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代政府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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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元代政府結構的形成發生在忽必烈(世祖,1260&mdash1294年在位)統治期間。
盡管有元一代政府組成機構的功能與形成一直在變動之中,但忽必烈時創建的政府官僚機構的基本組成因素一直保持到1368年元朝結束。
在政府的創建中,忽必烈本人提出了許多新的設想。
為了創造一個反映各種文化的官僚系統,他注意聽取漢人、契丹人、女真人、畏兀兒人、吐蕃佛教徒以及蒙古人的建議。
元朝官僚機構所用的正式名稱可能會導緻這樣的結論:忽必烈不過是建立了一個近于純漢化結構的政府。
但實際上,元朝官僚機構是由各種不同的政治與文化因素相混合而組成的。
即使是元朝官僚機構中的&ldquo純漢&rdquo因素,也能追溯到契丹人的遼朝、女真人的金朝以及漢人的唐、宋各朝政府。
在忽必烈早期朝廷中影響最大的漢人是劉秉忠(1216&mdash1274年)。
劉秉忠是禅宗佛教徒,是蒙古皇帝的心腹。
在劉秉忠與王鹦(1190&mdash1273年)、姚樞(1201&mdash1278年)、許衡(1209&mdash1281年)等一小批漢人謀士的指導下,在忽必烈朝的最初十年内,建立了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
[1]行政、軍事與監察機關之間的三足鼎立、權力平衡的中國傳統方式并沒有改變(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建立了中書省處理行政事務、樞密院負責軍事事務、禦史台負責政府内的檢查監督的機制。
[2]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的實際功能方面,我們看到軍事與民政的管轄範圍有很大的重疊。
漢族文士們對這種重疊有很多批評,而重疊的根源則在于蒙古人傳統上把軍事部門和軍隊将領倚靠為政府的核心。
盡管蒙古人傾向于将權力賦予軍隊,但他們在中國還是創立了一個自成體系的文職官僚系統。
在忽必烈統治時就形成的元朝文官機構的最上層是中書省。
雖然窩闊台(太宗)于1231年首創中書省,但如同元朝政府大多數機構一樣,隻是在忽必烈統治下,中書省才有了十分明确的權限。
中書省是整個文官官僚機構的神經中樞。
在元朝的組織結構中,就聯系與控制方面而言,其大多數部門都最終對中書省負責。
例如,軍隊将領與監察系統的高級官員以外的人寫的所有奏折都要通過中書省送呈皇帝。
反過來,中書省也有權薦舉官員,草拟诏書,并奏請皇帝批準。
除了作為聯絡中心外,中書省事實上對帝國範圍内所有的文職官員的任命都有控制權。
但是,軍隊、監察、宣徽院、宣政院和世襲的投下的職位則通過它們各自的系統來進行。
在元代不同時期,還建立過尚書省,結果被廢置。
但元朝從來沒有運用過唐代存在過的三省制度,即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
[3]元朝中央政府沒有依靠三省而隻是一省,這點與女真人的金朝極為相似,金朝于1156年取消了三省中的兩個,而僅留下尚書省,下設六部。
僅依賴一省而不是三省,并不能作為元代政府中央集權的象征。
很多其他因素都不利于中央集權。
明顯的有,軍事官僚機構侵犯文官權限範圍的趨勢;處于政府正常控制之外的那些半自治的投下的存在;以及地區與地方官員無視聯絡與控制的金字塔結構,而給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中書省的最高長官是中書令,在忽必烈朝這一職位由皇太子充任。
由于有元一代中書令一職經常空缺,中書令以下的兩個官員右丞相與左丞相事實上成了帝國職務最高的長官。
