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制度與道德研究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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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和方法 社會哲學關注對社會現象的評價,社會現象包括依賴人類的聯合或者人類共同生活的所有的習俗、制度、安排、目的和政策。

    社會哲學從已經被證實是真實的來源那裡接受這些積極的現象。

    與對這些現象的評價有關,社會哲學的目标是倫理的。

     Ⅰ.因此,我們立刻涉及一個根本的和有争議的論點。

    這裡談到的評價蘊涵了一個外在于社會現象自身的标準或規範嗎?抑或從這些現象推演出這種規範是社會哲學的任務的一部分?社會哲學的方式是&ldquo實證主義的&rdquo,還是&ldquo先驗的&rdquo?如果是前者,它怎麼能夠除了記錄下那些作為一種事實存在的各種不同的評價以外,還可以做得更多?如果是後者,外在于社會現象的規範的權威的根據是什麼?什麼可以确保這種方法不是烏托邦或者徒勞的?當然,這裡的假定是:評價标準從積極的社會現象推演出來,然而它并不僅僅是對給定的評價的複制。

     1.價值判斷和判斷标準、政策和目的都作為社會現象的一部分而存在,也改變着其他社會現象。

    不僅證實它們,而且要求它們作出改變。

    隻有在社會群體是靜止的意義上(将習俗當作其充分的标準),評價才僅僅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一緻;即便如此,标準還有一項功能,即保留習俗。

    在一個允許反思性行為的社會群體中,評價的目标不僅在于保留,而且指向改革,指向新的結構。

    對于現存的評價模式對制度産生的結果的研究,提供了評價社會制度的素材。

     2.由于存在不同類型的社會群體,以及發生的不同的和相互沖突的評價,研究就變得更加重要,并且會産生不同的後果。

    不管在什麼地方發現沖突,選擇都是必要的,除非這種選擇是武斷的,否則必須建立在對不同标準所起作用的批判性對比之基礎上。

    社會的統一純粹是觀念上的,實際上,社會上有大量的群體(參見《民主與教育》,第24&mdash27、94&mdash96頁)。

    這些差别為對價值觀和日常的評價進行系統的和哲學的評價提供了素材。

    正是因為當前不同群體之間交往的範圍,沖突無處不在,從而随機應變進行選擇就十分迫切了。

    因此,當代社會特别需要社會理論。

     3.由此得出,社會哲學隻是将反思性評價的過程繼續推進。

    人們發現,除了一般的理論活動外,這種反思性評價是社會現象有機的組成部分之一。

    除了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并旨在成為體系,這種反思性評價與對制度的價值或政策或法律所作的深邃的判斷并無二緻。

    由此得出,和這些深邃的判斷一樣,反思性評價是暫時的、實驗性的,并有待進一步修正。

    換句話說,即便最精緻的社會哲學本身,也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事實,它要進入随後的價值判斷中去。

     4.隐含的基本事實是:好的和壞的事情以及選擇性的偏好,是作為先于理論活動和反思性批評的事實而存在的;它們先于标準,而非遵循标準。

    這些好的或壞的事情中,有一些來自人類聯合的事實。

    因為存在着必須作出選擇的情境(因為我們必須行動,以便維持或獲得一種善品而非另一種),評價事實上是一種必要,除非選擇将是完全盲目或不明智地作出的。

    它的真正的替代選擇不是一個内在的和先驗的标準,而是一種内在的原則;它是教條主義的、非批判的,最終建立在某個階級或群體不容置疑的權威的基礎上。

    這種内在的原則是通過反思性的對比和有區别的批評得到的。

     關于評價,參見:杜威,《實驗邏輯論集》(EssaysinExperimentalLogic),第14章。

    關于倫理學與社會現象的一般關系,參見:列維-布留爾(Levy-Bruhl),《道德科學》(ScienceofMorals);海耶斯(Hayes),《社會學與倫理學》(SociologyandEthics),第3、9章;施奈德(Schneider),《科學與社會進步》(ScienceandSocialProgress)。

     Ⅱ.由此得出,社會哲學是澄清各種判斷的一門技術,這些判斷是對實際的或者規劃的社會習俗、制度、法律、安排等有必要持續作出的。

    它的素材包括研究:(1)社會群體的不同類型對于信念的産生,以及有關對與錯、好與壞等各種标準産生的影響;(2)這些信念和标準對其他力量的反應行為,尤其關于這些社會力量對産生好的或壞的事情的影響效果,其目的就是使通常正在發生的社會批評和政策規劃更加開明或有效。

    在價值判斷中,它所采用的好與壞的标準的關系,類似于在醫學和衛生學中發展的對健康和疾病所作的判斷。

    接受一種内在的而非先驗的标準和方法,隻是遵循了在自然科學的轉換中所設定的例子。

     Ⅲ.關于社會哲學本質的這種觀念的具體要點和重要性,最好通過與社會哲學其他觀念的對比來看;這些觀念在曆史上已經成為通用的或者有影響力的觀念了。

     1.标準,顧名思義,已經從對事物的終極性質的考慮推演而來&mdash&mdash上帝、宇宙、人、理性&mdash&mdash然後,被外在地應用于對社會所作的判斷。

