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言: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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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的&ldquo租棧&rdquo的活動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期,這種大規模的&ldquo外居地主制&rdquo經營的實際情況。
這些租棧代表它們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時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當它們的代表。
它們收租、納稅、收各種費用,雇傭家住農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務所雇傭文書和工作人員。
它們在和佃戶們打交道時也能得到衙役的協助。
一個租棧經管着成千畝土地,佃戶們按照租約耕種大量分散的小塊土地;租約是沒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
這些租約上的租佃權可以買賣。
它們可以由幾個兒子繼承并且在他們之間進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經過積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來。
盡管可以繼承,但是這些租約并沒有建立起一個&ldquo法定的農奴制&rdquo,相反卻允許有一定程度的機動性。
一般說來,長江下遊地區一個佃農交納的平均地租占收獲量的50%以上,而地主交納的土地稅則僅為地租總額的13%左右。
收租人負責下達&ldquo租棧&rdquo發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當地的村長、僧侶甚至寡婦。
為了強行收租,當地的衙門可能發出拘捕令,并出動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這些費用則由地主租棧支付。
因此,在19世紀末期,至少在中國的這個生産最發達的地區,地方官府和租棧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間已經明顯地存在一種密切的關系。
租棧的管理人員開列不良佃戶的名單,地方官便出動差役捕人,因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隻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們才能從中交出土地稅。
[6] 有關更早時期和其他地區的這類活動,文獻記載就不很詳細了,到1800年時,中國農村的大戶可能已經在對村社進行謹慎的領導,和對佃農進行以自己家庭為中心的自私的剝削之間維持了某種平衡;但在這種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則是另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現在得知,一般在農業産量較低的中國北部和西北部,出産、收獲、運出和出售給城市消費者的剩餘糧食比較少,租佃關系也就不大發達。
這裡出現了一片嚴重貧困的景象,所以實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
在此期間,關于18世紀和19世紀早期農民中發生的貧困、騷動和叛亂在文獻中有越來越充分的記載。
這樣,地方的上層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領導者或剝削者,這一沒有解決的問題就可以和農民的貧困及中國人一般的生活水平這一問題結合起來考慮了。
我們在這裡面臨一個基本的、壓倒一切的事實,對它的全部意義曆史學家至今仍然沒有估計出來,這就是:中國的人口在18世紀至少增長了一倍,這個總的增長趨勢一直繼續到1850年,雖然增長率有所降低。
這種人口增長的影響表現在許多方面:無地的貧民人數增多了,許多人從人口稠密的地區遷出。
在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發達,政府統治依然無力。
在新建立起來的生活艱難的地區,自然要發生貧困、沒有法制和像白蓮教之類的起義運動。
這反過來又使吏治敗壞,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損害(見第三章)。
糧價上漲,倉儲枯竭,政府倡導勤儉節約,以及其他許多表示物資緊張的征候,在清朝的中葉是史不絕書的。
[7] 然而,人口的增加決不隻是一種災難。
它意味着消費人口的巨大增長,因而促進了國内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對土特産品的需求。
其結果便是,由于商業的發展的刺激,進一步建立了銀行業和信貸業,運用了行會和商會這種新型的組織,以及采用了如彙兌銀票這類新的業務。
簡言之,人口和貿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長,在中國像在同時期歐洲的某些地區一樣,促進了商業化,并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寫的浩瀚的曆史記載中,很少注意商人階層。
早在漢朝,商業就是中國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團很少能成功地争得獨立的社會地位。
恰恰相反,他們仍然從屬于官府,不得不從官方獲得特許并交納捐稅,而且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們還得依靠與官僚們的個人關系。
官方控制商人的一個結果,就是中國的文獻隻注意記載政府的體制以及知識階級的思想和學說,而從圓仁和尚或馬可·波羅時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個人對中國城市生活的觀察卻往往強調其攘往熙來的商業特征&mdash&mdash這真是咄咄怪事! 在舊時的中國,經濟事業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會生活一樣,是以家庭為單位并且依賴于所建立的私人關系。
因此,商業依賴于家庭商号,在這裡,親屬關系成了主要的忠誠紐帶。
個人在家庭商号裡承擔着無限的責任,但在一場危機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無限的支持。
