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從亞曆山大到奧古斯都時代的東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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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的雅典。
一個名叫尼科斯特拉圖斯(Nicostratus)的雅典公民被另一個雅典公民阿波羅多羅斯(Apollodorus)起訴,阿波羅多羅斯說尼科斯特拉圖斯進入了他的房子,非法拿走了他的一些财物。
原告陳述了他先前對尼科斯特拉圖斯的恩惠:在尼科斯特拉圖斯被敵國抓走的時候,他曾拿出一部分贖金作為饋贈禮物。
後來尼科斯特拉圖斯又向原告尋求進一步的幫助,并許諾說如果他無法還清為贖回他而再次支付的贖金,那麼他就可以做贖回他的人的奴隸。
尼科斯特拉圖斯的原話是:&ldquo你知道,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從敵人那裡被贖回,而他又無法支付贖金,那麼他就要成為贖回他的人的(财産,也就是&lsquo奴隸&rsquo)。
&rdquo59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通過蘇格拉底之口表達了他自己的意見,即希臘人不應通過内戰奴役其他希臘人。
60而如果雅典的法律已經明确禁止雅典人成為其他雅典人的奴隸,那麼柏拉圖就會引用這個條款來進一步論證他的觀點,即這種不互相奴役的觀念應該擴展到整個希臘世界,因為他想讓這個原則有更廣泛的應用,不論是何種政體形式下的希臘人,都可以成為其他希臘人的奴隸。
德爾菲的釋奴記錄為我們提供了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在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希臘人完全不反對讓其他希臘人做自己的奴隸的行為。
這些文獻提供了80多個例子,都是希臘裔或有希臘血統的奴隸。
在一些例子中,通過出售給德爾菲阿波羅神的方式獲得釋放的奴隸與其主人是同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屬民或居民,奴隸主通過神接受了奴隸自我贖回的贖金。
61事實上,這些與其主人在同一政治共同體中出生的奴隸似乎通常都是非公民群體的成員。
這種現象到底是法律制定過程中的一個規定,抑或隻是古代史料留存過程中的偶然事件,對此我們沒有明确的答案。
希臘奴隸制與前希臘制相比第二個顯著的差異就是,希臘人對于奴隸的應用具有很強的包容性,而前希臘人實行的奴隸制則有所限制。
這從本質上講是宗教與實踐行動的關系問題。
之前我們得出的結論仍然适用:在前希臘文化中,奴隸制要與宗教&mdash部落觀念盛行的大環境相匹配,而希臘人的奴隸體系則不必顧及部落和相同宗教的因素。
巨大的差異由此産生。
在公元前1000年閃語地區以及閃族文化占據主導地位的區域,神本身就可以擁有奴隸。
而在希臘人那裡,神完全不同于其神廟組織,神本身沒有奴隸。
換句話說,希臘人把他們的奴隸制世俗化了。
因此希臘人在對奴隸制的認識中顯出了超凡的理性頭腦,而使他們在很多領域都不受早期的宗教&mdash部落觀念的限制。
根據利未法典(Leviticalcode)的說法,希伯來人可以被同共同體的成員奴役6年,但并不是奴隸身份。
按照一段著名的叙述,這種觀念是雅赫維提出的,雅赫維稱他本人帶領希伯來人逃離了埃及的奴隸生活。
由此他們所有的人都是神的&ldquo仆人&rdquo,因而不可以通過買賣使一個希伯來人隸屬于另一個希伯來人。
62 我們已經強調,古代東方語言中表達役從關系的詞語含義并不确切,無法用它分清楚戰俘、仆從和奴隸,希伯來詞語'ebed明顯具有這一特點,我們無法根據它判斷自由仆從、有役從關系的人或奴隸。
這裡我們有必要重複過去已經陳述過的事實,即這個詞語被用于詞組'ebedJahwe中,以表達所有希伯來宗教共同體的成員都是&ldquo神的奴隸&rdquo的觀念。
由此猶太評注家們認為他們的人民處在異邦人和奴隸的狀态下,一直在他人的土地上旅居。
63在美索不達米亞新巴比倫和波斯早期的文獻中,有一群人分别屬于不同的巴比倫神,他們是沙瑪什(Shamash)、比勒(Bel)、馬爾杜克(Marduk)和伊什塔的&ldquo獻身者&rdquo,被稱為shirke,他們的身份也同樣很奇怪。
