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清朝創業時期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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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免除全國整年的房地租稅,兼除逋欠,這一年又免除山西、河南、陝西西安等府當年的田租。
康熙五十四年又免除直隸省的田租,免除各省屯衛之帶征銀兩百三十九萬,四十九萬漕項銀減免一半。
當時,太倉有餘糧,因此皇帝下诏,用太倉陳糧四百三十餘萬石賞賜官兵。
康熙五十七年,由于西邊有戰事,免除陝甘第二年地丁一百八十餘萬,頻繁遭受軍隊肆虐的地方,減免之事屢屢有之,庫存因此間告匮乏。
但是,各省錢糧的虧空(即所謂的濫用而少于定額者)也是難以避免的。
康熙五十九年時,制定了錢糧虧空條例,而從康熙六十年的谕來看,有平定三逆的時候,原任湖廣布政使徐惺用支用的兵饷,這筆款項直到康熙四十餘年,依舊未能補上。
由此可知,當時的疏節闊目情況。
雍正即位初年,不得已首先頒發财政上谕,可見實際上虧空的嚴查與胥吏的私吞并存。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學士阿桂上疏雲:&ldquo查康熙六十一年,部庫所存八百餘萬兩,雍正年間漸積至六千餘萬。
&rdquo及至康熙四十八年,庫貯僅五千餘萬,反而減少了這麼多,頗為費解。
但是,康熙四十八年在議論免收全國地丁錢糧時,戶部尚書希福納奏:&ldquo每年天下地丁錢糧及鹽課關稅雜項錢糧内,除照常存留各省應用及解往别省協濟之外,一年共起解銀一千三百萬兩有餘,京城俸饷等項,一年需用九百萬兩有餘,每年所積不過一二百萬兩。
&rdquo然而在康熙五十一二年時,免除一次地丁錢糧之數目已達到三千二百餘萬。
當時臨近省府需要支調财政,由戶部發放。
再加上康熙末年戰事起,需要撥發庫帑等,使得庫貯數目減少很多。
魏源曰:&ldquo康熙六十載之休養,何以部帑隻存八百餘萬,不及乾隆七分之一耶?曰:耗羨未歸公一也,常例未捐輸二也&hellip&hellip鹽課未足額三也,關稅無盈餘四也。
是皆雍正十餘載清厘整饬之功,故收效若是。
&rdquo現将對此四項稍加說明。
火耗源自明朝,指的是在正額之外再加收的部分,在清初屢屢遭到禁止。
順治元年(1644年)有令:&ldquo官吏征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
&rdquo康熙四年,法律準許百姓控告官吏額外科斂。
康熙十七年時,規定上司不得隐瞞克取火耗者。
然而并不能實際禁止,因此暗加限制。
康熙四十八年,聖祖谕河南巡撫鹿祐曰,所謂廉吏,并非分文不取,如果不拿絲毫,則無法維持平常日用及家人胥役。
州縣官們,隻取一分火耗,不超過便稱為好官,若一律嚴查,則屬吏不勝參檢。
這一時期,各個省的耗羨,每兩不超過一錢,隻有湖南加收達到每兩二三錢,聖祖挑選了廉潔耿介的趙申喬、陳瑸作為偏遠地區的巡撫,讓他們在自己掌管的地區力行禁止此種行為。
康熙六十一年,聽聞陝西财政虧空,總督年羹堯、巡撫喀什圖奏:&ldquo秦省之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之用度,其餘俱令捐出彌補。
&rdquo聖祖不許。
又說:&ldquo私派之罪甚重,火耗一項,特以州縣用度不敷,故于正項之外略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谕陳瑸雲,加一火耗,似尚可寬容,陳瑸奏雲,此是聖恩寬大,但不可說出許其加添。
&rdquo這是由于官吏俸祿過低導緻的(與此事關系密切,需要特别詳論),假如朝廷以加收一分火耗表示綿薄之意,大官就會揚言要求數倍。
盡管康熙時期始終不曾公開準許此種做法,雍正時期則将之收歸國庫,公開加征,以之作為官吏養廉或地方公費的補充。
雖然《會典》事例沒有記載火耗起存撥用的款目,無法知道總數,從差異來看,少的地方如浙江仁和、錢塘兩縣,每兩增收四分火耗,多的地方如雲南,多達每兩二錢,據稱直隸涿州、良鄉、昌平、順義、懷柔、通州、三河、薊州沒有征收火耗,實際應不下三四百萬兩。
