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從亞曆山大到奧古斯都時代的東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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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奴隸的态度,也賦予了這種奴隸制度新的經濟和社會意義。

     亞曆山大死後,希臘化時代的地域間相互融合的傾向在近東和中東地區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

    希臘統治階層的社會觀念與被統治者的傳統和習俗互相交融,交融的方式多種多樣,程度也不盡相同。

    有時一種希臘的習俗被完全接受,有時也可能被完全抛棄,被統治者及其統治者會達成一些妥協。

    所有融合的接受和抵制都反映在奴隸制實踐上,此外在經濟和社會上服從于希臘統治者的人們所制定的涉及奴隸的法律也對此有所反映。

     在希臘化時代的各個文明中,各地奴役奴隸及釋放奴隸的行為都有所不同,很難說清形成這些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對此進行的所有解釋都必須先建立基本的假設,這些假設就存在于前希臘文明所發展出的奴隸制度中,然後把它們與希臘城邦形式下的奴隸制實踐加以比較。

    不論是要尋找差異的根源還是要闡明導緻這些差異的基本觀念,這種嘗試都不可避免地冒着追溯起源所帶來的風險。

    38人們必定要依靠綜合歸納的方法來追尋起源,這就很容易把最初階段尚不重要的差異掩蓋住,但到了最後,這些差異很可能已經變得非常重要,甚至可能已經從中産生了很有意義的結果。

     奴隸制度在前希臘和希臘造成的社會影響不盡相同,而且在這些差異中存在着一個重要的情況。

    在希臘城邦時代,希臘人的法律思想已經相當成熟,他們對待奴隸的觀念就是這種思想的典型代表;而古埃及人和生活在西亞的閃族人的法律思想則相對沒有達到這麼高的水平。

    希臘人這方面的成熟在于,他們已經大量使用可精确表達社會分層的專有詞語,從而可以更加清楚地區分自由人與非自由人的身份差别。

     在前文中我們已經說過,荷馬指代男性和女性奴隸的詞語dmōs和dmoé,其意義已經非常單一明确化,隻要是正确使用該詞語,那麼其指代的人就一定不是當時的自由仆從(amphipoloi)。

    &ldquo自由&rdquo一詞的形容詞形式已被明确定義。

    雖然後來的希臘詞語misthōtos(雇工)在荷馬史詩中尚未被使用,但表示奴隸的詞語doulos在《伊利亞特》和《奧德賽》中都已出現,從那時開始直到現在,身份不自由的工人和雇工兩個詞語在希臘語中仍有區分。

    荷馬隻使用形容詞形式douleios(像奴隸一般的)來表示&ldquo奴役&rdquo這個抽象的概念,39但這個形容詞也表明奴隸制的抽象概念在詩人的思想中已然明确形成。

     在公元前5世紀克裡特戈提那的法典中,法律措辭已經嚴格區分開了構成城邦屬民的三部分,所依據的基礎即他們是擁有完全的身份,還是隻擁有有限的自由,抑或是完全沒有人身自由。

    這些屬民分别是奴隸、役從關系相對較松散的人以及自由人。

    40我們發現在希臘化時代,一些希臘共同體在其法律規章中發展出了一個獨立的部分,專門用以管理那些已獲自由的獲釋奴。

    例如在卡利姆納島所發現的銘文中,這些條款就被清楚地置于單獨的&ldquo獲釋奴法律&rdquo名下。

    41 通過用專門詞彙表示&ldquo獲釋奴&rdquo()以及制定專門針對獲釋奴的法律條文,那些曾經當過奴隸的人與完全的自由人就被清楚地區分開,這是希臘的情況。

    在埃及文字和閃語中,表示這些社會階層的詞語都是模糊甚至重疊使用的。

    事實上在古代閃族語中,并沒有可以精确表示&ldquo釋奴&rdquo或&ldquo獲釋奴&rdquo的詞語。

    蘇美爾曆史上有一個英雄時代,在這一時期,蘇美爾人不斷向底格裡斯幼發拉底河的低地地區滲透,同時與希臘世界的荷馬時代相呼應,創作出自己的史詩。

    42但此時的蘇美爾語中并沒有專門表示&ldquo奴隸&rdquo的詞語,奴隸與戰俘沒有區分,表示&ldquo奴隸&rdquo的楔形文字符号在字面上的意思為&ldquo從山裡來的人&rdquo,即來自外國的戰俘。

    43在埃及文字的早期階段,b'k的含義也同樣不确定,因此埃及學家們對這一詞語所表示的準确社會階層一直都沒有達成共識。

    44希伯來詞彙'ebed也同樣意義模糊,在詞組'ebedJahwe中的意思是&ldquo奴隸&rdquo或&ldquo神的仆從&rdquo,而在描述一個軍隊或高級文職官員時又會使用專門稱呼'ebedelmalek,意為&ldquo國王的仆從&rdquo。

