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希波戰争到亞曆山大:奴隸的使用、涉及奴隸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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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這些礦工每天工作10小時,每兩小時有一個輪班,或者變換一下工種,因為他們都使用鎬和鏟作為勞動工具。

    77 亞裡士多德稱奴隸是一種有靈魂的财産,78雖然他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闡述這個問題的,但在我們已知的希臘史料中,這已經是最接近于法律層面對奴隸的定義了。

    作為一種财産,奴隸必須要受到民法的關照;但原則上講,他們又不是政治法規的主體。

    79在科林斯和雅典,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受法律的極端保護,法律禁止偷竊其他人的奴隸,違法者顯然會被控訴非法使用奴隸(graphēandrapodismou)。

    80 奴隸在政治上沒有任何權利,根據希臘城邦以及後來羅馬人的規定,奴隸在戰争中不能作為戰士參加現場戰鬥,81因為陸上和海上的兵役在根本上都是與公民權相關的權利。

    82關于雅典的情況,色諾芬83暗示說公民和外邦人都在海軍中被使用,但其中沒有奴隸。

    84雖然由于内戰的白熱化以及維護國家的最高需要,這項基本原則經常被抛棄,但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

    在公元前433年科西拉艦隊對科林斯艦隊的海戰中,科西拉人在船上使用了大量的奴隸。

    85在公元前406年阿吉紐西群島(Arginusae)戰役之前,雅典人倉促準備了一支輔助艦隊,雅典的公民大會投票通過,不論奴隸還是自由人,所有可以參加戰鬥的人都要配備到110艘艦船上去。

    86而且參加此次戰鬥的奴隸獲得了工資和自由,在雅典公民權方面與普拉提亞人相同。

    87IG22∶1951保存了一份水手名單,在五艘或更多的艦船上有181個奴隸,阿爾弗雷德·科爾特(AlfredKörte)把這份名單與上述事件關聯在一起。

    88 博克(Boeckh)89錯誤地解讀了色諾芬(Xenophon,Waysandmeans,4,25)的意思,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自己的觀點,而萊克裡萬(Lécrivain)也支持這個觀點。

    90但與此觀點相反的是,并沒有證據表明雅典或普利尼(Priene)征收了奴隸所有權稅。

    91雅典在奴隸身上所征的稅是2%的進口稅,92還有出口稅和奴隸交易稅,其中包括被視為交易稅中一個組成部分的釋奴稅。

    93我們不清楚雅典交易稅的數量,阿裡斯托芬所說的1/50094隻是一個舞台笑話,但在狄西利亞戰争之前的一些年裡,從被運到雅典并在那裡出售的奴隸身上所獲得的總的稅款使得奴隸交易稅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

    95 為了征收稅款,也為了保證購買者對于奴隸的所有權,雅典及其他希臘城邦的法律都要求通過提前張榜96或傳令官傳令來發布所有的不動産交易信息,其中包括奴隸交易。

    賣方要宣誓保證所賣的奴隸不是任何第三方的财産,97除此之外,雅典還規定賣方必須說清楚這個奴隸是否得過任何疾病。

    98有必要告知的疾病包括結核病、淋病以及癫痫病。

    99希臘的城邦在與其他城邦簽訂條約時,都會包含一個規定遣返逃跑奴隸的條款,100這是為了保護城邦公民的私人财産,隻是這種私人财産是以一種非常令人費解的資本投資形式出現的。

     在希臘人的普遍觀念中,奴隸是其主人的物品和财産,101奴隸在法律上沒有财産所有權,但在克裡特被稱為oikeus或dōlos的農業奴隸卻不屬于這種情況。

    他們可以擁有自己的私有财産,女奴(oikeia)擁有嫁妝的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保護。

    102然而在戈提那以外的其他城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奴隸對于财産的所有權得到了法律的認同。

    奴隸主為了回報工作努力的奴隸,常常會把奴隸所賺得的收入的一部分撥出來,這筆錢很可能最終用于給他們贖身。

    羅馬人使用&ldquo特有産&rdquo(peculium)這一概念,在事實上而非法律上認同奴隸對被轉讓或已獲得的财産的所有權。

    希臘的情況雖然不同于羅馬的&ldquo特有産&rdquo,但卻産生了同樣的效果,出于習慣以及奴隸主個人利益的原因,這些财産都被用于奴隸獲得最終的自由。

    103一些奴隸被主人出租,104一些商人奴隸(emporoi)為了主人的利益到外國旅行,這些奴隸在處理主人的财産時都必然作為他的合法代表承擔一定的責任。

    105 這些商業活動所帶來的結果就是,這些奴隸以代理身份參與國内活動的權利也必然被容許。

    106雖然與已知的雅典的情況相比,在戈提那的法律中奴隸與自由人之間的界限劃分相對比較模糊,但克裡特的法律仍然規定在所有法律案件中,奴隸主都要代替奴隸出庭。

    107雅典普遍規定如果奴隸犯罪,那麼從這些不法行為中獲利的人,通常是奴隸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奴隸仍然被作為被告。

