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從亞曆山大到奧古斯都時代的東地中海區域:奴隸的補充以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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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曆山大之後的一個世紀,戰俘買賣還沒有成為希臘化世界的主要奴隸來源。
波斯王的寶藏落入亞曆山大的手中,解除了他一直以來因遠離故土而造成的财政壓力,但即使在這之前,亞曆山大本人也都不願把戰俘變為奴隸,1除非遭遇到激烈的反抗,這時賣掉被征服者的行為本身就成了一項軍事恐怖措施。
據說在攻陷提比斯2占領提爾(Tyre)3之後有3萬人被賣掉,但這個數字早已被研究證明沒有什麼價值。
根據塔恩(W.W.Tarn)的估計,總共大約有8000名提比斯囚犯被賣掉。
4在格拉尼卡斯河(Granicus)戰役中,有2000名希臘雇傭兵被俘獲,戴着鐐铐被送往馬其頓。
不過兩年之後,同樣數目的雅典俘虜被釋放。
5在進入亞洲内陸的遠征開始以後,亞曆山大針對戰敗敵人的政策變得更加溫和。
有幾次出售囚犯的事件被記錄了下來,比如在攻陷阿裡亞(Aria)和粟特(Sogdiana)的一些設防城鎮之後有囚犯被出售。
6但這些出售囚犯的事件不會對遙遠的愛琴地區的奴隸數量和價格造成影響。
7 波利比烏暗示說,亞曆山大的繼承者們一般不會把被攻占城市的居民變成奴隸,而是戰鬥人員互相之間平等交換戰俘,剩餘的戰俘則以雙方都接受的價格贖回。
8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米利都與克諾索斯(Cnossus)以及克裡特的另外19個村鎮簽訂了和約,規定米利都人不從克裡特的村鎮中購買自由人,克裡特村鎮的人也不購買米利都血統的自由人作為自己的奴隸。
9這個和約條款既包括戰俘也包括被海盜擄走變為奴隸的自由人。
通過已知的猶太傳道者緻菲羅克拉特(Philocrates)的信件10,我們了解到在《七十子希臘文本聖經》(Septuagint)[1]的翻譯時期,托勒密二世釋放了托勒密一世戰争中俘獲的10萬多名猶太奴隸。
但上述事件無法得到證實,因為兩位托勒密第一代國王中的任何一位[2]都沒有留下大量戰俘變為奴隸的記載,而且這樣大規模的奴役也違背了這兩個統治者為控制巴勒斯坦和叙利亞而制定的溫和政策。
羅斯托夫采夫論述說托勒密二世時期的第一次叙利亞戰争造成亞曆山大裡亞的奴隸市場出現了許多猶太奴隸,11但與這段論述相對的是,芝諾(Zenon)紙草中并沒有出現許多奴隸或猶太人的名字。
羅斯托夫采夫的證據在于,在格拉登維茨(Gradenwitz)紙草中(no.1,5)有&ldquo戰俘奴隸&rdquo()這樣的字樣,但這隻是殘片複原的一種可能性;12另一個證據是羅德島的卡利赫努斯(CallixenusofRhodes)對于托勒密二世龐大财産的記述。
13奧托(W.Otto)把這個記述的時間追溯到公元前271&mdash公元前270年第一次叙利亞戰争的末期,14然而其中沒有提到有奴隸。
根據狄奧多羅斯的記載,15在加沙(Gaza)戰役之後,托勒密一世把8000名被俘的士兵安置在埃及的諾姆中,這個記載的數字是可信的,而且既符合早期托勒密王朝安置士兵的政策,16也與那個時代普遍反對買賣戰俘的政策相吻合。
東地中海區域誘拐買賣兒童的行為一直持續不斷。
這種活動在希臘新戲劇中有所反映,而且從&ldquo新喜劇&rdquo(NeaComedia)到普勞圖斯和泰倫提烏斯(Terence)的戲劇,它都成為了一個戲劇主題。