64shirke應該是由兩個群體的人構成。
一個群體終身是神的财産,标記有一個星星印記;那些沒有印記的人與神構成有期限的役從關系。
很明顯,這些shirke實際上是神的奴隸,因為他們的身份具有繼承性,他們所生的孩子也屬于神。
65上述論述的目的在于說明shirke屬于他們為之服務的神,而不屬于這些神所在的神廟。
塔恩在學者裡第一個指出,在希臘奴隸制中,即使一個奴隸被獻給或賣給了神,這個神也并沒有成為這個奴隸的主人,&ldquo而隻相當于受托管理人,因此奴隸獲得了自由,神可以保證他的自由&rdquo。
66事實上,神未能保證以向阿波羅信托出售的方式獲得自由的獲釋奴的自由,也沒有保證希臘中部城鎮以其他宗教釋奴方式獻給神的獲釋奴的自由。
奴隸通過自我購買或者假裝奉獻的間接手段獲得了自由,而保障這種自由的是在希臘世界的交易中長期建立起來并被接受的通常的法律手段。
賣方及其繼承人以及保證人群體被稱為bebaiōtēres,他們為購買方保護出賣的物品,如果沒有保護好,就要按規定受罰。
67在向阿波羅信托出售奴隸以及在他們所謂的&ldquo奉獻&rdquo給諸神的活動中,本質性的事實在于希臘的神并不是奴隸持有人。
在德爾菲通過阿波羅釋奴的案例中,在實行這種信托方式的整個時間段内,有一半甚至更多的向神出售的活動都使用了固定的措辭,即奴隸&ldquo把購買權(這裡是一種行為)讓渡給神,從而使他(奴隸)獲得自由&rdquo。
68芬利(M.I.Finley)教授指出,如果阿波羅已經得到了奴隸的所有權,那麼他自己就可以釋放這個奴隸。
我們沒有希臘神釋放奴隸的例證。
德爾菲的這些獲釋奴的paramonē契約關系甚至都要由奴隸的前主人解除。
因此在神接受了托管權之時,奴隸已自動獲得了自由,因為神沒有奴隸。
不論奴隸是以奉獻的方式來到神這裡還是他本人出錢用信托給神的方式自我購買,二者都沒有什麼差别。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ldquo神的奴隸&rdquo一詞直到公元前2世紀才出現在希臘的文學作品或希臘本土的文獻中,而在此一百年以前,它就已首次在埃及的希臘文紙草中出現。
69 弗裡茨·普林斯海姆(FritzPringsheim)沒有意識到希臘的神無奴隸這一簡單的事實,因此在他最近的有關希臘銷售法的研究中自設了障礙。
70根據普林斯海姆的說法,出售給神的行為使得神有了正式的所有權,也就意味着奴隸的自由。
&ldquo法律上的所有權屬于神,同理奴隸獲得了自由。
&rdquo如果這個分析是正确的,那麼在因故取消出售的時候,奴隸就應該返回到神那裡。
然而在事實上,奴隸價格的接受者并不是神,而是那個在獲釋奴還是奴隸的時候曾擁有他的人。
神作為一個受托管理者接受了這個價格,但他從未擁有過奴隸。
注釋 1EratosthenesinPlutarch,DefortunaAlexandri,1,6;Schwartz,Eduard,HekataeosvonTeos,Rh.Mus.,n.f.40∶252&mdash253,1885. 2Appian,Syrianwars,11,68. 3DiogenesLaertius,10∶118,原文是。
4Arnim,Hansvon,Stoicorumveterumfragmenta1∶287,Leipzig,Teubner,1921&mdash1924. 5Zeller,Eduard,PhilosophiederGriechen,3rded.,3∶1,301andn.2,Leipzig,Fues'sVerlag,1875&mdash1881. 6Arnim,H.von,Stoic.vet.frag.3∶352. 7同上,355,。
參見同上,360。
8Kock,Theodore,ComicorumAtticorumfragmenta2∶508,no.95,Leipzig,Teubner,1884. 9Pseudo-Aristotle,Economics1∶1344a. 10同上,1344a∶。
11同上,1344b∶。
12Langer,C.,Deservipersona,48&mdash86. 13Körte,Alfred,Hellenisticpoetry,35&mdash36,NewYork,ColumbiaUniv.Press,1929. 14Menander,Epitrepontes(Thearbitrants),552&mdash558,editiomajorofAlfredKörte,Leipzig,Teubner,1912. 15Wilcken,U.,Arch.f.Pap.6∶419;同作者,UPZ1∶571。
