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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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姓氏通婚,在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皇室的慣例也是如此。
如前所述,奴隸的使用構成金朝社會中的一個特征。
奴隸位于金朝社會的最底層,但是在這個&ldquo遭遇悲慘的賤民&rdquo内部,按照财産的多少又可明顯分出不同階層。
金朝的戶,除了有特權的女真貴族以及免役的漢族品官之外,可以分成數種: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等。
[40]這個區分是很不成規則的,因為它将财産的、種族的和社會經濟的各種差異都混為一談,但我們卻可以由此對不同人群内的等級獲得一個全面的概念。
課役戶與承擔徭役之戶都是擁有土地的家庭,不課役戶則由老弱病殘者組成。
本戶是女真戶,雜戶是契丹戶、漢戶、渤海戶或其他種族之戶,這一劃分始于1195年,可能是為了避免麻煩,無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屬。
&ldquo正戶&rdquo一詞專指曾是猛安謀克戶的奴隸,然後放免為良,但仍歸于各自謀克的長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1183年籍戶的猛安謀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經淪為奴隸的人,他們想必都是漢人。
相對來講正戶一詞便是正身戶之意。
監戶是那些被宮籍監所控制的戶,他們以前是平民,後來被籍沒,成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是在管理宮殿的機構中服役。
官戶是這樣一些人,他們本來就是奴隸,後來又被迫入太府監從事勞役,與&ldquo普通的&rdquo家庭奴隸,亦即屬于私人所有的奴隸是有區别的。
最後是二稅戶,他們與其被簡單地看作是要加倍納稅的戶,還不如說是一種奴隸更準确些,這群人由這樣的戶組成,他們曾被遼帝捐贈給了佛寺,于是他們既要向寺廟交租,又要給官府納土地稅。
實際上,他們是寺廟的奴隸。
這些人的數量肯定是相當多的,因為直至12世紀末,廢止寺廟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頒诏将他們放免為良。
如果與金朝在戰争期間曾發生的大規模掠人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贈給寺廟要算是一個相對人道的方式,這些奴隸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
百姓淪為奴隸還有一個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國曆史無論哪個時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饑荒或因貧窮不能糊口時,便賣身或賣子女為奴。
所有這些淪為私人奴隸的原因(與官府籍沒的奴隸相對比)都有史料證明在金朝也曾存在過。
占有奴隸最多的人當然是皇族成員。
當世宗還是一個親王的時候就擁有上萬名奴隸。
奴隸的身份是世襲的,以至于那些由戰俘淪為奴隸的不幸者不僅自己本身受苦,還要世代為奴。
一個平民女子和一個奴隸結婚,這個女子便要降為奴隸,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隸身份的話,可以要求離婚。
已經放出為良的奴隸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還是奴隸時出生的,當他與一個平民結婚時,可以被認為是平民,甚至能夠參加科舉。
[41] 奴隸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貧窮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準之下的。
有時候,一個奴隸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獲得某些影響和地位。
舉例說,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種種不法的借口侵擾商人或者勒索債務。
奴隸的贖免,在理論上總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統治時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
在早期,恢複平民身份多少要取決于奴隸使主的慷慨。
在1116年則規定,一個奴隸被放免為良所需的賠償,是以兩人贖取一人。
此後,在1141年頒布的诏令是,凡官贖為良者,贖一個成年男子需用絹三匹,贖一個婦女或兒童需用絹二匹。
再以後,大約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錢來贖取了,贖金的價格,一個成年男子是15貫,婦女和兒童減半。
[42]可見,可以贖身的似乎僅限于因貧或類似情況而賣身為奴的人,而不包括戰俘。
總之,金朝統治時期對奴隸的廣泛使用一直繼續到元朝,直至13、14世紀仍然是社會結構中的一個特征。
至于奴隸人口中絕大多數都源于漢人,這一點已毋庸贅述,盡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隸在内。
現在應該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國社會的基本單位與其他朝代一樣,是戶。
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漢族人口中,與同時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并無不同。
我們在史料中經常可見有關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這些法令和條例究竟是僅僅針對女真人的,還是廣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屬民的,有時不甚清楚。
相當詳細的條例,似乎大都是針對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漢族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的。
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樣,曾存在着相當普遍的私奔習俗,這種舊俗在世宗時被禁止。
另一種與漢族習慣相違背的是收繼婚以及與亡妻的姐妹結婚的風俗,這也就是在女真人習慣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其嫂或娶侄兒、叔伯等人的寡婦為妻的習俗。
在世宗朝,這些舊傳統或被廢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繼婚與娶亡妻姐妹為婚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卻不允許漢人與渤海人如此。
[43] 對漢族傳統習俗的另一個讓步是提倡族外通婚。
以前,女真人隻能與自己本氏族内的人結婚,但阿骨打時已經不再認可同姓為婚的做法,凡同姓為婚者可以斷離。
在他之後,甚至繼父繼母的子女,盡管完全沒有血緣關系,也被禁止通婚。
娶妾是合法的,但在1151年規定,官員一人隻能娶兩個妾。
至于這個限制是否産生過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
至于衡量社會習俗的一種尺度,即對于通奸&mdash&mdash也就是說對于婦女的性自由&mdash&mdash在金朝精英集團中是取寬容态度的。
這在1170年的诏書中得到反映,诏書規定,凡官員之妻犯奸,不得再享受命婦品級。
但如果她的诰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兒子的官位,卻不受這條規定的影響。
不難設想,那些堅定的道學家對于這種行為會進行怎樣的譴責。
類似的這種在部落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還表現在法律上。
女真人的舊法是建立在&ldquo以眼還眼,以牙還牙&rdquo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基礎之上的,輕罪被判鞭笞,殺人者被處決,他們的家資,以40%入官(統領或者酋長),60%給受害者家屬,殺人者的親屬被沒為奴。
但如果将馬牛雜物送給受害者家屬來贖身也是可以的。
在這種情況下,對罪犯惟一的懲罰就是割下他的耳朵或鼻子,以标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從部落法到漢族成文法的轉化中,可以區分為幾個階段,在太祖時期,舊的習慣法尚無大的改變,而在他的後繼者太宗時期,在女真習慣法的基礎上又常運用一些遼和宋的法律。
這時的法律還是極其粗糙的,對于盜竊罪處以死刑等量刑過重的情況相當普遍。
第二階段則以試圖編纂整理現存法規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遼各朝律例,類編成書(1145年)。
不過,這部《皇統制》還不是像《唐律疏義》或者《宋刑統》(宋朝一部百科全書式的刑事法)那樣完備的法規。
它被看作是極其粗略又殘酷無情的。
這一轉化的第三個階段是世宗朝。
世宗對有關法律的事有濃厚的興趣,并且下令編纂一部制、令完備的法律文書。
該書編成于1190年,共計12卷。
但是世宗并不滿意,他認為該書制條過分拘于舊律,還常有難解之詞。
因而他下令再做一次完全徹底的修訂。
金朝法規的完全漢化,以章宗朝為最後階段。
在初步增删校訂的基礎上,《泰和律義》被正式編成頒行并于1202年五月生效。
《泰和律義》全書并未能留存下來,但是《金史》對它有着詳細的介紹。
[44]該律共有563條(唐律隻有502條),并附有輯錄了713條法令的集子和一部包括有皇帝诏令和為六部所定法規的《六部格式》。
從這部在章宗朝編纂的大部頭的漢文法律文書中,可以看出學者們(他們都是漢人)所能夠發揮的能量。
非常遺憾的是《泰和律義》全書已經散佚,但是,在全部563條中,有130條我們已經通過後來法律著作的引用而知其内容,最重要的是收入元朝政書《元典章》中的那些,以至于我們可以将《泰和律義》中大約1/4的内容與唐、宋的法律進行比較。
在編纂成書的唐律和金律之間,有些差别是可以用經濟發展來解釋的。
在唐律中,估算被禁貨物或非法獲利的價值時用綢緞,而在金朝則用貨币,表明貨币經濟已很普遍。
從另外的一些差異中,我們還可以看出,金律特别注重強化國家和家長的權威。
譬如,對于一個在規定時間内未能盡到職責的官員的懲罰,在金律中更為嚴厲。
我們還發現,凡對一家之長和丈夫的權威造成威脅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懲罰也更重。
但如果一個丈夫&ldquo因故&rdquo毆打其妻,而她曾犯過罪并被打緻死的話,像這種情況丈夫便可以不受懲罰。
金律擴大了奴隸所有者對于奴隸所享有的權力。
如果一個奴隸咒罵他的主子,按唐律的判決是放逐,在金律中卻是死罪。
此外,對于一些類型的性犯罪,金律也比唐宋時期判得更重。
在金律中最令人感興趣的條例,是反映這個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
民族的原則被公開優先考慮。
同一民族的人(同類)相互間的犯罪,被試圖按照其民族的習慣處理。
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别的習俗也受到金律的允準。
