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領域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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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價值問題的現狀而言,争論的焦點主要是在方法論方面:究竟該從什麼樣的立場來研究賦值行為和評價本身等方面的問題?哪些先決條件在決定着這類問題的選擇和讨論?前面提到的&ldquo這一問題的現狀&rdquo很重要。

    并不是說方法論問題可以和相關問題研究的方法分開,也不是說前者就一定該比其他問題都重要。

    恰恰相反,假如這個問題能得到澄清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着手使用它,并在使用的過程中檢視它,發展它,并不需要對其加以特殊的讨論。

    然而,看一下目前争論不休的情況,我們就可發現,佩珀先生所提的問題比任何其他問題都更加緊要、更加尖銳,即:&ldquo如何保證不同的論者在研究&lsquo價值&rsquo時讨論的是相同的問題?&rdquo[22]我還發現佩珀先生(在前面一句話中)用的&ldquo價值問題或曰領域&rdquo這一短語也同樣重要。

    因為,對相關問題争論不休的混亂局面之所以出現,正是由于對這一領域大家莫衷一是,而具有價值限定性的事件恰恰就發生在這一領域。

    不對這一領域加以适當澄清,那麼,所謂讨論就好比在黑暗中連&ldquo方位&rdquo都沒搞清楚,就用打鳥用的小号鉛彈向某處某子虛烏有的東西射擊。

    在這種情況下,隻能先着手解決方法上的問題,隻能先提出某種假設,否則,不是妄自尊大就是好高骛遠。

     I 先聲明一下,下文的寫作基于這樣一種假設:價值-事實所屬的領域是行為性的,因此,這類事實必須以适用于行為性議題的方法來加以探讨。

    然而,&ldquo行為&rdquo以及&ldquo行為性的&rdquo這兩個詞并非是不釋自明的,因而有必要先談談這兩個詞。

    此處用的這兩個詞所專指的事件,其性質屬于一般意義上的生命過程和特殊意義上的動物的生命過程。

    有人以為這兩個詞僅僅适用于能以身體術語&mdash&mdash嚴格的身體知識術語&mdash&mdash加以說明的東西,并據此提出反對和批評的意見,但我們認為這些意見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不錯,生命過程有其肉體方面的特征,不利用已有的關于肉體方面的知識,确實不能充分說明生命過程。

    但是,這與将一切還原為肉體術語的做法完全是兩碼事。

    況且,人類行為雖然毫無疑問既有肉體方面的特征又有動物方面的特征,但不能因此就全用生理學上的術語來說明人類行為。

    這裡,僅以人類語言行為為例就可說明相關問題。

    我們知道,人如果沒有相關的肉體條件和相應的生理過程,就不會有語言行為,但在讨論人類語言行為的典型特征時,若将其完全歸結為肉體條件和生理過程,那一定是極其荒謬的。

     探讨價值事件的領域時,參考生命過程幫不了什麼大忙。

    必須增加一些限定性條件,如:(1)需僅限于那些選擇-拒斥的生命過程;(2)需具體說明一項事實,即這些選定的生命過程,有助于維持一切生命形式的發展&mdash&mdash從阿米巴到最高形式的靈長目動物。

    也就是說,一切生命形式都有一個end,這end不是形而上學或準形而上學(常被稱為&ldquo精神的&rdquo)意義上的目的,而是結果之謂&mdash&mdash簡言之,它是個描述性術語。

     這些限定性條件與上述關于生命過程的基本觀點有關,表明價值事實置身其中的領域是行為性的,這使這些事實能在一般意義上接受觀察和檢驗。

    因為選擇和拒斥的生命過程傾向于維持一般的(而不僅限于那些當時當地所涉及的)生命過程,用得上&ldquo賦值&rdquo及&ldquo價值&rdquo這兩個術語的地方,&ldquo領域&rdquo一詞都特别适用。

    因為,将價值行為看作獨立、自足和短暫&ldquo行為&rdquo的任何觀點,上述假設均已加以排除。

    任何将其歸因于某種中介或代理人的觀點,上述假設也已加以排除。

    選定的東西不僅時空跨度較大,而且就其結果而言,涵蓋了整個生命過程,包括通過生殖繁衍而得以延續的人類的生命過程。

    [23]拒斥過程涵蓋周期較長的功能,如排除、保護性防禦、敵意等,針對的大都是具有毀滅性的人或事。

     以上提及的事實僅能探明價值事件所在的領域,若不加以進一步限定,它們并不能涵蓋這些事件。

    但是,即使不加以進一步的限定,仍可直接得出如下一些帶有方法論意義的結論。

     (1)由于這一領域是一項可觀察得到的涉及空間和時間的事實,因此,假如内省一詞根據定義指的是完全私人化的對事件的觀察,那麼,訴諸這種内省的做法就可排除。

    這麼做根據的雖然是上述假設,但并非武斷。

    根據任何一種理論,僅僅訴諸内省的做法在讨論時是不可取的。

    完全私人化的東西必須任其留在原地,留在它該待的私密空間裡。

    針對别人的意見發表議論時訴諸這種私人化的東西,這在哲學中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以為另一個人的内省也許能指明同樣一項事實,這種想法同樣是荒誕可笑的,概莫能外。

     (2)因此,作為生命過程的選擇-拒斥總能接納某樣東西&mdash&mdash某種事物&mdash&mdash或選擇它,或拒斥它。

    李(Lee)博士曾提出一個初步問題:&ldquo所謂價值,難道不是某一具體事物、事件或狀态的價值嗎?除此之外,難道還有任何可稱作價值的東西嗎?&rdquo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毫無疑問是否定的。

    [24] (3)基于這一假設,或可得出另一項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結論,即并不存在某一特殊種類的事物(更不用說所謂&ldquo實體&rdquo),好讓人們将價值資格歸于其名下。

    這一點表明,&ldquo價值&rdquo是一個形容性質的詞,指出某事物的特征、性質、屬性&mdash&mdash這裡所謂的事物是就其廣義而言的。

    這就好比出色、完美、優秀等詞。

    但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當價值一詞用來指任一特殊種類的事物時,它實際上是作為一個抽象名詞而被使用的。

    要是語言能給人們提供一種特殊的抽象名詞[如與好(good)有關的善(goodness)],比如說valuity或valueness,[25]那麼,導緻不相幹結論的許多模棱兩可的議論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太陽底下的任何事物因此也就能擁有以&ldquo價值&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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