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從希波戰争到亞曆山大:奴隸供應和奴隸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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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能找到的有關奴隸的數據雖然仍不夠多,在時間上也不連貫,但與過去相比已有很大進步,足以使我們有可能對情況作出理性的分析。
其中大量信息都集中反映了雅典城邦的情況。
從整體上看,這個時期奴隸人口相對于自由人口有所增加;手工業生産中奴隸使用也有所增加,特别是在那些把小工場和家庭勞動的産品出售到分銷機構從而成為工業生産中心的城市裡。
同時奴隸主也開始對奴隸進行資本投資,其中包括從事家庭勞動的奴隸,也包括那些奴隸主租給工場主作生産工具的奴隸。
在阿提卡,勞裡厄姆(Laurian)岬角銀礦規模的擴大導緻奴隸主紛紛把奴隸出租出去做礦工。
個人從自由人轉變成奴隸1,或相反從奴隸轉變為自由身份,這兩者都變得更頻繁也更容易。
随着數目的增長,奴隸作為一個階級,其社會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這種社會覺醒反過來促進了對奴隸制起源、奴隸境況、奴隸在當時政治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的讨論。
明确指代奴隸的詞彙包括:doulos,它在整個古典時代都作為法律用詞以及日常用語被使用;andrapodon,之前是法律術語2,後被doulos取代,但其動詞、形容詞以及名詞複合詞的形式則一直沿用下來,如andrapodizesthai、andrapodistes、andrapodonie;sōmaandreian和sōmagunaikeion,都一直用于釋奴銘文中。
sōma在單獨使用時無法表達清楚的意思3,雖然古典作家在不嚴格的情況下也用它來表示&ldquo奴隸&rdquo之意。
4我們在翻譯諸如oiketēs、therapōn、pais、paidarion等詞語時必須多加小心,這些詞彙的本義都非&ldquo奴隸&rdquo之意,但古代作家卻經常不嚴格地使用它們以表達&ldquo奴隸&rdquo這一含義。
5在公元前214年馬其頓(Macedonia)菲利普五世所寫的一封信中6,oiketas意指&ldquo奴隸”但在todededoulōnkaipantōnhupēretōnloipon(Plato,Statesman,289c)一句中,&ldquo仆人&rdquo含義的hypēretai就與&ldquo奴隸&rdquo含義的doulōi形成了鮮明對照。
對于任何人來說,奴隸身份都是無奈的命運所緻,他也許一出生就注定是奴隸身份,也可能雖然在出生時還是自由人,但因戰争被俘、綁架或因某些不幸使經濟狀況發生了改變,從而最終淪為奴隸。
7在整個古典時代,奴隸身份都是繼承的,一些地方父系繼承,一些地方母系繼承。
8家生奴在奴隸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在各地區有很大差别,這種差别一方面取決于當地的法律,即法律規定出生者的身份是繼承自父母一方還是雙方;另一方面,它也取決于經濟上的狀況,因為不同的經濟條件可能促進或阻礙奴隸之間的婚姻以及奴隸主與女奴之間的同居關系。
希臘的一些城邦認定遺棄嬰兒的行為是合法行為,9這也成為奴隸的一個小規模來源。
10在提比斯(Thebes)11以及其他一些地方,遺棄嬰孩的行為被禁止,違禁者會被處以極刑。
以提比斯為例,取代這一奴隸來源缺失的措施是,父親隻要有證據證明他本人處于極度貧困中,即可合法地把孩子出賣為奴隸。
而在那些允許遺棄行為的地方,把被抛棄的孩子撿回以備将來用作奴隸的情況也是有限的,因為在收成不好的年頭,養育這樣的孩子是有代價和風險的。
