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清朝創業時期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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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省挽輸不給,一切仰諸江南;绌則連章入告,赢則不複請籍核,天下财賦半耗于三藩。
&rdquo其勢乃以三藩恭順自守,不得已裁撤而使财政歸于正常。
因此三藩叛亂,使财政一時陷入巨大困境,其實以中央财政長遠的規模來看,可杜絕尾大不掉之勢。
因為籌饷困難,所以更加要累積節儉之德。
康熙年間,内廷費用節省,實在出人意料。
據康熙帝所言,宮中之服用,&ldquo今以我朝各宮計之,尚不及當日妃嫔一宮之數&rdquo,三十六年間,尚不及當時一年所用。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朝廷将明朝的宮殿樓亭門名并慈甯宮、甯壽宮、乾清宮及老媪數目宣示外廷。
天子谕告,天旱,欲減宮人及所用器物,自來不曾有多餘的,是以不能再減,因此讓群臣查閱明宮中的用度情況。
不久廷臣奏明:&ldquo查故明宮内,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四千四百餘兩,今悉已充。
明光祿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隻用三萬餘兩。
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斤,今隻用七八萬斤。
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隻百萬餘斤。
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
又查故明宮、殿、樓、亭、門共七百八十六座,今不及前明十分之三。
&rdquo至于各宮殿之基址牆垣,瓦用臨清,木用楠木,今禁中修造,斷不得已者,隻用常瓦松木而已。
除&ldquo慈甯宮、甯壽宮外,乾清官嫔妃以下,使令老媪、灑掃宮女以上,合計一百三十四人,可謂至少&rdquo,&ldquo不獨三代以下所無,雖三代以上亦未有如此者&rdquo。
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工部上奏銷算雜項修理的錢糧時,帝曰:&ldquo一月内雜項修理,即用銀三四萬兩,殊覺浮多,明代宮中一日萬金有餘。
今朕交内務府總管,凡一應所用之銀,一月隻六七百兩,并合一應賞賜之物,亦不過千金。
從前光祿寺一年所用銀兩,亦甚浮多,朕節減大半。
工部情弊甚多,自後凡有修理之處,将司官筆貼式俱奏請派出,每月支用之錢糧,分析細數,造冊具奏,若三年内有塌壞者,着賠修。
如此則工程堅固,錢糧亦不緻妄費也。
&rdquo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谕戶部:&ldquo國家錢糧,理當節省,否則必至經費不敷。
每年有正額蠲免,有河工費用,必能大加節省,方有裨益。
前光祿寺一年用銀一百萬兩,今止用十萬兩;工部一年用銀二百萬兩,今止用銀二三十萬兩。
&rdquo和前朝相比,十可省九也,到康熙末年,更減至光祿寺年用四五萬,工部十五萬餘。
康熙四十九年又谕大學士等曰:&ldquo萬曆以後,所用内監,曾有禦前服役者,故朕知獨詳。
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今一年之用。
其宮中脂粉銀四十萬兩,供用銀數百萬兩。
至世祖皇帝登極,始悉除之。
紫禁城内砌地磚橫豎七層,一切工作俱派民間。
今則器用樸素,工役皆見錢雇覓。
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内監至十萬人,飯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
今則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
明季宮中用馬口柴、紅螺炭以數千萬斤計,俱取諸昌平等州縣。
今此柴僅天壇焚燎用之。
&rdquo以上大緻是内府用度的節省情況。
據《會典》記載,康熙二十四年,天下田土六百零七萬八千四百三十頃有餘,賦兩千四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四兩有餘,糧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一石有餘,此與《東華錄》所引《實錄》的記載有差别。