常例的捐輸,如捐監、捐封、捐級等,每年數額在三百萬兩左右。
康熙時期平定三藩之亂,以及康熙三十年大舉征伐噶爾丹時的開捐,據戶部奏書記載,輸運糧草者,作貢監,及記錄加級、複級、封贈、準與捐免保舉各例,稱之為&ldquo常例未捐輸者&rdquo。
至乾隆、嘉慶時期才确定常例的捐輸。
順治初年,鹽課數額五十六萬兩有餘,盡管各省逐漸歸入清朝版圖,合起來也不過兩百餘萬。
到康熙末年,這一數據也不過三百七十餘萬兩,到了乾隆時期,數據增加到五百七十餘萬,實際增加了兩三百萬。
所有關稅中,戶部掌管二十四關,工部掌管六關,這些關的盈餘定額在四百餘萬兩。
但是,康熙年間,關差由專員任職,私吞現象嚴重,不但無盈餘,反而入不敷出。
雍正時加以清理,于是報有盈餘者前後相繼,不聞有缺額。
乾隆年間,以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關稅數據為基準,固定了關稅盈餘額度。
合計以上四類稅目,其數目已增加到千餘萬兩,這是康熙年間不曾有的,到了乾隆時期,這些稅目收入全數收入國庫,乾隆時期财政豐歉之差,其真正的原因在這裡。
聖祖康熙四十九年十月谕:&ldquo朕自踐祚已五十年,除水旱災傷例應豁免外,其直省錢糧次第通蠲,一年屢經舉行,更有一年蠲及數省,一省連蠲數年,前後蠲除之數,據戶部奏稱,共計已逾萬萬。
朕一無所顧惜。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朝廷恩澤不施及于百姓,将安施乎?朕每歲供禦所需,概從儉約,各項奏銷浮冒,亦漸次清厘。
外無師旅饷饋之煩,内無工役興作之費。
因以曆年節捐之儲蓄,為頻歲渙解之恩膏。
朕之蠲免屢行,而無國計不足之慮,亦恃此經畫之有素也。
&rdquo由此可知,此為真實的言論。
此篇是為清朝創業時代财政的概略,清朝守成時代的财政狀況另說。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七月一日發行《太陽》第六卷第九号] *** [1]1910年8月,《日韓合并條約》簽訂,日本正式吞并韓國,實行殖民統治,1945年9月日本投降後,該條約才被廢除。
&mdash&mdash編者
康熙五十四年又免除直隸省的田租,免除各省屯衛之帶征銀兩百三十九萬,四十九萬漕項銀減免一半。
當時,太倉有餘糧,因此皇帝下诏,用太倉陳糧四百三十餘萬石賞賜官兵。
康熙五十七年,由于西邊有戰事,免除陝甘第二年地丁一百八十餘萬,頻繁遭受軍隊肆虐的地方,減免之事屢屢有之,庫存因此間告匮乏。
但是,各省錢糧的虧空(即所謂的濫用而少于定額者)也是難以避免的。
康熙五十九年時,制定了錢糧虧空條例,而從康熙六十年的谕來看,有平定三逆的時候,原任湖廣布政使徐惺用支用的兵饷,這筆款項直到康熙四十餘年,依舊未能補上。
由此可知,當時的疏節闊目情況。
雍正即位初年,不得已首先頒發财政上谕,可見實際上虧空的嚴查與胥吏的私吞并存。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學士阿桂上疏雲:&ldquo查康熙六十一年,部庫所存八百餘萬兩,雍正年間漸積至六千餘萬。
&rdquo及至康熙四十八年,庫貯僅五千餘萬,反而減少了這麼多,頗為費解。
但是,康熙四十八年在議論免收全國地丁錢糧時,戶部尚書希福納奏:&ldquo每年天下地丁錢糧及鹽課關稅雜項錢糧内,除照常存留各省應用及解往别省協濟之外,一年共起解銀一千三百萬兩有餘,京城俸饷等項,一年需用九百萬兩有餘,每年所積不過一二百萬兩。
&rdquo然而在康熙五十一二年時,免除一次地丁錢糧之數目已達到三千二百餘萬。
當時臨近省府需要支調财政,由戶部發放。
再加上康熙末年戰事起,需要撥發庫帑等,使得庫貯數目減少很多。
魏源曰:&ldquo康熙六十載之休養,何以部帑隻存八百餘萬,不及乾隆七分之一耶?曰:耗羨未歸公一也,常例未捐輸二也&hellip&hellip鹽課未足額三也,關稅無盈餘四也。
是皆雍正十餘載清厘整饬之功,故收效若是。
&rdquo現将對此四項稍加說明。
火耗源自明朝,指的是在正額之外再加收的部分,在清初屢屢遭到禁止。