不同民族的繼承法各異,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時分家,唐律中規定是要受罰的,但對于女真人,隻要兒子能夠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這一習慣也在蒙古人中流行。
金律明确地允許女真人當父親或者祖父還在時,兒孫單獨成家另過。
這種習俗導緻所繼承的家庭财産被過早分割,這可能源于女真軍事移民的貧困,早在大定時期(1161&mdash1189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注意到了這一事實。
當金朝被蒙古帝國吞并時,《泰和律義》在新占領區的漢族人口中仍然有效。
直到1271年它才被正式廢止,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國号為元的同一年。
總而言之,金朝法律的發展,從無限制的血親複仇到1202年以後漢族的制度占據壓倒優勢,可以肯定地說,是與女真社會的進化并行的,這一進化指的是從無階級的氏族社會向一個按照漢族傳統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模式的轉變。
我們也許還能夠說,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審判的嚴酷性,在那幾年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嚴酷性取代了。
《泰和律義》被正式廢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國北部法律史上一個重要的轉化時期的結束。
[45] 經濟狀況 農業和畜牧業 在金朝,土地原則上是一種商品,能夠被繼承、買賣或者抵押,但除了必須種桑以外,官府對于農民和佃農在土地上必須種植何物,還沒有統一的規定。
比較特殊的是屯田軍,我們所掌握的史料無論是談到一般的土地所有權還是談到屬于猛安謀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
除了私有土地以外,可墾土地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屬于官府,它們或者被作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給品官,作為給予他們的實物俸祿。
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謀克地以及官有土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們并無準确的數字,而僅有一些孤立的例子。
舉例說,1221年在河南的可墾土地中,有大約1/4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歸屬官府。
此外,長城及其他軍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還有黃河兩岸的沖積平原也都被視為國有。
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配給屯田軍戶,但在土地尚未開墾或者尚未租佃的情況下,普通農民也可以向國家申請一塊土地去耕種。
在1214&mdash1216年間的災荒之後,有50多萬屯田軍戶逃到河南和山東避難,并在那裡向政府索要土地。
看起來,官府或者女真貴族是經常将土地從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強行奪走的,因為國家總在不斷頒布法規來反對這種濫用特權的行為。
在前幾個世紀(延續至唐朝的前期與中期)曾在中國實行的那種均田政策到金朝時,除了在屯田軍内,已經不複存在。
對于屯田軍戶,實行的是計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數額是根據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有所增減的。
一般來說,一個成年人(譯者按:這裡疑有誤,《金史》原文為&ldquo其制:每末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rdquo,也就是說,&ldquo一具&rdquo并非指一個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
見《金史》卷47,第1062&mdash1063頁)。
所受之田,在世宗朝為4頃另4畝,外加3條耕牛。
國家還制定了關于耕牛數量的限制(以及由此而來的關于官民占田數量的限制),但它似乎隻在新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時才産生效力,因為多年來貧富間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田軍中發展,就像在非屯田戶的農業人口中一樣。
據我們所知,1183年屯田軍占有大約1690380頃土地,這在金朝已耕種的土地總數中所占比重是相當高的。
至于金朝已耕地的總數,我們隻有通過地稅的數目進行間接計算:地稅為收成的10%,其中,上等地每畝需交稅1.2石,中等地每畝交稅1石;下等地為0.8石。
我們還知道1171年全國從地稅所得的歲入約為900萬石谷物。
如果按每畝平均納稅1石來計算,納稅土地總數能夠肯定在90萬頃左右,或者說為1300餘萬英畝。
雖然這個1171年的數目與1183年已經相隔了12年,但我們還是能夠得出結論,即在全盛的世宗統治時期,國家已耕田地中有多數是掌握在屯田軍戶的手中。
金朝農業發展的水平,在地區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差異。
河南,特别是開封附近地區,明白無誤地是農業生産的中心。
在1219年,當金朝的國土已經急劇減少的時候,河南的可墾土地還有197萬頃,其中被耕種的還不到一半,僅有96萬餘頃,這無疑是由于農業人口大規模遷移和邊境地區戰局不穩所引起的。
全國谷物(粟和稻)的總産量據估計可以到每年9000萬石左右,其中有10%被國家作為地租征走。
國家每年的開支,如果以谷物計算,在1192年為900萬石以上(700萬石粟和200萬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祿。
我們還知道,當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糧食5鬥,或者說是每年6石。
這就是說,全國每年從土地上獲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夠供養全國人口,但是如果能儲備較充足的糧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
談到糧食産量,金朝顯然是無法與南宋競争的,那裡的大多數地區,水稻每年都可收獲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識到了這種糧食産量不穩的背景,并對用灌溉等措施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關注,特别是在章宗朝。
金朝的地方官,凡在所治地區使可澆地畝擴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獎勵。
增加糧食産量的另一個措施是開墾梯田(零星坡地),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開發。
不過,所有這些措施似乎都實行于相對較晚的時期,而且僅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朝從整體上看,糧食生産的環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稻米成為從宋向金進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養蠶肯定也在生産中起到了作用。
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農戶都需種植桑樹。
據我們所知,要求屯田軍戶所種桑樹的數目是每40畝中必須用一畝種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區必須将10%的土地用來義務種桑。
雖然絲綢的重要産地都在南宋,并且絲綢也是由宋向金輸出的貨物之一,但金顯然也已有了自己生産的紡織品,能夠滿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規模牧放主要集中在東北地區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肅,包括現在屬于内蒙古的地區。
金朝将這些牧場從遼朝手中奪來,遼的畜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
女真官員被指定作為司牧官,牧人則都是契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
司牧官及其下屬都從猛安謀克人口中、包括奴隸中選取。
這些官吏要對他們所司的牲畜(馬、駱駝、牛和羊)頭數負責。
如果牲畜頭數減少或者死亡數超過了規定的比例,他們便會受到懲罰和降黜;而當牲畜的增長率高過了平均數則會受到獎勵。
最好的成績是每年在每10頭牲畜中蕃息馬(或駝、牛)2匹或羊4隻,同時馬匹的死亡率低于15%。
1160&mdash1162年契丹的起義曾使金朝的畜群數下降到幾乎為零;在9個牧場中,有5個牧場所放牧的家畜已經完全失散和被叛軍轉移走,他們所擁有的畜群已經比他們的敵人女真人更多。
在剩下的4個牧場中,牲畜已經為數甚少。
要想在這些地區恢複原有的牲畜頭數,需要很長的時間。
很久以後,到1188年,畜群終于再次達到了可觀的頭數。
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牲畜頭數共計47萬匹馬,13萬頭牛,4000峰駱駝和87萬隻羊。
[46] 不僅在金朝北部,而且在以前中國南方的一些省份也都有牧場存在,雖然規模要小得多并為定居的農業所局限。
在河南的開封附近,有6.3萬頃土地(在已耕地中隻占很小比例)被用來作為牧場,在山西省則有3.5萬頃。
鑒于馬匹在戰争中的極端重要性,在緊急關頭國内所有的馬匹一律被括充公。
屯田軍戶的畜群按常規都是從北方補給的,因此1215年東北平原的失陷,便使金朝發動戰争的可能性明顯減少了。
狩獵曾是原始時代女真人主要的生産活動之一,而當作為國家中心的朝廷南遷之後,狩獵便日漸成為少數統治者的一種體育運動了。
金代的前幾朝皇帝直到海陵王時為止,都仿效契丹遼在一年四季的狩獵習俗:春季釣魚和打野鵝,秋天打鹿,冬天獵虎。
不過這些季節性的狩獵活動在遷都到北京之後已經成為不可能,因為他們已意識到這種大規模的圍獵活動會妨礙農業生産。
這樣,狩獵就被限制于每年冬季舉行一個月。
而對猛安謀克戶來說,則僅限于每年冬季舉行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天。
制造業與手工業 雖然在常見史料中并沒有特别地加以說明,但我們還是能夠肯定地說,過去北宋領土上平民百姓所從事的技藝和手工業,在金占領這些地區後仍是城鎮居民從事的職業。
金朝統治時期,中國社會内部社會結構的變動,在上層确實要比在中下層更劇烈,中國社會中經濟活動的變動肯定也同樣如此。
大量史料還向我們證實了官營手工業和商品生産中國家壟斷即榷貨的存在。
榷貨的種類包括鹽、酒、曲、醋、香、茶、礬、丹、錫和鐵。
其中有一些,例如鹽和酒,必須在官府的監督之下才能生産,并需通過官方才能經營,而像茶和丹一類,則在輸入和出售的環節上需有官府的特許。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鹽是最重要的商品。
鹽的集中産地在山東,在那裡鹽的主要生産和銷售中心早在唐朝時就已經繁榮起來。
東北和大漠南北地區也有一些鹽池和鹽湖,所産之鹽僅供當地消費,但即使産量如此之少,遼朝也要征稅。