另一方面的風險在于,如果這個孩子是奴隸身份,那麼他原來的主人随時可能出現把他要回;而如果這個孩子出身自由,那麼隻要有證據證明他與自由家庭之間的聯系,他通常都能重獲自由身份。
12有關被遺棄的嬰孩轉變成為奴隸的推斷最初都基于阿提卡的戲劇13以及把這種情況作為舞台素材來使用的新喜劇。
14現在我們已經找到了相關的更有力的證據,羅馬埃及的紙草文獻記載了實際的例子,法律的術語是&ldquo從糞堆拾回使之成為奴隸&rdquo。
15這個術語在後來還正式出現在羅馬埃及的&ldquo賬目記錄&rdquo之中。
16收養被下層埃及人所遺棄的男孩兒要付錢,但并不禁止把他們作為奴隸使用。
17 海盜行為以及不同的海上活動構成了奴隸來源的一部分,這一點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準确說明。
18這種獲取奴隸的手段在實際效果上會有很大出入,其差異取決于當時是否存在着占據統治地位的海上霸主,因為海上霸主一方面能掌控海上勢力,另一方面也會出于經濟考慮而熱衷于鎮壓海上掠奪行為。
19這個奴隸來源當然還會受到奴隸勞動力市場需求情況的影響。
劫掠自由人然後非法出口變賣為奴的行為顯然一直冒有很大危險,根據雅典的法律,禁止劫掠奴隸,違法者将被判死刑。
20科林斯也執行相同的政策,一個案例就是有關阿格拉圖斯(Agoratus)的兄弟在劫掠一個科林斯公民的小女兒之後所受到的懲罰(Lysias,13,67)。
在公元前6世紀後半期及公元前5世紀早期的僭主統治時期,希臘海岸的形勢有利于奴隸劫掠活動。
希羅多德曾記載,岐奧斯的避難者由于被以弗所人誤認為是海盜而遭到進攻并被殺死(Herodotus,6,16)。
特奧斯(Teos)城邦的一條法律規定,任何讓海盜停靠岸的人都将被處以死刑。
21 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前5世紀初有關奴隸情況的資料嚴重匮乏,但從這些數量有限的資料中,我們仍然隐約發現,波斯帝國的西部行省才是最好的奴隸市場,而非我們所一直關注的希臘城邦。
22例如僭主波利克拉特斯(Polycrates)在薩摩斯沒有足夠的技術奴隸為他修建工程,因此他不得不派人從海外尋找收取報酬的工匠。
23希羅多德并沒有給出在希波戰争期間因俘獲戰俘而使希臘城邦的奴隸數量有所增長的證據;修昔底德(Thucydides)記載了雅典在公元前479年重建城牆的曆史,據此看來,當時的阿提卡并沒有大規模的奴隸群體存在(Thucydides,1∶90)。
24 在所謂&ldquo五十年時期&rdquo(pentēkontaētia)(公元前479&mdash公元前431年)内,雅典奴隸人口數量大幅度增加,奴隸的重要性也愈發表現出來。
以小手工業為經濟基礎的其他城邦也同樣如此。
這個推斷基于以下幾項資料得出:首先是伯裡克利指控麥加拉人犯下收留雅典逃亡奴隸的罪行;25其次,伯裡克利在估計戰争形勢時稱,阿提卡将受逃亡者之害;26再次,在公元前423年的停戰協定中,協定簽署者都表示将不再收留逃亡者,不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27最後,修昔底德還有一段重要叙述,28阿提卡的狄西利亞(Decelea)在公元前412年被一支斯巴達駐軍永久占領之後,有超過兩萬名雅典奴隸逃亡。
公元前5世紀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不斷增加,其原因之一是手工業規模的擴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頻繁不斷的戰争以及随之而來的對戰争物資的固定需求。
同時,一方面由于要作為戰士參加戰争,另一方面民主制的日趨完善又導緻公民增加了在政治生活上所花費的時間,勞動力市場中公民工匠的數量不斷萎縮,這也加大了對于奴隸的需求。
29為滿足這種需求,伯羅奔尼撒戰争爆發前,奴隸供應不斷增加。
這些奴隸主要是從周邊地區的非希臘人那裡按常例合法購得的,而非通過戰争或海上掠奪取得,因為一方面雅典人要安撫提洛同盟(DelianLeague)中帶有不滿情緒的盟友,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雅典對于海上掠奪行為持強烈的反對态度。
