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價值判斷的進一步論述 [161] [162]
關燈
小
中
大
ot中期著作,第13卷,第3&mdash28頁)。
[37]《意義的含義》,第217&mdash218頁。
[38]佩裡(Perry):《論&ldquo價值的定義&rdquo》(TheDefinitionofValue),《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141&mdash162頁;普勞爾:《價值理論研究》(StudyintheTheoryofValue),《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ersityofCaliforniaPublicationsinPhilosophy),第3卷,編号2(帶有參考文獻),第179&mdash290頁;《價值理論的現狀》(ThePresentStatusoftheTheoryofValue),同上書,第4卷,第77&mdash103頁;《捍衛一種微不足道的價值理論》(InDefenseofaWorthlessTheoryofValue),《哲學雜志》,第20卷,第128&mdash137頁;桑塔亞那:《教義之風》(WindsofDoctrine),第138&mdash154頁;皮卡德(Picard):《直接的和促發的價值》(Values,ImmediateandContributory),紐約,1920年及《價值的心理基礎》(ThePsychologicalBasisofValue),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7卷,第11&mdash20頁;布什:《價值和因果性》(ValueandCausality),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5卷,第85&mdash96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第375&mdash387頁);卡倫(Kallen):《價值與生存》(ValueandExistence),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264&mdash276頁,以及《創造性智慧》(CreativeIntelligence),第409&mdash467頁的一篇同名文章。
[39]桑塔亞那:《教義之風》,第145頁以下。
我不知道&ldquo恰當的&rdquo和&ldquo神秘的&rdquo這些術語各自是如何與後面讨論的桑塔亞那的觀點調和起來的,但這個區分是清楚的,與這些稱号相互獨立。
[40]《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ofCalif.Publications),第4卷,第100頁。
[41]《意義的含義》,第227&mdash228頁。
與關于定義理論的讨論有關。
[42]《哲學雜志》,第21卷,第122頁,斜體是我加的。
[43]原文是objectivedifferences,疑是objectivereferences的誤拼。
&mdash&mdash譯者 [44]《哲學雜志》,第21卷,第149、150頁。
[45]順便說一下,可以指明的是:這個概念包容了另一種理論不包容的事實,即厭惡可以和一個積極的價值或好聯系起來&mdash&mdash即當它充分實現時。
[46]《哲學雜志》,第21卷,第150頁。
[47]《哲學雜志》,第21卷,第153頁。
[48]如從句&ldquo興趣不是對對象中的價值屬性的直接承認&rdquo所表明的,佩裡先生在這裡讨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即欣賞、喜好、興趣等是否在構成價值時,還是它的知識或判斷。
因此,這一段話不能基于文本中提出的那一點被視為是決定性的。
在對價值的體驗并非關于價值的判斷或知識這個事實上,我當然同意佩裡先生的話。
[49]這裡指的應該是列奧納多·達芬奇。
&mdash&mdash譯者 [50]《哲學雜志》,第21卷,第160頁。
[51]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67頁。
[52]同上書,第200頁。
[53]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201頁。
[54]同上書,第214頁。
[55]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25頁。
[56]同上書,第217頁。
[57]參見《理性生活》,第5卷,第234&mdash238頁。
這幾頁在我看來,是涉及斯賓諾莎的自然主義的标志,而且承認蘇格拉底的辯證法必須被建構一個公正的社會的因果藝術加以補充,以便使辯證法或者可以發生,或者将行之有效。
[58]這麼看,剛剛已經考察的那類定義,和看起來似乎更客觀的布朗(Brown)的定義(潛能的充分性)以及謝爾頓(Sheldon)的定義(有助于完成和推進已有的某些傾向)之間的鴻溝沒有最初看起來那麼大;它們和任何根據完全直接的喜好的定義之間的差别,是絕對的。
參見布朗:《價值和潛能》(ValueandPotentiality),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29&mdash37頁;謝爾頓:《一種經驗的價值定義》(AnEmpiricalDefinitionofValue),同上書,第113&mdash124頁。