女真軍隊入主中原之後,鹽業生産規模擴大,不得不建立起新的壟斷機構。
金代以七個鹽使司來控制鹽業生産和經營,其中以山東鹽使司獲利最豐。
鹽的銷售必須要憑官府的鈔(用于大宗銷售)和引(用于零售)才得允許。
其重量标準(袋或套)因地區而有不同。
我們掌握一些鹽價的詳細數字:每市斤30文至43文之間。
我們可以據此來與大約同時期(1180年前後)的米價每1鬥300文作一個比較,也就是說,如果按重量來算,鹽與米差不多一樣昂貴。
[47] 零售貿易有時也掌握在當地大商賈手中,他們在本地的活動是壟斷榷場,這對于小商小販是一種損害。
大商人這些活動之所以成為可能,是由于鹽鈔與鹽引就像支票或紙币一樣是一種不記名的不限量可轉讓證券。
但是,盡管有這些牟利者的侵入,國家卻仍然可以從鹽課中獲取巨額利潤。
國家每年規定出一個從鹽課所得利潤的固定限額,并以此來調節産量、銷量,它成為國家歲課中最大的一宗。
1198年以前,七鹽使司歲課收入一直不少于6226636貫。
以後增加到10774512貫,這個數字幾乎等于國家歲入的一半。
另一種由官府作坊生産的商品是酒。
對酒的禁榷與北宋其他财政制度一起出台于1125年。
就像禁止私人生産和經營鹽業一樣,國家也禁止私人釀酒。
從榷酒所獲利潤也有額度,也就是說也制定指标,但是我們從史料記載的少量數字中可知,酒稅的利潤要遠遠低于鹽課。
酒的主要壟斷機構設在中都(今北京),每年所獲利潤僅為幾十萬貫。
很顯然,禁止私人釀酒的法令是經常被違反的,特别是在女真貴族的家族之中。
另一方面,也常有些合法的例外,諸如在一些特定場合如婚禮和喪禮時都需釀酒。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曲和酒是一樣的,它也被列入禁榷之列,主要是因為它是釀酒所必不可缺的原料。
有趣的是,國家竟将粬作為實物官俸的一部分,這也透露出當時民間私自釀酒的普遍。
像中國曆朝一樣,金朝也有許多官營作坊。
它們生産武器和諸如紡織品和刺繡一類的消費品,官府也經營印刷業的作坊。
官營作坊可以從民間征募能工巧匠,因為原則上每個工匠都被登記在冊并有應召去勞作的義務。
盡管我們還找不到太多史料來研究私營作坊中勞動力的狀況,但是我們對于官營作坊中工人的報酬卻的确有詳細的材料。
舉例說,應募到軍器監的工匠,每人每日支錢100文和大約1公升米;印刷業的工匠收入更高些,每日支錢180文,另外再賜給絹帛。
從一份固定的報酬單來看,都頭和作頭等工頭的收入相對還要高些。
奇怪的是,采礦業卻大多留給了私人經營。
當時已有金、銀、銅、鐵冶。
金朝的前幾位皇帝,曾規定了金銀坑冶要征金銀稅的制度,但到世宗朝又下诏免稅。
1192年,煉銀業被再次置于官府的管理之下。
榷鐵的時間要相對晚些,是在1219年,當東北失守而今北京地區也丢給了蒙古人以後才開始的。
金屬冶煉和采煤業在金朝似乎曾有過較高的發展。
[48]至于中國北方(主要在河北)的銀礦開采,再加上每年通過從宋獲取歲币而使白銀大量輸入,國庫的白銀積蓄肯定相當可觀。
不過,金銀也像所有商品一樣,要服從于1180年的法規征收商品稅。
對于全國的商品總額,如今還沒有能夠使我們按所給年份進行估算的數據,但是對于今北京地區,我們卻是掌握這樣的數據的。
金和銀的銷售按其價值所收稅為1%,其他商品為3%,後來這一稅率又提高到金為3%,而其他商品為4%。
利用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統計出,1196年今北京地區工業和商業的總值為700餘萬貫,将其與世宗朝的1180年代相比,比後者提高了1/3。
[49]但是,隻有我們能夠将這些數字與中國其他部分的同樣數據以及與全國的商業總額進行比較,它們才是有意義的。
交通與對外貿易 征服了中國北方以後,金朝得以接管了原有的運輸系統,包括陸路和水運。
交通運輸之至關重要,主要是因為像北京這樣的大都市,其糧米都必須依賴于從外部輸入。
開封的環境要好一些,因為這個城市位于精耕細作且糧食自給有餘地區的中心。
水運遠比陸路更為重要,在河南、山東和河北一帶已有一個由大運河和其他河流組成的龐大漕運系統。
而西北各省就隻得更多地依靠陸路運輸了。
雖然在全國各個州縣所在的城鎮之間都有道路相連,但陸路還是比水路運輸更為昂貴。
對于谷物、大米、鹽、銅币和其他商品的運輸價格,我們都掌握有準确的數據,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到,有些貨物的陸路運輸費用要比水路高出兩到三倍。
陸運價格也要根據道路是平原還是山區,以及根據季節而有所不同。
在夏秋兩季,腳夫的工錢也要比在冬春兩季更高些,但總的說還是很低的,每天分别為90文到114文。
所有的這些數據,都是官府的實物稅、地方貢品以及官方貿易利潤的價格,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中看出當時水運與陸運相關價格的情況。
私商和他們的商隊,在陸路隻能憑人力和牛車進行運輸,因為官府不準他們用馬。
官府還常将自己的船隻和整個船隊長期地租出去,租期有時長達數年。
雖然租價與所運貨物的價值相等,但租金的支付也可以拖延五年以上甚至更久。
第一年的租金最為昂貴(20%),以至于僅僅通過運輸這一項,物價就增加了1/4。
如果說水路和陸路的運輸系統就是這樣部分由官府控制而部分掌握在私人手中的話,那麼驿傳則是完全由國家控制的。
早在與遼和北宋作戰時期(1124年),金的驿傳系統就已建立。
每隔50裡置一驿,那裡的馬匹随時等候着特派的驿使。
在1206年戰役期間,又建立了限時專遞的制度,據說它是非常迅速的,驿使能夠日行300裡。
馬匹是從百姓中強行征調來的&mdash&mdash這很像人們熟知的元代驿傳系統。
在金朝,也像在元朝一樣存在着對驿傳的濫用,這指的是将國家的驿傳用于謀私。
交通運輸網絡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向金與宋、高麗和西夏的邊境榷場輸入和輸出貨物。
對外貿易是金朝經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收入甚至超過了從宋朝所獲的歲币。
宋金之間的邊界并不像将中國劃成兩部分的長城那樣構成了一道&ldquo鐵幕&rdquo,因此,這裡所謂的對外貿易,其實就是以前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的國内貿易。
盡管自從作為緩沖的齊國(它也正因此而獲利)建立以後,宋金之間的貿易就有了小規模的發展,但兩國間正規化的商業往來是從1142年和約之後才開始的,和約的必然結果之一是雙方都同意各在沿邊地區設置榷場。
宋朝的主要中心是安徽東北部的縣城盱眙,流過開封城的汴河就在那裡與淮水交彙。
而金朝的中心是泗州。
除此之外,被官方所準許設置的榷場,在宋朝一方共有9個以上,金朝一方則有11個,其中在山東的一個,多半是專為海上貿易而設的。
宋金之間貿易僅僅是在1161&mdash1165年海陵王發動侵宋戰争期間,以及1206&mdash1208年宋朝發起北伐戰争期間才被中斷,此後便時有時無地維持着,直到1217&mdash1218年戰争爆發和金朝滅亡才告結束。
對宋金兩國來說,對外貿易都屬于國家壟斷的一種。
雙方都禁止進行非官方的交易,宋朝的商品在金的榷場上必須按照金朝政府規定的固定價格出售。
宋朝的批發商不得進入金的領土,隻有攜帶的資金或商品的價值在100貫錢及其以下的小商人才能進入。
他們進入金境必須得到允許,在離開金國時還必須持有已向政府納過稅的銷售證明。
宋朝向商品收取20%的商稅,另有2%以上要交給官方的經紀人,0.4%作為給腳夫的運價。
金朝一方的費用高達30%。
除此之外,每個宋商還必須為得到食宿的供給而出3貫錢。
這些安排對于兩國都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收入,但為了千方百計地規避如此繁瑣的合法程序,走私也就不斷出現了。
另一個引起不滿的因素是榷場場官的受賄行為。
大定年間(1161&mdash1189年)泗州榷場歲收入是53467貫,到1196年增至107393貫,與前者相比已經加倍。
金朝還有規定限額或者說制定目标的制度,旨在為貨物規定出一個必須達到的成交數額。
最大宗的輸入商品是茶,看起來金朝的每個人,包括農民,都要喝茶,而一旦貿易因某種原因受到幹擾,茶當然就變得緊缺。
金朝曾在河南試種茶樹但遭到了失敗,以至于金隻能依靠從宋進口。
[50] 大定年間泗州榷場每年平均的進口貨物,讀起來就像一個食品雜貨鋪列出的清單:新茶1000斤、荔枝和龍眼各500斤、金橘6000斤、橄榄500斤、芭蕉幹300箱、蘇木1000斤(用作染料),産自浙江的溫柑7000箱、橘子8000箱、砂糖300斤、生姜600斤、桅子籽90稱(亦作染料),還有未規定數量的其他貨物如犀象丹砂之屬。
[51]雖然宋朝禁止向金輸出大米和銅錢,但是看來大米與家畜都能被越境輸入到金。
金朝也禁止輸出貨币、谷物、鐵制兵器和甲冑。
從金輸出的貨物包括東北産的北方珍珠、人參等藥材和紡織品,還有&mdash&mdash如果能夠出口的話&mdash&mdash馬匹,雖然從理論上說馬匹的出口是被禁止的。
金朝另一種出口商品肯定是古董,因為1157年金曾發出過禁止古董出口的诏令。
從被賣到宋朝的古董可見,這是宋朝知識階層對于藝術品的收藏日益流行的結果。
如果将所有的項目包括非法邊境貿易都算在一起的話,很難說金在對與宋貿易中是出超還是入超。
金與西夏的邊境上存在着類似的榷場。
西夏主要從金購買紡織品和絲綢,向金輸出馬匹和來自内亞的玉。
官辦榷場建立于1114年,是兩國交換條件的一個内容。
金與高麗、與蒙古之間也有一些貿易往來,但有關與這兩國的貿易關系,我們卻知之不多。
貨币 金朝的币制可以為格雷欣的法則(譯者注:指在同時流通兩種貨币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币必然被實際價值低的劣币擠出市場)作一個很好的例證。
金朝貨币在紙币的發展史上扮演的是很重要的角色,金朝幾次企圖使紙币成為流通貨币,但結果卻加速了通貨膨脹。
金朝貨币的基本問題是銅的短缺,銅是由國家壟斷的,銅器鑄造與交易都由國家控制。
當銅缺少時,國家也允許私人冶煉和鑄造,但要由官府來規定銷售價格。
金朝開國初期曾使用遼和宋的銅币,後來也用齊的銅币。
直到1157年的海陵王時期,金才造出了第一批銅币。
在世宗統治的那些和平年代,經濟越發展,就越感到銅币短缺問題的尖銳。
盡管懲罰措施嚴酷,人們還是開始制造假币,但是這些假币質量差于政府發行的銅币。
為了解決緊缺問題,國家開始發行鐵币,但這些鐵币到1193年便退出了流通,因為它實在太不合用。
國家鑄造鐵币的一個目的,是為了阻止銅币流入宋地,所以這種鐵币主要流通在南方各省。
問題在于必須要有足夠的銅币來作為法定貨币,以供全國的稅收和私人貿易之用。
人們經常抱怨沒有足夠的流通銅币,這裡的主要原因是銅币都被私人儲藏起來。
我們知道1178年進入流通的貨币總數是6000餘萬貫。
考慮到金朝當時擁有4000餘萬人口而且經濟正處于繁榮時期,這些貨币并不算多。
不過,銅币并不是惟一進入流通的金屬,因為在支付時用得最普遍的還是銀錠,至少在進行大宗交易時是如此。
紙鈔首次印行于1157年,這時金朝國都已從東北的會甯遷到北京,仿照的是宋朝的紙币交子,以七年為限,七年以後或者回收或者調換新鈔。
1189年,這個期限被廢除,僅僅還存在一些地區性的限制。
紙鈔的貨币單位按照當時金屬币值而定;其發行紙鈔的面值有貫和文,能夠與現金相兌換。
政府力圖将紙鈔的發行數量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内。
紙鈔的總面值不能高于實際流通的貨币總數。
與此同時,政府還制定了限錢法,以限制私人多積銅錢的做法。
1197年金朝又發行一種新的紙鈔,能夠與銀相兌換。
金朝國庫的白銀儲藏是大量的,其中一部分被鑄成銀錠,每塊重量為50兩。
凡支付稅金,既可用銀也可用新發行的紙鈔;在有些情況下,則隻能付一半的紙鈔,另一半則必須付銀,這使貨币流通變得複雜化了,因為舊的銅币還在流通之中,而法定貨币有如此之多的形式,它們的兌換率會随時變化。
某些紙鈔僅限于在中都、南京和其他城市流通,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了。
銀本位的紙鈔在流通中還是相對可靠的,隻要政府同意以紙鈔來納稅,它的價值就應該被看成是穩定的。
可是1206年戰争的爆發使這個流通環境發生了變化。
