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價值判斷的進一步論述 [161]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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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謝賴斯先生給了我進一步澄清我的觀點的機會,過去我沒能将我的觀點表述得足夠清楚[163]。

    我現在試圖将自己限定在賴斯先生提出的兩個最主要的命題上。

    第一個命題是,有一些事件本質上具有如下的質,即它們隻能夠被&ldquo内省地&rdquo觀察到,或為個人或為事件發生于他們身上的人自己觀察到,這些事件是極為&ldquo隐秘的和特殊的&rdquo,因此是私人的,心理學上是&ldquo主觀的&rdquo。

    第二個命題是,盡管具有主觀内在的性質,它們能夠與具有公共的和&ldquo客觀的&rdquo性質的事實一起被用作證據來判斷價值,因此雖然存在着主觀性,邏輯卻是&ldquo客觀的&rdquo。

    [164] I 這兩個命題中的第一個命題涉及事實問題。

    這一涉及的事實是,它具有這樣一個基本性質,它與有效地支持價值判斷的證據這一邏輯問題沒有影響與關聯,與其他衆多哲學問題也沒有影響與關聯。

    于是我将把它作為一個事實問題讨論,而且我注意到,在賴斯先生的觀點中,按照他的解釋,這一事實在關于&ldquo價值&rdquo的判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賴斯先生認為,諸如&ldquo形狀、顔色、明顯的運動&rdquo等,具有為許多具備同樣條件的觀察者觀察到的質,因此它們的存在方式是公共的和&ldquo客觀的&rdquo。

    與這些事例相對立,存在着諸如&ldquo肌肉的感覺&rdquo、不能表達的思想、有情調的情感等,這些東西隻能被個人觀察到,或&ldquo内省地&rdquo觀察到,因此是私人的、主觀的。

    在下述論述中這一觀點得到了清楚的表達,即&ldquo這些事件的發生與質隻能被發生于其上的個體有機體直接觀察到&rdquo。

    在生理學上,它們據說是以本體感受器和内部感受器官為條件的,而具有公共性與客觀性的東西是以外部感受器官為條件的。

     讨論這一事實問題過程中存在一個難點。

    按定義,讨論中具有這種特征的事件不能為任何兩名觀察者所共同擁有,因此不能為賴斯先生與我共同擁有。

    賴斯先生因此非常邏輯地讓我求助于&ldquo我自身&rdquo(排外的我自身)的&ldquo喜悅、痛苦和隐秘的思想&rdquo,作為私人觀察到的事件存在的證據。

    當我認識到賴斯先生列舉的這些事例的存在時,我并沒有發現它們作為被觀察和被認知的東西是&ldquo私人的&rdquo或内在的,現在這直接的陳述不能使讨論進一步進行,它似乎使得讨論進入了死胡同。

     然而争論的問題可以間接地來處理。

    賴斯先生反對我将他的觀點描述為&ldquo認識論-形而上的&rdquo觀點。

    過去我沒有解釋這一描述。

    因為我那時沒有打算以任何招緻不滿的方式将之運用于賴斯先生的觀點。

    相反,我打算把這個描述運用于一個傳統的、目前仍然普遍被接受的學說,這一學說源于并發展于現代認識論的讨論,在這一學說與存在的兩種性質或狀态的固有本性有關的意義上,它是&ldquo形而上的&rdquo。

    如果我正确地理解了賴斯先生,由于他接受并傳播這一觀點,即有兩種狀态,一種是心理的和&ldquo個人的&rdquo,另一種則不是,我便使用了上述描述。

    [165] 無論如何,我願意再次表達對賴斯先生的感謝,他給了我盡可能清楚地陳述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觀點的機會,因為正如我在先前的文章中所言,不能把握我的實際觀點,看來可能是由于誤解了我的一般哲學理論中的許多觀點。

    這次重申我的觀點,我要從陳述我的結論開始。

    這就是:各種事件&mdash&mdash這些事件是一般在特殊的生物有機體内,比如在約翰·史密斯身上,在觀察與認識方面發生的事件的更直接的條件&mdash&mdash其無可否認的中心,被看作證據,證明了作為結果的觀察是其自身&ldquo個人的&rdquo觀察。

    我進一步相信,事件發生的條件轉變為(觀察的)事件本身的内在的固有性質,這一轉變不應歸于任何事實,而是來自一種較早的、前科學的主要具有神學起源的學說的延續,這種學說認為個體靈魂是認識者&mdash&mdash即便&ldquo靈魂&rdquo部分已稀薄化為&ldquo精神&rdquo、&ldquo意識&rdquo,或甚至被認為是科學合成的,是單個的生物有機體的大腦。