在缺乏不講私情的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沒有保險機構和商業法的情況下,一個商人的主要資本便是他的信譽和擔保人,但他和官府當局的私人關系也同樣重要,因為從那裡他的商号才能獲得準予開業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認可。
商人階級防止官府控制和剝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團的團結。
很久以來,同一行業的商店都開設在城市的同一條街上。
商人們奉命按照行業而結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時,他們經過與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會。
在發展周圍的私人關系時,商人們仿效士子的慣例:士子們首先發展的是他們與其感恩戴德的老師、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關系。
在橫的方面。
他們與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師門下受業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關系。
這類關系就結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護制網絡。
就商人來說,他們在橫的方面與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業者之間,即與他們最接近的競争者之間的共同結合,可能比他們與官府的垂直關系更加重要。
尤其是遠離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經營其他行業的同鄉建立強固的聯系。
這就形成了同鄉會的基礎。
像上海的甯波會館、北京的廣東會館,這些商會有時覺得同時也向同鄉士子和鄉紳提供膳宿是上算的。
其結果便是同鄉會館激增,它們有時純粹是按籍貫組成,有時按經商的行業組成。
但在19世紀以前,這些自願組成的會館很難做到鞏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
相反,由于這些行會分屬不同的貿易行業,代表着不同的經商地點,就使得它們仍然是各自為政。
[8] 政府用種種手段控制商人階級。
其中一種辦法便是經營某些行業需要政府的特許,如鹽的産銷和采銅鼓鑄等行業即是。
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過從長江下遊到北京的漕運制度來控制糧食貿易,又如通過蘇杭的皇家織造和景德鎮的官窯,以分别管制絲織品和瓷器的生産和貿易。
但總的說來,政府甯可保持一種支配地位,而不實行嚴格的壟斷。
這種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過特許制來實現的,它給政府提供收入,給主管官員帶來外快,給商人則帶來了官方的認可和機會。
廣州的公行和揚州的鹽商便是已經對之進行過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于上世紀增長了一倍以後,到1800年前後國内貿易的增長可從它的出口量推算出來。
先從邊遠地區說起,我們可以看到公行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之間在廣州進行的茶葉貿易急劇增長,同時在從暹羅來中國進行的貢使貿易名義下,與曼谷之間的大米貿易也增加了。
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初期,與琉球&mdash&mdash也就是間接與薩摩族時代的日本&mdash&mdash的朝貢貿易以及與長崎的直接貿易,都顯示出類似的增長。
到日本、琉球、馬尼拉和東南亞(南洋)去的中國平底帆船貿易的增加,必須看作是一種标志,即使用這類船隻的中國沿海和内河商業的發展還要大得多。
從甯波以及長江下遊諸港口到南滿的航運比得上從廈門到南洋的商船貿易。
我們知道,國内貿易增長的另一個标志就是運河的運輸體系:除了載運漕糧以外,它這時還是由私商運輸船隻進行的私人貿易的渠道,這種貿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還在發展。
總之可以假定,中國在開辟通商口岸前好幾十年,經濟就有了增長。
18世紀的人口隻有通過交換南北各專業産區剩餘産品的國内貿易的發展,才有可能增長。
1760年以來,外國人通過廣州參加中國貿易已經完全有了基礎,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外國對中國的入侵已達到了使歐洲的海上貿易和中國國内的内陸貿易進行接觸的程度。
的确,後者在産品的數量和質量上往往超過歐洲的商品。
中國從外國得到的是原棉、白銀以及通常銷路不佳的毛織品,而輸出的則是昂貴的茶葉、絲綢、瓷器、漆器和其他手工業産品。
1840年以前,這類貿易在中國國内增長的幅度仍然無法估計。
它直接使得像中國資本主義始于何時,貿易的增長是怎樣使中國的社會和政治失去平衡等類似的問題,都不能得到解決。
還産生了一個有關農業的尚未解決的問題。
随着人口的增加,我們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開墾了出來,在新墾的、隻有限界價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馬鈴薯、玉米、花生、煙葉、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種都得到了進一步推廣,可是農業卻不得不更加占用勞動力和精耕細作&mdash&mdash即是說,每個耕作者的生産效率降低了。
從事農業生産的人口雖然像過去一樣辛勤勞動,但由于土地報酬遞減率的作用,每人生産的剩餘産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貧窮了。
我們還不能恰當地從技術角度和分配角度來權衡,以說明近代中國農村的貧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
如果沒有科學種田的現代技術,包括化肥、農藥、良種,連成一片的土地,貯存和銷售設備、改良農縣、新的管理方法,以及這一切所需要的巨額投資,顯然,中國農村的生活水平永遠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長。
無論如何,在19世紀初期,為了使農業現代化本來可以從農業中利用的剩餘潛力,卻沒有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現代化的農業技術和對擁有的剩餘産品分配不當,這兩者看來一直是互為影響的難兄難弟。
