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蒙古統治下的中國社會,1215—13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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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ldquo儒&rdquo,包括那些有望當官、實際當官和已經引退了的人物。

    儒在中國曆史這一時期是指接受孔孟之教或是有文化修養的人;在宋代社會,個人最高的獎賞、最大的滿足是成為儒。

    &ldquo儒&rdquo這個詞不僅限于紳士階層,最受尊重的畫家是儒士藝術家,最有知識的醫生是儒醫,甚至軍事将領也努力争取得到儒将的稱呼(但宋朝的軍事力量卻沒有明顯的加強)。

    國家通過各種法律、經濟以及制度上的調整,承認并鼓勵這一趨勢。

    這一自然形成的社會領袖集團因此而與宋朝的存亡有最大的利害關系。

    他們發現他們的理想在中國北部甚至得到外族征服者女真金朝的有力支持。

    即使當北方已落入蒙古人的先遣部隊手中時,南宋儒士們的心中仍充滿自信。

    而在蒙古征服所帶來的社會變化中,他們喪失的最多,感到的痛苦也最大。

    [15] 草原遊牧社會的組織是迥然不同的。

    雖然從實踐上看,有能力的軍事領導人大可派上用場,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對來說是對有非常能力的人開放的,但他們的部落軍事社會是按以下的原則和理想組織起來的:封閉的社會階層,世襲的特權(即使最初是憑個人功績掙得的),世代相承的職業和地位,以及根據實際的或者傳說的血統把人們分為不同類别。

    蒙古人将這樣一種社會制度帶到中國,并力圖以此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務。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與他們的現實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們對社會的期望卻與漢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征服民族帶來了如此不同的組織社會的經驗,使處在征服民族統治之下的那一社會發展階段的漢人受到的震驚比以往中國曆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大。

    元代社會史可引出許多有興趣的問題,比如經過不斷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樣将自己的統治經驗運用于統治中國的,他們的主張在中國社會得到實施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漢人是如何抵制和适應蒙古人的統治原則的,這個前所未有的環境給中國的社會基礎帶來的持久變化究竟達到了何種程度。

     元朝是處于漢人統治的宋朝與漢人重建統治的明朝之間的外族統治時期。

    明初的政治格局同宋代的對比是極其強烈的,這一點十分明顯;人們可以将這種現象解釋為相當程度上蒙古人統治的累積性結果。

    但是中國社會的結構或精神所經曆的深刻而持久的變革,除去其中的某些變化(并不是所有的變化都是機能失調或阻礙生産的)可以觀察到影響外,就遠不是那麼清楚了。

    可以肯定,漢人中的許多文化精英對元朝統治給他們所崇尚的社會與政治生活模式帶來的中斷是痛苦的,但與此同時,他們又強烈地傾向于将注意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與中國曆史的連續性上,從而忽視或低估這種中斷的累積性後果。

    重複一遍我們先前談到的一點,我們在閱讀當時人的感想時必須格外謹慎,要加以分析。

     經曆了1215年至1234年間對中國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後不久,蒙古人在中國的統帥就在大汗窩闊台(1229&mdash1241年在位)與蒙哥(1251&mdash1259年在位)遙控下,開始醞釀一套方案來區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并剝削後者以支持他們在歐亞大陸的作戰。

    &ldquo進行括戶是蒙古人努力動員帝國中定居地區人力财力的關鍵,戶口登記的目的在于便利賦稅的征調,識别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

    &rdquo[16]為了管理财政而進行戶口登記的主張來自漢人,蒙古人最初知道這項措施很可能是在與哈剌契丹(西遼)接觸的時候。

    女真征遼時西逃的漢化契丹人在12世紀初創立了西遼,而中國新疆的畏兀兒人給哈剌契丹和13世紀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

    [17] 在中國,蒙古人采用了他們自己的統治方法和他們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統。

    在征服中國的最初幾十年中,他們應用的原則與他們在其他地區進行征服時的原則别無二緻:把被俘的人民與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們的戰利品,僅僅是一筆财産,因而将其淪為奴隸。

