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由道德形而上學轉到對于純粹實踐理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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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隻應該認為道德律影響意志所生的主觀的結果。
隻有理性才能作為道德律的客觀的根據。
固然,要使有理性而又受感覺左右的人會立志做那理性獨自認為應該做的行為,那末,必須理性有個能力使義務的履行會蘊蓄着愉快或滿意的感情,那就是說,理性須有按照它自己的原則支配感覺性的欲望的起因能力。
可是,要悟到何以僅僅一個思想,不含什麼感覺的成分的,會自己産生愉快或痛苦的感覺,換言之,要不借經驗說明這件事的所以然,是絕不可能。
因為這不過是個特種因果作用,也像所有其他因果作用一樣,我們不待經驗是絕不能決定它的性質的;我們要知道它,一定要請教于經驗。
但是除了兩個經驗對象間的因果關系以外,經驗不能夠給我們什麼因果關系。
在當前的事例,雖然所生的結果顯然是在經驗之内,但是我們卻以為原因是純粹理性由絕非經驗對象的純粹理念發生作用。
因此,在我們人看來,要解釋怎麼樣并為什麼行為格準作為普遍律這個觀念會引起興趣,即道德會引起興趣,是絕不可能的事。
隻有一件事是确實的,那就是:并不是因為道德律引起我們的興趣,它才對我們有效(因為如果這樣,那就成了他律,成了實踐理性反而借感覺性的欲望&mdash&mdash情感&mdash&mdash做它的原則了,那末,實踐理性就始終不能立下道德律了),乃是因為道德律對我們人有效,它才引起我們的興趣。
它所以對我們人有效,是由于它的來源是在于我們以智性資格而具有的意志,換言之,在于我們的&ldquo真吾”并且理性必定把隻是現象的事物作為物自身的特性的附屬件。
這樣,我們能夠指定使無待令式成為可能的惟一假設就是自由這個理念&mdash&mdash在這個範圍内,并且在我們能見到這個前提是必要的這個範圍内,可以說怎麼樣會有無待令式這個問題得了答案了。
為理性的實踐上運用,就是為要對于這個令式的效力,因而對于道德律起深信,這樣看到就夠了。
可是,這個假設自身何以可能,是任何人的理性始終不能看到的。
然而,根據&ldquo一個智性的意志是自由的&rdquo這個假設,一件必然的結果就是意志的自律&mdash&mdash隻有這自律就是決定意志的形式條件。
這個意志自由不特很可以作個假設(因為不與&ldquo感覺世界的現象關系表現自然界的必然性&rdquo這個原理沖突),如理論哲學證明的;而且,一個有理性者,覺到有個憑借理性的起因能力(即與欲望不同的意志)的,不得不在實踐上(即在理念上)認這個假設是他的一切有意的行為的條件。
但是,要解釋何以純粹理性沒有來自任何其他淵源的動機的幫助就自己能夠做到實踐,就是何以&lsquo理性的一切格準可以作普遍律&rsquo這個原則(這一定是純粹實踐理性的形式),無須有那項人能夠預先發生興趣的任何意志内容(對象),自身就能夠産生動機;并要解釋何以純粹理性能産生純粹道德的興趣;換言之,要解釋怎麼樣純粹理性會成為實踐理性,這是人類理性做不到的事情,一切想解釋這個的勞苦都是白費了的。
假如我想知道意志的起因作用怎麼樣會自由,那末,情形也是相同(就是不能夠解釋);因為假如要解釋這個,我就離開了哲學的解釋的領域,就沒有别的地方可走了。
我也許可以翺翔于還剩下的智性世界(含有諸多智性的),但是雖然我對于這個世界有根據很好的理念,然而我對于這個世界絕沒有知識,并且無論我的自然的理性能力怎麼盡力,我也不能得到這種知識。
這個理念隻是指在我從指揮我意志的原理之中把一切屬于感覺世界的事物排除了之後所剩下的,這個剩下的隻是把來将那些出于感性的動機所含的原理加以限制;就是勘定這種原理的界限,并指明它并不包羅一切,它以外還有物;然而對于此物,我不能再知道什麼。
關于建立這個理想的純粹理性,把一切内容&mdash&mdash關于對象的知識&mdash&mdash抽開之後,剩下的隻是一個形式。
這個形式就是,行為格準應該普遍有效這個實踐規律,并與這律相合的一個關于理性的概念。
