第八章 希臘化埃及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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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的傳統和希臘的影響
在前一章的讨論中我們發現,前希臘諸文明與希臘政治共同體之間在階級身份的明晰以及用法律确認階層劃分等方面有非常大的差别。
在那些部落經濟全部或部分依靠奴隸勞動的初民社會中,必須要加強對這些組織要素的控制。
這些控制體現在穩定的、被普遍接受的約定中,并不因這些規定沒有書面表達出來而使強制力減弱。
在更加成熟的社會組織中,尤其是在文字已經出現的社會裡,有關國家勞動力的控制規定就會被記錄而且公布出來。
如果奴隸群體已經發展起來,為了控制奴隸階級就一定要設計出一種固定不變的體系;而如果解決勞動力問題的方式是使用黑勞士或其他形式的農奴,那麼發展起來的就是役從體系。
在尼羅河谷的曆史上,對經濟生活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始終是一直保持的高生育率以及由人口因素造成的較低的生活水平。
過去的法老政府通常有大量勞動者為之服務,這些勞動者都是從埃及充足的農業人口中強征得來的。
這些不拿報酬的人們被迫從事維護灌溉系統的工作,每年要服役固定的天數。
1在長期的法老時代中,高出生率和充足的勞動力這兩項因素一直抑制着大規模奴隸勞動力的發展。
私人使用奴隸的範圍非常有限,但在這些使用奴隸的領域内,奴隸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如同他們在神廟以及世俗權力的勞動力關系中一樣。
2 根據我們已有的充分的史料,直到埃及帝國時期,嚴格意義上的奴隸才開始出現。
我們已知的法老埃及時代最早的出售奴隸的合同出現在公元前13世紀。
3從拉美西斯時代(Ramessid)到亞曆山大大帝毫不費力地征服尼羅河谷,中間跨越的時段有上千年,我們認為在這段時期内一直存在着一個奴隸&ldquo體系&rdquo,因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以控制奴隸貿易及保護以奴隸所有為代表的私人财産投資。
然而與這一千年裡埃及在農業和手工業上所使用的龐大勞動力數量相比,其使用的奴隸并不算多。
在這一千年的時間内,埃及文字仍然沒有發展出能夠嚴格區分&ldquo戰俘&rdquo和&ldquo奴隸&rdquo的詞彙,這一點就與希臘不同,希臘文的douloi、apeleutheroi和eleutheroi(奴隸、獲釋奴和法律上的自由人)三者之間有着精準的語義差别。
4 亞曆山大死後75年間發生了大規模的移民運動,幾千個富于進取精神的希臘人從他們的祖國遷到了這片對他們這些上等人開放的土地上,這種優越性是希臘在之前四百年間逐步發展起來的。
5這些上等的希臘人希望能夠擁有奴隸來處理他們的家務勞動,就像他們在希臘的習慣一樣。
6因而我們不能否認,托勒密埃及的希臘統治階層确實在家務勞動和家庭手工業中使用了一些家用奴隸。
這些移民在居住于希臘的時候肯定也慣常在手工業生産中同時使用奴隸和自由人,因此他們在新的地方也會引入這種方式。
但不管怎樣,托勒密埃及是否已在或是否可能在手工業生産中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體系,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學者們一緻認為托勒密埃及的農業生産仍然可納入過去的法老體系之中,即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農民在從事這種生産,但他們卻承擔着國家及其控制體系加在他們身上的繁重負擔。
因此有關托勒密埃及奴隸制的争論範圍也就縮小到一個生産領域内的定量問題。