16Athenaeus,6∶90. 17P.Pa
一個名叫尼科斯特拉圖斯(Nicostratus)的雅典公民被另一個雅典公民阿波羅多羅斯(Apollodorus)起訴,阿波羅多羅斯說尼科斯特拉圖斯進入了他的房子,非法拿走了他的一些财物。
原告陳述了他先前對尼科斯特拉圖斯的恩惠:在尼科斯特拉圖斯被敵國抓走的時候,他曾拿出一部分贖金作為饋贈禮物。
後來尼科斯特拉圖斯又向原告尋求進一步的幫助,并許諾說如果他無法還清為贖回他而再次支付的贖金,那麼他就可以做贖回他的人的奴隸。
尼科斯特拉圖斯的原話是:&ldquo你知道,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從敵人那裡被贖回,而他又無法支付贖金,那麼他就要成為贖回他的人的(财産,也就是&lsquo奴隸&rsquo)。
&rdquo59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通過蘇格拉底之口表達了他自己的意見,即希臘人不應通過内戰奴役其他希臘人。
60而如果雅典的法律已經明确禁止雅典人成為其他雅典人的奴隸,那麼柏拉圖就會引用這個條款來進一步論證他的觀點,即這種不互相奴役的觀念應該擴展到整個希臘世界,因為他想讓這個原則有更廣泛的應用,不論是何種政體形式下的希臘人,都可以成為其他希臘人的奴隸。
德爾菲的釋奴記錄為我們提供了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在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希臘人完全不反對讓其他希臘人做自己的奴隸的行為。
這些文獻提供了80多個例子,都是希臘裔或有希臘血統的奴隸。
在一些例子中,通過出售給德爾菲阿波羅神的方式獲得釋放的奴隸與其主人是同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屬民或居民,奴隸主通過神接受了奴隸自我贖回的贖金。
61事實上,這些與其主人在同一政治共同體中出生的奴隸似乎通常都是非公民群體的成員。
這種現象到底是法律制定過程中的一個規定,抑或隻是古代史料留存過程中的偶然事件,對此我們沒有明确的答案。
希臘奴隸制與前希臘制相比第二個顯著的差異就是,希臘人對于奴隸的應用具有很強的包容性,而前希臘人實行的奴隸制則有所限制。
這從本質上講是宗教與實踐行動的關系問題。
之前我們得出的結論仍然适用:在前希臘文化中,奴隸制要與宗教&mdash部落觀念盛行的大環境相匹配,而希臘人的奴隸體系則不必顧及部落和相同宗教的因素。
巨大的差異由此産生。
在公元前1000年閃語地區以及閃族文化占據主導地位的區域,神本身就可以擁有奴隸。
而在希臘人那裡,神完全不同于其神廟組織,神本身沒有奴隸。
換句話說,希臘人把他們的奴隸制世俗化了。
因此希臘人在對奴隸制的認識中顯出了超凡的理性頭腦,而使他們在很多領域都不受早期的宗教&mdash部落觀念的限制。
根據利未法典(Leviticalcode)的說法,希伯來人可以被同共同體的成員奴役6年,但并不是奴隸身份。
按照一段著名的叙述,這種觀念是雅赫維提出的,雅赫維稱他本人帶領希伯來人逃離了埃及的奴隸生活。
由此他們所有的人都是神的&ldquo仆人&rdquo,因而不可以通過買賣使一個希伯來人隸屬于另一個希伯來人。
62 我們已經強調,古代東方語言中表達役從關系的詞語含義并不确切,無法用它分清楚戰俘、仆從和奴隸,希伯來詞語'ebed明顯具有這一特點,我們無法根據它判斷自由仆從、有役從關系的人或奴隸。
這裡我們有必要重複過去已經陳述過的事實,即這個詞語被用于詞組'ebedJahwe中,以表達所有希伯來宗教共同體的成員都是&ldquo神的奴隸&rdquo的觀念。
由此猶太評注家們認為他們的人民處在異邦人和奴隸的狀态下,一直在他人的土地上旅居。
63在美索不達米亞新巴比倫和波斯早期的文獻中,有一群人分别屬于不同的巴比倫神,他們是沙瑪什(Shamash)、比勒(Bel)、馬爾杜克(Marduk)和伊什塔的&ldquo獻身者&rdquo,被稱為shirke,他們的身份也同樣很奇怪。
64shirke應該是由兩個群體的人構成。
一個群體終身是神的财産,标記有一個星星印記;那些沒有印記的人與神構成有期限的役從關系。
很明顯,這些shirke實際上是神的奴隸,因為他們的身份具有繼承性,他們所生的孩子也屬于神。