    108我們不能确定那些不和主人住在一起的奴隸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過他們的商業行為牽連到他們的主人。

    109 為獲得證詞而訊問自由人和訊問奴隸的區别在于,隻要征得奴隸主的同意,就可以通過對奴隸施笞刑110或肢刑來問訊。

    111這種自由人和奴隸的區别在希臘許多城邦都有出現。

    法律上對這兩類人的懲罰也是不同的,奴隸即使犯很小的罪行,也要被施以肉體上的懲處,而自由人則會免受這種帶有屈辱性的懲罰。

    112奴隸主懲罰自己奴隸的權利不受限制,但毆打外邦人或别人家奴隸的行為在雅典是被禁止的。

    113奴隸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還明确體現在以下方面:如果奴隸和自由人犯下同樣的罪行,相比之下奴隸将受到更重的懲罰;而如果奴隸受到傷害,那麼相比于受到同樣傷害的自由人,法律将判決更少的賠償數額。

    在克裡特,如果同性或異性強奸案的被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罰金數額将比被害人為奴隸的同樣案件多一倍。

    114如果一個奴隸和一個身份自由的女人通奸,那麼罰金數額将是自由人通奸罰款數額的兩倍。

    115同樣是遭遇到非法的逮捕或拘留,如果受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犯罪者将會賠償10斯塔特爾,但如果是奴隸受害,那麼隻能拿到5斯塔特爾的賠償金。

    116雅典普遍執行的法律規定,奴隸不許出現在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會場,除非有特殊的許可并保證免予起訴的情況下,117這個法律同樣适用于外邦人和女人,因而并不是一個專門針對奴隸的條款。

     在希臘城邦世界,針對奴隸這個在任何奴隸制社會政治、法律、社會以及經濟方面都處于劣勢的群體,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來保護他們,這樣即使在奴隸主完全獨斷專行的氛圍中,奴隸也不會被濫用。

    雅典的法律規定,奴隸、外邦人或者外國人謀殺案件的調查權屬于帕拉底烏姆(Palladium)法庭。

    118同時代的大多數希臘城邦針對奴隸都有保護性措施,防止他們被謀殺,119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就此與斯巴達城邦做了很好的對比,120斯巴達的監察官對黑勞士掌握有生死大權。

    柏拉圖在《法律篇》中闡述了一個不符合時代精神的奇怪的理念,即對奴隸的謀殺隻需要通過淨化儀式就可以抵償罪過,121而如果一個奴隸把一個自由人殺害了,那麼這個自由人的親屬有權殺害這個奴隸為之複仇。

    122柏拉圖所抛出的這個懲罰奴隸的前德拉古式的觀點是一個倒退,他之所以提出這個觀點,是因為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農業城邦必須要對奴隸嚴格控制,而這正是柏拉圖《法律篇》仔細斟酌的。

    123柏拉圖時代的希臘城邦并沒有把他的這些建議轉化成為現實的針對奴隸的規定,這一情況對我們的研究來說很有意義,它暗示希臘城邦時代的奴隸制度在經濟上并不具有強烈的農業色彩。

    此外,這也進一步印證了我們之前已經得出的結論:在公元前5世紀和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奴隸人口與自由人口相比并不占優勢。

     随着奴隸制向工業領域的擴展,神廟的庇護權得到了發展,124成為對奴隸的一種保護,以避免奴隸主過分嚴酷的行為。

    125這一權利在不同地區範疇也不相同。

    在克裡特的戈提那,針對涉及奴隸所有權的案件,神廟的保護使奴隸不會受到案件敗訴方的傷害。

    126在雅典,奴隸可以在忒修斯神廟或歐墨尼德斯(Eumenedes)的祭壇尋求臨時的庇護。

    127而雅典神廟保護奴隸的權力範圍則隻限于祭司有權決定是否應該把奴隸直接歸還給他的主人,或者在一種被稱為prāsinaitein的訴訟行動期間保護奴隸的安全,而奴隸可以通過這種訴訟要求将自己賣給其他奴隸主。

    128與希臘化時代相比,這一時期庇護所的權利發展不大,我們也很少有證據表明奴隸曾使用這些庇護所,由此我們可以推斷,這一時期的奴隸待遇普遍來講不算很差,他們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都接近城邦人口中較貧困的自由人。

