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由道德形而上學轉到對于純粹實踐理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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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無占用這地域的所有權為理由,将一切道德趕出所謂道德的領土之外。

     然而,我們還不能說我們此刻正到了實踐哲學的邊境。

    因為解決那個争執并不是實踐哲學的事情;實踐哲學所要求于理論的理性的隻是:這個理性要把它自己在理論的問題方面弄不清的矛盾消除,使得實踐哲學可以安息,可以不受外來的攻擊&mdash&mdash這些攻擊也許要使實踐哲學要取作建設基礎的地域弄成功了可以争論的問題。

     純乎主觀地決定的原因,合成了純乎感覺的世界,因而這些原因都包括在普通所謂感性之内。

    普通人覺得理性不受這種原因的支配;并且這個假定是經人承認的。

    就是普通人主張他有意志的自由也是根據這種自覺和這個假定。

    人既然這樣以為他自己是智性,就把他自己擱在另一個世界之内,并且把他自己與完全另一種的決定的原因發生關系&mdash&mdash一方面,他以為他自己是具有意志的智性,因而是具有起因能力的智性;一方面,他又覺得他是感覺世界的一個現象(其實他也是的),并且斷定他的起因作用是依照自然律而受外力的決定。

    他很快覺到兩方面都可以是對的,不實則這兩方面非同時都對不可。

    為的是:說一個現象界的東西(屬于感覺世界的)服從某些規律,而這同一個東西作為物自身論,卻超乎這些規律;說他必須認自己有這兩面的資格,在一方面,由于他覺得自己是個受感覺影響的物體,在另一方面,由于他覺得他自己是個智性,那就是說,在運用理性方面完全不受制于感覺印象(換言之,認自己是屬于智性世界)&mdash&mdash這裡頭并沒有絲毫矛盾。

     因此,人主張他具有特種意志&mdash&mdash這種意志絕不關顧任何欲望與愛好。

    并且人以為他自己會實現那些隻有不顧一切欲望愛好才能實踐的行為,而且他必須實現。

    這種行為所以發生是由于他是智性,由于依智性世界的原則而起的結果和行為的規律。

    對于這個智性世界,他除了知道在這世界内隻有超乎感覺的純粹理性才能頒定規律這一件以外,絕不知道它此外的性質。

    并且,因為隻是在這世界内,隻是就他是智性的資格論,他才是他的&ldquo真吾&rdquo(他的人隻是他的&ldquo真吾&rdquo的現象),那些規律才能直接地無條件地适用于他,所以由愛好和情欲(即由感覺世界的全部)的煽動不能夠損壞那些支配作為他的智性的意志作用的規律。

    其實,他并不以為要對這些愛好情欲負責,他也不以為這些是出于他的&ldquo真吾&rdquo&mdash&mdash他的意志。

    隻在他讓這些愛好情欲左右他的行為格準,排擠那些支配意志的合理規律的時候,他才認為縱容這些愛欲是他意志的責任。

     當實踐理性設想自己屬于智性世界的時候,它并不是越出它應有的界限&mdash&mdash假如實踐理性企圖用直覺或感覺直接覺到它自己是屬于智性世界,那末,它就算越界了。

    理性設想自己屬于智性世界,它隻是消極地認為它自己不屬于感覺世界&mdash&mdash不屬于不能為自己定下支配意志的規律的世界。

    這樣思想隻有一點是積極的&mdash&mdash這一點就是,自由雖是消極的規定,但是與積極的能力,與理性的起因能力,即所謂意志的,聯結在一起。

    換言之,意志就是使行為做到行為的原則合乎理性動機的精義的能力&mdash&mdash這個精義就是,行為格準要可以作為普遍律這個條件。

    可是,假如實踐理性要從智性世界借到意志的對象(即動機),那末,理性就越出它的正當界限了,它就是強不知以為知了。

    所以,智性世界這個概念隻是感覺世界以外的一個觀點;理性見到它要設想它自己是實踐的,就不得不站在這個現象界外的立場。

    假如感性的勢力夠決定人的行為,那末,這樣設想就絕不可能。

    這個設想是必要的,因為否則人不會自認為智性,因而也不能自命為合理的并由理性發動的(或說自由發動的)起因能力。

    無疑,這種思想含着一個觀念,就是,那隻關感覺世界的自然機構以外有另一個秩序另一系定律工作。

    因此,這種思想使人不得不設想有個智性世界,一切具&lsquo物自身&rsquo資格的有理性者的世界。

    但是,這種思想絕不能給我們理由可以将智性世界的形式的條件以外的方式設想這個世界&mdash&mdash這個形式的條件,就是,意志的格準可以作為普遍律,也就是意志的自律。

    隻有自律才不與意志的自由矛盾;反之,一切對于某個确定對象的規律隻能有他律&mdash&mdash他律隻是自然律才具有,并且隻能應用于感覺世界。

     假如理性要去解釋怎麼樣純粹理性會成為實踐理性,就是怎麼樣會有自由,那末,理性就完全越出它的正當界限了。

     隻有服從那些它的對象可以由經驗呈獻給我們的規律的事物,我們才能夠解釋它。

    但是,自由隻是一個理念,它的客觀的實在性絕不能依據自然律指明,因之,也不能由經驗呈獻給我們。

    因為這樣,自由是始終不能夠了解或覺察到的,因為我們不能用任何種比拟給它找到實例。

    其實,隻是相信自己覺得有意志,就是,有與欲望不同的能力(這個能力就是以智性資格決定行為,即超乎本能而依照理性的規律決定行為的能力)者在理性方面必須有這麼個假設罷了。

    要知道到了自然律的決定終止的地方,一切解釋也要終止;我們所能做的隻有辯護。

    有些人自命對事理具有比我們較深的澈悟,因而大膽武斷絕不會有自由;把這些人的反對的理由駁掉就是辯護。

    我們隻能指出給他們看:他們以為在自由觀念中發現的矛盾隻是由于他們的思想習慣,那就是說,因為要把自然律應用于人的行為,他們不得不認人是現象;到了我們要他們再把人認為具有&lsquo物自身&rsquo資格的智性的時候,他們還是以為人在這方面也隻是現象。

    照他們這種想法,那末,說同一人的起因能力,即他的意志,完全超出感覺世界的一切規律之外,當然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論調。

    然而,假如他們承認(照理底該承認)現象後面還有物自身;物自身,雖是我們觀察不到,卻是現象發生的根據;物自身行動的規律當然不會與它在現象界的表現的規律相同,那末,這個矛盾就消滅了。

     從主觀方面絕不能夠解釋意志的自由,與我們絕不能夠發現并解釋人對道德律會發生的興趣[2]是同一件事。

    但是實際上,人對道德律是感興趣的。

    對道德律的興趣在我們方面的根據,就是我們所謂道德情感。

    有些人誤認道德情感為我們道德判斷的标準;其實,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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