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北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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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術著稱者有宋繇、張湛、宗欽等人,張湛的易學為崔浩所重。
上述儒者在沮渠氏滅亡之時,共仕于魏室。
尤其宗欽入魏後,見中原衣冠皆仕于朝廷,于是向高允贈詩一首,曰: 嵬峨恒嶺,滉瀁滄溟。
山挺其和,水耀其精。
啟茲令族,應期誕生。
華冠衆彥,偉邁群英。
如上所述,顯祖之時,山東地區完全歸魏所有。
當時,前來代都的當地望族極為窘迫,《高允傳》中有雲: 時諸士人,流移遠至,率皆饑寒。
徙人之中,多允(高允)姻媾,皆徒步造門。
如此一來,東南自山東,西北至甘肅,王族皆集于代都,他們在嚴格的魏君主之下,屢受杖罰(《高允傳》),常抱兢兢戒心保全家門,而其所得的廪食隻夠樸素生活。
(楊椿《誡子孫書》) 高祖孝文帝時代,遷都洛陽且采取激進的漢化政策。
如内篇所述,上述兩件大事皆出于高祖獨斷,因此詳細理由不明,但代都方面不足以養活蠻漢大量人口應是遷都的重要原因。
此外,純樸部人逐漸沾染奢侈淫蕩之風,高祖欲以漢族禮制進行約束,于是采用漢化政策。
而漢化政策的最後,改蠻族氏姓為漢族姓氏,與此同時撤銷蠻漢之别,一律由朝廷決定氏族的高下,确立貴賤的等級,獎勵漢蠻通婚。
其結果是否真正利于魏王室的永續另當别論,筆者以為這在中國整體曆史上有極為重大的影響。
以下将加以闡明。
此前建立貴賤等級制度、明确規定婚姻與階級關系的嘗試在高宗文成帝時代即有之。
和平四年有诏書曰: 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所以殊等級,示軌儀。
今喪葬嫁娶,大禮未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謂式昭典憲者也。
有司可為之條格,使貴賤有章,上下鹹序,著之于令。
又下诏曰: 婚姻者,人道之始&hellip&hellip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
或貪利财賄,或因緣私好,在于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來裔。
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據上述诏文,高宗分明貴賤之制以建立社會秩序的意圖明白可見。
若綜合考慮高祖撤銷所有蠻漢之别,且在此基礎上分氏族甲乙的做法,可知此政策在形式上已趨完善。
蠻族是否曾建立以貴賤分等級的社會,情況不明。
至少從文獻上而言,将此社會制度教授給蠻族君主者應是漢族無疑。
但對漢族而言,這不過是一種理想。
尤其北中國尊重氏族之風并未出三國末、西晉初以來實行的九品中正制度的範疇。
此制度的中正為朝廷任命,但因其長期執行,故自然成習慣,仕宦的家世及其間的階級相互間多少有了一定順序,受此政治原因影響,社會階級也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确立。
但與此同時,在北中國,純粹繼承儒教系統的賢才主義也強勢流行。
這是北中國未能充分建立如南朝一樣的貴族制的原因所在。
賢才主義易與君主絕對制相結合。
如内篇所述,高祖在吸收人才時,尤其注重家世,與之相反,漢族大臣反而主張賢才主義。
乍一看存在矛盾,但裁定家世高下者為高祖本人,從此意義而言,高祖欲使其制定的社會制度反映在行政上,而絕不以社會制度束縛自己。
因此,作為慣例實行已久的九品中正制度反而因高祖改革而産生巨大變化。
其改革結果,新定的蠻部貴族融入漢貴族之中,擁有任官之上的選舉權。
曆來的習慣被打破,帝王的責任重大。
現就中正制度所受的影響進行考察。
《魏書·甄琛傳》中,就甄琛死後的谥号問題,吏部郎袁翻的上奏文中有一節如下: 凡薨亡者,屬所即言大鴻胪,移本郡大中正,條其行迹功過,承中正移言公府,下太常部博士評議,為谥列上。
