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價值判斷的進一步論述 [161]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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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東西的出現提供的證據。

    事實上他甚至認為在我專注于條件和結果時,并不關注被享受的東西的出現。

    我的回答是我非但沒有忽略這一事實,我的理論還認為,正是這種事件是評價的主題;但由于它們作為價值的未決或不确定的狀況恰恰呼喚着判斷,根據它們的無遮蔽的出現,便認為它們能夠提供證據,這是含糊其詞。

     賴斯先生在回答中,引證了牙痛的例子,認為它的直接的并非享受的性質可以并經常為價值判斷提供部分證據。

    &ldquo&lsquo我應當去看牙醫&rsquo,或者&mdash&mdash雖然最初不太可能&mdash&mdash&lsquo我應該去補牙&rsquo,&rdquo他繼續說,&ldquo疼痛不像杜威先生認為的那樣,隻是這種境遇下的一個&lsquo不确定的&rsquo因素,而是加上我以前對相似的境遇的認識,構成了這種價值判斷的初步的證據。

    &rdquo我不知道賴斯先生在說看來我認為疼痛&ldquo隻是這種境遇下的一個&lsquo不确定的&rsquo因素&rdquo時指的是什麼。

    而且我并不認為,他打算歸于我的觀點是,疼痛的存在是存疑的。

    因此我要重複一遍,如果在價值判斷時猶豫,一定是因為在整個境遇中,對表明如何做更好、應當或應該如何做,有着某種疑問。

    我要加上如果,是因為判斷的介入絕不是必需的。

    疼痛的人或許會将它作為看牙醫的尺度;上述事件因此是作為一個直接的刺激&mdash&mdash不幸的是,許多人的做法隻是忍受疼痛直到它停止。

     賴斯先生觀點的要義可以在包含&ldquo加上&rdquo(togetherwith)這一短語的句子中找到,他認為疼痛的性質,與以前的認識一起,提供了證據。

    現在&ldquo加上&rdquo這詞有一個含義,根據這個含義,這句話似乎對我和對賴斯先生同樣是可理解的和明确的。

    但是這一含義恰恰不是賴斯先生賦予這一短語的。

    &ldquo加上&rdquo是一個含糊的短語。

    賴斯先生賦予它他自己的理論所需要的含義;它自身就是證據,然後這個證據加到先前對相似境遇的認識提供的證據上。

    我對這一短語的理解是,我相信,它出現在一個人的腦海中與任何理論都無關。

    當對一個被享受的事件的判斷與其價值有關時,鑒定這一事件發生的價值,其依據是使它的發生擺脫孤立狀态,将它與其他事實聯系起來,首先是與對過去相似境遇中發生的事件的記憶性認識所提供的那些事實聯系起來。

    由于&ldquo加上&rdquo這些事實來進行考慮,形成了事件如何更好或事件應當如何的判斷。

    從我的觀點出發,賴斯先生賦予這一短語的含義是重複了我前一篇文章所指責他的含糊措詞。

     雖然如此,賴斯先生對事實的理解導緻他限定事件可作為證據的狀況;他将它稱為&ldquo初步的證據&rdquo,并談到為了證實(我料想或是為了拒絕)僅僅是初步的證據,需要尋找&ldquo進一步的證據&rdquo。

    我的觀點是,這個進一步的證據,恰恰是在下述同樣的意義上&ldquo加上&rdquo上述被享受的東西的,在這個意義上對先前境遇的認識加上了被享受的東西:&ldquo加上&rdquo就是作為決定對它的評價的手段。

     賴斯先生為這相同的一般類型列舉了進一步的例證,涉及關于未來事件的評價。

    他說,當作出如下判斷時,即當說聽貝多芬協奏曲或看道奇隊和紅人隊之間的球賽是一種享受時,&ldquo它部分地是因為我回憶起過去相似情況下伴随着享受,還因為我通過内省發現,我對可能的體驗的想象伴随着愉快&rdquo。

