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論原因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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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這篇論文中,我首先想斷言,&ldquo原因&rdquo這個詞同一些令人誤解的聯想難分難解地糾纏在一起,以至于我們希望把它從哲學詞彙中完全驅逐出去;其次,我想探究我們在科學中使用什麼樣的原理來取代哲學家們以為有人在使用的那種假想的&ldquo因果律&rdquo,假如存在這樣的原理的話;再次,我想展示一些在我看來與錯誤的因果觀念相聯系的混亂,尤其是與目的論和決定論有關的混亂。
每一個學派的每一個哲學家都猜想因果性是科學的基本原理或基本假定之一,然而足夠奇怪的是,在諸如引力天文學這樣的高級科學中,&ldquo原因&rdquo這個詞從未出現。
在其《自然主義與不可知論》(NaturalismandAgnosticism)一書中,詹姆斯·沃德(JamesWard)博士使得這一點成了控訴物理學的一個理由:他顯然認為,希望弄清關于宇宙的終極真理的那些人的任務應該是揭示原因,然而物理學甚至從未尋找過它們。
在我看來,哲學不應該承擔這樣的法定職責,而且物理學不再尋找原因的理由在于,事實上不存在這樣的東西。
我相信,因果律,像被哲學家們認可的許多東西一樣,是過去年代的一種殘留物;像君主制度一樣,它之所以能留存下來,隻是因為人們錯誤地設想它是無害的。
為了發現哲學家們通常是如何理解&ldquo原因&rdquo的,我查閱了鮑德溫(Baldwin)的《詞典》(Dictionary),并獲得了意想不到的報償,因為我發現了下述三個互不相容的定義: &ldquo因果性:(1)時間序列中的事件的必然聯系&hellip&hellip &ldquo原因(原因概念):任何可以包括在關于一個過程的思想或知覺中的東西,而所說的這個過程是由于有了另一過程而發生的&hellip&hellip &ldquo原因與結果:(1)原因與結果&hellip&hellip是相互關聯的術語;它們指謂任何兩個可區分的事物、階段或實在的任何兩個可區分的方面,而且它們彼此間是有關系的,以至于每當第一個不再存在時,第二個就緊随其後出現了,而每當第二個出現時,第一個才剛剛消失。
&rdquo 讓我們依次考慮這三個定義。
如果不先定義&ldquo必然的&rdquo,第一個定義顯然是無法理解的。
在這個标題下,鮑德溫的《詞典》給出了下述定義: &ldquo必然的:一種東西,若不僅為真,且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就是必然的。
因此,這個概念所包含的東西不隻是無理性的驅使。
存在一個一般法則,事物依這條法則而出現。
&rdquo 原因概念與必然性概念有着如此密切的聯系,以至于要是就上述定義慢慢道來,以圖發現(假如可能的話)它所能擁有的某種意義,将不算離題之舉,因為照現這個樣子,它遠未擁有任何明确的意義。
必須引起注意的第一點是,假如要把某種意義給予&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這個短語,那麼其主詞必須是一個命題函項,而非一個命題注58。
一個命題僅僅是真的或是假的而已,然後事情就完了:不可能存在任何&ldquo條件&rdquo問題。
&ldquo查理一世的頭被砍了下來&rdquo,在夏季正像在冬季一樣為真,在周日正像在周一一樣為真。
因而,當某個事物值得我們說它&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時,所說的這個事物一定是一個命題函項即一個包含變項的表達式,并且當其中的變項被賦值時,這個命函項就成了一個命題,而所提及的不同的&ldquo條件&rdquo于是就是那個變項所能擁有的不同的值。
因而,假如&ldquo必然的&rdquo意味着&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的東西&rdquo,那麼,&ldquo假如x是一個人,x是有死的&rdquo就是必然的,因為對x的任何可能的值而言,它都是真的。
因而,應該讓我們提出下述定義: &ldquo必然的是一個命題函項的謂詞,并意味着,對其自變量的所有可能的值而言,這個命題函項都是真的。
&rdquo 然而,不幸的是,鮑德溫《詞典》中的定義說,必然的東西不僅僅&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而且是&ldquo真的&rdquo。