他們直接控制六部&mdash&mdash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在忽必烈時代正式建立起來的六部之中,吏部也許是最有影響的,因為它有任命全部帝國文官的功能。
那些與普通百姓有直接接觸的地方文官們定期由吏部進行考評,決定其晉升、降職或遷調。
這些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應該是30個月(若在京)或三年(若在行省),但在制度的實際執行中,常出現任期長得多的例子。
戶部掌管人口統計、賦稅記錄、國家财政、鈔币以及官府制造業。
戶部的一個最重要的職責是對元代典章中有關紙鈔的詳細規定加以實施。
由于元政府下定決心在帝國範圍流通紙鈔,印刷與管理紙鈔的程序是相當粗放式的。
政府對此深為不安,這可以從僞造紙鈔要判處死刑這一事實得到證明。
[4] 就政治與經濟的權力而言,禮部的權限比吏部、戶部窄得多。
宮廷儀式、音樂、聚會和祭祀等由禮部各部門負責,此外還有諸如追封廟号、供應禦膳、制造玉玺之類事宜。
但禮部的權力不僅僅限于宮廷禮儀,它還延伸到制定限制浪費的法令以及婚喪儀式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面。
而且,禮部負責支持元代中國所有不同民族實行各自的禮儀的權利,别的民族不必向漢族标準看齊。
例如,畏兀兒人被要求按照自己的禮儀行喪;如果他們無視自己的風俗而按漢人風俗行喪,他們的财産就會被沒收。
[5]禮部還負責管理國家所屬的學校和對宗教設置作出規定。
[6] 六部之中的兵部最不重要,因為元代真正的軍事權力在樞密院。
1263年建立的樞密院,是一個獨立的最高軍事機構,而兵部僅是文職官僚機構中書省的下屬部門。
《元史·兵志》在叙述元代軍事組織機構時甚至不提兵部,僅說&ldquo立樞密院以總之&rdquo[7],從這裡完全可以反映出兵部的微不足道。
一切軍事機關,包括宿衛,在軍事指揮系統中都是對樞密院負絕對責任的。
兵部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軍屯人口、驿站人事,調撥軍事所需牲畜,并監督驿站的供應。
但是到了1320年,兵部對驿站的管轄權轉給了通政院,通政院是1276年成立的獨立于軍事系統之外的專門綜理驿站事務的機構。
總之,兵部的無權反映了蒙古人不願意将他們的軍事建制置于政府的文官機構之下。
将權力放在樞密院,元統治者就能夠将軍事事務與文官系統區别開來,對文官保密。
事實上,《元史》對樞密院的描寫,一開頭就說它&ldquo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rdquo[8]。
刑部的職責在于起草刑法政令,複審涉及死刑的案例,登記罪犯家屬與注冊沒收物品。
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元代刑部的地位更為重要,因為它取代了以往大理寺的案件複審權。
大理寺是在北齊和隋朝創建的,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而元朝卻沒有大理寺。
從1283年至1285年很短的一段時間裡大理寺曾僅僅在名義上存在過,實際上是臨時代替了都護府。
[9]這樣,沒有大理寺,由刑部來作出與執行司法決定,這些司法決定隻有中書省或皇帝本人偶爾修正一下。
元代司法系統中刑部地位很高,但其權力并未延伸到與蒙古人和畏兀兒人有關的案件中。
大宗正府審斷涉及蒙古人的案件,而有關畏兀兒人與其他色目人的案子則由都護府審斷。
不同的民族按照各自的法律與風俗來判決。
[10]因此,蒙古斷事官劄魯忽赤在宗正府内解決蒙古人發生的糾紛。
如果涉案人來自不同的民族,就由漢人與蒙古人混合組成一個審判組來裁決。
1328年以後,此類案件由宗正府處理。
六部中的第六個是工部。
其職責是監管官府作坊,修築城堡,選調國家工匠,铨選工匠官,征募政府工程所需勞力。
自隋唐以來,六部一直是傳統的中國中央政府的一部分。
因此元朝六部的存在往往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元朝官僚行政機構是漢化了的。
