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權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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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airesducontratsocial)[23]的對手&mdash&mdash提出其理論原則的某些理由殊途同歸:同歸于孟德斯鸠的政治選擇。

     這種政治選擇可以被兩個理由掩蓋起來。

    首先是孟德斯鸠的反思方式,他的政治分析所具有的法律純粹性和抽象性。

    我想我通過稍微仔細一點的考察,已經表明孟德斯鸠的法律主義(juridisme)本身就以它的方式表達着他的黨見(partipris)[24]。

    但這個選擇同樣可以被曆史&mdash&mdash把我們與孟德斯鸠隔開的曆史,以及孟德斯鸠生活過的曆史&mdash&mdash所遮蔽。

    若要真正理解這種選擇,就必須按照它的本來面目,在孟德斯鸠生活過的曆史中把握它:他自認為生活在這個曆史中,但這個曆史也在他的背後上演。

     *** [1]économie,見此處譯注。

    作為科學描述的不同方法或模型,&ldquo經濟學&rdquo常與&ldquo動力學&rdquo并舉。

    &mdash&mdash譯注 [2]普雷洛,前引,第123、129頁及以下。

     [3]尤其參見:艾森曼《<論法的精神>與分權》(L'EspritdesLoisetlaséparationdespouvoirs),《卡雷·德·馬爾貝紀念文集》(MélangesCarrédeMalberg,巴黎,1933年),第190頁以下;《孟德斯鸠的憲法思想》(LapenséeconstitutionnelledeMontesquieu),《西雷文彙》,前引,第133-160頁。

     [夏爾·艾森曼(CharlesEisenmann,1903&mdash1980),法國法學家。

    &mdash&mdash譯注] [4]magistrate(s)在本書中統一譯為&ldquo官吏&rdquo,指有裁決權的官員和法官。

    &mdash&mdash譯注 [5]&ldquo行政權(Lapuissanceexécutrice)&hellip&hellip通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hellip&hellip&rdquo(《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6]立法權(Lapuissancelégislative)&ldquo有權并且應當有能力檢查它所制定的法的施行情況&rdquo;大臣們應當&ldquo報告他們的行政工作&rdquo(《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7]&ldquo大人物總是遭人忌妒;而且,他們如果由人民來審判,就可能陷于危險的境地,而無法享有一個自由國家最渺小的公民所擁有的特權,即由同等地位的人來審判。

    因此,貴族不應該被傳喚到國家的普通法庭,而應該被傳喚到立法團體中由貴族組成的那個部分去受審。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8]&ldquo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法&hellip&hellip在某些案情中可能過于嚴厲。

    &hellip&hellip所以&hellip&hellip我們剛剛提到的立法團體中的那個部分,在另一場合是一個必要的法庭,在這裡更是如此;需要借助它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為了法本身的利益,讓法變得寬和。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9]&ldquo有時還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某些公民在公共事務上侵害了人民的權利&hellip&hellip一般來說,立法權不能審判;在這種特殊的案情裡,它代表着作為人民的當事人一方,就更不能審判了;因此,它隻能做原告。

    但它要向誰提出控告呢?它要屈尊向國王的法院提出控告嗎?&mdash&mdash法院是它的下級,而且組成人員和它一樣是來自人民,所以會被一個如此高貴的原告的權威牽着鼻子走的。

    不:為了維護人民的尊嚴和個人的安全,立法機關中由人民組成的部分應向立法機關中由貴族組成的部分提出控告,後者與前者既無相同的利益,也無相同的激情。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10]&ldquo立法團體由兩部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