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言: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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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個特點,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
皇帝被渲染成父親般的人物。
官吏和紳士對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誠,是出于具體的個人關系,而皇帝對帝國的統治是靠他個人的每日統治活動來進行指導的。
他的王朝能夠取得權力,最根本的一條是由于它有能力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實行統一的統治。
中國的統一在今天民族主義的語言裡有它的現代意義,即要使中國能夠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但是在現代以前的時代,統一的真正價值是通過鎮壓内亂、地方上的無政府狀态和盜匪的騷亂給中國人民以安全。
在過去,分裂就是災難,這首先是因為它對上層和老百姓都同樣意味着内戰和不安全。
統一意味着和平,從而帶來了豐衣足食。
這是一個至遲從戰國(公元前403至公元前221年)時期起就徹底建立起來的中國的價值觀念體系。
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統治。
這兩者的實現依靠的是一個王朝的中央權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統治之巅,而在官僚統治下面則通過宗族關系和紳士領導集團的忠誠來維持對地方的控制。
這種忠誠是儒家學說的産物:隻有通過儒家學說,才能理解中國傳統的政治形态。
政府統治的活動可以區别為兩類:一類是往下隻到地方縣一級官員的正規官僚機構的活動,另一類是由各地缙紳之家進行領導和施加影響的非正規的網狀系統的活動。
這種區分在解決糾紛時就很明顯。
一般說,地方官的法庭隻是在非正式的調停無效時才進行法律解決。
鼓勵通過家庭、宗族以及同業行會和其他非政府機構來解決争端。
正式的&ldquo族規&rdquo責成族内的成員盡可能避免法律訴訟,要他們在族長的主持下在族内解決一切争端,而不為衙門吏役所左右。
因此,民事訴訟和商務争端盡可能留給宗族、商業行會和其他非正式的機構去裁決。
清律列舉了大約4000種犯罪行為,同樣也逐一列舉了對這些犯罪的處罰。
刑罰分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約1000種犯罪行為。
常例是笞一百折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後會感染,這對生命仍有嚴重的威脅。
第三等是徒,服這種刑時,為了使囚犯能經常吃飽飯和得到照顧,就要通過貪污的獄吏的服務,這需要給他們花很多錢,以支付各種開銷和行賄。
第四等是流,或是終生,或到遠方,或在邊疆服軍役。
最後,最重的刑罰是死刑,适用于大約800種犯罪行為;死刑又有輕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絞、斬、曝屍、磔裂(即&ldquo千刀萬剮&rdquo)。
清朝的司法體系從下到上大緻有六個地區等級。
它從1500個縣和相當于縣級的地區開始,然後上升到高一級的180個府和18個省。
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師的刑部審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級,即三法司。
皇帝是最高一級。
他可以批準或駁回下面呈上來的有關死刑案件的拟審意見。
這個體系組織很嚴密,判刑執行得也極為認真,至少從記載看是這樣。
在判決時要引用案例,但這種引證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隻是作為類似的案例提出來的。
實際上隻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縣一級定案,向上申報即可。
縣長可以即時處理一些情節較輕的案件,可是必須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決在内的嚴重案件報送上級,附上拟審意見。
縣幕友對他進行指導,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
縣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結案。
例如,強盜作案之後,必須在4個月之内破案。