[59]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60]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第20卷(1923年),第617&mdash622頁。
這篇文章回應普勞爾的文章。
[61]《哲學雜志》,第20卷,第128&mdash137頁。
[62]普勞爾先生的申明幾乎不符合我的觀點。
他聲稱,判斷與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一樣,不是一種因果條件。
依據我的想法,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的具體使用是評價判斷的内容;因此,作為判斷的材料,它們幾乎不能和判斷的内容相比。
[63]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6卷。
[64]首次發表于《哲學評論》,第19卷(1910年),第188&mdash192頁。
[65]杜威經常大寫那些他希望人們當作概念對待的詞彙,如此使它們在意義上區分于相同詞彙的非大寫形式。
在中文版中,大寫的詞彙被加重處理。
&mdash&mdash譯者 [66]明斯特伯格:《永恒價值》,第112頁。
[67]同上。
[68]明斯特伯格:《永恒價值》,第274頁。
[69]同上書,第276頁。
[70]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71]此處杜威用的是ultimatevalues。
&mdash&mdash譯者 [72]首次發表于《國家教育研究學會第37周年年刊》(Thirty-SeventhYearbookoftheNationalSocietyfortheStudyofEducation),第2部分&mdash&mdash《教育中的科學運動》(TheScientificMovementinEducation),第38章,蓋伊·蒙特羅斯·惠普爾(GuyMontroseWhipple)主編,伊利諾伊州,布盧明頓市:公立學校出版公司,1938年,第471&mdash485頁。
[73]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74]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第39期(1942年6月4日),第328&mdash330頁。
[75]沒有巴尼特·薩弗利(BarnettSavery)論&ldquo内在的善&rdquo的文章的刺激,這篇文章就不會面世。
那篇文章發表于《哲學雜志》,第39期(1942年),第234&mdash244頁。
事實上,如果不是似乎要使他對他沒有說過的結論負責,我會将這篇文章看作他的文章的某些觀點的發展。
&mdash&mdash杜威原注 [76]《哲學雜志》,第39期,第235頁。
[77]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
此文為《确定性的尋求:關于知行關系的研究》一書的第10章。
首次發表于1929年。
[78]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79]本文為未發表的打字稿,現藏印第安納大學(伯明頓校區)裡利圖書館手稿部A·F·本特利藏品室,共9頁,标注日期為1945年6月20日。
[80]《哲學雜志》,第42卷,第197&mdash210頁。
[81]為避免誤解,我在此附帶聲明一下,作如上區分并不是說在珍視、珍愛的各種行為中毫無認知或曰&ldquo理智&rdquo的成分,隻是想說這樣的認知成分無關乎我們對珍視、珍愛本身的考察。
而評估或曰&ldquo評判&rdquo明确地取決于這樣一個事實:某種或某一類珍視、珍愛行為已經變得很成問題,以緻人們覺得,不加以認真考量就沒法從事這樣的行為。
[82]前引著作,第202頁。
[83]這裡給&ldquo理性&rdquo一詞加引号,并不意味着所涉及的理性一定是精神分析學意義上的&ldquo理性化&rdquo。
目前僅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如何使類似問題的探讨更加明确地符合規範,使其與已成常規的傳統做法保持一緻;畢竟,傳統的做法涉及的議題是經過長期努力才獲得其科學地位的。
這一問題無疑要求人們強化并擴展某種情感和某種日常習慣,悉心呵護真理,而抑制另一些想法和癖好。
不過,得到強化及擴展的并非判斷的組成部分,而在于創造條件以便讓判斷作為人類行為中的大事而出現;被排除在外的&ldquo情感-選擇型&rdquo态度雖然根本談不上是判斷的&ldquo組成部分&rdquo,但卻有力量阻礙判斷事件的出現,因此有必要努力削弱其效力。
[84]見前引著作第204頁。
由邏輯的向&ldquo個人的&rdquo這樣的轉變前面已經指出過,有鑒于此,原文中出現的斜體字似乎特别值得注意。
[85]節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
[86]首次發表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2卷(1915年),第505&mdash523、533&mdash543頁;修訂并重刊于《實驗邏輯論文集》(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16年),第335&mdash442頁。
[87]《哲學的科學方法》(ScientificMethodinPhilosophy),第57頁。