    誰也不能懷疑,過去的相似事件證明是享受這一事實提供的證據也很好地證明了下述事實,即在相同條件下,同類的事件在将來會被享受。

    這沒有證明賴斯先生的下述論點,即目前對期望之事的興趣是附加的證據,而是說明其他事件提供的證據可用于判定這種興趣作為價值的性質。

    我隻是重申,我認為評價判斷并不必須介入。

    人們可以直接作出反應去球場或音樂廳。

    除非賴斯先生認為,被享受的每一種情況本身也是作出評價判斷的情況,否則根據他的觀點,喚起對被享受的事物&mdash&mdash假設其無疑具有價值&mdash&mdash作出判斷的條件是什麼呢? 但讀者會自己分析賴斯先生所舉的例證,決定它們是否是下述情況的實際例證,即直接享受的東西在進行價值判斷時提供了附加的,甚至是初步的證據;或者決定據說是被附加其上的證據事實上是否是決定被享受的事情的價值的東西。

    如果我們僅僅限于辯論,而不讨論問題,我要補充一點:引入初步的這一短語本身就足以表明,後一種選擇是對事實的描述。

     (餘靈靈譯) *** [1]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7卷。

     [2]這篇論文是為了回應委員會的要求而提交的,它要求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闡述後提交發表。

    首次發表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JournalofPhilosophy,PsychologyandScientificMethods),第10卷(1913年),第268&mdash269頁。

     [3]伊·布·麥吉爾夫雷及其他,《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0卷,第168頁。

     [4]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5]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JournalofPhilosophy),第41期(1944年8月17日),第449&mdash455頁。

    這是對喬治·R·蓋格(GeogeRaymondGeiger)的文章的答複。

     [6]《我們能進行價值選擇嗎?》,《哲學雜志》,第41期,第292&mdash298頁。

     [7]杜威在英文版書中用叙體表示強調,中文版改為楷體加重。

    &mdash&mdash譯者 [8]我要補充說,我并不試圖列舉所有導緻結論不一緻的問題。

    賦予價值标準先驗性的觀點已經被忽略,因此我所說的對于持這種觀點的人并無吸引力。

     [9]&ldquo就其廣義&rdquo這一短語的插入,使得這一點清楚了,即&ldquo科學的&rdquo并不是被預先假設還原為物理學或生物學的詞彙,而是像一般意義上的對具體事物的科學研究那樣,将這一主題領域留給了探究過程來決定。

     [10]文中使用&ldquo或許&rdquo一詞表明,使用特殊的描述是為了作為同類行動解釋的例證,而不是作為最後的定論。

     [11]如果這一解釋被接受,就表明價值性的出現在起源和功能上的延續,不僅與保護和延續生命過程的生理學活動有關,而且與在某些化合物部分的變化中維持穩定性的物理化學相互作用有關。

     [12]上面的正文已經寫就,我發現這個問題在艾爾斯的著作《經濟進步理論》(TheTheoryofEconomicProgress)中,明确地被當作經濟理論的基礎,特别參見第73&mdash85頁,第90和97頁。

     [13]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14]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第22卷(1925年2月26日),第126&mdash133頁。

    關于這篇文章所針對的普勞爾的文章,見《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邊碼第393&mdash402頁(本卷中提到的《杜威全集》頁碼,均為邊碼,即英文原版書頁碼&mdash&mdash編者) [15]他接受了這一宣言,和他把價值定義為由喜好構成不相融。

    看起來,這一點對于普勞爾先生而言,并沒有出現。

    下面要考慮這一點的對立面。

     [16]《理性生活》(LifeofReason),第5卷,第172頁;《科學中的理性》(ReasoninScience),第214&mdash215、256頁。

     [17]中譯本中用楷體加粗表示,下同。

    &mdash&mdash譯者 [18]普勞爾先生在缺少就我而言的任何明确陳述的情況下,有權引用我的一個關于包含成問題的因素、懷疑和調查的反思性思考的定義。

    雖然我認為這些元素對評價性判斷至關重要,但它在某種意義上,是擁有價值-屬性的情境出現的因果條件。

    刻畫價值情境自身可以被直接認出或預見的,卻是因此而出現的決定性的含義。

    在談到态度作為&ldquo反思性的理解&rdquo之一時,我使用了形容詞&ldquo反思性的&rdquo,這是很不幸的;在我自己的理解中,至關重要的是&ldquo理解&rdquo。

