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權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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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ythedelaséparationdespouvoirs 這段文本大名鼎鼎。

    誰不知道這套理論呢?它要求在任何好的政體中都嚴格區分立法、行政和司法。

    為了從這種分立中得到寬和、安全和自由的諸多好處,就要确保每一種權力的獨立。

    這的确有可能就是在前十章以後被構思出來的第十一章的秘密,是英國革命給了孟德斯鸠這個靈感,他在那裡,在1729&mdash1730年逗留期間,有可能發現了一種徹頭徹尾的新體制,其全部目的就在于自由。

    在第十一章之前,孟德斯鸠有可能提出了一種古典的理論,區分了不同的政治形式,描述了它們特有的經濟學[1]和動力學。

    然後,他有可能抛開了沒有激情的曆史學家的面具,甚至&mdash&mdash如果可以相信這一點的話&mdash&mdash抛開了有黨派的紳貴的面具,從而向公衆提出了這樣的理想:一個國家的人民擁有兩院,即第三等級的議會,和選出的法官們。

    由此,在一些人看來,孟德斯鸠最終可能觸及了政治之為政治的領域,在一種關于權力的平衡的理論中表現出他的天才,讓這些權力得到了很好的安排,以至于權力成為權力的限度本身,這樣就一勞永逸地解決了那個完全可以概括為權力的運用和濫用的政治難題。

    但在另一些人看來,他可能觸及了一些屬于未來的政治難題[2],這些難題與其說屬于一般意義的君主政體,還不如說屬于代議制和議會制政體。

    後續的時代可以為這種解釋充當擔保。

    難道我們不是看到整個世紀都在孟德斯鸠那裡尋找論據,來撼動君主制秩序,來證明高等法院,乃至召集全國三級會議的正當性嗎?世紀末的美國憲法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本身,更不用說1795年和1848年憲法,難道不是都在它們的理由和安排中,将孟德斯鸠所要求的分權原則奉為圭臬嗎?這兩個主題:權力的本質和權力的平衡,它們難道不仍然是當今的主題,并且總是通過孟德斯鸠所确立的那些字眼被重提、被争辯的嗎? 我希望使人相信這在最大程度上是一種曆史的幻象,并且會提供這方面的理由。

    我為此目的首先要談的所有東西,都應當歸功于法學家夏爾·艾森曼(CharlesEisenmann)的文章[3]。

    在從中延伸出結論之前,我想先複述這些文章的要點。

     艾森曼的論點是,孟德斯鸠的理論,尤其是大名鼎鼎的關于英格蘭政制的章節,孕育了一個名副其實的神話:分權的神話。

    尤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一整個法學家學派,以孟德斯鸠的一些互不相關的提法為借口,把他塞進一個純屬想象的理論模型。

    這樣,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就與一種體制相吻合,在那裡,這種分權得到了嚴格的保證。

    應當有三種權力:行政(國王、他的大臣)、立法(下院和上院)和司法(全體官吏[4])。

    每種權力都可以非常精确地涵蓋各自的領域,也就是說,涵蓋各自的功能,沒有任何互相幹擾。

    每個領域裡的每種權力,都可以得到一種與其他機關嚴格有别的機關的保證。

    不僅不能想象行政對立法或司法的任何侵犯,或任何其他同樣性質的相互侵犯,而且某一機關的任何組成成員也不能再屬于别的機關。

    例如,不僅行政不能通過提出法案來幹預立法,或通過施壓幹預司法,等等;不僅任何大臣不能對立法負責;而且立法機關的任何成員也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擔行政和司法功能,也就是說,成為大臣或官吏,等等。

    這個邏輯始終活躍在某些人的頭腦中,至于它的細節,我就姑且放在一邊吧。

     艾森曼的第一個大膽之處,在于表明這個著名的理論在孟德斯鸠那裡完全是不存在的。

    仔細閱讀他的文本就足以發現,實際上: 1.行政侵犯到立法,因為國王擁有否決的權利(droitdeveto)。

    [5] 2.立法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行政行使監督的權利,因為它要監控它所表決通過的法的實施情況,并且,雖然不存在對議會的&ldquo内閣職責&rdquo的問題,卻可以要求大臣作施政報告。

    [6] 3.立法嚴重地侵犯到司法,因為,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它以法庭自居:在任何事項上,貴族要由上院的同等地位的人來審判,因為必須保護貴族的尊嚴,避免它與平民官吏的成見發生任何接觸[7];在赦免事項上[8];以及在政治案件的事項上,受到下院的控告時,這類案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