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南北朝時代——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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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在所。

    如聞頃者令長守牧,離此每實,非複近歲。

    愚謂凡諸檢課,宜停遣使。

    &hellip&hellip凡預衣冠,荷恩盛世,多以暗緩贻愆,少為欺猾入罪。

     最終此意見被采納,地方長官的任期也随之發生變動。

    宋孝武帝之時,雖改元嘉之制,以三年為任期,但除去交接前後天數,實際上僅約兩年半。

    為此,将其嚴格限定于滿三年,多少有助于穩定地方長官的地位。

    總之,以上改革的要旨在于以元嘉之制為标準,多少可看出模仿的痕迹。

     另外,戶籍整理為齊武帝時之一大問題。

    其詳情在其他著述中再述,總體上可歸納為:防止士庶混淆。

    士在法規之上是擁有一定爵位的官吏或準官吏,一般可免除租稅力役。

    及至南朝建立貴族制,家世與官階之間存在較為密切的關系,士庶的區别主要以家世為标準進行設定。

    因而若戶籍之上明确注明士庶之區别,則朝廷收入與社會安定皆有常規。

    而宋元嘉時代對此亦有最詳密的規定,文帝末年,與北魏交戰之時,需征發人民以承擔軍務,且孝武以來租稅與力役過重的現象愈發嚴重。

    檢課一事如前所述,力役征發同樣令人民陷于水深火熱之中。

    作為逃避的辦法,有資力者通過運作将戶籍改為士流。

    如此一來,原本清晰的士庶之别産生混淆。

    朝廷熱切地想将财資彙集至中央,反而面臨租稅負擔者日益減少的傾向,且人民的痛苦日益加深。

    加之力役過重,或導緻一家流亡,或導緻百姓投身軍役而舍棄生業。

    為矯正此等弊害,作為改革手段之一,必須禁止台使的派遣。

    法制上而言,從根本上明确士庶區别,确定其範圍,無論在朝廷收入方面,還是維持地方安甯方面,都是最好方法。

    齊初代、二代之間已實行這一方法,其以元嘉之籍為标準,略有改動。

     除以上措施之外,租稅改定政策同樣值得注意,相關内容将置于外篇叙述。

    總之,齊高帝、武帝之時,以宋元嘉政治為标準而得小康,但恢複元嘉政治,從社會角度而論,必須充分保證貴族特權。

    關于此點,齊初代、二代之間可見充分留意的痕迹。

    例如,齊受禅讓以來,為齊室鞠躬盡瘁的南朝名家王氏子孫王儉深得齊高帝的深厚信任,高帝曾言&ldquo我今日以清溪為鴻溝&rdquo,又同意王儉之家成府,對其選用的士流從未否定。

    而王儉曰:&ldquo我雖有大位,權寄豈及茹公。

    &rdquo茹公為茹法亮,名列《南齊書·幸臣傳》。

    實際上,宋孝武以來,盤踞台城中的權吏,威勢未曾衰弱。

    尤其二代武帝之時,寒門出身的典簽等人權力大大增強,實權反而逐漸被寒門出身者所掌握。

    《南齊書·幸臣傳》中,根據蕭子顯的總論,齊在官制上,上階之官皆出名門,他們無需伏奏天子,也不為天子執掌事務,因此天子在施行政策時必須依靠其他機關,寒門出身者于是乎開始掌控權力。

