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希波戰争到亞曆山大:奴隸制城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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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逐漸地個性化,但其在喜劇中的舞台形象卻從未徹底抛棄早期即已标準化了的類型特征。
在埃斯庫羅斯(Aeschylus)和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悲劇中,奴隸很少出現,奴隸制被表現成一種淪為奴隸的人的個體痛苦,而非社會的罪惡。
戲劇家們沒有在此蘊含說教或人道主義方面的寓意,35雖然他們清楚這給被奴役者帶來的心理影響。
36歐裡庇德斯(Euripides)比他的前輩們更加注意到奴隸形象的出現可以給觀衆帶來的戲劇效果以及悲憫情緒,他把奴隸表現為個體的人,他們之所以比自由人地位低下,隻是因為&ldquo奴隸&rdquo這個詞語的特定含義所帶來的。
37施密特(J.Schmidt)在一篇有關歐裡庇德斯戲劇中的奴隸制的論文中,38過分強調了歐裡庇德斯身上的人道主義傾向,這個戲劇家想要造成的效果主要是藝術角度的,而非社會角度的。
歐裡庇德斯認為希臘人具有統治蠻族的權利,希臘人天生就是自由的,而蠻族天生就是奴隸,39戲劇作家強烈的城邦式愛國主義與泛希臘式愛國主義兩者結合,造就了他的上述認識。
40 有關智者(Sophist)看待奴隸制的态度我們了解得很少。
他們想要消除常常被人們提到的希臘人與非希臘人之間的差别,這種平等主義傾向反映在智者安提豐的評論中:&ldquo我們所有人都用嘴和鼻孔呼吸空氣。
&rdquo41通過含蓄的表達以及一系列的思考,有關奴隸主和奴隸天生平等的理論必然産生。
例如喜劇詩人菲萊蒙(Philemon)的一篇殘篇叙述道:&ldquo雖然一個人身份是奴隸,但他和我們都是由一樣的肉體構成的。
沒有人天生就被塑造成奴隸,而是偶然的際遇使一個人的身體被奴役。
&rdquo42智者阿爾基達馬斯(Alcidamas)在大約公元前361年所著的《美塞尼亞庫斯》(Messeniacus)中發表了著名的論斷,&ldquo神把所有人都塑造成自由身,大自然沒有讓任何人成為奴隸&rdquo。
這一論斷說明阿爾基達馬斯繼承了他的老師高爾吉亞(Gorgias)的傳統,它可以被理解為是對一個以人制定的法律為基礎的社會的反擊,或者是對伊索格拉底的觀點的一個恰當回應。
伊索格拉底反對釋放曼提尼亞人的奴隸,堅持奴隸主對于奴隸的所有權。
43雖然犬儒主義者(Cynics)沒有把奴隸作為一種制度來認識,但他們留下的箴言仍然表達了他們的态度:奴隸身份是一個偶然,無關緊要,隻有靈魂的自由才有價值,因此奴隸可以成為他自己以及他的主人的主人。
44 在《高爾吉亞》中,柏拉圖把一段論述歸于蘇格拉底(Socrates)之口,45這段論述稱奴隸必然承受不公正的對待,而且無人可以求助。
但在當時,不論從法律還是從社會習俗的角度講,這段話反映的都不是實際情況。
事實上,這段論述被一本闡述雅典政制的小冊子裡的一段話直接否定。
這本小冊子假借色諾芬之名流傳下來,但學界基本認定其真正的作者是一位雅典保守派人士,他在伯羅奔尼撒戰争的第一階段(阿基達馬斯戰争)創作了這個作品。
46雖然這部書在流傳過程中大半已經腐壞,但有一段話還是可以非常清晰地辨認出來:&ldquo而且雅典的奴隸和異鄉人擁有高度的自由,人們在那裡不敢毆打(他們),奴隸也不會為你作出格的事情。
&rdquo47據我們了解,有明确的法律規定不許毆打其他人的奴隸,這個法規被稱為&ldquo暴力起訴&rdquo(graphēhybreōs)。
48 判斷一種奴隸體系嚴苛程度的最好的标準就是其釋奴程序的難易程度及其實施的可能性。
毋庸置疑,在希臘的城邦中,有許多種方式可以使奴隸獲得自由,而奴隸可以采取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在公元前6世紀末的雅典,克裡斯提尼改革使大量自由人進入公民團體。
49阿提卡大量自由人的出現足以證明當時釋奴行為的流行。
沒有确切的證據表明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有奴隸用自己的錢贖回自由(servussuisemptus)的習俗,但在公元前2世紀之後,德爾菲出現了許多采用這種方式釋奴的記錄。
50然而從4世紀開始,我們有确鑿的證據證明在釋奴之後奴隸繼續提供勞役服務,即用契約義務使自由身份得到承認,獲釋奴在特定的勞役範圍内幫助他的前主人。
