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親知的知識與描述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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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這種觀點,心靈、觀念和對象的關系完全是費解的,而且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任何可以通過審視而發現的東西都不需要觀念在心靈與對象之間的介入。
我懷疑,這種觀點是因為人們不喜歡關系而形成的;而且我還懷疑,人們認為心靈無法知道對象,除非心靈&ldquo内&rdquo存在着能被稱為知道對象的某種狀态性的東西。
然而,這樣的一種觀點将立即導緻一種不合情理的無窮後退,因為觀念對對象的關系将不得不通過設想該觀念自身擁有一種關于那個對象的觀念而得到解釋,如此下去,以至無窮。
我因此找不到理由來相信,當我們親知一個對象時,在我們身上就有某種可以被稱為關于這個對象的&ldquo觀念&rdquo的東西。
與此相反,我認為親知總體上是一種關系;這種關系不需要&ldquo觀念&rdquo的辯護者所設想的這樣的心靈的成份。
當然,這是一個大的問題;假如我們對它進行充分的讨論,它将帶着我們遠離我們的主題。
所以,我滿足于上述的簡要說明,也滿足于這樣的一種推斷,即在判斷時,并不是任何假想的純精神的存在體,而是我們對其進行判斷的實際對象,才是那個複合物即那個判斷的成份。
因此,當我說我們必須用某個關于尤利烏斯·恺撒的摹狀詞來替換&ldquo尤利烏斯·恺撒&rdquo,以圖發現一個名義上針對他的判斷的意義時,我并不是在說我們必須用一個觀念來替換。
假設我們的摹狀詞是&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再假設我們的判斷是&ldquo尤利烏斯·恺撒遇刺&rdquo。
那麼,我們的判斷就變成了&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遇刺&rdquo。
在這裡,尤利烏斯·恺撒是我們親知的一種聲音或形态,并且該判斷所有其他的成份(不考慮系詞所包含的時态注69)都是我們所親知的概念。
因而,我們的判斷總體上可以還原到我們親知的成份,但尤利烏斯·恺撒自己不再是我們的判斷中的一個成份。
然而,這需要一個限制性條件,我們不久就會對這個條件進作進一步的解釋。
該條件是這樣的:&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作為一個整體,一定不是我們的判斷的一個成份,也就是說,這個短語,作為一個整體,一定不擁有一種作為這個判斷的一部分的意義。
因此,任何對這個判斷的正确分析,都必須把這個短語分解開,而且不要把它當作一個從屬的複合物即這個判斷的一部分。
我們可以把&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遇刺&rdquo這個判斷的意義解釋為&ldquo有且隻有一個人叫尤利烏斯·恺撒,并且那一個人遇刺&rdquo。
在這裡,顯然沒有任何成份對應于這個短語,即&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
所以,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這個短語表達這個判斷的一個成份,而且我們已經看到,假如我們要親知這個判斷的所有成份,這個短語就必須被分解。
我們已從與知識論有關的考慮中得出了這個結論,而邏輯的考慮也迫使我們接受這樣的結論。
我們現在就必須對邏輯的考慮作出簡短的評論。
一種常見的行為是在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theauthorofWaverley)這樣的短語中對意義和指稱兩個方面進行區分。
這個短語的意義是某種複合物,它至少由二者間具有某種關系的創作活動和《威弗利》組成;其指稱将是司各特注70。
類似地,&ldquo無毛兩足動物&rdquo将擁有一種複合的意義,此種意義把兩足的出現及毛的缺乏作為成份包含于自身内,而它的指稱将是人類。
因此,當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或&ldquo人是無毛兩足動物&rdquo時,我們就是在斷言指稱的同一性,而且因為意義是多樣的,作出這種斷言是值得的注71。
我相信,假如把意義和指稱的二元性當作根本的東西,那麼,盡管它能得到真實的解釋,也将使人誤入歧途。
我相信,除了在關于專名的情形中,指稱不是命題的一個成份;而專名就是未把一種屬性歸于一個對象的詞,它單純且唯一地命名對象。
而且我應該進一步認為,在這種意義上,隻有兩個詞是嚴格意義上的關于殊相的專名,即&ldquo我&rdquo和&ldquo這&rdquo注72。
不相信指稱是命題的成份的一個理由是,甚至當我們沒有親知指稱時,我們也可以知道命題。