耗資巨大的戰争極大地加重了國家财政的負擔,顯然也導緻了紙鈔的過度發行,特别是當蒙古入侵之時。
面值高達1000貫的紙鈔被印出來并進入了流通。
從那以後,金政府便不斷發行紙鈔,想以此來穩定貨币,金朝的财政史就由這樣的一連串絕望的努力所構成。
每隔幾年,就會有新的紙鈔以高得吓人的面值發行出來,實際價值卻急劇下跌,1221年,市面流通的面值800貫的紙鈔隻等于1兩白銀。
紙鈔急劇貶值的原因之一,是在發行新鈔的同時,舊鈔仍可繼續使用流通,以至于紙鈔在國家經濟中泛濫成災。
白銀當然是保值的,結果凡是能得到它的人便都将它囤積起來。
在1217年到1221年的四年間,紙鈔貶值到40000比1。
我們不難設想這一現象對于私有經濟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商人和小販的店鋪被迫關閉之事時有發生,因為他們不願用貨物去換取毫無價值的紙鈔。
[52]甚至當金朝的最後時刻,也就是朝廷已經逃亡到蔡州之時(1233年),還發行了一種在理論上可以與銀兌換的新鈔,但此後才過了幾個月,金朝就滅亡了。
總之,金朝在最後20年間的币制紊亂,與其說是由于不當的财政政策,毋甯說是因戰敗及其由此而導緻的歲入損失和經濟生産普遍衰退的結果。
多年來,尤其當世宗和章宗統治時期,金朝貨币的确曾像宋朝貨币一樣是很穩定的。
無論如何,金朝的教訓并沒有阻止元朝财政政策的制定者,他們花費多年建起的元朝貨币制度,就是以紙鈔流通為基礎的。
這曾使像可馬·波羅那樣的旅行家十分驚訝,當他們看到一張被印上字的紙竟能當錢使用的時候,簡直就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稅課和國家預算 一個國家的生存,不能不靠某些形式的稅收,在中國曆史上也如同其他地方一樣,問題是納稅的多少及怎樣量入為出。
元朝時(14世紀40年代)編纂《金史》的學者們對于金朝的财政政策并未給予很高的評價,如同他們為自己所見的金代經濟發展而撰寫的簡明扼要的概述中指出的[53],金朝經濟政策的弊病在于急一時之利,造成了對百姓的長期損害;它還指出該政策是宋的寬柔與遼的操切相結合的産物,擯棄了兩國之所長而并用了導緻兩國滅亡的短處。
元朝的統治者當然應該多少汲取金的教訓才是。
他們的這一判斷如果從今天客觀的角度來看,顯得過于苛刻了。
金朝真正意義上的衰退是很晚才開始的,約在1200年以後,這一衰退更多地應該歸咎于它的對外政策,而不應歸咎于它法律的不健全和對内的病民政策。
金朝擋開了來自各方面的或躍躍欲試或一心複仇的鄰居,的确,國家歲入的一大部分,也許可以說是最大部分,是用來維持它的戰争機器了。
金朝建國之初,毫無疑問,國家的經濟環境是非常好的。
金從遼朝和宋朝都城繼承了巨額的财富和庫藏。
攻取開封以後,金所獲的宋朝庫藏甚巨,共計有:絹5400萬匹,大物緞子1500萬匹,金300萬錠,銀800萬錠。
[54]而當作為緩沖的齊國于1137年被廢黜的時候,它的庫藏包括有錢9870萬貫,絹270萬匹,金120萬兩,銀1060萬兩,還有谷90萬石。
[55]這些巨額庫藏的一部分,特别是紡織品和貴金屬,可能是宋朝時貯入庫中後來又轉移到齊國手中的;但無論是怎樣來的,總之它構成了難以估量的财富。
然後曆經多年,通過從宋獲取的歲币以及從國内百姓中收取的租稅,這筆财富還在持續地增長。
由此我們有理由提出疑問,如此巨大的财富在什麼情況下,又是怎樣被消耗掉的呢?因為到1191年,金朝的庫藏竟然僅剩下6萬兩金(1200錠)和55.2萬錠銀了。
在政府開支中,似乎有一項是因賞賜而消耗掉的額外支出。
在每一個可能的場合,朝廷都要按照地位的不同而無節制地加以賞賜。
在葬禮上要頒賞,對于上至将軍下至謀克之副,凡官兵立功都要頒獎,還有給皇室和朝臣的結婚禮品,我們可以在《金史》上三番五次地看到這些記載。
1142年一個作戰有功的皇親得到的賞賜有1000個奴隸、1000匹馬、100萬頭羊、2000兩銀和2000匹緞。
而在這個等級階梯的另一端,我們所見的賞賜則隻有很少的幾貫錢。
1167年,當皇帝得知大興府獄空時,竟下诏賜錢300貫,作為宴樂之用,以此來犒勞官員們。
這些出自皇家庫藏中的巨額賞賜意味着在非消費性的物品(錢和貴金屬)中,有一大部分是處在流通之中而并非被貯藏起來,因此實際上朝廷的賞賜甚至影響到了小店鋪老闆和飲宴上演奏的樂手。
同樣地,朝廷也用錢來支付官員的俸祿。
總之,我們可以看到,這部分錢無論作為賞賜還是俸祿,它最終還能以納稅的方式回到國庫中。
但真正的問題卻在于,國家的經濟并不僅是建立在金錢上,而且更是建立在以實物特别是以谷物和稻米所納之稅和開支上的。
這些最基本的物産并非輕易就能夠增加,而是要服從于反複無常的自然條件(旱或澇)。
然而緻命的卻是,大量的糧食貯藏,在平常的年份尚且要用于實際消費,而當危機年頭,需要供養龐大的軍隊時,消費量就更大了。
通過有關平常年份的可資利用的很少幾個數據,我們可以看到國家開支得以在其中運轉的一個界限。
1171年谷物的總儲藏量為2070萬石。
而國家每年可以收入的谷物為900萬石,其中有700萬石被用于日常開支,主要是官俸支出。
所餘的部分,有100萬石用于赈濟受到自然災害襲擊地方的百姓。
這意味着政府所掌握的倉儲總量足夠兩年之用。
1180年租稅收入2000萬貫錢,其中被花費掉了1000萬貫,可見在錢這一方面,剩餘是相當可觀的。
短短幾年之後,在1192年,谷物和大米的儲藏量分别是3786.3萬石和810萬石,其庫藏總數足夠提供官俸和軍費五年之用。
而這時掌握在國家手中的錢已達3034.3萬貫,這一筆錢足夠支付兩年略多一點的一切日常開支。
但是如果發生一連串糧食歉收或戰事,或者二者加在一起的話,很快就能将這些儲藏用掉,而偏偏幾年之後,這種情況就發生了。
我們已經讨論了壟斷對于國家财政的重要性。
我們現在就簡短地将幾項較重要的租稅列舉一下:地稅是一項實物稅,一年需交納兩次,一次在夏季,一次在秋季。
稅率是按照納稅者所占有的土地來決定的。
上田每年每畝收粟5.3升,其中夏稅0.3升,秋稅5升,另加重量為15斤的一捆稻草,至于這些稻草(或者幹草)是用來作為牲畜的飼料還是用于建築或者修繕,我們還搞不清楚。
官地需要交租來代替一般私地的稅,但這僅僅是名稱上的區别。
此外,凡城鎮中租住官府的建築物也要交租。
在土地稅以外,還征收一種叫做物力錢的财産稅。
它是建立在對财産包括土地,以及田園、果園、樹木、房屋、牲畜進行總估算的基礎之上的。
對于猛安謀克戶所征的财産稅則以牛的數量為準(即牛頭稅)。
不同于通常品官免稅的特權,這種财産稅是從品級最高的大臣往下每個人都必須交納的,對于女真人也不存在特權。
财産稅在社會上引起很大怨恨,原因是每戶的财産都須由官方進行評估,對财産的普查最主要的是由政府官員進行,但由于百姓對官吏無情征掠的普遍不滿,一度也改由鄉賢主持。
這種根據評估征收财産稅的制度則為這一事實所困,即财産狀況在兩次評估之間常常發生變化。
我們經常看到有些淪為貧困的戶卻仍然需按他們原來的财産征稅,而一些新富起來的戶卻可以按照他們以前财産而交納少得多的稅。
在經濟地位上的變化之普遍,表明了社會中存在着等級之間的變遷性。
我們并沒有哪類财産應該交納多少稅的具體數字,但我們知道在一年中(1198年)從這項财産稅征收的總額是250萬貫,這遠遠少于原定計劃的300萬貫以上。
原定計劃中有大約1/5因為貧窮和無法納稅等原因而被勾銷。
1180年制定的商品稅率規定,金銀的稅率為1分,而所有其他商品為3分。
後來又提高到金為3分,所有其他商品為4分。
在戰争的危急關頭,還征收過額外的财産稅,第一次在1163年。
我們不知道具體數目,但透過史料我們可以看到強行掠奪的現象肯定一直在蔓延。
最後,通過出勞役或者出驿馬來免除租稅,也可算是政府的一項收入來源,但這裡也完全沒有可資利用的數據。
毫無疑問,在貨币方面,遠遠高于其他收入的一項是榷鹽,但是國家的生存卻還是主要依靠糧食,而糧食在國民經濟中卻是最不穩定變化無常的因素。
學術、文學和藝術 南宋文明的燦爛光輝,甚至當蒙古人入主中原後,也曾深深打動過諸如馬可·波羅一類的外國人,它确實使金統治時期的成就顯得黯然失色。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問一問,這威力影響中國知識階層在後來幾個世紀的價值判斷到什麼程度,這裡指的特别是明朝,因為從他們的觀點來看,外族入主中原不過是野蠻人對從宋到明延續下來的曆史的一段幹擾。
僅僅是在另一個由外族也就是滿族建立的朝代,金朝的作者才受到了更多的注意,他們的作品才被重新刊行或者被從各種各樣的史料中搜集起來編成文集。
金朝在學術史和文學史上所處的地位,就是以後來收入各種文選和詩集的那些金代著作為衡量标準的。
這裡我們發現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缺陷,那就是在儒家學說的大傳統中,似乎沒有任何一個屬于金朝的學者的位置。
要想搞清這究竟是由于後人的偏見,還是由于金朝學者在質的方面确實有所不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按照純粹的标準衡量,金朝在章注學以及詩、文等方面的學術成果還是相當可觀的。
[56]不幸的是,這些寫作于金朝的文學作品中的絕大部分,我們今天都僅僅知道篇名,作品本身卻散佚了。
這又一次讓人聯想到後世那種有意的視而不見,它還讓人不得不想到這種态度是否公正的問題。
說到底,傳統也是包含有選擇的,但按照漢族的傳統,在選擇過程中卻把金繞過去了。
在朱熹(1130&mdash1200年)這個大人物的遮蔽下,中國北方的學術貢獻隻不過就是些述而不作的章注之學了。
學術界的因循守舊,滿足于對唐和北宋思想的重複,似乎成為金統治下中國哲學的一個特征。
雖然宋金兩國間并沒有相互隔絕,但是交流上的自由往來和學術上的接觸卻急劇減少了。
在金朝的知識界中,對于南宋的許多書籍的确是一無所知。
事實上,就是朱熹的那些主要著作,也是當1235年金朝覆亡之後,才由一個被蒙古人俘虜的名叫趙複的南宋學者介紹到北邊來的。
[57]因而,北方學者的鄉土氣,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因這種缺乏交流的狀況而引起的結果。
但是,這并不是用來解釋北方文化相對荒蕪的惟一原因。
金朝最初幾十年間綿延不絕的戰争固然造成了有害的影響,除此之外,随着宋朝從開封遷都到杭州所造成的人才枯竭也确實應該被考慮在内。
開封作為兩個世紀以來的國都,現在降到了地方城鎮的地位,多少年來,凡是從宋路經開封的目睹者無不為當年光輝的凋謝而歎息。
在這種蕭條的學術氣氛占據優勢的情況下,改變隻能是逐漸的。
在熙宗朝,皇帝親自參加尊孔活動,提倡崇儒。
1140年孔子的第49代後裔被授予衍聖公的爵位。
從此時起直到大約12世紀末,一個以漢族模式建立起來的官僚制度使漢族文人大大增加了入仕的機會。
學術和藝術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得到了恢複。
到12世紀末,在漢人、漢化的女真人和契丹人中間都有學者湧現,他們都是金朝科舉制度的産物,都因世宗朝長期的和平而獲益。
當蒙古人入侵這個國家之後,這些人便在最廣闊的意義上代表了中國的文化。
在中國北方的蒙古統治者之所以能逐漸從野蠻狀态中擺脫出來,正是這些在金朝時就曾使中國文化傳統形成并且将其保持下來的人們的偉大成就。
即使他們中沒有一個人能夠達到與他們同時代的南宋學者那樣的學術高度,但在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狂暴的、天翻地覆的時代,中國傳統價值之得以存在下來,這些金朝文人,不論他們是什麼民族背景,都是功不可沒的。
自然科學如同哲學一樣,金的貢獻更多地是在傳統地墨守成規的那些方面,而較少創新。
對于從北宋所繼承的科學遺産,沒有任何新的從理論上進行的讨論和突破。
具有諸多宇宙哲學因素,因而在中國一直屬于實用學科的天文學,在金朝的發展則僅限于司天台等官署之中。
金朝時頒行過幾次新曆,最後一次在1180年,這一曆法使用了很長時間,直到蒙古人的元朝于1281年又頒行一個新曆之後才被取代。
金人也撰有幾部地理學著作,還刊行過幾種在金朝領土上的遊記,但在這個領域裡,也像在天文學一樣,重在闡述而非理論上的創新。
與此形成對照的,倒是金朝(還有元朝初期)中醫學的繁榮,這種繁榮可能與中國北方對道教的普遍尊奉有直接關系(見下一節)。
[58] 金代的文學也像金代的學術一樣被後世所忽略,所以其中大多數作品在此後幾百年中逐漸散佚,保存下來的隻有個别作者收集起來的少數文集。
不過除此之外,還必須要包括被清代彙編的由個人創作的詩詞。
散見于這些文集中的詩詞共有5500餘首,出自大約400名作者之手。
