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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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來自希臘語,與行為相關;也來自,即性格,是即習俗、風俗的擴展形式;與之對比,道德來自拉丁語mos和mores,即習俗),是行為理論的一個分支,它關注的是形成和使用關于正确或者錯誤的判斷,以及與這些判斷相聯系(作為這些判斷的前提或者後果)的理智的、情感的、實踐的或者公開的現象。
作為行為理論的一個分支,一般來說,倫理學類似于法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等科學;但由于它是從正确性或者錯誤性的立場來考慮人類行為的共同主題,所以它又與這些科學有所差别。
善或者惡、責任或者義務這些詞,隻有被規定為&ldquo正确&rdquo和&ldquo錯誤&rdquo的替代物時才能被使用。
但是,善或者惡在範圍上太寬泛,例如它包括經濟上的有用、有益或者滿足;而責任是一個範圍太窄的觀念,強調控制而忽視了善或者欲求的觀念。
&ldquo正确&rdquo和&ldquo錯誤&rdquo,正是指義務的觀念也能應用到善和惡的某些方面。
道德哲學、道德科學和道德這些詞也已經被用來指稱相同的研究主題。
在其曆史發展過程中,倫理學被當作哲學的一個分支,被當作一門科學,也被當作一門技藝,而且經常是被當作所有這三者或者其中兩者的不同比例的組合。
作為哲學的分支,倫理學的工作是聯系宇宙的基本理論來研究某些概念的本質和實在。
在道德方面,它是關于實在的理論。
&ldquo善&rdquo這個詞被用來指稱或描述終極的和絕對的存在物的屬性。
同樣,它通常與實體的其他兩個基本屬性相并列,即真與美;哲學的三個學科被分别定義為倫理學、邏輯學和美學。
甚至當善在宇宙的普遍體系中的位置還強調得不多之時,倫理學依然被看作哲學的分支,因為它涉及理念,涉及應然,或者涉及什麼是絕對需要的,而不同于現實、存在或者現象。
從這種觀點來看,倫理學被看作規範性的科學,即與建立和證明行動的某些終極的規範、标準和準則相關。
與這些功能形成對比的是:作為科學的倫理學,涉及收集、描述、解釋和劃分經驗事實;而關于正确和錯誤的判斷,正是現實地體現于或應用于這些經驗事實的。
它可以被劃分為社會的或者社會學的倫理學,以及個人的或者心理學的倫理學。
(a)前者處理習慣、實踐、觀念、信仰、期望、制度等,這些東西能現實地在曆史或者當代生活中被發現,并且存在于不同的人種、民族和文化等級等之中,它們是關于行動之道德價值的判斷所産生的結果或者是産生這些判斷的原因。
目前為止,社會倫理學的發展主要與(1)關于道德之演變的讨論相關,這種讨論或者是孤立的,或者與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制度或宗教崇拜和儀式的制度相聯系;或者(2)與當代社會生活的問題相關,特别是關于慈善事業、刑罰學和立法的問題,以及關于離婚、家庭和工業改革(例如童工)的問題等。
就這兩方面來說,倫理學都密切地與社會學相聯系。
有時它被稱作引導性的,或者就其次要方面來說,是應用的倫理學。
(b)心理倫理學與探索個體的道德意識之起源和發展相關,即與探索關于正确和錯誤的判斷、義務的感受、憐憫和羞恥的情感、對贊揚的渴求之起源和發展相關,與探索(對應于關于正确或者美德之判斷的)活動的不同習慣之起源和發展相關。
心理倫理學從個體的心理結構出發來讨論自由的和自主的行動之可能性和性質。
心理倫理學聯系自我保存的沖動以及對性格産生影響的習慣之形成與變革等,去收集和組織心理材料。
這些心理材料與意圖和動機的性質,欲求、努力和選擇,贊許和不贊許的判斷,同情和憐憫的情感相關。
換句話說,它把行為處理為某些心理要素、分類或者聯系的表現,即進行心理學的分析。
作為技藝(art)的倫理學,涉及發現和闡明人們借以實現目标的行動準則。
這些準則可以被看作具有指令或者命令的性質,能夠進行規定和指導;或者被看作能指導個體最有效地朝着所求結果前進的技術準則,因此這些準則與繪畫或者木工的準則在種類上并無不同。
采取哪種觀點,通常依賴于作為技藝的倫理學與哪種哲學相聯系。
作為技藝的倫理學,也可以産生于普遍的行為哲學或者對它的科學分析。
因此,最近的一個著述者索爾利(Sorley)在《哲學和心理學詞典》(DictionaryofPhilosophyandPsychology)中(第1卷,1901年,第346頁),從這種哲學觀點來談論倫理學:&ldquo它必須涉及實際的行為,而且要涉及正确或者好的行為,相應地還要涉及為實際行為設定準則所依賴的理念。