那些不曾知道&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指稱司各特的人,曾知道&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位小說家&rdquo。
這個理由已加以充分強調了。
另一個理由,即第二個理由是,甚至當&ldquo這個某某&rdquo沒有任何指稱時,一些關于&ldquo這個某某&rdquo的命題也是可能的。
例如,拿&ldquo這座金山不存在&rdquo或&ldquo這個圓的方是自相矛盾的&rdquo來說吧。
假如我們要保留意義與指稱的二元性,我們就必須與邁農注73一道說,存在諸如金山和圓的方這樣的對象,盡管這些對象并不擁有是(being)。
我們甚至必須承認,這個實存的圓的方是實存的,但并不實存注74。
邁農不認為這是矛盾,但我看不出這不是矛盾。
事實上,在我看來,這一判斷即&ldquo不存在任何像這個圓的方這樣的對象&rdquo,顯然不是以存在這樣的一個對象為前提的。
然而,如果承認了這一點,我們将被引向這樣的結論:因為形式上是相同的,任何關于&ldquo這個某某&rdquo的判斷事實上都不包含這個某某作為一個成份。
瓊斯小姐注75宣稱,承認與諸如&ldquo這個目前的法國國王&rdquo這樣的對象有關的矛盾謂詞是沒有任何困難的,因為這個對象本身就是矛盾的。
當然,現在也許可以主張,與圓的方不一樣,這個對象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隻是非實存的。
然而,這并未觸及問題的根本。
對這樣一種主張的真正的反對意見是,矛盾律不應該用&ldquoA并非既是B又不是B&rdquo這種傳統的形式來陳述,而要用&ldquo任何命題都非既真又假&rdquo這樣的形式來陳述。
傳統形式隻适用于某些命題,即把一個謂詞歸于一個主詞的那些命題。
當我們從命題的角度而不再從主詞和謂詞的角度來陳述矛盾律時,事情立即就一目了然了:關于目前的法國國王或圓的方的命題未能形成例外,它們反倒正像其他命題一樣不能既真又假。
瓊斯小姐注76認為,&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斷言司各特與《威弗利》的作者之間的指稱的同一性。
但是,要在這種論點的若幹可選擇的意義之間作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
首先,應該看到,這個《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個像司各特一樣的單純的名稱。
司各特隻是一種聲音或形态,習慣上被用來稱呼某個人;它沒有為我們提供關于那個人的任何信息,而且不擁有任何相對于指稱的可被稱為意義的東西。
(我忽略上面考慮過的事實,即甚至專名通常實際上也代表摹狀詞。
)但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不僅僅習慣上是司各特的一個名稱;單純的習慣的成份在這裡屬于這些各别的詞,即這個、作者、的和《威弗利》。
給定了這些詞所代表的東西,這個《威弗利》的作者就不再是任意的。
當我們說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時,我們不是在陳述一個人有兩個名字;而如果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沃爾特爵士&rdquo時,那我們就是在說一個人有兩個名字。
一個人的名字就是人們用來稱呼他的東西,但不管司各特多麼頻繁地被稱作《威弗利》的作者,那都不會使他成為作者;必要的事情在于他事實上去寫《威弗利》,這是一個與名字無關的事實。
于是,假如我們是在斷言指稱的同一性,我們一定不可以用指稱來意指一個名稱對被命名的那個事物的單純的關系。
事實上,如果我們說&ldquo司各特&rdquo的意義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指稱,那會更接近真理。
&ldquo司各特&rdquo對司各特的關系就在于&ldquo司各特&rdquo意指司各特,這正像&ldquo作者&rdquo對被如此稱呼的概念的關系就在于&ldquo作者&rdquo意指這個概念一樣。
因而,假如我們在&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中區分意義與指稱,那麼我們将不得不說&ldquo司各特&rdquo擁有意義但沒有指稱。
當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時,&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意義也與我們的斷言相關;這是因為,假如單獨的指稱是相關的,具有同一個指稱的任何其他短語都将會給出同一個命題。
因而,&ldquo司各特是這個《瑪密恩》注77的作者&rdquo和&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是同一個命題。
