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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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邏輯的概念 自然&mdash&mdash無論是非生物界還是生物界&mdash&mdash中的一切,都是依照規律發生的,雖說這些規律我們并非總能認識到。

    水位依照重力法則下降,動物依照規律行走。

    魚在水中遊,鳥在空中飛,都是依照規律進行的。

    一般說來,整個自然界無非是現象依據規律的聯系;什麼地方也沒有雜亂無章的東西。

     我們力量的施展,也是按照我們所依從的某些規律發生的。

    起初,對于這些規律我們是無知的;通過嘗試和較長時間使用我們的力量,我們達到對規律的認識;最後,我們對之如此娴熟,以緻花費許多氣力在抽象中思考它們。

    例如,普通語法就是語言的一般形式。

    人們不懂語法,卻也在講話;不懂語法而講話的人,事實上也有語法,其講話也依從規律,但是對于這規律他卻沒有自覺到。

     像我們的一切力量那樣,知性在其活動中也特别受到我們可以探究的規律的束縛。

    知性當然被看作是那思考一般規律的泉源和能力。

    感性是直觀的能力,而知性則是思維的能力,也就是把感覺表象置于規律之下的能力。

    因此,知性熱衷于尋求規律,發現了規律,它便感到滿足。

    問題在于:知性既然是規律的泉源,那它自身又依據什麼規律進行呢? 毫無疑問,除了依據某些規律,我們就不能思維,或者說,我們就不能使用我們的知性。

    然而對這些規律我們也能夠就其本身去思維,就是說,我們能夠不去思維它們的應用,或者說,能夠在抽象中去思維它們。

    那麼,這樣的規律有哪些呢? 知性活動所依據的規律,不是必然的就是偶然的。

    缺少前者,知性就完全沒有使用的可能;缺少後者,知性的某種确定的使用便不會出現。

    依賴于某一認識對象的偶然規律,同對象本身一樣多種多樣。

    例如,在數學、形而上學和道德學中就是這樣使用知性的。

    這種特定的知性使用的規律在被思考的科學中是偶然的,因為我是否在思維與這些特殊規律有關的這一或那一對象,這是偶然的。

     但是,如果我們現在把必須隻從對象中引導出來的一切知識放在一旁,單單思索知性的一般使用,那麼,我們将發現這種知性使用的那些規律,它們在一切意圖中,在不考慮一切思維的特殊對象的情況下,都是絕對必然的,因為沒有它們我們就完全不能思維。

    所以,這些規律也能先天地,即獨立于一切經驗地被考察,因為它們不區别諸對象,而僅包含知性使用(這種使用可以是純粹的或經驗的)的一般條件。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思維的普遍的和必然的規律,完全隻能與思維的形式有關,而與思維的質料絕對無關。

    所以,包含這些普遍的和必然的規律的科學,隻能是我們知性認識或思維的形式的科學。

    因此,我們可以設想這樣一種科學的可能性,就像設想一種一般語法那樣,這種語法除了包含語言的形式之外,再沒有别的,不包含屬于語言質料的詞。

     這種關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則的科學,或者說&mdash&mdash這是一樣的&mdash&mdash,這種關于一般思維的單純形式的科學,我們稱之為邏輯。

     邏輯作為一門關于一切一般思維的科學,不考慮作為思維質料的對象。

     1)邏輯被看作一切其他科學的基礎和一切知性使用的入門。

    它之所以能夠如此,是因為它完全抽去了一切對象。

     2)邏輯不是科學的工具。

     我們把工具理解為說明怎樣可以産生出某種知識的方法指南。

    但為此我當然還要認識根據某種規律産生的知識對象。

    科學的工具不隻是邏輯,因為它以科學及其對象和泉源的精确知識為先決條件。

    比如,數學就是這樣的一種出色工具。

    作為科學,它在某一種理性使用方面包含着我們知識擴展的根據。

    反之,邏輯作為一切一般知性和理性使用的普通入門,因為它不可步入科學并預知其質料,所以僅僅是使知識适合于知性形式的一種一般的理性技巧(canonicaEpicuri)。

    在并非服務于我們知識的擴充,而僅服務于我們知識的評判和校正的意義上,邏輯方可稱為工具。

     3)但是,作為思維的必然法則&mdash&mdash沒有這些法則,知性和理性的使用就全然不會發生,它們因此是些條件,唯有在其下知性才能夠并且應當與自己本身相一緻&mdash&mdash的科學,作為知性的正确使用的必然法則和條件,邏輯是一種法規。