因此,縣官也得給他的衙役規定限期,并根據完成任務的情況對他們進行獎懲。
知縣可以在法庭裡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刑訊,使用标準刑具來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
隻有根據某條特定的法律條款,才能進行判決,還要有關人犯寫出供狀、畫押并接受判決。
但是,如果判錯了案,縣令就要受到嚴懲,如果證明是他的錯,他就應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罰。
縣令在執法時,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436條基本法律條文(律),又要遵循1900個左右補充案例(例),而這兩種法律條款還可能互相矛盾。
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帶普遍性,而它的含義又是模棱兩可和含混不清的。
因此,縣官必須小心翼翼,當他作為一名法官時,地位是很不可靠的。
他還不得不為牽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緻引起紳士階層會通過其他途徑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滿的判決。
對于任何一個縣令來說,當他坐在法官席上時,斷官司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
在老百姓當中,打官司對有關各方都是一場災難。
花在衙門差役身上的錢,可以使被告和原告雙方都傾家蕩産。
因此,在清代的中國社會中,訴訟隻起着較小的作用。
皇帝的谕旨甚至勸誡老百姓不要進法庭。
反對上法庭的偏見波及那些以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他們被責難為煽起争訟的人。
在這個沒有律師的國度裡,從事法律活動的職業得不到承認。
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應該在家庭和宗族裡通行的個人關系的支柱。
法律體現了儒家的社會準則。
當這些準則得到嚴格地遵循時,就不必訴諸法律了。
[11] 總之,結論隻能是這樣的:傳統的中國在地方一級是受擴大了的家庭或者說受宗族的支配,這在相當程度上是因為傳統中國是等級名分結構的主要支柱,而這個結構是遵循着有關宗族關系的經典教義而在起各種作用的。
宗族教導人們要順從長上,對父親或丈夫,對紳士或官長都應如此。
官僚政治及其進行政治控制的各種機構代表着統治者,并想方設法向統治者效忠。
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較小,宗族制度則起着主要作用。
在現代革命中,平衡改變了,現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一氏族制度則被弄得七零八落。
但對于19世紀初期的清代,我們隻能在舊的基礎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國的政府組織保留着明代從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機構:由天子統治和主宰、由朝廷領導的文官政府;在長城以内和邊境地區維持秩序的軍事組織;以及對各級政府的行政情況進行嚴密監督的監察系統。
這個王朝三權鼎立的每個部門都是從明朝承襲下來的,滿洲人隻是進行了某些修補。
在文職行政機構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組成,各部之首是滿、漢大臣和副大臣,他們一起行使職權。
這種包括六方面的體制是從唐朝沿襲下來的,它把各種行政事務劃分為吏、戶、禮、兵、刑和工六類。
這種六方面的體制也反映在從省到府縣政府的各級衙門裡。
18個省的巡撫除少數例外,都與總督共同管理他們的轄區,而總督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兩省,因此,每個總督和兩個巡撫共事。
通常清代的巡撫是漢人而總督是滿人。
他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私人衛隊。
總督和巡撫一般聯名向皇帝呈報本省的各種事務。
在他們下面的各級地方行政和機構中,道是由兩個以上的府組成,府又包括兩個以上的縣,縣是最低一級,全國共有約1500個縣或相當于縣的機構&mdash&mdash道員、知府、知縣這些職位幾乎全由漢人擔任。
在軍事部門,清朝的綠營是從明代遺留下來的駐防軍(衛和所)衍化出來的,在遍布全國各地的小哨所駐防。
滿洲人在這種軍事組織之外增加了自己的軍隊&mdash&mdash旗兵&mdash&mdash作為最主要的後備力量。
早在占領中國北部以前,尚武的滿洲民族就建立了合軍政為一體的&ldquo旗&rdquo。
