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親知的知識與描述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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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我們的意思是,隻有一個對象,即這個某某。

    命題&ldquoa是這個某某&rdquo意味着,a擁有某某這一屬性,而任何其他東西都不擁有此種屬性。

    &ldquo約瑟夫·拉莫爾(JosephLarmor)爵士是這個統一黨候選人(theUnionistcandidate)&rdquo意味着&ldquo約瑟夫·拉莫爾爵士是一個統一黨候選人(aUnionistcandidate),而且任何其他人都不是。

    &rdquo&ldquo這個統一黨候選人實際存在&rdquo意味着&ldquo某一個人是一個統一黨候選人,而且任何其他人都不是。

    &rdquo因而,當我們親知一個我們知其為這個某某的對象時,我們就知道這個某某實際存在;但是,當我們沒有親知我們知其為這個某某的任何對象時,甚至當我們沒有親知事實上就是這個某某的任何對象時,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某某實際存在。

     通用詞,甚至專名,常常實際上是摹狀詞。

    也就是說,一個正确使用一個專名的人的心靈中的思想,僅當我們用一個摹狀詞來替換這個專名時,通常才能清晰地被表達出來。

    而且,用來表達這種思想的摹狀詞對于不同的人或對于處在不同時間的同一個人将是不同的。

    唯一不變(隻要這個名稱得到了正确的使用)的東西是擁有這個名稱的對象。

    但隻要這一點保持不變,所涉及的特殊的摹狀詞通常不會對這個名稱出現在其中的命題的真或假造成影響。

     我們來舉幾個例子。

    假設我們作出了某個關于俾斯麥(Bismark)的陳述。

    如果假定有像直接親知一個人自己這樣的事情,俾斯麥自己本可以直接用他的名字來稱呼他所親知的那個具體的人。

    既然這樣,假如他作出一個關于他自己的判斷,他自己就會是這個判斷中的一個成份。

    在這裡,專名擁有它總是希望擁有的直接用途,即僅僅代表某個對象,而非一個關于那個對象的摹狀詞。

    但是,假如一個知道俾斯麥的人作出關于他的一個判斷,情況就不同了。

    這個人所親知的是某些感覺材料,而且他把這些材料與俾斯麥的身體聯系到了一起(正确地說,我們将假設他會這麼做)。

    他的作為一個物理對象的身體,尤其是他的心靈,僅僅是作為與這些感覺材料聯系在一起的身體和心靈而被知道的。

    換句話說,它們是通過描述而被知道的。

    當然,一個人在被朋友想到時,他的外表中的哪些特征将會進入那個朋友的心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偶然因素決定的;所以,實際出現在那位朋友心靈中的摹狀詞是偶然的。

    本質之處在于,他知道各種各樣的摹狀詞都适用于同一個存在體,盡管他沒有親知所說的這個存在體。

     當我們這些不曾知道俾斯麥的人作出一個關于他的判斷時,我們心靈中的摹狀詞将很可能是多少有些模糊的某一堆曆史知識,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知識遠比需要用來識别其身份的知識模糊。

    但是,為了舉例說明,我們且假定我們認為他是&ldquo這個德意志帝國的首任總理&rdquo。

    在這裡,除了&ldquo德意志&rdquo以外,所有詞都是抽象的。

    &ldquo德意志&rdquo這個詞對不同的人來說又有不同的意義。

    對有些人來說,它将使他們回想起在德國的旅行;對有些人來說,它将使他們聯想到地圖上的德國的樣子;如此等等。

    但是,假如我們要獲得一個我們知其可應用的摹狀詞,那麼我們将被不得不在某個點上提及我們所親知的一個殊相。

    這樣的提及包含在任何對過去、現在及未來(相對于确定的日期)的提及中,或任何對這個地方和那個地方的提及中,或任何對其他人所告訴我們的東西的提及中。

    所以,一個被知道可應用于一個殊相的摹狀詞,好像一定會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在某種意義上提及我們所親知的一個殊相,假如我們關于被描述的事物的知識不僅僅是從那個摹狀詞中邏輯地推論出來的話。