如果我們考慮到與宋朝相比,金是一個存在時間相對較短,國土相對狹窄,人口相對較少的朝代的話,這已經是很值得注意的數量了。
用古漢語創作的詩和散文仍然沿襲了由北宋文學大師尤其是蘇東坡所建立的模式,
如前所述,奴隸的使用構成金朝社會中的一個特征。
奴隸位于金朝社會的最底層,但是在這個&ldquo遭遇悲慘的賤民&rdquo内部,按照财産的多少又可明顯分出不同階層。
金朝的戶,除了有特權的女真貴族以及免役的漢族品官之外,可以分成數種: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等。
[40]這個區分是很不成規則的,因為它将财産的、種族的和社會經濟的各種差異都混為一談,但我們卻可以由此對不同人群内的等級獲得一個全面的概念。
課役戶與承擔徭役之戶都是擁有土地的家庭,不課役戶則由老弱病殘者組成。
本戶是女真戶,雜戶是契丹戶、漢戶、渤海戶或其他種族之戶,這一劃分始于1195年,可能是為了避免麻煩,無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屬。
&ldquo正戶&rdquo一詞專指曾是猛安謀克戶的奴隸,然後放免為良,但仍歸于各自謀克的長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1183年籍戶的猛安謀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經淪為奴隸的人,他們想必都是漢人。
相對來講正戶一詞便是正身戶之意。
監戶是那些被宮籍監所控制的戶,他們以前是平民,後來被籍沒,成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是在管理宮殿的機構中服役。
官戶是這樣一些人,他們本來就是奴隸,後來又被迫入太府監從事勞役,與&ldquo普通的&rdquo家庭奴隸,亦即屬于私人所有的奴隸是有區别的。
最後是二稅戶,他們與其被簡單地看作是要加倍納稅的戶,還不如說是一種奴隸更準确些,這群人由這樣的戶組成,他們曾被遼帝捐贈給了佛寺,于是他們既要向寺廟交租,又要給官府納土地稅。
實際上,他們是寺廟的奴隸。
這些人的數量肯定是相當多的,因為直至12世紀末,廢止寺廟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頒诏将他們放免為良。
如果與金朝在戰争期間曾發生的大規模掠人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贈給寺廟要算是一個相對人道的方式,這些奴隸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
百姓淪為奴隸還有一個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國曆史無論哪個時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饑荒或因貧窮不能糊口時,便賣身或賣子女為奴。
所有這些淪為私人奴隸的原因(與官府籍沒的奴隸相對比)都有史料證明在金朝也曾存在過。
占有奴隸最多的人當然是皇族成員。
當世宗還是一個親王的時候就擁有上萬名奴隸。
奴隸的身份是世襲的,以至于那些由戰俘淪為奴隸的不幸者不僅自己本身受苦,還要世代為奴。
一個平民女子和一個奴隸結婚,這個女子便要降為奴隸,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隸身份的話,可以要求離婚。
已經放出為良的奴隸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還是奴隸時出生的,當他與一個平民結婚時,可以被認為是平民,甚至能夠參加科舉。
[41] 奴隸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貧窮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準之下的。
有時候,一個奴隸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獲得某些影響和地位。
舉例說,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種種不法的借口侵擾商人或者勒索債務。
奴隸的贖免,在理論上總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統治時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
在早期,恢複平民身份多少要取決于奴隸使主的慷慨。
在1116年則規定,一個奴隸被放免為良所需的賠償,是以兩人贖取一人。
此後,在1141年頒布的诏令是,凡官贖為良者,贖一個成年男子需用絹三匹,贖一個婦女或兒童需用絹二匹。
再以後,大約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錢來贖取了,贖金的價格,一個成年男子是15貫,婦女和兒童減半。
[42]可見,可以贖身的似乎僅限于因貧或類似情況而賣身為奴的人,而不包括戰俘。
總之,金朝統治時期對奴隸的廣泛使用一直繼續到元朝,直至13、14世紀仍然是社會結構中的一個特征。
至于奴隸人口中絕大多數都源于漢人,這一點已毋庸贅述,盡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隸在内。
現在應該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國社會的基本單位與其他朝代一樣,是戶。
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漢族人口中,與同時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并無不同。
我們在史料中經常可見有關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這些法令和條例究竟是僅僅針對女真人的,還是廣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屬民的,有時不甚清楚。
相當詳細的條例,似乎大都是針對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漢族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的。
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樣,曾存在着相當普遍的私奔習俗,這種舊俗在世宗時被禁止。
另一種與漢族習慣相違背的是收繼婚以及與亡妻的姐妹結婚的風俗,這也就是在女真人習慣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其嫂或娶侄兒、叔伯等人的寡婦為妻的習俗。
在世宗朝,這些舊傳統或被廢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繼婚與娶亡妻姐妹為婚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卻不允許漢人與渤海人如此。
[43] 對漢族傳統習俗的另一個讓步是提倡族外通婚。
以前,女真人隻能與自己本氏族内的人結婚,但阿骨打時已經不再認可同姓為婚的做法,凡同姓為婚者可以斷離。
在他之後,甚至繼父繼母的子女,盡管完全沒有血緣關系,也被禁止通婚。
娶妾是合法的,但在1151年規定,官員一人隻能娶兩個妾。
至于這個限制是否産生過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
至于衡量社會習俗的一種尺度,即對于通奸&mdash&mdash也就是說對于婦女的性自由&mdash&mdash在金朝精英集團中是取寬容态度的。
這在1170年的诏書中得到反映,诏書規定,凡官員之妻犯奸,不得再享受命婦品級。
但如果她的诰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兒子的官位,卻不受這條規定的影響。
不難設想,那些堅定的道學家對于這種行為會進行怎樣的譴責。
類似的這種在部落習俗與漢族傳統之間的沖突,還表現在法律上。
女真人的舊法是建立在&ldquo以眼還眼,以牙還牙&rdquo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基礎之上的,輕罪被判鞭笞,殺人者被處決,他們的家資,以40%入官(統領或者酋長),60%給受害者家屬,殺人者的親屬被沒為奴。
但如果将馬牛雜物送給受害者家屬來贖身也是可以的。
在這種情況下,對罪犯惟一的懲罰就是割下他的耳朵或鼻子,以标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從部落法到漢族成文法的轉化中,可以區分為幾個階段,在太祖時期,舊的習慣法尚無大的改變,而在他的後繼者太宗時期,在女真習慣法的基礎上又常運用一些遼和宋的法律。
這時的法律還是極其粗糙的,對于盜竊罪處以死刑等量刑過重的情況相當普遍。
第二階段則以試圖編纂整理現存法規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遼各朝律例,類編成書(1145年)。
不過,這部《皇統制》還不是像《唐律疏義》或者《宋刑統》(宋朝一部百科全書式的刑事法)那樣完備的法規。
它被看作是極其粗略又殘酷無情的。
這一轉化的第三個階段是世宗朝。
世宗對有關法律的事有濃厚的興趣,并且下令編纂一部制、令完備的法律文書。
該書編成于1190年,共計12卷。
但是世宗并不滿意,他認為該書制條過分拘于舊律,還常有難解之詞。
因而他下令再做一次完全徹底的修訂。
金朝法規的完全漢化,以章宗朝為最後階段。
在初步增删校訂的基礎上,《泰和律義》被正式編成頒行并于1202年五月生效。
《泰和律義》全書并未能留存下來,但是《金史》對它有着詳細的介紹。
[44]該律共有563條(唐律隻有502條),并附有輯錄了713條法令的集子和一部包括有皇帝诏令和為六部所定法規的《六部格式》。
從這部在章宗朝編纂的大部頭的漢文法律文書中,可以看出學者們(他們都是漢人)所能夠發揮的能量。
非常遺憾的是《泰和律義》全書已經散佚,但是,在全部563條中,有130條我們已經通過後來法律著作的引用而知其内容,最重要的是收入元朝政書《元典章》中的那些,以至于我們可以将《泰和律義》中大約1/4的内容與唐、宋的法律進行比較。
在編纂成書的唐律和金律之間,有些差别是可以用經濟發展來解釋的。
在唐律中,估算被禁貨物或非法獲利的價值時用綢緞,而在金朝則用貨币,表明貨币經濟已很普遍。
從另外的一些差異中,我們還可以看出,金律特别注重強化國家和家長的權威。
譬如,對于一個在規定時間内未能盡到職責的官員的懲罰,在金律中更為嚴厲。
我們還發現,凡對一家之長和丈夫的權威造成威脅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懲罰也更重。
但如果一個丈夫&ldquo因故&rdquo毆打其妻,而她曾犯過罪并被打緻死的話,像這種情況丈夫便可以不受懲罰。
金律擴大了奴隸所有者對于奴隸所享有的權力。
如果一個奴隸咒罵他的主子,按唐律的判決是放逐,在金律中卻是死罪。
此外,對于一些類型的性犯罪,金律也比唐宋時期判得更重。
在金律中最令人感興趣的條例,是反映這個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
民族的原則被公開優先考慮。
同一民族的人(同類)相互間的犯罪,被試圖按照其民族的習慣處理。
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别的習俗也受到金律的允準。
不同民族的繼承法各異,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時分家,唐律中規定是要受罰的,但對于女真人,隻要兒子能夠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這一習慣也在蒙古人中流行。
金律明确地允許女真人當父親或者祖父還在時,兒孫單獨成家另過。