在村莊和城鎮,尤其是在尼羅河谷的大城市的工場中,被用于貨品生産的奴隸數量到底有多少?7不幸的是,就在這些中心地區、孟菲斯(Memphis)以及納烏克拉提斯、托勒密、亞曆山大裡亞的其他希臘大政治體中,我們可以找到的相關史料,比如希臘文紙草,是最少的。
有兩條理論都以普遍存在的情況為基礎,說明了進入埃及的馬其頓人和希臘人既不願意也不可能改變過去法老時代的手工業生産體系,這種體系整整延續了之前法老時代的三千年的時間,成功地利用了報酬低又可供使用的自由勞動力。
8兩條理論中的第一條純粹基于人類的惰性,認為人們都傾向于保存既有的制度,不會樂意讓這種制度發生從已準備好的自由勞動力向奴隸勞動力的根本性改變。
第二條,如果要發生奴隸勞動體系取代自由勞動體系這樣巨大的變革,那麼最初需要投入的資本數額是非常巨大的。
因而這樣的轉變既困難也撈不到什麼好處。
一些研究的結果表明,即使在亞曆山大裡亞這個受希臘影響最大的托勒密城市,手工業生産中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也不算多。
烏爾裡希·威爾肯(UlrichWilcken)注意到一封據說是哈德良(Hadrian)皇帝所寫的信,但很明顯其作者并不是哈德良。
這位作者在信中稱贊了亞曆山大裡亞的經濟活力,稱在這個城市裡沒有人是無所事事的,在那裡人們可以找到從事各個行業的工匠。
跛腳的人、手有殘疾的人,甚至瞎子都可以找到工作,每個人都是忙忙碌碌的。
&ldquo那裡隻有一個神&mdash&mdash金錢。
&rdquo威爾肯指出,這封信說明亞曆山大裡亞的大背景是自由工匠式的。
瞎子、跛子以及手有殘疾的人,如果他們是奴隸的話,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根本不可能獲得工作機會,因為許多便宜的自由勞動力會跟他們競争。
9更具關鍵性意義的研究成果來自于公元前3世紀的史料&mdash&mdash著名的《托勒密費勒德爾菲斯的收入法》(RevenuelawsofPtolemyPhiladelphus)。
這一系列的法規清楚地表明,橄榄油、芝麻油、蓖麻籽油和葵花籽油的加工都完全由政府壟斷。
托勒密政府管理着一切,包括對收割莊稼的勞動力(kopeis)的工資加以規定,還包括用工具搗碎種子的工場工人的工資,這些工具可能是政府統一提供的,10也可能是工人自己擁有的。
11 這些工場裡的工人無疑既非王室奴隸也非私人擁有的奴隸,他們都是自由人。
可以證明這一點的證據除了他們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以外,另外還有三條證據。
首先,在所有諾姆中,榨油工人的工作都由諾姆的官員指派;其次,如果他們在工場為國家服役期間跨越了諾姆邊界,那麼他們會被榨油工場的承包人和地方官員拘捕;最後,那些收留從其他諾姆逃跑且已被政府征用的工匠的人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都相同。
而如果在這些工匠中存在着政府或私人的奴隸,那麼針對收留自由人和奴隸情況的罰款數額肯定各不相同。
12政府強制這些榨油工人勞動,而且暫時剝奪了他們向外地遷移的權利,這顯然說明這些人的身份接近奴隸;然而侵占他們權利的情況被特别說明,這本身又暗示了他們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
僅僅根據《收入法》中有關收獲果園第一批果實的處理辦法,我們無法證實這個行業的勞動者也是自由人,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
亞曆山大裡亞的榨油工場存在着與托勒密其他地區相同的自由勞動力環境,隻是工資的水平與其他地區不同。
《收入法》稱這種工資等級會通過不同的布告被确定下來。
13從我們已知的有關托勒密政府專賣權的資料來看,在政府對油壟斷所涉及的勞動體系方面,亞曆山大裡亞與埃及其他地區沒有什麼差别,而且在其他手工業生産領域也應該不會有差别。
羅斯托夫采夫推斷說,埃及神廟裡的&ldquo神聖奴隸&rdquo(hierodouloi)并不是希臘語意義上的奴隸,14這一點已在瓦爾特·奧托研究神聖奴隸制度的遺作中得到了有力的證明。
