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清朝創業時期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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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征完,再按照數目于次年正額錢糧中扣除。
至順治八年,根據魏象樞所奏:&ldquo有司派征錢糧,皆假手吏胥裡役,或被蒙蔽,或通同作弊,朝廷雖有浩蕩之恩,而小民未免剝削之苦。
&rdquo以此事為基礎推敲其他,比如,清人大力稱贊順治年間不加額賦的政策,但實際上百姓究竟得到多少實惠仍然是一個疑問,從當時發生的事情來看,這是理所當然的。
總的來說,順治年間,一切處于草創之時,是财政非常困難的時期,作為财政困難的補充手段,依順治六年戶部等衙門所奏:&ldquo邊疆未定,師旅頻興,一歲之入,不足供一歲之出&rdquo,開監生、吏典、承差等授納之例,給内外僧道以度牒(至順治八年,以瑣屑非體,免此僧道度牒之項),準許折贖為徒杖等罪(換罰金也)。
同年,江南巡撫士國寶因兵饷不足請旨增派,除此之外,均以裁汰冗官冗兵作為唯一的節省策略。
十八年間,每年都記載有此等事件發生,此處不一一詳述。
凡需節儉經費者,都落實到細節,地方上甚至因擔心錢糧靡廢就連土特産的進貢都停止了。
一方面,《賦役全書》已經編成,至順治十四年重訂,編定所謂的一代良法,而讀康熙三年(1664年)之上谕,自順治元年至十七年(1644&mdash1660年)間,拖欠(指未納額)銀共兩千七百萬有餘,米七百萬石有餘,藥材十九萬斤有餘,綢絹布匹等項九萬有餘。
到世祖一朝結束時,支出之數常超過收入,而順治帝的遺诏發于其賓天之後,自陳己罪,有一項為:&ldquo國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
及度支告匮,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衹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饷,厚己薄人,益上損下。
&rdquo應将順治帝的自責言辭,與張玉書等盛贊之言斟酌參照,推測當時的實情。
直到世祖去世後,不得不将直隸各省的田賦,按照明末練饷之例,于順治十八年這一年間,加派一分,征銀五百萬兩,以充軍需。
據《會典》記載,順治十八年,全國田土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六頃有餘,賦銀二千一百五十七萬六千零六兩有餘,糧六百四十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五石有餘,每畝賦銀約三分九厘,糧一升一合有餘。
與《東華錄》記載相比較,《實錄》的數額與之雖有差别,但也無法斷定二者誰更為可信,大體而言不會有大的出入。
對比萬曆年間,田畝的數量已減少兩百餘萬頃,萬曆年間賦額以米麥計算,今者以銀兩計算,康熙四五年時,江浙二省白糧每石按例改折為二兩,據此推算(當時民間米價每石不過七八錢,故推算為二兩,對百姓已是重稅),得出的數據僅一千萬石有餘,遠遠少于鼎盛時期。
根據康熙帝所言,自清朝入關以來,對外廷軍國的開支與明朝相似,而财政款項不夠支配的原因,不難明了,絕不僅是順治遺诏中自責的那些原因。
魏源說:&ldquo康熙初年,三藩叛亂,雲、貴、川、湖、閩、粵、陝、浙、江西各省變動,天下财賦複去三分之一。
開捐例三載,僅入二百萬,則其時海内之歉啬可知。
今見于《方略》者,若裁節冗費,改折漕貢,量增鹽課雜稅,稽查隐漏田賦,核減軍需報銷,亦皆所裨無幾。
而其時領兵将帥,借夫馬、舟船、器械、刍秣為名,需索苛派;甚者辇金置産,以至隔省購妾,無一不達上聽,則又知其供給之浩穰。
以今思之,竟不知當日廟堂如何經營,内外如何協濟,始能戡大難,而造丕基也。
&rdquo自順治末年,南方各省的叛亂趨于戡定,罷諸種營造等,節省巨額費用。
效仿明朝所加派之練饷,也于康熙元年(1662年)以後趨于停止。