現在,這兩個定義是不相容的。
隻有命題才能是&ldquo真的&rdquo,而且隻有命題函項才能&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
因此,照現在這個樣子,這個定義是沒有價值的。
這裡所意味的東西似乎是這樣的:&ldquo一個命題是必然的,當它是一個命題函項的一個值,且該命題函項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即對其自變量的所有值而言都是真的時。
&rdquo但是,假如我們采納這個定義,那麼,視我們從命題中選出來并被當作命題函項之自變量的項的不同,同一個命題将有時是必然的,有時是偶然的。
例如,&ldquo假如蘇格拉底是一個人,那麼蘇格拉底是有死的&rdquo是必然的,假如蘇格拉底被選作自變量;但它将不是必然的,假如人或有死的被選作自變量。
再者,&ldquo假如蘇格拉底是一個人,那麼柏拉圖是有死的&rdquo将是必然的,假如要麼蘇格拉底要麼人被選作自變量;但它将不是必然的,假如柏拉圖或有死的被選作自變量。
然而,通過具體指定将被看作自變量的成份,這個困難能被克服,而且我們因此獲得如下的定義: &ldquo一個命題就一個特定的成份而言是必然的,假如當那個成份以任何能讓它依然有意義的方式被改變時它依然為真。
&rdquo。
我們現在可以把這個定義應用到上面所引的關于因果性的定義上。
顯然,自變量一定是前面的事件發生的時間。
因而,因果性的一個例子将是這樣的:&ldquo假如事件e1在時間t1發生,那麼事件e2将随之而來&rdquo。
這個命題旨在就t1而言成為必然的;所謂成為必然的,指的是,不管t1可能如何變化,這個命題都依然為真。
于是,作為一條普遍法則,因果性有如下述:&ldquo給定任意一個事件e1,就會有一個事件e2,且每當e1發生時,e2就會在之後發生。
&rdquo但是,在這一點能夠被認為是精确的以前,我們必須具體說明在e1之後多久e2才将發生。
因而,這個原理就變成了: &ldquo給定任意一個事件e1,就會有一個事件e2及一個時間間隔&tau,且每當e1發生時,e2會在一個時間間隔&tau之後随之而來。
&rdquo 到現在為止,我還不想考慮這個法則是真的還是假的。
眼下,我隻想揭示因果律被人們想象成什麼樣子。
因此,我将徑直來讨論上面所引述的其他那些定義。
我們無需在第二個定義上長時間滞留,原因有兩個。
首先,因為它是心理的:并非關于一個過程的&ldquo思想或知覺&rdquo,而是這個過程自身,才一定是在我們考慮因果性時與我們有關的東西。
其次,因為它是循環的:在把一個過程說成是&ldquo由于另一過程而發生的&rdquo時,它就引入了恰恰要被定義的那個原因概念了。
第三個定義顯然是最精确的;确實,在清晰性方面,它是完美無缺的。
但是,這個定義所斷言的原因和結果的時間相鄰性産生了一個重大困難。
任何兩個瞬間都不是相鄰的,因為時間序列是緊緻的。
因此,假如這個定義是正确的,那麼或者原因,或者結果,或者原因和結果兩者,一定會持續一段有限的時間;确實,根據其措辭方式,這個定義顯然假定兩者都持續一段有限的時間。
但那樣一來,我們就面臨一個困境:假如原因是一個在自身内包含變化的過程,那麼我們将會獲得(假如因果性是無處不在的)其前後部分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似乎隻有後面的那些部分才與結果相關,因為前面的那些部分與結果并不相鄰,也因此(根據定義)不能影響結果。
因而,我們将不得不無限地縮短原因的持續,而且無論我們可以縮短多少,都将依然還有一個在不改變結果的情況下可以被改變的前面部分,以至于以如此方式被定義的真實原因并未被獲得,因為我們将看到這個定義排除了原因的複多性。
另一方面,假如原因純粹是靜止的,在自身内不包含變化,那麼,首先,在自然界發現不了任何這樣的原因,其次,要是原因在前面任何時刻都滿可以變成結果,或者說滿可以在并未産生其結果的情況下依然如故地持續時,卻先平靜地存在了一段時間,之後突然迸發成結果,那似乎是奇怪的,而且奇怪得讓人無法接受,盡管單純從邏輯上講是有可能的。
因此,對原因和結果可以是時間上相鄰的這種觀點來說,這種困境是緻命的;假如存在原因和結果,那麼就像我們在上述對第一個定義的解釋中所假定的那樣,它們一定是被一個有限的時間間隔&tau分隔開的。
别的哲學家也給出了關于因果律的陳述,他們的陳述與上面從鮑德溫的第一個定義中引出的陳述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例如,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StuartMiu)說: &ldquo因果律隻不過是這樣的一種常見的事實,即人們通過觀察發現,自然界的每一個事實與先于它而發生的某個其他事實之間,具有一種不變的接替順序。
