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王朝的衰落與叛亂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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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與北京官吏之間的關鍵性的中介人。
[39]漕米定額是向縣裡征收的,但征收本身在縣裡不是歸漕米機構經辦,而是由正規的地方政府經辦。
納稅人交給地方經紀人,由後者把漕米送到縣的征集點;在這裡由縣長驗收,他負責把它交到漕運機構的代理人那裡去。
因此,漕運制度催征的負擔最後落到了内外交困的縣長身上,縣長隻好向他自己的法定的省一級行政上司那裡去發牢騷。
[40] 這些抱怨最後就導緻某些省級官員與在漕運中有既得利益的官員發生沖突。
1803年之後當漕運制度已露出百孔千瘡的苗頭時,利害的沖突開始集中在向皇帝提建議是否贊成使用海路的問題。
與漕運有聯系的官員力圖保持運河的内陸運輸體系;許多正規省一級官員則希望放棄它,主張利用沿海的海運。
1824&mdash1825年的海運辯論達到高潮,那時内陸漕運體系已暫時瓦解。
漕運危機早在1803年就已見預兆,那時黃河的漲水淤塞了運河,使開往京師的運糧船運行不暢。
那時有許多長篇大論的計劃和奏疏上呈給皇帝,主張另辟新徑發展海路,像元代和明初所實行過的那樣。
黃河大水一退這些建議就又都銷聲匿迹,但它們在1810年又被提出來考慮,因為運糧船這時再度被延誤,因而迫使皇帝急于征詢關于運河河道與海運同時并舉的意見。
絕大多數省一級官員這時的反應是持否定态度。
在浙江和江蘇兩省高級官吏的支持下,南京總督勒保上疏條陳十二大理由,說明海運為什麼既不可行,也不可取。
1815年問題再次被提出,又再次被否定。
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說不應該改變祖宗的成法。
持這種觀點的人後來把皇帝本人在1816年否決海運建議的措辭強硬的上谕當作護身符。
[41] 由于私營沿海貿易這時正蒸蒸日上,就顯得持反對海運的大多數論點是昏庸無知的。
雖然海盜猖獗、氣候惡劣以及造船費用昂貴(凡此都被用作不便開辟可以行之有效的海運的理由),并沒有妨礙在嘉慶時代已有約3500條江蘇省商船(&ldquo沙船&rdquo)的長江下遊商人進行海上貿易。
當時已知有少數企業主擁有三五十條船的船隊,他們主要把華北的豆子運往南方牟利。
贊成開海路的人們認為,這種私人貿易可由政府與私商合作來加以發展,其結果是最後會使他們得利。
大家知道,大宗沿海貿易是從北到南的走向;北上的船因載貨少而往往裝載泥沙壓艙。
戶部尚書英和建議,運載漕米的私商在北上時可分撥20%的噸位裝私人貨物;回船則可以完全裝商品貨物。
[42] 從贊成開辟海道的人看來,海路最重要的是有經濟上的優越性,因為它是一個避開運河航道上無數檢查站和中間人的辦法。
海運的倡議也恰恰因為這些理由而遭到得運河之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
[43]到19世紀20年代,這些最有勢力的既得利益集團之一便是那些已經出牌在沿運河各站擔任&ldquo漕委&rdquo的候補官員集團。
這些官員的任命是受漕運總督本人督辦的,因此&ldquo漕委&rdquo被視為私人庇護制的獨立王國,别人是不能染指的。
例如,1819年清帝就指斥漕運總督在一年之内增加了他下面的劄委人數達140人。
[44] 不論運河上的商人或是沿海貿易的商人,都傾向于聯合起來反對開辟海路。
反對的一個理由是這樣一種事實:嘉慶年間運河上的糧運已大大商業化了。
北上的糧船上相當大一部分載貨是在私人手中,南下的船隻則裝載着能獲利的私鹽。
[45]其次,沿海貿易的商人也不願政府染指私人航運,因為自1684年康熙帝取消沿海商業的禁令以來,海上貿易已是他們的禁脔。
那些反對海運的官員最初用的一個法寶是向海員本人調查沿海情況,而他們的報告異口同聲地都是使人洩氣的。
[46] 海運論戰中兩派的沖突在1824年後期達到了不可開交的地步,因為開往北京的運糧船隊陷進了淤泥中,并且長期受阻于高郵南部的洪水地帶。
這一危機迫使道光帝恢複了他父親統治時期已開始的辯論。
可是,這一次危機的嚴重程度足夠使他們達成妥協。
開往北京的糧船僅僅四分之一順利地通過了黃河;其餘船隻全被絕望地阻滞在路上。
皇帝接受的海運的主要計劃是英和寫的,由另一滿洲政治家琦善監督執行;後者在危機期間曾被任為代理南京總督。
琦善在那裡與新任命的江蘇巡撫陶澍以及布政使賀長齡合作,計劃從上海派出海路運糧船隻。
漕運總督衙署似乎暫時被打入了冷宮,它有兩年時間充斥着一批批被劄委的官員,其中還一度包括剛剛發迹的、皇帝的年輕寵幸穆彰阿。
[47] 從一開始,皇帝就竭力讓所有官員都認識到,開辟海路的倡議是臨時性質的。
事實上,批準啟用海運是以在第二年立即着手修複運河為條件的。
河運辯護者認為,修複工程本身會為世襲河工提供必要的就業機會,不然,他們就會因使用了海路而變得無所事事了。
琦善的繼任者在1827年強烈地要求繼續使用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海路,但他的建議被駁回了。
[48] 直到19世紀40年代後期,政府才被迫放棄河道,永遠改用海路。
這時之所以作出這個決定,是因為有些因素已經改變了權力鬥争的格局。
水手們已經組成了秘密會社,使他們組織起來的信仰很像把白蓮教的信徒們聚集在一起的那種信仰。
19世紀40年代這些會社開始表現出有政治抱負的樣子,并且開始在纖夫,甚至在旗丁中間擴展影響和發展組織。
[49]當鴉片戰争以後這些組織采取了反滿的意識形态時,中央政府繼續支持他們的興趣便急劇下降了。
1845年以後,由于京師又發生了嚴重的糧食短缺情況,海路便未經什麼辯論而被采擇施行。
太平軍叛亂的爆發和1853年黃河災難性的改道,排除了重新考慮恢複運河體系的可能性。