康熙二年朝廷免除順治元年至十五年(1644&mdash1658年)的民欠,康熙四年朝廷又免除順治十八年(1661年)以前的民欠,到康熙九年,朝廷減免江南南昌七州縣的浮糧十四萬九千餘石,米折銀十九萬五千餘兩等,這樣不同程度的免除,每年都有。
一方面,朝廷的财政整理亦漸就緒。
康熙二年戶部決議,準給事中吳國龍奏:&ldquo直隸各省送京之各項錢糧,自順治元年,總歸戶部,至七年複由各部寺分管催收,款目繁多,易滋奸弊,以康熙三年為始,一切雜項,俱稱地丁錢糧,每年正月,除分撥兵饷之外,其餘悉解戶部,每省各造簡明賦役冊,送戶部查核。
至各部寺衙門應用錢糧,各于年前開具數目,次年由戶部支付,仍于年終核報。
&rdquo收解的制度,就這樣定了下來。
康熙十一年戶部議時,準給事中趙之符上奏:&ldquo順治十六年,出征雲南時,平西王(吳三桂)并經略巡撫等會議,因糧米不敷,以四斛作一石征收,今地方已定,此項加征米麥,應于康熙十二年為始除免。
&rdquo如此一來,康熙十二年,即便已經有各項免除,此時的征銀也已至兩千五百萬以上,米豆麥至六百餘萬,突然遭遇三藩叛亂,财政一時又陷入困境。
三藩即平西王吳三桂、平南王尚之信、靖南王耿精忠。
康熙十二年末,以吳三桂為首相繼起兵造反,西南八九省淪為戰場。
據《東華錄》記載,康熙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比以前的十二年、十三年,減少征銀四百萬左右,康熙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減少三百萬左右,若把其他支绌包含在一起,可知魏源所言天下賦收減少三分之一并未誇大。
其捐輸助饷的緣由,可見康熙十六年宋德宜所奏,奏曰:&ldquo頻年發帑行師,度支不繼,皇上俯允廷臣之請,開例捐輸,實以酌便濟時,天下萬世共知為不得已。
計開例三載,所入二百萬有餘。
捐納最多者,莫如知縣,至五百餘人&hellip&hellip請敕部限期停止。
&rdquo這便是不管采取何種細微的手段,都必須厲行節儉之原因。
三藩叛亂,勢同韓彭俎醢,雖是不得已的事情,但起因也與财政問題有關。
魏源《聖武記》寫道:&ldquo順治十七年部臣奏,計雲南省俸饷,歲九百餘萬,除召還滿兵外,議裁綠營兵五分之二,而三桂謂,邊疆未定,兵力難減。
于是倡緬甸、水西各役以自固。
加以閩、粵二藩,運饷歲需二千餘萬
至順治八年,根據魏象樞所奏:&ldquo有司派征錢糧,皆假手吏胥裡役,或被蒙蔽,或通同作弊,朝廷雖有浩蕩之恩,而小民未免剝削之苦。
&rdquo以此事為基礎推敲其他,比如,清人大力稱贊順治年間不加額賦的政策,但實際上百姓究竟得到多少實惠仍然是一個疑問,從當時發生的事情來看,這是理所當然的。
總的來說,順治年間,一切處于草創之時,是财政非常困難的時期,作為财政困難的補充手段,依順治六年戶部等衙門所奏:&ldquo邊疆未定,師旅頻興,一歲之入,不足供一歲之出&rdquo,開監生、吏典、承差等授納之例,給内外僧道以度牒(至順治八年,以瑣屑非體,免此僧道度牒之項),準許折贖為徒杖等罪(換罰金也)。
同年,江南巡撫士國寶因兵饷不足請旨增派,除此之外,均以裁汰冗官冗兵作為唯一的節省策略。
十八年間,每年都記載有此等事件發生,此處不一一詳述。
凡需節儉經費者,都落實到細節,地方上甚至因擔心錢糧靡廢就連土特産的進貢都停止了。
一方面,《賦役全書》已經編成,至順治十四年重訂,編定所謂的一代良法,而讀康熙三年(1664年)之上谕,自順治元年至十七年(1644&mdash1660年)間,拖欠(指未納額)銀共兩千七百萬有餘,米七百萬石有餘,藥材十九萬斤有餘,綢絹布匹等項九萬有餘。
到世祖一朝結束時,支出之數常超過收入,而順治帝的遺诏發于其賓天之後,自陳己罪,有一項為:&ldquo國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
及度支告匮,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衹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饷,厚己薄人,益上損下。
&rdquo應将順治帝的自責言辭,與張玉書等盛贊之言斟酌參照,推測當時的實情。