15奧托的研究排除了&ldquo神廟奴隸&rdquo作為手工業主要勞動力來源的可能性,不論是在尼羅河谷的村莊還是像亞曆山大裡亞這樣的埃及大城市。
他對于神聖奴隸制的謹慎觀點使我們了解了這個松散的組織以及涉及役從關系的專有名詞的模糊,因為這些專有詞彙都是從法老時代傳承下來的。
他的研究也使我們有可能把托勒密和羅馬時代的一些古老的、原有的制度要素與那些在發端和觀念上來自于希臘羅馬的要素區分開來。
神廟奴隸在亞曆山大之前的曆史時期就已在希臘出現,但&ldquo神聖奴隸制&rdquo一詞及其所體現的觀念卻沒有被納入希臘宗教思想以及專門術語之中。
16當這個詞語在希臘化時代出現的時候,它意味着與神廟及神廟中供奉的神的一種關系,奧托将此描述為&ldquo神廟役從關系&rdquo。
17這種意義上的神的役從在起源上明顯可以追溯到那些依附于古老的埃及神神廟的群體,在世俗體紙草中他們被稱為神的b'k。
18如果從douloi的法律意義上看,這些不同神的&ldquo仆從&rdquo當然不是奴隸。
事實上他們是從事不同職業的自由人,在世代相傳的租賃來的神廟土地上勞動。
19 公元44年泰蔔圖尼斯一所房屋的出售合同有希臘語和世俗埃及語兩個版本,一直以來神聖奴隸對他所侍奉的神的順從現象都沒有得到希臘人的理解或闡述,這個合同則改變了此種狀況。
根據威廉·施皮格爾貝格(WilhelmSpiegelberg)對這個合同的世俗埃及語版本的譯文,賣方4人和買方1人都被稱為塞貝克神(Suchus)[1]的b'k。
20而希臘語版本中則沒有b'k這一名稱的對應詞。
21同樣當hieranthesia一詞(意為向神的&ldquo奉獻儀式&rdquo)在希臘城邦世界中出現的時候,它在形式上可能與埃及的hierodulismus相似,但實際上卻與這種神聖關系類型相去甚遠,這一點體現在公元1世紀佛西斯蒂索裡亞(Tithorea)的釋奴文件中。
這次釋奴是通過薩拉匹斯神(Serapis)的交易完成的。
這場交易的保證人的簽名被複制在石頭上,簽名為&ldquo尼塞拉圖斯(Niceratus)的兒子帕拉摩努斯(Paramonus)之手。
我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上文所記述的奉獻儀式(給神的hieranthesia)的保證人&rdquo。
22由此可以看出,蒂索裡亞向神的奉獻是一場世俗的商業交易,法律還要求有一個交易的保證人,交易的目的是把奉獻者從被奴役的身份釋放出來,而不是像埃及的情況那樣再附加上一個新的對神的役從關系。
芝諾紙草中僅出現了一份托勒密時期購買奴隸的合同。
在托勒密二世在位的第27年(公元前259&mdash公元前258年),來自小亞低地地區的希臘人芝諾管理着埃及王室經濟審計大臣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在叙利亞的商業事務。
在死海以東一個名叫阿蒙尼提斯(Ammonitis)的城鎮裡,他從另一個希臘人的手中購買了一個7歲的奴隸女孩,賣主叫尼卡諾爾(Nicanor),在一個名為圖比亞斯的阿拉伯酋長手下的騎兵隊服役。
這筆交易的文書一式兩份。
從法律形式上講,它是一份規範的希臘六證人式合同。
這一點很容易解釋,因為交易的雙方都是希臘人。
23我們有證據表明埃及的希臘人可以通過遺囑把他們的奴隸财産傳給他們的兒子或女兒,其間所使用的法律文本格式與已知的公元前4世紀雅典逍遙學派哲學家們遺囑的格式完全一樣。
24公元前3世紀埃及的希臘開發者們所使用的遺囑釋奴的文本格式與公元前4世紀的格式也都一樣,因為這種格式是他們在希臘共同體生活時慣常使用的。
25 本土的埃及人一直固守他們的傳統,因此會堅持使用一些在法老奴隸制結構中穩定存在了上千年的元素,對此我們不必感到驚訝。
而馬其頓&mdash希臘的入侵者們則接受了許多古老的法老時代的觀念,這一點很容易得到解釋。
作為統治者的早期托勒密王室既謹慎又理智。
如果沒有很大的好處,或者說如果不在必要的情況下,這一時期的托勒密王室都不肯用他們的王室權力去冒險,他們不會劇烈改變已長期形成的勞動力社會狀況,因為那樣做将會疏遠他們與本土埃及人之間的關系。