[50] 不管1824年以後清帝主張恢複河道的理由是什麼,他在政治上并不反對那些主張改道的人。
陶澍做江蘇巡撫一直到1830年,後來被擢升為南京總督,在這個總督任上任職九年之久。
琦善雖然短期降過級,但仍保持重要的省級職位,一直到他1841年與英國人打交道被貶黜時為止。
改革者也有在漕運總署内任過職的,如1830&mdash1832年有吳邦慶,1834年有朱為弼,1837年有周天爵。
[51]事實上,1831年正是在陶澍領導下,在兩淮地區對鹽務進行了第一次、也是唯一重要的一次改革。
[52] 監督這些改革的道光帝被迫從朝廷的高度來考察行政上的問題,因為朝廷仍然是水路航運和官僚行政的庇護制網絡結構的最高機構。
他看來是一位謹慎小心的,甚至是膽小的統治者,甯可與幾個心腹顧問進行密議,而不願接受實際的批評或警告。
隻要反對海運的人向他進言海運可能毀棄祖宗成法,而且可能使運河數萬雇員有解雇的危險時,他并不是一位可以指望進行漕運改革的君主。
另一方面,鹽務則是另一個樣子。
雖然鹽的私運和非法販賣本身是一件有決定意義的既得利益事業,但私鹽販子和運河工人還是有着重大的區别。
第一,運河工人被雇于一個合法的官方機構;私鹽販子則是在國家鹽稅之外活動并且幹着反鹽稅的勾當的。
第二,運河體系是以北京為中心而且與正規官制相平行的等級制行政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
反之,私鹽販子常像海盜那樣,沿着海岸和南方内地航道,在地方網絡結構中活動,最多也隻是在地區網絡結構中活動。
從漕運中的榨取所得是在上層官僚中分享其利,私鹽販子則是私商和投機商,他們侵奪的是正常鹽務行政中的官員和商人的收入。
除此之外,朝廷裡還有一個有權勢的集團想從取消鹽務的走私來獲利,同時他們又能夠限制鹽務改革的範圍。
這個集團就是内務府。
[53]這個組織的大部分收入都來自鹽政,後者在傳統上又被内務府的任命官員所把持。
内務府在鹽務争論中的作用和在其他争論中一樣,也沒有留下多少文獻記載,但人們已經知道,自從18世紀初以來,内務府的财政收入在中國政府的總稅收中的比重一直在增加。
[54] 自然,鹽務改革的建議也會危及鄉村的穩定,因為這些建議會把據認為是人數最多和最難駕馭的無業遊民和無地搗亂分子弄得無所事事。
[55]但是,關鍵的問題不是怕疏遠了鄉村的居民;它倒不如說是為了安撫宮廷官員們的利益。
可是,我們對這些利益集團的組成、性質和重要性的了解還很有限,必須等待進一步的研究。
漕運危機是這個世紀最初幾十年公共職能普遍崩潰的一個方面。
它的根源部分地在于官僚的玩忽職守。
在漕運方面,除了玩忽職守之外還加上了複雜的運河體系&mdash&mdash它的中段與河道總督轄區相交&mdash&mdash的自然困難條件。
這種自然困難來自嚴重的土壤侵蝕和華北平原定期泛濫所引起的泥沙。
到18世紀末期,黃河的河床提高到了危險的高度,威脅着堤岸,并引起觀察家們預言它可能改道;結果黃河果然在1853年發生了改道。
但是,漕船為了到達北京必須在淮安附近之點穿過黃河。
在這個危險彙合處的西邊有一系列吞吐湖,它們用來容納黃河的溢水,并且在運河不通的時候提高運河的水位,這個政策被稱為&ldquo借黃濟運&rdquo。
多年的淤塞改變了運河系統的蓄水狀況,緻使黃河渡口的積沙和整個運河體系的升高了的河床本身使這個系統沒法調節水位,否則勢必誘發洪水災害。
淮安的洪水不僅威脅北京的糧食供應,也威脅到鹽稅的收入,因為受害地區包括兩淮的許多鹽廠和曬鹽設備。
河道總督的粗疏大意、愚蠢的經濟措施和玩忽職守,是1780年以後一些官吏奏折中相當注意的事情,但腐化繼續在19世紀初期危害這個機構。
根據許多記載看來,河道總督當局的目的不是在防止洪水,而是細心地在财政收支上下工夫,即要使洪水定期地每隔一段時間發一次,以證明資财源源流入河道總督當局是正當的。
傳說南部河道總督當局三天一巡的宴飲和無休歇的戲劇演出表明,每年撥給它的600萬兩銀子,隻有1/10是作了正經用途。
例如1808&mdash1810年,政府據認為曾用了800萬兩來疏浚河口;但在後來的兩年中水災卻比以前嚴重了好幾倍。
[56] 非官方記述則認為這種腐化的根子是在18世紀末期,那時河道總督是按照和珅時代的庇護制網絡結構組成的。
那時進入河道總督機構的人必須給和珅的私人腰包塞錢,以換取他繼續給予的恩寵和庇護。
和珅死後,這種錢再也沒有送到北京過。
在道光時代,治黃工程與運河一樣,都變成了失業官僚的避難所。
據說,拿了一位在朝官員的信件去河工任所的新翰林可以指望得到1萬兩銀子的年俸和其他的好處;如果他是個&ldquo舉人&rdquo功名,仍然可以得到這個數目的十分之一。
[57] 貨币制度與稅收制度的混亂 由此可知,到19世紀初期,庇護制體系泛濫的影響是随處可見的:這個體系的潤滑油是錢,其結果是各級官庫無不出現虧累。
和珅倒台以後,政府開始緻力于迫使地方官彌補國庫的虧欠(或虧空),甚至要使現任官員追補前此曆屆任下所遺留的虧累。
按照學識淵博的省級官員賀長齡的話說,虧欠問題在19世紀20年代是使官吏們全神貫注的當務之急。
[58] 大家都承認,這些虧欠不是由于人民虧欠了稅賦,而是由于官吏們自己盜竊國庫造成的,因為他們必須償付一套随從人馬的需要,以及履行他們對其庇護者官員的義務,甚至在他們适當地照顧到自己的腰包以前就必須這樣辦。
在庇護制度下,給上司&ldquo饋送&rdquo是宦場生活中應有之義。
在18世紀末期的環境中,官吏們不會因為賬務虧累而受處分。
的确,正像一位禦史無可奈何地指出的那樣,誰的虧空越大,誰受的待遇可能越好。
[59]可是,和珅之後的形勢反而變成了對民衆實行更大的剝削,因為縣官們都在更多地搜刮納稅人,設法彌補他們的赤字。
巡撫們用削減縣官們的&ldquo養廉&rdquo來彌補自己的虧空,而縣官們則從老百姓身上索取更多的&ldquo陋規&rdquo作為對付之策。
這種把所有财政負擔轉嫁給納稅人身上的辦法是如此根深蒂固,緻使道光帝在1820年即位時因官員們的壓力而被迫撤銷關于凍結&ldquo陋規&rdquo的上谕。
[60] 從短期看來,清代的稅收制度是妙用無窮地适應有組織的剝削制度的。