中國農村生産率的低下,與許多社會罪惡、揮霍浪費的積習以及政府的腐敗,不幸是互為表裡的,它們都被分配論者解釋為造成中國經濟停滞的原因。
事實上,剩餘農産品用各種方式給糟蹋了。
老百姓中的許多勞動力都投閑置散,在中國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
在祝壽、結婚和喪禮中競尚奢華,揮霍了儲積的财富,而厚葬又轉而造成了墳地的浪費和土地的分割。
尤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貸和政府的稅收支撐着上層階級的寄生生活、遊手好閑和奢侈浪費,其中還支撐了大量專為私人服務的行業。
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傳統和把經濟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動力。
[9]當然,我們這一卷書中,将會更多地論及這些日積月累的問題,而不能多談到它們的解決辦法。
行政 中華帝國有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個很小的官員編制,來統治如此衆多的人口。
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先看一下地方官員是怎樣行使職權的。
一個由北京任命的縣官來到的地方,那裡不是根本沒有地方當局和地方權力機構的;他的首要任務是和地方上層人物搞好關系。
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見後,就通過驿站前往該縣就職。
他沿着驿道每天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一站一站地行進,也許要走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
每到一站,他會受到地方官員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
當一個地方長官最後被簇擁着走向他就職的縣衙門(即一個由官署、住宅、監獄、倉庫、棧房一起組成的大院)時,他通常會帶來兩類私人助手:第一類是他個人的雇員;第二類是他的私人幕僚,他們是行政事務方面的顧問或行家。
這些人被稱為幕友,他們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長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務。
雇員和幕友的薪俸都由該地方官自己開銷。
他們和該地方官一起來到一個陌生地區,因為有名的&ldquo回避法&rsquo禁止官員在自己的省份任職,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們可能不懂當地方言,也與當地的利害關系沒有瓜葛。
這些新來的人在他們的衙門裡會發現兩種人:第一種是書吏班子,他們處理衙門内部的日常文書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檔案和某些專門事務;第二種是從事外勤的衙役,他們代表衙門與老百姓打交道,負責維持秩序、收稅和緝捕罪犯等工作。
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當然在地方上有着廣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駕馭他們的工作。
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員把守衙門的大門,以控制出入,并派他們主管文案以處理文件。
這樣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員和當地機構之間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員則通過這個機構來行使他的職權。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職權的一個特點,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轄着一個約有20萬一25萬居民的地區,地方長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該地唯一代表。
這種表面地位造成的結果,就是地方長官隻有在與當地紳士頭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
在理論上,他須具備的主要優秀品質是要&ldquo親&rdquo民,但實際上,他必須與上層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觸。
北京依靠他與他們的合作來維持穩定。
朝廷必須防止縣級政府演變為純粹維持紳士的政權,為此必須經常向紳士灌輸恤民的思想。
沒有一個王朝能夠建立起比紳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
簡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權的,但集權又是極為表面的。
它防止出現地方自治,但又對地方官員委以要他與地方上層合作的重任。
規章是僵死的,但卻放之四海而皆準。
它們必須在各地方貫徹。
要官民遵奉它們,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協商來實現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個特點是它沒有獨立的預算,它們被指望用當地征收的陋規自行支付費用來進行工作。
這樣,它們由于包稅的積習而腐化起來(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準來說是腐化了)。
政府指望按預定的總額得到稅收。
衙門的書吏和差役都靠陋規維持生活,地方長官則靠他取得的當地稅收,一方面維持行政開支,一方面上繳攤派的稅收定額。
因此,清代面臨的不是廢除不正當的勒索的問題,而是取消過分勒索的問題。
這就産生了一個既得利益集團的政府。
它大大地偏向于當地缙紳之家;他們能夠對納稅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實上按照稅率遞減制納稅,即富人按财産的比例納稅較少,而窮人納稅較多。
如果誰變得相當富有,并且有優越的社會關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稅。
紳士利用他們的功名身份、特殊關系和特權幹預地方行政,可以說不是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層人物統治的形式,即使當紳士們認真地實行父母官式的和愛民的統治時也是如此。