谥不應法者,博士坐如選舉不以實論。
若行狀失實,中正坐如博士。
自古帝王莫不殷勤重慎,以為褒貶之實也。
今之行狀,皆出自其家,任其臣子自言君父之行,無複相是非之事。
這是肅宗孝明帝時期的上奏。
可知當時最被看重的行狀也不是出自中正。
又據《通典》,高祖之後,世宗、肅宗擴充中正,并在各州配置,最終導緻選舉紊亂,于是廢止中正制度。
魏滅亡後,北齊仍存中正之名,但中正之實早已亡于世宗之世。
除此之外,還須考慮另一事實&mdash&mdash武官想依照文武通仕的條例成為文官。
肅宗之時,張仲禹進行抑制,為此還引發武人大騷動。
綜合考慮可知,蠻族欲與漢族站在同一立場,其成為文官的要求甚為強烈,而漢族習慣的中正之法并不适用于蠻族,不久後中正制度即歸于破滅。
一直支撐北中國的中正制度破壞之後,蠻漢豪族為出仕而争選舉之途。
高祖在遷都之後尤為留意此事,與公卿一起選擇五品以上官員。
此英主死後,已無法抑制當時的潮流,縱然有郭祚等人建立詳細條規挽救其弊(參照《魏書》本傳),但最終朝廷僅能以崔亮的停年格勉強禁止豪族競逐仕官之勢。
當時吏官認為此停年格阻塞人才任用之路,魏因此失去人才。
而依顧炎武所言,崔亮此法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高祖大改革埋下的禍根愈發明顯。
非但選舉之法失統,其他漢化政策失敗之迹也随處可見。
如關于學校設施,《魏書》及《北史·儒林傳》皆稱,北魏自太祖之時,設立學制不曾停止,及至高祖遷都之時最為完備。
這是一般的記述,其實行情況如何需另行考察。
高祖時代,鄭道昭的上表中有一節如下: 大魏之興也,雖群兇未殄,戎馬在郊,然猶招集英儒,廣開學校。
與此同時,高允上表勸高祖設置學官,曰: 自永嘉以來,舊章殄滅。
鄉闾蕪沒雅頌之聲,京邑杜絕釋奠之禮。
道業陵夷,百五十載。
一稱太祖之時學術昌明,一稱西晉滅亡後至今未立學制。
二者完全相反。
但總體而言,在某些方面二者與事實相符,這或許表明實際上學制未立。
且看學校的中心&mdash&mdash國子學: 自國學之建,諸博士率不講說。
(《李郁傳》) 又鄭道昭的上表中曾清晰描繪學事荒頹之狀,如下: 今國子學堂房粗置,弦誦阙爾。
城南太學,漢魏石經,丘墟殘毀,藜藿蕪穢。
遊兒牧豎,為之歎息;有情之輩,實亦悼心。
又說高祖定學制之後,一紀未滿,官學即凋落,碩儒耆德,卷經不談。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的狀況更可推知。
關于舊俗不改的狀況,高允的上表最為詳盡,如下: 前朝(高祖)之世,屢發明诏,禁諸婚娶不得作樂,及葬送之日歌謠、鼓舞、殺牲、燒葬,一切禁斷。
雖條旨久頒,而俗不革變。
&hellip&hellip 《禮》雲: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
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民,不得作樂,此一異也。
古之婚者,皆揀擇德義之門,妙選貞閑之女,先之以媒娉,繼之以禮物。
&hellip&hellip今諸王十五,便賜妻别居。
然所配者,或長少差舛,或罪入掖庭,而作合宗王,妃嫔籓懿。
失禮之甚,無複此過。
&hellip&hellip今皇子娶妻,多出宮掖,令天下小民,必依禮限,此二異也。
&hellip&hellip今國家營葬,費損巨億,一旦焚之,以為灰燼。
&hellip&hellip今上為之不辍,而禁下民之必止,此三異也。
&hellip&hellip今已葬之魂,人直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損敗風化,渎亂情禮,莫此之甚。
上未禁之,下不改絕,此四異也。
&hellip&hellip今之大會,内外相混,酒醉喧,罔有儀式。
又俳優鄙藝,污辱視聽。
朝庭積習以為美,而責風俗之清純,此五異也。
總之,高祖的改革伴随時間推移漸生破綻。
選舉失統,學制未立,風俗混濁,讒幸之臣日漸跋扈。
陽固于是作詩二首針砭時政,如下: 巧巧佞佞!讒言興兮。
營營習習,似青蠅兮。
以白為黑,在汝口兮。