    即名門出身者不勞即可獲政治社會上的特權,而官制之上,實權轉移至本應無任何權力的寒門出身者。

    如前引裴子野《宋略》所述,地方諸王子鎮守之處,典簽、主帥等手握實權,蕭子顯認為,寒門出身者已擁有武帝以來最為顯赫的權力。

    典簽為書記一職,地方諸王子在守地召開重要會議之時,典簽負責記錄會議内容。

    會議記錄存于典簽處,在注重舊習的官僚社會,權力自然便為典簽所掌握,加之齊武帝令典簽監視諸王子及地方高官的行動,這也是其權力大大增強的重要原因。

    實際上,武帝表面上雖裝作尊重貴族,但從其話語&ldquo學士輩不堪經國,唯大讀書耳&rdquo可看出,他認為當時貴族不足以成事。

    《南史》齊武帝本紀贊美帝政,其文簡潔,但評價甚高。

    另,讀《南齊書·良吏傳》序文,仿佛宋元嘉之治的氣象顯現于武帝一代。

    然而,此時北中國方面,政治英主孝文帝治政,制度之美粲然輝映。

    從北朝派至南朝的使者宋弁評論南朝政治時,曰: 政令苛碎,賦役繁重,朝無股肱之臣,野有愁怨之民。

    可見,南齊鼎盛時期的政治絕非《南史》或《南齊書》所說的那樣善美。

     齊經兩代十五年的小康時期後,不久即頻發内亂,其慘酷之象遠勝劉宋的末期。

    武帝臨終之時,太孫蕭昭業年猶幼弱,武帝于是發遺诏,言辭懇切地囑托輔政之臣,稱&ldquo太孫進德日茂,社稷有寄&rdquo,由此可見武帝對昭業的矚望。

    但根據史書,昭業乃是一名無德少年。

    要而言之,除任性之外,其他惡事不提,特别突出地記述他揮霍金錢财物。

    《南史》記載,其父武帝之時,上庫(即國家經費儲存庫)中有五億萬錢,齋庫(即人主私用物品存儲庫)中藏有現錢三億萬,還有不計其數的金銀布帛等财物。

    此等錢物在昭業登基後,一年不到就因為濫贈于人而消耗過半。

    王夫之認為此記載并非事實。

    因為一位少年竟然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内消費如此巨額的财物,實在不符合常理,應該是決心廢去昭業的蕭鸾一派為掩飾其過,故意讓昭業背負惡名。

