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希波戰争到亞曆山大:奴隸的使用、涉及奴隸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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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一個名叫佩托西裡斯(Petosiris)的奴隸,這是一個埃及名字。
佩托西裡斯的奴隸母親名叫特伯(Tebo),這也同樣是一個埃及名字。
塞斯&mdash考利紙草K中有一段論述對于比較這一時期希臘奴隸狀況與希伯來體系的關系非常重要。
男奴佩托西裡斯的右手腕被刺上了字母yod,這個标記是阿拉米文字,它最初是由兩兄弟的母親、一個希伯來婦女刺到這個奴隸的手腕上的,後來兩兄弟中讓渡出奴隸所有權的那一個又給這個奴隸刺了同樣的标記。
關于這個&ldquo葉伯要塞&rdquo(fortressofYeb[5])的希伯來定居點的奴隸體系,通過這篇文獻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首先通過文獻我們了解到,這個孤立的希伯來共同體中的奴隸都是埃及人,至少從名字判斷是如此。
我們的這個結論雖然隻是因為我們沒發現希伯來裔奴隸的證據,但這一情況和已知的閃族奴隸制類型也是相吻合的,即宗教共同體和血親部落中的成員不允許建立共同宗教信仰下的實際奴役關系。
146第二個結論則是确定的。
即給奴隸做标記,不論是刺上去的還是烙上去的,都是閃族東方式奴隸制的一個特征,希臘人的奴隸制無此特征。
147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看到,希臘人和居住在上埃及的希伯來人在對待奴隸制的态度上差異巨大,相似點則相對較少。
從全局角度來看,這兩個體系之間的差異性與相似性同樣适用于東方閃族奴隸制與希臘奴隸制的比較。
在新被發現的象島文獻中,與奴隸制有關的幾個主要人物包括:(1)MeshullambarZakkur,殖民地的希伯來成員,有證據表明他在共同體中頗有名望;(2)Ananiah(Anani)barAzariah,也是一個希伯來居民,被稱為耶和(Yahu)的仆從(?),他繼承他父親的職業,是一位神職人員;(3)Zakkur,Meshullam的一個兒子;(4)Meshullam的一個女奴,名叫Tamut;(5)Tamut的兩個孩子,兒子叫Palt,其父親是誰我們不清楚,女兒叫Yehoyishma,她是Tamut和(2)中Ananiah的孩子;(6)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有一個男孩奴隸,被取名為Yedoniah;(7)UriahbarMahseiah,Uriah這個名字并不一定表明他實際來自阿拉米部族,因為在上述說阿拉米語的希伯來人中,斷定他們是阿拉米人還需有另外兩項判斷标準。
148 在布魯克林的阿拉米文文獻中,與奴隸制相關的法律文書時間範圍從公元前449年至公元前420年。
在依照時間排序的第二份文檔中(公元前449年),149Meshullam把他的女奴Tamut嫁給了猶太人Ananiah,這個女奴很顯然是一個埃及婦女。
這個女奴一直保持着奴隸身份,直到公元前427年Meshullam才正式釋放她,不過雖然她在公元前449年之後還保持了22年的奴隸身份,但她仍然是自由人Ananiah的合法妻子。
她出嫁時帶的嫁妝包括一件羊毛衣服、一些錢和一面鏡子,這些東西應該是她的個人财産,而非她主人贈予她的嫁禮。
結婚協議指出,如果她後來被Ananiah休掉,那麼她的這些東西受到法律保護,仍然屬于她。
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去世,那麼活着的一方将繼承死者的所有财産。
這裡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妻子Tamut仍然是Meshullam的奴隸這段時期内,隻要這對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這個協定的條款就有效。
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精妙的法律解釋,即如果Tamut的丈夫去世,那麼她帶過來的嫁妝到底應該屬于她本人還是她的主人Meshullam。
從結婚協定的條款來看,這部分财産仍然屬于她本人。
克雷林博士(Kraeling)在紙草5中引用了Meshullam釋放Tamut的法律文書,文書被定于公元前427年。
在這份文書中,Meshullam不僅釋放了Tamut,還釋放了她與Ananiah的女兒Yehoyishma。