汝非蝮虿,毒何厚兮?&hellip&hellip &hellip&hellip志行褊小,好習不道。
朝挾其車,夕承其輿。
或騎或徒,載奔載趨。
或言或笑,曲事親要。
正路不由,邪徑是蹈。
不識大猷,不知話言。
其朋其黨,其徒實繁。
由上可知,高祖改革逐漸顯現弊害。
但漢家一統的治法破滅而中正制度起,中正制度滅而新國家統治法起,此大勢推移過程中,孝文帝将與漢族之風相異的蠻族逐漸融合于漢族治法之中,這一偉業,對後世影響深遠。
活躍于北周、北齊對立之時的衆多英雄中,有多名漢族文化教養深厚的蠻族名将,閱讀此時期史書的讀者需特别注意。
北魏的政術 筆者多次論述,北中國在東漢末之後整體逐漸走上崩壞之路。
這在經濟界的清晰反映為北中國政府廢止錢币鑄造的事實。
《通典·錢币》記載,曹操任漢獻帝宰相之時,計劃流通五铢錢,但當時鑄錢之事廢止已久,曹操也未特别鑄造新币。
及至文帝,廢五铢錢,令百姓以谷帛進行市場交易。
然而,民間漸以濕谷、薄絹謀利。
見此種弊害萌生,明帝之時司馬芝于是提出再造五铢錢。
《通典》完全依據《晉書·食貨志》,但從《宋書》孔琳之的上奏中所引用的文句可見,司馬芝雖提倡使用五铢錢,但無制造新币的記述。
且《魏書》記載,太和元年(227年)四月行五铢錢,但并不一定表示立刻鑄造新币。
又《孔琳之傳》中,當時東晉末期朝臣之間有一種觀點認為,&ldquo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rdquo。
總之,魏時應該未制造貨币。
魏政府不造貨币,一般市場自然見不到錢币的流通。
孔琳之認為,此現象全因兵亂所引起,日久自然導緻錢币廢止。
此種狀态之下,漢實行的以錢币征收人頭稅的做法自然行不通。
于是戶調法應運而生,除按畝課田租之外,建安八年(203年)每戶征收絹兩匹、綿兩斤。
魏滅亡,西晉取而代之,魏時出現的現象仍在延續。
但通覽《晉書》列傳,晉在名臣亡故之時,賜予大量錢币,幾乎可謂濫賜。
又如内篇所述,西晉朝臣之間又興起前所未見的拜金風潮。
因此,從此點視之,錢币絕未失去流通性質,反而因數量太少而導緻價格大漲。
它們為部分權貴所收藏,又導緻其流通性逐漸減弱。
五胡亂世,石勒一度鑄造了貨币,其錢見于《錢錄》等書中,但僅是短暫現象。
其後錢币完全絕迹,縱使北魏日漸君臨中原,但截至孝文帝(高祖)遷都洛陽之前,仍未鑄币。
因此,《魏書·食貨志》有雲:&ldquo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
&rdquo 肅宗孝明帝時,任城王澄上表中一節有雲: 以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這是當時河北的狀态,大體上高祖太和以前,北中國以缣和布作為交換媒介物,尤其缣作為貨币,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下面是一些證據。
《魏書·趙柔傳》記載,其由甘肅金城(蘭州東)赴代都之時,有人贈與金铢一貫,價值數百缣;又《劉芳傳》說,其為僧雇用,抄寫經論,因其筆迹優美,每寫一卷得一缣;又《崔孝傳》說,其赴任趙郡太守之時,當地因葛榮之亂導緻米粟價格高達數缣一鬥。
上述記述皆以缣為物價單位。
且缣必言其數量,猶如絹之于匹數。
前引《趙柔傳》說,有人贈其铧數百枚。
趙柔令子在市場出售,得絹二十匹。
後商人認為估價過低,欲與之三十匹,他未接受。
查閱辭典,缣在絹類中分量較重,呈微黃色,以一定長度與寬度成一片,交換時作為标準價格單位。
恐北魏太和以前,缣帶有幾分标準貨币的性質,此外絹、綿等皆曾作為貨币的代用品。
另外,缣就形制而言,恐有六尺高。
(《魏書·薛虎子傳》) 北魏租稅包括魏晉以來征收的田租及戶調,此不必多言。
而屢次成為問題中心的是戶調。
今《通典》引用魏令規定,原則上對每戶一夫一婦征收帛一匹、粟二石,另根據一戶内的人丁、奴婢、牛數,改變稅率。
總之,與西晉戶調相比,其稅率遠輕。
此魏令在太和年間改定稅率之前,恐已普遍實行。
《魏書·于忠傳》中有雲: 舊制:天下之民,絹布一匹之外,各輸綿麻八兩。
文中所指應為上述魏令。
而絹布(帛)一匹基本是稅率标準。
因此,薛虎子上疏中稱,非制絲之地,上納麻布,而制絲之地,則上納缣以代絹布。
總之,太和以前,魏征收的戶調與田租極輕。