《實錄》記載平定三藩之後,賦銀便增長到兩千六百餘萬兩,米豆麥增至六百三十餘萬,此數據每年都在增加,到康熙五十年前後,賦銀增至三千萬左右。
據康熙四十八年之谕:&ldquo自此以前庫貯不過二千萬,至是戶部之庫銀存貯五千餘萬兩。
時當承平,無軍旅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存庫銀兩,并無别用。
去年蠲免錢糧,至八百餘萬兩,而所存尚多。
因思從前恐内帑不足,故将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以今觀之,未為盡善。
天下财賦,止有此數,在内既赢,則在外必绌,若以部庫一二千萬,分貯各省庫中,于地方似可濟之。
&rdquo這一年有旨,因打算将康熙五十年的全國錢糧,一概蠲免,是以召集諸臣合議。
據大學士張鵬翮所奏,從康熙元年到現在,免除的錢糧,據查戶部冊籍記錄,共萬萬兩有餘(即一億兩)。
又如康熙四十四年大學士等所奏:康熙元年以來,免除錢糧之數九千萬有餘。
由此可知,絕對不是随口所說的數據。
不久又有谕曰,自康熙五十年開始,三年以内,天下錢糧通免一周,無論遠近皆受其恩澤。
這樣一來,三年内所免除的全國地丁糧賦,新舊合計三千八百餘萬兩(谕旨為三千二百餘萬兩,這一數據是根據舊的民欠計算得出的)。
按照慣例,最初稻谷不入蠲免,因台灣有谷無銀,巡撫黃秉中請求一同免除。
會計檢查的方法,也逐漸缜密,産生作用。
康熙十七年,規定了對各省擅動錢糧的處分,隻有在軍事緊急之時,才能明記動支款項後動用,對于虛報軍需者,視作貪官處理。
康熙二十三年,由于督撫貪污庫帑,廷臣受命詳議條例以奏聞。
從這以後,戶、工二部咨取錢糧達二三十萬兩的人,可以隻憑借咨文取得,無須奏明。
到了康熙四十五年,才開始在月底之時将咨取的大小款項一一奏之。
康熙四十八年,有谕:&ldquo光祿寺歲用二十餘萬兩,工部自四十五萬至百萬兩,雖較前略省,然委官于未估計之先,領銀備用,浮支肥己,弊實殊多,嗣後十五日一次,将委官姓名及支給銀數上奏。
又竣工銷算,有遲至十年十二年者,稽延作弊,嗣後銷算有逾一年者,即奏聞罷斥雲。
&rdquo康熙四十八年有谕:&ldquo自是以後,光祿寺供應宮中之用,每年銀七十萬兩有餘,漸次節省,今一年僅需七萬兩。
理藩院每年賞賜供應外藩賓客,需銀八十萬兩,今裁減浮費,一年止需八萬兩。
戶工兩部,每年所用錢糧過多,今十日一次,使将用過數目,所需錢糧,已為極少雲。
&rdquo這一時期,清朝内外厘清财政非常之細緻。
即使在康熙五十年以後,在康熙五十二年
&rdquo其勢乃以三藩恭順自守,不得已裁撤而使财政歸于正常。
因此三藩叛亂,使财政一時陷入巨大困境,其實以中央财政長遠的規模來看,可杜絕尾大不掉之勢。
因為籌饷困難,所以更加要累積節儉之德。
康熙年間,内廷費用節省,實在出人意料。
據康熙帝所言,宮中之服用,&ldquo今以我朝各宮計之,尚不及當日妃嫔一宮之數&rdquo,三十六年間,尚不及當時一年所用。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朝廷将明朝的宮殿樓亭門名并慈甯宮、甯壽宮、乾清宮及老媪數目宣示外廷。
天子谕告,天旱,欲減宮人及所用器物,自來不曾有多餘的,是以不能再減,因此讓群臣查閱明宮中的用度情況。
不久廷臣奏明:&ldquo查故明宮内,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四千四百餘兩,今悉已充。
明光祿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隻用三萬餘兩。
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斤,今隻用七八萬斤。
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隻百萬餘斤。
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
又查故明宮、殿、樓、亭、門共七百八十六座,今不及前明十分之三。
&rdquo至于各宮殿之基址牆垣,瓦用臨清,木用楠木,今禁中修造,斷不得已者,隻用常瓦松木而已。
除&ldquo慈甯宮、甯壽宮外,乾清官嫔妃以下,使令老媪、灑掃宮女以上,合計一百三十四人,可謂至少&rdquo,&ldquo不獨三代以下所無,雖三代以上亦未有如此者&rdquo。
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工部上奏銷算雜項修理的錢糧時,帝曰:&ldquo一月内雜項修理,即用銀三四萬兩,殊覺浮多,明代宮中一日萬金有餘。