根據我對于之前Tamut和Ananiah結婚協定的理解,Meshullam已經放棄了Tamut的兒子Palt的一切所有權,至少這個男孩兒的名字沒有在釋放Tamut的文書中出現。
釋放文書包括一個協定,它對于比較希伯來和希臘奴隸制度的異同有很重要的意義。
Tamut和她的女兒同意服侍Meshullam一直到死,而且在他死後還會繼續服侍他的兒子Zakkur,&ldquo就像兒子贍養父親一樣&rdquo150。
這種paramonē的關系出現在與上述文書一樣可明确定性為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之中,可能也普遍存在于古代巴比倫&mdash黎凡特的釋奴行為當中。
希臘人曾把上千個奴隸信托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了他們,這一行動中也有paramonē關系。
對于釋放Tamut和Yehoyishma的行為,我們還要注意一點。
Tamut的手上曾被&ldquo做标記&rdquo,我們猜測應該是刺上的印記,情況就和塞斯&mdash考利阿拉米文紙草K中所記載的奴隸情況一樣。
151 在布魯克林紙草集中還有一篇文獻與奴隸制有關。
克雷林博士在他著作的前言中把這篇文獻的時間定為公元前416年的8月或9月,文獻的号碼定為8号。
這篇文獻與Meshullam-Ananiah的奴隸沒有直接關系,但它對于兩種奴隸制度的比較研究會有一些幫助。
根據文獻的記載,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把一個名叫Yedoniah的奴隸男孩兒作為禮物贈送給了Mahseiah的兒子Uriah。
這個Uriah雖然名字是阿拉米式的,他自己也自稱是阿拉米人,但他一定是一個希伯來人。
他同意把這個奴隸收為養子,許諾不奴役他也不讓他成為其他人的奴隸,任何人都不許給這個男孩兒&ldquo做标記&rdquo。
由此我們再次證明,在古代近東,被奴役的人按慣例都會被做上某種标記,作為他們外在的特征。
所有奴隸制度都圍繞着某些相似的核心特征發展,這些特征作為這個結構的中心理念植根深處,其中包括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完全所有權,奴隸主掌握奴隸的身體,也控制奴隸的遷移。
從思想意識角度來看,奴隸不同于其主人的地方在于他們不具有個體特征,沒有法律層面的人格屬性。
依照慣例,奴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父親。
同時,在這些相似的核心特征的基礎之上,由于還有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環境方面因素的影響,奴隸制也發展出一些不同的特點。
這些影響因素可能是氣候方面的,也可能是生理方面的,在一些案例中有時純粹就是偶然造成的。
而從相鄰的實行奴隸制的共同體中借鑒奴隸制的理念與實際的行為方式,這或許會影響到自身奴隸體系的發展,但也可能不會造成什麼影響。
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在不同民族的奴隸制之間尋找相異性比尋找它們之間的相似性更加重要。
152 上文中我們已經介紹了一些與奴隸制相關的新的阿拉米文史料,這些資料使我們了解到他們的奴隸制與同時代希臘奴隸體系之間的相似點與相異之處。
有一個小相似點并沒在任何希伯來奴隸文獻中表現出來,至少據我所知是如此,直到有關女奴Tamut被其主人Meshullam釋放的文本出現,我們才得以發現它。
就像克雷林博士曾經指出的那樣,153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允許雙方簽訂一份協議,規定女奴Tamut和她的女兒Yehoyishma在獲釋後繼續為前主人Meshullam做一些勞役,而且在他死後,她們還要照顧他的兒子Zakkur。
釋奴文件裡寫道,這兩個自由的女人要接連侍奉這兩個男人,&ldquo如同兒子或女兒侍奉他(或她)的父親一般&rdquo。
154這個協定所試圖達到的目的明顯與希臘的paramonē釋奴類型的目标相同,這種釋奴類型在希臘世界中有許多例證,特别是德爾菲的信托出售體系。
155 在Meshullam釋放兩個女奴的文獻中,還出現了希伯來奴隸制(可能代表這一時代整個閃族體系)與希臘奴隸制之間的第二個相似點。
我們可以在這個文獻的一個條款中找到這個相似點,這一條款與德爾菲通過把奴隸信托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奴隸的&ldquo贊成&rdquo(assent)或&ldquo批準&rdquo(approval)特征目的相同,而在希臘世界的其他地方,不動産的轉移也出現過這個相似點。