    受托輔佐昭業的名單中,王室一族僅有竟陵王子良與蕭鸾二人。

    事實上蕭鸾專持朝政。

    蕭鸾本是齊王室的疏族,但深受武帝寵愛,武帝甚至待之如子。

    有一個關于他的故事:蕭鸾曾身居侍中要職,&ldquo王子侯舊乘纏帷車,高宗(蕭鸾)獨乘下帷,儀從如素士。

    公事混撓,販食人擔火誤燒牛鼻&rdquo。

    此故事記載其儉德的同時,也表明其不重禮儀。

    但他輔佐昭業為政之時,手腕了得。

    昭業即位之年,就依例下诏免除租稅。

    此诏書一般流于形式,從未實行,實際上每年仍照例征發。

    然而,蕭鸾嚴格執行此诏,天下欣然以為其有蘇息之思。

    與蕭鸾共擔輔佐大任的蕭子良與當時的著名文人交好,聲譽之高,南朝王族幾乎無人可比。

    其幕下有一人名為王融,無論家世或文辭才略,都堪稱當時的重望。

    他趁武帝病笃,發起運動欲推子良繼大統,最終失敗身死。

    此事禍及子良,雖有武帝遺诏,但建康朝政全部委與蕭鸾一人,子良退至藩邸,不久就憂郁而死。

     史家記載,子良之死,令昭業大喜過望。

    事實上大喜過望者是昭業還是蕭鸾,不甚明了。

    總之,子良死後,昭業一派與蕭鸾一派的鬥争日趨激烈,最後蕭鸾廢昭業,并擁立其弟昭文,不久後又廢昭文,蕭鸾自即帝位。

    昭業被稱為郁林王,昭文被稱為海陵王。

    蕭鸾即明帝。

     概而論之,宋齊兩朝,廢立天子最為容易,同族相屠之風也十分盛行。

    史家多歸罪于王室家庭教育不足。

    毫無顧忌地殘殺同族在蕭鸾即齊明帝時達到極點。

    《南齊書·蕭子嶽傳》說,明帝廢郁林王,立海陵王,後又廢而殺之,而即帝位。

    當時,明帝子孫尚且幼弱,而齊高帝及武帝之子則茁壯長大,于是明帝制訂計劃将其悉數誅滅,并付諸行動。

    明帝做法極為陰險,多為半夜率兵襲擊王室私宅,或破門牆突入。

    趙翼《劄記》說,齊高帝奪宋後,曾誡告其子武帝,若非宋家骨肉互相殘殺,自己作為外人絕無可能奪得帝位。

    武帝堅守此教誨,在他這一代尚能維持兄弟周全。

    但希望一族親和的高帝對宋之遺族所采取的處置甚為殘酷,因而武帝之子蕭子倫被明帝所害時曾說:&ldquo先朝殺滅劉氏,今日之事,理數固然。

    &rdquo即便為&ldquo理數固然&rdquo,明帝之殘忍實應深咎。

     關于明帝對齊高帝、武帝之子孫所采取之政策,當時的輿論如何?他廢郁林王之時,輔助者為南朝名流、朝臣首領、受武帝懇切囑托輔佐其太孫的徐孝嗣、王晏之流。

    明帝将廢郁林王的流言早已流傳民間,有人向徐孝嗣進言,稱昔日褚淵助齊奪宋之後,輿論攻擊十分激烈,對此應引起充分注意。

    徐孝嗣心中認為此言有理,但仍選擇助長明帝之逆。

    王、徐二人助明帝行廢立的消息傳至謝瀹處,當時謝正與客下圍棋,聽聞消息後,竟進書齋卧下,全無關心朝廷之意。

    虞悰認為廢立不可能發生。

    江敩當時正在出仕朝廷的途中,聞知此事後,假托家中所服之藥發,吐車中而去。

    其後明帝的行動日益殘酷,著名的謝朏向其弟送酒數斛,且告誡他說&ldquo可力飲此,勿豫人事&rdquo。

    他們從名教上,對明帝抱有非常厭惡的感情。

    但話雖如此,并不意味着他們對齊室盡了多少忠節。

    以身殉主者反而常見于寒門出身者中。

    王夫之論及此事時稱,明帝屠殺高帝、武帝子孫之時,&ldquo大臣談笑于酒弈之間,自若也&rdquo。

    然而,武帝之子蕭子懋被殺之時,部下董僧慧處理完其身後之事後,從容赴死;又有一人名叫陸超之,勸他人逃亡後,自己端坐赴囚。

    這些人都是毫無學識的武吏。

    與有學問、有教養的名族相比,孰優孰劣?現暫且不從道德上比較二者的價值,但寒門出身者中不乏忠義之士的事實為此後的正史設立&ldquo忠義列傳&rdquo的名目埋下了伏筆。