太和以後,戶調稅率一躍升至三倍,田租幾乎高達十倍。
此時,魏室已開始采取漢化政策,而其結果反而令稅率大幅上漲,乍看之下頗為矛盾。
其間究竟是何情況? 《魏書·食貨志》記載,高祖太和八年(484年)始對百官賜予俸祿。
為此,調為每戶帛三匹,田租為粟二石九鬥。
與此同時,又載: 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文中的&ldquo先是&rdquo一詞極為暧昧。
但與後來的莊帝采取的政策相比,&ldquo以九品混通&rdquo将百官也包含于其中。
故以上引文應與百官俸祿制度相關聯。
且《北史》載太和八年诏文,其中含有此文的部分内容。
即&ldquo先是&rdquo為太和八年制定百官俸祿之時,這點毋庸置疑。
由此可知,太和改正之後稅率暴增。
向百官支給俸祿之事,當時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皆持強烈反對意見。
《高闾傳》中,魏宗室淮南王拓跋他強烈批判俸祿制度,又薛虎子從徐州上疏,力陳為支給俸祿而課征的稅率對地方百姓所造成的苦痛,并請求恢複舊制。
然而,文明太後态度頗為堅決,下令實行俸制一事不可因稍有不公平便破壞通行之制。
支給百官俸祿之制,在當時内外批判聲中斷然實行。
當時朝臣對此究竟持何見解?淮南王拓跋他批判給俸之時,高闾反駁稱,置鄰黨而班俸祿,此為經久之道。
又高闾《政治論》其中一節有雲: 懼蒸民之奸宄,置鄰黨以穆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祿以優之;知勞逸之難均,分民土以齊之。
根據上文,支給百官俸祿與立鄰黨之制密切相關,且與即将實行的均田法相通。
筆者以為,高闾是此時代最優秀的政治家。
總之,為正确理解百官給俸問題,需要一并研究鄰黨制(即三長制)與均田制。
《魏書》本紀及《食貨志》記載,均田制建立之時為太和九年,三長制則在太和十年施行。
然而,《北史》本紀未記載此均田制,但對三長制的記載與《魏書》相同。
《通典》《玉海》據《北史》&ldquo給田制&rdquo一條,認為均田制施行于太和元年。
故兩制施行的年代存在兩種說法,無法達成一緻。
然而,《魏書》《通典》二書皆稱均田制為李安世提出,其上表中明确表示三長制已然施行。
若三長制在太和十年(486年)施行,則均田制的施行必然在太和九年之後。
由此視之,《魏書》《通典》的紀年皆存疑。
又《魏書·韓麒麟傳》中,太和十一年韓麒麟上表叙述如下意見: 愚謂凡珍玩之物,皆宜禁斷。
吉兇之禮,備為格式,令貴賤有别, 民歸樸素。
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
宰司四時巡行,台使歲一案檢。
若均田制頒布于太和十一年以前,則韓麒麟不可能上陳計口授田的意見。
因此,基于李安世、韓麒麟兩傳可知,《魏書》與《通典》的紀年皆不足信。
總之,均田制的頒布應該在太和十一年之後。
關于三長制,《魏書·食貨志》及《李沖列傳》有詳細記載。
但《食貨志》叙述三長制時,含有《通典》作為魏令引用的上述租調法的相關記述。
《食貨志》似認為租調法與三長制一起施行,但考慮其前後關系,無法理解。
因此,筆者認同《通典》,《食貨志》可能存有錯簡,或者魏收的撰述存在謬誤。
三長制為五家一鄰長、五鄰一裡長、五裡一黨長之制,基于《周禮》的法規。
但實際上,如内篇所考證,西晉時已嘗試以此種戶數而組建村落。
建立此地方制度究竟是出于何種目的?《李沖傳》中有雲: 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矣。
所謂&ldquo宗主&rdquo,從其他用例可知,是指同族中被選出統領同族整體事務之人。
&ldquo督護&rdquo的用例,筆者尚未考得。
但北地強豪遷徙之時,必然同與之存在某種身份關系的其他強族共同遷移,且強族們各有部曲,這基本上是常例。
而相對于同族之中的宗主,督護司掌的是由人際關系構成的某種社會。
總之,三五十家聚成一戶,其下蔭附者衆多(似以軍規制之則謂之部曲),此蔭附者逃離國家版籍,反而苦于豪強的賦斂。
史書明确記載,魏立宗主督護,故此亂離所引發的自然現象必然被國家所承認。