     早期希臘人對于奴隸的認識已非常成熟,這反映在奴隸和自由人的法律差别上,而這種法律差别是由清晰的詞語語義帶來的。

    以此為基礎,希臘人與希臘之前的民族對于奴隸制度分别有不同的觀念,這裡作一個簡單的對比。

    在希臘之前的民族中,奴隸與自由人之間的差别是由&ldquo宗教部落制&rdquo這一概念決定的,這個概念指導着東方人的行為。

    45伊辛(Isin)的利皮特&mdash伊什塔(LipitIshtar)法典中就有這方面的例證。

    在法典的序言中,利皮特&mdash伊什塔宣布他要把已淪為奴隸的尼普爾(Nippur)的子民、伊辛的子民以及蘇美爾和阿卡德的子民都釋放。

    他是依照恩利勒神(Enlil)的旨意這樣做的。

    46這種宗教部落的角度方法可以用來解釋《漢谟拉比法典》(CodeofHammurabi)的第117條,這一條的内容為:如果一個&ldquo債務人&rdquo被迫賣掉了&ldquo他的妻子、兒子或女兒,或者說他使他們受到勞役束縛,那麼他們要在他們的購買者或債權人家裡服役滿3年,到了第4年就要被釋放&rdquo。

    47這種部落&mdash宗教共同體的角度在《漢谟拉比法典》的第280條中進一步得到證實。

    對于那些在外國淪為奴隸的亞摩利人,如果他們得以回到家鄉,那麼&ldquo他們無需付錢即可獲得自由&rdquo。

    48在《中亞述法典》中出現了一條與之不同的規定,這個規定所針對的是一個階層等級較高的男人或女人,他或她被另一個地位很高的亞述人抵押出去,但不能被賣到國外;然而,如果一個亞述人已被完全購買,那麼他可以被賣往國外。

    49 希伯來人非常嚴格地以宗教&mdash部落方式處理奴隸制問題,對此我們都很熟悉,這裡不再贅述。

    根據利未人的法典,一個希伯來人可能被同宗教的人奴役,但他在為其希伯來債權人服役滿6年之後就會迎來赦免年(Jubilee),他要被無條件釋放。

    債務人的孩子也同樣要被釋放。

    50根據約瑟夫(Josephus)的陳述,希伯來人在違反了法律的情況下,也隻是被迫讓渡自由使自己役從于另一個(希伯來)人,而不會淪為奴隸,對他的懲罰隻是&ldquo以奴役的形式&rdquo。

    51早期的希伯來人在貸款給同族人時禁止收取利息,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相對于共同體以外的人,希伯來宗教共同體的成員表現出了團結一緻的姿态。

    這個禁止向同宗教的人放高利貸的法律在最近被說成是&ldquo希伯來部落成員的血親道德&rdquo。

    52正是由于希伯來共同體與雅赫維(Jahwe)相關的&ldquo民族主義&rdquo觀念,我們才能理解《塔木德》(Talmudic)[1]法律中的規定,即隻有&ldquo迦南&rdquo(Canaanitic)奴隸,也就是非猶太人奴隸,才能被奉獻給神廟或神廟中的祭司,希伯來奴隸則不行。

    53 與東地中海地區前希臘民族的宗教國家主義式的行為方式完全不同,希臘人在奴隸制實踐中很少有政治上的保護主義,而且他們在這方面也沒有顯出服從于宗教的感情。

    希臘人隻使用無感情色彩的理性邏輯,甚至不會考慮同一共同體的公民夥伴,他們使奴隸制的觀念&ldquo脫下了民族的外衣&rdquo。

    一個希臘人征服另一個希臘人的行為不僅在理論上是被允許的,而且也被廣泛實踐。

    梭倫的立法禁止通過債務使債務人或其孩子成為奴隸,54這足以證明在公元前594年以前存在着現實的案例以及相關的合法性。

    55即使是梭倫制定的法律也隻是禁止希臘人以債務方式奴役希臘人,而沒有杜絕其他的獲取和轉讓方式。

    其他城邦中的情況也與此類似,一個共同體的公民可能成為公民同伴的奴隸,也可能失掉其公民身份。

    根據提比斯的一條禁止遺棄孩子的法律,提比斯城邦中的父親如果無法撫養一個新生兒,那麼他要到專門的城邦官員那裡作出陳述,然後從他們那裡獲得許可把孩子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這個孩子雖然出身自由,出生時是一個提比斯公民,但他最終要以奴隸身份被那個購買者撫養。

    56 公元前5世紀克裡特戈提那的法律規定,如果城邦中的一個屬民已淪為奴隸,之後被另一個屬民用贖金贖回,那麼他就&ldquo屬于&rdquo那個贖回了他的人,&ldquo直到由贖金而造成的債務被還清為止&rdquo。

    在戈提那法典中,被贖回者公民或非公民的身份并不會妨礙或限制這個條款的執行。

    57唯一的限定條件就是,隻有在得到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淪為奴隸的人才能夠被贖回。

    58這一情況說明當時戈提那城鎮中的奴隸并沒有承受太重的負擔。

     另一個有用的案例來自于公元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