17雖然希臘化時代的政權都努力控制海盜活動,托勒密王國和羅德島城邦對此付出的努力尤其引人關注,但海盜活動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補充地方市場奴隸供應的一種重要方式。
誘拐的程度在後來愈發加劇,因為雇傭兵軍隊都要從海盜組織中征召,而這些軍隊在完成特定的軍事任務後都會被解散,士兵通常又重新變回海盜。
18海盜與奴隸來源之間有密切關聯,這一時期的碑銘為此提供了充分可信的證據。
其中有一篇公元前260年的銘文,記載了一些叙拉(Thera)自由人回憶他們有3年時間被囚禁在克裡特的故事,最終他們與同被抓來的奴隸一起得到釋放。
19另一篇銘文記錄了海盜從阿莫爾戈斯島(Amorgos)擄走30多人的事件,這些人中的所有自由人、部分獲釋奴以及部分奴隸在後來都被贖回。
20還有一篇銘文記載了被埃托利亞海盜擄走的280個納克索斯人被贖回的事件。
21銘文隻記錄了最終的贖回協定。
在原始希臘殘篇中保存了一些&ldquo新喜劇&rdquo,普勞圖斯和泰倫提烏斯還重新翻寫了一些,這些劇本的内容充分證明,如果海盜們沒有獲得贖金,這些被擄走的人就會被作為奴隸賣掉。
22合法交易奴隸的對象不僅指買賣這些被海盜擄走而沒被贖回的受害者,還指那些通過習俗和合法來源取得的奴隸,包括出身奴隸家庭、戰争中被俘獲以及無法償還債務的人。
公元前3世紀末期,通過戰争獲取奴隸的潮流又開始恢複,這與馬其頓國王們的戰争有密切的關系。
公元前223年,曼提尼亞被攻陷,安提柯以及阿拉圖斯(Aratus)領導下的亞該亞人(Achaeans)把曼提尼亞人賣作奴隸,但這個行動還是受到了希臘世界的譴責。
23公元前203&mdash公元前202年,菲利普五世把他在岐奧斯(Cius)、米爾來亞(Myrleia)和塔索斯(Thasos)俘獲的戰俘賣為奴隸。
24公元前172年,叙利亞的安條奧庫斯(Antiochus)四世因每年要給羅馬戰争賠款而陷入财政危機,他試圖利用對猶太人的戰争來幫助他擺脫危機,甚至在戰前就預先準備俘虜大批有錢的猶太反對者,然後把這些人出售出去。
25希臘化時期的國王們都擁有大量宮廷奴隸,有記載說安條奧庫斯四世曾命令600個奴隸在黛芬妮(Daphne)排成長隊行進。
26在公元前167年埃及托勒密六世和七世之間的内戰中,那些被對方軍隊俘虜的奴隸都成了士兵的戰利品。
27 在羅馬元老院的命令下,公元前167年,來自70個城鎮的15萬伊庇魯斯人(Epirotes),其中主要是摩洛西亞人(Molossians),都淪為奴隸。
28這種大規模買賣戰俘的行為在愛琴地區展現出深遠的影響。
從叙拉古的狄奧尼修斯一世(DionysiusIofSyracuse)開始,它就是西西裡地區戰争的重要特征。
布匿戰争期間,它又成為羅馬軍事政策的一個特點。
在西部區域的北非迦太基、西西裡以及意大利半島,大面積谷物種植和大規模牲畜飼養的發展産生了一種新型勞動力市場,這種新型市場可以容納吸收更多的奴隸勞動力。
公元前2世紀,上述因素使羅馬元老院沒有意識到不受限制的海盜行為最終會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而在公元前1世紀前幾十年,這些因素又使得羅馬國家無法解決海盜問題。
這四種因素的共同作用産生的後果是:在從公元前171年到前64年羅馬對東部地區的征服中,奴隸大規模向西遷移。
公元前102年比提尼亞的尼科美德斯(NicomedesofBithynia)在對羅馬元老院做的報告中指出,他治下的大部分能夠參戰的人都已被羅馬的征稅官帶走,29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奴隸西遷的現象及其對近東地區的影響。
沒有證據表明希臘本土城邦古老的法律或早已固定下來的社會觀念發生了改變,希臘人在傳統上反對為獲取利益而把自己或家庭成員出賣為奴隸的情況。