但是從這些部的實際功能中,卻反映出蒙古人是如何按照其優先考慮與方針而将這些機構進行了改造。
例如,兵部的架空以及對刑部管轄權的限制就是蒙古人進行改制的例子。
蒙古人的地方行政管理與标準的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差别頗大。
蒙古人大量運用分支機構,在類似中央機構的名稱前加上前辍詞&ldquo行&rdquo字,建立起行中書省或行省以及行樞密院。
蒙古人不是内亞民族中第一個依靠行政分支來統治帝國的。
三國時期(公元220&mdash264年)的魏首先使用&ldquo行台&rdquo這一術語,指的是地方軍事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都是臨時設置的。
[11]為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作出先例的最重要的是金朝的行台尚書省,女真人的金朝在各地建立此機構以監視當地軍政兩方面的事務。
[12] 在元代,行政機關的分支有長久與臨時兩種類型。
[13]中書省和禦史台通過永久性的行中書省和行禦史台在地方一級行使其權力。
而樞密院僅僅在軍情緊急時才設行樞密院,而且緊急情況一旦解除,這些行樞密院也就被撤銷。
在元朝初期,當軍事當局和民事當局集中精力鞏固自己權力的時候,一些其他的臨時分支機構也曾在地方上建立過。
如1263年下令在陝西建置行戶部,負責征收當地賦稅。
[14]1276年在華北大名府也設置了行戶部以印刷紙鈔在江南流通,因為中國南方馬上就要被占領了。
[15]1274年行工部的建置,負責管轄兩千多名曾逃離其主人的驅口。
[16]但是這樣臨時的地區性的部門僅是一些例外,元代史料中沒有吏部、禮部、兵部或刑部通過分支機構或地方機構行使權力的記載。
永久性的行中書省(或稱行省)總共有11個,是在忽必烈時期正式建立的,為的是進行行政區的管理,撫綏邊疆地區,管理漕運,在地區一級全面負責軍、政事務。
在聯絡與控制的結構中,行中書省直接聽命于中書省。
開始,在忽必烈繼位之前的幾十年中,蒙古人還處在安定華北的過程中,一些兼管軍、政的長官被稱為行省,但是這些人的實際職責并未以條例固定下來。
前忽必烈時期,這些行省的官稱有時可以與達魯花赤及留守互換。
盡管在忽必烈時代軍民分治得到鞏固,但在行省一級軍政管轄是合一的。
行省對國内戍軍的大部分都有統帥權,但在緊急軍事情況下要臨時設置行樞密院統管軍隊。
至少在1287年與1309年,行中書省兩次在短期内被稱為行尚書省,以後又恢複其本來的名稱。
這種名稱的變換在元代制度史上是很典型的。
我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機構名稱的改換,通常沒有伴随着實際功能的變動。
一些曆史學家曾強調行中書省對中書省的獨立與自主,但元代史料卻很少有材料來證實這一觀點。
在叙述行中書省的職責與機構時,《元史》間接提到它們有權根據需要任命自己的書吏、通事、知印、宣使以及衙門中的其他一些低級人員,但還沒有證據說明行省進而對級别較高的或者更重要的行政官員有任命權。
[17] 元代文官政府與早先的中國文官政府的不同之處在于京都以下的多層次政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中文官官職的冗雜。
這樣,行省以下依次為:道、路、散府或府、州、縣,以及路或府之下被稱為錄事司的特别區。
在行政寶塔層中,并不是在每一層都必有下屬機關。
換句話說,11個行省中的8個直接管轄府,它們中間沒有路一級機構。
而甘肅等處行中書省除了管轄7個路以外,還直接管轄兩個州。
高麗行省,即征東等處行中書省,其下屬政府機構又有所不同,因為在元代高麗國王曾充任中書省左丞相,被授予權力選派自己的下屬。
[18]在蒙古人第二次東征日本失敗的1281年,日本行中書省曾短暫地存在過。
[19]不用說,這個短命的行省在日本既無職任又無權力;它的設立僅僅反映了蒙古人對于東征的樂觀,以及他們利用高麗作為侵日基地的意圖。
統轄蒙古本土的嶺北行省的組織亦與其他行省不同。
盡管嶺北地域廣闊,嶺北行省下并無特别機構,僅設和甯路這一行政機構而已。