    在《戈提那法典》中,有一條法律可以防止那些無法養活自己的人輕易失去自由。

    129這條法律的大意是:在涉及身份地位的法律糾紛中,所有那些證實相關人員已獲自由身份的證詞都要被法庭接受。

    130 在古代世界,釋奴權掌握在奴隸主手中,這個慣例形成于公元前5世紀,在随後的公元前5世紀和公元前4世紀發展成為一種風潮,其流傳如此之廣,以至奴隸制的各個方面都有所變化。

    奴隸原本是一個一生都不可改變的身份,但這時情況發生了改變,古代的奴隸制度在事實上變得接近契約勞役,如同希臘的獲釋奴paramonē體系一樣在使用期限上有了限制。

    由于釋奴的理念和實踐,造成了人們身份的不穩定以及從奴隸到自由人身份的變動,這一點至關重要。

    當時存在兩種釋奴方式,一種是國家集體性的釋奴,另一種是奴隸主的個體行為,釋放單個或一群奴隸。

    第一種情況有時是國家統治權力本身使用獲釋奴的軍事需要,僭主可以此來加強自己的力量,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奧斯(HecataeusofMiletus)131,以及西西裡塞利努斯(Selinus)的塞隆(Theron)132,或者國家在處于極度危險的狀況下為保持自由而使用獲釋奴,如公元前490年133和公元前406年134的雅典,喀羅尼亞戰役之後在利庫爾戈斯(Lycurgus)的提議下,也采取了釋奴行動。

    135 公元前500&mdash公元前320年間沒有發生大規模的奴隸起義,這說明這段時期奴隸主對待奴隸的态度普遍比較寬松。

    希羅多德記載了阿爾戈斯奴隸起義的事件,136這段記載雖然不符合曆史事實,137但也可以用來作為公元前500&mdash公元前320年間奴隸直接行動帶來了大規模解放的證據。

    波利艾努斯(Polyaenus)的一段論述138雖然史料依據值得懷疑,但其中包含了大量逼真的細節。

    他說在公元前414年雅典人圍攻叙拉古的時候,叙拉古城的底層人民發生叛亂,其中包括奴隸,但最後奴隸基本都被說服,回到了他們的主人那裡,隻有300人逃亡到雅典方面。

     公元前5世紀前半期的文學作品記載了奴隸主釋放奴隸的個人行為,比如地米斯托克利釋放了他的兒子們的侍從,139再比如薩摩斯的畢達哥拉斯釋放了奴隸薩爾莫克西斯(Salmoxis),140公元前5世紀後半期開始撰寫的釋奴銘文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這些釋奴行為。

    到了公元前4世紀,這種銘文數量有所增加,這說明個人的釋奴行為更加普遍。

    141根據戈麥(Gomme)的研究,在公元前340&mdash公元前320年期間,平均每年有大約50名奴隸通過dikēapostasiou單一程序被釋放。

    142大約從這一時期開始,比雷埃夫斯頒布了一項宗教法令,許多類型的活動在塞斯摩弗洛斯節慶(Thesmophoria)[1]期間被禁止,其中包括釋放奴隸的行為。

    143并沒有法律強制奴隸主釋放奴隸,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在公元前4世紀及之後的時代,如果釋奴金是由奴隸償付,那麼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社會習俗的壓力迫使奴隸主接受這個釋奴的價格。

     最近在布魯克林博物館(BrooklynMuseum)的查理·埃德溫·威爾伯(CharlesEdwinWilbour)收藏中發現了來自上埃及色耶尼(Syene)[2]的阿拉米文(Aramaic)紙草。

    紙草包括三個部分,内容涉及公元前5世紀後半期象島(Elephantine)[3]著名的希伯來人殖民地的奴隸制情況。

    紙草使我們了解到閃米特&mdash希伯來類型的奴隸制狀況,而我們在這裡之所以要對此進行讨論,是因為該時代的希臘城邦奴隸制結構與散居在外的遙遠的希伯來人共同體奴隸制結構之間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這批阿拉米文紙草在1893年被布魯克林的查理·埃德溫·威爾伯在阿斯旺買下。

    威爾伯先生逝世後,這批紙草被扔在紐約一個倉庫的箱子裡,半個世紀無人問津。

    直到威爾伯的女兒去世時,根據她的遺願,紙草被移放到布魯克林博物館的埃及館中。

    144這份紙草有17個條目,它們從屬于同樣的由塞斯(A.H.Sayce)和考利(A.E.Cowley)在1906年出版的象島阿拉米文文獻[4]。

    145在布魯克林紙草中,有13個條目保存完好,而涉及奴隸制内容的3個條目幸運地列在其中。

     在塞斯&mdash考利版本的文獻中還包括更早購買的阿拉米文文獻,其中有一篇紙草被标記為K,它是一份兩兄弟分割母親遺産的正式記錄。

    象島在很久之前就建立了以阿拉米語為主要語言的希伯來軍事殖民地,這兩兄弟都是殖民地的成員,其中之一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