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由普通的對于道德之純理的知識轉到對于道德之哲學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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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給予我們的利益打個大折扣,甚至要把它算做低于零的,他們的判斷絕不是對于世界宰理的良好這一層不理會或是不感激。
這種判斷的根源是在于他們以為人類的生存有個不同的更高尚的目的,理性應該是用于追求這個日的,不是為幸福起見,因此這個目的一定要算做最高條件&mdash&mdash比起它,人的私有目的大部分一定要算做次要的:這是我們必須承認的。
為什麼呢?理性對于意志的對象以及對于我們一切需要的滿足上并不能夠把意志指導得正确;其實理性在某程度内反而增多我們的需要;在滿足需要上,理性遠不及天賦本能靠得住。
同時,理性賦予我們,是作為實踐的能力,就是要左右意志的能力。
所以,假如承認大自然分配能力,大都使工具适應目的,那麼,理性的真正目的一定是要産生一種意志&mdash&mdash不特因其為取得别的什麼東西的工具而算做好的,而且它自身就是好的意志;要産生這種意志,理性是絕對必需的。
這樣說,這個意志,雖然不是惟一的完全的福利,一定是最高的福利,是一切其他好處(就是幸福的欲望也在内)的條件。
理性的修養既然是這個第一并無條件的用途所需要的,它就不免在很多方面與追求那個第二并總是有條件的(即幸福)不相容,至少在人的這一生是這樣:好意志既然是至高的福利,那末,這種不相容并不使我們懷疑以為大自然賦予人類能力有什麼不得當。
其實,理性盡可以把幸福弄得完全沒有,而還不緻使大自然的計劃失敗。
因為理性承認建立個好意志是它的最高的實踐上的目的;達到這個目的了,理性隻得到特種滿意,&mdash&mdash就是,雖然愛好的目的多數落空,而單由理性決定的目的居然達到這件事實所引起的滿意。
所以,一種本身值得極端尊重,不用再講到别的而自身是好的意志,這個概念,我們得要把它發揮;這一個概念,就是具有穩健的而未經訓練的智力的人的心中也早已有了,隻須把它弄清楚,不須重新教誨。
我們要估計我們行為的全部價值,這個概念是首要的,是一切其餘的條件。
要發揮這個概念,我們要先讨論義務(duty)這個觀念&mdash&mdash義務觀念包含着好意志這個概念,不過還有某些主觀的限制和障礙罷了。
可是,這些限制與障礙不特不會遮蔽好意志,使它認不得,而且因為對襯,反而使它湧現出來,照耀得更加明亮。
有好些行為,雖是可以用來達到這個或那個目的,但已經公認為與義務不相容&mdash&mdash這些行為,我這裡完全不提,因為它會與義務沖突,當然不會發生它是否出于義務心這個問題。
還有些行為,實際上合乎義務,但人對它沒有直接愛好,隻是為别個愛好所驅使而實行它&mdash&mdash這些行為,我也撇開;因為在這些地方,我們很容易看出來合乎義務的行為是出于義務心,還是因為利己的目的而履行。
但是,假如一件行為既然合乎義務,而行為者又有直接愛好要實現它,那末,這種分别就難得多了。
例如,賣東西的人不應該對無經驗的主顧擡高價錢,這永遠是個義務;并且在生意很盛的地方,有遠慮的商人是不會擡價的,他對人人總是賣一定價錢,使得小孩子也可以去買,和别人一樣。
這樣,他的交易是誠實無欺的;但這還不夠使我們相信這個商人這樣做是因為義務心,并因為誠實起見:其實,他私人的利益就要他這樣。
在這個事例,我們絕不能設想他另外還有直接愛好要給買主便宜,顯示他給一切買主平等的利益是出于誠心的愛好的樣子。
所以,商人這種行為不是出于義務心,也不是出于直接愛好,隻是出于利己心。
再舉另外一個例子,保存生命是一件義務;并且人人也都有直接愛好要這樣做。
但是,因為這樣,大多數人的小心保養生命,這種行為,并沒有根本的價值,他們的行為格準沒有道德上的意義。
固然;他們保全他們的生命是合乎義務的,但不是出于義務心。
反之,假如災禍和絕望弄得這個人全無生趣;假如這個不幸的人,意志堅強,并不喪氣,對于他的運命十分憤激,想要自殺,但他雖是已經無心留戀生命而仍舊保存它&mdash&mdash不是由于愛好或恐怕,而是出于義務心&mdash&mdash那末,他的格準就有個道德價值了。
在我們能夠仁慈的時候實行仁慈,這是一件義務;并且不少人那麼富于同情,使得他們并不是因為要自誇或自利,而自然覺得使旁人快樂是種快意的事情&mdash&mdash假如别人的滿意是由于他們的力量,他們就覺得高興。