    戰場上進行掠奪是蒙古士兵的權利。

    地産連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統統被當作賞賜而獎給軍事将領和統治者的親信。

    由主要軍事首領構成的最高階層,其賞賜形式是封地,諸王也經常得到封地。

     在進行征服的遊牧社會内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領導地位,但他們在建立帝國的過程中迅速地接納了許多合作者。

    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時,蒙古人的戰争機器中已經包括了很多内亞和西亞人(色目人),這些人并不是來自蒙古草原的遊牧部落,而是來自廣大的沙漠綠洲中的定居社會或者其他一些國家。

    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則是自願地與蒙古人結合起來。

    他們之中不少人作為偉大征服事業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權地位,并承擔着責任與義務。

    在漢文記載中,他們被稱作諸國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

    這些詞語譯成英語時常常被不太嚴格地寫作&ldquo西亞人&rdquo,因為他們中的大多數實際上屬于中國以西地區的各民族。

     在這些色目人中,數量與作用都占優勢的是畏兀兒人。

    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強制方法兼并他們時,他們就自願地宣布自己為屬國,從而與蒙古人之間有了一種特殊的關系。

    [18]畏兀兒人曾于8、9世紀創立過一個強大的遊牧國家,那時他們與唐朝的關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敵對。

    9世期中期他們被迫西遷至中國新疆,此後又幾經輾轉。

    他們在富庶的綠洲耕作、經商,成為定居民族。

    他們也開始放棄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聶思脫裡教),13世紀時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又昄依了伊斯蘭教。

     畏兀兒人本身具有豐富的漢人行政管理的知識,他們成為經商、理财及文官政府機構中的專家,在他們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漢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遼國服務。

    他們采用從叙利亞文發展而來的一套字母書寫自己的突厥語,從而有了文字。

    畏兀兒人作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幹的鬥士和掌握讀寫技術的專家,與蒙古人建立了緊密的關系,這一關系注定了蒙古人很願意依賴他們的幫助來統治中國。

    在歸入色目人的二十個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兒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國法律上承認的第二等人。

    随着蒙古人對北部中國的兼并和其後對整個中國的占領,又在法律上出現了另外兩等人。

    在蒙古人統治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劃分在範圍上有了定義并被宣布為永久性的,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統治下都未曾有過的。

    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後的20年内,有兩千多萬定居人口,主要是華北的漢人,也有西夏的黨項人、渤海人、高麗人以及中國北方的其他居民,都處于蒙古人的統治之下。

    [19] 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這些新被征服的屬民被稱為&ldquo漢人&rdquo。

    而對于漢人來說,這個詞本身指的則是整個漢文化共同體或漢民族共同體;當時在法律上被稱為漢人的蒙古屬民中的絕大部分當然也是漢人。

    但是這個詞又被用來指所有曾經在中國北方的金朝統治下的屬民,不管他們是不是漢族,也不管他們是不是遊牧民。

    [20]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規定下來,這就是&ldquo南人&rdquo,它專指5000萬以上的南宋遺民。

    [21] 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

    在統治中國的初期,蒙古人試圖通過頒布法律來創建一種與漢人的社會結構、社會意識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會秩序。

    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按種族集團分為四等,似乎并沒有系統地正式宣布過。

    但是即使在對人數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種機構的設置和為實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項規定,都已充分考慮了這些區别,并且從法律上加以強化。

    它們确實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個世紀之後元朝滅亡為止。

    這些規定被歧視性地用于所有與國家有關的規範人民生活的各項事務中:它們能影響賦役,決定選派官員的資格條件,決定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的不同權利、特權和量刑輕重,确定可否免除義務,同時,這些規定還可作為授予各種特權的基礎。

    在這個制度中前兩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與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帶給士大夫的特權與優待相當,但文官的地位要經過科舉成功才能赢得。

    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慮個人成就,它是世襲的,在原則上一切個人或家庭都逃脫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

    它是維護統治者利益的一種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賴的合作者的幫助并給其獎勵,使他們擔當起基本的軍政任務,而讓被征服者保持服從的地位,不構成威脅。

    當蒙古人還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規模的征服時,為了處理從未有過的繁多緊迫行政事務,他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恰在這個過程中,四等人的制度産生了。

    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奪為目的時,它代表了一種進步,因為它體現了某種感性認識:對組成社會的各個集團,應在作用與義務、獎勵與責任等方面給予明确劃分。