在給予奴隸自由的過程中,希臘體系中的這種&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程序使得這些新獲自由的男人或女人對于他或她剛剛獲得的自由擁有了一個權利空間,從而可以避免未來有人聲稱對他們有人身所屬權這樣的事件發生,這将危及他們新身份的有效性。
依我的判斷,釋放個體奴隸的程序本身必然促成這兩個相似點的形成。
我們無法證明黎凡特&mdash閃族奴隸制的行為被移植到了希臘,也同樣無法證實相反方向的轉移,不過後者可能還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一個是&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mdash&mdash贊成或批準&mdash&mdash條款,另一個是繼續侍奉主人的paramonē協定。
這些奴隸體系都起源于希臘本土,是為了應對給予奴隸自由(希臘的eudokēsis)過程中的法律壓力,年代的順序已經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阿拉米&mdash希伯來的奴隸法律是象島文獻的基礎,事實上這個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早期,甚至可能更早,那時希伯來與希臘文化之間積極持續的聯系才剛開始發生作用。
對此還有一個看法進一步指出,為奴隸獲得自由權利掃清障礙,這在兩個體系中都存在,并且在後來還按照希臘的表現形式被闡釋為&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因素,156但二者的起源不同,這種差異甚至是本質性的差别。
在阿拉米&mdash希伯來程序中,奴隸身份解除的決定是單方面、權威性的,隻要基于奴隸主的宣布即可。
而在希臘的&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體系中,這個程序要基于幾方自願的同意,這些人可能并非奴隸主,但也對這個奴隸财産感興趣。
公元前2世紀,在與巴勒斯坦(Palestine)的希伯來奴隸結構同時代的希臘城邦世界中,在西西裡大農場類型的奴隸勞動中,産生了一個所有奴隸制度共有的内部結構特征,這一特征在古代奴隸制社會中表現得比近代奴隸制社會更為突出。
在公元1世紀埃及的羅馬轄區,一個專有詞語證明了這一特征,即奴隸的必需品。
奴隸主以其周圍的道德評判為标準,把食物和住處提供給奴隸,至少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要。
這種需求對于奴隸所有者具有最嚴格的約束力,因為法律條文對此似乎并沒有固定的要求,這是生活資料供給或食物配給的社會要求,在任何使用奴隸的經濟體系中,它們都必須被供應給奴隸勞動力。
依史料的年代順序來看有關奴隸生活資料的問題,第一項史料來自于一位博學的猶太&ldquo聖人&rdquo的箴言,他的名字叫安提格努斯(Antigonus),來自索科(Socho)的猶地亞(Judaean)城,大約生活在公元前200年。
157這條箴言說道: 不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總期望取得賞錢(peras)的奴隸一樣,而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從不期望取得賞錢的奴隸一樣,願對上天的畏懼降臨于你。
158對于peras一詞,邁蒙尼德(Maimonides)和上文中喬治·福特·摩爾(GeorgeFooteMoore)所給出的翻譯都是&ldquo賞錢&rdquo或者禮物,這個翻譯是不正确的。
它實際的意思,就像埃利亞斯·比克曼(EliasBickerman)所解讀的那樣,是&ldquo供給&rdquo,也就是奴隸的食物配給,相當于普勞圖斯(Plautus)的戲劇中所說的demensumcibum,普勞圖斯與索科的安提格努斯大緻生活在同一時代。
159 在公元前2世紀德爾菲的一個釋奴案例中,這種生活資料供給的方式被颠倒過來,一個剛剛獲得自由的人同意為他的兩個釋放者之一提供晚年的生活資料,這個被贍養者顯然已經無法自主生活。
160希臘語中表示這個自由人提供這種贍養的動詞是gērotrophēsai,清楚地表達了&ldquo在某人晚年時贍養他&rdquo的意思。
161西西裡的狄奧多羅斯記叙了兩個絕望的奴隸之一于公元前135&mdash公元前132年在西西裡率先造反的事情,作者認為這場奴隸起義的爆發主要是兩個原因造成的。
一個是奴隸主由于自己的原因沒有供應奴隸所需的&ldquo奴隸食物配給&rdquo(希臘語是sōmatotropheia);另一個是奴隸主堅持要給奴隸烙上或用其他方式做上标記。
我們上文已經講過,希臘世界沒有這種對待奴隸的習俗。