這個概念就是,理性在于純粹智性世界是可能的有效的原因,就是決定意志的原因。
這裡一定完全沒有感性動機;否則這個對于智性世界的理念自身就是動機,就是理性原先發生興趣的東西;但是要說明這個正是我們不能夠解決的難題。
這就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極限了。
要使理性不至向感覺世界尋求最高動機和一個概念的而純乎依據經驗的興趣,因而弄到大大妨害道德;要使理性不至在我們所謂智性世界的那些超絕概念的空虛(在理性看是空虛)中枉費心機而毫無進步,因而迷失于幻想之内:就是因為要這個,規定這個極限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一切有智性者構成的純粹智性世界&mdash&mdash雖然我們同時屬于感覺世界,但是我以有理性者的資格也屬于這個智性世界&mdash&mdash對于這個世界的觀念,為求合理的信仰計,永遠是個有用的合法的觀念(雖然一切知識都隻到這個世界的邊緣就停止了)。
這個觀念設想一個由一切目的自身(有理性者)組成的世界,隻是我們小心地把自由的格準當做自然律而遵行,才能夠作這個世界的分子&mdash&mdash這個觀念所以有用就在于它利用目的國這個高尚理想使我們對道德律發生活躍的興趣。
*** [1]我假定自由隻是有理性者以為他們的行為所隐含的一個觀念;我采用這個方法,因為要免得要從理論方面證明有這個自由。
為我這裡讨論起見,隻這樣假定就行了;因為縱然弄不出理論的證明,一個隻能依自由這個觀念而行動者,和一個實際自由者都是要服從相同的規律的。
這樣,我們在這裡就能夠避免掉那個理論方面的責任。
[2]興趣是理性所由成為實踐理性(就是,決定意志的原因)的作用,所以,我們隻對于有理性者說他對一件事感興趣;無理性者隻會覺到感覺性的沖動。
隻在理性的格準的普遍有效這一層就夠決定意志的時候,理性才對行為發生直接的興趣。
隻有這種興趣是純潔的。
假如理性隻是由另一個欲望對象或是由行為者的特項情感的依據才能決定意志,那末,理性對于行為隻發生間接的興趣。
因為理性沒有經驗就不能發現意志的對象,不能發現那發動意志的特項情感,這種間接興趣隻是經驗的,不是純潔理性的興趣。
理性的邏輯興趣(就是要把理性的洞悟擴大)始終不是直接的,總須預先假定那些使用理性去求達的目的。
隻有理性才能作為道德律的客觀的根據。
固然,要使有理性而又受感覺左右的人會立志做那理性獨自認為應該做的行為,那末,必須理性有個能力使義務的履行會蘊蓄着愉快或滿意的感情,那就是說,理性須有按照它自己的原則支配感覺性的欲望的起因能力。
可是,要悟到何以僅僅一個思想,不含什麼感覺的成分的,會自己産生愉快或痛苦的感覺,換言之,要不借經驗說明這件事的所以然,是絕不可能。
因為這不過是個特種因果作用,也像所有其他因果作用一樣,我們不待經驗是絕不能決定它的性質的;我們要知道它,一定要請教于經驗。
但是除了兩個經驗對象間的因果關系以外,經驗不能夠給我們什麼因果關系。
在當前的事例,雖然所生的結果顯然是在經驗之内,但是我們卻以為原因是純粹理性由絕非經驗對象的純粹理念發生作用。
因此,在我們人看來,要解釋怎麼樣并為什麼行為格準作為普遍律這個觀念會引起興趣,即道德會引起興趣,是絕不可能的事。
隻有一件事是确實的,那就是:并不是因為道德律引起我們的興趣,它才對我們有效(因為如果這樣,那就成了他律,成了實踐理性反而借感覺性的欲望&mdash&mdash情感&mdash&mdash做它的原則了,那末,實踐理性就始終不能立下道德律了),乃是因為道德律對我們人有效,它才引起我們的興趣。
它所以對我們人有效,是由于它的來源是在于我們以智性資格而具有的意志,換言之,在于我們的&ldquo真吾”并且理性必定把隻是現象的事物作為物自身的特性的附屬件。
這樣,我們能夠指定使無待令式成為可能的惟一假設就是自由這個理念&mdash&mdash在這個範圍内,并且在我們能見到這個前提是必要的這個範圍内,可以說怎麼樣會有無待令式這個問題得了答案了。
為理性的實踐上運用,就是為要對于這個令式的效力,因而對于道德律起深信,這樣看到就夠了。
可是,這個假設自身何以可能,是任何人的理性始終不能看到的。
