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判斷與直接的質 [151]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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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利普·B·賴斯先生最近發表于《哲學雜志》的文章中,有許多新經驗主義者非常樂于贊同的觀點。

    [153]從批評性的方面看,他贊同反對形而上的&ldquo實在論&rdquo,這種實在論将價值的&ldquo客觀性&rdquo定位于&ldquo客體&rdquo中,客體之所以稱為客體,是由于與人類行為缺乏任何關聯。

    他也贊同反對這樣一些觀點,這些觀點承認價值觀中人的因素,但卻以結果是懷疑論的方法作出解釋,即否認了對客體作出任何真判斷的可能性。

    這些贊同意見是基于賴斯先生的文章的積極方面的:(1)将真判斷的可能性問題,與得出能夠指導生活行為的價值觀結論的可能性問題,看作同一個問題;(2)将判斷的&ldquo客觀性&rdquo等同于可為經驗證據證實的可證實性。

    價值判斷是&ldquo客觀的&rdquo,與其他判斷被認為是有效的,具有同樣的理由,那就是,因為它們可以為假設-歸納方法[154]所證實,這一觀點是新經驗主義者所主張的。

     I 對于賴斯先生文章中的這些觀點越感到滿意,就會對賴斯先生引入&ldquo主觀性&rdquo要素越感到失望,這種主觀性是由與界定&ldquo客觀性&rdquo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标準獲得的。

    這些方法和标準根本不同,毫不相幹。

    主觀的是根據存在的特殊狀态界定的,即隻是直接面向某個個人的觀察,這種觀察通過一種稱為&ldquo内省&rdquo或&ldquo自覺&rdquo的特殊認識得來,這種存在的狀态因此是&ldquo内在的&rdquo和&ldquo私人的&rdquo。

    于是,一方面,&ldquo主觀的&rdquo依靠假設某種認識論-形而上的&ldquo實在&rdquo來界定;另一方面,&ldquo客觀的&rdquo則依據所有科學探索中發現的證據來界定。

    賴斯先生不僅使用在&ldquo客觀性&rdquo中被明确拒斥的方法和标準,而且還進一步将事情複雜化,認為這種對私人的内在的東西的内省提供了一種價值判斷的特殊驗證方法,這種驗證能夠也應當附加到共同觀察提供的證據上,諸如在獲得非價值命題時那樣,這一規定使&ldquo主觀的&rdquo本身根據賦予客觀性的界定成為&ldquo客觀的&rdquo! 在涉及客觀性問題時,我要先說明一下關于&ldquo主觀性&rdquo的界定,界定&ldquo主觀性&rdquo可以根據用于&ldquo客觀性&rdquo的相同的推理和标準。

    情況會是這樣的:當命題(判斷,信念或其他陳述)由因果條件産生時,這些因果條件不具有真正證明的可能和證實的力量,但它們這時又被當作具有這種可能和力量,人們因此接受并認同這些命題,此時,這些命題便是主觀的。

    在這一界定中,唯一的&ldquo假定&rdquo就是下述經驗上可證實的事實,即所有信仰,不論對錯和是否有效,都有其具體的因果條件,在特定的環境下,這些因果條件産生了判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果條件可以為形成的命題提供理由或進行辯護,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們被發現并不能提供辯護的根據。

    認識論哲學家在說明幻想、幻覺、各種精神錯亂的形式方面費盡力氣。

    但是科學以幻想、幻覺、錯亂發生的具體條件為基礎繼續發展,這些條件能夠被發現并被消除或減少,直到它們能夠産生并使人接受特定的命題和信念。

    在科學倒退的狀态下,在一般推測的未經分析的關于&ldquo一個主體&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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