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代政府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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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廉訪司設在道一級,其數目由1277年的8個到1299年的22個,逐年增加。

    行省和宣慰司管理的道的地理範圍跟禦史台肅政廉訪司下的道的地理範圍究竟是不是一緻,我們還不是很清楚。

    [20] 道下邊的行政級别為路。

    路依據人口及戰略地位分為上、下兩等。

    同樣,州、縣亦根據人口多寡而分為上、中、下三等,而府并無此區分。

    《元史》指出府的責任在于促進農業、監督軍戶或奧魯,與路的職責相同。

     行省以下各級政府機構有一相似特征,即每一級均有任命的達魯花赤,其級别、俸祿、衙門的大小都跟另一個主管官相同。

    例如,一縣之長縣尹與縣達魯花赤領取同樣的俸祿,兩人有同樣大小的衙門,兩人的品秩亦相同。

    雖然這種雙官制可能起因于占領者的心理,但忽必烈時期以及後來的文職達魯花赤并未享受到什麼特權。

     元代有關攜帶武器的條例稍許顯示了這樣的迹象:文官達魯花赤在這方面比與他地位相等的行政官員要受到些優待。

    1263年忽必烈即位不久下禦旨,特别給予蒙古、畏兀兒、回回、斡脫商人、獵戶、弓手與達魯花赤等攜帶武器的權利。

    [21]可是元代儒官王,(1227&mdash1304年)在其慷慨激昂的文章中曾提到對武器的控制,他隻提到軍戶、斡脫商人、弓手、獵戶及回回這幾種人準許攜帶弓箭。

    此外他指出,行省文官三品以下均不準攜帶武器,在武裝起來的強盜面前是無力自衛的。

    [22]在王恽所列的有權攜帶武器的幾種人中并無達魯花赤。

    文官達魯花赤的最高品秩為正三品(上路),這也證明了王恽的觀察:所有副二品以下地方官在攜帶武器方面都受同樣規定的限制。

    根據元代其他有關武器的條例,隻有在沒有蒙古武官的情況下,文官達魯花赤與色目長官才能進入武庫進行監督。

    [23] 達魯花赤的日常職責與他們的同行一樣,主要是對其他官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不親自參與收稅一類工作,因為收稅要直接與當地百姓打交道。

    即使根據民族成分來看,達魯花赤與其他的地方政府主官也不是總能區分開來的。

    忽必烈曾下谕旨,隻許蒙古人充任達魯花赤,在沒有蒙古人的情況下才任用色目人。

    但在實踐中卻很難行得通,有時候達魯花赤這一蒙古人的職位卻由漢人充當。

     由于人口有限,受過訓練有能力擔任達魯花赤地方官的蒙古人供不應求。

    從元代方志中可以看出達魯花赤的民族成分與信仰是相當廣泛的,有蒙古人、回回、畏兀兒人、也裡可溫、漢人、女真人、欽察人、康裡人、唐兀人等等。

    達魯花赤确實是有元一代蒙古人統治中國過程演變的縮影。

    雖然蒙古人對定居民族進行統治時,不得不對自身的制度有所調整,但是他們仍然用這種或那種形式将這些制度保留到了最後。

     在元朝統治下,地方官的人數和權力都增長得很快。

    由于科舉直到1313年才被恢複,所以它在元朝并不是進入仕途的主要途徑,很多人不管是否受過專業訓練,都是首先當書吏,從無品秩或低品秩幹起,直到年資較高時,才可能取得地方官的品秩與薪俸。