在法老時代的勞動力體系中,奴隸、獲釋奴和自由人之間沒有明确的界線,因此這三類人在法律和社會意義上都沒有嚴格區分,這一點與希臘世界大不相同。
在拉吉得(Lagid)王朝統治的三個世紀中,希臘人的嚴格界線開始變得模糊不清,并且在接下來的一千年裡越來越模糊化。
在涉及勞動力關系的埃及古老觀念融合進馬其頓君主所制定的法案的過程中,希臘人也一直在努力适應新的經濟社會環境與新的職責。
公元前3世紀的芝諾紙草26已經顯示出一些詞語用法上的混亂,這都是希臘社會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嚴格界線被模糊化之後所造成的結果。
公元前245&mdash公元前244年的芝諾文檔中有一份請願書,是一個居住在費勒德爾菲斯的名叫安提帕特(Antipater)的希臘人直接呈給托勒密國王的,内容有關安提帕特拒絕償還另一個希臘人尼孔(Nicon)貸款的事件的來龍去脈。
27由于出現了一系列糾紛,安提帕特最初的貸款合同被一份新文書取代,在這份新文書中,應支付的舊貸款利息被加到最初的貸款本金中。
安提帕特拒絕支付這部分錢,于是被告尼孔抓走了債務人的妻子和兒子。
後來他的妻子從拘押地逃了出來,但他的兒子,據請願書中所說,仍然被債權人自作主張地扣押着。
28也就是說,債權人并沒有依靠法律手段來達到他的目的。
然而這份控訴書的言外之意卻顯而易見&mdash&mdash為借債抵押自己的孩子這種做法在托勒密埃及是被允許的,而且即使債務人抵押的家庭成員是自由身份,也可以按照法律扣押他們。
29在探讨這個問題的部分學者看來,出自2世紀早期的第二份文檔可以幫助他們确認這個結論,即拒絕償還債務在托勒密埃及确實會導緻被抵押者淪為奴隸的情況發生。
30 有關自我抵押以及抵押家庭成員的情況,不論是從相關的希臘傳統還是埃及傳統出發,這樣的記載都不完整。
關于雅典,我們有著名的梭倫禁止債務奴隸的立法。
對于大多數的希臘城邦,我們認為其情況都與雅典相類似。
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出,出于債務原因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在希臘本土并不常見,當然國家債務除外。
在前希臘化時代的埃及,一個曆史傳說稱在第25王朝的混亂時期,有一個名
在那些部落經濟全部或部分依靠奴隸勞動的初民社會中,必須要加強對這些組織要素的控制。
這些控制體現在穩定的、被普遍接受的約定中,并不因這些規定沒有書面表達出來而使強制力減弱。
在更加成熟的社會組織中,尤其是在文字已經出現的社會裡,有關國家勞動力的控制規定就會被記錄而且公布出來。
如果奴隸群體已經發展起來,為了控制奴隸階級就一定要設計出一種固定不變的體系;而如果解決勞動力問題的方式是使用黑勞士或其他形式的農奴,那麼發展起來的就是役從體系。
在尼羅河谷的曆史上,對經濟生活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始終是一直保持的高生育率以及由人口因素造成的較低的生活水平。
過去的法老政府通常有大量勞動者為之服務,這些勞動者都是從埃及充足的農業人口中強征得來的。
這些不拿報酬的人們被迫從事維護灌溉系統的工作,每年要服役固定的天數。
1在長期的法老時代中,高出生率和充足的勞動力這兩項因素一直抑制着大規模奴隸勞動力的發展。
私人使用奴隸的範圍非常有限,但在這些使用奴隸的領域内,奴隸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如同他們在神廟以及世俗權力的勞動力關系中一樣。
2 根據我們已有的充分的史料,直到埃及帝國時期,嚴格意義上的奴隸才開始出現。
我們已知的法老埃及時代最早的出售奴隸的合同出現在公元前13世紀。
3從拉美西斯時代(Ramessid)到亞曆山大大帝毫不費力地征服尼羅河谷,中間跨越的時段有上千年,我們認為在這段時期内一直存在着一個奴隸&ldquo體系&rdquo,因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以控制奴隸貿易及保護以奴隸所有為代表的私人财産投資。