30 我們已知的提供奴隸的蠻族地區包括弗裡吉亞(Phrygia)、呂底亞(Lydia)、加裡亞(Caria)、帕夫拉戈尼亞(Paphlagonia)31和色雷斯。
事實上色雷斯人很願意把他們的孩子出口賣為奴隸32。
此外還有伊利裡亞(Illyria)也是如此。
西徐亞(Scythia)也曾是奴隸的來源地之一,雅典就曾使用西徐亞人作公共奴隸。
公元前414年,比雷埃夫斯(Piraeus)曾居住着一位名叫凱菲索多羅斯(Cephisodorus)的富有的外邦人,他擁有16個奴隸,其中5個是色雷斯人,3個是加裡亞人,2個是西徐亞人,2個是伊利裡亞人,還有一個可能來自下面四個地方之一:科爾基斯(Colchis)、西徐亞、呂底亞或馬耳他(Malta)。
33 伯羅奔尼撒戰争期間,過去交換戰俘或出贖金贖回被俘男人的習俗發生了變化,戰俘通常會被殺死。
34戰争中俘獲的女人則按慣例作為奴隸被帶到市場上出售。
希臘城邦間戰争所帶來的悲慘後果無疑是巨大的,但其對奴隸生活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
安提豐(Antiphon)指出,贖回那些被販運到遙遠之地的奴隸,這種行為在當時已經成了一種職業,人們把他們帶回他們的家鄉,在那裡拿到贖金。
(Antiphon,5,20)根據一條古老的希臘法律,如果贖金是由個人而非國家承擔的,那麼被贖回者就要像償還債務一樣償還贖金。
35 1752年,大衛·休谟(DavidHume)在《古代國家的人口》(Ofthepopulousnessofancientnations)36一文中堅決抨擊了法萊隆的德米特裡(DemetriusofPhalerum)統計所得到的誇大數字37。
據這項公元前311年的統計稱,雅典總共有40萬奴隸。
而自休谟時代以來,所有試圖重新确定這項數量的努力都以失敗告終。
38與之類似的是,引自亞裡士多德《厄基那政制》(PolityoftheAeginetans)的一組數字稱科林斯和厄基那(Aegina)分别有46萬和47萬奴隸,39這一觀點同樣已被現代批評者普遍抛棄。
雖然現代學者們所給出的有關雅典公民和外邦人及其家庭的數字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其中大量信息都集中反映了雅典城邦的情況。
從整體上看,這個時期奴隸人口相對于自由人口有所增加;手工業生産中奴隸使用也有所增加,特别是在那些把小工場和家庭勞動的産品出售到分銷機構從而成為工業生産中心的城市裡。
同時奴隸主也開始對奴隸進行資本投資,其中包括從事家庭勞動的奴隸,也包括那些奴隸主租給工場主作生産工具的奴隸。
在阿提卡,勞裡厄姆(Laurian)岬角銀礦規模的擴大導緻奴隸主紛紛把奴隸出租出去做礦工。
個人從自由人轉變成奴隸1,或相反從奴隸轉變為自由身份,這兩者都變得更頻繁也更容易。
随着數目的增長,奴隸作為一個階級,其社會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這種社會覺醒反過來促進了對奴隸制起源、奴隸境況、奴隸在當時政治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的讨論。
明确指代奴隸的詞彙包括:doulos,它在整個古典時代都作為法律用詞以及日常用語被使用;andrapodon,之前是法律術語2,後被doulos取代,但其動詞、形容詞以及名詞複合詞的形式則一直沿用下來,如andrapodizesthai、andrapodistes、andrapodonie;sōmaandreian和sōmagunaikeion,都一直用于釋奴銘文中。
sōma在單獨使用時無法表達清楚的意思3,雖然古典作家在不嚴格的情況下也用它來表示&ldquo奴隸&rdquo之意。
4我們在翻譯諸如oiketēs、therapōn、pais、paidarion等詞語時必須多加小心,這些詞彙的本義都非&ldquo奴隸&rdquo之意,但古代作家卻經常不嚴格地使用它們以表達&ldquo奴隸&rdquo這一含義。