今朕交内務府總管,凡一應所用之銀,一月隻六七百兩,并合一應賞賜之物,亦不過千金。
從前光祿寺一年所用銀兩,亦甚浮多,朕節減大半。
工部情弊甚多,自後凡有修理之處,将司官筆貼式俱奏請派出,每月支用之錢糧,分析細數,造冊具奏,若三年内有塌壞者,着賠修。
如此則工程堅固,錢糧亦不緻妄費也。
&rdquo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谕戶部:&ldquo國家錢糧,理當節省,否則必至經費不敷。
每年有正額蠲免,有河工費用,必能大加節省,方有裨益。
前光祿寺一年用銀一百萬兩,今止用十萬兩;工部一年用銀二百萬兩,今止用銀二三十萬兩。
&rdquo和前朝相比,十可省九也,到康熙末年,更減至光祿寺年用四五萬,工部十五萬餘。
康熙四十九年又谕大學士等曰:&ldquo萬曆以後,所用内監,曾有禦前服役者,故朕知獨詳。
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今一年之用。
其宮中脂粉銀四十萬兩,供用銀數百萬兩。
至世祖皇帝登極,始悉除之。
紫禁城内砌地磚橫豎七層,一切工作俱派民間。
今則器用樸素,工役皆見錢雇覓。
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内監至十萬人,飯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
今則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
明季宮中用馬口柴、紅螺炭以數千萬斤計,俱取諸昌平等州縣。
今此柴僅天壇焚燎用之。
&rdquo以上大緻是内府用度的節省情況。
據《會典》記載,康熙二十四年,天下田土六百零七萬八千四百三十頃有餘,賦兩千四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四兩有餘,糧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一石有餘,此與《東華錄》所引《實錄》的記載有差别。
《實錄》記載平定三藩之後,賦銀便增長到兩千六百餘萬兩,米豆麥增至六百三十餘萬,此數據每年都在增加,到康熙五十年前後,賦銀增至三千萬左右。
據康熙四十八年之谕:&ldquo自此以前庫貯不過二千萬,至是戶部之庫銀存貯五千餘萬兩。
時當承平,無軍旅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存庫銀兩,并無别用。
去年蠲免錢糧,至八百餘萬兩,而所存尚多。
因思從前恐内帑不足,故将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以今觀之,未為盡善。
天下财賦,止有此數,在内既赢,則在外必绌,若以部庫一二千萬,分貯各省庫中,于地方似可濟之。
&rdquo這一年有旨,因打算将康熙五十年的全國錢糧,一概蠲免,是以召集諸臣合議。
據大學士張鵬翮所奏,從康熙元年到現在,免除的錢糧,據查戶部冊籍記錄,共萬萬兩有餘(即一億兩)。
又如康熙四十四年大學士等所奏:康熙元年以來,免除錢糧之數九千萬有餘。
由此可知,絕對不是随口所說的數據。
不久又有谕曰,自康熙五十年開始,三年以内,天下錢糧通免一周,無論遠近皆受其恩澤。
這樣一來,三年内所免除的全國地丁糧賦,新舊合計三千八百餘萬兩(谕旨為三千二百餘萬兩,這一數據是根據舊的民欠計算得出的)。
按照慣例,最初稻谷不入蠲免,因台灣有谷無銀,巡撫黃秉中請求一同免除。
會計檢查的方法,也逐漸缜密,産生作用。
康熙十七年,規定了對各省擅動錢糧的處分,隻有在軍事緊急之時,才能明記動支款項後動用,對于虛報軍需者,視作貪官處理。
康熙二十三年,由于督撫貪污庫帑,廷臣受命詳議條例以奏聞。
從這以後,戶、工二部咨取錢糧達二三十萬兩的人,可以隻憑借咨文取得,無須奏明。
到了康熙四十五年,才開始在月底之時将咨取的大小款項一一奏之。
康熙四十八年,有谕:&ldquo光祿寺歲用二十餘萬兩,工部自四十五萬至百萬兩,雖較前略省,然委官于未估計之先,領銀備用,浮支肥己,弊實殊多,嗣後十五日一次,将委官姓名及支給銀數上奏。
又竣工銷算,有遲至十年十二年者,稽延作弊,嗣後銷算有逾一年者,即奏聞罷斥雲。
&rdquo康熙四十八年有谕:&ldquo自是以後,光祿寺供應宮中之用,每年銀七十萬兩有餘,漸次節省,今一年僅需七萬兩。
理藩院每年賞賜供應外藩賓客,需銀八十萬兩,今裁減浮費,一年止需八萬兩。
戶工兩部,每年所用錢糧過多,今十日一次,使将用過數目,所需錢糧,已為極少雲。
&rdquo這一時期,清朝内外厘清财政非常之細緻。
即使在康熙五十年以後,在康熙五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