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權的神話

關燈
成,它們通過相互的反對權彼此鉗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又受立法權的約束。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ldquo三權的分配和交融&hellip&hellip&rdquo(第十一章,第七節) [11]&ldquo在我們談到的三種權力(puissances)中,審判權以某種方式看是不存在的。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正文&ldquo看不見、近乎不存在的(invisibleetcommenul)&rdquo的說法,應出自第十一章,第六節:&ldquo這樣一來,如此讓人們懼怕的審判權(lapuissancedejuger),既不專屬于某一特定等級,也不專屬于某一特定職業,可以說成了看不見、不存在的(invisibleetnul)。

    &rdquo&mdash&mdash譯注] [12]&ldquo國家的法官隻不過是法的代言人,是沒有生命的物,并不能讓法的力量與嚴厲變得寬和。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13]參見第十一章第六節關于威尼斯的原文。

     [這段原文為:&ldquo因此,在威尼斯,大議會掌握立法,元老團掌握行政,四十人會掌握審判權(lepouvoirdejuger)。

    但缺點是,這些不同的法庭都是由同一集團的官吏組成;這幾乎就形成了同一種力量(puissance)。

    &rdquo實際上,在《論法的精神》原文中,談到&ldquo三種權力&rdquo時,孟德斯鸠一般用pouvoir,有時用puissance;具體說到&ldquo立法權&rdquo&ldquo行政權&rdquo&ldquo司法權&rdquo(或&ldquo審判權&rdquo)時,則一般都用puissance,偶爾用pouvoir(但阿爾都塞隻用pouvoir);&ldquo分權&rdquo則一律為séparationdespouvoirs。

    可見他對兩者是混用的。

    阿爾都塞在這裡借上述原文,有意區别了兩者,為此,我們統一将pouvoir譯為權力,将puissance譯為&ldquo力量&rdquo(注釋中的孟德斯鸠引文除外)。

    --譯注] [14]艾森曼,前引,第154頁以下。

     [15]相比政治意義上的&ldquopouvoir(權力)&rdquo和&ldquopuissance(力量)&rdquo,&ldquoforce&rdquo一詞的意義更抽象,在本書中一般譯為&ldquo力&rdquo,但有時按漢語表達習慣譯為&ldquo力量&rdquo,并用括号注出原文。

    &mdash&mdash譯注 [16]&ldquo再沒有比打着法的幌子、裝出正義的樣子所實行的暴政更殘酷的暴政了。

    &rdquo(《羅馬盛衰原因論》,第十四章) [17]&ldquo如果立法權參與行政,行政權将會&hellip&hellip失去。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ldquo如果沒有君主,而把行政權委托給從立法團體遴選出來的一些人,自由便不複存在了。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18]&ldquo在我們所知的君主政體中,君主有行政權和立法權,至少是一部分立法權,但他是不審判的。

    &rdquo(第十一章,第十一節)&ldquo在歐洲大多數王國,政體是寬和的,因為有了兩種權力的君主把第三種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

    &rdquo(第十一章,第六節) [19]指獲得特赦的權利,參見《論法的精神》,第六章,第五節。

     [20]&ldquo比例&rdquo一詞原文為proportion,法文版誤植為proposition。

    &mdash&mdash譯注 [21]普雷洛,前引,第123頁。

     [22]&ldquo試讀塔西陀的偉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風俗》,我們就會發現,英國人是從日耳曼人那裡得出他們的政體觀念的。

    這種美好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發現的。

    &rdquo&mdash&mdash譯注 [23]參見此處譯注。

    &mdash&mdash譯注 [24]參見此處譯注。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