直到世祖去世後,不得不将直隸各省的田賦,按照明末練饷之例,于順治十八年這一年間,加派一分,征銀五百萬兩,以充軍需。
據《會典》記載,順治十八年,全國田土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六頃有餘,賦銀二千一百五十七萬六千零六兩有餘,糧六百四十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五石有餘,每畝賦銀約三分九厘,糧一升一合有餘。
與《東華錄》記載相比較,《實錄》的數額與之雖有差别,但也無法斷定二者誰更為可信,大體而言不會有大的出入。
對比萬曆年間,田畝的數量已減少兩百餘萬頃,萬曆年間賦額以米麥計算,今者以銀兩計算,康熙四五年時,江浙二省白糧每石按例改折為二兩,據此推算(當時民間米價每石不過七八錢,故推算為二兩,對百姓已是重稅),得出的數據僅一千萬石有餘,遠遠少于鼎盛時期。
根據康熙帝所言,自清朝入關以來,對外廷軍國的開支與明朝相似,而财政款項不夠支配的原因,不難明了,絕不僅是順治遺诏中自責的那些原因。
魏源說:&ldquo康熙初年,三藩叛亂,雲、貴、川、湖、閩、粵、陝、浙、江西各省變動,天下财賦複去三分之一。
開捐例三載,僅入二百萬,則其時海内之歉啬可知。
今見于《方略》者,若裁節冗費,改折漕貢,量增鹽課雜稅,稽查隐漏田賦,核減軍需報銷,亦皆所裨無幾。
而其時領兵将帥,借夫馬、舟船、器械、刍秣為名,需索苛派;甚者辇金置産,以至隔省購妾,無一不達上聽,則又知其供給之浩穰。
以今思之,竟不知當日廟堂如何經營,内外如何協濟,始能戡大難,而造丕基也。
&rdquo自順治末年,南方各省的叛亂趨于戡定,罷諸種營造等,節省巨額費用。
效仿明朝所加派之練饷,也于康熙元年(1662年)以後趨于停止。
康熙二年朝廷免除順治元年至十五年(1644&mdash1658年)的民欠,康熙四年朝廷又免除順治十八年(1661年)以前的民欠,到康熙九年,朝廷減免江南南昌七州縣的浮糧十四萬九千餘石,米折銀十九萬五千餘兩等,這樣不同程度的免除,每年都有。
一方面,朝廷的财政整理亦漸就緒。
康熙二年戶部決議,準給事中吳國龍奏:&ldquo直隸各省送京之各項錢糧,自順治元年,總歸戶部,至七年複由各部寺分管催收,款目繁多,易滋奸弊,以康熙三年為始,一切雜項,俱稱地丁錢糧,每年正月,除分撥兵饷之外,其餘悉解戶部,每省各造簡明賦役冊,送戶部查核。
至各部寺衙門應用錢糧,各于年前開具數目,次年由戶部支付,仍于年終核報。
&rdquo收解的制度,就這樣定了下來。
康熙十一年戶部議時,準給事中趙之符上奏:&ldquo順治十六年,出征雲南時,平西王(吳三桂)并經略巡撫等會議,因糧米不敷,以四斛作一石征收,今地方已定,此項加征米麥,應于康熙十二年為始除免。
&rdquo如此一來,康熙十二年,即便已經有各項免除,此時的征銀也已至兩千五百萬以上,米豆麥至六百餘萬,突然遭遇三藩叛亂,财政一時又陷入困境。
三藩即平西王吳三桂、平南王尚之信、靖南王耿精忠。
康熙十二年末,以吳三桂為首相繼起兵造反,西南八九省淪為戰場。
據《東華錄》記載,康熙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比以前的十二年、十三年,減少征銀四百萬左右,康熙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減少三百萬左右,若把其他支绌包含在一起,可知魏源所言天下賦收減少三分之一并未誇大。
其捐輸助饷的緣由,可見康熙十六年宋德宜所奏,奏曰:&ldquo頻年發帑行師,度支不繼,皇上俯允廷臣之請,開例捐輸,實以酌便濟時,天下萬世共知為不得已。
計開例三載,所入二百萬有餘。
捐納最多者,莫如知縣,至五百餘人&hellip&hellip請敕部限期停止。
&rdquo這便是不管采取何種細微的手段,都必須厲行節儉之原因。
三藩叛亂,勢同韓彭俎醢,雖是不得已的事情,但起因也與财政問題有關。
魏源《聖武記》寫道:&ldquo順治十七年部臣奏,計雲南省俸饷,歲九百餘萬,除召還滿兵外,議裁綠營兵五分之二,而三桂謂,邊疆未定,兵力難減。
于是倡緬甸、水西各役以自固。
加以閩、粵二藩,運饷歲需二千餘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