在旗這種制度下,有戰鬥力的滿族男子都按其出身分屬八旗中的一旗,并在不同地區撥給他們一份土地為謀生之用。
在這個基本的行政結構之外,還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
加在一起,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招之即來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攻擊力量。
八旗的軍官由皇帝任命,他們的生活資料由朝廷以土地或俸祿的形式授予。
各旗在任何地區都沒有根據地,而清朝在擢升軍官時則着眼于不緻出現私人派系,從而不使出現對朝廷不忠的行為。
監察機構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這也是從唐朝和唐以前沿襲下來的一個機構。
都察院的人員從正規的文官中抽調,任期數年,然後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職。
他們在京師六科和按省分設的十五道中任職,其職掌是體察民情,對同僚們進行糾察彈劾。
禦史在古代向君主進谏的職掌在清朝并未完全廢棄,但已退居于次要地位。
還有一些其他機構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務&mdash&mdash首先就是宗人府。
對宗人府的親王們則謹慎地防止他們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權力,但在必要時,可以召他們前來處理某些重大問題。
宗人府是為皇帝儲備得力助手,并且是培訓他們效忠嗣君的場所。
按照清朝的傳統,皇帝臨終時将繼位皇子的名字置放于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遺願便具有祖宗之法的威力。
誠然,這并沒有制止康熙諸子之間的兄弟相殘,也沒有阻止人們懷疑繼位者雍正篡奪皇位(最後,雍正将他兄弟中的五人置于死地)。
宮廷的宦官也是實行監視的另一類重要人員,因為宦官是後宮必然産生的特殊産物;反過來,後宮之所以需要,是為了生育衆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從中挑選出才具優長的皇位繼承者。
明代宦官專權的經驗教訓,使得有清一代建立了嚴格的制度防止他們掌握權力,他們一般是不準幹預政務的。
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當中而是在漢人奴仆(最早的家奴)和在旗的漢人中找到了他們最可信賴的臣仆,在清朝統治的頭一百年,這些人擔任了許多高官要職。
但是宦官在皇宮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最後,在19世紀後期慈禧太後這位女主當權時,他們又曾有過短暫的黃金時代。
皇帝高居文官政府、軍隊和監察機構三大支柱的頂端,他在日常政務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協助他維護權力,或者幫助他行使權力的為數衆多的機構。
專門的機構處理皇家親貴、皇族以及旗民的事務,對宮廷内務,則與宦官一起處理。
内務府财源很廣,有皇莊、專門的稅收和貢物(包括廣州貿易的特稅和貢物),有對人參和皮毛的壟斷,有罰款和籍沒的家産以及官窯和皇家織造,因此歲入很大。
但是這些巨額的财富是保密的,是滿清皇朝的特别支柱,它與政府的收入完全分開。
在北京的幾百個官署裡,數以千計的書吏将幾十萬件文件謄錄和歸檔。
在這整個抄寫和傳送的過程中,傳統上有内廷和外廷之别。
外廷是正式的最高機構,它由六部和包括從明朝承襲下來的内閣等其他高級官署組成。
内廷則是皇帝的較不正式的顧問和幫手,主要是親王、後妃、宦官等人,他們以個人的身份協助皇帝處理政務,其中最初包括有挑選出來進行這類工作的内閣大學士,後來則名為軍機大臣;後者最初為了處理軍務于1729年前後設立,他們組成了一個更不正規但卻更有實效的機構。
皇帝的意志通過這些名目不一的工具和複雜的程序形成和表達出來,做出這個金字塔式的政府的最高決定。
在政務過程中,各省高級官吏給清帝本人的奏章是通過騷站傳遞的。
清朝統治者通過這種制度從遍布全國的可靠的官員那裡獲得情報,他們可以向皇帝進呈隻有天子本人才能親啟的&ldquo密折&rdquo。
在這些批複的文件上,也許有皇帝親筆批示的谕旨,或有關道德倫常的訓谕。
也可能有比較高級的官吏甚至老百姓的請願。
皇帝在對他們批複時,便頒布解決問題或對建議做出決定的敕令,這些決定又通過騷站送出,在許多情況下,它們由幾家商号以所謂邸報的形式在宮廷之外張貼,以供傳抄并分發至各省省會。
[12] 天子在理論上具有無所不包的君權,但實際在相當程度上卻是虛有其表的,他的統治就是這種理論與實際二者的結合。
君主支配着社會的最上層,不但控制着軍隊的指揮和民政,而且還通過諸如對食鹽的專賣,以及對一切大規模經濟活動的特許和調節來控制國民經濟。
此外,皇帝就是聖人,他的起居行為能樹立一個有教育意義的道德典範。