30然而已經移民到西亞和埃及的希臘人及其統治者都沒有破壞當地古老的東方習俗,接受了出售自己孩子的行為。
在埃及,為獲取利益把自己或别人家的孩子賣作奴隸的行為在賽斯王朝(Saite)[3]時期已經成為習慣。
31這種非希臘式的自我出售和自我租賃行為一直持續到托勒密王朝末期。
32巴比倫一直都在大規模地使用奴隸,債務人會把他的妻子、孩子甚至他本人抵押出去還債,最終形成了無酬金形式的奴隸制。
33公元前220&mdash公元前180年代的許多沃爾卡(Warka)(烏魯克)泥闆記錄了奴隸買賣的稅收支付情況34(希臘語是andrapodikēōnē),表明塞琉古巴比倫繼續保持着規模可能與過去同樣龐大的奴隸制度。
與之前的希臘時代相同,各地都可能出現國家對不納稅者采取行動的情況,國家組織抓捕他們并且最終使他們淪為奴隸。
本土的希臘人從情感上仍然不能接受父母為了償還個人債務而把子女抵押出去的行為,但托勒密埃及的希臘統治階層則接受了這種行為。
35塞琉古王國很可能也同樣接受了這一情況。
36在希臘本土的城邦裡,梭倫的立法仍然普遍适用;但托勒密埃及的情況則正相反,債權人本人就可以合法地監禁債務人,并且最終使其淪為奴隸。
從公元前3世紀後期亞曆山大裡亞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制度的摘錄中,我們可以找到一些反面的例證。
其中有一條條款規定,亞曆山大裡亞的公民,不論男女,都不可使之淪為同樣的亞曆山大裡亞公民的奴隸。
37然而非亞曆山大裡亞公民身份的埃及人卻可以做其他人的奴隸。
導緻這一情況的肯定不是希臘人對奴隸制的看法,實際上這是古代東方觀念在一定領域内的體現,即一個人不可以淪為同一宗族的人的奴隸。
38 撫養被遺棄的孩子并使之成為奴隸,這種現象在希臘普遍存在,在希臘文化有影響的廣大地區也存在,但我們隻有通過這一時期的喜劇以及同時代釋奴銘文中出現的詞語才得以了解這一現象。
39在奧古斯都時代之前的曆史時期,由這些被遺棄的孩子所導緻的問題就已在小亞出現。
40我們一般認為,小亞遺棄嬰兒的現象如同在更早的希臘地區一樣普遍。
撿回孩子的人通常會把這個孩子當做奴隸養大。
然而這些被遺棄的孩
波斯王的寶藏落入亞曆山大的手中,解除了他一直以來因遠離故土而造成的财政壓力,但即使在這之前,亞曆山大本人也都不願把戰俘變為奴隸,1除非遭遇到激烈的反抗,這時賣掉被征服者的行為本身就成了一項軍事恐怖措施。
據說在攻陷提比斯2占領提爾(Tyre)3之後有3萬人被賣掉,但這個數字早已被研究證明沒有什麼價值。
根據塔恩(W.W.Tarn)的估計,總共大約有8000名提比斯囚犯被賣掉。
4在格拉尼卡斯河(Granicus)戰役中,有2000名希臘雇傭兵被俘獲,戴着鐐铐被送往馬其頓。
不過兩年之後,同樣數目的雅典俘虜被釋放。
5在進入亞洲内陸的遠征開始以後,亞曆山大針對戰敗敵人的政策變得更加溫和。
有幾次出售囚犯的事件被記錄了下來,比如在攻陷阿裡亞(Aria)和粟特(Sogdiana)的一些設防城鎮之後有囚犯被出售。
6但這些出售囚犯的事件不會對遙遠的愛琴地區的奴隸數量和價格造成影響。
7 波利比烏暗示說,亞曆山大的繼承者們一般不會把被攻占城市的居民變成奴隸,而是戰鬥人員互相之間平等交換戰俘,剩餘的戰俘則以雙方都接受的價格贖回。
8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米利都與克諾索斯(Cnossus)以及克裡特的另外19個村鎮簽訂了和約,規定米利都人不從克裡特的村鎮中購買自由人,克裡特村鎮的人也不購買米利都血統的自由人作為自己的奴隸。
9這個和約條款既包括戰俘也包括被海盜擄走變為奴隸的自由人。
通過已知的猶太傳道者緻菲羅克拉特(Philocrates)的信件10,我們了解到在《七十子希臘文本聖經》(Septuagint)[1]的翻譯時期,托勒密二世釋放了托勒密一世戰争中俘獲的10萬多名猶太奴隸。