    例如,&ldquo這個最長壽的人&rdquo是一個一定能應用于某個人的摹狀詞,但是針對這個人,我們不能作出一些包含不同于這個摹狀詞所提供的且又與他有關的知識的判斷。

    然而,假如我們說&ldquo這個德意志帝國的首任總理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rdquo,我們可以僅僅憑借我們所親知的某種東西&mdash&mdash通常是一種聽到的或讀到的證據&mdash&mdash而确信我們的判斷是真的。

    當從心理學上考慮時,除了我們傳遞給他人的信息外,除了這個為我們的判斷賦予重要性的關于實際的俾斯麥的事實外,我們真實擁有的思想還包含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殊相,否則它就全部是由概念組成的。

    所有地名,比如倫敦、英格蘭、歐洲、地球及太陽系等等,當被使用時,都同樣包含從我們所親知的某一個或更多的殊相開始的描述。

    我懷疑,甚至形而上學所思考的宇廟也包含與殊相的這樣一種關聯。

    在邏輯學中,恰恰相反,我們不提及任何實際的殊相;在那裡,我們不僅關心确實存在的東西,而且關心任何也許存在或能存在、也許是或能是的東西。

     當我們作出一個關于僅僅通過描述而被知道的某種東西的陳述時,我們時常想使我們的判斷不以包含摹狀詞的形式出現,而想使其成為關于被描述的那個實際事物的判斷。

    更确切地說,當我們說任何關于俾斯麥的東西時,我們希望&mdash&mdash假如我們能夠&mdash&mdash作出俾斯麥自己一個人就能作出的那種判斷,即他自己是其一個成份的判斷。

    在這一點上,我們必然是做不到的,因為我們不知道實際的俾斯麥。

    但是我們知道,有一個叫做俾斯麥的對象B,而且B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我們因而能夠描述我們願意去斷言的命題即&ldquoB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rdquo,這裡的B乃曾是俾斯麥的那個對象。

    盡管我們所使用的摹狀詞是有變化的,但我們仍能進行交流;而我們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原因是,我們知道存在一個與實際的俾斯麥有關的真實命題,而且我們知道,不管我們可以怎麼改變摹狀詞(隻要摹狀詞是正确的),被描述的命題都仍然是相同的。

    這個被描述且我們知其為真的命題就是令我們感興趣的東西;但是,我們沒有親知這個命題本身,而且不知道它,盡管我們知道它是真的。

     我們将看到,我們可以在種種不同的程度上遠離對殊相的親知:有對那些曾經知道他的人而言的俾斯麥,有對那些隻是通過曆史才知道他的人而言的俾斯麥,有戴着鐵面具的人,有最長壽的人。

    這些人或物漸次遠離了我們對殊相的親知。

    在共相領域也有一種類似的層次劃分。

    許多共相,就像許多殊相一樣,隻是通過描述而為我們所獲知的。

    但在這裡,就像在關于殊相的情形中一樣,關于通過描述而被獲知的東西的知識,最終可以還原為關于通過親知而被獲知的東西的知識。

     在分析包含摹狀詞的命題時,所要遵循的基本的認識論原則是這樣的:我們所能理解的每一個命題都必須全由我們所親知的成份組成。

    從已說過的話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倡導這條原則的理由是什麼,以及我是打算如何對付關于乍看上去與其相悖的那些命題的情形的。

    讓我們首先從設想這條原則之為正确的那些理由開始。

     設想這條原則之為正确的主要理由,就在于我們幾乎不可能相信這一點,即我們能針對一種東西作出一種判斷或抱有一種假定,而又無需知道我們正在對其進行判斷或對其作出假定的那種東西是什麼。