順治元年(1644年)有令:&ldquo官吏征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
&rdquo康熙四年,法律準許百姓控告官吏額外科斂。
康熙十七年時,規定上司不得隐瞞克取火耗者。
然而并不能實際禁止,因此暗加限制。
康熙四十八年,聖祖谕河南巡撫鹿祐曰,所謂廉吏,并非分文不取,如果不拿絲毫,則無法維持平常日用及家人胥役。
州縣官們,隻取一分火耗,不超過便稱為好官,若一律嚴查,則屬吏不勝參檢。
這一時期,各個省的耗羨,每兩不超過一錢,隻有湖南加收達到每兩二三錢,聖祖挑選了廉潔耿介的趙申喬、陳瑸作為偏遠地區的巡撫,讓他們在自己掌管的地區力行禁止此種行為。
康熙六十一年,聽聞陝西财政虧空,總督年羹堯、巡撫喀什圖奏:&ldquo秦省之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之用度,其餘俱令捐出彌補。
&rdquo聖祖不許。
又說:&ldquo私派之罪甚重,火耗一項,特以州縣用度不敷,故于正項之外略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谕陳瑸雲,加一火耗,似尚可寬容,陳瑸奏雲,此是聖恩寬大,但不可說出許其加添。
&rdquo這是由于官吏俸祿過低導緻的(與此事關系密切,需要特别詳論),假如朝廷以加收一分火耗表示綿薄之意,大官就會揚言要求數倍。
盡管康熙時期始終不曾公開準許此種做法,雍正時期則将之收歸國庫,公開加征,以之作為官吏養廉或地方公費的補充。
雖然《會典》事例沒有記載火耗起存撥用的款目,無法知道總數,從差異來看,少的地方如浙江仁和、錢塘兩縣,每兩增收四分火耗,多的地方如雲南,多達每兩二錢,據稱直隸涿州、良鄉、昌平、順義、懷柔、通州、三河、薊州沒有征收火耗,實際應不下三四百萬兩。
常例的捐輸,如捐監、捐封、捐級等,每年數額在三百萬兩左右。
康熙時期平定三藩之亂,以及康熙三十年大舉征伐噶爾丹時的開捐,據戶部奏書記載,輸運糧草者,作貢監,及記錄加級、複級、封贈、準與捐免保舉各例,稱之為&ldquo常例未捐輸者&rdquo。
至乾隆、嘉慶時期才确定常例的捐輸。
順治初年,鹽課數額五十六萬兩有餘,盡管各省逐漸歸入清朝版圖,合起來也不過兩百餘萬。
到康熙末年,這一數據也不過三百七十餘萬兩,到了乾隆時期,數據增加到五百七十餘萬,實際增加了兩三百萬。
所有關稅中,戶部掌管二十四關,工部掌管六關,這些關的盈餘定額在四百餘萬兩。
但是,康熙年間,關差由專員任職,私吞現象嚴重,不但無盈餘,反而入不敷出。
雍正時加以清理,于是報有盈餘者前後相繼,不聞有缺額。
乾隆年間,以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關稅數據為基準,固定了關稅盈餘額度。
合計以上四類稅目,其數目已增加到千餘萬兩,這是康熙年間不曾有的,到了乾隆時期,這些稅目收入全數收入國庫,乾隆時期财政豐歉之差,其真正的原因在這裡。
聖祖康熙四十九年十月谕:&ldquo朕自踐祚已五十年,除水旱災傷例應豁免外,其直省錢糧次第通蠲,一年屢經舉行,更有一年蠲及數省,一省連蠲數年,前後蠲除之數,據戶部奏稱,共計已逾萬萬。
朕一無所顧惜。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朝廷恩澤不施及于百姓,将安施乎?朕每歲供禦所需,概從儉約,各項奏銷浮冒,亦漸次清厘。
外無師旅饷饋之煩,内無工役興作之費。
因以曆年節捐之儲蓄,為頻歲渙解之恩膏。
朕之蠲免屢行,而無國計不足之慮,亦恃此經畫之有素也。
&rdquo由此可知,此為真實的言論。
此篇是為清朝創業時代财政的概略,清朝守成時代的财政狀況另說。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七月一日發行《太陽》第六卷第九号] *** [1]1910年8月,《日韓合并條約》簽訂,日本正式吞并韓國,實行殖民統治,1945年9月日本投降後,該條約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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