然而,根據&ldquo一個智性的意志是自由的&rdquo這個假設,一件必然的結果就是意志的自律&mdash&mdash隻有這自律就是決定意志的形式條件。
這個意志自由不特很可以作個假設(因為不與&ldquo感覺世界的現象關系表現自然界的必然性&rdquo這個原理沖突),如理論哲學證明的;而且,一個有理性者,覺到有個憑借理性的起因能力(即與欲望不同的意志)的,不得不在實踐上(即在理念上)認這個假設是他的一切有意的行為的條件。
但是,要解釋何以純粹理性沒有來自任何其他淵源的動機的幫助就自己能夠做到實踐,就是何以&lsquo理性的一切格準可以作普遍律&rsquo這個原則(這一定是純粹實踐理性的形式),無須有那項人能夠預先發生興趣的任何意志内容(對象),自身就能夠産生動機;并要解釋何以純粹理性能産生純粹道德的興趣;換言之,要解釋怎麼樣純粹理性會成為實踐理性,這是人類理性做不到的事情,一切想解釋這個的勞苦都是白費了的。
假如我想知道意志的起因作用怎麼樣會自由,那末,情形也是相同(就是不能夠解釋);因為假如要解釋這個,我就離開了哲學的解釋的領域,就沒有别的地方可走了。
我也許可以翺翔于還剩下的智性世界(含有諸多智性的),但是雖然我對于這個世界有根據很好的理念,然而我對于這個世界絕沒有知識,并且無論我的自然的理性能力怎麼盡力,我也不能得到這種知識。
這個理念隻是指在我從指揮我意志的原理之中把一切屬于感覺世界的事物排除了之後所剩下的,這個剩下的隻是把來将那些出于感性的動機所含的原理加以限制;就是勘定這種原理的界限,并指明它并不包羅一切,它以外還有物;然而對于此物,我不能再知道什麼。
關于建立這個理想的純粹理性,把一切内容&mdash&mdash關于對象的知識&mdash&mdash抽開之後,剩下的隻是一個形式。
這個形式就是,行為格準應該普遍有效這個實踐規律,并與這律相合的一個關于理性的概念。
這個概念就是,理性在于純粹智性世界是可能的有效的原因,就是決定意志的原因。
這裡一定完全沒有感性動機;否則這個對于智性世界的理念自身就是動機,就是理性原先發生興趣的東西;但是要說明這個正是我們不能夠解決的難題。
這就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極限了。
要使理性不至向感覺世界尋求最高動機和一個概念的而純乎依據經驗的興趣,因而弄到大大妨害道德;要使理性不至在我們所謂智性世界的那些超絕概念的空虛(在理性看是空虛)中枉費心機而毫無進步,因而迷失于幻想之内:就是因為要這個,規定這個極限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一切有智性者構成的純粹智性世界&mdash&mdash雖然我們同時屬于感覺世界,但是我以有理性者的資格也屬于這個智性世界&mdash&mdash對于這個世界的觀念,為求合理的信仰計,永遠是個有用的合法的觀念(雖然一切知識都隻到這個世界的邊緣就停止了)。
這個觀念設想一個由一切目的自身(有理性者)組成的世界,隻是我們小心地把自由的格準當做自然律而遵行,才能夠作這個世界的分子&mdash&mdash這個觀念所以有用就在于它利用目的國這個高尚理想使我們對道德律發生活躍的興趣。
*** [1]我假定自由隻是有理性者以為他們的行為所隐含的一個觀念;我采用這個方法,因為要免得要從理論方面證明有這個自由。
為我這裡讨論起見,隻這樣假定就行了;因為縱然弄不出理論的證明,一個隻能依自由這個觀念而行動者,和一個實際自由者都是要服從相同的規律的。
這樣,我們在這裡就能夠避免掉那個理論方面的責任。
[2]興趣是理性所由成為實踐理性(就是,決定意志的原因)的作用,所以,我們隻對于有理性者說他對一件事感興趣;無理性者隻會覺到感覺性的沖動。
隻在理性的格準的普遍有效這一層就夠決定意志的時候,理性才對行為發生直接的興趣。
隻有這種興趣是純潔的。
假如理性隻是由另一個欲望對象或是由行為者的特項情感的依據才能決定意志,那末,理性對于行為隻發生間接的興趣。
因為理性沒有經驗就不能發現意志的對象,不能發現那發動意志的特項情感,這種間接興趣隻是經驗的,不是純潔理性的興趣。
理性的邏輯興趣(就是要把理性的洞悟擴大)始終不是直接的,總須預先假定那些使用理性去求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