對因果律的承認,是歸納科學的支柱&rdquo。
注59 然後,柏格森正确地認識到哲學家們陳述的這條法則是沒有價值的,不過他繼續設想人們在科學中使用了它。
比如,他說: &ldquo現在有人主張,這條法則[因果律]意味着,每一種現象都是由其狀況所決定的,或換句話說,同樣的原因産生同樣的結果。
&rdquo注60 他又
每一個學派的每一個哲學家都猜想因果性是科學的基本原理或基本假定之一,然而足夠奇怪的是,在諸如引力天文學這樣的高級科學中,&ldquo原因&rdquo這個詞從未出現。
在其《自然主義與不可知論》(NaturalismandAgnosticism)一書中,詹姆斯·沃德(JamesWard)博士使得這一點成了控訴物理學的一個理由:他顯然認為,希望弄清關于宇宙的終極真理的那些人的任務應該是揭示原因,然而物理學甚至從未尋找過它們。
在我看來,哲學不應該承擔這樣的法定職責,而且物理學不再尋找原因的理由在于,事實上不存在這樣的東西。
我相信,因果律,像被哲學家們認可的許多東西一樣,是過去年代的一種殘留物;像君主制度一樣,它之所以能留存下來,隻是因為人們錯誤地設想它是無害的。
為了發現哲學家們通常是如何理解&ldquo原因&rdquo的,我查閱了鮑德溫(Baldwin)的《詞典》(Dictionary),并獲得了意想不到的報償,因為我發現了下述三個互不相容的定義: &ldquo因果性:(1)時間序列中的事件的必然聯系&hellip&hellip &ldquo原因(原因概念):任何可以包括在關于一個過程的思想或知覺中的東西,而所說的這個過程是由于有了另一過程而發生的&hellip&hellip &ldquo原因與結果:(1)原因與結果&hellip&hellip是相互關聯的術語;它們指謂任何兩個可區分的事物、階段或實在的任何兩個可區分的方面,而且它們彼此間是有關系的,以至于每當第一個不再存在時,第二個就緊随其後出現了,而每當第二個出現時,第一個才剛剛消失。
&rdquo 讓我們依次考慮這三個定義。
如果不先定義&ldquo必然的&rdquo,第一個定義顯然是無法理解的。
在這個标題下,鮑德溫的《詞典》給出了下述定義: &ldquo必然的:一種東西,若不僅為真,且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就是必然的。
因此,這個概念所包含的東西不隻是無理性的驅使。
存在一個一般法則,事物依這條法則而出現。
&rdquo 原因概念與必然性概念有着如此密切的聯系,以至于要是就上述定義慢慢道來,以圖發現(假如可能的話)它所能擁有的某種意義,将不算離題之舉,因為照現這個樣子,它遠未擁有任何明确的意義。
必須引起注意的第一點是,假如要把某種意義給予&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這個短語,那麼其主詞必須是一個命題函項,而非一個命題注58。
一個命題僅僅是真的或是假的而已,然後事情就完了:不可能存在任何&ldquo條件&rdquo問題。
&ldquo查理一世的頭被砍了下來&rdquo,在夏季正像在冬季一樣為真,在周日正像在周一一樣為真。
因而,當某個事物值得我們說它&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時,所說的這個事物一定是一個命題函項即一個包含變項的表達式,并且當其中的變項被賦值時,這個命函項就成了一個命題,而所提及的不同的&ldquo條件&rdquo于是就是那個變項所能擁有的不同的值。
因而,假如&ldquo必然的&rdquo意味着&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的東西&rdquo,那麼,&ldquo假如x是一個人,x是有死的&rdquo就是必然的,因為對x的任何可能的值而言,它都是真的。
因而,應該讓我們提出下述定義: &ldquo必然的是一個命題函項的謂詞,并意味着,對其自變量的所有可能的值而言,這個命題函項都是真的。
&rdquo 然而,不幸的是,鮑德溫《詞典》中的定義說,必然的東西不僅僅&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而且是&ldquo真的&rdquo。
現在,這兩個定義是不相容的。
隻有命題才能是&ldquo真的&rdquo,而且隻有命題函項才能&ldquo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rdquo。
因此,照現在這個樣子,這個定義是沒有價值的。
這裡所意味的東西似乎是這樣的:&ldquo一個命題是必然的,當它是一個命題函項的一個值,且該命題函項在所有條件下都為真,即對其自變量的所有值而言都是真的時。