然而與這一千年裡埃及在農業和手工業上所使用的龐大勞動力數量相比,其使用的奴隸并不算多。
在這一千年的時間内,埃及文字仍然沒有發展出能夠嚴格區分&ldquo戰俘&rdquo和&ldquo奴隸&rdquo的詞彙,這一點就與希臘不同,希臘文的douloi、apeleutheroi和eleutheroi(奴隸、獲釋奴和法律上的自由人)三者之間有着精準的語義差别。
4 亞曆山大死後75年間發生了大規模的移民運動,幾千個富于進取精神的希臘人從他們的祖國遷到了這片對他們這些上等人開放的土地上,這種優越性是希臘在之前四百年間逐步發展起來的。
5這些上等的希臘人希望能夠擁有奴隸來處理他們的家務勞動,就像他們在希臘的習慣一樣。
6因而我們不能否認,托勒密埃及的希臘統治階層确實在家務勞動和家庭手工業中使用了一些家用奴隸。
這些移民在居住于希臘的時候肯定也慣常在手工業生産中同時使用奴隸和自由人,因此他們在新的地方也會引入這種方式。
但不管怎樣,托勒密埃及是否已在或是否可能在手工業生産中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體系,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學者們一緻認為托勒密埃及的農業生産仍然可納入過去的法老體系之中,即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農民在從事這種生産,但他們卻承擔着國家及其控制體系加在他們身上的繁重負擔。
因此有關托勒密埃及奴隸制的争論範圍也就縮小到一個生産領域内的定量問題。
在村莊和城鎮,尤其是在尼羅河谷的大城市的工場中,被用于貨品生産的奴隸數量到底有多少?7不幸的是,就在這些中心地區、孟菲斯(Memphis)以及納烏克拉提斯、托勒密、亞曆山大裡亞的其他希臘大政治體中,我們可以找到的相關史料,比如希臘文紙草,是最少的。
有兩條理論都以普遍存在的情況為基礎,說明了進入埃及的馬其頓人和希臘人既不願意也不可能改變過去法老時代的手工業生産體系,這種體系整整延續了之前法老時代的三千年的時間,成功地利用了報酬低又可供使用的自由勞動力。
8兩條理論中的第一條純粹基于人類的惰性,認為人們都傾向于保存既有的制度,不會樂意讓這種制度發生從已準備好的自由勞動力向奴隸勞動力的根本性改變。
第二條,如果要發生奴隸勞動體系取代自由勞動體系這樣巨大的變革,那麼最初需要投入的資本數額是非常巨大的。
因而這樣的轉變既困難也撈不到什麼好處。
一些研究的結果表明,即使在亞曆山大裡亞這個受希臘影響最大的托勒密城市,手工業生産中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也不算多。
烏爾裡希·威爾肯(UlrichWilcken)注意到一封據說是哈德良(Hadrian)皇帝所寫的信,但很明顯其作者并不是哈德良。
這位作者在信中稱贊了亞曆山大裡亞的經濟活力,稱在這個城市裡沒有人是無所事事的,在那裡人們可以找到從事各個行業的工匠。
跛腳的人、手有殘疾的人,甚至瞎子都可以找到工作,每個人都是忙忙碌碌的。
&ldquo那裡隻有一個神&mdash&mdash金錢。
&rdquo威爾肯指出,這封信說明亞曆山大裡亞的大背景是自由工匠式的。
瞎子、跛子以及手有殘疾的人,如果他們是奴隸的話,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根本不可能獲得工作機會,因為許多便宜的自由勞動力會跟他們競争。
9更具關鍵性意義的研究成果來自于公元前3世紀的史料&mdash&mdash著名的《托勒密費勒德爾菲斯的收入法》(RevenuelawsofPtolemyPhiladelphus)。
這一系列的法規清楚地表明,橄榄油、芝麻油、蓖麻籽油和葵花籽油的加工都完全由政府壟斷。
托勒密政府管理着一切,包括對收割莊稼的勞動力(kopeis)的工資加以規定,還包括用工具搗碎種子的工場工人的工資,這些工具可能是政府統一提供的,10也可能是工人自己擁有的。
11 這些工場裡的工人無疑既非王室奴隸也非私人擁有的奴隸,他們都是自由人。