他發布道德倫常方面的訓谕,同時,他也是鑒賞各種優秀藝術的行家和文學風格上的楷模。
他的統治既講究禮儀,又完全集中于個人,而且在理論上還是無所不能的。
但皇權這樣集中的結果,就使他的統治機器浮在上面了。
雖然皇帝可以控制國家和社會的最上層,但他在官府看不上眼的平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卻隻是一個象征。
皇帝的官員從來不去大多數中國人民住的鄉村,隻是在作為農村生活中心的集鎮才有衙役代表他們。
因此,我們對19世紀早期的中國的了解不會全面;相對地說,我們對帝國上層的制度有較多的了解,而對人民大衆的生活則知之甚少。
民間的道教和佛教所以能夠在農村社會裡盛行,是因為它們已經被迫一直保持分散的形式,不能再提供與統治結構相對抗的或取而代之的組織。
習俗保存了豐富多彩的廟會、宗教儀式和節慶日活動,它們有着宗族的支持和地方紳士的領導,但和官方的關系卻非常疏遠。
這就在強大而又脆弱的國家機器與老百姓不斷發展的自給自足生活之間形成了勉強的平衡。
清代的欽定儒家思想的宏偉構思,把道德和政治結合了起來,并且把社會秩序和宇宙秩序融為一體。
它實際上乃是摻雜着儒家和非儒家學派各種成分的混合物。
最初,經典的儒家教義強調道德榜樣和善良行為對公衆的熏陶,以便使社會的身份等級制度不受觸動。
但是早在西漢時期,帝國政府又對儒家的教義添加了某些法家的學說。
它們包含兩個方面的内容,既強調使老百姓就範而實行的刑法和獎懲手段,又強調指導掌權者進行統治的方法。
法律和方法二者都由那個意義含混的術語&ldquo法&rdquo來表示,因此,所謂法家學派也可以稱為執政者的學派。
按照他們的觀點。
掌權者首要的任務就是在官吏隊伍中發揮人的才幹,保證他們正常地履行職責,他自己則充當最高的主宰以保持政府的運轉。
因此,在清代官員老于世故的從政手段和他們用以應付政府各種問題的&ldquo經世緻用之術&rdquo的背後,有着一個十分古老的傳統。
除了這個欽定的儒家學說和法家學說的混合物外,清政府還有另一套性質相同的原則,這就是把官僚政治的和個人&mdash封建的組織方法結合起來。
從遠古時代起,中華帝國就産生了官僚政治的特征。
漢代的皇帝給一個官吏一定範圍的轄區、一定的俸祿和固定的職責,通過文書來往給以指示,并對他的權力加以一定的限制: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使這個官員能正常而不斷地完成其任務。
中國古代的這種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和有明确權限的吏治,頗有點&ldquo現代&rdquo味道。
從公元前221年秦朝統一開始,不斷加強的中央集權政權,通過任命官員建立郡縣一直在推廣這種官僚政治體制。
可是就在同時,一種個人的或個人&mdash封建型的
皇帝被渲染成父親般的人物。
官吏和紳士對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誠,是出于具體的個人關系,而皇帝對帝國的統治是靠他個人的每日統治活動來進行指導的。
他的王朝能夠取得權力,最根本的一條是由于它有能力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實行統一的統治。
中國的統一在今天民族主義的語言裡有它的現代意義,即要使中國能夠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但是在現代以前的時代,統一的真正價值是通過鎮壓内亂、地方上的無政府狀态和盜匪的騷亂給中國人民以安全。
在過去,分裂就是災難,這首先是因為它對上層和老百姓都同樣意味着内戰和不安全。
統一意味着和平,從而帶來了豐衣足食。
這是一個至遲從戰國(公元前403至公元前221年)時期起就徹底建立起來的中國的價值觀念體系。
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統治。
這兩者的實現依靠的是一個王朝的中央權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統治之巅,而在官僚統治下面則通過宗族關系和紳士領導集團的忠誠來維持對地方的控制。
這種忠誠是儒家學說的産物:隻有通過儒家學說,才能理解中國傳統的政治形态。
政府統治的活動可以區别為兩類:一類是往下隻到地方縣一級官員的正規官僚機構的活動,另一類是由各地缙紳之家進行領導和施加影響的非正規的網狀系統的活動。
這種區分在解決糾紛時就很明顯。
一般說,地方官的法庭隻是在非正式的調停無效時才進行法律解決。
鼓勵通過家庭、宗族以及同業行會和其他非政府機構來解決争端。
正式的&ldquo族規&rdquo責成族内的成員盡可能避免法律訴訟,要他們在族長的主持下在族内解決一切争端,而不為衙門吏役所左右。
因此,民事訴訟和商務争端盡可能留給宗族、商業行會和其他非正式的機構去裁決。
清律列舉了大約4000種犯罪行為,同樣也逐一列舉了對這些犯罪的處罰。
刑罰分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約1000種犯罪行為。