&rdquo但是,假如我們采納這個定義,那麼,視我們從命題中選出來并被當作命題函項之自變量的項的不同,同一個命題将有時是必然的,有時是偶然的。
例如,&ldquo假如蘇格拉底是一個人,那麼蘇格拉底是有死的&rdquo是必然的,假如蘇格拉底被選作自變量;但它将不是必然的,假如人或有死的被選作自變量。
再者,&ldquo假如蘇格拉底是一個人,那麼柏拉圖是有死的&rdquo将是必然的,假如要麼蘇格拉底要麼人被選作自變量;但它将不是必然的,假如柏拉圖或有死的被選作自變量。
然而,通過具體指定将被看作自變量的成份,這個困難能被克服,而且我們因此獲得如下的定義: &ldquo一個命題就一個特定的成份而言是必然的,假如當那個成份以任何能讓它依然有意義的方式被改變時它依然為真。
&rdquo。
我們現在可以把這個定義應用到上面所引的關于因果性的定義上。
顯然,自變量一定是前面的事件發生的時間。
因而,因果性的一個例子将是這樣的:&ldquo假如事件e1在時間t1發生,那麼事件e2将随之而來&rdquo。
這個命題旨在就t1而言成為必然的;所謂成為必然的,指的是,不管t1可能如何變化,這個命題都依然為真。
于是,作為一條普遍法則,因果性有如下述:&ldquo給定任意一個事件e1,就會有一個事件e2,且每當e1發生時,e2就會在之後發生。
&rdquo但是,在這一點能夠被認為是精确的以前,我們必須具體說明在e1之後多久e2才将發生。
因而,這個原理就變成了: &ldquo給定任意一個事件e1,就會有一個事件e2及一個時間間隔&tau,且每當e1發生時,e2會在一個時間間隔&tau之後随之而來。
&rdquo 到現在為止,我還不想考慮這個法則是真的還是假的。
眼下,我隻想揭示因果律被人們想象成什麼樣子。
因此,我将徑直來讨論上面所引述的其他那些定義。
我們無需在第二個定義上長時間滞留,原因有兩個。
首先,因為它是心理的:并非關于一個過程的&ldquo思想或知覺&rdquo,而是這個過程自身,才一定是在我們考慮因果性時與我們有關的東西。
其次,因為它是循環的:在把一個過程說成是&ldquo由于另一過程而發生的&rdquo時,它就引入了恰恰要被定義的那個原因概念了。
第三個定義顯然是最精确的;确實,在清晰性方面,它是完美無缺的。
但是,這個定義所斷言的原因和結果的時間相鄰性産生了一個重大困難。
任何兩個瞬間都不是相鄰的,因為時間序列是緊緻的。
因此,假如這個定義是正确的,那麼或者原因,或者結果,或者原因和結果兩者,一定會持續一段有限的時間;确實,根據其措辭方式,這個定義顯然假定兩者都持續一段有限的時間。
但那樣一來,我們就面臨一個困境:假如原因是一個在自身内包含變化的過程,那麼我們将會獲得(假如因果性是無處不在的)其前後部分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似乎隻有後面的那些部分才與結果相關,因為前面的那些部分與結果并不相鄰,也因此(根據定義)不能影響結果。
因而,我們将不得不無限地縮短原因的持續,而且無論我們可以縮短多少,都将依然還有一個在不改變結果的情況下可以被改變的前面部分,以至于以如此方式被定義的真實原因并未被獲得,因為我們将看到這個定義排除了原因的複多性。
另一方面,假如原因純粹是靜止的,在自身内不包含變化,那麼,首先,在自然界發現不了任何這樣的原因,其次,要是原因在前面任何時刻都滿可以變成結果,或者說滿可以在并未産生其結果的情況下依然如故地持續時,卻先平靜地存在了一段時間,之後突然迸發成結果,那似乎是奇怪的,而且奇怪得讓人無法接受,盡管單純從邏輯上講是有可能的。
因此,對原因和結果可以是時間上相鄰的這種觀點來說,這種困境是緻命的;假如存在原因和結果,那麼就像我們在上述對第一個定義的解釋中所假定的那樣,它們一定是被一個有限的時間間隔&tau分隔開的。
别的哲學家也給出了關于因果律的陳述,他們的陳述與上面從鮑德溫的第一個定義中引出的陳述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例如,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StuartMiu)說: &ldquo因果律隻不過是這樣的一種常見的事實,即人們通過觀察發現,自然界的每一個事實與先于它而發生的某個其他事實之間,具有一種不變的接替順序。
對因果律的承認,是歸納科學的支柱&rdquo。
注59 然後,柏格森正确地認識到哲學家們陳述的這條法則是沒有價值的,不過他繼續設想人們在科學中使用了它。
比如,他說: &ldquo現在有人主張,這條法則[因果律]意味着,每一種現象都是由其狀況所決定的,或換句話說,同樣的原因産生同樣的結果。
&rdquo注60 他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