可以證明這一點的證據除了他們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以外,另外還有三條證據。
首先,在所有諾姆中,榨油工人的工作都由諾姆的官員指派;其次,如果他們在工場為國家服役期間跨越了諾姆邊界,那麼他們會被榨油工場的承包人和地方官員拘捕;最後,那些收留從其他諾姆逃跑且已被政府征用的工匠的人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都相同。
而如果在這些工匠中存在着政府或私人的奴隸,那麼針對收留自由人和奴隸情況的罰款數額肯定各不相同。
12政府強制這些榨油工人勞動,而且暫時剝奪了他們向外地遷移的權利,這顯然說明這些人的身份接近奴隸;然而侵占他們權利的情況被特别說明,這本身又暗示了他們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
僅僅根據《收入法》中有關收獲果園第一批果實的處理辦法,我們無法證實這個行業的勞動者也是自由人,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
亞曆山大裡亞的榨油工場存在着與托勒密其他地區相同的自由勞動力環境,隻是工資的水平與其他地區不同。
《收入法》稱這種工資等級會通過不同的布告被确定下來。
13從我們已知的有關托勒密政府專賣權的資料來看,在政府對油壟斷所涉及的勞動體系方面,亞曆山大裡亞與埃及其他地區沒有什麼差别,而且在其他手工業生産領域也應該不會有差别。
羅斯托夫采夫推斷說,埃及神廟裡的&ldquo神聖奴隸&rdquo(hierodouloi)并不是希臘語意義上的奴隸,14這一點已在瓦爾特·奧托研究神聖奴隸制度的遺作中得到了有力的證明。
15奧托的研究排除了&ldquo神廟奴隸&rdquo作為手工業主要勞動力來源的可能性,不論是在尼羅河谷的村莊還是像亞曆山大裡亞這樣的埃及大城市。
他對于神聖奴隸制的謹慎觀點使我們了解了這個松散的組織以及涉及役從關系的專有名詞的模糊,因為這些專有詞彙都是從法老時代傳承下來的。
他的研究也使我們有可能把托勒密和羅馬時代的一些古老的、原有的制度要素與那些在發端和觀念上來自于希臘羅馬的要素區分開來。
神廟奴隸在亞曆山大之前的曆史時期就已在希臘出現,但&ldquo神聖奴隸制&rdquo一詞及其所體現的觀念卻沒有被納入希臘宗教思想以及專門術語之中。
16當這個詞語在希臘化時代出現的時候,它意味着與神廟及神廟中供奉的神的一種關系,奧托将此描述為&ldquo神廟役從關系&rdquo。
17這種意義上的神的役從在起源上明顯可以追溯到那些依附于古老的埃及神神廟的群體,在世俗體紙草中他們被稱為神的b'k。
18如果從douloi的法律意義上看,這些不同神的&ldquo仆從&rdquo當然不是奴隸。
事實上他們是從事不同職業的自由人,在世代相傳的租賃來的神廟土地上勞動。
19 公元44年泰蔔圖尼斯一所房屋的出售合同有希臘語和世俗埃及語兩個版本,一直以來神聖奴隸對他所侍奉的神的順從現象都沒有得到希臘人的理解或闡述,這個合同則改變了此種狀況。
根據威廉·施皮格爾貝格(WilhelmSpiegelberg)對這個合同的世俗埃及語版本的譯文,賣方4人和買方1人都被稱為塞貝克神(Suchus)[1]的b'k。
20而希臘語版本中則沒有b'k這一名稱的對應詞。
21同樣當hieranthesia一詞(意為向神的&ldquo奉獻儀式&rdquo)在希臘城邦世界中出現的時候,它在形式上可能與埃及的hierodulismus相似,但實際上卻與這種神聖關系類型相去甚遠,這一點體現在公元1世紀佛西斯蒂索裡亞(Tithorea)的釋奴文件中。
這次釋奴是通過薩拉匹斯神(Serapis)的交易完成的。
這場交易的保證人的簽名被複制在石頭上,簽名為&ldquo尼塞拉圖斯(Niceratus)的兒子帕拉摩努斯(Paramonus)之手。
我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上文所記述的奉獻儀式(給神的hieranthesia)的保證人&rdquo。
22由此可以看出,蒂索裡亞向神的奉獻是一場世俗的商業交易,法律還要求有一個交易的保證人,交易的目的是把奉獻者從被奴役的身份釋放出來,而不是像埃及的情況那樣再附加上一個新的對神的役從關系。