例如色諾芬在《經濟論》的第三章中記述了蘇格拉底談論如何在管理财産時使用設備和勞動力的一段話。
蘇格拉底在讨論中指出,那些在身體上受到束縛或被監禁的奴隸工人都想要逃跑,而那些已經獲得了自由的人則更願意與前主人在一起,并為之工作。
51 從柏拉圖的《法律篇》中,我們獲得了确鑿的證據證明公元前4世紀使用paramonē的方法來釋奴。
柏拉圖稱,在他《法律篇》所構建的國家裡,如果獲得了自由的人沒有服勞役,或者做得不夠好,那麼他就會被扣押。
他們每個月要去他們的釋放者家裡三次,以确定他們的前主人想讓他們做什麼,這是他們必須的勞役,而主人給前奴隸的要求也必須是&ldquo正當可行的&rdquo。
52新獲得自由的人都有義務來做這些他有能力完成的paramonē,這種繼續服勞役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得到證明,德爾菲的釋奴案例中有幾百個這樣的釋奴類型。
53 對于公元前4世紀的paramonē釋奴類型,還有一個釋放奴妓女孩兒的案例。
德谟斯提尼為她寫了針對涅艾拉(Neaera)的法庭辯詞,其中牽涉到一個名叫斯特法努斯(Stephanus)的雅典人。
相比于柏拉圖《法律篇》中的論述,這個案例相對不那麼符合德爾菲的paramonē釋奴類型。
這個女孩兒在科林斯是兩個男人的奴隸,供他們肉體享樂,但她為自己贖回了自由,贖金一部分來自于她後來認識的一位追求者,一部分是她之前的情人們給她提供的無息貸款,這些情人們成立了一家特别的貸款公司,名字叫&ldquo埃拉諾斯&rdquo(eranos)。
54毋庸置疑這個女孩兒獲得了自由,但隻要她欠&ldquo埃拉諾斯&rdquo公司的貸款沒有完全還清,她的自由就可能被撤銷。
德爾菲的這種釋奴類型已經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雅典人使用paramonē方式釋奴,規定獲釋奴向其釋放者繼續服役,對此有确鑿的證據出現在審判有這樣的paramonē義務的兩個奴隸的模拟法庭上。
這些案件的法庭判決最終被稱作&ldquo釋放控告&rdquo(dikaiapostaiou)[1]。
55 直到今天仍然有人認為,在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政治理論家眼中,人淪為奴隸這一現象是他們那個時代的經濟政治秩序的現實情況,他們對此感到&ldquo不安&rdquo和&ldquo悲傷&rdquo。
56這樣的觀點表現了對于奴隸制的感性認識,但從根本上不符合公元前4世
在埃斯庫羅斯(Aeschylus)和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悲劇中,奴隸很少出現,奴隸制被表現成一種淪為奴隸的人的個體痛苦,而非社會的罪惡。
戲劇家們沒有在此蘊含說教或人道主義方面的寓意,35雖然他們清楚這給被奴役者帶來的心理影響。
36歐裡庇德斯(Euripides)比他的前輩們更加注意到奴隸形象的出現可以給觀衆帶來的戲劇效果以及悲憫情緒,他把奴隸表現為個體的人,他們之所以比自由人地位低下,隻是因為&ldquo奴隸&rdquo這個詞語的特定含義所帶來的。
37施密特(J.Schmidt)在一篇有關歐裡庇德斯戲劇中的奴隸制的論文中,38過分強調了歐裡庇德斯身上的人道主義傾向,這個戲劇家想要造成的效果主要是藝術角度的,而非社會角度的。
歐裡庇德斯認為希臘人具有統治蠻族的權利,希臘人天生就是自由的,而蠻族天生就是奴隸,39戲劇作家強烈的城邦式愛國主義與泛希臘式愛國主義兩者結合,造就了他的上述認識。
40 有關智者(Sophist)看待奴隸制的态度我們了解得很少。
他們想要消除常常被人們提到的希臘人與非希臘人之間的差别,這種平等主義傾向反映在智者安提豐的評論中:&ldquo我們所有人都用嘴和鼻孔呼吸空氣。
&rdquo41通過含蓄的表達以及一系列的思考,有關奴隸主和奴隸天生平等的理論必然産生。
例如喜劇詩人菲萊蒙(Philemon)的一篇殘篇叙述道:&ldquo雖然一個人身份是奴隸,但他和我們都是由一樣的肉體構成的。
沒有人天生就被塑造成奴隸,而是偶然的際遇使一個人的身體被奴役。
&rdquo42智者阿爾基達馬斯(Alcidamas)在大約公元前361年所著的《美塞尼亞庫斯》(Messeniacus)中發表了著名的論斷,&ldquo神把所有人都塑造成自由身,大自然沒有讓任何人成為奴隸&rdquo。
這一論斷說明阿爾基達馬斯繼承了他的老師高爾吉亞(Gorgias)的傳統,它可以被理解為是對一個以人制定的法律為基礎的社會的反擊,或者是對伊索格拉底的觀點的一個恰當回應。
伊索格拉底反對釋放曼提尼亞人的奴隸,堅持奴隸主對于奴隸的所有權。