    當今的《晉書》作為唐時編撰之書,已有&ldquo忠義列傳&rdquo之目。

    這可能與唐朝史臣的裁斷有關,但當時确實已經存在此事實。

     明帝在位五年即身故,繼承其後的天子東昏侯蕭寶卷作為古今無類的惡德之人登上曆史舞台。

    且先看其為人。

     《南齊書》本紀記載大意如下: 東昏侯身居東宮之時,厭惡學習,沉溺遊戲。

    父親明帝未将其當作皇太子進行教育,而是完全當作家中之子寵溺,讓他三日一朝。

    自然,東昏侯在家中任性長大,或有徹夜捕鼠之戲。

    明帝臨終之時,告誡他說:&ldquo凡事不可落于人後。

    郁林王過于遲鈍,為我所廢。

    &rdquo東昏侯聞之,于是與近侍相謀,恣意屠戮大臣。

    明帝托以後事的六名大臣都在東昏侯即位之年被殺。

    執行人為其側近的禦刀、應勅等武人。

    六名大臣被殺後,東昏侯愈加橫暴,日日與近侍者歌唱狂舞,徹夜行樂,翌日醒來已是申時。

    王侯中出仕朝廷者往往要等到申時後才可得谒見,傍晚方能退朝。

    内閣向其上奏的文案十數日之後方才得到回複,有時文案竟不知去向,後來發現宦官們用來包裹魚肉拿回家的紙竟是五省呈上的黃案(此事見于《南史》)。

    元日有舉行會餐儀式的慣例,因為天子白天睡覺,朝拜儀式結束之時天色已晚,及至會餐天已全黑。

    朝臣自然未食即散。

    宿将陳顯達不堪朝廷壓迫奮起謀反。

    叛亂平定之後,皇帝的亂行反而變本加厲,且其不滿足在朝廷之内遊玩,而是屢屢外出。

    所到之處,必提前令人民退散。

    因此,宮城門至郊外數十百裡間,房中皆無人。

    幔幕布于四處,内有兵士,乃是天子遊行的警備,名為&ldquo屏除&rdquo。

    他還偶爾前往近侍的家中,有的近侍家宅剛好在人聲雜沓的市場附近,出訪未提前預告,偶遇的市民四處逃竄之混雜亂象簡直無可名狀。

    他造成的困擾不局限于百姓,高官士族也在所難免。

    例如,前魏興太守王敬賓新殁,屍骸還未收棺。

    正在此時,朝廷忽降天子駕臨的預告,棺側之人四處逃逸。

     等到家人回來,老鼠吃掉了屍體的雙眼。

    長秋卿王儇病笃,無法留在家中,最後死在路上。

    東昏侯為讨寵妃潘氏的歡心,搜尋世間所有珍寶,但不用天子禦庫中的舊物,于是從民間采買金銀寶物,估價極為高昂,琥珀钏一個百七十萬錢。

    天子此時方才察覺金錢的必要性,于是将建康城内的酒稅以金錢征收。

    另外,江南地區水利徭役被大量征發,也可換算為現錢上納朝廷。

    為此,地方水利系統紊亂,水害多發。

    大興土木,多間宮殿拔地而起。

    為了裝飾宮殿,又從著名寺廟奪取佛像及雕刻。

    據說某宮殿牆上或畫有男女私亵之像。

    無視時令季節,種植好樹美竹,不日即枯死。

    民間竹樹被肆意征用。

    宮苑之内,模仿民間市場,天子本人擔任市魁,令潘氏作為市令。