162 如果要了解各個奴隸體系中奴隸必需的配給或食物支出費用多大、質量怎樣的話,在尼羅河谷的泰蔔圖尼斯(Tebtunis)發現的一系列協議的簡短注釋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記錄已由博科(A.E.R.Boak)以及他在密歇根大學的同事出版。
163我們由此了解到,泰蔔圖尼斯的檔
佩托西裡斯的奴隸母親名叫特伯(Tebo),這也同樣是一個埃及名字。
塞斯&mdash考利紙草K中有一段論述對于比較這一時期希臘奴隸狀況與希伯來體系的關系非常重要。
男奴佩托西裡斯的右手腕被刺上了字母yod,這個标記是阿拉米文字,它最初是由兩兄弟的母親、一個希伯來婦女刺到這個奴隸的手腕上的,後來兩兄弟中讓渡出奴隸所有權的那一個又給這個奴隸刺了同樣的标記。
關于這個&ldquo葉伯要塞&rdquo(fortressofYeb[5])的希伯來定居點的奴隸體系,通過這篇文獻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首先通過文獻我們了解到,這個孤立的希伯來共同體中的奴隸都是埃及人,至少從名字判斷是如此。
我們的這個結論雖然隻是因為我們沒發現希伯來裔奴隸的證據,但這一情況和已知的閃族奴隸制類型也是相吻合的,即宗教共同體和血親部落中的成員不允許建立共同宗教信仰下的實際奴役關系。
146第二個結論則是确定的。
即給奴隸做标記,不論是刺上去的還是烙上去的,都是閃族東方式奴隸制的一個特征,希臘人的奴隸制無此特征。
147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看到,希臘人和居住在上埃及的希伯來人在對待奴隸制的态度上差異巨大,相似點則相對較少。
從全局角度來看,這兩個體系之間的差異性與相似性同樣适用于東方閃族奴隸制與希臘奴隸制的比較。
在新被發現的象島文獻中,與奴隸制有關的幾個主要人物包括:(1)MeshullambarZakkur,殖民地的希伯來成員,有證據表明他在共同體中頗有名望;(2)Ananiah(Anani)barAzariah,也是一個希伯來居民,被稱為耶和(Yahu)的仆從(?),他繼承他父親的職業,是一位神職人員;(3)Zakkur,Meshullam的一個兒子;(4)Meshullam的一個女奴,名叫Tamut;(5)Tamut的兩個孩子,兒子叫Palt,其父親是誰我們不清楚,女兒叫Yehoyishma,她是Tamut和(2)中Ananiah的孩子;(6)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有一個男孩奴隸,被取名為Yedoniah;(7)UriahbarMahseiah,Uriah這個名字并不一定表明他實際來自阿拉米部族,因為在上述說阿拉米語的希伯來人中,斷定他們是阿拉米人還需有另外兩項判斷标準。
148 在布魯克林的阿拉米文文獻中,與奴隸制相關的法律文書時間範圍從公元前449年至公元前420年。
在依照時間排序的第二份文檔中(公元前449年),149Meshullam把他的女奴Tamut嫁給了猶太人Ananiah,這個女奴很顯然是一個埃及婦女。
這個女奴一直保持着奴隸身份,直到公元前427年Meshullam才正式釋放她,不過雖然她在公元前449年之後還保持了22年的奴隸身份,但她仍然是自由人Ananiah的合法妻子。
她出嫁時帶的嫁妝包括一件羊毛衣服、一些錢和一面鏡子,這些東西應該是她的個人财産,而非她主人贈予她的嫁禮。
結婚協議指出,如果她後來被Ananiah休掉,那麼她的這些東西受到法律保護,仍然屬于她。
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去世,那麼活着的一方将繼承死者的所有财産。
這裡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妻子Tamut仍然是Meshullam的奴隸這段時期内,隻要這對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這個協定的條款就有效。
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精妙的法律解釋,即如果Tamut的丈夫去世,那麼她帶過來的嫁妝到底應該屬于她本人還是她的主人Meshullam。
從結婚協定的條款來看,這部分财産仍然屬于她本人。
克雷林博士(Kraeling)在紙草5中引用了Meshullam釋放Tamut的法律文書,文書被定于公元前427年。
在這份文書中,Meshullam不僅釋放了Tamut,還釋放了她與Ananiah的女兒Yehoyishma。
根據我對于之前Tamut和Ananiah結婚協定的理解,Meshullam已經放棄了Tamut的兒子Palt的一切所有權,至少這個男孩兒的名字沒有在釋放Tamut的文書中出現。
釋放文書包括一個協定,它對于比較希伯來和希臘奴隸制度的異同有很重要的意義。