5在公元前214年馬其頓(Macedonia)菲利普五世所寫的一封信中6,oiketas意指&ldquo奴隸”但在todededoulōnkaipantōnhupēretōnloipon(Plato,Statesman,289c)一句中,&ldquo仆人&rdquo含義的hypēretai就與&ldquo奴隸&rdquo含義的doulōi形成了鮮明對照。
對于任何人來說,奴隸身份都是無奈的命運所緻,他也許一出生就注定是奴隸身份,也可能雖然在出生時還是自由人,但因戰争被俘、綁架或因某些不幸使經濟狀況發生了改變,從而最終淪為奴隸。
7在整個古典時代,奴隸身份都是繼承的,一些地方父系繼承,一些地方母系繼承。
8家生奴在奴隸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在各地區有很大差别,這種差别一方面取決于當地的法律,即法律規定出生者的身份是繼承自父母一方還是雙方;另一方面,它也取決于經濟上的狀況,因為不同的經濟條件可能促進或阻礙奴隸之間的婚姻以及奴隸主與女奴之間的同居關系。
希臘的一些城邦認定遺棄嬰兒的行為是合法行為,9這也成為奴隸的一個小規模來源。
10在提比斯(Thebes)11以及其他一些地方,遺棄嬰孩的行為被禁止,違禁者會被處以極刑。
以提比斯為例,取代這一奴隸來源缺失的措施是,父親隻要有證據證明他本人處于極度貧困中,即可合法地把孩子出賣為奴隸。
而在那些允許遺棄行為的地方,把被抛棄的孩子撿回以備将來用作奴隸的情況也是有限的,因為在收成不好的年頭,養育這樣的孩子是有代價和風險的。
另一方面的風險在于,如果這個孩子是奴隸身份,那麼他原來的主人随時可能出現把他要回;而如果這個孩子出身自由,那麼隻要有證據證明他與自由家庭之間的聯系,他通常都能重獲自由身份。
12有關被遺棄的嬰孩轉變成為奴隸的推斷最初都基于阿提卡的戲劇13以及把這種情況作為舞台素材來使用的新喜劇。
14現在我們已經找到了相關的更有力的證據,羅馬埃及的紙草文獻記載了實際的例子,法律的術語是&ldquo從糞堆拾回使之成為奴隸&rdquo。
15這個術語在後來還正式出現在羅馬埃及的&ldquo賬目記錄&rdquo之中。
16收養被下層埃及人所遺棄的男孩兒要付錢,但并不禁止把他們作為奴隸使用。
17 海盜行為以及不同的海上活動構成了奴隸來源的一部分,這一點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準确說明。
18這種獲取奴隸的手段在實際效果上會有很大出入,其差異取決于當時是否存在着占據統治地位的海上霸主,因為海上霸主一方面能掌控海上勢力,另一方面也會出于經濟考慮而熱衷于鎮壓海上掠奪行為。
19這個奴隸來源當然還會受到奴隸勞動力市場需求情況的影響。
劫掠自由人然後非法出口變賣為奴的行為顯然一直冒有很大危險,根據雅典的法律,禁止劫掠奴隸,違法者将被判死刑。
20科林斯也執行相同的政策,一個案例就是有關阿格拉圖斯(Agoratus)的兄弟在劫掠一個科林斯公民的小女兒之後所受到的懲罰(Lysias,13,67)。
在公元前6世紀後半期及公元前5世紀早期的僭主統治時期,希臘海岸的形勢有利于奴隸劫掠活動。
希羅多德曾記載,岐奧斯的避難者由于被以弗所人誤認為是海盜而遭到進攻并被殺死(Herodotus,6,16)。
特奧斯(Teos)城邦的一條法律規定,任何讓海盜停靠岸的人都将被處以死刑。
21 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前5世紀初有關奴隸情況的資料嚴重匮乏,但從這些數量有限的資料中,我們仍然隐約發現,波斯帝國的西部行省才是最好的奴隸市場,而非我們所一直關注的希臘城邦。
22例如僭主波利克拉特斯(Polycrates)在薩摩斯沒有足夠的技術奴隸為他修建工程,因此他不得不派人從海外尋找收取報酬的工匠。
23希羅多德并沒有給出在希波戰争期間因俘獲戰俘而使希臘城邦的奴隸數量有所增長的證據;修昔底德(Thucydides)記載了雅典在公元前479年重建城牆的曆史,據此看來,當時的阿提卡并沒有大規模的奴隸群體存在(Thucydides,1∶90)。
