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由普通的對于道德之純理的知識轉到對于道德之哲學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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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道什麼&rsquo這種知識是人人,就是頂平凡的人,也可以有的。
在這種地方,我們不能不稱贊在普通人,實踐的判斷力所給予的利益比理論的判斷力大得多麼多。
在理論方面,假如普通人敢于離開經驗的律例和感官的知覺,他就不免弄到不可解和自相矛盾,至少要弄到亂七八糟的一堆的不确定、不明了、不穩當。
但在實踐方面,正是在普通人把一切出于肉欲的動機從實踐規律内排除掉的時候,他的判斷力才顯出優勝之點。
在那時候,還是他哄騙自己良心或哄騙其他關于所謂善行的要求呢,還是他要教自己怎麼樣能夠誠實地決定行為的價值呢,他的理解都很深妙;假如是要替自己決定行為的價值,那末,他也同任何哲學家一樣有希望作破的之判斷。
不止這樣,通常人幾乎可以說更靠得住能作正确的判斷,因為哲學家不能夠有什麼别的原理:他很可以把許多與本題無關的思想擾亂他的判斷,因而離開正路。
因為這樣,在道德的事件上,接受普通人的判斷,或是至多隻在要使道德學的系統更完密更易解,它的規則更好用(特别是用于辯論)的時候才請哲學幫忙,此外,不用哲學去害普通人的理智,弄到失掉它幸有的實踐上的純樸,或是去把它引到新的研究和教練的路徑内:這難道不是更上算的嗎? 純樸固然是很光榮的,可是,從另一方面請,純樸假如不能好好自保,因而容易受外力破壞,那也是很不好的。
因為這個原故,就是明哲(并且明哲所關,與其說是知識的,甯可說是行為和不為的)也得需要科學的研究,不是要從這種研究學到什麼,乃是要替它的訓誡得到承認并永久性。
人覺得他自己有許多需要和愛好,這些完全滿足就是所謂幸福;同時有許多義務的命令,人的理性指出這些命令是極值得尊重的:那些需要和愛好是一切這些命令的強有力的對頭。
而且,理性的命令是強硬不讓步的,并不許給愛好什麼滿足,并且對于這些愛好不理會,瞧不起;可是,這些愛好卻是那麼熱烈,那麼近情,不肯受任何命令的壓服。
因此,一種自然的辯證法就産生了;所謂自然辯證法,就是一種傾向,使人對這些嚴厲的義務律作詭辯,懷疑它的效力,或是至少懷疑它的純潔和嚴厲性;并且,假如做得到,使它更合于我們的願望和愛好,那就是要從它的源頭那裡就污穢它,完全毀掉它的尊嚴&mdash&mdash這種行為,就是普通人的實踐理性也不能夠終認為好的。
于是人的平常理性不得不越出它的範圍以外,踏進實踐哲學的領域裡頭了;這并不是因為要滿足理論的需要(假如平常理性隻是要止于做穩健的理性,絕不會有這種需要),乃是為實踐起見&mdash&mdash那就是要明白地知道這種理性的原則的來源;并要把這原則規定得正确,以與根據需要和愛好的格準相抗,期于可以沒有互相沖突的要求來紛擾,不至于因為這原則容易犯的模棱病而喪失掉一切真正的道德原則。
這樣,假如實踐理性經過積漸培養,那末,它就會不知不覺地産生一種辯證法&mdash&mdash這種辯證法迫它求助于哲學,也像在理論方面它這樣求助一樣;所以在實踐方面同在理論方面一樣,人不到對我們理性作過了徹底的批判之後不會停止的。
*** [1]這一句是阿博特氏注文;茲移置本文中,使上下文較易明了。
[2]格準(maxim)是意志的主觀原則。
客觀原則就是行為上的定律;所謂客觀原則就是假如理性能完全節制欲望,就可以在主觀方面作為一切有理性者的行為上的原則的那個原理。
[3]在這裡也許人可以反駁我說,我用尊重這個字,隻是躲在一種模糊的情感裡面,并沒有用理性的概念把這個問題清清楚楚地解決一下。
可是,雖然尊重是情感,它不是受自外來影響的情感,乃是由個純理的概念自己養成的,所以與前類可以歸于愛好或恐怖的一切情感性質不同。
我所直接認為節制我的規律,我懷着尊重而承認它。
尊重隻是指我覺得我的意志是從服規律,并不受其他影響我感官的勢力的幹涉。
意志受規律直接決定,并覺得這樣決定,這就是尊重,所以尊重被認為是規律對于行為者的結果,不是規律的原因。
尊重就是&ldquo犧牲我的自私心的一種價值&rdquo這個概念。
因此,雖然尊重有些地方像愛好,有些地方像恐怖,這種價值既不是愛好的對象,也不是恐怖的對象。
隻有規律是尊重的對象;這個規律是我們把來自律而卻認為它本身是必要的規律。
惟其是規律,我們犧牲自私心去服從它;惟其是我們把來自律的,它是我們意志的成績。
從前一方面看,它有地方像恐怖,從後一方面看,有地方像愛好。
尊重一個人應該隻是尊重他以身作則的規律(例如誠實律等等)。