但此社會組織的存在導緻賦役的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于是魏新立三長制,向三長賦予某種特權,令其定天下戶籍。
關于三長制
上述儒者在沮渠氏滅亡之時,共仕于魏室。
尤其宗欽入魏後,見中原衣冠皆仕于朝廷,于是向高允贈詩一首,曰: 嵬峨恒嶺,滉瀁滄溟。
山挺其和,水耀其精。
啟茲令族,應期誕生。
華冠衆彥,偉邁群英。
如上所述,顯祖之時,山東地區完全歸魏所有。
當時,前來代都的當地望族極為窘迫,《高允傳》中有雲: 時諸士人,流移遠至,率皆饑寒。
徙人之中,多允(高允)姻媾,皆徒步造門。
如此一來,東南自山東,西北至甘肅,王族皆集于代都,他們在嚴格的魏君主之下,屢受杖罰(《高允傳》),常抱兢兢戒心保全家門,而其所得的廪食隻夠樸素生活。
(楊椿《誡子孫書》) 高祖孝文帝時代,遷都洛陽且采取激進的漢化政策。
如内篇所述,上述兩件大事皆出于高祖獨斷,因此詳細理由不明,但代都方面不足以養活蠻漢大量人口應是遷都的重要原因。
此外,純樸部人逐漸沾染奢侈淫蕩之風,高祖欲以漢族禮制進行約束,于是采用漢化政策。
而漢化政策的最後,改蠻族氏姓為漢族姓氏,與此同時撤銷蠻漢之别,一律由朝廷決定氏族的高下,确立貴賤的等級,獎勵漢蠻通婚。
其結果是否真正利于魏王室的永續另當别論,筆者以為這在中國整體曆史上有極為重大的影響。
以下将加以闡明。
此前建立貴賤等級制度、明确規定婚姻與階級關系的嘗試在高宗文成帝時代即有之。
和平四年有诏書曰: 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所以殊等級,示軌儀。
今喪葬嫁娶,大禮未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謂式昭典憲者也。
有司可為之條格,使貴賤有章,上下鹹序,著之于令。
又下诏曰: 婚姻者,人道之始&hellip&hellip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
或貪利财賄,或因緣私好,在于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來裔。
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據上述诏文,高宗分明貴賤之制以建立社會秩序的意圖明白可見。
若綜合考慮高祖撤銷所有蠻漢之别,且在此基礎上分氏族甲乙的做法,可知此政策在形式上已趨完善。
蠻族是否曾建立以貴賤分等級的社會,情況不明。
至少從文獻上而言,将此社會制度教授給蠻族君主者應是漢族無疑。
但對漢族而言,這不過是一種理想。
尤其北中國尊重氏族之風并未出三國末、西晉初以來實行的九品中正制度的範疇。
此制度的中正為朝廷任命,但因其長期執行,故自然成習慣,仕宦的家世及其間的階級相互間多少有了一定順序,受此政治原因影響,社會階級也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确立。
但與此同時,在北中國,純粹繼承儒教系統的賢才主義也強勢流行。
這是北中國未能充分建立如南朝一樣的貴族制的原因所在。
賢才主義易與君主絕對制相結合。
如内篇所述,高祖在吸收人才時,尤其注重家世,與之相反,漢族大臣反而主張賢才主義。
乍一看存在矛盾,但裁定家世高下者為高祖本人,從此意義而言,高祖欲使其制定的社會制度反映在行政上,而絕不以社會制度束縛自己。
因此,作為慣例實行已久的九品中正制度反而因高祖改革而産生巨大變化。
其改革結果,新定的蠻部貴族融入漢貴族之中,擁有任官之上的選舉權。
曆來的習慣被打破,帝王的責任重大。
現就中正制度所受的影響進行考察。
《魏書·甄琛傳》中,就甄琛死後的谥号問題,吏部郎袁翻的上奏文中有一節如下: 凡薨亡者,屬所即言大鴻胪,移本郡大中正,條其行迹功過,承中正移言公府,下太常部博士評議,為谥列上。
谥不應法者,博士坐如選舉不以實論。
若行狀失實,中正坐如博士。
自古帝王莫不殷勤重慎,以為褒貶之實也。
今之行狀,皆出自其家,任其臣子自言君父之行,無複相是非之事。
這是肅宗孝明帝時期的上奏。
可知當時最被看重的行狀也不是出自中正。