    [24] 這一入仕過程與清朝不同。

    清代幕友常常已經是秀才或舉人,卻仍舊留在幕府較長時間,等待清代官僚機關的空缺。

    元代的吏員不經過科舉,他們的升遷是通過周期為30個月或40個月一次的铨選。

     舉個例子,某人做了30個月的縣司吏并且铨選通過,就可以在府或州一級為吏,又過30個月,如果他能繼續通過铨選,就可以擔任路吏。

    擔任路吏之後還要通過三次铨選,即要當90個月的路吏,才有可能進入官僚機構成為正式的官員。

    總之,要在地方政府官僚機構中謀求一個小官職(其地位并不比最高的吏高),一個人要花上12年半的時間充當吏員。

    但30個月期滿後是否能夠得到晉升仍無保證,吏員往往是在同一級的不同機構之間遷調,如庫吏轉為獄吏等。

    當時人對元政府的批評中就提到吏員從地方調至中央,然後又調回地方,根本不考慮他就職的連續性。

    [25] 即使成為一名縣吏也非易事。

    一個人在十四五歲時最有可能成為貼書,也許幹上十年抄抄寫寫的事而沒有任何薪俸。

    然後到二十四五歲他有可能當上縣吏;如果幸運的話,他40歲時可以成為路吏。

     漢人學者對元代吏員的指責是十分強烈的。

    他們敏感地将官僚機構各種各樣的失職無能都歸咎于此。

    雖然元代的吏員不是文盲,但他們通常僅有十分有限的儒學修養,往往用法律方面的知識而不是倫理道德來處事。

    盡管他們受到漢人學者的蔑視,但後者的儒學修養并不能給他們帶來官員的地位。

    元代吏員不同于以往的吏員,他們長于法律的背景無疑使他們更适合主管衙門,他們以精通法律而聞名,而正是這些知識與技能造成使他們對政府的日常行政事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更大的控制權。

    許多地方長官受到告誡,要對他們的吏員進行控制。

    [26] 政府專門機構 大司農司、都水監和管理海外貿易、斡脫商人的機構均是文官政府系統以外負責管理财政的機構,這些機構同樣重要,而且更加專門。

     甚至在創立正式的大司農司之前,忽必烈在他即位當年(1260年)就令全國各地的宣撫使挑選精通農業的人充任勸農官。

    [27]《元史》稱贊忽必烈及時地将注意力轉向中國經濟的基礎,&ldquo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rdquo。

     東部蒙古人決意留居中國不僅僅反映在忽必烈1260年将首都從漠北遷到中原上,而且還表現為1260年以後他們曾數次為中國農業經濟的繁榮作出了努力。

    1261年創建第一個監督農業的管理部門&mdash&mdash勸農司,1270年由司農司取而代之,司農司的職責涉及農業、養蠶及水利灌溉等各種事務。

    農業與水利專家們被派往各地調查并上報官員在勸農方面的成績與失誤。

    實際上,在官員的铨選中是要考慮這些活動的記錄的。

     後來,在1270&mdash1271年,司農司又更名為大司農司。

    盡管以後又有三次更名(農政院、務農司、司農寺),1286年以後還是一直使用大司農司這個名稱。

    [28] 征服南宋十年之後,即1288年,在江南設立行大司農司。

    成宗鐵穆耳汗時期,這些行司于1295年被撤銷,但這并不表明忽必烈之後的元朝皇帝就不重視農業了。

    各地方官,特别是達魯花赤,繼續在當地社會負責推動并保護農業生産。

    元代的一條史料談到江南設行大司農司的最初目的是調查那些隐瞞農業資産以偷稅漏稅的大戶。

    由于這類隐瞞的例子沒有發現多少,所以在1295年就将行司撤銷了。

    [29] 毫無疑問,政府介入并監督農業始于忽必烈時期。

    不但在這期間創建了監管農業的機構,而且司農司還印行了《農桑輯要》這本有關農業的手冊,這是一部元朝早期百科全書式的農書,它的印行是為了讓天下人都能讀到此書的内容,因而掌握農業技能。

    [30]翰林學士王磐為它作的序承認《農桑輯要》是根據以前的農業手冊編纂的;換句話說,此書關于農業技術的知識并不是新的。

    據王磐講,此書旨在教育政府管理農業的官員。

    [31] 除了刊行農書外,元廷在13世紀70年代初即根據以前基層社會組織中早已存在的某種形式建立了農業團體&mdash&mdash社,社的頭目無薪俸,他們在社中應促進農業生産,維護義倉,監督賦役,培育正确的道德風尚。

    每社由50戶組成。

    但是,是否13世紀中國農村所有地方都存在這種單位還不能确定。

    不管怎樣,在地方社會建立國家組織這一做法與忽必烈34年中始終為恢複戰後的中國經濟所作的努力是相一緻的。

     與大司農司類似,都水監也是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ldquo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橋梁閘堰之事&rdquo[32]。