這種習俗導緻所繼承的家庭财産被過早分割,這可能源于女真軍事移民的貧困,早在大定時期(1161&mdash1189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注意到了這一事實。
當金朝被蒙古帝國吞并時,《泰和律義》在新占領區的漢族人口中仍然有效。
直到1271年它才被正式廢止,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國号為元的同一年。
總而言之,金朝法律的發展,從無限制的血親複仇到1202年以後漢族的制度占據壓倒優勢,可以肯定地說,是與女真社會的進化并行的,這一進化指的是從無階級的氏族社會向一個按照漢族傳統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模式的轉變。
我們也許還能夠說,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審判的嚴酷性,在那幾年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嚴酷性取代了。
《泰和律義》被正式廢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國北部法律史上一個重要的轉化時期的結束。
[45] 經濟狀況 農業和畜牧業 在金朝,土地原則上是一種商品,能夠被繼承、買賣或者抵押,但除了必須種桑以外,官府對于農民和佃農在土地上必須種植何物,還沒有統一的規定。
比較特殊的是屯田軍,我們所掌握的史料無論是談到一般的土地所有權還是談到屬于猛安謀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
除了私有土地以外,可墾土地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屬于官府,它們或者被作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給品官,作為給予他們的實物俸祿。
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謀克地以及官有土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們并無準确的數字,而僅有一些孤立的例子。
舉例說,1221年在河南的可墾土地中,有大約1/4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歸屬官府。
此外,長城及其他軍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還有黃河兩岸的沖積平原也都被視為國有。
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配給屯田軍戶,但在土地尚未開墾或者尚未租佃的情況下,普通農民也可以向國家申請一塊土地去耕種。
在1214&mdash1216年間的災荒之後,有50多萬屯田軍戶逃到河南和山東避難,并在那裡向政府索要土地。
看起來,官府或者女真貴族是經常将土地從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強行奪走的,因為國家總在不斷頒布法規來反對這種濫用特權的行為。
在前幾個世紀(延續至唐朝的前期與中期)曾在中國實行的那種均田政策到金朝時,除了在屯田軍内,已經不複存在。
對于屯田軍戶,實行的是計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數額是根據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有所增減的。
一般來說,一個成年人(譯者按:這裡疑有誤,《金史》原文為&ldquo其制:每末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rdquo,也就是說,&ldquo一具&rdquo并非指一個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
見《金史》卷47,第1062&mdash1063頁)。
所受之田,在世宗朝為4頃另4畝,外加3條耕牛。
國家還制定了關于耕牛數量的限制(以及由此而來的關于官民占田數量的限制),但它似乎隻在新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時才産生效力,因為多年來貧富間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田軍中發展,就像在非屯田戶的農業人口中一樣。
據我們所知,1183年屯田軍占有大約1690380頃土地,這在金朝已耕種的土地總數中所占比重是相當高的。
至于金朝已耕地的總數,我們隻有通過地稅的數目進行間接計算:地稅為收成的10%,其中,上等地每畝需交稅1.2石,中等地每畝交稅1石;下等地為0.8石。
我們還知道1171年全國從地稅所得的歲入約為900萬石谷物。
如果按每畝平均納稅1石來計算,納稅土地總數能夠肯定在90萬頃左右,或者說為1300餘萬英畝。
雖然這個1171年的數目與1183年已經相隔了12年,但我們還是能夠得出結論,即在全盛的世宗統治時期,國家已耕田地中有多數是掌握在屯田軍戶的手中。
金朝農業發展的水平,在地區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差異。
河南,特别是開封附近地區,明白無誤地是農業生産的中心。
在1219年,當金朝的國土已經急劇減少的時候,河南的可墾土地還有197萬頃,其中被耕種的還不到一半,僅有96萬餘頃,這無疑是由于農業人口大規模遷移和邊境地區戰局不穩所引起的。
全國谷物(粟和稻)的總産量據估計可以到每年9000萬石左右,其中有10%被國家作為地租征走。
國家每年的開支,如果以谷物計算,在1192年為900萬石以上(700萬石粟和200萬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祿。
我們還知道,當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糧食5鬥,或者說是每年6石。
這就是說,全國每年從土地上獲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夠供養全國人口,但是如果能儲備較充足的糧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
談到糧食産量,金朝顯然是無法與南宋競争的,那裡的大多數地區,水稻每年都可收獲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識到了這種糧食産量不穩的背景,并對用灌溉等措施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關注,特别是在章宗朝。
金朝的地方官,凡在所治地區使可澆地畝擴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獎勵。
增加糧食産量的另一個措施是開墾梯田(零星坡地),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開發。
不過,所有這些措施似乎都實行于相對較晚的時期,而且僅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朝從整體上看,糧食生産的環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稻米成為從宋向金進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養蠶肯定也在生産中起到了作用。
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農戶都需種植桑樹。
據我們所知,要求屯田軍戶所種桑樹的數目是每40畝中必須用一畝種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區必須将10%的土地用來義務種桑。
雖然絲綢的重要産地都在南宋,并且絲綢也是由宋向金輸出的貨物之一,但金顯然也已有了自己生産的紡織品,能夠滿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規模牧放主要集中在東北地區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肅,包括現在屬于内蒙古的地區。
金朝将這些牧場從遼朝手中奪來,遼的畜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
女真官員被指定作為司牧官,牧人則都是契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
司牧官及其下屬都從猛安謀克人口中、包括奴隸中選取。
這些官吏要對他們所司的牲畜(馬、駱駝、牛和羊)頭數負責。
如果牲畜頭數減少或者死亡數超過了規定的比例,他們便會受到懲罰和降黜;而當牲畜的增長率高過了平均數則會受到獎勵。
最好的成績是每年在每10頭牲畜中蕃息馬(或駝、牛)2匹或羊4隻,同時馬匹的死亡率低于15%。
1160&mdash1162年契丹的起義曾使金朝的畜群數下降到幾乎為零;在9個牧場中,有5個牧場所放牧的家畜已經完全失散和被叛軍轉移走,他們所擁有的畜群已經比他們的敵人女真人更多。
在剩下的4個牧場中,牲畜已經為數甚少。
要想在這些地區恢複原有的牲畜頭數,需要很長的時間。
很久以後,到1188年,畜群終于再次達到了可觀的頭數。
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牲畜頭數共計47萬匹馬,13萬頭牛,4000峰駱駝和87萬隻羊。
[46] 不僅在金朝北部,而且在以前中國南方的一些省份也都有牧場存在,雖然規模要小得多并為定居的農業所局限。
在河南的開封附近,有6.3萬頃土地(在已耕地中隻占很小比例)被用來作為牧場,在山西省則有3.5萬頃。
鑒于馬匹在戰争中的極端重要性,在緊急關頭國内所有的馬匹一律被括充公。
屯田軍戶的畜群按常規都是從北方補給的,因此1215年東北平原的失陷,便使金朝發動戰争的可能性明顯減少了。
狩獵曾是原始時代女真人主要的生産活動之一,而當作為國家中心的朝廷南遷之後,狩獵便日漸成為少數統治者的一種體育運動了。
金代的前幾朝皇帝直到海陵王時為止,都仿效契丹遼在一年四季的狩獵習俗:春季釣魚和打野鵝,秋天打鹿,冬天獵虎。
不過這些季節性的狩獵活動在遷都到北京之後已經成為不可能,因為他們已意識到這種大規模的圍獵活動會妨礙農業生産。
這樣,狩獵就被限制于每年冬季舉行一個月。
而對猛安謀克戶來說,則僅限于每年冬季舉行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天。
制造業與手工業 雖然在常見史料中并沒有特别地加以說明,但我們還是能夠肯定地說,過去北宋領土上平民百姓所從事的技藝和手工業,在金占領這些地區後仍是城鎮居民從事的職業。
金朝統治時期,中國社會内部社會結構的變動,在上層确實要比在中下層更劇烈,中國社會中經濟活動的變動肯定也同樣如此。
大量史料還向我們證實了官營手工業和商品生産中國家壟斷即榷貨的存在。
榷貨的種類包括鹽、酒、曲、醋、香、茶、礬、丹、錫和鐵。
其中有一些,例如鹽和酒,必須在官府的監督之下才能生産,并需通過官方才能經營,而像茶和丹一類,則在輸入和出售的環節上需有官府的特許。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鹽是最重要的商品。
鹽的集中産地在山東,在那裡鹽的主要生産和銷售中心早在唐朝時就已經繁榮起來。
東北和大漠南北地區也有一些鹽池和鹽湖,所産之鹽僅供當地消費,但即使産量如此之少,遼朝也要征稅。
女真軍隊入主中原之後,鹽業生産規模擴大,不得不建立起新的壟斷機構。
金代以七個鹽使司來控制鹽業生産和經營,其中以山東鹽使司獲利最豐。
鹽的銷售必須要憑官府的鈔(用于大宗銷售)和引(用于零售)才得允許。
其重量标準(袋或套)因地區而有不同。
我們掌握一些鹽價的詳細數字:每市斤30文至43文之間。