雖然基本稅額(每個管區必須上交給中央政府的稅收)在18世紀初期已經&ldquo永遠&rdquo固定,但為地方政府的開銷征課的附加稅已經制度化,并且變成了稅收制度的無限制的擴張部分。
靠政府事業謀生的人加多,意味着附加稅的增多。
夏鼎關于晚清賦稅制度的典型研究,揭示了在稅收專門官員和書吏手中的這個制度有很大彈性的問題。
這種制度上的弊病的影響,在清代高度貨币化的經濟中引起越來越大的災難。
從明代以來就已廣泛實行把租谷和勞務折算為銀兩的辦法,這種趨勢意味着實際的稅率很容易被官方操縱,因為他隻要把折合比率變得有利于收稅者而不利于納稅人就行了。
通過這種操縱,納稅人實際上要比官方的租米定額多交付幾倍。
操縱價格和換算比例也廣泛地被官吏和衙役所采用,因為他們用自己所定的勒索性低價收購(&ldquo采買&rdquo)谷物,以彌補政府倉廒中的虧損。
[61]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貨币經濟的普遍影響竟然使得這種變為常規的敲詐勒索行為臻于極盛,甚至使得農民的力量也支持它。
這理由就是谷物價格長期上漲,使生産者變得有利。
在18世紀,價格大約增長了300%,因此能夠使農民付得起日益增加的稅收。
在這種價格上漲方面還有一個更加明顯的理由,就是歐洲輸入的白銀增多。
商業中心日益增長的人口也刺激了谷物價格上漲。
下面的事實也可能是真的:和珅時代遍及全帝國的貪污腐化被長達百年的谷價上漲弄得火上加油(谷價上漲曾使得農業能夠經受官僚的敲詐勒索)。
可是像觀察力敏銳的馮桂芬在回顧曆史時所指出的那樣,乾隆時期繁榮的基礎事實上是&ldquo附屬性&rdquo财富(馮桂芬是指商業活動的發展),而不是&ldquo基本&rdquo财富,所以它是特别不穩定的,能勃然而興;也同樣能忽然衰落。
事實上,價格上漲在1800年後已開始拉平,在19世紀第二個25年時期價格又來了個急劇的倒退。
[62] 像價格上漲那樣,價格的急劇下跌也可以在白銀的輸入上找到原因。
在19世紀30年代,鴉片貿易的後果已在實行複本位貨币制度的中國被人們所感覺到,因為白銀之流出國外是為了用于償付鴉片這種違禁品的進口,而這種收支的不平衡迅速地破壞了稅收和商業。
銀與銅的比價中價值的上升,這使幾乎所有社會集團都身受其害,唯獨投機者、兌換商和高利貸者除外。
因為農民是用銅錢或谷物交納賦稅,但官吏上解時用的是銀兩,所以實際的稅率取決于需要多少銅錢或谷物折算成定額的銀兩數目。
由于白銀越來越稀少,因而它與其他貨物相比就貴了起來,結果使實際的稅率翻了一番或者更多,從而使小土地所有者陷于絕境。
在這種令人絕望的情況下,農民簡直沒有辦法能夠交足銀兩定額及其附加稅。
在長江下遊這個或許是中國賦稅最重的地區,省一級官員被迫承認災情嚴重,結果,那裡出現了省一級主管用謊報天災的一套花招以希圖北京給予免稅的情況。
19世紀20年代在陶澍和林則徐當政時确實開始應用了這個辦法,而且以後又成為定例。
顯然,這要比讓皇帝敕準減少稅額容易一些,敕準減稅的措施要到19世紀60年代才見諸實行。
由于長江下遊各省的租佃率都很高,現在不清楚的是,這種偷偷摸摸的減稅辦法究竟使耕種者得到了多少實惠。
無論如何,從國家财政收入的觀點看來,除了地方政府普遍貪污腐化以外,缺乏通貨和貨币混亂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到1848年末,累積起來的田賦拖欠約相當于整個國庫的儲備數量。
[63] 人民對缺乏通貨和實際稅率上升的反應,是在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爆發了大規模的抗稅運動,特别在長江中下遊更是如此。
為首的分子通常是地方的小名流&mdash&mdash&ldquo生員&rdquo和&ldquo監生&rdquo等有功名的人。
抗稅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打官司,到集體請願,到暴民的暴力行為,無所不有。
騷動有時導緻公開造反,甚至占據行政城市。
有一次抗稅事件曾有過詳細的文件記述,它表明許多這樣的運動都有出奇的溫和和忠君的特點;它們沒有用反清的政治目的來為其起事作辯護的企圖。
[64] 地方的小名流在抗稅運動中的态度是非常模棱兩可的。
似乎無可置疑的是,他們作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人經常卷入非法的包稅活動(&ldquo包攬&rdquo)中,這也使他們容易在思想感情上卷進抗稅運動中去。
在貨币混亂的情況下,官吏的殘暴壓迫行為現在似乎為他們自己的剝削兼管理者的角色提供了一個令人尊敬的社會目标:他們能夠成為地方社會和敲詐勒索的稅吏之間的緩沖人。
這一新的角色似乎給包稅人的形象增添了光彩,使他們有辦法獲得人民的支持。
[65] 可是,如果認為這些地方領袖真正有覺醒的社會良心,或者認為他們為了地方社會的利益會反對國家,那就大錯特錯了。
生員&mdash監生集團缺少上層紳士能夠借以得到官吏青睐的那種社會顯赫地位和聯系。
因此他們是一個脆弱的集團。
但同時它們又是一個有文化和有地方影響的集團,是地方行政中一個關鍵性的中間階層。
所以他們取得抗稅運動的領導權是不足為奇的。
但是作為學者(有時作為包稅人),他們的傾向性取決于現存的國家制度,所以他們的政治觀點是矛盾的。
國家總有辦法使他們就範,因此這些運動沒有産生過持久的抗議傳統。
但是他們進一步分裂了地方社會,加深了人民對清代官僚政治的憎恨,從而為太平軍運動&mdash&mdash它的軍隊在抗稅運動最激烈的長江各省征集了數十萬兵員&mdash&mdash的到來鋪平了道路。
叛亂的根源 雖然無疑問的是,人口壓力是晚清叛亂的根源,但也應該注意,這種叛亂的火焰在新開發的邊疆地區比在人口稠密的長江、珠江及其流域更容易點燃。
因此,人口壓力的後果通過清代的大量國内移民而擴散開來,而在從18世紀初年起就已出現人口不斷湧入的地區一般最容易發生叛亂:例如在台灣島、四川省多山的邊區、廣西省落後的農村和湖南貴州交界線上土著苗民的寨子等地方,即是如此。