但上述事件無法得到證實,因為兩位托勒密第一代國王中的任何一位[2]都沒有留下大量戰俘變為奴隸的記載,而且這樣大規模的奴役也違背了這兩個統治者為控制巴勒斯坦和叙利亞而制定的溫和政策。
羅斯托夫采夫論述說托勒密二世時期的第一次叙利亞戰争造成亞曆山大裡亞的奴隸市場出現了許多猶太奴隸,11但與這段論述相對的是,芝諾(Zenon)紙草中并沒有出現許多奴隸或猶太人的名字。
羅斯托夫采夫的證據在于,在格拉登維茨(Gradenwitz)紙草中(no.1,5)有&ldquo戰俘奴隸&rdquo()這樣的字樣,但這隻是殘片複原的一種可能性;12另一個證據是羅德島的卡利赫努斯(CallixenusofRhodes)對于托勒密二世龐大财産的記述。
13奧托(W.Otto)把這個記述的時間追溯到公元前271&mdash公元前270年第一次叙利亞戰争的末期,14然而其中沒有提到有奴隸。
根據狄奧多羅斯的記載,15在加沙(Gaza)戰役之後,托勒密一世把8000名被俘的士兵安置在埃及的諾姆中,這個記載的數字是可信的,而且既符合早期托勒密王朝安置士兵的政策,16也與那個時代普遍反對買賣戰俘的政策相吻合。
東地中海區域誘拐買賣兒童的行為一直持續不斷。
這種活動在希臘新戲劇中有所反映,而且從&ldquo新喜劇&rdquo(NeaComedia)到普勞圖斯和泰倫提烏斯(Terence)的戲劇,它都成為了一個戲劇主題。
17雖然希臘化時代的政權都努力控制海盜活動,托勒密王國和羅德島城邦對此付出的努力尤其引人關注,但海盜活動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補充地方市場奴隸供應的一種重要方式。
誘拐的程度在後來愈發加劇,因為雇傭兵軍隊都要從海盜組織中征召,而這些軍隊在完成特定的軍事任務後都會被解散,士兵通常又重新變回海盜。
18海盜與奴隸來源之間有密切關聯,這一時期的碑銘為此提供了充分可信的證據。
其中有一篇公元前260年的銘文,記載了一些叙拉(Thera)自由人回憶他們有3年時間被囚禁在克裡特的故事,最終他們與同被抓來的奴隸一起得到釋放。
19另一篇銘文記錄了海盜從阿莫爾戈斯島(Amorgos)擄走30多人的事件,這些人中的所有自由人、部分獲釋奴以及部分奴隸在後來都被贖回。
20還有一篇銘文記載了被埃托利亞海盜擄走的280個納克索斯人被贖回的事件。
21銘文隻記錄了最終的贖回協定。
在原始希臘殘篇中保存了一些&ldquo新喜劇&rdquo,普勞圖斯和泰倫提烏斯還重新翻寫了一些,這些劇本的内容充分證明,如果海盜們沒有獲得贖金,這些被擄走的人就會被作為奴隸賣掉。
22合法交易奴隸的對象不僅指買賣這些被海盜擄走而沒被贖回的受害者,還指那些通過習俗和合法來源取得的奴隸,包括出身奴隸家庭、戰争中被俘獲以及無法償還債務的人。
公元前3世紀末期,通過戰争獲取奴隸的潮流又開始恢複,這與馬其頓國王們的戰争有密切的關系。
公元前223年,曼提尼亞被攻陷,安提柯以及阿拉圖斯(Aratus)領導下的亞該亞人(Achaeans)把曼提尼亞人賣作奴隸,但這個行動還是受到了希臘世界的譴責。
23公元前203&mdash公元前202年,菲利普五世把他在岐奧斯(Cius)、米爾來亞(Myrleia)和塔索斯(Thasos)俘獲的戰俘賣為奴隸。
24公元前172年,叙利亞的安條奧庫斯(Antiochus)四世因每年要給羅馬戰争賠款而陷入财政危機,他試圖利用對猶太人的戰争來幫助他擺脫危機,甚至在戰前就預先準備俘虜大批有錢的猶太反對者,然後把這些人出售出去。
25希臘化時期的國王們都擁有大量宮廷奴隸,有記載說安條奧庫斯四世曾命令600個奴隸在黛芬妮(Daphne)排成長隊行進。
26在公元前167年埃及托勒密六世和七世之間的内戰中,那些被對方軍隊俘虜的奴隸都成了士兵的戰利品。