我們可以據此來與大約同時期(1180年前後)的米價每1鬥300文作一個比較,也就是說,如果按重量來算,鹽與米差不多一樣昂貴。
[47] 零售貿易有時也掌握在當地大商賈手中,他們在本地的活動是壟斷榷場,這對于小商小販是一種損害。
大商人這些活動之所以成為可能,是由于鹽鈔與鹽引就像支票或紙币一樣是一種不記名的不限量可轉讓證券。
但是,盡管有這些牟利者的侵入,國家卻仍然可以從鹽課中獲取巨額利潤。
國家每年規定出一個從鹽課所得利潤的固定限額,并以此來調節産量、銷量,它成為國家歲課中最大的一宗。
1198年以前,七鹽使司歲課收入一直不少于6226636貫。
以後增加到10774512貫,這個數字幾乎等于國家歲入的一半。
另一種由官府作坊生産的商品是酒。
對酒的禁榷與北宋其他财政制度一起出台于1125年。
就像禁止私人生産和經營鹽業一樣,國家也禁止私人釀酒。
從榷酒所獲利潤也有額度,也就是說也制定指标,但是我們從史料記載的少量數字中可知,酒稅的利潤要遠遠低于鹽課。
酒的主要壟斷機構設在中都(今北京),每年所獲利潤僅為幾十萬貫。
很顯然,禁止私人釀酒的法令是經常被違反的,特别是在女真貴族的家族之中。
另一方面,也常有些合法的例外,諸如在一些特定場合如婚禮和喪禮時都需釀酒。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曲和酒是一樣的,它也被列入禁榷之列,主要是因為它是釀酒所必不可缺的原料。
有趣的是,國家竟将粬作為實物官俸的一部分,這也透露出當時民間私自釀酒的普遍。
像中國曆朝一樣,金朝也有許多官營作坊。
它們生産武器和諸如紡織品和刺繡一類的消費品,官府也經營印刷業的作坊。
官營作坊可以從民間征募能工巧匠,因為原則上每個工匠都被登記在冊并有應召去勞作的義務。
盡管我們還找不到太多史料來研究私營作坊中勞動力的狀況,但是我們對于官營作坊中工人的報酬卻的确有詳細的材料。
舉例說,應募到軍器監的工匠,每人每日支錢100文和大約1公升米;印刷業的工匠收入更高些,每日支錢180文,另外再賜給絹帛。
從一份固定的報酬單來看,都頭和作頭等工頭的收入相對還要高些。
奇怪的是,采礦業卻大多留給了私人經營。
當時已有金、銀、銅、鐵冶。
金朝的前幾位皇帝,曾規定了金銀坑冶要征金銀稅的制度,但到世宗朝又下诏免稅。
1192年,煉銀業被再次置于官府的管理之下。
榷鐵的時間要相對晚些,是在1219年,當東北失守而今北京地區也丢給了蒙古人以後才開始的。
金屬冶煉和采煤業在金朝似乎曾有過較高的發展。
[48]至于中國北方(主要在河北)的銀礦開采,再加上每年通過從宋獲取歲币而使白銀大量輸入,國庫的白銀積蓄肯定相當可觀。
不過,金銀也像所有商品一樣,要服從于1180年的法規征收商品稅。
對于全國的商品總額,如今還沒有能夠使我們按所給年份進行估算的數據,但是對于今北京地區,我們卻是掌握這樣的數據的。
金和銀的銷售按其價值所收稅為1%,其他商品為3%,後來這一稅率又提高到金為3%,而其他商品為4%。
利用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統計出,1196年今北京地區工業和商業的總值為700餘萬貫,将其與世宗朝的1180年代相比,比後者提高了1/3。
[49]但是,隻有我們能夠将這些數字與中國其他部分的同樣數據以及與全國的商業總額進行比較,它們才是有意義的。
交通與對外貿易 征服了中國北方以後,金朝得以接管了原有的運輸系統,包括陸路和水運。
交通運輸之至關重要,主要是因為像北京這樣的大都市,其糧米都必須依賴于從外部輸入。
開封的環境要好一些,因為這個城市位于精耕細作且糧食自給有餘地區的中心。
水運遠比陸路更為重要,在河南、山東和河北一帶已有一個由大運河和其他河流組成的龐大漕運系統。
而西北各省就隻得更多地依靠陸路運輸了。
雖然在全國各個州縣所在的城鎮之間都有道路相連,但陸路還是比水路運輸更為昂貴。
對于谷物、大米、鹽、銅币和其他商品的運輸價格,我們都掌握有準确的數據,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到,有些貨物的陸路運輸費用要比水路高出兩到三倍。
陸運價格也要根據道路是平原還是山區,以及根據季節而有所不同。
在夏秋兩季,腳夫的工錢也要比在冬春兩季更高些,但總的說還是很低的,每天分别為90文到114文。
所有的這些數據,都是官府的實物稅、地方貢品以及官方貿易利潤的價格,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中看出當時水運與陸運相關價格的情況。
私商和他們的商隊,在陸路隻能憑人力和牛車進行運輸,因為官府不準他們用馬。
官府還常将自己的船隻和整個船隊長期地租出去,租期有時長達數年。
雖然租價與所運貨物的價值相等,但租金的支付也可以拖延五年以上甚至更久。
第一年的租金最為昂貴(20%),以至于僅僅通過運輸這一項,物價就增加了1/4。
如果說水路和陸路的運輸系統就是這樣部分由官府控制而部分掌握在私人手中的話,那麼驿傳則是完全由國家控制的。
早在與遼和北宋作戰時期(1124年),金的驿傳系統就已建立。
每隔50裡置一驿,那裡的馬匹随時等候着特派的驿使。
在1206年戰役期間,又建立了限時專遞的制度,據說它是非常迅速的,驿使能夠日行300裡。
馬匹是從百姓中強行征調來的&mdash&mdash這很像人們熟知的元代驿傳系統。
在金朝,也像在元朝一樣存在着對驿傳的濫用,這指的是将國家的驿傳用于謀私。
交通運輸網絡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向金與宋、高麗和西夏的邊境榷場輸入和輸出貨物。
對外貿易是金朝經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收入甚至超過了從宋朝所獲的歲币。
宋金之間的邊界并不像将中國劃成兩部分的長城那樣構成了一道&ldquo鐵幕&rdquo,因此,這裡所謂的對外貿易,其實就是以前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的國内貿易。
盡管自從作為緩沖的齊國(它也正因此而獲利)建立以後,宋金之間的貿易就有了小規模的發展,但兩國間正規化的商業往來是從1142年和約之後才開始的,和約的必然結果之一是雙方都同意各在沿邊地區設置榷場。
宋朝的主要中心是安徽東北部的縣城盱眙,流過開封城的汴河就在那裡與淮水交彙。
而金朝的中心是泗州。
除此之外,被官方所準許設置的榷場,在宋朝一方共有9個以上,金朝一方則有11個,其中在山東的一個,多半是專為海上貿易而設的。
宋金之間貿易僅僅是在1161&mdash1165年海陵王發動侵宋戰争期間,以及1206&mdash1208年宋朝發起北伐戰争期間才被中斷,此後便時有時無地維持着,直到1217&mdash1218年戰争爆發和金朝滅亡才告結束。
對宋金兩國來說,對外貿易都屬于國家壟斷的一種。
雙方都禁止進行非官方的交易,宋朝的商品在金的榷場上必須按照金朝政府規定的固定價格出售。
宋朝的批發商不得進入金的領土,隻有攜帶的資金或商品的價值在100貫錢及其以下的小商人才能進入。
他們進入金境必須得到允許,在離開金國時還必須持有已向政府納過稅的銷售證明。
宋朝向商品收取20%的商稅,另有2%以上要交給官方的經紀人,0.4%作為給腳夫的運價。
金朝一方的費用高達30%。
除此之外,每個宋商還必須為得到食宿的供給而出3貫錢。
這些安排對于兩國都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收入,但為了千方百計地規避如此繁瑣的合法程序,走私也就不斷出現了。
另一個引起不滿的因素是榷場場官的受賄行為。
大定年間(1161&mdash1189年)泗州榷場歲收入是53467貫,到1196年增至107393貫,與前者相比已經加倍。
金朝還有規定限額或者說制定目标的制度,旨在為貨物規定出一個必須達到的成交數額。
最大宗的輸入商品是茶,看起來金朝的每個人,包括農民,都要喝茶,而一旦貿易因某種原因受到幹擾,茶當然就變得緊缺。
金朝曾在河南試種茶樹但遭到了失敗,以至于金隻能依靠從宋進口。
[50] 大定年間泗州榷場每年平均的進口貨物,讀起來就像一個食品雜貨鋪列出的清單:新茶1000斤、荔枝和龍眼各500斤、金橘6000斤、橄榄500斤、芭蕉幹300箱、蘇木1000斤(用作染料),産自浙江的溫柑7000箱、橘子8000箱、砂糖300斤、生姜600斤、桅子籽90稱(亦作染料),還有未規定數量的其他貨物如犀象丹砂之屬。
[51]雖然宋朝禁止向金輸出大米和銅錢,但是看來大米與家畜都能被越境輸入到金。
金朝也禁止輸出貨币、谷物、鐵制兵器和甲冑。
從金輸出的貨物包括東北産的北方珍珠、人參等藥材和紡織品,還有&mdash&mdash如果能夠出口的話&mdash&mdash馬匹,雖然從理論上說馬匹的出口是被禁止的。
金朝另一種出口商品肯定是古董,因為1157年金曾發出過禁止古董出口的诏令。
從被賣到宋朝的古董可見,這是宋朝知識階層對于藝術品的收藏日益流行的結果。
如果将所有的項目包括非法邊境貿易都算在一起的話,很難說金在對與宋貿易中是出超還是入超。
金與西夏的邊境上存在着類似的榷場。
西夏主要從金購買紡織品和絲綢,向金輸出馬匹和來自内亞的玉。
官辦榷場建立于1114年,是兩國交換條件的一個内容。
金與高麗、與蒙古之間也有一些貿易往來,但有關與這兩國的貿易關系,我們卻知之不多。
貨币 金朝的币制可以為格雷欣的法則(譯者注:指在同時流通兩種貨币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币必然被實際價值低的劣币擠出市場)作一個很好的例證。
金朝貨币在紙币的發展史上扮演的是很重要的角色,金朝幾次企圖使紙币成為流通貨币,但結果卻加速了通貨膨脹。
金朝貨币的基本問題是銅的短缺,銅是由國家壟斷的,銅器鑄造與交易都由國家控制。
當銅缺少時,國家也允許私人冶煉和鑄造,但要由官府來規定銷售價格。
金朝開國初期曾使用遼和宋的銅币,後來也用齊的銅币。
直到1157年的海陵王時期,金才造出了第一批銅币。
在世宗統治的那些和平年代,經濟越發展,就越感到銅币短缺問題的尖銳。
盡管懲罰措施嚴酷,人們還是開始制造假币,但是這些假币質量差于政府發行的銅币。
為了解決緊缺問題,國家開始發行鐵币,但這些鐵币到1193年便退出了流通,因為它實在太不合用。
國家鑄造鐵币的一個目的,是為了阻止銅币流入宋地,所以這種鐵币主要流通在南方各省。
問題在于必須要有足夠的銅币來作為法定貨币,以供全國的稅收和私人貿易之用。
人們經常抱怨沒有足夠的流通銅币,這裡的主要原因是銅币都被私人儲藏起來。
我們知道1178年進入流通的貨币總數是6000餘萬貫。
考慮到金朝當時擁有4000餘萬人口而且經濟正處于繁榮時期,這些貨币并不算多。
不過,銅币并不是惟一進入流通的金屬,因為在支付時用得最普遍的還是銀錠,至少在進行大宗交易時是如此。
紙鈔首次印行于1157年,這時金朝國都已從東北的會甯遷到北京,仿照的是宋朝的紙币交子,以七年為限,七年以後或者回收或者調換新鈔。
1189年,這個期限被廢除,僅僅還存在一些地區性的限制。
紙鈔的貨币單位按照當時金屬币值而定;其發行紙鈔的面值有貫和文,能夠與現金相兌換。
政府力圖将紙鈔的發行數量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内。
紙鈔的總面值不能高于實際流通的貨币總數。
與此同時,政府還制定了限錢法,以限制私人多積銅錢的做法。
1197年金朝又發行一種新的紙鈔,能夠與銀相兌換。
金朝國庫的白銀儲藏是大量的,其中一部分被鑄成銀錠,每塊重量為50兩。
凡支付稅金,既可用銀也可用新發行的紙鈔;在有些情況下,則隻能付一半的紙鈔,另一半則必須付銀,這使貨币流通變得複雜化了,因為舊的銅币還在流通之中,而法定貨币有如此之多的形式,它們的兌換率會随時變化。
某些紙鈔僅限于在中都、南京和其他城市流通,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了。
銀本位的紙鈔在流通中還是相對可靠的,隻要政府同意以紙鈔來納稅,它的價值就應該被看成是穩定的。
可是1206年戰争的爆發使這個流通環境發生了變化。
耗資巨大的戰争極大地加重了國家财政的負擔,顯然也導緻了紙鈔的過度發行,特别是當蒙古入侵之時。
面值高達1000貫的紙鈔被印出來并進入了流通。
從那以後,金政府便不斷發行紙鈔,想以此來穩定貨币,金朝的财政史就由這樣的一連串絕望的努力所構成。
每隔幾年,就會有新的紙鈔以高得吓人的面值發行出來,實際價值卻急劇下跌,1221年,市面流通的面值800貫的紙鈔隻等于1兩白銀。