結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地區當地居民的道德和紳士頭面人物的操守。
[1
這些租棧代表它們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時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當它們的代表。
它們收租、納稅、收各種費用,雇傭家住農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務所雇傭文書和工作人員。
它們在和佃戶們打交道時也能得到衙役的協助。
一個租棧經管着成千畝土地,佃戶們按照租約耕種大量分散的小塊土地;租約是沒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
這些租約上的租佃權可以買賣。
它們可以由幾個兒子繼承并且在他們之間進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經過積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來。
盡管可以繼承,但是這些租約并沒有建立起一個&ldquo法定的農奴制&rdquo,相反卻允許有一定程度的機動性。
一般說來,長江下遊地區一個佃農交納的平均地租占收獲量的50%以上,而地主交納的土地稅則僅為地租總額的13%左右。
收租人負責下達&ldquo租棧&rdquo發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當地的村長、僧侶甚至寡婦。
為了強行收租,當地的衙門可能發出拘捕令,并出動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這些費用則由地主租棧支付。
因此,在19世紀末期,至少在中國的這個生産最發達的地區,地方官府和租棧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間已經明顯地存在一種密切的關系。
租棧的管理人員開列不良佃戶的名單,地方官便出動差役捕人,因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隻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們才能從中交出土地稅。
[6] 有關更早時期和其他地區的這類活動,文獻記載就不很詳細了,到1800年時,中國農村的大戶可能已經在對村社進行謹慎的領導,和對佃農進行以自己家庭為中心的自私的剝削之間維持了某種平衡;但在這種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則是另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現在得知,一般在農業産量較低的中國北部和西北部,出産、收獲、運出和出售給城市消費者的剩餘糧食比較少,租佃關系也就不大發達。
這裡出現了一片嚴重貧困的景象,所以實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
在此期間,關于18世紀和19世紀早期農民中發生的貧困、騷動和叛亂在文獻中有越來越充分的記載。
這樣,地方的上層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領導者或剝削者,這一沒有解決的問題就可以和農民的貧困及中國人一般的生活水平這一問題結合起來考慮了。
我們在這裡面臨一個基本的、壓倒一切的事實,對它的全部意義曆史學家至今仍然沒有估計出來,這就是:中國的人口在18世紀至少增長了一倍,這個總的增長趨勢一直繼續到1850年,雖然增長率有所降低。
這種人口增長的影響表現在許多方面:無地的貧民人數增多了,許多人從人口稠密的地區遷出。
在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發達,政府統治依然無力。
在新建立起來的生活艱難的地區,自然要發生貧困、沒有法制和像白蓮教之類的起義運動。
這反過來又使吏治敗壞,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損害(見第三章)。
糧價上漲,倉儲枯竭,政府倡導勤儉節約,以及其他許多表示物資緊張的征候,在清朝的中葉是史不絕書的。
[7] 然而,人口的增加決不隻是一種災難。
它意味着消費人口的巨大增長,因而促進了國内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對土特産品的需求。
其結果便是,由于商業的發展的刺激,進一步建立了銀行業和信貸業,運用了行會和商會這種新型的組織,以及采用了如彙兌銀票這類新的業務。
簡言之,人口和貿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長,在中國像在同時期歐洲的某些地區一樣,促進了商業化,并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寫的浩瀚的曆史記載中,很少注意商人階層。
早在漢朝,商業就是中國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團很少能成功地争得獨立的社會地位。
恰恰相反,他們仍然從屬于官府,不得不從官方獲得特許并交納捐稅,而且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們還得依靠與官僚們的個人關系。
官方控制商人的一個結果,就是中國的文獻隻注意記載政府的體制以及知識階級的思想和學說,而從圓仁和尚或馬可·波羅時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個人對中國城市生活的觀察卻往往強調其攘往熙來的商業特征&mdash&mdash這真是咄咄怪事! 在舊時的中國,經濟事業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會生活一樣,是以家庭為單位并且依賴于所建立的私人關系。
因此,商業依賴于家庭商号,在這裡,親屬關系成了主要的忠誠紐帶。
個人在家庭商号裡承擔着無限的責任,但在一場危機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無限的支持。
在缺乏不講私情的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沒有保險機構和商業法的情況下,一個商人的主要資本便是他的信譽和擔保人,但他和官府當局的私人關系也同樣重要,因為從那裡他的商号才能獲得準予開業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認可。