這些地區的社會特點仍然未經充分研究,但是從中也可以發現有幾種促使發生叛亂的共同因素:一種強烈的共同體或少數民族的心理意識&mdash&mdash它因邊境地區人口的複雜種族來源而變得尖銳化,而且常常由于語言歧異而得到了加強;另外就是高度軍事化組織,這是由于邊境地區的土匪活動或村社械鬥的需要而産生的。
随着19世紀社會危機的加深,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叛亂往往擴展到平原和三角洲的定居人口中而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苗民叛亂 漢人和滿人對中國中部和西部土著社會的壓迫,部分是由于清政府在原來自治的地區推行正規官僚統治的結果,部分是由于漢民遷移到内部山地邊區尋求農業土地的結果。
所謂&ldquo改土歸流&rdquo的政策開始于18世紀20年代,引起了苗民的猛烈反抗。
接着便發生了一系列苗民起事,它們在整個18世紀以及19世紀的好多年内一直持續不斷。
苗民叛亂招緻文武官員的進一步高壓。
叛亂苗民的土地被國家沒收,一系列軍事要塞建造起來以支撐在苗民地區建立的政府權力。
随着清政府的行政和軍事控制,漢族移民前來尋求土地,漢族商人和高利貸者前來追求利潤。
湖南貴州邊境1795年苗民大叛亂之所以發生,顯然是&ldquo客民&rdquo&mdash&mdash即尋找土地的貧苦的漢族移民&mdash&mdash大量湧進邊境地區的結果。
雖然政府也曾試圖在18世紀後半期控制這一移民趨勢。
但移民的壓力已顯得太大,控制行動也太不得力。
到1795年,已沒有有效方法來攔阻大量移民了。
移民和地方官及書吏在一起,發現苗民為容易掠奪的對象,苗民土地開始迅速地轉入到漢人手中。
苗民領袖石三保和石柳鄧領導的1795年初的武裝叛亂,促使大量清軍分遣隊進入了苗區。
沖突是長期而殘酷的,隻是在1806年才以最後粉碎苗民的抵抗而告結束。
[66] 叛亂迫使清朝的官員注意到必須穩定邊區漢苗民族關系這一緊迫問題。
負責殘酷鎮壓苗民的縣官傅鼎,起草了據以嚴密監督漢苗關系的條例。
建立了軍事農墾地(&ldquo屯田&rdquo),它的雙重目的是把漢移民和苗民都置于軍事紀律之中,同時建立漢人的民兵力量來保衛政府當局。
貿易隻許在官方嚴格控制下在指定地點進行。
苗民頭人可以擔任像苗弁這樣的地方職務,漢人衙役則禁止進入苗民村寨。
這就是要求把種族間的接觸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就不會發生雙方土地互相轉讓的情況。
地方官員後來又感到很難保持軍墾地的統一性,因為有大量移民繼續擁了進來。
下面種種原因事實上導緻了進一步的沖突:在政府沒收的土地上要求苗民佃農付出高得使自己無以為生的佃租;傅鼎精心制定的政策,即引進漢族教育和禁止傳統的宗教儀式活動來摧折苗族文化。
1855年又爆發了大規模苗民起事,一直延續了18年。
[67]這些事實上是與漢人文化世界相隔絕的苗民群衆的起事,與漢人的叛亂沒有産生過持久的聯系。
然而它們卻是晚清社會内部正在産生的無情的人口壓力的征兆,即它們表明中國人開始蠶食當時看來是他們最後的邊疆。
南方的秘密會社 通常被稱為&ldquo三合會&rdquo(Triads)的會社實際上是一種組織松散的結社,它有許多不同名稱,例如三合會、三點會、天地會,或者集體地稱為洪門。
這種三合會出現在清代初期,或許是去台灣的福建移民所創建。
它們在18世紀流傳到大陸上的福建、廣東和廣西諸省,到19世紀的開頭數十年已發展到長江各省。
這一結社的最初成員是内陸河渠上的勞工和船戶、流徙的城鎮工人以及官府中的小吏員。
它也變成了海面和陸地上匪幫效忠的中心。
三合會勢力的擴展顯然與清代社會的某些主要發展趨勢有關,特别是與國内移民、城市化運動和國内外貿易的發展有關。
其中每一個進程都産生了像下面這樣的人民群衆:他們傳統的社會紐帶已經削弱或被割斷,隻有秘密結社這種假親屬結構能夠給他們以安全、互助和組織安排。
從國家的觀點來看,這些秘密結社最危險的方面是,它與詐騙及盜匪活動相結合就可能最終導緻叛亂。
但是三合會的犯罪的一面和政治表現是可以截然分清的。
結社的基層分會(&ldquo堂&rdquo)是盜匪幫夥、走私者和沿海海盜的理想組織形式,它們的成員多少脫離了定居社會的母體。
同樣地,它們的内部聯系和紀律是用來在集市和城市中搞欺詐和賭博活動。
它們的成員之所以免受告發,是因為有人滲透到了衙役中間。
它們在這些牟利領域中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想與正統社會求得共存,以便利用它為自己謀利,而不是想搞垮它。
但是,秘密會社也是南方諸省的無望的、但又是堅持不渝地忠于明室思想的彙聚地。
它們的儀式和政治傾向都是為了複辟(&ldquo反清複明&rdquo)。
它們反滿的調子是斥罵北方入侵者,因為入侵者篡奪了王位并敗壞了漢人土著文化。
然而,這些南方會社的思想意識中沒有什麼東西表明要推翻現存的社會和政治制度。
它們的觀點不僅是複辟派的,而且還有些保守派色彩,因為它們在力求加強内部紀律方面所用的語言是以傳統的親屬原則為基礎的。
它們的平等主義與真正血緣家族中的平等主義沒有什麼不同;在這種血緣家族中,(理想地說來)經濟競争受到壓制以利于血親集團範圍内的互助。
他們對于君主和官吏的看法完全是傳統的看法。
恢複明室的思想仍然是用來發起零星的地方反抗的正當理由,但幾乎不能成為推動社會變革的工具。
可是,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社會危機産生了:三合會行動主義的浪潮,也造成了秘密會社社會性質的異常的變化。
1786年台灣移民集團在三合會領袖林爽文的領導下爆發了大規模暴動。
雖然它很快地被鎮壓下去,三合會的活動在後來幾十年内在大陸上迅速蔓延,導緻了福建、廣東和廣西許多縣裡的地方起事。
在18到19世紀之交,三合會參與了安南人支持的、騷擾中國南部海岸的海盜活動。
19世紀最初幾十年,三合會的影響擴展到了湖南與江西交界的南部多山地區,即橫跨在從廣州北上的貿易和走私道路上的地區。