又據《通典》,高祖之後,世宗、肅宗擴充中正,并在各州配置,最終導緻選舉紊亂,于是廢止中正制度。
魏滅亡後,北齊仍存中正之名,但中正之實早已亡于世宗之世。
除此之外,還須考慮另一事實&mdash&mdash武官想依照文武通仕的條例成為文官。
肅宗之時,張仲禹進行抑制,為此還引發武人大騷動。
綜合考慮可知,蠻族欲與漢族站在同一立場,其成為文官的要求甚為強烈,而漢族習慣的中正之法并不适用于蠻族,不久後中正制度即歸于破滅。
一直支撐北中國的中正制度破壞之後,蠻漢豪族為出仕而争選舉之途。
高祖在遷都之後尤為留意此事,與公卿一起選擇五品以上官員。
此英主死後,已無法抑制當時的潮流,縱然有郭祚等人建立詳細條規挽救其弊(參照《魏書》本傳),但最終朝廷僅能以崔亮的停年格勉強禁止豪族競逐仕官之勢。
當時吏官認為此停年格阻塞人才任用之路,魏因此失去人才。
而依顧炎武所言,崔亮此法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高祖大改革埋下的禍根愈發明顯。
非但選舉之法失統,其他漢化政策失敗之迹也随處可見。
如關于學校設施,《魏書》及《北史·儒林傳》皆稱,北魏自太祖之時,設立學制不曾停止,及至高祖遷都之時最為完備。
這是一般的記述,其實行情況如何需另行考察。
高祖時代,鄭道昭的上表中有一節如下: 大魏之興也,雖群兇未殄,戎馬在郊,然猶招集英儒,廣開學校。
與此同時,高允上表勸高祖設置學官,曰: 自永嘉以來,舊章殄滅。
鄉闾蕪沒雅頌之聲,京邑杜絕釋奠之禮。
道業陵夷,百五十載。
一稱太祖之時學術昌明,一稱西晉滅亡後至今未立學制。
二者完全相反。
但總體而言,在某些方面二者與事實相符,這或許表明實際上學制未立。
且看學校的中心&mdash&mdash國子學: 自國學之建,諸博士率不講說。
(《李郁傳》) 又鄭道昭的上表中曾清晰描繪學事荒頹之狀,如下: 今國子學堂房粗置,弦誦阙爾。
城南太學,漢魏石經,丘墟殘毀,藜藿蕪穢。
遊兒牧豎,為之歎息;有情之輩,實亦悼心。
又說高祖定學制之後,一紀未滿,官學即凋落,碩儒耆德,卷經不談。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的狀況更可推知。
關于舊俗不改的狀況,高允的上表最為詳盡,如下: 前朝(高祖)之世,屢發明诏,禁諸婚娶不得作樂,及葬送之日歌謠、鼓舞、殺牲、燒葬,一切禁斷。
雖條旨久頒,而俗不革變。
&hellip&hellip 《禮》雲: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
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民,不得作樂,此一異也。
古之婚者,皆揀擇德義之門,妙選貞閑之女,先之以媒娉,繼之以禮物。
&hellip&hellip今諸王十五,便賜妻别居。
然所配者,或長少差舛,或罪入掖庭,而作合宗王,妃嫔籓懿。
失禮之甚,無複此過。
&hellip&hellip今皇子娶妻,多出宮掖,令天下小民,必依禮限,此二異也。
&hellip&hellip今國家營葬,費損巨億,一旦焚之,以為灰燼。
&hellip&hellip今上為之不辍,而禁下民之必止,此三異也。
&hellip&hellip今已葬之魂,人直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損敗風化,渎亂情禮,莫此之甚。
上未禁之,下不改絕,此四異也。
&hellip&hellip今之大會,内外相混,酒醉喧,罔有儀式。
又俳優鄙藝,污辱視聽。
朝庭積習以為美,而責風俗之清純,此五異也。
總之,高祖的改革伴随時間推移漸生破綻。
選舉失統,學制未立,風俗混濁,讒幸之臣日漸跋扈。
陽固于是作詩二首針砭時政,如下: 巧巧佞佞!讒言興兮。
營營習習,似青蠅兮。
以白為黑,在汝口兮。
汝非蝮虿,毒何厚兮?&hellip&hellip &hellip&hellip志行褊小,好習不道。
朝挾其車,夕承其輿。
或騎或徒,載奔載趨。
或言或笑,曲事親要。
正路不由,邪徑是蹈。
不識大猷,不知話言。
其朋其黨,其徒實繁。
由上可知,高祖改革逐漸顯現弊害。