[88]門羅主義(MonroeDoctrine),美國總統詹姆斯·門羅在1823年12月2日緻國會的年度咨文中闡明的美國對外政策。
他宣稱,舊大陸和新大陸社會制度不同,必須各自保持明确的勢力範圍。
&mdash&mdash譯者 [89]分析實在論者特别不願意把未來結果的性質作為命題的條件來讨論。
未來的結果與關于未來結果的心理行為當然不是一碼事;對這個心理行為而言,結果是&ldquo客觀的&rdquo。
據此,結果已經在某個存在的王國裡存在了嗎?抑或存在僅僅是一個名稱,用來代表邏輯指涉的事實,而讓&ldquo邏輯&rdquo的具體含義去決定&ldquo存在&rdquo的具體含義?說得更籠統一點,關于未來,分析實在論的立場是什麼呢? [90]假設現在的問題是關于過去地質年代地球的某種熾熱狀态。
業已發現的事實雖然被當作一個命題或者一門科學的全部内容,但卻不能被視為生命出現的原因或者途徑。
因為從定義上看,業已發現的事實形成了一個封閉的系統;硬要把一個未來事件扯進來,那就否定了這個定義。
反過來,說地球過去的條件是後來出現生命的一個機械條件,則意味着這個過去的階段不僅僅是被作為過去來看待的,而且是被作為轉向其未來的過程,作為朝着生命方向變化的過程來看待的。
要描述地球曆史的這個早期階段,就必然要涉及朝着這個方向的變化。
一個純地質學的描述可能在其自身的論域内是相當準确的,但在另一個論域之内卻可能是相當不完整的,因而也是不準确的。
也就是說,地質學家的命題可能準确地闡明了事物的過去狀态,但同時忽視了由其過去狀态必然引起的以後狀态的描述。
而一種未來的哲學可能不會忽視這個隐含的未來。
[91]《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Essays),第104、105頁。
[92]《第六個沉思》(SixthMeditaion)。
[93]《哲學原理》(PrinciplesofPhilosophy),第90頁。
[94]魯道夫·赫爾曼·洛采(RudolfHermannLotze,1817&mdash1881),德國哲學家、醫學家,他是溝通德國古典哲學和20世紀唯心主義的哲學家,著有《醫學心理學》、《形而上學》、《邏輯學》等。
&mdash&mdash譯者 [95]《人性論》(TreatiseofHumanNature),第2卷,第3章,第3節。
原注為第3卷,似有誤。
&mdash&mdash譯者 [96]我把這個問題與别的問題攪在一塊,這也許是個很糟糕的策略。
但是,顯而易見,&ldquo激情&rdquo、痛苦、快樂可能被當作某種超越它們自身的東西的證據(就像超過5英尺高這個事實可能被當作證據一樣),因而獲得了一種代表性的或者認知的地位。
不是還有一種貌似真實的假設,認為一切感覺的基本屬性(qualities)本身都是赤裸裸的存在或者事件,而不是認知的矯飾,隻不過以代表其他東西的符号或者證據的形式獲得後者的地位嗎?在認識論上承認快樂和痛苦不具有認知性
[37]《意義的含義》,第217&mdash218頁。
[38]佩裡(Perry):《論&ldquo價值的定義&rdquo》(TheDefinitionofValue),《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141&mdash162頁;普勞爾:《價值理論研究》(StudyintheTheoryofValue),《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ersityofCaliforniaPublicationsinPhilosophy),第3卷,編号2(帶有參考文獻),第179&mdash290頁;《價值理論的現狀》(ThePresentStatusoftheTheoryofValue),同上書,第4卷,第77&mdash103頁;《捍衛一種微不足道的價值理論》(InDefenseofaWorthlessTheoryofValue),《哲學雜志》,第20卷,第128&mdash137頁;桑塔亞那:《教義之風》(WindsofDoctrine),第138&mdash154頁;皮卡德(Picard):《直接的和促發的價值》(Values,ImmediateandContributory),紐約,1920年及《價值的心理基礎》(ThePsychologicalBasisofValue),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7卷,第11&mdash20頁;布什:《價值和因果性》(ValueandCausality),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5卷,第85&mdash96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第375&mdash387頁);卡倫(Kallen):《價值與生存》(ValueandExistence),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264&mdash276頁,以及《創造性智慧》(CreativeIntelligence),第409&mdash467頁的一篇同名文章。
[39]桑塔亞那:《教義之風》,第145頁以下。
我不知道&ldquo恰當的&rdquo和&ldquo神秘的&rdquo這些術語各自是如何與後面讨論的桑塔亞那的觀點調和起來的,但這個區分是清楚的,與這些稱号相互獨立。
[40]《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ofCalif.Publications),第4卷,第100頁。
[41]《意義的含義》,第227&mdash228頁。