到19世紀中葉,秘密會社已在某種程度上深入到了湖南廣西邊境地區的少數民族中間。
但對政府說來,更加危險的是秘密會社新近在珠江三角洲周圍富庶諸縣組織定居農民的能力發展了。
這一過程似是開始于19世
[39]漕米定額是向縣裡征收的,但征收本身在縣裡不是歸漕米機構經辦,而是由正規的地方政府經辦。
納稅人交給地方經紀人,由後者把漕米送到縣的征集點;在這裡由縣長驗收,他負責把它交到漕運機構的代理人那裡去。
因此,漕運制度催征的負擔最後落到了内外交困的縣長身上,縣長隻好向他自己的法定的省一級行政上司那裡去發牢騷。
[40] 這些抱怨最後就導緻某些省級官員與在漕運中有既得利益的官員發生沖突。
1803年之後當漕運制度已露出百孔千瘡的苗頭時,利害的沖突開始集中在向皇帝提建議是否贊成使用海路的問題。
與漕運有聯系的官員力圖保持運河的内陸運輸體系;許多正規省一級官員則希望放棄它,主張利用沿海的海運。
1824&mdash1825年的海運辯論達到高潮,那時内陸漕運體系已暫時瓦解。
漕運危機早在1803年就已見預兆,那時黃河的漲水淤塞了運河,使開往京師的運糧船運行不暢。
那時有許多長篇大論的計劃和奏疏上呈給皇帝,主張另辟新徑發展海路,像元代和明初所實行過的那樣。
黃河大水一退這些建議就又都銷聲匿迹,但它們在1810年又被提出來考慮,因為運糧船這時再度被延誤,因而迫使皇帝急于征詢關于運河河道與海運同時并舉的意見。
絕大多數省一級官員這時的反應是持否定态度。
在浙江和江蘇兩省高級官吏的支持下,南京總督勒保上疏條陳十二大理由,說明海運為什麼既不可行,也不可取。
1815年問題再次被提出,又再次被否定。
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說不應該改變祖宗的成法。
持這種觀點的人後來把皇帝本人在1816年否決海運建議的措辭強硬的上谕當作護身符。
[41] 由于私營沿海貿易這時正蒸蒸日上,就顯得持反對海運的大多數論點是昏庸無知的。
雖然海盜猖獗、氣候惡劣以及造船費用昂貴(凡此都被用作不便開辟可以行之有效的海運的理由),并沒有妨礙在嘉慶時代已有約3500條江蘇省商船(&ldquo沙船&rdquo)的長江下遊商人進行海上貿易。
當時已知有少數企業主擁有三五十條船的船隊,他們主要把華北的豆子運往南方牟利。
贊成開海路的人們認為,這種私人貿易可由政府與私商合作來加以發展,其結果是最後會使他們得利。
大家知道,大宗沿海貿易是從北到南的走向;北上的船因載貨少而往往裝載泥沙壓艙。
戶部尚書英和建議,運載漕米的私商在北上時可分撥20%的噸位裝私人貨物;回船則可以完全裝商品貨物。
[42] 從贊成開辟海道的人看來,海路最重要的是有經濟上的優越性,因為它是一個避開運河航道上無數檢查站和中間人的辦法。
海運的倡議也恰恰因為這些理由而遭到得運河之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
[43]到19世紀20年代,這些最有勢力的既得利益集團之一便是那些已經出牌在沿運河各站擔任&ldquo漕委&rdquo的候補官員集團。
這些官員的任命是受漕運總督本人督辦的,因此&ldquo漕委&rdquo被視為私人庇護制的獨立王國,别人是不能染指的。
例如,1819年清帝就指斥漕運總督在一年之内增加了他下面的劄委人數達140人。
[44] 不論運河上的商人或是沿海貿易的商人,都傾向于聯合起來反對開辟海路。
反對的一個理由是這樣一種事實:嘉慶年間運河上的糧運已大大商業化了。
北上的糧船上相當大一部分載貨是在私人手中,南下的船隻則裝載着能獲利的私鹽。
[45]其次,沿海貿易的商人也不願政府染指私人航運,因為自1684年康熙帝取消沿海商業的禁令以來,海上貿易已是他們的禁脔。
那些反對海運的官員最初用的一個法寶是向海員本人調查沿海情況,而他們的報告異口同聲地都是使人洩氣的。
[46] 海運論戰中兩派的沖突在1824年後期達到了不可開交的地步,因為開往北京的運糧船隊陷進了淤泥中,并且長期受阻于高郵南部的洪水地帶。
這一危機迫使道光帝恢複了他父親統治時期已開始的辯論。
可是,這一次危機的嚴重程度足夠使他們達成妥協。
開往北京的糧船僅僅四分之一順利地通過了黃河;其餘船隻全被絕望地阻滞在路上。
皇帝接受的海運的主要計劃是英和寫的,由另一滿洲政治家琦善監督執行;後者在危機期間曾被任為代理南京總督。
琦善在那裡與新任命的江蘇巡撫陶澍以及布政使賀長齡合作,計劃從上海派出海路運糧船隻。
漕運總督衙署似乎暫時被打入了冷宮,它有兩年時間充斥着一批批被劄委的官員,其中還一度包括剛剛發迹的、皇帝的年輕寵幸穆彰阿。
[47] 從一開始,皇帝就竭力讓所有官員都認識到,開辟海路的倡議是臨時性質的。
事實上,批準啟用海運是以在第二年立即着手修複運河為條件的。
河運辯護者認為,修複工程本身會為世襲河工提供必要的就業機會,不然,他們就會因使用了海路而變得無所事事了。
琦善的繼任者在1827年強烈地要求繼續使用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海路,但他的建議被駁回了。
[48] 直到19世紀40年代後期,政府才被迫放棄河道,永遠改用海路。
這時之所以作出這個決定,是因為有些因素已經改變了權力鬥争的格局。
水手們已經組成了秘密會社,使他們組織起來的信仰很像把白蓮教的信徒們聚集在一起的那種信仰。
19世紀40年代這些會社開始表現出有政治抱負的樣子,并且開始在纖夫,甚至在旗丁中間擴展影響和發展組織。
[49]當鴉片戰争以後這些組織采取了反滿的意識形态時,中央政府繼續支持他們的興趣便急劇下降了。
1845年以後,由于京師又發生了嚴重的糧食短缺情況,海路便未經什麼辯論而被采擇施行。
太平軍叛亂的爆發和1853年黃河災難性的改道,排除了重新考慮恢複運河體系的可能性。
[50] 不管1824年以後清帝主張恢複河道的理由是什麼,他在政治上并不反對那些主張改道的人。
陶澍做江蘇巡撫一直到1830年,後來被擢升為南京總督,在這個總督任上任職九年之久。
琦善雖然短期降過級,但仍保持重要的省級職位,一直到他1841年與英國人打交道被貶黜時為止。