    而作為知性和理性的法規,它既不允許從任何一門科學,也不允許以任何一種經驗借來它的原理;邏輯必須包含好多先天的法則,這些法則是必然的、關于一般知性的。

     雖然一些邏輯學家在邏輯中假定了心理學原理,但是在邏輯中提出這類原理如同從生活中提取道德一樣不合理。

    如果我們從心理學中,亦即從對我們知性的觀察中提取原理,那麼,我們所見到的,僅為思維是怎樣發生的,及思維如何處于種種主觀障礙和條件之下;這便引向單純偶然法則的知識。

    但是邏輯學中的問題不在于偶然的規律,而在于必然的規律;不在于我們怎樣思維,而在于我們應當怎樣思維。

    因此,邏輯的規律必須不從偶然的知性使用中,而從必然的知性使用中引導出來,這種必然的知性使用無須任何心理學,在它自身那裡便可找到。

    在邏輯學中,我們不想知道知性是怎樣的、如何思維,以及迄今為止知性在思維中是怎樣活動的;而想知道,在思維中知性應當怎樣活動。

    邏輯學應當教我們正确使用知性,即與自己本身相一緻地使用知性。

     從上述對邏輯的說明中,還可引出這門科學的其餘重要性質,即 4)邏輯是理性的科學,這不是就單純形式而言,而是就質料而言〔1〕,因為邏輯以理性為其對象,它的規律并非來自經驗。

    因此,邏輯是知性和理性的自我知識,但不是就這些能力與對象相關而言,而是僅就形式而言。

    在邏輯學中我将不問:知性知道什麼?知性能知道多少?或者,知性知識可以擴展到多遠?邏輯學中的問題隻是:知性如何認識本身? 最後,作為一門理性科學,從質料和形式看,邏輯又是 5)一種學說或證明的理論。

    因為邏輯不研究普通的、單純經驗的知性和理性使用,而隻研究一般思維的普遍的和必然的法則,所以邏輯以先天的原理為基礎,邏輯的一切規律都能由這些先天的原理引導出來并被證明,它們是理性的一切知識都必須遵循的原理。

     由于邏輯被看作一種先天的科學或一種知性和理性使用法規的學說,它與美學根本不同,後者作為單純鑒賞的批判沒有法規(法則),隻有規範(僅為判斷的典範或标準),而這種規範就在于普遍的協調一緻。

    因此美學包含與感性法則相一緻的知識規律;反之,邏輯則包含與知性和理性法則相一緻的知識規律。

    倘若人們将學說理解為由先天原理而來的一種獨斷的指示,假如人們無須其他從經驗得來的教導,通過知性就了解到一切,假如學說使我們據以獲得所希求的完備規律,那麼,美學就僅僅是一種經驗的原理,因而絕不能是科學或學說。

     有些人,特别是演說家和詩人,試圖對鑒賞巧為論說,但是他們都未能發表決定性的判斷。

    法蘭克福哲學家鮑姆加滕曾制訂了作為科學的美學計劃。

    隻有霍姆較正确地稱美學為批判,因為美學沒有充分規定判斷的先天規律,像邏輯那樣,而是後天地取得它的規律的,我們據以認識不完備和完備(美)的經驗的法則,僅僅是通過較普遍地比較作出來的。

     邏輯不隻是批判;它是随後服務于批判,即服務于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判斷原理的法規,雖然它的正确性僅僅關系到形式,因為它和一般語法一樣不是工具。

     另一方面,作為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入門,一般邏輯又區别于先驗邏輯。

    在先驗邏輯中,對象本身被設想為單純知性的對象;反之,一般邏輯與一切一般對象有關。

     如果我們綜括屬于邏輯概念的詳細規定的一切基本特征,那麼,必須提出下列邏輯概念: 不是就單純的形式,而是就質料而言〔2〕,邏輯是一門理性的科學;是一門思維的必然法則的先天的科學,但不是關于特殊對象的,而是關于一切一般對象的;邏輯因此是一般知性和理性的正确使用的科學,但不是主觀地使用,亦即根據知性是怎樣思維的經驗(心理學的)原理使用,而是客觀地使用,亦即根據知性應當怎樣思維的先天原理來使用。

     Ⅱ 邏輯的主要區分&mdash&mdash講述&mdash&mdash這門科學的用途&mdash&mdash曆史概述 邏輯區分為 1)分析論和辯證論。

     分析論通過分析,揭示在一般思維中我們所從事的理性的一切活動。

    分析論是對知性和理性形式的分析,從而有理由稱為真理的邏輯,因為分析論包含一切(形式的)真理的必然規律,沒有這些規律,我們的知識&mdash&mdash且不說對象&mdash&mdash本身就是不真的。