    形容詞傳達了下一句話表達的思想:&ldquo體現了許多深思熟慮的興趣的結果。

    &rdquo [19]布什(Bush):《價值和因果關系》(ValueandCausality),《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5卷,第91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喬·安·博伊茲頓編,卡本代爾:南伊利諾伊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11卷,第382頁)。

     [20]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21]本文最初發表在《價值:一種合作的探究》(Value:ACooperativeInquiry),雷·勒普雷(RayLepley)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49年,第64&mdash77頁。

     [22]這是本讨論之前預選的相關問題和評論中的問題之一。

     [23]并不是說涵蓋較窄領域的觀察行為沒有合法權利去作某些探究,而是說取決于當前題材的、被選定觀察的生命過程必須考慮其全程情況。

     [24]這裡的&ldquo東西、事物&rdquo(thing)一詞,應在慣用語的意義上加以理解,其意義與任何東西、事物(anything,如上述問題裡用到的&ldquo任何&hellip&hellip東西&rdquo)和某樣東西、事物相類,指的不是物理或精神的實體,可涵蓋事件、狀态、人、群體、原因、運動、職業及各色各樣的娛樂和愛好。

     [25]英語中并無這兩個杜威杜撰的所謂抽象的詞。

    &mdash&mdash譯者 [26]正是這一事實使傑塞普(Jessup)先生所提的初步問題顯得特别令人深思:他所提問題涉及偶發價值和标準價值之間的關系。

     [27]說得更加具體一些,隻要你用所謂&ldquo喜歡&rdquo、&ldquo欲求&rdquo、&ldquo欣賞&rdquo來說明現成的、自身完整的個别思想或有機體的行為,那麼,你就必須依據某種兼容并包的行為間的相互作用來對&ldquo喜歡&rdquo、&ldquo欲求&rdquo、&ldquo欣賞&rdquo等加以界定,否則沒什麼意義。

    一旦将所謂&ldquo喜歡&rdquo、&ldquo欲求&rdquo、&ldquo欣賞&rdquo等界定為行為間相互作用的不同方面,其情形将大為不同。

     [28]重複&ldquo作為手段-目的的事物&rdquo這一短語會讓人覺得過分挑剔。

    但是,在目前的讨論中,我認為還是謹慎為好,不要輕易以為有什麼本身是目的或手段的東西,因為這樣的想法其性質無異于認為價值本身就是個&ldquo具體的&rdquo名詞。

     [29]賴斯先生語,見本讨論開始之前預選的相關問題和評論。

     [30]在起初列出的那些&ldquo問題&rdquo中,我曾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率直的估價行為與作為判斷的評價,其間的區别究竟是由于種類不同,還是由于側重點不同所導緻?現在看來,答案應該是後者,即是由于側重點不同。

    由于我在更早的著作中曾過分強調兩者在種類上的差别,因此,現在覺得更有必要申明這一點。

    不過,我仍堅持認為,當初導緻我過于強調兩者在這類上的區别的理由還是正當的。

    在目前的讨論中,有人将特屬于賦值的一些特征不加區别地轉用于評價的一般性理論研究。

    不過,這樣做所導緻的混淆也是可以避免的,隻要注意到其間的區别隻是衍生過程的一個階段而已。

    [參見《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01&mdash108頁。

    ] [31]若想了解有關這一問題的更為詳細的讨論,請參看我的文章《倫理主題與語言》(&ldquoEthicalSubject-MatterandLanguage&rdquo),載《哲學雜志》,第42卷(1945年),第701&mdash712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27&mdash140頁)。

    &ldquo勸導&rdquo能否有效,主要看如何選擇、排列實際議題,但它本身不是議題的一部分。

     [32]欲了解與本文特别有關的評論,請參看《價值:一種合作的探究》,第312&mdash318頁。

     [33]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卷。

    此文首次發表于1929年,為《經驗與自然》一書第10章。

     [34]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35]首次發表于《哲學評論》(PhilosophicalReview),第34期(1925年7月),第313&mdash332頁。

     [36]《實驗邏輯論文集》(EssaysinExperimentalLogic),《實踐判斷的邏輯》(JudgmentsofPractice),第335&mdash442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4&mdash82頁);《哲學評論》,第31期,《評價與實驗知識》(ValuationandExperimentalKnowlege),第325&mdash351頁(《杜威全集&mi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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