改革者也有在漕運總署内任過職的,如1830&mdash1832年有吳邦慶,1834年有朱為弼,1837年有周天爵。
[51]事實上,1831年正是在陶澍領導下,在兩淮地區對鹽務進行了第一次、也是唯一重要的一次改革。
[52] 監督這些改革的道光帝被迫從朝廷的高度來考察行政上的問題,因為朝廷仍然是水路航運和官僚行政的庇護制網絡結構的最高機構。
他看來是一位謹慎小心的,甚至是膽小的統治者,甯可與幾個心腹顧問進行密議,而不願接受實際的批評或警告。
隻要反對海運的人向他進言海運可能毀棄祖宗成法,而且可能使運河數萬雇員有解雇的危險時,他并不是一位可以指望進行漕運改革的君主。
另一方面,鹽務則是另一個樣子。
雖然鹽的私運和非法販賣本身是一件有決定意義的既得利益事業,但私鹽販子和運河工人還是有着重大的區别。
第一,運河工人被雇于一個合法的官方機構;私鹽販子則是在國家鹽稅之外活動并且幹着反鹽稅的勾當的。
第二,運河體系是以北京為中心而且與正規官制相平行的等級制行政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
反之,私鹽販子常像海盜那樣,沿着海岸和南方内地航道,在地方網絡結構中活動,最多也隻是在地區網絡結構中活動。
從漕運中的榨取所得是在上層官僚中分享其利,私鹽販子則是私商和投機商,他們侵奪的是正常鹽務行政中的官員和商人的收入。
除此之外,朝廷裡還有一個有權勢的集團想從取消鹽務的走私來獲利,同時他們又能夠限制鹽務改革的範圍。
這個集團就是内務府。
[53]這個組織的大部分收入都來自鹽政,後者在傳統上又被内務府的任命官員所把持。
内務府在鹽務争論中的作用和在其他争論中一樣,也沒有留下多少文獻記載,但人們已經知道,自從18世紀初以來,内務府的财政收入在中國政府的總稅收中的比重一直在增加。
[54] 自然,鹽務改革的建議也會危及鄉村的穩定,因為這些建議會把據認為是人數最多和最難駕馭的無業遊民和無地搗亂分子弄得無所事事。
[55]但是,關鍵的問題不是怕疏遠了鄉村的居民;它倒不如說是為了安撫宮廷官員們的利益。
可是,我們對這些利益集團的組成、性質和重要性的了解還很有限,必須等待進一步的研究。
漕運危機是這個世紀最初幾十年公共職能普遍崩潰的一個方面。
它的根源部分地在于官僚的玩忽職守。
在漕運方面,除了玩忽職守之外還加上了複雜的運河體系&mdash&mdash它的中段與河道總督轄區相交&mdash&mdash的自然困難條件。
這種自然困難來自嚴重的土壤侵蝕和華北平原定期泛濫所引起的泥沙。
到18世紀末期,黃河的河床提高到了危險的高度,威脅着堤岸,并引起觀察家們預言它可能改道;結果黃河果然在1853年發生了改道。
但是,漕船為了到達北京必須在淮安附近之點穿過黃河。
在這個危險彙合處的西邊有一系列吞吐湖,它們用來容納黃河的溢水,并且在運河不通的時候提高運河的水位,這個政策被稱為&ldquo借黃濟運&rdquo。
多年的淤塞改變了運河系統的蓄水狀況,緻使黃河渡口的積沙和整個運河體系的升高了的河床本身使這個系統沒法調節水位,否則勢必誘發洪水災害。
淮安的洪水不僅威脅北京的糧食供應,也威脅到鹽稅的收入,因為受害地區包括兩淮的許多鹽廠和曬鹽設備。
河道總督的粗疏大意、愚蠢的經濟措施和玩忽職守,是1780年以後一些官吏奏折中相當注意的事情,但腐化繼續在19世紀初期危害這個機構。
根據許多記載看來,河道總督當局的目的不是在防止洪水,而是細心地在财政收支上下工夫,即要使洪水定期地每隔一段時間發一次,以證明資财源源流入河道總督當局是正當的。
傳說南部河道總督當局三天一巡的宴飲和無休歇的戲劇演出表明,每年撥給它的600萬兩銀子,隻有1/10是作了正經用途。
例如1808&mdash1810年,政府據認為曾用了800萬兩來疏浚河口;但在後來的兩年中水災卻比以前嚴重了好幾倍。
[56] 非官方記述則認為這種腐化的根子是在18世紀末期,那時河道總督是按照和珅時代的庇護制網絡結構組成的。
那時進入河道總督機構的人必須給和珅的私人腰包塞錢,以換取他繼續給予的恩寵和庇護。
和珅死後,這種錢再也沒有送到北京過。
在道光時代,治黃工程與運河一樣,都變成了失業官僚的避難所。
據說,拿了一位在朝官員的信件去河工任所的新翰林可以指望得到1萬兩銀子的年俸和其他的好處;如果他是個&ldquo舉人&rdquo功名,仍然可以得到這個數目的十分之一。
[57] 貨币制度與稅收制度的混亂 由此可知,到19世紀初期,庇護制體系泛濫的影響是随處可見的:這個體系的潤滑油是錢,其結果是各級官庫無不出現虧累。
和珅倒台以後,政府開始緻力于迫使地方官彌補國庫的虧欠(或虧空),甚至要使現任官員追補前此曆屆任下所遺留的虧累。
按照學識淵博的省級官員賀長齡的話說,虧欠問題在19世紀20年代是使官吏們全神貫注的當務之急。
[58] 大家都承認,這些虧欠不是由于人民虧欠了稅賦,而是由于官吏們自己盜竊國庫造成的,因為他們必須償付一套随從人馬的需要,以及履行他們對其庇護者官員的義務,甚至在他們适當地照顧到自己的腰包以前就必須這樣辦。
在庇護制度下,給上司&ldquo饋送&rdquo是宦場生活中應有之義。
在18世紀末期的環境中,官吏們不會因為賬務虧累而受處分。
的确,正像一位禦史無可奈何地指出的那樣,誰的虧空越大,誰受的待遇可能越好。
[59]可是,和珅之後的形勢反而變成了對民衆實行更大的剝削,因為縣官們都在更多地搜刮納稅人,設法彌補他們的赤字。
巡撫們用削減縣官們的&ldquo養廉&rdquo來彌補自己的虧空,而縣官們則從老百姓身上索取更多的&ldquo陋規&rdquo作為對付之策。
這種把所有财政負擔轉嫁給納稅人身上的辦法是如此根深蒂固,緻使道光帝在1820年即位時因官員們的壓力而被迫撤銷關于凍結&ldquo陋規&rdquo的上谕。
[60] 從短期看來,清代的稅收制度是妙用無窮地适應有組織的剝削制度的。
雖然基本稅額(每個管區必須上交給中央政府的稅收)在18世紀初期已經&ldquo永遠&rdquo固定,但為地方政府的開銷征課的附加稅已經制度化,并且變成了稅收制度的無限制的擴張部分。
靠政府事業謀生的人加多,意味着附加稅的增多。
夏鼎關于晚清賦稅制度的典型研究,揭示了在稅收專門官員和書吏手中的這個制度有很大彈性的問題。