24 在所謂&ldquo五十年時期&rdquo(pentēkontaētia)(公元前479&mdash公元前431年)内,雅典奴隸人口數量大幅度增加,奴隸的重要性也愈發表現出來。
以小手工業為經濟基礎的其他城邦也同樣如此。
這個推斷基于以下幾項資料得出:首先是伯裡克利指控麥加拉人犯下收留雅典逃亡奴隸的罪行;25其次,伯裡克利在估計戰争形勢時稱,阿提卡将受逃亡者之害;26再次,在公元前423年的停戰協定中,協定簽署者都表示将不再收留逃亡者,不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27最後,修昔底德還有一段重要叙述,28阿提卡的狄西利亞(Decelea)在公元前412年被一支斯巴達駐軍永久占領之後,有超過兩萬名雅典奴隸逃亡。
公元前5世紀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不斷增加,其原因之一是手工業規模的擴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頻繁不斷的戰争以及随之而來的對戰争物資的固定需求。
同時,一方面由于要作為戰士參加戰争,另一方面民主制的日趨完善又導緻公民增加了在政治生活上所花費的時間,勞動力市場中公民工匠的數量不斷萎縮,這也加大了對于奴隸的需求。
29為滿足這種需求,伯羅奔尼撒戰争爆發前,奴隸供應不斷增加。
這些奴隸主要是從周邊地區的非希臘人那裡按常例合法購得的,而非通過戰争或海上掠奪取得,因為一方面雅典人要安撫提洛同盟(DelianLeague)中帶有不滿情緒的盟友,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雅典對于海上掠奪行為持強烈的反對态度。
30 我們已知的提供奴隸的蠻族地區包括弗裡吉亞(Phrygia)、呂底亞(Lydia)、加裡亞(Caria)、帕夫拉戈尼亞(Paphlagonia)31和色雷斯。
事實上色雷斯人很願意把他們的孩子出口賣為奴隸32。
此外還有伊利裡亞(Illyria)也是如此。
西徐亞(Scythia)也曾是奴隸的來源地之一,雅典就曾使用西徐亞人作公共奴隸。
公元前414年,比雷埃夫斯(Piraeus)曾居住着一位名叫凱菲索多羅斯(Cephisodorus)的富有的外邦人,他擁有16個奴隸,其中5個是色雷斯人,3個是加裡亞人,2個是西徐亞人,2個是伊利裡亞人,還有一個可能來自下面四個地方之一:科爾基斯(Colchis)、西徐亞、呂底亞或馬耳他(Malta)。
33 伯羅奔尼撒戰争期間,過去交換戰俘或出贖金贖回被俘男人的習俗發生了變化,戰俘通常會被殺死。
34戰争中俘獲的女人則按慣例作為奴隸被帶到市場上出售。
希臘城邦間戰争所帶來的悲慘後果無疑是巨大的,但其對奴隸生活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
安提豐(Antiphon)指出,贖回那些被販運到遙遠之地的奴隸,這種行為在當時已經成了一種職業,人們把他們帶回他們的家鄉,在那裡拿到贖金。
(Antiphon,5,20)根據一條古老的希臘法律,如果贖金是由個人而非國家承擔的,那麼被贖回者就要像償還債務一樣償還贖金。
35 1752年,大衛·休谟(DavidHume)在《古代國家的人口》(Ofthepopulousnessofancientnations)36一文中堅決抨擊了法萊隆的德米特裡(DemetriusofPhalerum)統計所得到的誇大數字37。
據這項公元前311年的統計稱,雅典總共有40萬奴隸。
而自休谟時代以來,所有試圖重新确定這項數量的努力都以失敗告終。
38與之類似的是,引自亞裡士多德《厄基那政制》(PolityoftheAeginetans)的一組數字稱科林斯和厄基那(Aegina)分别有46萬和47萬奴隸,39這一觀點同樣已被現代批評者普遍抛棄。
雖然現代學者們所給出的有關雅典公民和外邦人及其家庭的數字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