    都水監創于1291年,1292年領河道提舉司,這樣,有關内河道的所有事物都統管起來了。

    毫不奇怪,政府又設置了行都水監來處理地方問題和自然災害。

     還有一些與大司農司、都水監相似的機構也同時建立起來,以管理海外貿易,特别是對斡脫商人的活動進行規範化管理。

    [33]蒙古亡宋之前,這種監督機關并不存在。

    隻是到了忽必烈時期,為了鼓勵對外貿易并因此而從海外貿易稅中獲取利潤,元政府才重新設立市舶司。

    這樣做是仿照宋朝的先例。

    宋朝于1087年在福建沿海重鎮泉州設市舶司,1277年元朝也在那裡設立了它的第一個市舶司。

    1293年市舶司的數目增加到7個,因為忽必烈的理财大臣想通過船貨和貿易的稅收來充實國庫。

     市舶司的主管部門并不是固定的:有一時期屬地方鹽政機構管轄,而另一時期又屬泉府司這個主要的商業管理部門。

    元代海外貿易曆史是與回回等其他外族商人的活動密切相連的。

    那些商人與蒙古皇室及政府官員在貿易上的合夥關系被稱作斡脫(蒙語ortogh,起源于突厥語ortaq;波斯語ūrtaāq,也源于突厥語ortaq)。

    1286年忽必烈的大臣盧世榮甚至試圖停止所有的私人對外貿易,為的是讓政府與斡脫商人壟斷海外貿易,但沒有成功。

    [34] 泉府司并不是元朝所設的第一個控制斡脫商人的機構,最早是1268年設立的斡脫總管府,接着斡脫所或斡脫局也于1269年建立。

    1280年泉府司取代了總管府,監督皇族對斡脫商人的投資。

    這些資金貸給商人,資助西域地區的陸地商隊和海外貿易。

    所以,泉府司1286年掌管市舶司這一事實表明斡脫商人在海外貿易中起了比私商重要得多的作用。

    相比之下,斡脫商人在漢儒心目中留下的卻是很不受歡迎的形象。

     軍事 關于元朝政府與社會的軍事化程度,學者們已經争論了很長時間。

    顯然,文、武兩個官僚系統是分立的,盡管也有證據表明軍隊将領并非根本不插手行政事務,而行政官員也并非不介入軍隊事務。

    雖然可以說行政官僚機構基本上是漢化的,軍隊系統基本上是蒙古式的,但是,我們有關蒙古人對行政官僚系統的創新與改造的讨論就說明它們并不是截然分開的。

    [35] 另一個問題是軍事制度是否純粹蒙古式的。

    甚至早在征服中國北方的那幾十年當中,也就是在忽必烈上台以前的年代裡,由于蒙古人人數有限,他們就已經認識到有必要吸收外族軍隊到自己的隊伍中來。

    當時,色目人,從搖搖欲墜的金朝叛逃過來的女真人,急欲抗金的契丹人,以及征募來的漢人都對滅金做出了貢獻。

    民族區分是蒙古軍隊組織的一個慣例。

    所謂漢軍由北方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組成;而蒙古軍與探馬赤軍則由蒙古人組成。

    南宋被征服後,當地的居民被編入新附軍。

     忽必烈将成吉思汗的蒙古貴族親兵怯薛擴編為宿衛,而宿衛的民族成分也不是單一的,其中一半為色目人與蒙古人,一半是漢人衛兵。

    到14世紀初,宿衛因其具有的吸引力而使自身的民族成分受到了影響。

    其經濟與社會地位的優越引誘了很大一批漢人平民加入怯薛,雖然元廷在盡力使怯薛成為内亞軍事力量的基礎與核心。

     從管理系統上說,宿衛的各衛由獨立的最高軍事管理機構樞密院管轄,但樞密院不直接管理駐防在大都路以外的各省軍隊。

    駐防軍從萬戶府(蒙古語為tüimen)中抽出,萬戶府對行省負責,而行省是文職官僚系統的地區行政機關。

    這種在地區一級的軍、政權力交叉,其目的顯然在于促進文武雙方的合作。

    但是如我們以上提到的,在諸如反政府暴動的緊急情況下,臨時性的行樞密院就會建立,直到緊急情況解除時為止。

     在管理屯田的過程中,軍、政管轄權也是交叉的。

    其中有些屯田與軍戶直屬樞密院,有一些歸大司農司,還有一些直屬宣徽院,為宮廷和政府部門提供所需的特殊産品;又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