但漢家一統的治法破滅而中正制度起,中正制度滅而新國家統治法起,此大勢推移過程中,孝文帝将與漢族之風相異的蠻族逐漸融合于漢族治法之中,這一偉業,對後世影響深遠。
活躍于北周、北齊對立之時的衆多英雄中,有多名漢族文化教養深厚的蠻族名将,閱讀此時期史書的讀者需特别注意。
北魏的政術 筆者多次論述,北中國在東漢末之後整體逐漸走上崩壞之路。
這在經濟界的清晰反映為北中國政府廢止錢币鑄造的事實。
《通典·錢币》記載,曹操任漢獻帝宰相之時,計劃流通五铢錢,但當時鑄錢之事廢止已久,曹操也未特别鑄造新币。
及至文帝,廢五铢錢,令百姓以谷帛進行市場交易。
然而,民間漸以濕谷、薄絹謀利。
見此種弊害萌生,明帝之時司馬芝于是提出再造五铢錢。
《通典》完全依據《晉書·食貨志》,但從《宋書》孔琳之的上奏中所引用的文句可見,司馬芝雖提倡使用五铢錢,但無制造新币的記述。
且《魏書》記載,太和元年(227年)四月行五铢錢,但并不一定表示立刻鑄造新币。
又《孔琳之傳》中,當時東晉末期朝臣之間有一種觀點認為,&ldquo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rdquo。
總之,魏時應該未制造貨币。
魏政府不造貨币,一般市場自然見不到錢币的流通。
孔琳之認為,此現象全因兵亂所引起,日久自然導緻錢币廢止。
此種狀态之下,漢實行的以錢币征收人頭稅的做法自然行不通。
于是戶調法應運而生,除按畝課田租之外,建安八年(203年)每戶征收絹兩匹、綿兩斤。
魏滅亡,西晉取而代之,魏時出現的現象仍在延續。
但通覽《晉書》列傳,晉在名臣亡故之時,賜予大量錢币,幾乎可謂濫賜。
又如内篇所述,西晉朝臣之間又興起前所未見的拜金風潮。
因此,從此點視之,錢币絕未失去流通性質,反而因數量太少而導緻價格大漲。
它們為部分權貴所收藏,又導緻其流通性逐漸減弱。
五胡亂世,石勒一度鑄造了貨币,其錢見于《錢錄》等書中,但僅是短暫現象。
其後錢币完全絕迹,縱使北魏日漸君臨中原,但截至孝文帝(高祖)遷都洛陽之前,仍未鑄币。
因此,《魏書·食貨志》有雲:&ldquo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
&rdquo 肅宗孝明帝時,任城王澄上表中一節有雲: 以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這是當時河北的狀态,大體上高祖太和以前,北中國以缣和布作為交換媒介物,尤其缣作為貨币,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下面是一些證據。
《魏書·趙柔傳》記載,其由甘肅金城(蘭州東)赴代都之時,有人贈與金铢一貫,價值數百缣;又《劉芳傳》說,其為僧雇用,抄寫經論,因其筆迹優美,每寫一卷得一缣;又《崔孝傳》說,其赴任趙郡太守之時,當地因葛榮之亂導緻米粟價格高達數缣一鬥。
上述記述皆以缣為物價單位。
且缣必言其數量,猶如絹之于匹數。
前引《趙柔傳》說,有人贈其铧數百枚。
趙柔令子在市場出售,得絹二十匹。
後商人認為估價過低,欲與之三十匹,他未接受。
查閱辭典,缣在絹類中分量較重,呈微黃色,以一定長度與寬度成一片,交換時作為标準價格單位。
恐北魏太和以前,缣帶有幾分标準貨币的性質,此外絹、綿等皆曾作為貨币的代用品。
另外,缣就形制而言,恐有六尺高。
(《魏書·薛虎子傳》) 北魏租稅包括魏晉以來征收的田租及戶調,此不必多言。
而屢次成為問題中心的是戶調。
今《通典》引用魏令規定,原則上對每戶一夫一婦征收帛一匹、粟二石,另根據一戶内的人丁、奴婢、牛數,改變稅率。
總之,與西晉戶調相比,其稅率遠輕。
此魏令在太和年間改定稅率之前,恐已普遍實行。
《魏書·于忠傳》中有雲: 舊制:天下之民,絹布一匹之外,各輸綿麻八兩。
文中所指應為上述魏令。
而絹布(帛)一匹基本是稅率标準。
因此,薛虎子上疏中稱,非制絲之地,上納麻布,而制絲之地,則上納缣以代絹布。
總之,太和以前,魏征收的戶調與田租極輕。
太和以後,戶調稅率一躍升至三倍,田租幾乎高達十倍。
此時,魏室已開始采取漢化政策,而其結果反而令稅率大幅上漲,乍看之下頗為矛盾。
其間究竟是何情況? 《魏書·食貨志》記載,高祖太和八年(484年)始對百官賜予俸祿。
為此,調為每戶帛三匹,田租為粟二石九鬥。
