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近世史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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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安全多了,因此廢立也不容易實行,弑逆之事也幾乎沒有了,宋代以後的曆史即是明證。
但元代是個例外,仍存在廢立弑逆現象,這與蒙古的文化和政治發展程度有關。
與同時代的中原相比,蒙古的文化相當落後,可能隻到中原地區上古時代的程度,但因為征服了中國,突然君臨于近世的國家組織上,帝室身上仍遺留着貴族政治的形骸,僅在民政方面具有近代的色彩,呈現出一種矛盾的狀态。
君主權力的确立 貴族政治時代,有貴族把持權力的習慣,雖然隋文帝、唐太宗這樣的英主出現,在制度上否決了貴族的權力,但實際政治中貴族政治的形式還有殘留,政治是與貴族的協議體。
當然,這種協議體并非代議政治。
唐代政治上的主要機關有三個,即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
中書省是天子的秘書官,負責草拟诏敕命令及批答臣子的奏章,诏敕的确定,必須得到門下省的同意。
門下省有封駁權,若認為中書省的文案不當,可以批駁和封還。
因此,中書、門下要在政事堂協議而做出決定。
尚書省是接受上述決定并負責執行的機關。
中書省代表天子,門下省成為代表官吏的輿論即貴族的輿論的形式。
當然,三省長官都是貴族出身,貴族并不會絕對聽從天子的命令。
因而天子在批答臣下的奏章時,用語極為友善,絕不會是命令的口吻。
然而,到了明清時期,天子批答時完全像是對仆從說話一樣,言語粗野,變成命令性的。
封駁之權在宋代以後不斷衰落,到明清時期便幾乎消失了。
此種變化的結果,是宰相不再是天子的輔佐,地位幾乎變得和天子的秘書官一樣。
但宋代承唐代遺風,宰相仍手握相當的權力。
明朝以後,終于不再設置宰相這一官職。
明清時期,事實上執掌宰相職能的是殿閣大學士,這些學士就官職的性質而言隻是天子的秘書、代筆。
那種輔佐天子,分擔責任,甚至負擔全部責任的古代宰相已不複存在,隻有君權無限膨脹。
唐代以前,宰相皆出自貴族階級,手握大權,一旦拜相,連天子也不能随意動他,這是當時的習慣。
明代以後,宰相不論擁有多重的權力,一旦觸怒天子,就會被直接罷免,甚至有牢獄之災。
宋代恰恰介于唐和明清之間,宰相若擁戴天子行使權力,就和出身貴族的宰相沒有什麼區别,一旦失去天子的支持,就會勢力全無。
我們看北宋的寇準、丁謂以及南宋的賈似道等人境遇的變化,就可以明白這一點。
而那些地方官,以前像小邦的君主,到了近世時,僅憑天子的一紙命令便可輕易任免,其無力以至于此。
宦官是天子的仆從。
唐代的宦官成為天子眷屬中有力的部分,在其勢力鼎盛時,可以任意廢立天子,持有與宰相相等的權力。
當時有諺語說:&ldquo定策國老,門生天子&rdquo,就是當時的情況。
明朝時宦官跋扈,但隻在受天子恩寵時才有權力,若是失寵就完全無權。
在唐代,有人和宰相商議誅滅宦官的勢力,但失敗了;明代誅殺過有勢力大宦官。
唐和明的宦官如此不同,正是貴族政治和君主獨裁政治的不同造成的。
人民地位的變化 同時,人民的地位也發生了顯著變化。
本來,與法治國家不同,君主獨裁政治時代人民的權利不會得到明确承認,但人民的社會地位和私有财産權與貴族政治時代大異其趣。
财産的私有權得到明确承認,是在進入近世以後。
在貴族時代,人民被看作全體貴族的奴隸,财産的私有權自然無從說起。
到了隋唐時代,人民從貴族手中解放出來,被國家直轄,特别是将農民變得像國家佃戶的制度被制定出來。
但事實上政治的權力屬于貴族,故而農民也可以說是擁護君主的貴族集團的佃戶,其他人民則都和奴隸一樣。
土地的征收、分配變更的制度等,體現了這種如同佃戶的關系。
特别是租稅的性質,對這一點表現得尤其明顯。
唐代實行租庸調制。
租,與今天人民從私有土地上繳納的稅不同,是佃戶向政府繳納的地租。
人民借用政府的土地(分配而來),為此支付的地租即為租。
庸,即服勞役。
每年人民有替政府服役幾天的義務。
這種勞役,是政府不付錢的差派,不是自由勞動。
調,是指人民把土地上的産物獻納給政府,是所謂的貢物制度。
這一制度适用于人民在一定的土地上定居時,人民一旦移動便不适用了。
唐朝中期,這種制度自然瓦解,改行&ldquo兩稅法&rdquo,即每年分夏、秋兩次納稅。
在這種稅制下,不管農民是否定居,隻按照其現住地來收稅。