Tamut和她的女兒同意服侍Meshullam一直到死,而且在他死後還會繼續服侍他的兒子Zakkur,&ldquo就像兒子贍養父親一樣&rdquo150。
這種paramonē的關系出現在與上述文書一樣可明确定性為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之中,可能也普遍存在于古代巴比倫&mdash黎凡特的釋奴行為當中。
希臘人曾把上千個奴隸信托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了他們,這一行動中也有paramonē關系。
對于釋放Tamut和Yehoyishma的行為,我們還要注意一點。
Tamut的手上曾被&ldquo做标記&rdquo,我們猜測應該是刺上的印記,情況就和塞斯&mdash考利阿拉米文紙草K中所記載的奴隸情況一樣。
151 在布魯克林紙草集中還有一篇文獻與奴隸制有關。
克雷林博士在他著作的前言中把這篇文獻的時間定為公元前416年的8月或9月,文獻的号碼定為8号。
這篇文獻與Meshullam-Ananiah的奴隸沒有直接關系,但它對于兩種奴隸制度的比較研究會有一些幫助。
根據文獻的記載,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把一個名叫Yedoniah的奴隸男孩兒作為禮物贈送給了Mahseiah的兒子Uriah。
這個Uriah雖然名字是阿拉米式的,他自己也自稱是阿拉米人,但他一定是一個希伯來人。
他同意把這個奴隸收為養子,許諾不奴役他也不讓他成為其他人的奴隸,任何人都不許給這個男孩兒&ldquo做标記&rdquo。
由此我們再次證明,在古代近東,被奴役的人按慣例都會被做上某種标記,作為他們外在的特征。
所有奴隸制度都圍繞着某些相似的核心特征發展,這些特征作為這個結構的中心理念植根深處,其中包括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完全所有權,奴隸主掌握奴隸的身體,也控制奴隸的遷移。
從思想意識角度來看,奴隸不同于其主人的地方在于他們不具有個體特征,沒有法律層面的人格屬性。
依照慣例,奴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父親。
同時,在這些相似的核心特征的基礎之上,由于還有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環境方面因素的影響,奴隸制也發展出一些不同的特點。
這些影響因素可能是氣候方面的,也可能是生理方面的,在一些案例中有時純粹就是偶然造成的。
而從相鄰的實行奴隸制的共同體中借鑒奴隸制的理念與實際的行為方式,這或許會影響到自身奴隸體系的發展,但也可能不會造成什麼影響。
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在不同民族的奴隸制之間尋找相異性比尋找它們之間的相似性更加重要。
152 上文中我們已經介紹了一些與奴隸制相關的新的阿拉米文史料,這些資料使我們了解到他們的奴隸制與同時代希臘奴隸體系之間的相似點與相異之處。
有一個小相似點并沒在任何希伯來奴隸文獻中表現出來,至少據我所知是如此,直到有關女奴Tamut被其主人Meshullam釋放的文本出現,我們才得以發現它。
就像克雷林博士曾經指出的那樣,153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允許雙方簽訂一份協議,規定女奴Tamut和她的女兒Yehoyishma在獲釋後繼續為前主人Meshullam做一些勞役,而且在他死後,她們還要照顧他的兒子Zakkur。
釋奴文件裡寫道,這兩個自由的女人要接連侍奉這兩個男人,&ldquo如同兒子或女兒侍奉他(或她)的父親一般&rdquo。
154這個協定所試圖達到的目的明顯與希臘的paramonē釋奴類型的目标相同,這種釋奴類型在希臘世界中有許多例證,特别是德爾菲的信托出售體系。
155 在Meshullam釋放兩個女奴的文獻中,還出現了希伯來奴隸制(可能代表這一時代整個閃族體系)與希臘奴隸制之間的第二個相似點。
我們可以在這個文獻的一個條款中找到這個相似點,這一條款與德爾菲通過把奴隸信托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奴隸的&ldquo贊成&rdquo(assent)或&ldquo批準&rdquo(approval)特征目的相同,而在希臘世界的其他地方,不動産的轉移也出現過這個相似點。
在給予奴隸自由的過程中,希臘體系中的這種&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程序使得這些新獲自由的男人或女人對于他或她剛剛獲得的自由擁有了一個權利空間,從而可以避免未來有人聲稱對他們有人身所屬權這樣的事件發生,這将危及他們新身份的有效性。
依我的判斷,釋放個體奴隸的程序本身必然促成這兩個相似點的形成。