這種制度上的弊病的影響,在清代高度貨币化的經濟中引起越來越大的災難。
從明代以來就已廣泛實行把租谷和勞務折算為銀兩的辦法,這種趨勢意味着實際的稅率很容易被官方操縱,因為他隻要把折合比率變得有利于收稅者而不利于納稅人就行了。
通過這種操縱,納稅人實際上要比官方的租米定額多交付幾倍。
操縱價格和換算比例也廣泛地被官吏和衙役所采用,因為他們用自己所定的勒索性低價收購(&ldquo采買&rdquo)谷物,以彌補政府倉廒中的虧損。
[61]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貨币經濟的普遍影響竟然使得這種變為常規的敲詐勒索行為臻于極盛,甚至使得農民的力量也支持它。
這理由就是谷物價格長期上漲,使生産者變得有利。
在18世紀,價格大約增長了300%,因此能夠使農民付得起日益增加的稅收。
在這種價格上漲方面還有一個更加明顯的理由,就是歐洲輸入的白銀增多。
商業中心日益增長的人口也刺激了谷物價格上漲。
下面的事實也可能是真的:和珅時代遍及全帝國的貪污腐化被長達百年的谷價上漲弄得火上加油(谷價上漲曾使得農業能夠經受官僚的敲詐勒索)。
可是像觀察力敏銳的馮桂芬在回顧曆史時所指出的那樣,乾隆時期繁榮的基礎事實上是&ldquo附屬性&rdquo财富(馮桂芬是指商業活動的發展),而不是&ldquo基本&rdquo财富,所以它是特别不穩定的,能勃然而興;也同樣能忽然衰落。
事實上,價格上漲在1800年後已開始拉平,在19世紀第二個25年時期價格又來了個急劇的倒退。
[62] 像價格上漲那樣,價格的急劇下跌也可以在白銀的輸入上找到原因。
在19世紀30年代,鴉片貿易的後果已在實行複本位貨币制度的中國被人們所感覺到,因為白銀之流出國外是為了用于償付鴉片這種違禁品的進口,而這種收支的不平衡迅速地破壞了稅收和商業。
銀與銅的比價中價值的上升,這使幾乎所有社會集團都身受其害,唯獨投機者、兌換商和高利貸者除外。
因為農民是用銅錢或谷物交納賦稅,但官吏上解時用的是銀兩,所以實際的稅率取決于需要多少銅錢或谷物折算成定額的銀兩數目。
由于白銀越來越稀少,因而它與其他貨物相比就貴了起來,結果使實際的稅率翻了一番或者更多,從而使小土地所有者陷于絕境。
在這種令人絕望的情況下,農民簡直沒有辦法能夠交足銀兩定額及其附加稅。
在長江下遊這個或許是中國賦稅最重的地區,省一級官員被迫承認災情嚴重,結果,那裡出現了省一級主管用謊報天災的一套花招以希圖北京給予免稅的情況。
19世紀20年代在陶澍和林則徐當政時确實開始應用了這個辦法,而且以後又成為定例。
顯然,這要比讓皇帝敕準減少稅額容易一些,敕準減稅的措施要到19世紀60年代才見諸實行。
由于長江下遊各省的租佃率都很高,現在不清楚的是,這種偷偷摸摸的減稅辦法究竟使耕種者得到了多少實惠。
無論如何,從國家财政收入的觀點看來,除了地方政府普遍貪污腐化以外,缺乏通貨和貨币混亂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到1848年末,累積起來的田賦拖欠約相當于整個國庫的儲備數量。
[63] 人民對缺乏通貨和實際稅率上升的反應,是在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爆發了大規模的抗稅運動,特别在長江中下遊更是如此。
為首的分子通常是地方的小名流&mdash&mdash&ldquo生員&rdquo和&ldquo監生&rdquo等有功名的人。
抗稅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打官司,到集體請願,到暴民的暴力行為,無所不有。
騷動有時導緻公開造反,甚至占據行政城市。
有一次抗稅事件曾有過詳細的文件記述,它表明許多這樣的運動都有出奇的溫和和忠君的特點;它們沒有用反清的政治目的來為其起事作辯護的企圖。
[64] 地方的小名流在抗稅運動中的态度是非常模棱兩可的。
似乎無可置疑的是,他們作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人經常卷入非法的包稅活動(&ldquo包攬&rdquo)中,這也使他們容易在思想感情上卷進抗稅運動中去。
在貨币混亂的情況下,官吏的殘暴壓迫行為現在似乎為他們自己的剝削兼管理者的角色提供了一個令人尊敬的社會目标:他們能夠成為地方社會和敲詐勒索的稅吏之間的緩沖人。
這一新的角色似乎給包稅人的形象增添了光彩,使他們有辦法獲得人民的支持。
[65] 可是,如果認為這些地方領袖真正有覺醒的社會良心,或者認為他們為了地方社會的利益會反對國家,那就大錯特錯了。
生員&mdash監生集團缺少上層紳士能夠借以得到官吏青睐的那種社會顯赫地位和聯系。
因此他們是一個脆弱的集團。
但同時它們又是一個有文化和有地方影響的集團,是地方行政中一個關鍵性的中間階層。
所以他們取得抗稅運動的領導權是不足為奇的。
但是作為學者(有時作為包稅人),他們的傾向性取決于現存的國家制度,所以他們的政治觀點是矛盾的。
國家總有辦法使他們就範,因此這些運動沒有産生過持久的抗議傳統。
但是他們進一步分裂了地方社會,加深了人民對清代官僚政治的憎恨,從而為太平軍運動&mdash&mdash它的軍隊在抗稅運動最激烈的長江各省征集了數十萬兵員&mdash&mdash的到來鋪平了道路。
叛亂的根源 雖然無疑問的是,人口壓力是晚清叛亂的根源,但也應該注意,這種叛亂的火焰在新開發的邊疆地區比在人口稠密的長江、珠江及其流域更容易點燃。
因此,人口壓力的後果通過清代的大量國内移民而擴散開來,而在從18世紀初年起就已出現人口不斷湧入的地區一般最容易發生叛亂:例如在台灣島、四川省多山的邊區、廣西省落後的農村和湖南貴州交界線上土著苗民的寨子等地方,即是如此。
這些地區的社會特點仍然未經充分研究,但是從中也可以發現有幾種促使發生叛亂的共同因素:一種強烈的共同體或少數民族的心理意識&mdash&mdash它因邊境地區人口的複雜種族來源而變得尖銳化,而且常常由于語言歧異而得到了加強;另外就是高度軍事化組織,這是由于邊境地區的土匪活動或村社械鬥的需要而産生的。