     我們看待四等人這一制度,應将它與蒙古人實行的頗為複雜的戶計制度聯系起來。

    [22]戶計制度這一手段既是種族社會四等人制度的補充,又是它的延伸。

    戶計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屬民都以一定職業按戶劃分。

    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漢族,不管屬于漢人還是屬于南人,都根據他們對于統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類。

    有一個學者列出了83種戶計的表格。

    [23]這些分類标明了特殊的技藝與生産功能,為的是保證這些劃定了戶計的後代能夠繼續他們各自的職業,這在中國制度史上是沒有先例的。

    在這兒我們看到的是一個遊牧的完全軍事化的部落社會,有選擇地采用各種建議與經驗,就能夠在管理一個全然不同的社會時,創造出一種十分複雜的、有關社會地位與生産功能的制度并對其進行監督。

    雖然四等級社會階級制度以及對不同行業戶籍的确定在對社會尤其是對社會變革的認識上是短視的,但它們仍代表了一種并非無足輕重的成就。

    我們應當從蒙古曆史的基礎以及在中國社會史的範圍内對此加以評價。

    [24]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隻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元朝強加的社會階層以及世代相襲的職業、地位的企圖并沒有成功地實現,也許它不可能成功地實現;也沒有積極地加以維持,因為它顯然違反常規。

    可是它并未被放棄。

    它使最好的行政管理人員遇挫,使被統治者惱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礙,可是卻一直握到了元朝滅亡,甚至還影響了随之而來的明代制度的發展。

     但是我們此處的興趣是要理解元朝統治的所有特殊條件是如何影響漢人生活的。

    蒙古人和色目人組成的兩級特權階層壟斷了通過社會地位與權力而獲得的利益,這直接沖擊了舊的具有學問與修養的漢人精英階層的存在,沖擊了他們在政治與社會上作為領袖的傳統。

    對此,他們的反應不盡相同,從苦澀的抱怨與蔑視,到猶豫地或被動地接受。

    但是,最終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接受了元朝統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較為屈辱的環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敵他們的人的低級助手。

     在漢人儒士适應調整過程中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外族上層掌握真正權力的現實,既沒有消除中國社會對文人的崇尚,也沒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來屬于社會上層的那些人的經濟實力。

    就是說,漢人士大夫們盡管與高官無緣,但仍舊被百姓看作是地方社會的領袖。

    隻要翻一翻當時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幹擾老百姓心目中所認為的社會精英&ldquo應有的&rdquo資格。

    那些擁有土地或靠經商緻富的漢人在蒙古人統治北方的最初幾十年雖然被沒收了财産,但是有很多事例說明,到忽必烈時期他們财産的安全程度與宋朝統治時相比并無明顯的降低。

     事實上,在13世紀最後幾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統治制度化了的新條件下,同時存在着兩個精英集團:一個是法律上的,另一個是事實上的。

    一開始,前者得勢,後者心理上受到極大壓抑,物質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剝奪。

    但是對于舊有的漢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損較重的北方的,還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損較輕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沒有任何消滅他們的企圖,也沒想對社會秩序進行革命。

    原來的漢人精英被迫适應粗暴的、不舒服的環境,而且大多數人都這麼做了,其中有些人還事業有成。

    但也有不少人作為個人而不是有組織的政治陰謀分子,對這種征服進行嘲諷,不承認元朝。

    更多的則是消極抵抗或隐居不出,成為傳說或神話的題材。

    [25]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産生了一種強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紀70年代忽必烈的軍隊征服南宋疆域時,精忠報國的精神表現得尤為強烈。

     有一個流傳甚久但卻缺乏充分根據的說法是忽必烈征服時期強加給中國社會的&ldquo十類劃分&rdquo。

    根據傳說,蒙古人和色目人當然優于漢人而不在這個系統之内。

    頭兩類為官和吏,第八類是妓,儒為第九類,丐被劃為第十類,是社會上最低下的一類人。

    半個世紀之前,有人作了明确的論證:雖被經濟上的不穩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壓抑所困擾,中國社會等級中事實上的精英,在社會中仍是一個優越的階層。