與關于定義理論的讨論有關。
[42]《哲學雜志》,第21卷,第122頁,斜體是我加的。
[43]原文是objectivedifferences,疑是objectivereferences的誤拼。
&mdash&mdash譯者 [44]《哲學雜志》,第21卷,第149、150頁。
[45]順便說一下,可以指明的是:這個概念包容了另一種理論不包容的事實,即厭惡可以和一個積極的價值或好聯系起來&mdash&mdash即當它充分實現時。
[46]《哲學雜志》,第21卷,第150頁。
[47]《哲學雜志》,第21卷,第153頁。
[48]如從句&ldquo興趣不是對對象中的價值屬性的直接承認&rdquo所表明的,佩裡先生在這裡讨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即欣賞、喜好、興趣等是否在構成價值時,還是它的知識或判斷。
因此,這一段話不能基于文本中提出的那一點被視為是決定性的。
在對價值的體驗并非關于價值的判斷或知識這個事實上,我當然同意佩裡先生的話。
[49]這裡指的應該是列奧納多·達芬奇。
&mdash&mdash譯者 [50]《哲學雜志》,第21卷,第160頁。
[51]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67頁。
[52]同上書,第200頁。
[53]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201頁。
[54]同上書,第214頁。
[55]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25頁。
[56]同上書,第217頁。
[57]參見《理性生活》,第5卷,第234&mdash238頁。
這幾頁在我看來,是涉及斯賓諾莎的自然主義的标志,而且承認蘇格拉底的辯證法必須被建構一個公正的社會的因果藝術加以補充,以便使辯證法或者可以發生,或者将行之有效。
[58]這麼看,剛剛已經考察的那類定義,和看起來似乎更客觀的布朗(Brown)的定義(潛能的充分性)以及謝爾頓(Sheldon)的定義(有助于完成和推進已有的某些傾向)之間的鴻溝沒有最初看起來那麼大;它們和任何根據完全直接的喜好的定義之間的差别,是絕對的。
參見布朗:《價值和潛能》(ValueandPotentiality),載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1卷,第29&mdash37頁;謝爾頓:《一種經驗的價值定義》(AnEmpiricalDefinitionofValue),同上書,第113&mdash124頁。
[59]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60]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第20卷(1923年),第617&mdash622頁。
這篇文章回應普勞爾的文章。
[61]《哲學雜志》,第20卷,第128&mdash137頁。
[62]普勞爾先生的申明幾乎不符合我的觀點。
他聲稱,判斷與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一樣,不是一種因果條件。
依據我的想法,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的具體使用是評價判斷的内容;因此,作為判斷的材料,它們幾乎不能和判斷的内容相比。
[63]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6卷。
[64]首次發表于《哲學評論》,第19卷(1910年),第188&mdash192頁。
[65]杜威經常大寫那些他希望人們當作概念對待的詞彙,如此使它們在意義上區分于相同詞彙的非大寫形式。
在中文版中,大寫的詞彙被加重處理。
&mdash&mdash譯者 [66]明斯特伯格:《永恒價值》,第112頁。
[67]同上。
[68]明斯特伯格:《永恒價值》,第274頁。
[69]同上書,第276頁。
[70]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71]此處杜威用的是ultimatevalues。
&mdash&mdash譯者 [72]首次發表于《國家教育研究學會第37周年年刊》(Thirty-SeventhYearbookoftheNationalSocietyfortheStudyofEducation),第2部分&mdash&mdash《教育中的科學運動》(TheScientificMovementinEducation),第38章,蓋伊·蒙特羅斯·惠普爾(GuyMontroseWhipple)主編,伊利諾伊州,布盧明頓市:公立學校出版公司,1938年,第471&mdash485頁。
[73]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74]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第39期(1942年6月4日),第328&mdash330頁。
[75]沒有巴尼特·薩弗利(BarnettSavery)論&ldquo内在的善&rdquo的文章的刺激,這篇文章就不會面世。
那篇文章發表于《哲學雜志》,第39期(1942年),第234&mdash244頁。
事實上,如果不是似乎要使他對他沒有說過的結論負責,我會将這篇文章看作他的文章的某些觀點的發展。
&mdash&mdash杜威原注 [76]《哲學雜志》,第39期,第235頁。