然而,我以為在這種事例,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多麼正當,多麼可愛,總沒有真正的道德價值,隻不過與其他愛好居于同等地位&mdash&mdash這類愛好,例如好榮譽,假如恰巧目的在于有益公衆并合乎義務因而是榮譽的事情,是值得贊美并鼓勵,但不值得敬重。
因為道德的意義就在于這種行為應該出于義務心,不是出于愛好,所以這樣行為
這種判斷的根源是在于他們以為人類的生存有個不同的更高尚的目的,理性應該是用于追求這個日的,不是為幸福起見,因此這個目的一定要算做最高條件&mdash&mdash比起它,人的私有目的大部分一定要算做次要的:這是我們必須承認的。
為什麼呢?理性對于意志的對象以及對于我們一切需要的滿足上并不能夠把意志指導得正确;其實理性在某程度内反而增多我們的需要;在滿足需要上,理性遠不及天賦本能靠得住。
同時,理性賦予我們,是作為實踐的能力,就是要左右意志的能力。
所以,假如承認大自然分配能力,大都使工具适應目的,那麼,理性的真正目的一定是要産生一種意志&mdash&mdash不特因其為取得别的什麼東西的工具而算做好的,而且它自身就是好的意志;要産生這種意志,理性是絕對必需的。
這樣說,這個意志,雖然不是惟一的完全的福利,一定是最高的福利,是一切其他好處(就是幸福的欲望也在内)的條件。
理性的修養既然是這個第一并無條件的用途所需要的,它就不免在很多方面與追求那個第二并總是有條件的(即幸福)不相容,至少在人的這一生是這樣:好意志既然是至高的福利,那末,這種不相容并不使我們懷疑以為大自然賦予人類能力有什麼不得當。
其實,理性盡可以把幸福弄得完全沒有,而還不緻使大自然的計劃失敗。
因為理性承認建立個好意志是它的最高的實踐上的目的;達到這個目的了,理性隻得到特種滿意,&mdash&mdash就是,雖然愛好的目的多數落空,而單由理性決定的目的居然達到這件事實所引起的滿意。
所以,一種本身值得極端尊重,不用再講到别的而自身是好的意志,這個概念,我們得要把它發揮;這一個概念,就是具有穩健的而未經訓練的智力的人的心中也早已有了,隻須把它弄清楚,不須重新教誨。
我們要估計我們行為的全部價值,這個概念是首要的,是一切其餘的條件。
要發揮這個概念,我們要先讨論義務(duty)這個觀念&mdash&mdash義務觀念包含着好意志這個概念,不過還有某些主觀的限制和障礙罷了。
可是,這些限制與障礙不特不會遮蔽好意志,使它認不得,而且因為對襯,反而使它湧現出來,照耀得更加明亮。
有好些行為,雖是可以用來達到這個或那個目的,但已經公認為與義務不相容&mdash&mdash這些行為,我這裡完全不提,因為它會與義務沖突,當然不會發生它是否出于義務心這個問題。
還有些行為,實際上合乎義務,但人對它沒有直接愛好,隻是為别個愛好所驅使而實行它&mdash&mdash這些行為,我也撇開;因為在這些地方,我們很容易看出來合乎義務的行為是出于義務心,還是因為利己的目的而履行。
但是,假如一件行為既然合乎義務,而行為者又有直接愛好要實現它,那末,這種分别就難得多了。
例如,賣東西的人不應該對無經驗的主顧擡高價錢,這永遠是個義務;并且在生意很盛的地方,有遠慮的商人是不會擡價的,他對人人總是賣一定價錢,使得小孩子也可以去買,和别人一樣。
這樣,他的交易是誠實無欺的;但這還不夠使我們相信這個商人這樣做是因為義務心,并因為誠實起見:其實,他私人的利益就要他這樣。
在這個事例,我們絕不能設想他另外還有直接愛好要給買主便宜,顯示他給一切買主平等的利益是出于誠心的愛好的樣子。
所以,商人這種行為不是出于義務心,也不是出于直接愛好,隻是出于利己心。
再舉另外一個例子,保存生命是一件義務;并且人人也都有直接愛好要這樣做。
但是,因為這樣,大多數人的小心保養生命,這種行為,并沒有根本的價值,他們的行為格準沒有道德上的意義。
固然;他們保全他們的生命是合乎義務的,但不是出于義務心。
反之,假如災禍和絕望弄得這個人全無生趣;假如這個不幸的人,意志堅強,并不喪氣,對于他的運命十分憤激,想要自殺,但他雖是已經無心留戀生命而仍舊保存它&mdash&mdash不是由于愛好或恐怕,而是出于義務心&mdash&mdash那末,他的格準就有個道德價值了。
在我們能夠仁慈的時候實行仁慈,這是一件義務;并且不少人那麼富于同情,使得他們并不是因為要自誇或自利,而自然覺得使旁人快樂是種快意的事情&mdash&mdash假如别人的滿意是由于他們的力量,他們就覺得高興。
然而,我以為在這種事例,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多麼正當,多麼可愛,總沒有真正的道德價值,隻不過與其他愛好居于同等地位&mdash&mdash這類愛好,例如好榮譽,假如恰巧目的在于有益公衆并合乎義務因而是榮譽的事情,是值得贊美并鼓勵,但不值得敬重。
因為道德的意義就在于這種行為應該出于義務心,不是出于愛好,所以這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