但是,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因為我們從第一個命題中了解到司各特寫過《瑪密恩》,并從第二個命題中了解到他寫過《威弗利》,但是第一個命題沒有告訴我們任何關于《威弗利》的東西,并且第二個命題沒有告訴我們任何關于《瑪密恩》的東西。
因此,&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與指稱相對的意義,确實與&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相關。
我們因而同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不是一個單純的名稱,而且同意它的意義在它出現于其中的命題中是相關的。
這樣一來,假如我們像瓊斯小姐那樣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斷言了指稱的同一性,我們就必須認為&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指稱就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所意指(mean)的東西的指稱。
我們且把&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意義(meaning)叫做M。
因此,M就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所意指的東西。
于是我們将假定&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意味着&ldquo司各特是這個M的指稱&rdquo。
但是在這裡,我們是在用具有同一種形式的另一個命題來解釋我們的命題,而且這樣的話,我們沒有朝着真正的解釋取得進展。
根據我們正在考察的這種理論,&ldquo這個M的指稱&rdquo,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一樣,既有意義也有指稱。
假如我們把它的意義叫做M',那麼我們的命題就變成了&ldquo司各特是這個M'的指稱&rdquo。
但是,這立即導緻一種無窮後退。
所以,認為我們的命題斷言指稱的同一性這種企圖就失敗了,而且找到某種其他的分析就成為一件必須做的事情了。
當這種分析既已完成時,我們将能夠重新解釋&ldquo指稱的同一性&rdquo這個短語;而隻要我們把這個短語當作具有根本意義的東西,它就仍然是費解的。
我們将要看到的第一點是,在任何關于&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命題中,隻要司各特未被明确地提及,指稱自身即司各特并不出現,而唯有關于指稱的概念出現,并且這個概念将由一個變項來代表。
假設我們說&l
我懷疑,這種觀點是因為人們不喜歡關系而形成的;而且我還懷疑,人們認為心靈無法知道對象,除非心靈&ldquo内&rdquo存在着能被稱為知道對象的某種狀态性的東西。
然而,這樣的一種觀點将立即導緻一種不合情理的無窮後退,因為觀念對對象的關系将不得不通過設想該觀念自身擁有一種關于那個對象的觀念而得到解釋,如此下去,以至無窮。
我因此找不到理由來相信,當我們親知一個對象時,在我們身上就有某種可以被稱為關于這個對象的&ldquo觀念&rdquo的東西。
與此相反,我認為親知總體上是一種關系;這種關系不需要&ldquo觀念&rdquo的辯護者所設想的這樣的心靈的成份。
當然,這是一個大的問題;假如我們對它進行充分的讨論,它将帶着我們遠離我們的主題。
所以,我滿足于上述的簡要說明,也滿足于這樣的一種推斷,即在判斷時,并不是任何假想的純精神的存在體,而是我們對其進行判斷的實際對象,才是那個複合物即那個判斷的成份。
因此,當我說我們必須用某個關于尤利烏斯·恺撒的摹狀詞來替換&ldquo尤利烏斯·恺撒&rdquo,以圖發現一個名義上針對他的判斷的意義時,我并不是在說我們必須用一個觀念來替換。
假設我們的摹狀詞是&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再假設我們的判斷是&ldquo尤利烏斯·恺撒遇刺&rdquo。
那麼,我們的判斷就變成了&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遇刺&rdquo。
在這裡,尤利烏斯·恺撒是我們親知的一種聲音或形态,并且該判斷所有其他的成份(不考慮系詞所包含的時态注69)都是我們所親知的概念。
因而,我們的判斷總體上可以還原到我們親知的成份,但尤利烏斯·恺撒自己不再是我們的判斷中的一個成份。
然而,這需要一個限制性條件,我們不久就會對這個條件進作進一步的解釋。
該條件是這樣的:&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作為一個整體,一定不是我們的判斷的一個成份,也就是說,這個短語,作為一個整體,一定不擁有一種作為這個判斷的一部分的意義。
因此,任何對這個判斷的正确分析,都必須把這個短語分解開,而且不要把它當作一個從屬的複合物即這個判斷的一部分。