    因此,分析論無非是評判(我們知識形式的正确性)的法規。

     如果人們想要把這種單純理論的一般學說,當作一種實用技藝,即工具來使用,那麼,它将變為辯證論。

    由分析論的單純濫用,乃至根據真正知識(其特性必須從與對象的一緻,因而從内容取來)的假象的單純邏輯形式而來的一種假象(arssophistica,disputatoria〔3〕)邏輯,将是矯作的。

     辯證法在過去的時代曾被特别用心地研究過。

    這門技藝在真理的假象之下陳述一些錯誤的原則,并且試圖根據這些原則,按照假象對事物作出主張。

    在希臘人那裡,辯護士和演說家都是辯證法家,後者能夠将民衆引向他們所希求的地方,因為民衆是聽任假象欺騙的。

    所以,辯證法在當時是假象的技藝。

    在邏輯中,辯證法有一個時期曾在論辯術的名下講述,這種情況下的一切邏輯和哲學是某些空談者玩弄各種假象的文化。

    但是對于一個哲學家,再沒有什麼能比這樣一種技藝的文化更不體面了。

    所以,此種意義上的辯證法必須完全抛卻,代替它被導入邏輯的毋甯是對這種假象的批判。

     據此,我們将邏輯學的兩部分拟為:分析論,它陳述真理的形式标準;以及辯證論,它包含一些特征和規律,根據這些特征和規律,我們能夠認識不與真理的形式标準相一緻的某物,雖然看來它似乎與這些标準相一緻。

    在這種意義上,辯證法作為知性的清瀉劑有其很好的用處。

     2)自然的或通俗的邏輯和技藝的或科學的邏輯(logicanaturalis,logicascholastica,s.artificialis)。

     但是這種區分是難以得到許可的。

    因為自然的邏輯或普通理性(常識)不是真正的邏輯,而是一種人類學科學,這種科學僅具有經驗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它隻讨論自然的知性和理性的使用規律,這些規律隻能具體&mdash&mdash因而對它們缺少抽象意識&mdash&mdash地被認識。

    隻有技藝的或科學的邏輯才值得稱為思維的必然普遍規律的科學,這些規律獨立于自然的知性和理性的具體使用,能夠而且必須先天地被認識,雖然它們首先隻能通過對那種自然使用的觀察才能被發現。