芝諾紙草中僅出現了一份托勒密時期購買奴隸的合同。
在托勒密二世在位的第27年(公元前259&mdash公元前258年),來自小亞低地地區的希臘人芝諾管理着埃及王室經濟審計大臣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在叙利亞的商業事務。
在死海以東一個名叫阿蒙尼提斯(Ammonitis)的城鎮裡,他從另一個希臘人的手中購買了一個7歲的奴隸女孩,賣主叫尼卡諾爾(Nicanor),在一個名為圖比亞斯的阿拉伯酋長手下的騎兵隊服役。
這筆交易的文書一式兩份。
從法律形式上講,它是一份規範的希臘六證人式合同。
這一點很容易解釋,因為交易的雙方都是希臘人。
23我們有證據表明埃及的希臘人可以通過遺囑把他們的奴隸财産傳給他們的兒子或女兒,其間所使用的法律文本格式與已知的公元前4世紀雅典逍遙學派哲學家們遺囑的格式完全一樣。
24公元前3世紀埃及的希臘開發者們所使用的遺囑釋奴的文本格式與公元前4世紀的格式也都一樣,因為這種格式是他們在希臘共同體生活時慣常使用的。
25 本土的埃及人一直固守他們的傳統,因此會堅持使用一些在法老奴隸制結構中穩定存在了上千年的元素,對此我們不必感到驚訝。
而馬其頓&mdash希臘的入侵者們則接受了許多古老的法老時代的觀念,這一點很容易得到解釋。
作為統治者的早期托勒密王室既謹慎又理智。
如果沒有很大的好處,或者說如果不在必要的情況下,這一時期的托勒密王室都不肯用他們的王室權力去冒險,他們不會劇烈改變已長期形成的勞動力社會狀況,因為那樣做将會疏遠他們與本土埃及人之間的關系。
在法老時代的勞動力體系中,奴隸、獲釋奴和自由人之間沒有明确的界線,因此這三類人在法律和社會意義上都沒有嚴格區分,這一點與希臘世界大不相同。
在拉吉得(Lagid)王朝統治的三個世紀中,希臘人的嚴格界線開始變得模糊不清,并且在接下來的一千年裡越來越模糊化。
在涉及勞動力關系的埃及古老觀念融合進馬其頓君主所制定的法案的過程中,希臘人也一直在努力适應新的經濟社會環境與新的職責。
公元前3世紀的芝諾紙草26已經顯示出一些詞語用法上的混亂,這都是希臘社會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嚴格界線被模糊化之後所造成的結果。
公元前245&mdash公元前244年的芝諾文檔中有一份請願書,是一個居住在費勒德爾菲斯的名叫安提帕特(Antipater)的希臘人直接呈給托勒密國王的,内容有關安提帕特拒絕償還另一個希臘人尼孔(Nicon)貸款的事件的來龍去脈。
27由于出現了一系列糾紛,安提帕特最初的貸款合同被一份新文書取代,在這份新文書中,應支付的舊貸款利息被加到最初的貸款本金中。
安提帕特拒絕支付這部分錢,于是被告尼孔抓走了債務人的妻子和兒子。
後來他的妻子從拘押地逃了出來,但他的兒子,據請願書中所說,仍然被債權人自作主張地扣押着。
28也就是說,債權人并沒有依靠法律手段來達到他的目的。
然而這份控訴書的言外之意卻顯而易見&mdash&mdash為借債抵押自己的孩子這種做法在托勒密埃及是被允許的,而且即使債務人抵押的家庭成員是自由身份,也可以按照法律扣押他們。
29在探讨這個問題的部分學者看來,出自2世紀早期的第二份文檔可以幫助他們确認這個結論,即拒絕償還債務在托勒密埃及确實會導緻被抵押者淪為奴隸的情況發生。
30 有關自我抵押以及抵押家庭成員的情況,不論是從相關的希臘傳統還是埃及傳統出發,這樣的記載都不完整。
關于雅典,我們有著名的梭倫禁止債務奴隸的立法。
對于大多數的希臘城邦,我們認為其情況都與雅典相類似。
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出,出于債務原因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在希臘本土并不常見,當然國家債務除外。
在前希臘化時代的埃及,一個曆史傳說稱在第25王朝的混亂時期,有一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