我們可以把&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遇刺&rdquo這個判斷的意義解釋為&ldquo有且隻有一個人叫尤利烏斯·恺撒,并且那一個人遇刺&rdquo。
在這裡,顯然沒有任何成份對應于這個短語,即&ldquo這個名叫尤利烏斯·恺撒的人&rdquo。
所以,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這個短語表達這個判斷的一個成份,而且我們已經看到,假如我們要親知這個判斷的所有成份,這個短語就必須被分解。
我們已從與知識論有關的考慮中得出了這個結論,而邏輯的考慮也迫使我們接受這樣的結論。
我們現在就必須對邏輯的考慮作出簡短的評論。
一種常見的行為是在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theauthorofWaverley)這樣的短語中對意義和指稱兩個方面進行區分。
這個短語的意義是某種複合物,它至少由二者間具有某種關系的創作活動和《威弗利》組成;其指稱将是司各特注70。
類似地,&ldquo無毛兩足動物&rdquo将擁有一種複合的意義,此種意義把兩足的出現及毛的缺乏作為成份包含于自身内,而它的指稱将是人類。
因此,當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或&ldquo人是無毛兩足動物&rdquo時,我們就是在斷言指稱的同一性,而且因為意義是多樣的,作出這種斷言是值得的注71。
我相信,假如把意義和指稱的二元性當作根本的東西,那麼,盡管它能得到真實的解釋,也将使人誤入歧途。
我相信,除了在關于專名的情形中,指稱不是命題的一個成份;而專名就是未把一種屬性歸于一個對象的詞,它單純且唯一地命名對象。
而且我應該進一步認為,在這種意義上,隻有兩個詞是嚴格意義上的關于殊相的專名,即&ldquo我&rdquo和&ldquo這&rdquo注72。
不相信指稱是命題的成份的一個理由是,甚至當我們沒有親知指稱時,我們也可以知道命題。
那些不曾知道&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指稱司各特的人,曾知道&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位小說家&rdquo。
這個理由已加以充分強調了。
另一個理由,即第二個理由是,甚至當&ldquo這個某某&rdquo沒有任何指稱時,一些關于&ldquo這個某某&rdquo的命題也是可能的。
例如,拿&ldquo這座金山不存在&rdquo或&ldquo這個圓的方是自相矛盾的&rdquo來說吧。
假如我們要保留意義與指稱的二元性,我們就必須與邁農注73一道說,存在諸如金山和圓的方這樣的對象,盡管這些對象并不擁有是(being)。
我們甚至必須承認,這個實存的圓的方是實存的,但并不實存注74。
邁農不認為這是矛盾,但我看不出這不是矛盾。
事實上,在我看來,這一判斷即&ldquo不存在任何像這個圓的方這樣的對象&rdquo,顯然不是以存在這樣的一個對象為前提的。
然而,如果承認了這一點,我們将被引向這樣的結論:因為形式上是相同的,任何關于&ldquo這個某某&rdquo的判斷事實上都不包含這個某某作為一個成份。
瓊斯小姐注75宣稱,承認與諸如&ldquo這個目前的法國國王&rdquo這樣的對象有關的矛盾謂詞是沒有任何困難的,因為這個對象本身就是矛盾的。
當然,現在也許可以主張,與圓的方不一樣,這個對象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隻是非實存的。
然而,這并未觸及問題的根本。
對這樣一種主張的真正的反對意見是,矛盾律不應該用&ldquoA并非既是B又不是B&rdquo這種傳統的形式來陳述,而要用&ldquo任何命題都非既真又假&rdquo這樣的形式來陳述。
傳統形式隻适用于某些命題,即把一個謂詞歸于一個主詞的那些命題。
當我們從命題的角度而不再從主詞和謂詞的角度來陳述矛盾律時,事情立即就一目了然了:關于目前的法國國王或圓的方的命題未能形成例外,它們反倒正像其他命題一樣不能既真又假。
瓊斯小姐注76認為,&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斷言司各特與《威弗利》的作者之間的指稱的同一性。
但是,要在這種論點的若幹可選擇的意義之間作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
首先,應該看到,這個《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個像司各特一樣的單純的名稱。
司各特隻是一種聲音或形态,習慣上被用來稱呼某個人;它沒有為我們提供關于那個人的任何信息,而且不擁有任何相對于指稱的可被稱為意義的東西。
(我忽略上面考慮過的事實,即甚至專名通常實際上也代表摹狀詞。
)但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不僅僅習慣上是司各特的一個名稱;單純的習慣的成份在這裡屬于這些各别的詞,即這個、作者、的和《威弗利》。