商人階級防止官府控制和剝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團的團結。
很久以來,同一行業的商店都開設在城市的同一條街上。
商人們奉命按照行業而結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時,他們經過與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會。
在發展周圍的私人關系時,商人們仿效士子的慣例:士子們首先發展的是他們與其感恩戴德的老師、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關系。
在橫的方面。
他們與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師門下受業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關系。
這類關系就結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護制網絡。
就商人來說,他們在橫的方面與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業者之間,即與他們最接近的競争者之間的共同結合,可能比他們與官府的垂直關系更加重要。
尤其是遠離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經營其他行業的同鄉建立強固的聯系。
這就形成了同鄉會的基礎。
像上海的甯波會館、北京的廣東會館,這些商會有時覺得同時也向同鄉士子和鄉紳提供膳宿是上算的。
其結果便是同鄉會館激增,它們有時純粹是按籍貫組成,有時按經商的行業組成。
但在19世紀以前,這些自願組成的會館很難做到鞏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
相反,由于這些行會分屬不同的貿易行業,代表着不同的經商地點,就使得它們仍然是各自為政。
[8] 政府用種種手段控制商人階級。
其中一種辦法便是經營某些行業需要政府的特許,如鹽的産銷和采銅鼓鑄等行業即是。
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過從長江下遊到北京的漕運制度來控制糧食貿易,又如通過蘇杭的皇家織造和景德鎮的官窯,以分别管制絲織品和瓷器的生産和貿易。
但總的說來,政府甯可保持一種支配地位,而不實行嚴格的壟斷。
這種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過特許制來實現的,它給政府提供收入,給主管官員帶來外快,給商人則帶來了官方的認可和機會。
廣州的公行和揚州的鹽商便是已經對之進行過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于上世紀增長了一倍以後,到1800年前後國内貿易的增長可從它的出口量推算出來。
先從邊遠地區說起,我們可以看到公行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之間在廣州進行的茶葉貿易急劇增長,同時在從暹羅來中國進行的貢使貿易名義下,與曼谷之間的大米貿易也增加了。
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初期,與琉球&mdash&mdash也就是間接與薩摩族時代的日本&mdash&mdash的朝貢貿易以及與長崎的直接貿易,都顯示出類似的增長。
到日本、琉球、馬尼拉和東南亞(南洋)去的中國平底帆船貿易的增加,必須看作是一種标志,即使用這類船隻的中國沿海和内河商業的發展還要大得多。
從甯波以及長江下遊諸港口到南滿的航運比得上從廈門到南洋的商船貿易。
我們知道,國内貿易增長的另一個标志就是運河的運輸體系:除了載運漕糧以外,它這時還是由私商運輸船隻進行的私人貿易的渠道,這種貿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還在發展。
總之可以假定,中國在開辟通商口岸前好幾十年,經濟就有了增長。
18世紀的人口隻有通過交換南北各專業産區剩餘産品的國内貿易的發展,才有可能增長。
1760年以來,外國人通過廣州參加中國貿易已經完全有了基礎,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外國對中國的入侵已達到了使歐洲的海上貿易和中國國内的内陸貿易進行接觸的程度。
的确,後者在産品的數量和質量上往往超過歐洲的商品。
中國從外國得到的是原棉、白銀以及通常銷路不佳的毛織品,而輸出的則是昂貴的茶葉、絲綢、瓷器、漆器和其他手工業産品。
1840年以前,這類貿易在中國國内增長的幅度仍然無法估計。
它直接使得像中國資本主義始于何時,貿易的增長是怎樣使中國的社會和政治失去平衡等類似的問題,都不能得到解決。
還産生了一個有關農業的尚未解決的問題。
随着人口的增加,我們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開墾了出來,在新墾的、隻有限界價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馬鈴薯、玉米、花生、煙葉、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種都得到了進一步推廣,可是農業卻不得不更加占用勞動力和精耕細作&mdash&mdash即是說,每個耕作者的生産效率降低了。
從事農業生産的人口雖然像過去一樣辛勤勞動,但由于土地報酬遞減率的作用,每人生産的剩餘産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貧窮了。
我們還不能恰當地從技術角度和分配角度來權衡,以說明近代中國農村的貧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
如果沒有科學種田的現代技術,包括化肥、農藥、良種,連成一片的土地,貯存和銷售設備、改良農縣、新的管理方法,以及這一切所需要的巨額投資,顯然,中國農村的生活水平永遠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長。
無論如何,在19世紀初期,為了使農業現代化本來可以從農業中利用的剩餘潛力,卻沒有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現代化的農業技術和對擁有的剩餘産品分配不當,這兩者看來一直是互為影響的難兄難弟。
中國農村生産率的低下,與許多社會罪惡、揮霍浪費的積習以及政府的腐敗,不幸是互為表裡的,它們都被分配論者解釋為造成中國經濟停滞的原因。
事實上,剩餘農産品用各種方式給糟蹋了。
老百姓中的許多勞動力都投閑置散,在中國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
在祝壽、結婚和喪禮中競尚奢華,揮霍了儲積的财富,而厚葬又轉而造成了墳地的浪費和土地的分割。