&rdquo很顯然,在哲學上對于理念的确立被認為要終結于規則,以作為它的實現。
另一方面,在這之前,傑裡米·邊沁(JeremyBentham)在他的《立法原則》(PrinciplesofLegislation)(1789)中主張:倫理學是這樣一門科學,要發現它的真理&ldquo隻能通過如同數學那樣的嚴格研究,并且是更加複雜和廣泛得無以倫比&rdquo。
他接着把倫理學定義為&ldquo指導人們的行動以産生最大化的快樂之技藝&rdquo,并且認為個人倫理學是要&ldquo在生活細節中指導每位個體采取什麼方式來控制他自己的行為&rdquo。
因此,作為技藝的倫理學,可以以一種哲學或者科學為基礎。
從以上說明也許很容易推論出:目前倫理學的一些最嚴肅的問題,是定義和劃定倫理學的範圍、基礎和目标。
從純粹抽象的觀點來看,所有這三個概念都可以和諧并存。
在理論上有可能把某些主題看作屬于作為哲學分支的倫理學,把其他主題看作屬于作為科學的倫理學,以及把另外一些主題看作屬于實踐的或者作為技藝的倫理學。
但是,關于這些不同的可能分類,人們并不存在共識。
通常,那些主張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的人會否認倫理學是别的任何東西,他們否認對現實的(區别于理念的)行為之任何描述的和解釋性的說明稱得上是倫理學。
前面我們處理為屬于倫理科學的那些東西,在他們看來其實是曆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材料,而根本不是倫理學的材料。
因此,格林(Green)在《倫理學導論》(ProlegomenatoEthics)(1883)中一開始就試圖證明倫理學的自然科學是先天就不可能的,因為道德行為就其本性來說包含着一種超越的觀念,超越可以被當作觀察和實驗之材料的現實行為,并且設置了一種義務;這種義務就其絕對性來說,超越了所有的經驗約束。
另一方面,那些從事對道德的行為和性格進行科學分析的人,通常否認倫理學在哲學方面的合理性。
因此,邊沁明确地把任何哲學性的研究看作注定是無結果的,隻能得到教條性的和個人性的斷言,或者就是他所說的&ldquo一面之詞&rdquo(ipsedixits)。
一個新近的作家萊斯利·斯蒂芬(LeslieStephen)在《倫理科學》(ScienceofEthics)(1882)中,并沒有絕對否認在遙遠的未來會存在關于行為的形而上學的可能性,但是他認為形而上學的觀點與科學研究毫不相幹。
由于在定義倫理學的目标和特有方法上的不确定性,我們自然可以發現很多附屬和次要的争論和意見分歧。
但是,事實
作為行為理論的一個分支,一般來說,倫理學類似于法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等科學;但由于它是從正确性或者錯誤性的立場來考慮人類行為的共同主題,所以它又與這些科學有所差别。
善或者惡、責任或者義務這些詞,隻有被規定為&ldquo正确&rdquo和&ldquo錯誤&rdquo的替代物時才能被使用。
但是,善或者惡在範圍上太寬泛,例如它包括經濟上的有用、有益或者滿足;而責任是一個範圍太窄的觀念,強調控制而忽視了善或者欲求的觀念。
&ldquo正确&rdquo和&ldquo錯誤&rdquo,正是指義務的觀念也能應用到善和惡的某些方面。
道德哲學、道德科學和道德這些詞也已經被用來指稱相同的研究主題。
在其曆史發展過程中,倫理學被當作哲學的一個分支,被當作一門科學,也被當作一門技藝,而且經常是被當作所有這三者或者其中兩者的不同比例的組合。
作為哲學的分支,倫理學的工作是聯系宇宙的基本理論來研究某些概念的本質和實在。
在道德方面,它是關于實在的理論。
&ldquo善&rdquo這個詞被用來指稱或描述終極的和絕對的存在物的屬性。
同樣,它通常與實體的其他兩個基本屬性相并列,即真與美;哲學的三個學科被分别定義為倫理學、邏輯學和美學。
甚至當善在宇宙的普遍體系中的位置還強調得不多之時,倫理學依然被看作哲學的分支,因為它涉及理念,涉及應然,或者涉及什麼是絕對需要的,而不同于現實、存在或者現象。
從這種觀點來看,倫理學被看作規範性的科學,即與建立和證明行動的某些終極的規範、标準和準則相關。
與這些功能形成對比的是:作為科學的倫理學,涉及收集、描述、解釋和劃分經驗事實;而關于正确和錯誤的判斷,正是現實地體現于或應用于這些經驗事實的。
它可以被劃分為社會的或者社會學的倫理學,以及個人的或者心理學的倫理學。
(a)前者處理習慣、實踐、觀念、信仰、期望、制度等,這些東西能現實地在曆史或者當代生活中被發現,并且存在于不同的人種、民族和文化等級等之中,它們是關于行動之道德價值的判斷所産生的結果或者是産生這些判斷的原因。