     3)還有一種邏輯的分類,是把邏輯分為理論的和實踐的邏輯。

    但這種分類也是不正确的。

     一般邏輯作為單純的法規,抽去一切對象,不能有實踐的部分。

    〔說一般邏輯有實踐部分〕,這是自相矛盾,因為一種實踐的邏輯以其應用到的某種對象的知識為前提。

    我們能夠稱每門科學為實踐的邏輯,因為在每門科學中我們都必須有一種思維形式。

    所以,作為實踐邏輯來看的一般邏輯,不過是一般學問的技術&mdash&mdash一種教育方法的工具。

     按照這種區分,邏輯具有獨斷的部分和技術的部分。

    前者可稱為要素論,後者可稱為方法論。

    邏輯的實踐的或技術的部分是使知性易于活動的關于布局、邏輯術語及區别的邏輯技藝。

     在技術的和獨斷的兩部分中,既不允許絲毫考慮對象,也不允許絲毫考慮思維主體。

    就後一種關系而言,邏輯又可分為 4)純粹的和應用的邏輯。

    在純粹邏輯中,我們把知性同其餘的心力分開,考察知性隻為本身做些什麼。

    應用邏輯在知性同其他心力相混的情況下考察知性,這些其他心力對知性的活動施加影響,将它引向歧途,緻使其活動不遵循它本身洞見到的正确法則。

    真正講來,應用邏輯不應當稱為邏輯。

    這是一種心理學,在這種心理學中,我們考察的是我們的思維通常怎樣進行,而不是應當怎樣進行。

    最後,應用邏輯雖然也講應當做什麼,〔但〕那隻是為了在一些主觀障礙和限制之下,正确地使用知性而已。

    從應用邏輯那裡我們也可學到促成正确使用知性的方法或醫治邏輯缺點和錯誤的方法。

    然而應用邏輯還不是入門。

    因為心理學(在應用邏輯中一切都必須取自于它)是諸多哲學科學的一部分,對于這些科學來說,邏輯應當是入門。

     雖說建立一門科學的技術或方式,應當在應用邏輯中加以講述,但這卻是無益甚至有害的。

    在占有材料之前就開始建立,固然會賦予形式,但是卻缺少内容。

    技術必須在每門科學中講述。

    最後 5)邏輯分為普通的知性邏輯和思辨的知性邏輯。

    這裡我們指出,這門科學完全不能這樣來分類。

     邏輯不能是思辨的知性科學。

    因為一種思辨認識的邏輯或思辨的理性使用的邏輯是其他科學的工具,而不是應當與知性和理性的一切可能的使用有關的單純入門。

     邏輯同樣不能是普通知性的産物。

    普通知性即是從具體來洞察知識規律的能力。

    但邏輯卻應當是一門抽象思維規律的科學。

     然而可以把普通知性當作邏輯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邏輯不管思辨理性的特殊規律,因此區别于思辨的知性邏輯。

     關于邏輯的講述,可以或者是學術的〔4〕,或者是通俗的。

     學術的講述适宜于那些要把邏輯規律的知識當作科學來對待的人們的求知欲、才能及其培養。

    但是,如果講述是為了屈就一些人的才能和需要,這些人不把邏輯作為科學來研究,而是用于為他們的知性啟蒙,那麼還是通俗的為宜。

    在學院的講述中,規律必須在其普遍性或抽象中展示,反之,在通俗的講述中,規律必須在特殊性或具體中展示。

    學術的講述是通俗講述的基礎。

    因為隻有能夠徹底講述某物的人,才能以通俗的方式講述它。

     此外,我們把講述同方法在這裡相區别。

    方法即需理解為如何充分認識某一對象&mdash&mdash此對象的知識是方法要應用于其上的&mdash&mdash的方式。

    方法必須取自科學本身的性質,并且作為思維所經由的确定而必然的秩序,自身是不可改變的。

    講述則僅僅意味着将其思想傳達給他人,使一種學說可以理解的手法。

     由前此我們關于邏輯的本質和目的所講的,根據一個正确的确定的标準,便可對這門科學的價值和研究邏輯的用途作出評價。

     邏輯确實不是一種普遍的發明藝術和真理的工具,不是借以揭示隐蔽真理的代數學。

     但是邏輯作為知識的批判,或用作普通的和思辨的理性的評判&mdash&mdash不是為了教誨理性,而是旨在使之準确,使之與自身相一緻&mdash&mdash,卻是有用的和必要的。

    因為真理的邏輯原則是知性與它所特有的普遍法則相一緻。

     最後,關于邏輯的曆史,在這裡我們僅叙述如下。

     現今的邏輯起源于亞裡士多德的分析篇。

    這位哲學家堪稱邏輯之父。

    他把邏輯作為工具來講述,并将其劃分為分析論和辯證論。

    他的講授方式完全是學院式的,關系到作為邏輯基礎的最普遍概念的發展,然而這沒有什麼用途,因為除了從中引出各種知性活動的名稱之外,幾乎一切都馳逐于單純的細枝末節。

     此外,從亞裡士多德時代以來,邏輯在内容方面就收獲不多,而就其性質來說,邏輯也不能再增加什麼内容。

    但是它在嚴密、确定和明晰方面确有所得。

    隻有少數科學能夠保持情況固定,不再改變。

    邏輯和形而上學就屬于這類科學。

    亞裡士多德沒有漏掉一個知性要素;我們在其中所做的,隻是使之更加嚴密、更加系統和有秩序。

     從蘭貝特的工具論中人們相信,邏輯大可增加。

    但其所包含的不過是更纖巧的分類,這種分類像一切正當的機巧那樣,雖然會使知性敏銳,卻與基本用處無關。

     在近代哲學家中,有兩人推進了普通邏輯,這就是萊布尼茨和沃爾夫。

     馬勒勃朗士和洛克并沒有探讨真正的邏輯,因為他們讨論的是知識的内容和概念的起源。

     沃爾夫的普通邏輯是所有邏輯中最好的。

    一些人,例如羅易士,把它與亞裡士多德的邏輯相結合。

     鮑姆加滕&mdash&mdash一個對邏輯頗有貢獻的人&mdash&mdash凝練了沃爾夫的邏輯,邁埃爾随後又對鮑姆加滕加以評注。

     克盧秀斯也屬于近代邏輯家,但是對于什麼是邏輯所具有的情況,他沒有考慮過。

    由于他的邏輯包含着形而上學原理,因而越出了這門科學的界限。

    此外,他的邏輯提出了一個不能是标準的真理标準,為一切空想大開方便之門。

     現在剛好沒有著名的邏輯家,對于邏輯我們也不需要什麼新發明,因為邏輯僅包含思維的形式。

     Ⅲ 一般哲學的概念&mdash&mdash就學派概念和世界概念來看的哲學&mdash&mdash哲學論證的基本要求和目的&mdash&mdash這門科學的最普遍和最高的任務 要說明在一門科學中已被理解的東西,有時是困難的。