随着19世紀社會危機的加深,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叛亂往往擴展到平原和三角洲的定居人口中而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苗民叛亂 漢人和滿人對中國中部和西部土著社會的壓迫,部分是由于清政府在原來自治的地區推行正規官僚統治的結果,部分是由于漢民遷移到内部山地邊區尋求農業土地的結果。
所謂&ldquo改土歸流&rdquo的政策開始于18世紀20年代,引起了苗民的猛烈反抗。
接着便發生了一系列苗民起事,它們在整個18世紀以及19世紀的好多年内一直持續不斷。
苗民叛亂招緻文武官員的進一步高壓。
叛亂苗民的土地被國家沒收,一系列軍事要塞建造起來以支撐在苗民地區建立的政府權力。
随着清政府的行政和軍事控制,漢族移民前來尋求土地,漢族商人和高利貸者前來追求利潤。
湖南貴州邊境1795年苗民大叛亂之所以發生,顯然是&ldquo客民&rdquo&mdash&mdash即尋找土地的貧苦的漢族移民&mdash&mdash大量湧進邊境地區的結果。
雖然政府也曾試圖在18世紀後半期控制這一移民趨勢。
但移民的壓力已顯得太大,控制行動也太不得力。
到1795年,已沒有有效方法來攔阻大量移民了。
移民和地方官及書吏在一起,發現苗民為容易掠奪的對象,苗民土地開始迅速地轉入到漢人手中。
苗民領袖石三保和石柳鄧領導的1795年初的武裝叛亂,促使大量清軍分遣隊進入了苗區。
沖突是長期而殘酷的,隻是在1806年才以最後粉碎苗民的抵抗而告結束。
[66] 叛亂迫使清朝的官員注意到必須穩定邊區漢苗民族關系這一緊迫問題。
負責殘酷鎮壓苗民的縣官傅鼎,起草了據以嚴密監督漢苗關系的條例。
建立了軍事農墾地(&ldquo屯田&rdquo),它的雙重目的是把漢移民和苗民都置于軍事紀律之中,同時建立漢人的民兵力量來保衛政府當局。
貿易隻許在官方嚴格控制下在指定地點進行。
苗民頭人可以擔任像苗弁這樣的地方職務,漢人衙役則禁止進入苗民村寨。
這就是要求把種族間的接觸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就不會發生雙方土地互相轉讓的情況。
地方官員後來又感到很難保持軍墾地的統一性,因為有大量移民繼續擁了進來。
下面種種原因事實上導緻了進一步的沖突:在政府沒收的土地上要求苗民佃農付出高得使自己無以為生的佃租;傅鼎精心制定的政策,即引進漢族教育和禁止傳統的宗教儀式活動來摧折苗族文化。
1855年又爆發了大規模苗民起事,一直延續了18年。
[67]這些事實上是與漢人文化世界相隔絕的苗民群衆的起事,與漢人的叛亂沒有産生過持久的聯系。
然而它們卻是晚清社會内部正在産生的無情的人口壓力的征兆,即它們表明中國人開始蠶食當時看來是他們最後的邊疆。
南方的秘密會社 通常被稱為&ldquo三合會&rdquo(Triads)的會社實際上是一種組織松散的結社,它有許多不同名稱,例如三合會、三點會、天地會,或者集體地稱為洪門。
這種三合會出現在清代初期,或許是去台灣的福建移民所創建。
它們在18世紀流傳到大陸上的福建、廣東和廣西諸省,到19世紀的開頭數十年已發展到長江各省。
這一結社的最初成員是内陸河渠上的勞工和船戶、流徙的城鎮工人以及官府中的小吏員。
它也變成了海面和陸地上匪幫效忠的中心。
三合會勢力的擴展顯然與清代社會的某些主要發展趨勢有關,特别是與國内移民、城市化運動和國内外貿易的發展有關。
其中每一個進程都産生了像下面這樣的人民群衆:他們傳統的社會紐帶已經削弱或被割斷,隻有秘密結社這種假親屬結構能夠給他們以安全、互助和組織安排。
從國家的觀點來看,這些秘密結社最危險的方面是,它與詐騙及盜匪活動相結合就可能最終導緻叛亂。
但是三合會的犯罪的一面和政治表現是可以截然分清的。
結社的基層分會(&ldquo堂&rdquo)是盜匪幫夥、走私者和沿海海盜的理想組織形式,它們的成員多少脫離了定居社會的母體。
同樣地,它們的内部聯系和紀律是用來在集市和城市中搞欺詐和賭博活動。
它們的成員之所以免受告發,是因為有人滲透到了衙役中間。
它們在這些牟利領域中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想與正統社會求得共存,以便利用它為自己謀利,而不是想搞垮它。
但是,秘密會社也是南方諸省的無望的、但又是堅持不渝地忠于明室思想的彙聚地。
它們的儀式和政治傾向都是為了複辟(&ldquo反清複明&rdquo)。
它們反滿的調子是斥罵北方入侵者,因為入侵者篡奪了王位并敗壞了漢人土著文化。
然而,這些南方會社的思想意識中沒有什麼東西表明要推翻現存的社會和政治制度。
它們的觀點不僅是複辟派的,而且還有些保守派色彩,因為它們在力求加強内部紀律方面所用的語言是以傳統的親屬原則為基礎的。
它們的平等主義與真正血緣家族中的平等主義沒有什麼不同;在這種血緣家族中,(理想地說來)經濟競争受到壓制以利于血親集團範圍内的互助。
他們對于君主和官吏的看法完全是傳統的看法。
恢複明室的思想仍然是用來發起零星的地方反抗的正當理由,但幾乎不能成為推動社會變革的工具。
可是,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社會危機産生了:三合會行動主義的浪潮,也造成了秘密會社社會性質的異常的變化。
1786年台灣移民集團在三合會領袖林爽文的領導下爆發了大規模暴動。
雖然它很快地被鎮壓下去,三合會的活動在後來幾十年内在大陸上迅速蔓延,導緻了福建、廣東和廣西許多縣裡的地方起事。
在18到19世紀之交,三合會參與了安南人支持的、騷擾中國南部海岸的海盜活動。
19世紀最初幾十年,三合會的影響擴展到了湖南與江西交界的南部多山地區,即橫跨在從廣州北上的貿易和走私道路上的地區。
到19世紀中葉,秘密會社已在某種程度上深入到了湖南廣西邊境地區的少數民族中間。
但對政府說來,更加危險的是秘密會社新近在珠江三角洲周圍富庶諸縣組織定居農民的能力發展了。
這一過程似是開始于19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