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的含義 [13] [14]
關燈
小
中
大
我希望繼續普勞爾先生和我先前參與其中的關于價值性質的讨論,為時還不算太晚。
我會把自己限制在兩點上,第一點主要是邏輯性質問題,第二點無疑是更重要的,是事實問題。
然而,不但因為之前的讨論,而且因為關于它的某些陳述,看起來對掃清事實問題考慮的基地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第一個問題就牽涉進來了。
第一點關涉&ldquo價值&rdquo術語中的模糊性,它既作為一個具體的名詞,又作為一個抽象的名詞,在前例中指稱(盡管在比喻的意義上)具有價值-屬性的事物,在後例中指稱一個本質、一個被經院哲學家稱為理智構想的實體的一類實體。
第二點關涉思想和價值出現的案例的事實上的關系。
I 我在文章中曾提出&ldquo價值&rdquo這一術語的使用問題,盡管不是剛剛提及的那個。
我質疑了是否在某些段落中,普勞爾博士有時用這個術語指稱具有價值的某物,而有時又用它指稱一種屬性。
把注意力引向可能的模糊性,一點也不新鮮;這幾乎是價值讨論中的老生常談了,不管避免陷入模棱兩可有多麼困難。
我不能抱怨普勞爾所作的回應中缺少任何的明确性。
結果證明,&ldquo價值&rdquo和&ldquo複數的價值&rdquo對他而言,不是指這兩種含義中的任意一個,而是指把自身當作實體或本質的那種屬性。
&ldquo價值隻有抽象的含義&mdash&mdash也就是一個抽象名詞的含義;而且當我使用複數形式的各種價值時,是指這同一個抽象名詞的複數形式。
一個人會說顔色和顔色的複數、紅色和紅色的複數、美麗和美麗的複數,這些術語當然頻繁地被用來指稱&lsquo具有&rsquo這些屬性的事物。
但是,複數形式同樣準确和非常重要地被用來表明(a)這一屬性的許多情況,或者如果這個術語包含一般的共同屬性的許多屬性的話,用來指(b)不同種類(不是數量)的表現中的屬性。
&rdquo(《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第395頁)又一次在前一頁上,&ldquo就我所知,我在使用價值時總是非常小心,作為我所理解的恰當的抽象名詞&rdquo。
并且在同一頁上,他就公然聲稱,這麼理解的價值是一個像對話可能定義的那樣的邏輯本質。
&ldquo在最嚴格的對話術語中,存在各種價值;它們沒有實存,但有存在和實在。
這就是說,它們是性質或特性或屬性&mdash&mdash如果我們要用像柏拉圖、萊布尼茨、斯賓諾莎或桑塔亞那先生這樣形而上學意義上的邏輯學家的術語來說,就是本質。
&rdquo他認可桑塔亞那先生的立場,&ldquo被給予的任何東西都不實存&rdquo[15],以至于按照我的理解,一個具有價值的實存物表征了否則就是永恒之物或一種可能性的具體化或現實化。
我無意吹毛求疵地提出責難。
但是,盡管我高度地評價普勞爾先生對于我的問題的明确回應,我還是不得不說,這一回應使問題變得複雜化而非簡單化了。
我希望,我能理解普勞爾先生提到的形而上學家所持有的關于本質和普遍概念的理論,不管本人關于本質的性質的觀點如何,我還是一貫地援引那一學說。
我不理解的是,普勞爾先生在表達他關于喜好和價值的絕對相關性觀點時援引那一學說。
按照我的理解,&ldquo喜好&rdquo
我會把自己限制在兩點上,第一點主要是邏輯性質問題,第二點無疑是更重要的,是事實問題。
然而,不但因為之前的讨論,而且因為關于它的某些陳述,看起來對掃清事實問題考慮的基地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第一個問題就牽涉進來了。
第一點關涉&ldquo價值&rdquo術語中的模糊性,它既作為一個具體的名詞,又作為一個抽象的名詞,在前例中指稱(盡管在比喻的意義上)具有價值-屬性的事物,在後例中指稱一個本質、一個被經院哲學家稱為理智構想的實體的一類實體。
第二點關涉思想和價值出現的案例的事實上的關系。
I 我在文章中曾提出&ldquo價值&rdquo這一術語的使用問題,盡管不是剛剛提及的那個。
我質疑了是否在某些段落中,普勞爾博士有時用這個術語指稱具有價值的某物,而有時又用它指稱一種屬性。
把注意力引向可能的模糊性,一點也不新鮮;這幾乎是價值讨論中的老生常談了,不管避免陷入模棱兩可有多麼困難。
我不能抱怨普勞爾所作的回應中缺少任何的明确性。
結果證明,&ldquo價值&rdquo和&ldquo複數的價值&rdquo對他而言,不是指這兩種含義中的任意一個,而是指把自身當作實體或本質的那種屬性。
&ldquo價值隻有抽象的含義&mdash&mdash也就是一個抽象名詞的含義;而且當我使用複數形式的各種價值時,是指這同一個抽象名詞的複數形式。
一個人會說顔色和顔色的複數、紅色和紅色的複數、美麗和美麗的複數,這些術語當然頻繁地被用來指稱&lsquo具有&rsquo這些屬性的事物。
但是,複數形式同樣準确和非常重要地被用來表明(a)這一屬性的許多情況,或者如果這個術語包含一般的共同屬性的許多屬性的話,用來指(b)不同種類(不是數量)的表現中的屬性。
&rdquo(《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第395頁)又一次在前一頁上,&ldquo就我所知,我在使用價值時總是非常小心,作為我所理解的恰當的抽象名詞&rdquo。
并且在同一頁上,他就公然聲稱,這麼理解的價值是一個像對話可能定義的那樣的邏輯本質。
&ldquo在最嚴格的對話術語中,存在各種價值;它們沒有實存,但有存在和實在。
這就是說,它們是性質或特性或屬性&mdash&mdash如果我們要用像柏拉圖、萊布尼茨、斯賓諾莎或桑塔亞那先生這樣形而上學意義上的邏輯學家的術語來說,就是本質。
&rdquo他認可桑塔亞那先生的立場,&ldquo被給予的任何東西都不實存&rdquo[15],以至于按照我的理解,一個具有價值的實存物表征了否則就是永恒之物或一種可能性的具體化或現實化。
我無意吹毛求疵地提出責難。
但是,盡管我高度地評價普勞爾先生對于我的問題的明确回應,我還是不得不說,這一回應使問題變得複雜化而非簡單化了。
我希望,我能理解普勞爾先生提到的形而上學家所持有的關于本質和普遍概念的理論,不管本人關于本質的性質的觀點如何,我還是一貫地援引那一學說。
我不理解的是,普勞爾先生在表達他關于喜好和價值的絕對相關性觀點時援引那一學說。
按照我的理解,&ldquo喜好&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