    [26]他們不再可能通過科舉考試取得地位、官職和财富。

    他們被迫與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現出各種高尚的與不那麼高尚的動機。

    但是漢人儒士在蒙古統治下存在下來了,并保留了他們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時代的壓力與機會下不是完全沒有改變。

     必須指出,盡管社會的四等級制度沒有消滅以前存在的中國精英階層,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國人都降到一個低下的經濟水平上,但這一制度也沒有保證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獲得優越的經濟地位。

    盡管他們在法律上保有許多種特權,但這兩類上等人中的經濟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貧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漢人。

    他們中的富人自然和與他們相當的漢人結為聯盟,而他們中的窮人也像處于低下階層的漢人那樣忍受着同樣的貧困。

     蒙古人有關民族歧視的規定的一個主要後果(雖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漢人精英的賦閑或無所事事這樣一種大環境,但卻沒有破壞這個集團的群體意識和内聚力。

    蒙古人是想将漢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職位之外,不讓文官系統成為不能控制的漢人行動的舞台。

    至于這個漢人精英集團在失去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後能否仍舊在社會上作為精英集團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關心的了。

     有元一代,僅僅有很少的幾個漢人曾在政府中任較高的官職。

    終于,做如此嘗試的漢人越來越少了。

    按漢人的标準有資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數人對于不允許他們獻身于仕途感到洩氣。

    政府的各機構同時設兩個長官,較高的職位與權力都給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對他們并不要求具備實際的資格,而這些資格卻是等而下之的漢人通常必須具備的。

     如同那些嚴格的等級規定導緻了漢人精英的漠不關心一樣,在這一環境下的公衆生活也是冷漠的。

    一方面,從傳統的觀點來看,它扭曲了官場的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認為是儒士的人改變了對職業的選擇,很多人不得不轉而去從事各種本不願從事的職業。

    其中那些能夠負擔得起閑散生活開支的人常常鑽進藝術、學術和經典作品中去,或者是過着醉生夢死的生活。

    當然,更多的人負擔不起過這樣的生活,他們必須找工作。

    他們有文化,可以去從事某些卑微的職業,如當職員、教師、醫生、算命先生,或者從事更低下的職業。

    一些人昄依佛教或道教,縱使不出家的話,他們也與當地的宗教組織保持着聯系。

    當把做官作為惟一的職業理想而&ldquo暫時&rdquo不能實現時,當這種标準的認識影響因此而削弱時,元代那些想當而當不上士大夫的人往往會有奇怪的失落感。

     儒戶 一些知識精英在括戶中被劃為&ldquo儒戶&rdquo,這是為他們的命運做出的新安排,被劃為這一類的人的社會責任就是&ldquo研習以備任用&rdquo。

    元代社會制度的這種特殊現象值得進一步探讨。

    [27]&ldquo儒戶&rdquo這個詞在元代律令中具有特定的意義,表示劃入那類戶口的人有希望作為中間等級而成為吏員,也就是這一世襲職業的成員有義務世世代代提供這種特殊的服務。

     &ldquo儒戶&rdquo這樣一種概念,以前是沒有聽說過的。

    在蒙古人統治北部中國最初的幾十年,與這一劃分類似的特殊的戶籍,還規定有以佛教、道教、聶思脫裡派、答失蠻(穆斯林)以及陰陽先生、術士、薩滿教和其他宗教信仰确定的戶籍。

    蒙古人以優待、獎賞和免稅來鼓勵所有的宗教專職人員。

    當某一派得到什麼好處時,其他的派别也競相提出要求,往往就可以得到同等的待遇。

    但是儒士并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宗教派别的成員,常常鄙視專業的宗教人士。

    可是,宗教在那時的漢語中稱作教,猶如孔教。

     對于蒙古人來說這種類推無疑是夠準确的了,所以在非常特殊的條件下,根據向大汗窩闊台的建議,儒士們被賜予了這種職業上的劃分。

    随着蒙古人在13世紀30年代完成了平定金朝的戰争,一種殘酷的命運降臨到老百姓頭上。

    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在戰場上得勝的将領們可以搶掠财産、牲畜和人口,把人變為他們的奴隸或家奴,一點也不考慮這些人原來的身份。