    假如我們要作出一個關于(比如說)尤利烏斯·恺撒(JuliusCaesar)的判斷,那麼那個曾是尤利烏斯·恺撒的實際的人顯然不是這個判斷的一個成份。

    但是,在進一步讨論之前,解釋一下當我說這樣或那樣的東西是判斷的成份或我們所理解的命題的成份時我的意思是什麼,也許是合适的。

    先從判斷開始:一個判斷就是一個事件,我把它當作一個心靈對幾個存在體的一種關系,而所說的這幾個存在體就是構成被判斷之物的那些存在體。

    例如,假如我判斷A愛B,那麼這個作為一個事件的判斷就在于一種具體的四項關系在某個時刻的存在,這種關系被稱作斷定,它存在于我、A、愛和B之間。

    也就是說,當我作出判斷時,存在着某個複合物,并且這個複合物的項就是我自己、A、愛和B,它的起關聯作用的關系是斷定。

    我提出這種觀點的一些理由已經在其他地方注67闡述過了,這裡将不再重複。

    假定了這種判斷觀,這個判斷的成份就隻是複合物的成份,而複合物就是這個判斷。

    所以,在上面這個例子中,成份是我自己、A、愛、B和斷定。

    但是,我自己和斷定是我的一切判斷所共有的成份;因而,所說的這個特殊的判斷所特有的成份是A、愛和B。

    現在來看看&ldquo理解一個命題&rdquo是什麼意思。

    我應該說,在我、A、愛和B之間存在另外一種可能的關系;它被稱為我對A愛B這一事實的想象注68。

    當我們能夠想象A愛B時,我們就&ldquo理解了這個命題&rdquo即A愛B。

    因而,在我們沒有足夠的知識作出一個判斷的情況下,我們時常能夠理解一個命題。

    想象,就像斷定一樣,是一種多項關系,心靈是它的一個項。

    這種關系的另外那些項被稱作我們所想象的那個命題的成份。

    所以,我宣布過的那條原則可以重述如下:每當一種想象或斷定關系出現時,這種關系把正在想象或斷定的心靈與其關聯起來的那些項一定是該心靈所親知的那些項。

    這僅僅是說,如果不知道我們正在對其作出判斷或假定的東西是什麼,我們就不能對那種東西作出一種判斷或一種假定。

    在我看來,一旦這條原則被理解了,它的真理性就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在以下的論述中,我将假定這條原則,并用它來指導對包含某些摹狀詞的判斷的分析。

     當現在回到關于尤利烏斯·恺撒的例子上來時,我假定我們将承認他自己不是我所能作出的任何判斷的一個成份。

    但在這一點上,有必要考察下面這種觀點:判斷是由被稱作&ldquo觀念&rdquo的某種東西組成的,而且正是關于尤利烏斯·恺撒的&ldquo觀念&rdquo才是我的判斷的一個成份。

    我相信,這種觀點的貌似合理性依賴于它沒有形成一種正确的摹狀詞理論。

    我們可以用我關于尤利烏斯·恺撒的&ldquo觀念&rdquo來指那些我所知道的關于他的事情,例如他曾征服高盧,他于三月十五日遇刺,他對男學童來說是一個讨厭鬼。

    現在我承認,而且事實上我也主張,為了揭示當我針對尤利烏斯·恺撒進行判斷時實際出現在我心靈中的東西是什麼,我們必須用一個由一些我所知道的關于他的事物所組成的摹狀詞來替代這個專名。

    (一個時常有助于表達我的思想的摹狀詞是&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

    因為無論我忘記了關于他的什麼其他事情,當我提及他時我顯然沒有忘記那曾是他的名字。

    )但是,盡管我認為判斷是由觀念組成的這種理論可能是通過某種這樣的方式被提出來的,我仍然認為這種理論本身是根本錯誤的。

    這種觀點似乎是這樣的:存在某種精神存在物,它可被稱為關于某種事物的&ldquo觀念&rdquo,即關于在擁有那個觀念的人的心靈之外的某種事物的&ldquo觀念&rdquo,而且由于判斷是一個精神事件,判斷的成份一定是進行判斷的那個人的心靈中的成份。

    但是按照這種觀點,觀念就變成了懸挂在我們和外部事物之間的一面帷幕&mdash&mdash在知識上,我們實際上絕不能觸及我們期望去了解的事物,而隻能獲得關于那些事物的觀念。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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