    但是,當人們還未能把這門科學同與它相近的諸科學區别開來的時候,科學就通過确定概念的規定赢得了精确性,以往在不知不覺中潛入的許多缺點都由于某些原因而避免了。

     在我們試圖給出哲學的定義之前,必須先研究一下各種知識本身的特性,并且,因為哲學知識屬于理性知識,所以尤其要先說明所謂理性知識是什麼。

     理性的知識與曆史的知識相反。

    前者是來自原理(exprincipiis)的知識,後者是來自事實(exdatis)的知識。

    但是一種知識盡管是曆史的卻可以來自理性。

    例如,一位純粹的作家學習他人理性的作品,他這種關于理性作品的知識就僅僅是曆史的。

     因此,區别各種知識可以: 1)根據其客觀的起源,即根據知識唯由以出發才可能的泉源。

    就此而論,一切知識或者是理性的,或者是經驗的; 2)根據其主觀的起源,即根據知識如何由人取得的方式。

    從後一種觀點來看,知識或者是理性的,或者是曆史的,知識可以自在地如其所願地發生。

    因此某種知識可以客觀地是理性的知識,而主觀地隻是曆史的。

     單純曆史地了解知識,這在一些理性知識中是有害的,而在另一些中則無關緊要。

    例如,航海者從他的圖表中曆史地了解航海規則,這對于他就足夠了。

    但是如果法學家單純曆史地了解法律,那麼他要做法官就完全糟了,要做立法者就更糟了。

     從上述客觀的和主觀的理性知識間的區别也可看出,在某種意義上,人們可以學習哲學,卻不能推究哲理。

    要成為真正的哲學家,必須練習自由地而不是模仿地,或者說機械地使用他的理性。

     我們已經把理性知識解釋為由原理而來的知識。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理性知識必定是先天的。

    但是有兩種知識,它們都是先天的,卻仍有許多顯著的區别,這就是數學和哲學。

     人們通常說,數學和哲學是依照對象而互相區别的,因為數學的對象關系到量,而哲學的對象關系到質。

    所有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

    兩門科學的區别不能歸因于對象;因為哲學涉及一切(隻要一切都具有量),因而也涉及量,部分地也涉及數學。

    在數學和哲學中,隻有理性知識或理性使用的不同方式才構成了這兩門科學的區别。

    因為哲學是來自單純概念的理性知識,而數學則是來自概念構造的理性知識。

     構造概念,就是在先天的而非經驗的直觀中将概念提供出來,或者說,在直觀中提供出與其概念相一緻的對象來。

    數學家永遠不能根據單純的概念來利用他的理性,哲學家也永遠不能通過概念的構造來利用他的理性。

    數學需要具體的理性,但這直觀卻不是經驗的,在這裡,人們将某種先天的東西作成直觀的對象。

     如我們所看到的,數學因而具有優于哲學之處,前一種是直觀的知識,後一種則相反地隻是論證的知識。

    為什麼在數學中我們更能權衡量,其原因在于量可以在先天的直觀中構造出來,反之,質在直觀中則無法展示。

     因此,哲學是哲學知識或來自概念的理性知識體系。

    這是這門科學的學院概念。

    就世界概念來說,哲學是關于人類理性的最後目的的科學。

    這種崇高的概念賦予哲學以尊嚴,即一種絕對價值。

    事實也是如此,唯有哲學才具有内在的價值,并賦予其他一切知識以價值。

     然而人們終究還是要問:哲學本身作為科學,從學院概念來看,哲學論究及其最終目的的用處何在? 在這個詞的學術意義上,哲學僅與技巧有關;反之,就世界概念而論,哲學與可用性有關。

    着眼于前者,哲學是關于技巧的學說;着眼于後者,哲學是關于智慧&mdash&mdash理性的立法者&mdash&mdash的學說,在這種條件之下,哲學家不是理性的藝術家,而是立法者。