行省以下一級為道。
那些由宣慰司管理的道,作為地區一級軍政總管是十分重要的。
宣慰司本身掌管邊疆的軍務,監督當地的軍隊調動及其物資供應。
作為政府的一個地區性機關的道,其部分職能與禦史台有關。
禦史台的肅
盡管有元一代政府組成機構的功能與形成一直在變動之中,但忽必烈時創建的政府官僚機構的基本組成因素一直保持到1368年元朝結束。
在政府的創建中,忽必烈本人提出了許多新的設想。
為了創造一個反映各種文化的官僚系統,他注意聽取漢人、契丹人、女真人、畏兀兒人、吐蕃佛教徒以及蒙古人的建議。
元朝官僚機構所用的正式名稱可能會導緻這樣的結論:忽必烈不過是建立了一個近于純漢化結構的政府。
但實際上,元朝官僚機構是由各種不同的政治與文化因素相混合而組成的。
即使是元朝官僚機構中的&ldquo純漢&rdquo因素,也能追溯到契丹人的遼朝、女真人的金朝以及漢人的唐、宋各朝政府。
在忽必烈早期朝廷中影響最大的漢人是劉秉忠(1216&mdash1274年)。
劉秉忠是禅宗佛教徒,是蒙古皇帝的心腹。
在劉秉忠與王鹦(1190&mdash1273年)、姚樞(1201&mdash1278年)、許衡(1209&mdash1281年)等一小批漢人謀士的指導下,在忽必烈朝的最初十年内,建立了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
[1]行政、軍事與監察機關之間的三足鼎立、權力平衡的中國傳統方式并沒有改變(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建立了中書省處理行政事務、樞密院負責軍事事務、禦史台負責政府内的檢查監督的機制。
[2]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的實際功能方面,我們看到軍事與民政的管轄範圍有很大的重疊。
漢族文士們對這種重疊有很多批評,而重疊的根源則在于蒙古人傳統上把軍事部門和軍隊将領倚靠為政府的核心。
盡管蒙古人傾向于将權力賦予軍隊,但他們在中國還是創立了一個自成體系的文職官僚系統。
在忽必烈統治時就形成的元朝文官機構的最上層是中書省。
雖然窩闊台(太宗)于1231年首創中書省,但如同元朝政府大多數機構一樣,隻是在忽必烈統治下,中書省才有了十分明确的權限。
中書省是整個文官官僚機構的神經中樞。
在元朝的組織結構中,就聯系與控制方面而言,其大多數部門都最終對中書省負責。
例如,軍隊将領與監察系統的高級官員以外的人寫的所有奏折都要通過中書省送呈皇帝。
反過來,中書省也有權薦舉官員,草拟诏書,并奏請皇帝批準。
除了作為聯絡中心外,中書省事實上對帝國範圍内所有的文職官員的任命都有控制權。
但是,軍隊、監察、宣徽院、宣政院和世襲的投下的職位則通過它們各自的系統來進行。
在元代不同時期,還建立過尚書省,結果被廢置。
但元朝從來沒有運用過唐代存在過的三省制度,即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
[3]元朝中央政府沒有依靠三省而隻是一省,這點與女真人的金朝極為相似,金朝于1156年取消了三省中的兩個,而僅留下尚書省,下設六部。
僅依賴一省而不是三省,并不能作為元代政府中央集權的象征。
很多其他因素都不利于中央集權。
明顯的有,軍事官僚機構侵犯文官權限範圍的趨勢;處于政府正常控制之外的那些半自治的投下的存在;以及地區與地方官員無視聯絡與控制的金字塔結構,而給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中書省的最高長官是中書令,在忽必烈朝這一職位由皇太子充任。
由于有元一代中書令一職經常空缺,中書令以下的兩個官員右丞相與左丞相事實上成了帝國職務最高的長官。
他們直接控制六部&mdash&mdash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在忽必烈時代正式建立起來的六部之中,吏部也許是最有影響的,因為它有任命全部帝國文官的功能。
那些與普通百姓有直接接觸的地方文官們定期由吏部進行考評,決定其晉升、降職或遷調。