常例是笞一百折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後會感染,這對生命仍有嚴重的威脅。
第三等是徒,服這種刑時,為了使囚犯能經常吃飽飯和得到照顧,就要通過貪污的獄吏的服務,這需要給他們花很多錢,以支付各種開銷和行賄。
第四等是流,或是終生,或到遠方,或在邊疆服軍役。
最後,最重的刑罰是死刑,适用于大約800種犯罪行為;死刑又有輕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絞、斬、曝屍、磔裂(即&ldquo千刀萬剮&rdquo)。
清朝的司法體系從下到上大緻有六個地區等級。
它從1500個縣和相當于縣級的地區開始,然後上升到高一級的180個府和18個省。
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師的刑部審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級,即三法司。
皇帝是最高一級。
他可以批準或駁回下面呈上來的有關死刑案件的拟審意見。
這個體系組織很嚴密,判刑執行得也極為認真,至少從記載看是這樣。
在判決時要引用案例,但這種引證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隻是作為類似的案例提出來的。
實際上隻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縣一級定案,向上申報即可。
縣長可以即時處理一些情節較輕的案件,可是必須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決在内的嚴重案件報送上級,附上拟審意見。
縣幕友對他進行指導,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
縣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結案。
例如,強盜作案之後,必須在4個月之内破案。
因此,縣官也得給他的衙役規定限期,并根據完成任務的情況對他們進行獎懲。
知縣可以在法庭裡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刑訊,使用标準刑具來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
隻有根據某條特定的法律條款,才能進行判決,還要有關人犯寫出供狀、畫押并接受判決。
但是,如果判錯了案,縣令就要受到嚴懲,如果證明是他的錯,他就應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罰。
縣令在執法時,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436條基本法律條文(律),又要遵循1900個左右補充案例(例),而這兩種法律條款還可能互相矛盾。
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帶普遍性,而它的含義又是模棱兩可和含混不清的。
因此,縣官必須小心翼翼,當他作為一名法官時,地位是很不可靠的。
他還不得不為牽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緻引起紳士階層會通過其他途徑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滿的判決。
對于任何一個縣令來說,當他坐在法官席上時,斷官司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
在老百姓當中,打官司對有關各方都是一場災難。
花在衙門差役身上的錢,可以使被告和原告雙方都傾家蕩産。
因此,在清代的中國社會中,訴訟隻起着較小的作用。
皇帝的谕旨甚至勸誡老百姓不要進法庭。
反對上法庭的偏見波及那些以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他們被責難為煽起争訟的人。
在這個沒有律師的國度裡,從事法律活動的職業得不到承認。
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應該在家庭和宗族裡通行的個人關系的支柱。
法律體現了儒家的社會準則。
當這些準則得到嚴格地遵循時,就不必訴諸法律了。
[11] 總之,結論隻能是這樣的:傳統的中國在地方一級是受擴大了的家庭或者說受宗族的支配,這在相當程度上是因為傳統中國是等級名分結構的主要支柱,而這個結構是遵循着有關宗族關系的經典教義而在起各種作用的。
宗族教導人們要順從長上,對父親或丈夫,對紳士或官長都應如此。
官僚政治及其進行政治控制的各種機構代表着統治者,并想方設法向統治者效忠。
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較小,宗族制度則起着主要作用。