紙鈔急劇貶值的原因之一,是在發行新鈔的同時,舊鈔仍可繼續使用流通,以至于紙鈔在國家經濟中泛濫成災。
白銀當然是保值的,結果凡是能得到它的人便都将它囤積起來。
在1217年到1221年的四年間,紙鈔貶值到40000比1。
我們不難設想這一現象對于私有經濟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商人和小販的店鋪被迫關閉之事時有發生,因為他們不願用貨物去換取毫無價值的紙鈔。
[52]甚至當金朝的最後時刻,也就是朝廷已經逃亡到蔡州之時(1233年),還發行了一種在理論上可以與銀兌換的新鈔,但此後才過了幾個月,金朝就滅亡了。
總之,金朝在最後20年間的币制紊亂,與其說是由于不當的财政政策,毋甯說是因戰敗及其由此而導緻的歲入損失和經濟生産普遍衰退的結果。
多年來,尤其當世宗和章宗統治時期,金朝貨币的确曾像宋朝貨币一樣是很穩定的。
無論如何,金朝的教訓并沒有阻止元朝财政政策的制定者,他們花費多年建起的元朝貨币制度,就是以紙鈔流通為基礎的。
這曾使像可馬·波羅那樣的旅行家十分驚訝,當他們看到一張被印上字的紙竟能當錢使用的時候,簡直就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稅課和國家預算 一個國家的生存,不能不靠某些形式的稅收,在中國曆史上也如同其他地方一樣,問題是納稅的多少及怎樣量入為出。
元朝時(14世紀40年代)編纂《金史》的學者們對于金朝的财政政策并未給予很高的評價,如同他們為自己所見的金代經濟發展而撰寫的簡明扼要的概述中指出的[53],金朝經濟政策的弊病在于急一時之利,造成了對百姓的長期損害;它還指出該政策是宋的寬柔與遼的操切相結合的産物,擯棄了兩國之所長而并用了導緻兩國滅亡的短處。
元朝的統治者當然應該多少汲取金的教訓才是。
他們的這一判斷如果從今天客觀的角度來看,顯得過于苛刻了。
金朝真正意義上的衰退是很晚才開始的,約在1200年以後,這一衰退更多地應該歸咎于它的對外政策,而不應歸咎于它法律的不健全和對内的病民政策。
金朝擋開了來自各方面的或躍躍欲試或一心複仇的鄰居,的确,國家歲入的一大部分,也許可以說是最大部分,是用來維持它的戰争機器了。
金朝建國之初,毫無疑問,國家的經濟環境是非常好的。
金從遼朝和宋朝都城繼承了巨額的财富和庫藏。
攻取開封以後,金所獲的宋朝庫藏甚巨,共計有:絹5400萬匹,大物緞子1500萬匹,金300萬錠,銀800萬錠。
[54]而當作為緩沖的齊國于1137年被廢黜的時候,它的庫藏包括有錢9870萬貫,絹270萬匹,金120萬兩,銀1060萬兩,還有谷90萬石。
[55]這些巨額庫藏的一部分,特别是紡織品和貴金屬,可能是宋朝時貯入庫中後來又轉移到齊國手中的;但無論是怎樣來的,總之它構成了難以估量的财富。
然後曆經多年,通過從宋獲取的歲币以及從國内百姓中收取的租稅,這筆财富還在持續地增長。
由此我們有理由提出疑問,如此巨大的财富在什麼情況下,又是怎樣被消耗掉的呢?因為到1191年,金朝的庫藏竟然僅剩下6萬兩金(1200錠)和55.2萬錠銀了。
在政府開支中,似乎有一項是因賞賜而消耗掉的額外支出。
在每一個可能的場合,朝廷都要按照地位的不同而無節制地加以賞賜。
在葬禮上要頒賞,對于上至将軍下至謀克之副,凡官兵立功都要頒獎,還有給皇室和朝臣的結婚禮品,我們可以在《金史》上三番五次地看到這些記載。
1142年一個作戰有功的皇親得到的賞賜有1000個奴隸、1000匹馬、100萬頭羊、2000兩銀和2000匹緞。
而在這個等級階梯的另一端,我們所見的賞賜則隻有很少的幾貫錢。
1167年,當皇帝得知大興府獄空時,竟下诏賜錢300貫,作為宴樂之用,以此來犒勞官員們。
這些出自皇家庫藏中的巨額賞賜意味着在非消費性的物品(錢和貴金屬)中,有一大部分是處在流通之中而并非被貯藏起來,因此實際上朝廷的賞賜甚至影響到了小店鋪老闆和飲宴上演奏的樂手。
同樣地,朝廷也用錢來支付官員的俸祿。
總之,我們可以看到,這部分錢無論作為賞賜還是俸祿,它最終還能以納稅的方式回到國庫中。
但真正的問題卻在于,國家的經濟并不僅是建立在金錢上,而且更是建立在以實物特别是以谷物和稻米所納之稅和開支上的。
這些最基本的物産并非輕易就能夠增加,而是要服從于反複無常的自然條件(旱或澇)。
然而緻命的卻是,大量的糧食貯藏,在平常的年份尚且要用于實際消費,而當危機年頭,需要供養龐大的軍隊時,消費量就更大了。
通過有關平常年份的可資利用的很少幾個數據,我們可以看到國家開支得以在其中運轉的一個界限。
1171年谷物的總儲藏量為2070萬石。
而國家每年可以收入的谷物為900萬石,其中有700萬石被用于日常開支,主要是官俸支出。
所餘的部分,有100萬石用于赈濟受到自然災害襲擊地方的百姓。
這意味着政府所掌握的倉儲總量足夠兩年之用。
1180年租稅收入2000萬貫錢,其中被花費掉了1000萬貫,可見在錢這一方面,剩餘是相當可觀的。
短短幾年之後,在1192年,谷物和大米的儲藏量分别是3786.3萬石和810萬石,其庫藏總數足夠提供官俸和軍費五年之用。
而這時掌握在國家手中的錢已達3034.3萬貫,這一筆錢足夠支付兩年略多一點的一切日常開支。
但是如果發生一連串糧食歉收或戰事,或者二者加在一起的話,很快就能将這些儲藏用掉,而偏偏幾年之後,這種情況就發生了。
我們已經讨論了壟斷對于國家财政的重要性。
我們現在就簡短地将幾項較重要的租稅列舉一下:地稅是一項實物稅,一年需交納兩次,一次在夏季,一次在秋季。
稅率是按照納稅者所占有的土地來決定的。
上田每年每畝收粟5.3升,其中夏稅0.3升,秋稅5升,另加重量為15斤的一捆稻草,至于這些稻草(或者幹草)是用來作為牲畜的飼料還是用于建築或者修繕,我們還搞不清楚。
官地需要交租來代替一般私地的稅,但這僅僅是名稱上的區别。
此外,凡城鎮中租住官府的建築物也要交租。
在土地稅以外,還征收一種叫做物力錢的财産稅。
它是建立在對财産包括土地,以及田園、果園、樹木、房屋、牲畜進行總估算的基礎之上的。
對于猛安謀克戶所征的财産稅則以牛的數量為準(即牛頭稅)。
不同于通常品官免稅的特權,這種财産稅是從品級最高的大臣往下每個人都必須交納的,對于女真人也不存在特權。
财産稅在社會上引起很大怨恨,原因是每戶的财産都須由官方進行評估,對财産的普查最主要的是由政府官員進行,但由于百姓對官吏無情征掠的普遍不滿,一度也改由鄉賢主持。
這種根據評估征收财産稅的制度則為這一事實所困,即财産狀況在兩次評估之間常常發生變化。
我們經常看到有些淪為貧困的戶卻仍然需按他們原來的财産征稅,而一些新富起來的戶卻可以按照他們以前财産而交納少得多的稅。
在經濟地位上的變化之普遍,表明了社會中存在着等級之間的變遷性。
我們并沒有哪類财産應該交納多少稅的具體數字,但我們知道在一年中(1198年)從這項财産稅征收的總額是250萬貫,這遠遠少于原定計劃的300萬貫以上。
原定計劃中有大約1/5因為貧窮和無法納稅等原因而被勾銷。
1180年制定的商品稅率規定,金銀的稅率為1分,而所有其他商品為3分。
後來又提高到金為3分,所有其他商品為4分。
在戰争的危急關頭,還征收過額外的财産稅,第一次在1163年。
我們不知道具體數目,但透過史料我們可以看到強行掠奪的現象肯定一直在蔓延。
最後,通過出勞役或者出驿馬來免除租稅,也可算是政府的一項收入來源,但這裡也完全沒有可資利用的數據。
毫無疑問,在貨币方面,遠遠高于其他收入的一項是榷鹽,但是國家的生存卻還是主要依靠糧食,而糧食在國民經濟中卻是最不穩定變化無常的因素。
學術、文學和藝術 南宋文明的燦爛光輝,甚至當蒙古人入主中原後,也曾深深打動過諸如馬可·波羅一類的外國人,它确實使金統治時期的成就顯得黯然失色。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問一問,這威力影響中國知識階層在後來幾個世紀的價值判斷到什麼程度,這裡指的特别是明朝,因為從他們的觀點來看,外族入主中原不過是野蠻人對從宋到明延續下來的曆史的一段幹擾。
僅僅是在另一個由外族也就是滿族建立的朝代,金朝的作者才受到了更多的注意,他們的作品才被重新刊行或者被從各種各樣的史料中搜集起來編成文集。
金朝在學術史和文學史上所處的地位,就是以後來收入各種文選和詩集的那些金代著作為衡量标準的。
這裡我們發現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缺陷,那就是在儒家學說的大傳統中,似乎沒有任何一個屬于金朝的學者的位置。
要想搞清這究竟是由于後人的偏見,還是由于金朝學者在質的方面确實有所不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按照純粹的标準衡量,金朝在章注學以及詩、文等方面的學術成果還是相當可觀的。
[56]不幸的是,這些寫作于金朝的文學作品中的絕大部分,我們今天都僅僅知道篇名,作品本身卻散佚了。
這又一次讓人聯想到後世那種有意的視而不見,它還讓人不得不想到這種态度是否公正的問題。
說到底,傳統也是包含有選擇的,但按照漢族的傳統,在選擇過程中卻把金繞過去了。
在朱熹(1130&mdash1200年)這個大人物的遮蔽下,中國北方的學術貢獻隻不過就是些述而不作的章注之學了。
學術界的因循守舊,滿足于對唐和北宋思想的重複,似乎成為金統治下中國哲學的一個特征。
雖然宋金兩國間并沒有相互隔絕,但是交流上的自由往來和學術上的接觸卻急劇減少了。
在金朝的知識界中,對于南宋的許多書籍的确是一無所知。
事實上,就是朱熹的那些主要著作,也是當1235年金朝覆亡之後,才由一個被蒙古人俘虜的名叫趙複的南宋學者介紹到北邊來的。
[57]因而,北方學者的鄉土氣,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因這種缺乏交流的狀況而引起的結果。
但是,這并不是用來解釋北方文化相對荒蕪的惟一原因。
金朝最初幾十年間綿延不絕的戰争固然造成了有害的影響,除此之外,随着宋朝從開封遷都到杭州所造成的人才枯竭也确實應該被考慮在内。
開封作為兩個世紀以來的國都,現在降到了地方城鎮的地位,多少年來,凡是從宋路經開封的目睹者無不為當年光輝的凋謝而歎息。
在這種蕭條的學術氣氛占據優勢的情況下,改變隻能是逐漸的。
在熙宗朝,皇帝親自參加尊孔活動,提倡崇儒。
1140年孔子的第49代後裔被授予衍聖公的爵位。
從此時起直到大約12世紀末,一個以漢族模式建立起來的官僚制度使漢族文人大大增加了入仕的機會。
學術和藝術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得到了恢複。
到12世紀末,在漢人、漢化的女真人和契丹人中間都有學者湧現,他們都是金朝科舉制度的産物,都因世宗朝長期的和平而獲益。
當蒙古人入侵這個國家之後,這些人便在最廣闊的意義上代表了中國的文化。
在中國北方的蒙古統治者之所以能逐漸從野蠻狀态中擺脫出來,正是這些在金朝時就曾使中國文化傳統形成并且将其保持下來的人們的偉大成就。
即使他們中沒有一個人能夠達到與他們同時代的南宋學者那樣的學術高度,但在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狂暴的、天翻地覆的時代,中國傳統價值之得以存在下來,這些金朝文人,不論他們是什麼民族背景,都是功不可沒的。
自然科學如同哲學一樣,金的貢獻更多地是在傳統地墨守成規的那些方面,而較少創新。
對于從北宋所繼承的科學遺産,沒有任何新的從理論上進行的讨論和突破。
具有諸多宇宙哲學因素,因而在中國一直屬于實用學科的天文學,在金朝的發展則僅限于司天台等官署之中。
金朝時頒行過幾次新曆,最後一次在1180年,這一曆法使用了很長時間,直到蒙古人的元朝于1281年又頒行一個新曆之後才被取代。
金人也撰有幾部地理學著作,還刊行過幾種在金朝領土上的遊記,但在這個領域裡,也像在天文學一樣,重在闡述而非理論上的創新。
與此形成對照的,倒是金朝(還有元朝初期)中醫學的繁榮,這種繁榮可能與中國北方對道教的普遍尊奉有直接關系(見下一節)。
[58] 金代的文學也像金代的學術一樣被後世所忽略,所以其中大多數作品在此後幾百年中逐漸散佚,保存下來的隻有個别作者收集起來的少數文集。
不過除此之外,還必須要包括被清代彙編的由個人創作的詩詞。
散見于這些文集中的詩詞共有5500餘首,出自大約400名作者之手。
如果我們考慮到與宋朝相比,金是一個存在時間相對較短,國土相對狹窄,人口相對較少的朝代的話,這已經是很值得注意的數量了。
用古漢語創作的詩和散文仍然沿襲了由北宋文學大師尤其是蘇東坡所建立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