65上述論述的目的在于說明shirke屬于他們為之服務的神,而不屬于這些神所在的神廟。
塔恩在學者裡第一個指出,在希臘奴隸制中,即使一個奴隸被獻給或賣給了神,這個神也并沒有成為這個奴隸的主人,&ldquo而隻相當于受托管理人,因此奴隸獲得了自由,神可以保證他的自由&rdquo。
66事實上,神未能保證以向阿波羅信托出售的方式獲得自由的獲釋奴的自由,也沒有保證希臘中部城鎮以其他宗教釋奴方式獻給神的獲釋奴的自由。
奴隸通過自我購買或者假裝奉獻的間接手段獲得了自由,而保障這種自由的是在希臘世界的交易中長期建立起來并被接受的通常的法律手段。
賣方及其繼承人以及保證人群體被稱為bebaiōtēres,他們為購買方保護出賣的物品,如果沒有保護好,就要按規定受罰。
67在向阿波羅信托出售奴隸以及在他們所謂的&ldquo奉獻&rdquo給諸神的活動中,本質性的事實在于希臘的神并不是奴隸持有人。
在德爾菲通過阿波羅釋奴的案例中,在實行這種信托方式的整個時間段内,有一半甚至更多的向神出售的活動都使用了固定的措辭,即奴隸&ldquo把購買權(這裡是一種行為)讓渡給神,從而使他(奴隸)獲得自由&rdquo。
68芬利(M.I.Finley)教授指出,如果阿波羅已經得到了奴隸的所有權,那麼他自己就可以釋放這個奴隸。
我們沒有希臘神釋放奴隸的例證。
德爾菲的這些獲釋奴的paramonē契約關系甚至都要由奴隸的前主人解除。
因此在神接受了托管權之時,奴隸已自動獲得了自由,因為神沒有奴隸。
不論奴隸是以奉獻的方式來到神這裡還是他本人出錢用信托給神的方式自我購買,二者都沒有什麼差别。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ldquo神的奴隸&rdquo一詞直到公元前2世紀才出現在希臘的文學作品或希臘本土的文獻中,而在此一百年以前,它就已首次在埃及的希臘文紙草中出現。
69 弗裡茨·普林斯海姆(FritzPringsheim)沒有意識到希臘的神無奴隸這一簡單的事實,因此在他最近的有關希臘銷售法的研究中自設了障礙。
70根據普林斯海姆的說法,出售給神的行為使得神有了正式的所有權,也就意味着奴隸的自由。
&ldquo法律上的所有權屬于神,同理奴隸獲得了自由。
&rdquo如果這個分析是正确的,那麼在因故取消出售的時候,奴隸就應該返回到神那裡。
然而在事實上,奴隸價格的接受者并不是神,而是那個在獲釋奴還是奴隸的時候曾擁有他的人。
神作為一個受托管理者接受了這個價格,但他從未擁有過奴隸。
注釋 1EratosthenesinPlutarch,DefortunaAlexandri,1,6;Schwartz,Eduard,HekataeosvonTeos,Rh.Mus.,n.f.40∶252&mdash253,1885. 2Appian,Syrianwars,11,68. 3DiogenesLaertius,10∶118,原文是。
4Arnim,Hansvon,Stoicorumveterumfragmenta1∶287,Leipzig,Teubner,1921&mdash1924. 5Zeller,Eduard,PhilosophiederGriechen,3rded.,3∶1,301andn.2,Leipzig,Fues'sVerlag,1875&mdash1881. 6Arnim,H.von,Stoic.vet.frag.3∶352. 7同上,355,。
參見同上,360。
8Kock,Theodore,ComicorumAtticorumfragmenta2∶508,no.95,Leipzig,Teubner,1884. 9Pseudo-Aristotle,Economics1∶1344a. 10同上,1344a∶。
11同上,1344b∶。
12Langer,C.,Deservipersona,48&mdash86. 13Körte,Alfred,Hellenisticpoetry,35&mdash36,NewYork,ColumbiaUniv.Press,1929. 14Menander,Epitrepontes(Thearbitrants),552&mdash558,editiomajorofAlfredKörte,Leipzig,Teubner,1912. 15Wilcken,U.,Arch.f.Pap.6∶419;同作者,UPZ1∶571。
16Athenaeus,6∶90. 17P.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