在現代革命中,平衡改變了,現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一氏族制度則被弄得七零八落。
但對于19世紀初期的清代,我們隻能在舊的基礎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國的政府組織保留着明代從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機構:由天子統治和主宰、由朝廷領導的文官政府;在長城以内和邊境地區維持秩序的軍事組織;以及對各級政府的行政情況進行嚴密監督的監察系統。
這個王朝三權鼎立的每個部門都是從明朝承襲下來的,滿洲人隻是進行了某些修補。
在文職行政機構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組成,各部之首是滿、漢大臣和副大臣,他們一起行使職權。
這種包括六方面的體制是從唐朝沿襲下來的,它把各種行政事務劃分為吏、戶、禮、兵、刑和工六類。
這種六方面的體制也反映在從省到府縣政府的各級衙門裡。
18個省的巡撫除少數例外,都與總督共同管理他們的轄區,而總督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兩省,因此,每個總督和兩個巡撫共事。
通常清代的巡撫是漢人而總督是滿人。
他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私人衛隊。
總督和巡撫一般聯名向皇帝呈報本省的各種事務。
在他們下面的各級地方行政和機構中,道是由兩個以上的府組成,府又包括兩個以上的縣,縣是最低一級,全國共有約1500個縣或相當于縣的機構&mdash&mdash道員、知府、知縣這些職位幾乎全由漢人擔任。
在軍事部門,清朝的綠營是從明代遺留下來的駐防軍(衛和所)衍化出來的,在遍布全國各地的小哨所駐防。
滿洲人在這種軍事組織之外增加了自己的軍隊&mdash&mdash旗兵&mdash&mdash作為最主要的後備力量。
早在占領中國北部以前,尚武的滿洲民族就建立了合軍政為一體的&ldquo旗&rdquo。
在旗這種制度下,有戰鬥力的滿族男子都按其出身分屬八旗中的一旗,并在不同地區撥給他們一份土地為謀生之用。
在這個基本的行政結構之外,還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
加在一起,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招之即來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攻擊力量。
八旗的軍官由皇帝任命,他們的生活資料由朝廷以土地或俸祿的形式授予。
各旗在任何地區都沒有根據地,而清朝在擢升軍官時則着眼于不緻出現私人派系,從而不使出現對朝廷不忠的行為。
監察機構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這也是從唐朝和唐以前沿襲下來的一個機構。
都察院的人員從正規的文官中抽調,任期數年,然後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職。
他們在京師六科和按省分設的十五道中任職,其職掌是體察民情,對同僚們進行糾察彈劾。
禦史在古代向君主進谏的職掌在清朝并未完全廢棄,但已退居于次要地位。
還有一些其他機構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務&mdash&mdash首先就是宗人府。
對宗人府的親王們則謹慎地防止他們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權力,但在必要時,可以召他們前來處理某些重大問題。
宗人府是為皇帝儲備得力助手,并且是培訓他們效忠嗣君的場所。
按照清朝的傳統,皇帝臨終時将繼位皇子的名字置放于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遺願便具有祖宗之法的威力。
誠然,這并沒有制止康熙諸子之間的兄弟相殘,也沒有阻止人們懷疑繼位者雍正篡奪皇位(最後,雍正将他兄弟中的五人置于死地)。
宮廷的宦官也是實行監視的另一類重要人員,因為宦官是後宮必然産生的特殊産物;反過來,後宮之所以需要,是為了生育衆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從中挑選出才具優長的皇位繼承者。
明代宦官專權的經驗教訓,使得有清一代建立了嚴格的制度防止他們掌握權力,他們一般是不準幹預政務的。
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當中而是在漢人奴仆(最早的家奴)和在旗的漢人中找到了他們最可信賴的臣仆,在清朝統治的頭一百年,這些人擔任了許多高官要職。
但是宦官在皇宮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最後,在19世紀後期慈禧太後這位女主當權時,他們又曾有過短暫的黃金時代。