    例如,柏拉圖、聖·奧古斯丁、聖·托馬斯、斯賓諾莎和黑格爾在一般的自然法理論中,作為規範用來評價實在法與安排。

    參見:《天主教全書》(CatholicEncyclopedia),論述法律和自然法的條款。

    也參見:杜威的文章,《外交》,1923年3月。

     2.那些與這種方法相反的方法,顧名思義,已經從對個體意識現象的考慮中被推演出來了。

    他們已經在尋找一種積極的、給定的素材,由此引出他們的标準;但不是在社會現象中,而是在個體及個人意識的心理學中尋找這種必要的素材。

    例如,享樂主義者,包括功利主義的享樂主義階段,他們對善的定義不是建立在社會中的人們已經具體地當作他們的善的東西的基礎上,而是以使人快樂的意識狀态來定義善的。

    總之,同樣的方法暗含在各種各樣非享樂主義的個人&ldquo良知&rdquo和&ldquo直覺&rdquo的理論中,這些理論在曆史上主要與新教教義的發展有關。

     總的來說,這些學派(為方便,稱它們為形而上學)中的第一種通常是保守的、權威主義的,并且帶有神權政治和神學的光環;第二種一直是改革派的和&ldquo自由主義的&rdquo,指望社會意識來發現一個批評現實的社會安排的基礎。

    但是,從邏輯上看,他們在下面這點上是意見一緻的,即努力在社會現象之外發現一個方法标準或基礎。

    這樣,他們似乎找到了一個外在的途徑,從而避免了通過從社會事實中推演出的标準批評社會事實時所帶來的循環。

    但他們隻是通過成為非曆史的和絕對主義的、實際上具有黨派偏見的而逃避了這一循環,因為他們選擇用外在的标準來滿足頭腦中的那個目的,因此對于他們的選擇不存在客觀的檢驗。

    一個内在的标準是與社會現象有關的,但與此同時,它也是實驗性的,因此是通過與暗含它的社會過程相似的社會過程來檢驗的。

     這兩種類型的社會哲學的黨派偏見的特征,例如僅僅斷言某些階級偏見或群體利益在自然法的曆史上是被證明的[參見:龐德(Pound),《法哲學導論》(IntroductiontothePhilosophyofLaw),第1章];在18世紀自然權利和自由的學說史中被證明了,它們最初是作為自由主義的學說,現在已經成了反動派的教條,并且在&ldquo有機&rdquo哲學史中被證明了[關于後者,參見:杜威,《哲學的改造》(ReconstructioninPhilosophy),第8章;霍布豪斯,《形而上學的國家理論》(TheMetaphysicalTheoryoftheState);杜威,《德國哲學與政治》(GermanPhilosophyandPolitics)]。

     Ⅳ.提出這一概念的重要性,也可以通過将它與當前關于社會科學各種各樣的概念進行對比看出來。

    當前的社會科學假定有可能獲得純粹描述性的社會法則,它們免于所有方面的評價。

    因為這點已經暗含在我們的前提中了,即所有的社會法則都是關于政策的&ldquo法則&rdquo,關于一種将被從事的行為的&ldquo法則”并且,這些描述提供的不是法則而是事實,這些事實形成了價值判斷所依據的數據,以及對價值判斷的檢驗&mdash&mdash例如,對政策的考慮。

     1.這一斷言的證據存在于作為描述性科學的政治經濟學和政治科學的早期曆史中。

    它們的&ldquo法則&rdquo的确是從某個曆史時期(資本主義的競争性經濟以及國家疆域的至高無上)武斷地選擇的社會群體那裡推演出來的。

    它們的概念隻有在規範的意義上是法則&mdash&mdash正如它們被用來意在調節随後的行為。

    政治經濟學的&ldquo法則&rdquo不僅在經典的意義上,而且在馬克思主義的形式上,都是政策。

    正統的政治科學考察了19世紀那段時期的西方國家,并假定它是所有曆史的規範形式。

     2.這一斷言的理論基礎在(1)社會現象的曆史的特征和(2)這樣一種事實中被發現了,即這個曆史的一部分是由信念和選擇的社會條件産生的,這些信念和選擇改變了随後的社會進程。

    社會探究将人類行為的這一事實帶到了意識面前,這樣将我們自己的行為帶到反思中,從而改變了行為的路徑。

    唯一不變的統一或&ldquo法則&rdquo,就是外在于判斷并且不受判斷影響的現象的法則,這一點是必然的;也就是說,社會現象的唯一&ldquo法則&rdquo是物理的而非社會的。

    但是,如果沒有喜歡或不喜歡我們發現的東西并因此嘗試去保留或改變行為,意識到我們自己的行動進程就是不可能的。

    因此,社會探究所發現的知識和作出的判斷,變成了社會現象自身中一個内在的因素。

     這樣,社會理論就不可以比作物理學,而是比作工程學了;在工程學中,&ldquo法則&rdquo是關于手段和人們欲求的或努力得到的結果之間關系的陳述。

    它們呈現出這樣的形式:&ldquo如果我們想得到某種結果,就必須使用某些材料,采用某些方法。

    &rdquo這一公式是普遍的,但它暗含了我們的确想要某些目的,而且預設一個目的(一個實踐行為),總是暗含在這個公式中。

    現象始終處在一個過程中,關于這些現象的知識也是同樣的過程的一部分[固定的進化階段的觀念代表了通過設定固定的統一,将社會科學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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