43雖然犬儒主義者(Cynics)沒有把奴隸作為一種制度來認識,但他們留下的箴言仍然表達了他們的态度:奴隸身份是一個偶然,無關緊要,隻有靈魂的自由才有價值,因此奴隸可以成為他自己以及他的主人的主人。
44 在《高爾吉亞》中,柏拉圖把一段論述歸于蘇格拉底(Socrates)之口,45這段論述稱奴隸必然承受不公正的對待,而且無人可以求助。
但在當時,不論從法律還是從社會習俗的角度講,這段話反映的都不是實際情況。
事實上,這段論述被一本闡述雅典政制的小冊子裡的一段話直接否定。
這本小冊子假借色諾芬之名流傳下來,但學界基本認定其真正的作者是一位雅典保守派人士,他在伯羅奔尼撒戰争的第一階段(阿基達馬斯戰争)創作了這個作品。
46雖然這部書在流傳過程中大半已經腐壞,但有一段話還是可以非常清晰地辨認出來:&ldquo而且雅典的奴隸和異鄉人擁有高度的自由,人們在那裡不敢毆打(他們),奴隸也不會為你作出格的事情。
&rdquo47據我們了解,有明确的法律規定不許毆打其他人的奴隸,這個法規被稱為&ldquo暴力起訴&rdquo(graphēhybreōs)。
48 判斷一種奴隸體系嚴苛程度的最好的标準就是其釋奴程序的難易程度及其實施的可能性。
毋庸置疑,在希臘的城邦中,有許多種方式可以使奴隸獲得自由,而奴隸可以采取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在公元前6世紀末的雅典,克裡斯提尼改革使大量自由人進入公民團體。
49阿提卡大量自由人的出現足以證明當時釋奴行為的流行。
沒有确切的證據表明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有奴隸用自己的錢贖回自由(servussuisemptus)的習俗,但在公元前2世紀之後,德爾菲出現了許多采用這種方式釋奴的記錄。
50然而從4世紀開始,我們有确鑿的證據證明在釋奴之後奴隸繼續提供勞役服務,即用契約義務使自由身份得到承認,獲釋奴在特定的勞役範圍内幫助他的前主人。
例如色諾芬在《經濟論》的第三章中記述了蘇格拉底談論如何在管理财産時使用設備和勞動力的一段話。
蘇格拉底在讨論中指出,那些在身體上受到束縛或被監禁的奴隸工人都想要逃跑,而那些已經獲得了自由的人則更願意與前主人在一起,并為之工作。
51 從柏拉圖的《法律篇》中,我們獲得了确鑿的證據證明公元前4世紀使用paramonē的方法來釋奴。
柏拉圖稱,在他《法律篇》所構建的國家裡,如果獲得了自由的人沒有服勞役,或者做得不夠好,那麼他就會被扣押。
他們每個月要去他們的釋放者家裡三次,以确定他們的前主人想讓他們做什麼,這是他們必須的勞役,而主人給前奴隸的要求也必須是&ldquo正當可行的&rdquo。
52新獲得自由的人都有義務來做這些他有能力完成的paramonē,這種繼續服勞役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得到證明,德爾菲的釋奴案例中有幾百個這樣的釋奴類型。
53 對于公元前4世紀的paramonē釋奴類型,還有一個釋放奴妓女孩兒的案例。
德谟斯提尼為她寫了針對涅艾拉(Neaera)的法庭辯詞,其中牽涉到一個名叫斯特法努斯(Stephanus)的雅典人。
相比于柏拉圖《法律篇》中的論述,這個案例相對不那麼符合德爾菲的paramonē釋奴類型。
這個女孩兒在科林斯是兩個男人的奴隸,供他們肉體享樂,但她為自己贖回了自由,贖金一部分來自于她後來認識的一位追求者,一部分是她之前的情人們給她提供的無息貸款,這些情人們成立了一家特别的貸款公司,名字叫&ldquo埃拉諾斯&rdquo(eranos)。
54毋庸置疑這個女孩兒獲得了自由,但隻要她欠&ldquo埃拉諾斯&rdquo公司的貸款沒有完全還清,她的自由就可能被撤銷。
德爾菲的這種釋奴類型已經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雅典人使用paramonē方式釋奴,規定獲釋奴向其釋放者繼續服役,對此有确鑿的證據出現在審判有這樣的paramonē義務的兩個奴隸的模拟法庭上。
這些案件的法庭判決最終被稱作&ldquo釋放控告&rdquo(dikaiapostaiou)[1]。
55 直到今天仍然有人認為,在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政治理論家眼中,人淪為奴隸這一現象是他們那個時代的經濟政治秩序的現實情況,他們對此感到&ldquo不安&rdquo和&ldquo悲傷&rdquo。
56這樣的觀點表現了對于奴隸制的感性認識,但從根本上不符合公元前4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