皇帝高居文官政府、軍隊和監察機構三大支柱的頂端,他在日常政務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協助他維護權力,或者幫助他行使權力的為數衆多的機構。
專門的機構處理皇家親貴、皇族以及旗民的事務,對宮廷内務,則與宦官一起處理。
内務府财源很廣,有皇莊、專門的稅收和貢物(包括廣州貿易的特稅和貢物),有對人參和皮毛的壟斷,有罰款和籍沒的家産以及官窯和皇家織造,因此歲入很大。
但是這些巨額的财富是保密的,是滿清皇朝的特别支柱,它與政府的收入完全分開。
在北京的幾百個官署裡,數以千計的書吏将幾十萬件文件謄錄和歸檔。
在這整個抄寫和傳送的過程中,傳統上有内廷和外廷之别。
外廷是正式的最高機構,它由六部和包括從明朝承襲下來的内閣等其他高級官署組成。
内廷則是皇帝的較不正式的顧問和幫手,主要是親王、後妃、宦官等人,他們以個人的身份協助皇帝處理政務,其中最初包括有挑選出來進行這類工作的内閣大學士,後來則名為軍機大臣;後者最初為了處理軍務于1729年前後設立,他們組成了一個更不正規但卻更有實效的機構。
皇帝的意志通過這些名目不一的工具和複雜的程序形成和表達出來,做出這個金字塔式的政府的最高決定。
在政務過程中,各省高級官吏給清帝本人的奏章是通過騷站傳遞的。
清朝統治者通過這種制度從遍布全國的可靠的官員那裡獲得情報,他們可以向皇帝進呈隻有天子本人才能親啟的&ldquo密折&rdquo。
在這些批複的文件上,也許有皇帝親筆批示的谕旨,或有關道德倫常的訓谕。
也可能有比較高級的官吏甚至老百姓的請願。
皇帝在對他們批複時,便頒布解決問題或對建議做出決定的敕令,這些決定又通過騷站送出,在許多情況下,它們由幾家商号以所謂邸報的形式在宮廷之外張貼,以供傳抄并分發至各省省會。
[12] 天子在理論上具有無所不包的君權,但實際在相當程度上卻是虛有其表的,他的統治就是這種理論與實際二者的結合。
君主支配着社會的最上層,不但控制着軍隊的指揮和民政,而且還通過諸如對食鹽的專賣,以及對一切大規模經濟活動的特許和調節來控制國民經濟。
此外,皇帝就是聖人,他的起居行為能樹立一個有教育意義的道德典範。
他發布道德倫常方面的訓谕,同時,他也是鑒賞各種優秀藝術的行家和文學風格上的楷模。
他的統治既講究禮儀,又完全集中于個人,而且在理論上還是無所不能的。
但皇權這樣集中的結果,就使他的統治機器浮在上面了。
雖然皇帝可以控制國家和社會的最上層,但他在官府看不上眼的平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卻隻是一個象征。
皇帝的官員從來不去大多數中國人民住的鄉村,隻是在作為農村生活中心的集鎮才有衙役代表他們。
因此,我們對19世紀早期的中國的了解不會全面;相對地說,我們對帝國上層的制度有較多的了解,而對人民大衆的生活則知之甚少。
民間的道教和佛教所以能夠在農村社會裡盛行,是因為它們已經被迫一直保持分散的形式,不能再提供與統治結構相對抗的或取而代之的組織。
習俗保存了豐富多彩的廟會、宗教儀式和節慶日活動,它們有着宗族的支持和地方紳士的領導,但和官方的關系卻非常疏遠。
這就在強大而又脆弱的國家機器與老百姓不斷發展的自給自足生活之間形成了勉強的平衡。
清代的欽定儒家思想的宏偉構思,把道德和政治結合了起來,并且把社會秩序和宇宙秩序融為一體。
它實際上乃是摻雜着儒家和非儒家學派各種成分的混合物。
最初,經典的儒家教義強調道德榜樣和善良行為對公衆的熏陶,以便使社會的身份等級制度不受觸動。
但是早在西漢時期,帝國政府又對儒家的教義添加了某些法家的學說。
它們包含兩個方面的内容,既強調使老百姓就範而實行的刑法和獎懲手段,又強調指導掌權者進行統治的方法。
法律和方法二者都由那個意義含混的術語&ldquo法&rdquo來表示,因此,所謂法家學派也可以稱為執政者的學派。
按照他們的觀點。
掌權者首要的任務就是在官吏隊伍中發揮人的才幹,保證他們正常地履行職責,他自己則充當最高的主宰以保持政府的運轉。
因此,在清代官員老于世故的從政手段和他們用以應付政府各種問題的&ldquo經世緻用之術&rdquo的背後,有着一個十分古老的傳統。
除了這個欽定的儒家學說和法家學說的混合物外,清政府還有另一套性質相同的原則,這就是把官僚政治的和個人&mdash封建的組織方法結合起來。
從遠古時代起,中華帝國就産生了官僚政治的特征。
漢代的皇帝給一個官吏一定範圍的轄區、一定的俸祿和固定的職責,通過文書來往給以指示,并對他的權力加以一定的限制: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使這個官員能正常而不斷地完成其任務。
中國古代的這種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和有明确權限的吏治,頗有點&ldquo現代&rdquo味道。
從公元前221年秦朝統一開始,不斷加強的中央集權政權,通過任命官員建立郡縣一直在推廣這種官僚政治體制。
可是就在同時,一種個人的或個人&mdash封建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