因為我們也認增進我們的才能是個義務,所以我們把我們所見于有才能的人身上的當做一個規律(即磨練自己,使得在這方面像他)的示範;這種認為示範就是我們的尊重。
一切所謂道德的興趣不過就是對規律的尊重罷了。
在這種地方,我們不能不稱贊在普通人,實踐的判斷力所給予的利益比理論的判斷力大得多麼多。
在理論方面,假如普通人敢于離開經驗的律例和感官的知覺,他就不免弄到不可解和自相矛盾,至少要弄到亂七八糟的一堆的不确定、不明了、不穩當。
但在實踐方面,正是在普通人把一切出于肉欲的動機從實踐規律内排除掉的時候,他的判斷力才顯出優勝之點。
在那時候,還是他哄騙自己良心或哄騙其他關于所謂善行的要求呢,還是他要教自己怎麼樣能夠誠實地決定行為的價值呢,他的理解都很深妙;假如是要替自己決定行為的價值,那末,他也同任何哲學家一樣有希望作破的之判斷。
不止這樣,通常人幾乎可以說更靠得住能作正确的判斷,因為哲學家不能夠有什麼别的原理:他很可以把許多與本題無關的思想擾亂他的判斷,因而離開正路。
因為這樣,在道德的事件上,接受普通人的判斷,或是至多隻在要使道德學的系統更完密更易解,它的規則更好用(特别是用于辯論)的時候才請哲學幫忙,此外,不用哲學去害普通人的理智,弄到失掉它幸有的實踐上的純樸,或是去把它引到新的研究和教練的路徑内:這難道不是更上算的嗎? 純樸固然是很光榮的,可是,從另一方面請,純樸假如不能好好自保,因而容易受外力破壞,那也是很不好的。
因為這個原故,就是明哲(并且明哲所關,與其說是知識的,甯可說是行為和不為的)也得需要科學的研究,不是要從這種研究學到什麼,乃是要替它的訓誡得到承認并永久性。
人覺得他自己有許多需要和愛好,這些完全滿足就是所謂幸福;同時有許多義務的命令,人的理性指出這些命令是極值得尊重的:那些需要和愛好是一切這些命令的強有力的對頭。
而且,理性的命令是強硬不讓步的,并不許給愛好什麼滿足,并且對于這些愛好不理會,瞧不起;可是,這些愛好卻是那麼熱烈,那麼近情,不肯受任何命令的壓服。
因此,一種自然的辯證法就産生了;所謂自然辯證法,就是一種傾向,使人對這些嚴厲的義務律作詭辯,懷疑它的效力,或是至少懷疑它的純潔和嚴厲性;并且,假如做得到,使它更合于我們的願望和愛好,那就是要從它的源頭那裡就污穢它,完全毀掉它的尊嚴&mdash&mdash這種行為,就是普通人的實踐理性也不能夠終認為好的。
于是人的平常理性不得不越出它的範圍以外,踏進實踐哲學的領域裡頭了;這并不是因為要滿足理論的需要(假如平常理性隻是要止于做穩健的理性,絕不會有這種需要),乃是為實踐起見&mdash&mdash那就是要明白地知道這種理性的原則的來源;并要把這原則規定得正确,以與根據需要和愛好的格準相抗,期于可以沒有互相沖突的要求來紛擾,不至于因為這原則容易犯的模棱病而喪失掉一切真正的道德原則。
這樣,假如實踐理性經過積漸培養,那末,它就會不知不覺地産生一種辯證法&mdash&mdash這種辯證法迫它求助于哲學,也像在理論方面它這樣求助一樣;所以在實踐方面同在理論方面一樣,人不到對我們理性作過了徹底的批判之後不會停止的。
*** [1]這一句是阿博特氏注文;茲移置本文中,使上下文較易明了。
[2]格準(maxim)是意志的主觀原則。
客觀原則就是行為上的定律;所謂客觀原則就是假如理性能完全節制欲望,就可以在主觀方面作為一切有理性者的行為上的原則的那個原理。
[3]在這裡也許人可以反駁我說,我用尊重這個字,隻是躲在一種模糊的情感裡面,并沒有用理性的概念把這個問題清清楚楚地解決一下。
可是,雖然尊重是情感,它不是受自外來影響的情感,乃是由個純理的概念自己養成的,所以與前類可以歸于愛好或恐怖的一切情感性質不同。
我所直接認為節制我的規律,我懷着尊重而承認它。
尊重隻是指我覺得我的意志是從服規律,并不受其他影響我感官的勢力的幹涉。
意志受規律直接決定,并覺得這樣決定,這就是尊重,所以尊重被認為是規律對于行為者的結果,不是規律的原因。
尊重就是&ldquo犧牲我的自私心的一種價值&rdquo這個概念。
因此,雖然尊重有些地方像愛好,有些地方像恐怖,這種價值既不是愛好的對象,也不是恐怖的對象。
隻有規律是尊重的對象;這個規律是我們把來自律而卻認為它本身是必要的規律。
惟其是規律,我們犧牲自私心去服從它;惟其是我們把來自律的,它是我們意志的成績。
從前一方面看,它有地方像恐怖,從後一方面看,有地方像愛好。
尊重一個人應該隻是尊重他以身作則的規律(例如誠實律等等)。
因為我們也認增進我們的才能是個義務,所以我們把我們所見于有才能的人身上的當做一個規律(即磨練自己,使得在這方面像他)的示範;這種認為示範就是我們的尊重。
一切所謂道德的興趣不過就是對規律的尊重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