    若起争執,則執之引渡至潘氏處,交其裁定罪行。

    當時,助纣為虐者為茹法珍、梅蟲兒等寒門出身的人。

    他們利用身邊的武人,肆意把弄朝政,若遇見富人,則以各種名義沒收其财産。

     若鋪陳描寫東昏的行為,恐怕當如《南齊書》的記載。

    但六大臣被東昏侯誅殺,卻是自取滅亡。

    顧命六臣中,首領是輔助明帝篡位的徐孝嗣,梁武帝評價他是任人穿鼻繩控制的好人,完全沒有統制重臣侍奉一王的手腕與忠誠。

    由于明帝行徑殘暴,人望已久離齊室。

    加上東昏侯惡評如潮,顧命六臣因為利害關系,缺乏感情溝通,六人當中有人圖謀廢立以求地位安穩,這是尋常可見的政治現象。

    就在六人相互排擠之時,東昏的近侍之臣乘虛而入。

    其中唯獨宿将陳顯達謀反的情況頗得史家的同情,此處不詳細叙述。

    最後武将崔慧景發起叛亂。

    平定叛亂之人為武将蕭懿。

    叛亂平定之後,蕭懿即被殺。

    久觀形勢的蕭衍見兄長蕭懿立功反而被殺,于是趁此機會舉兵,檄文曰: 騁肆淫放,驅屏郊邑,老弱波流,士女塗炭。

    行産盈路,輿屍竟道,母不及抱,子不遑哭。

    劫掠剽虜,以日繼夜。

    晝伏宵遊,曾無休息。

    淫酗醟肆,酣歌垆邸。

     将之與《南齊書》的記載對比,二者所述基本吻合。

    但若與陳顯達謀反時發布的檄文對比,則其鋪陳之處大相徑庭。

    陳氏檄文一節如下: 琴橫由席,繡積麻筵,淫犯先宮,穢興閨闼,皇陛為市廛之所,雕房起征戰之門。

    任非華尚,寵必寒厮。

     陳顯達的檄文強調東昏侯違背家族道德且輕蔑勢族。

    此類形式上的表現手法,南朝向來有之。

    但蕭衍别有立意,力陳其危害一般士民之處。

     梁武帝之治 梁曆經四代五十六年(502&mdash557年)滅亡,但實際上梁興亡史盡在武帝一代四十八年間(502&mdash549年)。

    因此,讨論梁代時,叙述武帝一人的政象就足夠了。

     王鳴盛在《商榷》中稱梁武帝蕭衍家與齊的始祖蕭道成家出自同一先祖,至蕭衍,仍與齊王室有親屬關系。

    此點在《梁書》中不明,但在《南史》中有所記載。

    因而,齊與梁之間的關系,查閱《南史》即可知曉。

    據記載,蕭衍之父蕭順之輔助齊高帝立下大功,深得高帝信任。

    然而第二代的武帝厭惡蕭順之,其懷疑自己的諸子當中有一人謀反,派蕭順之前往讨滅逆子,此事招緻世間惡評,武帝反而歸罪于蕭順之,最終令蕭順之憂郁而死。

    武帝的做法令年輕的蕭衍甚為怨恨,因此明帝蕭鸾誅滅齊武子孫之時,他參與支持該計劃。

    而蕭衍對東昏侯舉兵謀反的動機之一,乃是其兄蕭懿立功反而被殺。

    總而言之,蕭衍的行動全出于個人私怨。

    這一觀點應是道出了部分真相。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蕭衍奪齊,與齊的疏族明帝蕭鸾誅滅武帝子孫并将王位傳與子孫,是完全相同的。