27 在羅馬元老院的命令下,公元前167年,來自70個城鎮的15萬伊庇魯斯人(Epirotes),其中主要是摩洛西亞人(Molossians),都淪為奴隸。
28這種大規模買賣戰俘的行為在愛琴地區展現出深遠的影響。
從叙拉古的狄奧尼修斯一世(DionysiusIofSyracuse)開始,它就是西西裡地區戰争的重要特征。
布匿戰争期間,它又成為羅馬軍事政策的一個特點。
在西部區域的北非迦太基、西西裡以及意大利半島,大面積谷物種植和大規模牲畜飼養的發展産生了一種新型勞動力市場,這種新型市場可以容納吸收更多的奴隸勞動力。
公元前2世紀,上述因素使羅馬元老院沒有意識到不受限制的海盜行為最終會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而在公元前1世紀前幾十年,這些因素又使得羅馬國家無法解決海盜問題。
這四種因素的共同作用産生的後果是:在從公元前171年到前64年羅馬對東部地區的征服中,奴隸大規模向西遷移。
公元前102年比提尼亞的尼科美德斯(NicomedesofBithynia)在對羅馬元老院做的報告中指出,他治下的大部分能夠參戰的人都已被羅馬的征稅官帶走,29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奴隸西遷的現象及其對近東地區的影響。
沒有證據表明希臘本土城邦古老的法律或早已固定下來的社會觀念發生了改變,希臘人在傳統上反對為獲取利益而把自己或家庭成員出賣為奴隸的情況。
30然而已經移民到西亞和埃及的希臘人及其統治者都沒有破壞當地古老的東方習俗,接受了出售自己孩子的行為。
在埃及,為獲取利益把自己或别人家的孩子賣作奴隸的行為在賽斯王朝(Saite)[3]時期已經成為習慣。
31這種非希臘式的自我出售和自我租賃行為一直持續到托勒密王朝末期。
32巴比倫一直都在大規模地使用奴隸,債務人會把他的妻子、孩子甚至他本人抵押出去還債,最終形成了無酬金形式的奴隸制。
33公元前220&mdash公元前180年代的許多沃爾卡(Warka)(烏魯克)泥闆記錄了奴隸買賣的稅收支付情況34(希臘語是andrapodikēōnē),表明塞琉古巴比倫繼續保持着規模可能與過去同樣龐大的奴隸制度。
與之前的希臘時代相同,各地都可能出現國家對不納稅者采取行動的情況,國家組織抓捕他們并且最終使他們淪為奴隸。
本土的希臘人從情感上仍然不能接受父母為了償還個人債務而把子女抵押出去的行為,但托勒密埃及的希臘統治階層則接受了這種行為。
35塞琉古王國很可能也同樣接受了這一情況。
36在希臘本土的城邦裡,梭倫的立法仍然普遍适用;但托勒密埃及的情況則正相反,債權人本人就可以合法地監禁債務人,并且最終使其淪為奴隸。
從公元前3世紀後期亞曆山大裡亞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制度的摘錄中,我們可以找到一些反面的例證。
其中有一條條款規定,亞曆山大裡亞的公民,不論男女,都不可使之淪為同樣的亞曆山大裡亞公民的奴隸。
37然而非亞曆山大裡亞公民身份的埃及人卻可以做其他人的奴隸。
導緻這一情況的肯定不是希臘人對奴隸制的看法,實際上這是古代東方觀念在一定領域内的體現,即一個人不可以淪為同一宗族的人的奴隸。
38 撫養被遺棄的孩子并使之成為奴隸,這種現象在希臘普遍存在,在希臘文化有影響的廣大地區也存在,但我們隻有通過這一時期的喜劇以及同時代釋奴銘文中出現的詞語才得以了解這一現象。
39在奧古斯都時代之前的曆史時期,由這些被遺棄的孩子所導緻的問題就已在小亞出現。
40我們一般認為,小亞遺棄嬰兒的現象如同在更早的希臘地區一樣普遍。
撿回孩子的人通常會把這個孩子當做奴隸養大。
然而這些被遺棄的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