尤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貸和政府的稅收支撐着上層階級的寄生生活、遊手好閑和奢侈浪費,其中還支撐了大量專為私人服務的行業。
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傳統和把經濟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動力。
[9]當然,我們這一卷書中,将會更多地論及這些日積月累的問題,而不能多談到它們的解決辦法。
行政 中華帝國有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個很小的官員編制,來統治如此衆多的人口。
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先看一下地方官員是怎樣行使職權的。
一個由北京任命的縣官來到的地方,那裡不是根本沒有地方當局和地方權力機構的;他的首要任務是和地方上層人物搞好關系。
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見後,就通過驿站前往該縣就職。
他沿着驿道每天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一站一站地行進,也許要走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
每到一站,他會受到地方官員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
當一個地方長官最後被簇擁着走向他就職的縣衙門(即一個由官署、住宅、監獄、倉庫、棧房一起組成的大院)時,他通常會帶來兩類私人助手:第一類是他個人的雇員;第二類是他的私人幕僚,他們是行政事務方面的顧問或行家。
這些人被稱為幕友,他們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長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務。
雇員和幕友的薪俸都由該地方官自己開銷。
他們和該地方官一起來到一個陌生地區,因為有名的&ldquo回避法&rsquo禁止官員在自己的省份任職,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們可能不懂當地方言,也與當地的利害關系沒有瓜葛。
這些新來的人在他們的衙門裡會發現兩種人:第一種是書吏班子,他們處理衙門内部的日常文書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檔案和某些專門事務;第二種是從事外勤的衙役,他們代表衙門與老百姓打交道,負責維持秩序、收稅和緝捕罪犯等工作。
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當然在地方上有着廣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駕馭他們的工作。
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員把守衙門的大門,以控制出入,并派他們主管文案以處理文件。
這樣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員和當地機構之間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員則通過這個機構來行使他的職權。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職權的一個特點,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轄着一個約有20萬一25萬居民的地區,地方長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該地唯一代表。
這種表面地位造成的結果,就是地方長官隻有在與當地紳士頭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
在理論上,他須具備的主要優秀品質是要&ldquo親&rdquo民,但實際上,他必須與上層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觸。
北京依靠他與他們的合作來維持穩定。
朝廷必須防止縣級政府演變為純粹維持紳士的政權,為此必須經常向紳士灌輸恤民的思想。
沒有一個王朝能夠建立起比紳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
簡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權的,但集權又是極為表面的。
它防止出現地方自治,但又對地方官員委以要他與地方上層合作的重任。
規章是僵死的,但卻放之四海而皆準。
它們必須在各地方貫徹。
要官民遵奉它們,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協商來實現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個特點是它沒有獨立的預算,它們被指望用當地征收的陋規自行支付費用來進行工作。
這樣,它們由于包稅的積習而腐化起來(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準來說是腐化了)。
政府指望按預定的總額得到稅收。
衙門的書吏和差役都靠陋規維持生活,地方長官則靠他取得的當地稅收,一方面維持行政開支,一方面上繳攤派的稅收定額。
因此,清代面臨的不是廢除不正當的勒索的問題,而是取消過分勒索的問題。
這就産生了一個既得利益集團的政府。
它大大地偏向于當地缙紳之家;他們能夠對納稅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實上按照稅率遞減制納稅,即富人按财産的比例納稅較少,而窮人納稅較多。
如果誰變得相當富有,并且有優越的社會關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稅。
紳士利用他們的功名身份、特殊關系和特權幹預地方行政,可以說不是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層人物統治的形式,即使當紳士們認真地實行父母官式的和愛民的統治時也是如此。
結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地區當地居民的道德和紳士頭面人物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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