目前為止,社會倫理學的發展主要與(1)關于道德之演變的讨論相關,這種讨論或者是孤立的,或者與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制度或宗教崇拜和儀式的制度相聯系;或者(2)與當代社會生活的問題相關,特别是關于慈善事業、刑罰學和立法的問題,以及關于離婚、家庭和工業改革(例如童工)的問題等。
就這兩方面來說,倫理學都密切地與社會學相聯系。
有時它被稱作引導性的,或者就其次要方面來說,是應用的倫理學。
(b)心理倫理學與探索個體的道德意識之起源和發展相關,即與探索關于正确和錯誤的判斷、義務的感受、憐憫和羞恥的情感、對贊揚的渴求之起源和發展相關,與探索(對應于關于正确或者美德之判斷的)活動的不同習慣之起源和發展相關。
心理倫理學從個體的心理結構出發來讨論自由的和自主的行動之可能性和性質。
心理倫理學聯系自我保存的沖動以及對性格産生影響的習慣之形成與變革等,去收集和組織心理材料。
這些心理材料與意圖和動機的性質,欲求、努力和選擇,贊許和不贊許的判斷,同情和憐憫的情感相關。
換句話說,它把行為處理為某些心理要素、分類或者聯系的表現,即進行心理學的分析。
作為技藝(art)的倫理學,涉及發現和闡明人們借以實現目标的行動準則。
這些準則可以被看作具有指令或者命令的性質,能夠進行規定和指導;或者被看作能指導個體最有效地朝着所求結果前進的技術準則,因此這些準則與繪畫或者木工的準則在種類上并無不同。
采取哪種觀點,通常依賴于作為技藝的倫理學與哪種哲學相聯系。
作為技藝的倫理學,也可以産生于普遍的行為哲學或者對它的科學分析。
因此,最近的一個著述者索爾利(Sorley)在《哲學和心理學詞典》(DictionaryofPhilosophyandPsychology)中(第1卷,1901年,第346頁),從這種哲學觀點來談論倫理學:&ldquo它必須涉及實際的行為,而且要涉及正确或者好的行為,相應地還要涉及為實際行為設定準則所依賴的理念。
&rdquo很顯然,在哲學上對于理念的确立被認為要終結于規則,以作為它的實現。
另一方面,在這之前,傑裡米·邊沁(JeremyBentham)在他的《立法原則》(PrinciplesofLegislation)(1789)中主張:倫理學是這樣一門科學,要發現它的真理&ldquo隻能通過如同數學那樣的嚴格研究,并且是更加複雜和廣泛得無以倫比&rdquo。
他接着把倫理學定義為&ldquo指導人們的行動以産生最大化的快樂之技藝&rdquo,并且認為個人倫理學是要&ldquo在生活細節中指導每位個體采取什麼方式來控制他自己的行為&rdquo。
因此,作為技藝的倫理學,可以以一種哲學或者科學為基礎。
從以上說明也許很容易推論出:目前倫理學的一些最嚴肅的問題,是定義和劃定倫理學的範圍、基礎和目标。
從純粹抽象的觀點來看,所有這三個概念都可以和諧并存。
在理論上有可能把某些主題看作屬于作為哲學分支的倫理學,把其他主題看作屬于作為科學的倫理學,以及把另外一些主題看作屬于實踐的或者作為技藝的倫理學。
但是,關于這些不同的可能分類,人們并不存在共識。
通常,那些主張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的人會否認倫理學是别的任何東西,他們否認對現實的(區别于理念的)行為之任何描述的和解釋性的說明稱得上是倫理學。
前面我們處理為屬于倫理科學的那些東西,在他們看來其實是曆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材料,而根本不是倫理學的材料。
因此,格林(Green)在《倫理學導論》(ProlegomenatoEthics)(1883)中一開始就試圖證明倫理學的自然科學是先天就不可能的,因為道德行為就其本性來說包含着一種超越的觀念,超越可以被當作觀察和實驗之材料的現實行為,并且設置了一種義務;這種義務就其絕對性來說,超越了所有的經驗約束。
另一方面,那些從事對道德的行為和性格進行科學分析的人,通常否認倫理學在哲學方面的合理性。
因此,邊沁明确地把任何哲學性的研究看作注定是無結果的,隻能得到教條性的和個人性的斷言,或者就是他所說的&ldquo一面之詞&rdquo(ipsedixits)。
一個新近的作家萊斯利·斯蒂芬(LeslieStephen)在《倫理科學》(ScienceofEthics)(1882)中,并沒有絕對否認在遙遠的未來會存在關于行為的形而上學的可能性,但是他認為形而上學的觀點與科學研究毫不相幹。
由于在定義倫理學的目标和特有方法上的不确定性,我們自然可以發現很多附屬和次要的争論和意見分歧。
但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