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權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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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上院的法庭[9]。
我們看不出怎樣把權力的這類如此重大的相互幹擾與分權的所謂純粹狀态調和起來。
艾森曼的第二個大膽之處在于表明,其實在孟德斯鸠那裡,重要的并不是分權,而是權力的聯合、融合和聯絡[10]。
這一論證的要點在于首先必須明白,司法權并不是一種确切意義上的權力。
孟德斯鸠說,這種權力是看不見、近乎不存在的。
[11]實際上,在他看來,法官隻不過是一個視點、一種聲音。
這樣一個人的全部功能就在于讀法、說法。
[12]我們可以對這個解釋提出異議,但起碼得承認,在某些事項上,法官有可能并不是什麼有生命的法典,在那裡,孟德斯鸠刻意規定的各種保障已不再是法律的,而是政治的:例如,隻要看看是誰在審判貴族的違法亂紀、審判那些政治案件就足夠了!這些預防措施一旦引入,就會把司法可能從政治後果中獲得的東西轉交給确切意義上的政治機關,而留給司法的東西就的确是&ldquo近乎不存在的&rdquo了。
于是我們面對的隻有兩種權力(pouvoirs):行政與立法。
如果重新起用孟德斯鸠本人的一個字眼,就是有兩種權力,卻有三種力量(puissances)。
[13]這三種力量是國王、上院和下院。
也就是國王、貴族和&ldquo人民&rdquo。
在這裡,艾森曼以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表明,孟德斯鸠的真正對象恰恰是這三種力量的聯合與聯絡。
[14]要解決的首先是各種力量對比(rapportsdeforces)[15]的政治難題,而不是關乎合法性及其各領域如何定義的法律難題。
這樣一來,著名的寬和政體的難題就變得明朗了。
真正的寬和,既不是嚴格的分權,也不是在法律上對合法性的關注與遵守。
例如,在威尼斯,的确有三種權力和三種不同的機關:但&ldquo缺點&rdquo在于這三種機關&ldquo都是由同一集團的官吏組成;這幾乎就形成同一種力量&rdquo(《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你盡可以這樣大談:專制政體就是獨自一人執政的體制,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法,或者專制者可以出現在任何一個欺公罔法、濫用權力的君主或大臣的身上。
這其實并不是問題所在,因為我們知道有這樣一些體制,在那裡,專制政體甚至可以打着法的幌子支配一切,而孟德斯鸠說過,那是最壞的暴政[16]。
寬和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單純對合法性的遵守,它是權力的平衡,也就是在各種力量之間作權力分割,是用另一些力量的權力對某一種力量的奢望加以限制,或讓它變得寬和。
因此,著名的分權就不過是在各種确定力量&mdash&mdash國王、貴族、&ldquo人民&rdquo&mdash&mdash之間作冷靜的權力分割。
我想我對專制政體表述過的那些意見可以幫助我們比這些确切的結論走得更遠。
因為上述說明本身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作這種分割對誰有利?如果隻滿足于在分權的神話外表下去揭示不同政治力量(forces)之間權力分割的真實運作,我覺得,我們就很可能助長那樣的幻象:好像有一種自然的分割,它是理所當然的,并且顯而易見地符合某種公正性。
我們從權力轉到了力量。
其中各項改變了嗎?難題仍是相同的:從來隻不過是關于平衡和分割。
這就是我想要揭露的最終的神話。
要能讓人明白這種分割及其潛在想法的意義,辦法在于:一旦我們正确地理解了在孟德斯鸠那裡重要的是力量的聯合而非分權,就要考察一下,在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一切可能的侵犯當中,在各種權力相互間的一切可能的聯合當中,哪些是被絕對排除了的侵犯和聯合。
而我看到了其中的兩種,它們是最重要的。
第一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是立法能夠篡奪行政的權力:這就會自動并立即導緻君主政體淪落為人民的專制政體。
[17]但反之則不然。
孟德斯鸠承認,即便國王除行政權之外,還掌握了立法權,君主政體也能繼續存在下去,甚至保持其寬和。
[18]但要是讓人民成了君主,一切都會失去。
第二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更是大名鼎鼎,但依我看,它被當成是太顯而易見的事情,因而沒有得到深入的理解。