     換言之,我并不否認,一種痛苦,例如牙痛發生的直接或最近的條件,以及關于認識一個特定事件,例如牙痛這樣一個事件發生的直接和最近的條件,是以特殊的有機體為中心的。

    但我确實否認,一個事件發生的因果條件本身就是這一事件的性質或特性。

    我認為,它們是外在于事件自身的,盡管它們與事件的發生确實相關。

    我還認為,一種觀察的時間與空間界限條件以特殊的生物有機體為中心,這些條件并不位于這個生物有機體内。

    因為在體外發生的事件和在體内發生的事件都既直接與産生的痛苦有關,也與對作為痛苦的觀察有關。

     我從上述這一觀點出發。

    在區分我稱之為事件的中心與其位置時,我頭腦中并無任何難以理解之處。

    每一件發生的事件都有一定的時空延伸,其長度與廣度包括所有有關的相互作用的條件。

    環境條件肯定像有機體條件一樣,是牙痛發生的一部分;如其所是,他認知諸如牙痛的事件确實依賴于認知前者。

    環境條件和有機體條件之間存在的唯一區别是,在形成一個完整事件的事件發生序列中,前者占據相對初始的位置而後者占據相對末端的位置。

    環境條件和有機體條件的出現、起作用,同樣在賴斯先生稱為&ldquo私人的&rdquo事件中被發現,如同在他稱之為&ldquo公共的&rdquo事件中一樣。

    認為語言在沒有被其他人聽到(沒&ldquo被表達的&rdquo)的情況下,其起源、發生和性質是私人的,這種觀點十分極端,因此我相信除了極端唯我論者外,沒有什麼人持這種觀點。

    而且,如果某些以特殊的生物有機體為中心發生的事件,證明了以此為條件的事件是私人的和&ldquo主觀的&rdquo這一結論是正确的,那麼似乎邏輯上可以推出的學說就是:感覺到的顔色和明顯的運動也是私人的。

    賴斯先生糾正了我的這樣一個印象,即他認為諸如此類的性質同樣是&ldquo主觀的”但我認為,有關堅持所有性質都是主觀的理由,這一問題的邏輯與那些對感覺到的顔色和感覺到的痛苦不作區分的人有關。

     就問題的邏輯而言,為什麼不堅持所有事件都具有排他的、隐蔽的、私人的、自我中心的方面?例如,着火并不普遍發生。

    它發生于特殊的房子,并可以被限制于單獨一所房子:根據代表主觀性學說的邏輯,它是&ldquo個别的&rdquo。

    除了堅定的泛靈論者外,所有人如果認為這一事實不能把着火歸結為主觀的,同時認為類似事實使得牙痛的感覺是私人的,這樣的人似乎都有責任指明兩種情況的區别,而泛靈論者沒有這一責任,因為他們自始至終運用同樣的邏輯。

     最後,例如痛苦的事件的發生可以在經過限制的相對的意義上,被恰當地說成是以特殊的有機體為中心,這種說法的相對意義與其作為痛苦和作為牙痛的痛苦的觀察知識無關。

    在平常條件下,某個其他人也能比我自己更直接地看到&ldquo我自己的&rdquo牙痛,我想,這一事實不能用來證明,畢竟他所看到的是屬于他&ldquo私人&rdquo方面的。

    在平常條件下,我不能看到我自己的後腦,這一事實也不能被用來反對下述事實,即畢竟這涉及的是&ldquo我自己的&rdquo後腦。

    從我現在坐的地方,我可以觀察到某些人從他們現在占有的位置無法觀察到的事情,這一事實也不能用來作為上述事情是私人的和主觀的之證據。

     我所選擇的例子大概會引起反駁,說上述感覺和非感覺的條件完全是外在的,對感覺到的事物的性質沒有影響。

    嚴格地說是這樣的。

    我的觀點是:為什麼牙痛直接為一個人而不是另一個人&ldquo感覺&rdquo到,其原因同樣是外在的,根本不影響對諸如痛苦和牙痛事件的觀察性質。

    我們又回到了區分特定事件發生的條件和對這一事件的觀察性質的問題。

     當&ldquo感覺&rdquo意味着識别與區分一事件是否具有某種界定某事成其為某種事的性質時&mdash&mdash正如識别與區分作為痛苦和作為牙痛的事件一樣,我們必須學習去看、去聽、去感覺。

    盡管不能十分确信地斷言,下一代人或許可以做到,使生物學、人類學和其他科學所确定的事實取代目前的學說對觀察和認識理論的影響,這些學說是在科學達到目前狀态前構建的。

    作為目前站得住的事物,許多仍然作為可靠的心理學知識的東西,是由于它們滲入了在先前的條件下&ldquo自然&rdquo值得堅持的學說的結果,但這些條件現在在科學上無效了。

    在重提對下述事件的混淆時&mdash&mdash這些事件在相對有限的意義上是作為事件發生的條件,還是作為被觀察到的事件的性質,我要說,在平常環境下我們确實感覺不到我們自己的牙齒或我們自己的後腦勺。

    然而,&ldquo利用鏡子&rdquo就很容易做到。

    雖然在實際上不是很方便,但在原則上,牙痛的情況也是同樣的。

    假設兩個有機體的神經組織的感受器的某種移植能夠成功地實現(像這樣奇異的事件确實發生了),就會存在由不同的觀察者同樣觀察到的條件&mdash&mdash這種觀察的标準被說成是&ldquo公共的&rdquo。