我們無法證明黎凡特&mdash閃族奴隸制的行為被移植到了希臘,也同樣無法證實相反方向的轉移,不過後者可能還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一個是&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mdash&mdash贊成或批準&mdash&mdash條款,另一個是繼續侍奉主人的paramonē協定。
這些奴隸體系都起源于希臘本土,是為了應對給予奴隸自由(希臘的eudokēsis)過程中的法律壓力,年代的順序已經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阿拉米&mdash希伯來的奴隸法律是象島文獻的基礎,事實上這個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早期,甚至可能更早,那時希伯來與希臘文化之間積極持續的聯系才剛開始發生作用。
對此還有一個看法進一步指出,為奴隸獲得自由權利掃清障礙,這在兩個體系中都存在,并且在後來還按照希臘的表現形式被闡釋為&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因素,156但二者的起源不同,這種差異甚至是本質性的差别。
在阿拉米&mdash希伯來程序中,奴隸身份解除的決定是單方面、權威性的,隻要基于奴隸主的宣布即可。
而在希臘的&ldquo批準&rdquo(eudokēsis)體系中,這個程序要基于幾方自願的同意,這些人可能并非奴隸主,但也對這個奴隸财産感興趣。
公元前2世紀,在與巴勒斯坦(Palestine)的希伯來奴隸結構同時代的希臘城邦世界中,在西西裡大農場類型的奴隸勞動中,産生了一個所有奴隸制度共有的内部結構特征,這一特征在古代奴隸制社會中表現得比近代奴隸制社會更為突出。
在公元1世紀埃及的羅馬轄區,一個專有詞語證明了這一特征,即奴隸的必需品。
奴隸主以其周圍的道德評判為标準,把食物和住處提供給奴隸,至少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要。
這種需求對于奴隸所有者具有最嚴格的約束力,因為法律條文對此似乎并沒有固定的要求,這是生活資料供給或食物配給的社會要求,在任何使用奴隸的經濟體系中,它們都必須被供應給奴隸勞動力。
依史料的年代順序來看有關奴隸生活資料的問題,第一項史料來自于一位博學的猶太&ldquo聖人&rdquo的箴言,他的名字叫安提格努斯(Antigonus),來自索科(Socho)的猶地亞(Judaean)城,大約生活在公元前200年。
157這條箴言說道: 不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總期望取得賞錢(peras)的奴隸一樣,而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從不期望取得賞錢的奴隸一樣,願對上天的畏懼降臨于你。
158對于peras一詞,邁蒙尼德(Maimonides)和上文中喬治·福特·摩爾(GeorgeFooteMoore)所給出的翻譯都是&ldquo賞錢&rdquo或者禮物,這個翻譯是不正确的。
它實際的意思,就像埃利亞斯·比克曼(EliasBickerman)所解讀的那樣,是&ldquo供給&rdquo,也就是奴隸的食物配給,相當于普勞圖斯(Plautus)的戲劇中所說的demensumcibum,普勞圖斯與索科的安提格努斯大緻生活在同一時代。
159 在公元前2世紀德爾菲的一個釋奴案例中,這種生活資料供給的方式被颠倒過來,一個剛剛獲得自由的人同意為他的兩個釋放者之一提供晚年的生活資料,這個被贍養者顯然已經無法自主生活。
160希臘語中表示這個自由人提供這種贍養的動詞是gērotrophēsai,清楚地表達了&ldquo在某人晚年時贍養他&rdquo的意思。
161西西裡的狄奧多羅斯記叙了兩個絕望的奴隸之一于公元前135&mdash公元前132年在西西裡率先造反的事情,作者認為這場奴隸起義的爆發主要是兩個原因造成的。
一個是奴隸主由于自己的原因沒有供應奴隸所需的&ldquo奴隸食物配給&rdquo(希臘語是sōmatotropheia);另一個是奴隸主堅持要給奴隸烙上或用其他方式做上标記。
我們上文已經講過,希臘世界沒有這種對待奴隸的習俗。
162 如果要了解各個奴隸體系中奴隸必需的配給或食物支出費用多大、質量怎樣的話,在尼羅河谷的泰蔔圖尼斯(Tebtunis)發現的一系列協議的簡短注釋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記錄已由博科(A.E.R.Boak)以及他在密歇根大學的同事出版。
163我們由此了解到,泰蔔圖尼斯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