     理性的藝術家,或者如蘇格拉底所說的philodox〔5〕,僅僅緻力于思辨的知識,而不顧知識将為人類理性的最後目的作出多少貢獻;他為各種随意目的提供理性使用的規則。

    實踐的哲學家,借助于學說和榜樣傳授智慧的教師,是真正的哲學家。

    因為哲學是一種完美智慧的理念,它給我們指出人類理性的最後目的。

     就學院概念而論,哲學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哲學是理性知識的充分裝備;另一方面,哲學是理性知識的系統聯系,或者說,是理性知識在一全體理念中的聯結。

     哲學不但允許這樣一種嚴格的系統聯系,而且是唯一在最精确的知性中具有系統聯系,并賦予其他一切科學以系統的統一的科學。

     但是關于就世界概念而論的哲學,則可稱之為我們理性使用的最高箴言的科學,不過需将箴言理解為在各種目的中進行選擇的内在原理。

     因此,在後一種意義上,哲學是關于人類理性的最終目的的一切知識和理性使用的科學,對于作為最高目的的最終目的來說,一切其他目的都是從屬的,并且必須在它之中統一起來。

     在這種世界公民的意義上,哲學領域提出了下列問題: 1)我能知道什麼? 2)我應當做什麼? 3)我可以期待什麼? 4)人是什麼? 形而上學回答第一個問題,倫理學回答第二個問題,宗教回答第三個問題,人類學回答第四個問題。

    但是從根本說來,可以把這一切都歸結為人類學,因為前三個問題都與最後一個問題有關系。

     因此,哲學家必須能夠确定: 1)人類知識的泉源; 2)一切知識之可能的和有用的使用範圍;最後 3)理性的界限。

     确定理性的界限是最必需的,也是最困難的,但愛正義者對此卻漠然置之。

     對于哲學家來說,主要有兩件事: 1)才能和技巧的教育,以便将它們用于各種目的。

    2)使用一切手段達到任何目的的熟練。

    這兩者必須統一起來;因為沒有知識就不能成為哲學家,但是僅有知識,卻不能将一切知識和技巧的合目的性聯系帶給統一,洞見到這種統一與人類理性最高目的的一緻,也不成其為哲學家。

     一般說來,任何不能推究哲理的人都不可稱為哲學家,而推究哲理隻能通過練習和理性本身的使用來學習。

     究竟應當怎樣學習哲學呢? 可以說,每一位哲學思想家都是在别人工作的廢墟上寫出他自己的著作的;但是沒有一部作品達到了所有部分都固定不巧的境地。

    由于這種理由,哲學是不能學習的,因為它還沒有拿出來。

    假如面前确有一種哲學,也不會有學了它,便能自稱哲學家的人,因為他這種知識永遠隻是主觀&mdash&mdash曆史的。

     數學中情況則不同。

    數學在某種程度上當然是可以學習的,因為這裡證明如此明顯,以緻每一步都是可以确信的。

    數學正由于它的自明性,作為一種确定不變的學說,才似乎可以維持下去。

     相反地,願意學習哲學推理的人,隻可把一切哲學體系看作理性使用的曆史,看作訓練他哲學才能的對象。

     真正的哲學家必須成為自由自主的自己思維者,而不能奴隸般地模仿地使用他的理性。

    但是也不能辯證地使用,也就是不能這樣地使用,即旨在給諸知識以真理和智慧的假象。

    這是純粹詭辯者的事業,與作為智慧專家和教師的哲學家尊嚴絕不相容。

     科學隻有作為智慧的工具才具有内在的真正的價值。

    作為這樣的工具,科學對于智慧如此必需,以緻可以說,沒有科學,智慧不過是一種我們永遠達不到的完美的幻影。

     人們把愈是熱愛智慧,反倒愈憎恨科學的人稱為厭惡議論者。

    厭惡議論通常是由于科學知識的空泛及與此相連的某種虛浮引起的。

    但有時也有些人起初十分勤勉和幸福地尋求知識,終則發現全部知識都不能令人滿意,因而犯了厭惡議論的錯誤。

     哲學是使我們知道如何得到這種内在滿足的唯一科學,因為哲學仿佛結成一個科學的圓圈,各門科學通過哲學才獲得秩序和聯系。

     為練習自己思維或推究哲理起見,我們對于我們理性使用方法的重視,勝于對命題(我們是通過方法得到這些命題的)本身的重視。

     Ⅳ 哲學史的簡短概述 要确定普通的知性使用何處終止和思辨的知性使用何處開始的界限,或者說,要确定普通的理性知識在何處成為哲學的界限,是有些困難的。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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