與此同時,又載: 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文中的&ldquo先是&rdquo一詞極為暧昧。
但與後來的莊帝采取的政策相比,&ldquo以九品混通&rdquo将百官也包含于其中。
故以上引文應與百官俸祿制度相關聯。
且《北史》載太和八年诏文,其中含有此文的部分内容。
即&ldquo先是&rdquo為太和八年制定百官俸祿之時,這點毋庸置疑。
由此可知,太和改正之後稅率暴增。
向百官支給俸祿之事,當時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皆持強烈反對意見。
《高闾傳》中,魏宗室淮南王拓跋他強烈批判俸祿制度,又薛虎子從徐州上疏,力陳為支給俸祿而課征的稅率對地方百姓所造成的苦痛,并請求恢複舊制。
然而,文明太後态度頗為堅決,下令實行俸制一事不可因稍有不公平便破壞通行之制。
支給百官俸祿之制,在當時内外批判聲中斷然實行。
當時朝臣對此究竟持何見解?淮南王拓跋他批判給俸之時,高闾反駁稱,置鄰黨而班俸祿,此為經久之道。
又高闾《政治論》其中一節有雲: 懼蒸民之奸宄,置鄰黨以穆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祿以優之;知勞逸之難均,分民土以齊之。
根據上文,支給百官俸祿與立鄰黨之制密切相關,且與即将實行的均田法相通。
筆者以為,高闾是此時代最優秀的政治家。
總之,為正确理解百官給俸問題,需要一并研究鄰黨制(即三長制)與均田制。
《魏書》本紀及《食貨志》記載,均田制建立之時為太和九年,三長制則在太和十年施行。
然而,《北史》本紀未記載此均田制,但對三長制的記載與《魏書》相同。
《通典》《玉海》據《北史》&ldquo給田制&rdquo一條,認為均田制施行于太和元年。
故兩制施行的年代存在兩種說法,無法達成一緻。
然而,《魏書》《通典》二書皆稱均田制為李安世提出,其上表中明确表示三長制已然施行。
若三長制在太和十年(486年)施行,則均田制的施行必然在太和九年之後。
由此視之,《魏書》《通典》的紀年皆存疑。
又《魏書·韓麒麟傳》中,太和十一年韓麒麟上表叙述如下意見: 愚謂凡珍玩之物,皆宜禁斷。
吉兇之禮,備為格式,令貴賤有别, 民歸樸素。
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
宰司四時巡行,台使歲一案檢。
若均田制頒布于太和十一年以前,則韓麒麟不可能上陳計口授田的意見。
因此,基于李安世、韓麒麟兩傳可知,《魏書》與《通典》的紀年皆不足信。
總之,均田制的頒布應該在太和十一年之後。
關于三長制,《魏書·食貨志》及《李沖列傳》有詳細記載。
但《食貨志》叙述三長制時,含有《通典》作為魏令引用的上述租調法的相關記述。
《食貨志》似認為租調法與三長制一起施行,但考慮其前後關系,無法理解。
因此,筆者認同《通典》,《食貨志》可能存有錯簡,或者魏收的撰述存在謬誤。
三長制為五家一鄰長、五鄰一裡長、五裡一黨長之制,基于《周禮》的法規。
但實際上,如内篇所考證,西晉時已嘗試以此種戶數而組建村落。
建立此地方制度究竟是出于何種目的?《李沖傳》中有雲: 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矣。
所謂&ldquo宗主&rdquo,從其他用例可知,是指同族中被選出統領同族整體事務之人。
&ldquo督護&rdquo的用例,筆者尚未考得。
但北地強豪遷徙之時,必然同與之存在某種身份關系的其他強族共同遷移,且強族們各有部曲,這基本上是常例。
而相對于同族之中的宗主,督護司掌的是由人際關系構成的某種社會。
總之,三五十家聚成一戶,其下蔭附者衆多(似以軍規制之則謂之部曲),此蔭附者逃離國家版籍,反而苦于豪強的賦斂。
史書明确記載,魏立宗主督護,故此亂離所引發的自然現象必然被國家所承認。
但此社會組織的存在導緻賦役的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于是魏新立三長制,向三長賦予某種特權,令其定天下戶籍。
關于三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