這些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應該是30個月(若在京)或三年(若在行省),但在制度的實際執行中,常出現任期長得多的例子。
戶部掌管人口統計、賦稅記錄、國家财政、鈔币以及官府制造業。
戶部的一個最重要的職責是對元代典章中有關紙鈔的詳細規定加以實施。
由于元政府下定決心在帝國範圍流通紙鈔,印刷與管理紙鈔的程序是相當粗放式的。
政府對此深為不安,這可以從僞造紙鈔要判處死刑這一事實得到證明。
[4] 就政治與經濟的權力而言,禮部的權限比吏部、戶部窄得多。
宮廷儀式、音樂、聚會和祭祀等由禮部各部門負責,此外還有諸如追封廟号、供應禦膳、制造玉玺之類事宜。
但禮部的權力不僅僅限于宮廷禮儀,它還延伸到制定限制浪費的法令以及婚喪儀式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面。
而且,禮部負責支持元代中國所有不同民族實行各自的禮儀的權利,别的民族不必向漢族标準看齊。
例如,畏兀兒人被要求按照自己的禮儀行喪;如果他們無視自己的風俗而按漢人風俗行喪,他們的财産就會被沒收。
[5]禮部還負責管理國家所屬的學校和對宗教設置作出規定。
[6] 六部之中的兵部最不重要,因為元代真正的軍事權力在樞密院。
1263年建立的樞密院,是一個獨立的最高軍事機構,而兵部僅是文職官僚機構中書省的下屬部門。
《元史·兵志》在叙述元代軍事組織機構時甚至不提兵部,僅說&ldquo立樞密院以總之&rdquo[7],從這裡完全可以反映出兵部的微不足道。
一切軍事機關,包括宿衛,在軍事指揮系統中都是對樞密院負絕對責任的。
兵部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軍屯人口、驿站人事,調撥軍事所需牲畜,并監督驿站的供應。
但是到了1320年,兵部對驿站的管轄權轉給了通政院,通政院是1276年成立的獨立于軍事系統之外的專門綜理驿站事務的機構。
總之,兵部的無權反映了蒙古人不願意将他們的軍事建制置于政府的文官機構之下。
将權力放在樞密院,元統治者就能夠将軍事事務與文官系統區别開來,對文官保密。
事實上,《元史》對樞密院的描寫,一開頭就說它&ldquo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rdquo[8]。
刑部的職責在于起草刑法政令,複審涉及死刑的案例,登記罪犯家屬與注冊沒收物品。
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元代刑部的地位更為重要,因為它取代了以往大理寺的案件複審權。
大理寺是在北齊和隋朝創建的,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而元朝卻沒有大理寺。
從1283年至1285年很短的一段時間裡大理寺曾僅僅在名義上存在過,實際上是臨時代替了都護府。
[9]這樣,沒有大理寺,由刑部來作出與執行司法決定,這些司法決定隻有中書省或皇帝本人偶爾修正一下。
元代司法系統中刑部地位很高,但其權力并未延伸到與蒙古人和畏兀兒人有關的案件中。
大宗正府審斷涉及蒙古人的案件,而有關畏兀兒人與其他色目人的案子則由都護府審斷。
不同的民族按照各自的法律與風俗來判決。
[10]因此,蒙古斷事官劄魯忽赤在宗正府内解決蒙古人發生的糾紛。
如果涉案人來自不同的民族,就由漢人與蒙古人混合組成一個審判組來裁決。
1328年以後,此類案件由宗正府處理。
六部中的第六個是工部。
其職責是監管官府作坊,修築城堡,選調國家工匠,铨選工匠官,征募政府工程所需勞力。
自隋唐以來,六部一直是傳統的中國中央政府的一部分。
因此元朝六部的存在往往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元朝官僚行政機構是漢化了的。
但是從這些部的實際功能中,卻反映出蒙古人是如何按照其優先考慮與方針而将這些機構進行了改造。
例如,兵部的架空以及對刑部管轄權的限制就是蒙古人進行改制的例子。
蒙古人的地方行政管理與标準的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差别頗大。