     關于另一觀點,即識别和區分事件如此這般靠的是感覺和觀察,賴斯先生合理地承認一個事實,即基于公共認識&mdash&mdash例如牙醫的觀察&mdash&mdash的感覺,比起沒有什麼技術知識的觀察來說,更可能有效,即便被觀察事件的發生條件恰巧以被觀察的有機體為中心。

    事實上賴斯先生承認這點,就非常接近于認可我已經提出的觀點,問題或許還在那裡。

     我要補充說,我相信詳盡考察&ldquo肌肉的感覺&rdquo所表現的狀況或許證明是特别有益的。

    生理學方面的一些性質因肌肉中的神經組織的變化而改變,這種性質的存在是在什麼時間、什麼環境下,被第一次發覺的?我相信,這一事實将表明,雖然事件直接發生在某人的有機體内,但是它們的出現并不是某人直接容易觀察的,在一開始,它就是根據對另外的事實的認識得出結論的&mdash&mdash這一假定的結論于是通過設立特殊的、能夠進行直接觀察的條件來檢驗(一般就如同用鏡子感覺一個人自己的後腦勺那樣)。

     我還要補充說,考察語言的情況,無論是表達出的還是&ldquo隐秘的&rdquo語言,在我看來,都提供了至關重要的證據。

    語言是習得的,是在社會或公共條件下習得的,這幾乎不需要辯論。

    如果我們消除傳統學說的影響,這些學說的流行要歸于傳統的力量而不是科學上确認的事實,那麼我相信,我們接受下述觀點就不會有困難,即它們并非首先是私人的&ldquo思想&rdquo,是由于語言的外衣而成為公共的,而是由于語言、交流,無聲的事件才擁有了&ldquo意義&rdquo,當這種意義以分割的方法來研究時,這種意義就被稱作&ldquo思想&rdquo。

    我可以想象,涉及決定&ldquo痛苦、牙痛&rdquo的意思的語言在賴斯先生看來似乎是不相幹的。

    這個問題太大了,無法在這裡詳盡讨論。

    但是這裡讨論的問題在于觀察的便利性。

    為了為&ldquo不相幹&rdquo的觀點作辯護,有必要表明,對如此這般的事件的觀察不使用語言中公共确定的特征是可能的,并且/或者,沒有它們,事件就不可能發生的條件與語言的描述并不相幹。

    [166] II 前面一節涉及的是事實問題。

    得出的結論影響到評價理論,隻是在結論與哲學主題有關的意義上而言的。

    在這篇文章中,哲學讨論占據着很大篇幅,這是因為在前面的文章中提出的問題和作出的批評看來使得這一讨論成為必須。

    就我來說,我所得出的結論乍看起來使得與評價的證據有關的問題陷入了僵局。

    因為如果根本沒有這種&ldquo主觀的&rdquo事件,那麼主觀的事件當然不能作為評價的證據或其他事物的證據。

     然而,實際上關于評價的問題并不能以這種頗為随意的方式解決。

    我并不否認被賴斯先生稱為私人的和内在的主題的存在。

    相反,我們同意,這種材料(不論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是評價所涉及的材料。

    關于判斷這種材料是否可用作證據的問題因此仍然擺在我們面前。

    與事實不同的邏輯問題需要讨論。

    而且,在賴斯先生的上一篇文章中,他的說明有助于界定這一問題。

     我盡可能再次強調一下,至于說估價、珍愛、贊美、欣賞、享受等事件的發生,都不在讨論之列。

    它們對于人類生活具有不折不扣的重要性;這些事件使生活有價值。

    我并不認為,這些事件必須消除其直接性質,并且經過判斷。

    相反,我關于評價的觀點是:隻有當下述條件出現了,即引起對它們的價值(而不是它們的發生)的懷疑,才能對它們作出判斷。

    沒有一個單獨的詞彙能夠涵蓋這種事件的整個範圍。

    用一個單獨的詞彙來省去對被贊美、享受、喜好、珍愛、欣賞的東西的不斷重複,是方便的,這一列表遠不能包含它們的整個範圍。

    我将使用&ldquo被享受的東西&rdquo(theenjoyeds)一詞。

    我用這個詞而不用&ldquo享受&rdquo(enjoyments)一詞來談論賴斯先生的說明,是因為它強調這一事實,即它涉及實際的事件;我們并不享受(enjoy)享受(enjoyments),而是享受人、情景、行為、藝術作品、朋友、與朋友的交談以及球類運動和協奏曲。

     在賴斯先生最初的文章中,他批評我的下述觀點,即評價判斷形成于将被享受的東西置于(當然是由探究提供的)産生它們的條件和由它們産生的結果構成的背景中。

    賴斯先生并不否認,這一操作提供了證據,但他指責我忽略了由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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