[77]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
此文為《确定性的尋求:關于知行關系的研究》一書的第10章。
首次發表于1929年。
[78]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79]本文為未發表的打字稿,現藏印第安納大學(伯明頓校區)裡利圖書館手稿部A·F·本特利藏品室,共9頁,标注日期為1945年6月20日。
[80]《哲學雜志》,第42卷,第197&mdash210頁。
[81]為避免誤解,我在此附帶聲明一下,作如上區分并不是說在珍視、珍愛的各種行為中毫無認知或曰&ldquo理智&rdquo的成分,隻是想說這樣的認知成分無關乎我們對珍視、珍愛本身的考察。
而評估或曰&ldquo評判&rdquo明确地取決于這樣一個事實:某種或某一類珍視、珍愛行為已經變得很成問題,以緻人們覺得,不加以認真考量就沒法從事這樣的行為。
[82]前引著作,第202頁。
[83]這裡給&ldquo理性&rdquo一詞加引号,并不意味着所涉及的理性一定是精神分析學意義上的&ldquo理性化&rdquo。
目前僅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如何使類似問題的探讨更加明确地符合規範,使其與已成常規的傳統做法保持一緻;畢竟,傳統的做法涉及的議題是經過長期努力才獲得其科學地位的。
這一問題無疑要求人們強化并擴展某種情感和某種日常習慣,悉心呵護真理,而抑制另一些想法和癖好。
不過,得到強化及擴展的并非判斷的組成部分,而在于創造條件以便讓判斷作為人類行為中的大事而出現;被排除在外的&ldquo情感-選擇型&rdquo态度雖然根本談不上是判斷的&ldquo組成部分&rdquo,但卻有力量阻礙判斷事件的出現,因此有必要努力削弱其效力。
[84]見前引著作第204頁。
由邏輯的向&ldquo個人的&rdquo這樣的轉變前面已經指出過,有鑒于此,原文中出現的斜體字似乎特别值得注意。
[85]節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
[86]首次發表于《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志》,第12卷(1915年),第505&mdash523、533&mdash543頁;修訂并重刊于《實驗邏輯論文集》(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16年),第335&mdash442頁。
[87]《哲學的科學方法》(ScientificMethodinPhilosophy),第57頁。
[88]門羅主義(MonroeDoctrine),美國總統詹姆斯·門羅在1823年12月2日緻國會的年度咨文中闡明的美國對外政策。
他宣稱,舊大陸和新大陸社會制度不同,必須各自保持明确的勢力範圍。
&mdash&mdash譯者 [89]分析實在論者特别不願意把未來結果的性質作為命題的條件來讨論。
未來的結果與關于未來結果的心理行為當然不是一碼事;對這個心理行為而言,結果是&ldquo客觀的&rdquo。
據此,結果已經在某個存在的王國裡存在了嗎?抑或存在僅僅是一個名稱,用來代表邏輯指涉的事實,而讓&ldquo邏輯&rdquo的具體含義去決定&ldquo存在&rdquo的具體含義?說得更籠統一點,關于未來,分析實在論的立場是什麼呢? [90]假設現在的問題是關于過去地質年代地球的某種熾熱狀态。
業已發現的事實雖然被當作一個命題或者一門科學的全部内容,但卻不能被視為生命出現的原因或者途徑。
因為從定義上看,業已發現的事實形成了一個封閉的系統;硬要把一個未來事件扯進來,那就否定了這個定義。
反過來,說地球過去的條件是後來出現生命的一個機械條件,則意味着這個過去的階段不僅僅是被作為過去來看待的,而且是被作為轉向其未來的過程,作為朝着生命方向變化的過程來看待的。
要描述地球曆史的這個早期階段,就必然要涉及朝着這個方向的變化。
一個純地質學的描述可能在其自身的論域内是相當準确的,但在另一個論域之内卻可能是相當不完整的,因而也是不準确的。
也就是說,地質學家的命題可能準确地闡明了事物的過去狀态,但同時忽視了由其過去狀态必然引起的以後狀态的描述。
而一種未來的哲學可能不會忽視這個隐含的未來。
[91]《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Essays),第104、105頁。
[92]《第六個沉思》(SixthMeditaion)。
[93]《哲學原理》(PrinciplesofPhilosophy),第90頁。
[94]魯道夫·赫爾曼·洛采(RudolfHermannLotze,1817&mdash1881),德國哲學家、醫學家,他是溝通德國古典哲學和20世紀唯心主義的哲學家,著有《醫學心理學》、《形而上學》、《邏輯學》等。
&mdash&mdash譯者 [95]《人性論》(TreatiseofHumanNature),第2卷,第3章,第3節。
原注為第3卷,似有誤。
&mdash&mdash譯者 [96]我把這個問題與别的問題攪在一塊,這也許是個很糟糕的策略。
但是,顯而易見,&ldquo激情&rdquo、痛苦、快樂可能被當作某種超越它們自身的東西的證據(就像超過5英尺高這個事實可能被當作證據一樣),因而獲得了一種代表性的或者認知的地位。
不是還有一種貌似真實的假設,認為一切感覺的基本屬性(qualities)本身都是赤裸裸的存在或者事件,而不是認知的矯飾,隻不過以代表其他東西的符号或者證據的形式獲得後者的地位嗎?在認識論上承認快樂和痛苦不具有認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