    耶律楚材[28]是窩闊台朝廷的一位高度漢化的契丹人謀士,他目睹蒙古人不能更有目的地利用人才而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于1238年建議在戶計制度中加上&ldquo儒戶&rdquo這一項。

    在這之前他就為儒士争取到了免除賦役的規定,同樣是以佛教徒和道士所受優待作的類推。

    這個新的戶籍類别劃分确實是給了他們好處,在當時是一個重要的策略上的巧妙考慮。

    直到130年後元朝滅亡,這一規定一直在起作用。

     戶籍類别劃分起初使文人們在如此巨大不幸的年代中得到了一些保護,以後又成為元朝制度的一個固定部分。

    耶律楚材的意圖是利用這個特殊的戶籍分類作為起步,然後系統地以這些受到保護的文人來充實整個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

    在實現這個較大的目标方面他沒有成功。

    他在朝廷的影響下降了,而1243年他死之後的一段時間裡,沒有一個具有較大影響的、在政府中有地位的人同情儒士并為他們說話。

     在大汗蒙哥(1251&mdash1259年在位)統治時期,忽必烈&mdash蒙哥的弟弟,未來的大汗,蒙哥在漢地的代理人&mdash&mdash擔負着統治北部中國的責任。

    在這件事上他接納了儒士們的意見。

    13世紀50年代初,他公布了保護儒戶的規定,然後努力尋找那些在蒙古征服金朝過程中淪為奴隸的文人并解放他們。

    政府答應免除儒戶的主要稅務并給予其他優待,這使得申請儒戶地位的人猛增。

    配不上這一地位的富戶就向當地官員們行賄,由此引起蒙古官員的指責,導緻了考試的實行。

    通過考試,1276年在中國北部有将近4000戶得到儒戶的資格。

     到1275&mdash1279年征服南宋的時候,對儒家文人的态度比四十多年前在北部時好多了。

    明文規定軍事将領不得在戰場上抓捕和奴役儒士。

    地方官府受命評定哪些戶有資格成為儒戶,軍事機構要聽從這些決定。

    此後十多年中對儒戶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這也是将南宋漢族人口納入統治範圍的一部分。

    最後,又宣布1290年括戶時登記為儒戶的将永遠保持這一世襲身份。

    粗略的估計表明,在南方有10萬儒戶。

    加上北方的4000戶,合起來還不到總登記戶數的1%。

    以上是元朝早期這個制度發展的大緻情況。

     儒戶登記出現了很多異常情況。

    傳統上,儒士們以屬于&ldquo書香世家&rdquo為驕傲。

    所以,他們能夠接受世襲服務這樣的觀念,但是在孔子學說中他們找不到這樣的說法:保護那些本身不夠資格卻又廁身其間的人,或排斥那些本人有天才卻沒出生在這樣家庭的人。

    此外,在國家看來,他們與和尚、陰陽先生們是差不多的,被認為是一個有組織的宗教派别的教士,這種聯系使他們感到身份被降低了。

     在儒士們眼裡,這一制度的最大缺點是沒有使他們成為保證通向高官的一個優越階層。

    雖然這一制度能夠保證對經書有一定研修的某些個人在需要時在政府中任職,但它不能提供這樣的條件,即那些學術上傑出的人應當自動地在政府中任職。

    簡言之,它不能取代廢除了的科舉制度。

    那是因為有元一代,重要的官職大都留給了蒙古人和色目人,或者世襲,或者在任命時受到優待。

    政府需要大批熟悉行政機構中傳統公文程序的漢人,但是在這些職位上的漢人的高升機會卻是極其有限的。

    那些出身于經過特别劃分的儒戶并受過教育的子弟還不得不低聲下氣地在當地政府的官員手下充當書吏,或充當官職很低的地方教官,這兩種情況都使提升的前景暗淡。

     另一方面,儒戶這一身份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盡管津貼的數量、免除賦役的種類很不相同。

    那些有限的優遇與宋、金時代做官所帶來的經濟上的保障當然是不能相比的。

    儒戶比社會階梯的底層要高得多,但他們比起頂層來卻又低得多了。

    他們對經濟上的利益遠遠不能滿意,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