它關系到司法被行政把持,被國王把持。
孟德斯鸠明确講:這種安排足以使君主政體堕落為專制政體。
如果國王親自審判&hellip&hellip&ld
我們看不出怎樣把權力的這類如此重大的相互幹擾與分權的所謂純粹狀态調和起來。
艾森曼的第二個大膽之處在于表明,其實在孟德斯鸠那裡,重要的并不是分權,而是權力的聯合、融合和聯絡[10]。
這一論證的要點在于首先必須明白,司法權并不是一種确切意義上的權力。
孟德斯鸠說,這種權力是看不見、近乎不存在的。
[11]實際上,在他看來,法官隻不過是一個視點、一種聲音。
這樣一個人的全部功能就在于讀法、說法。
[12]我們可以對這個解釋提出異議,但起碼得承認,在某些事項上,法官有可能并不是什麼有生命的法典,在那裡,孟德斯鸠刻意規定的各種保障已不再是法律的,而是政治的:例如,隻要看看是誰在審判貴族的違法亂紀、審判那些政治案件就足夠了!這些預防措施一旦引入,就會把司法可能從政治後果中獲得的東西轉交給确切意義上的政治機關,而留給司法的東西就的确是&ldquo近乎不存在的&rdquo了。
于是我們面對的隻有兩種權力(pouvoirs):行政與立法。
如果重新起用孟德斯鸠本人的一個字眼,就是有兩種權力,卻有三種力量(puissances)。
[13]這三種力量是國王、上院和下院。
也就是國王、貴族和&ldquo人民&rdquo。
在這裡,艾森曼以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表明,孟德斯鸠的真正對象恰恰是這三種力量的聯合與聯絡。
[14]要解決的首先是各種力量對比(rapportsdeforces)[15]的政治難題,而不是關乎合法性及其各領域如何定義的法律難題。
這樣一來,著名的寬和政體的難題就變得明朗了。
真正的寬和,既不是嚴格的分權,也不是在法律上對合法性的關注與遵守。
例如,在威尼斯,的确有三種權力和三種不同的機關:但&ldquo缺點&rdquo在于這三種機關&ldquo都是由同一集團的官吏組成;這幾乎就形成同一種力量&rdquo(《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你盡可以這樣大談:專制政體就是獨自一人執政的體制,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法,或者專制者可以出現在任何一個欺公罔法、濫用權力的君主或大臣的身上。
這其實并不是問題所在,因為我們知道有這樣一些體制,在那裡,專制政體甚至可以打着法的幌子支配一切,而孟德斯鸠說過,那是最壞的暴政[16]。
寬和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單純對合法性的遵守,它是權力的平衡,也就是在各種力量之間作權力分割,是用另一些力量的權力對某一種力量的奢望加以限制,或讓它變得寬和。
因此,著名的分權就不過是在各種确定力量&mdash&mdash國王、貴族、&ldquo人民&rdquo&mdash&mdash之間作冷靜的權力分割。
我想我對專制政體表述過的那些意見可以幫助我們比這些确切的結論走得更遠。
因為上述說明本身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作這種分割對誰有利?如果隻滿足于在分權的神話外表下去揭示不同政治力量(forces)之間權力分割的真實運作,我覺得,我們就很可能助長那樣的幻象:好像有一種自然的分割,它是理所當然的,并且顯而易見地符合某種公正性。
我們從權力轉到了力量。
其中各項改變了嗎?難題仍是相同的:從來隻不過是關于平衡和分割。
這就是我想要揭露的最終的神話。
要能讓人明白這種分割及其潛在想法的意義,辦法在于:一旦我們正确地理解了在孟德斯鸠那裡重要的是力量的聯合而非分權,就要考察一下,在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一切可能的侵犯當中,在各種權力相互間的一切可能的聯合當中,哪些是被絕對排除了的侵犯和聯合。
而我看到了其中的兩種,它們是最重要的。
第一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是立法能夠篡奪行政的權力:這就會自動并立即導緻君主政體淪落為人民的專制政體。
[17]但反之則不然。
孟德斯鸠承認,即便國王除行政權之外,還掌握了立法權,君主政體也能繼續存在下去,甚至保持其寬和。
[18]但要是讓人民成了君主,一切都會失去。
第二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更是大名鼎鼎,但依我看,它被當成是太顯而易見的事情,因而沒有得到深入的理解。
它關系到司法被行政把持,被國王把持。
孟德斯鸠明确講:這種安排足以使君主政體堕落為專制政體。
如果國王親自審判&hellip&hellip&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