給定了這些詞所代表的東西,這個《威弗利》的作者就不再是任意的。
當我們說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時,我們不是在陳述一個人有兩個名字;而如果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沃爾特爵士&rdquo時,那我們就是在說一個人有兩個名字。
一個人的名字就是人們用來稱呼他的東西,但不管司各特多麼頻繁地被稱作《威弗利》的作者,那都不會使他成為作者;必要的事情在于他事實上去寫《威弗利》,這是一個與名字無關的事實。
于是,假如我們是在斷言指稱的同一性,我們一定不可以用指稱來意指一個名稱對被命名的那個事物的單純的關系。
事實上,如果我們說&ldquo司各特&rdquo的意義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指稱,那會更接近真理。
&ldquo司各特&rdquo對司各特的關系就在于&ldquo司各特&rdquo意指司各特,這正像&ldquo作者&rdquo對被如此稱呼的概念的關系就在于&ldquo作者&rdquo意指這個概念一樣。
因而,假如我們在&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中區分意義與指稱,那麼我們将不得不說&ldquo司各特&rdquo擁有意義但沒有指稱。
當我們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時,&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意義也與我們的斷言相關;這是因為,假如單獨的指稱是相關的,具有同一個指稱的任何其他短語都将會給出同一個命題。
因而,&ldquo司各特是這個《瑪密恩》注77的作者&rdquo和&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是同一個命題。
但是,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因為我們從第一個命題中了解到司各特寫過《瑪密恩》,并從第二個命題中了解到他寫過《威弗利》,但是第一個命題沒有告訴我們任何關于《威弗利》的東西,并且第二個命題沒有告訴我們任何關于《瑪密恩》的東西。
因此,&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與指稱相對的意義,确實與&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相關。
我們因而同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不是一個單純的名稱,而且同意它的意義在它出現于其中的命題中是相關的。
這樣一來,假如我們像瓊斯小姐那樣說&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斷言了指稱的同一性,我們就必須認為&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指稱就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所意指(mean)的東西的指稱。
我們且把&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意義(meaning)叫做M。
因此,M就是&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所意指的東西。
于是我們将假定&ldquo司各特是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意味着&ldquo司各特是這個M的指稱&rdquo。
但是在這裡,我們是在用具有同一種形式的另一個命題來解釋我們的命題,而且這樣的話,我們沒有朝着真正的解釋取得進展。
根據我們正在考察的這種理論,&ldquo這個M的指稱&rdquo,像&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一樣,既有意義也有指稱。
假如我們把它的意義叫做M',那麼我們的命題就變成了&ldquo司各特是這個M'的指稱&rdquo。
但是,這立即導緻一種無窮後退。
所以,認為我們的命題斷言指稱的同一性這種企圖就失敗了,而且找到某種其他的分析就成為一件必須做的事情了。
當這種分析既已完成時,我們将能夠重新解釋&ldquo指稱的同一性&rdquo這個短語;而隻要我們把這個短語當作具有根本意義的東西,它就仍然是費解的。
我們将要看到的第一點是,在任何關于&ldquo這個《威弗利》的作者&rdquo的命題中,隻要司各特未被明确地提及,指稱自身即司各特并不出現,而唯有關于指稱的概念出現,并且這個概念将由一個變項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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