蒙古人大量運用分支機構,在類似中央機構的名稱前加上前辍詞&ldquo行&rdquo字,建立起行中書省或行省以及行樞密院。
蒙古人不是内亞民族中第一個依靠行政分支來統治帝國的。
三國時期(公元220&mdash264年)的魏首先使用&ldquo行台&rdquo這一術語,指的是地方軍事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都是臨時設置的。
[11]為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作出先例的最重要的是金朝的行台尚書省,女真人的金朝在各地建立此機構以監視當地軍政兩方面的事務。
[12] 在元代,行政機關的分支有長久與臨時兩種類型。
[13]中書省和禦史台通過永久性的行中書省和行禦史台在地方一級行使其權力。
而樞密院僅僅在軍情緊急時才設行樞密院,而且緊急情況一旦解除,這些行樞密院也就被撤銷。
在元朝初期,當軍事當局和民事當局集中精力鞏固自己權力的時候,一些其他的臨時分支機構也曾在地方上建立過。
如1263年下令在陝西建置行戶部,負責征收當地賦稅。
[14]1276年在華北大名府也設置了行戶部以印刷紙鈔在江南流通,因為中國南方馬上就要被占領了。
[15]1274年行工部的建置,負責管轄兩千多名曾逃離其主人的驅口。
[16]但是這樣臨時的地區性的部門僅是一些例外,元代史料中沒有吏部、禮部、兵部或刑部通過分支機構或地方機構行使權力的記載。
永久性的行中書省(或稱行省)總共有11個,是在忽必烈時期正式建立的,為的是進行行政區的管理,撫綏邊疆地區,管理漕運,在地區一級全面負責軍、政事務。
在聯絡與控制的結構中,行中書省直接聽命于中書省。
開始,在忽必烈繼位之前的幾十年中,蒙古人還處在安定華北的過程中,一些兼管軍、政的長官被稱為行省,但是這些人的實際職責并未以條例固定下來。
前忽必烈時期,這些行省的官稱有時可以與達魯花赤及留守互換。
盡管在忽必烈時代軍民分治得到鞏固,但在行省一級軍政管轄是合一的。
行省對國内戍軍的大部分都有統帥權,但在緊急軍事情況下要臨時設置行樞密院統管軍隊。
至少在1287年與1309年,行中書省兩次在短期内被稱為行尚書省,以後又恢複其本來的名稱。
這種名稱的變換在元代制度史上是很典型的。
我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機構名稱的改換,通常沒有伴随着實際功能的變動。
一些曆史學家曾強調行中書省對中書省的獨立與自主,但元代史料卻很少有材料來證實這一觀點。
在叙述行中書省的職責與機構時,《元史》間接提到它們有權根據需要任命自己的書吏、通事、知印、宣使以及衙門中的其他一些低級人員,但還沒有證據說明行省進而對級别較高的或者更重要的行政官員有任命權。
[17] 元代文官政府與早先的中國文官政府的不同之處在于京都以下的多層次政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中文官官職的冗雜。
這樣,行省以下依次為:道、路、散府或府、州、縣,以及路或府之下被稱為錄事司的特别區。
在行政寶塔層中,并不是在每一層都必有下屬機關。
換句話說,11個行省中的8個直接管轄府,它們中間沒有路一級機構。
而甘肅等處行中書省除了管轄7個路以外,還直接管轄兩個州。
高麗行省,即征東等處行中書省,其下屬政府機構又有所不同,因為在元代高麗國王曾充任中書省左丞相,被授予權力選派自己的下屬。
[18]在蒙古人第二次東征日本失敗的1281年,日本行中書省曾短暫地存在過。
[19]不用說,這個短命的行省在日本既無職任又無權力;它的設立僅僅反映了蒙古人對于東征的樂觀,以及他們利用高麗作為侵日基地的意圖。
統轄蒙古本土的嶺北行省的組織亦與其他行省不同。
盡管嶺北地域廣闊,嶺北行省下并無特别機構,僅設和甯路這一行政機構而已。
行省以下一級為道。
那些由宣慰司管理的道,作為地區一級軍政總管是十分重要的。
宣慰司本身掌管邊疆的軍務,監督當地的軍隊調動及其物資供應。
作為政府的一個地區性機關的道,其部分職能與禦史台有關。
禦史台的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