這是不把人民看作土地的附屬物之後才發生的。
由此,人民的居住在制度上實現了自由。
另外,從這時開始地租也發生了變化,繳納錢款代替谷物,因此農民可以自由處理土地的收獲物。
如此一來,
但元代是個例外,仍存在廢立弑逆現象,這與蒙古的文化和政治發展程度有關。
與同時代的中原相比,蒙古的文化相當落後,可能隻到中原地區上古時代的程度,但因為征服了中國,突然君臨于近世的國家組織上,帝室身上仍遺留着貴族政治的形骸,僅在民政方面具有近代的色彩,呈現出一種矛盾的狀态。
君主權力的确立 貴族政治時代,有貴族把持權力的習慣,雖然隋文帝、唐太宗這樣的英主出現,在制度上否決了貴族的權力,但實際政治中貴族政治的形式還有殘留,政治是與貴族的協議體。
當然,這種協議體并非代議政治。
唐代政治上的主要機關有三個,即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
中書省是天子的秘書官,負責草拟诏敕命令及批答臣子的奏章,诏敕的确定,必須得到門下省的同意。
門下省有封駁權,若認為中書省的文案不當,可以批駁和封還。
因此,中書、門下要在政事堂協議而做出決定。
尚書省是接受上述決定并負責執行的機關。
中書省代表天子,門下省成為代表官吏的輿論即貴族的輿論的形式。
當然,三省長官都是貴族出身,貴族并不會絕對聽從天子的命令。
因而天子在批答臣下的奏章時,用語極為友善,絕不會是命令的口吻。
然而,到了明清時期,天子批答時完全像是對仆從說話一樣,言語粗野,變成命令性的。
封駁之權在宋代以後不斷衰落,到明清時期便幾乎消失了。
此種變化的結果,是宰相不再是天子的輔佐,地位幾乎變得和天子的秘書官一樣。
但宋代承唐代遺風,宰相仍手握相當的權力。
明朝以後,終于不再設置宰相這一官職。
明清時期,事實上執掌宰相職能的是殿閣大學士,這些學士就官職的性質而言隻是天子的秘書、代筆。
那種輔佐天子,分擔責任,甚至負擔全部責任的古代宰相已不複存在,隻有君權無限膨脹。
唐代以前,宰相皆出自貴族階級,手握大權,一旦拜相,連天子也不能随意動他,這是當時的習慣。
明代以後,宰相不論擁有多重的權力,一旦觸怒天子,就會被直接罷免,甚至有牢獄之災。
宋代恰恰介于唐和明清之間,宰相若擁戴天子行使權力,就和出身貴族的宰相沒有什麼區别,一旦失去天子的支持,就會勢力全無。
我們看北宋的寇準、丁謂以及南宋的賈似道等人境遇的變化,就可以明白這一點。
而那些地方官,以前像小邦的君主,到了近世時,僅憑天子的一紙命令便可輕易任免,其無力以至于此。
宦官是天子的仆從。
唐代的宦官成為天子眷屬中有力的部分,在其勢力鼎盛時,可以任意廢立天子,持有與宰相相等的權力。
當時有諺語說:&ldquo定策國老,門生天子&rdquo,就是當時的情況。
明朝時宦官跋扈,但隻在受天子恩寵時才有權力,若是失寵就完全無權。
在唐代,有人和宰相商議誅滅宦官的勢力,但失敗了;明代誅殺過有勢力大宦官。
唐和明的宦官如此不同,正是貴族政治和君主獨裁政治的不同造成的。
人民地位的變化 同時,人民的地位也發生了顯著變化。
本來,與法治國家不同,君主獨裁政治時代人民的權利不會得到明确承認,但人民的社會地位和私有财産權與貴族政治時代大異其趣。
财産的私有權得到明确承認,是在進入近世以後。
在貴族時代,人民被看作全體貴族的奴隸,财産的私有權自然無從說起。
到了隋唐時代,人民從貴族手中解放出來,被國家直轄,特别是将農民變得像國家佃戶的制度被制定出來。
但事實上政治的權力屬于貴族,故而農民也可以說是擁護君主的貴族集團的佃戶,其他人民則都和奴隸一樣。
土地的征收、分配變更的制度等,體現了這種如同佃戶的關系。
特别是租稅的性質,對這一點表現得尤其明顯。
唐代實行租庸調制。
租,與今天人民從私有土地上繳納的稅不同,是佃戶向政府繳納的地租。
人民借用政府的土地(分配而來),為此支付的地租即為租。
庸,即服勞役。
每年人民有替政府服役幾天的義務。
這種勞役,是政府不付錢的差派,不是自由勞動。
調,是指人民把土地上的産物獻納給政府,是所謂的貢物制度。
這一制度适用于人民在一定的土地上定居時,人民一旦移動便不适用了。
唐朝中期,這種制度自然瓦解,改行&ldquo兩稅法&rdquo,即每年分夏、秋兩次納稅。
在這種稅制下,不管農民是否定居,隻按照其現住地來收稅。
這是不把人民看作土地的附屬物之後才發生的。
由此,人民的居住在制度上實現了自由。
另外,從這時開始地租也發生了變化,繳納錢款代替谷物,因此農民可以自由處理土地的收獲物。
如此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