    由此,王鳴盛将梁視為齊的延續,但事實上蕭衍也改換齊的國号,新建了梁朝,可知其試圖借革命扭轉人心。

    如果像王鳴盛所認為的那樣,《梁書》抹殺蕭衍對齊室有私怨的内容是他在位期間故意所為,則更可明白梁武革命的意圖。

     蕭衍年輕之時,深得齊武之子竟陵王子良的喜愛,與其幕下的文學人士共享盛名。

    如趙翼所言,齊王族普遍愛好文學,而蕭衍恐怕是其中最為傑出之人。

    明帝誅滅齊武子孫時,蕭反而助之,政治地位變得更加穩固,最終受封雍州刺史,坐鎮襄陽。

    襄陽與北魏邊境相接,其軍隊勢力自然強大,此外,他還暗中制作軍械,将竹木沉于檀溪之中,以備他日之用。

    東昏即位之後,他見顧命六臣因互相争奪權力而處于焦慮狀态,便預感齊室必然滅亡。

    而東昏的壓迫逐漸波及邊境,久守國境的齊将裴叔業派遣使者至蕭衍處,勸其共同棄齊投魏。

    蕭衍答曰:齊王室勢力微不足道,我等足以自立。

    若今日降魏,魏必将安排其他大将取代我等位置,我等不過在魏朝廷謀得閑職一個,豈可忍受此等屈辱?及至東昏誅殺其兄蕭懿,蕭衍才舉兵讨伐齊室。

     永元三年(501年),蕭衍四處發布檄文,舉兵東征。

    一名部下勸其擁立當時身居江陵的東昏之弟南康王,蕭訓斥曰:若事成,縱然不立南康王,天下亦皆附于我。

    蕭軍所到之處皆破敵軍,順利進軍江陵,南康王手下諸将約定将全軍交與蕭衍統管,擁立南康王,勸南康王發出廢除東昏的诏書。

    之後,蕭衍軍堂堂部署諸軍,向建康進發,該年冬十月攻陷建康,東昏投降後被殺,南康王被擁立成為和帝。

    但其在位不過數月,蕭衍便受禅登帝位,改年号為天監,國号為梁。

    其即位後的告天文中說: 天命不于常,帝王非一族&hellip&hellip齊代雲季,世主昏兇,狡焉群慝,是崇是長,肆厥奸回暴亂,以播虐于我有邦。

     蕭衍革命,主要謀劃者為沈約、範雲。

    此二人曾共同侍奉竟陵王子良,且與蕭衍一樣以文學聞名,與蕭衍屬友人關系。

    二人勸蕭衍,今奪齊室,名分上無以為正;但人心已厭倦齊室,寄望從蕭衍處謀得安甯,此時應順應大勢。

    沈約還勸蕭衍殺和帝。

    王鳴盛援引沈約的《佛前忏悔文》,沈約在文中叙述炎炎夏日自己拍殺蚊蟲與跳蚤而不知其數,且描述自身壯年血氣方剛之時曾屢屢侵犯女僮等罪惡,而對于奪齊及勸蕭衍殺和帝之事則未見一絲忏悔之意。

    誠然,客觀上當時的名流對政治行為已不太關心,對蕭衍也不例外。

    例如對蕭誅殺和帝及其同族之事,輿論鮮有責備之聲,反而對其寬大處理明帝蕭鸾系統外的齊王室的行為報以贊賞之聲。

    齊高帝子孫中有名為蕭子恪者,某日入朝拜谒梁武,梁武告知子恪:我每入建康,世人皆勸誅殺爾等,但我都拒絕了。

    南朝之時,每有革命,必互相殘殺。

    為此,傷天地和氣,國之命運也不長久。

    尤其我與齊室關系深厚,絕不能與爾等疏略。

    且我乃從明帝之家奪其位,而非從爾等之家奪天下。

    由此話可清晰判定誅殺王室一族的界限。

     梁武帝蕭衍是一名優秀的統治者。

    在和帝之下執政數月,就勸帝發布诏書極力推進分定氏族,建立社會統制。

    一方面,此為南朝傳統政策,但帝王成為中心後,若欲穩定正在崩壞的姓族的地位,就必須令姓族依賴帝王的保障。

    此政策反而為北魏英主孝文帝所采用。

    因而承認姓族的地位,同時以國家的禮制制約他們,确立儒學的尊統,涵養他們的德性,方可維持國家體統。

    因此,首先實行統一禮制。

    南朝時應該統一禮制的觀點在齊武帝時就被學者伏曼容所倡導,但因當時君主不夠熱心而未取得成效。

    梁武宰相徐勉再興此議之時,得到武帝同意而促成此事。

    所謂五禮修訂,分吉、兇、軍、賓、嘉各部,令學者進行研究,議論不合之時,由梁武親自裁定。

    之後建設國學,任命五經博士。

    國學建設在宋齊二代之時也曾實行,但李延壽在《南史·儒林傳》中稱,宋齊國學暫開後停止,實際上儒學複興開始于梁。

    有學者認為,梁武雖複興廢絕已久的漢家一統治體,但當時儒學與道佛二教相混雜,明顯缺乏純粹性,因此無法達到漢家的治效。

    梁武本為取佛理而發揮中庸新義之人。

    客觀而言,儒學取佛道教理後,反而得以有效擴大其道。

    儒學純與不純之說,學者各執己見,尚無定論。

    總之,應以士人遵循的标準是否确立,來讨論治體。

     梁天監十七年(518年),朝廷下發流民安置相關事項的诏書,大意如下: 今有大量流民失去生業流離故鄉。

    須令此等流民返回故鄉。

    在此時返回本土者免除三年租稅。

    不欲返回故鄉者,則編入當前所在地的戶籍,依照舊課課稅。

    欲返回故鄉,但故鄉已無住宅者,可由村司三老及舊親向縣官提出申請,批準給予村内官地官宅。

    此外,市場或稅關的官吏因營私舞弊而被沒收财産者,其田地、宅邸、牛車等是民生之本,不可全部沒入官府。

    富有商人不得肆意兼并。

    逃避力役者,若自首,則不問其罪。

    已被賦課某種力役但途中逃亡者,必須完成定下的力役。

     由上文可見對流民安置的寬大處理,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