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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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類似于作為知覺對象的陸地和水域之間的區别;在另一種理論中,它們之間在種類上有一條鴻溝,我們必須确定哪個才是&ldquo實在&rdquo,抑或我們必須找出某種方法去&ldquo調和&rdquo一種對象的實在和另一種對象的實在。
因此,認識論問題背後有一個事實問題。
直到這一事實問題得到解決,認識論問題由于把不是事實的事物假定為一種事實而很可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人為制造的問題。
把&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的&rdquo作為&ldquo知覺&rdquo的前綴,是比喻性的嗎?通過一個本質上無害和平常的比喻,把工具的特征和行為的效果轉移給行為本身了嗎?它可以恰當地類比于作為圖畫名稱的水彩畫和油畫、蝕刻和雕刻嗎?[3]或者它恰當地指示一種特定的和獨特的呈現嗎?&ldquo感覺的&rdquo始終影響和限定意識的内在性質,并因此确定着被我們認識到是一種獨特的和特定的事物的東西嗎? 正如已表明的那樣,這一問題主要是一個事實問題。
為接受第二個選項所歸因的事實上的理由,與以感覺-器官為手段的知覺相關的各種&ldquo異常&rdquo有關。
我們幾乎可以列舉出無數這樣的事件,以至于僅僅有必要給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
它們是:當對象仍然是一個時會有雙重意象;當對象保持不變時&mdash&mdash例如,當按壓眼球時看到事物跳動&mdash&mdash發生在一個意象中的變化;一根筷子在水中看起來是彎曲的;從不同的角度看,事物的視覺形式發生的改變;随速度增減的聲音強度的改變;鐵軌的彙聚等,更不用說純粹的幻覺了。
用一位當代的認識論作家的話說:&ldquo關鍵在于,所有這些案例都可以根據實際的和潛在的感覺(sensations)而輕易地被描述,但根據對象的描述會帶來巨大的困難。
&rdquo[4]用楷體表示的&ldquo感覺&rdquo和&ldquo對象&rdquo的對比,相當于一方面是根據具體的題材的陳述和另一方面是知覺的獨特性之間的差别。
這裡所用的&ldquo感覺&rdquo意指一種被稱為精神的獨特的存在。
然而,關于事實的讨論,卻與源自術語的含義以及源自從先前的哲學活動中承襲的各種理論的困難糾纏在一起。
這篇文章旨在清除模糊了我們視野的一些雜草。
首先,傳統的思想觀念因為語言而有一種影響,在曾賦予它們重要性和相關性的信念消失後,這些語言仍然持續存在。
從曆史上看,&ldquo感覺屬性&rdquo是幸存下來的可感屬性。
雖然&ldquo感覺&rdquo作為屬性的前綴,除了因果指稱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意義,但鑒于曾經獲得的形而上學的信條,&ldquo可感的&rdquo是對和其他屬性,即&ldquo可理解的&rdquo屬性不同的那些屬性的真正刻畫。
根據宇宙法則,自然被劃分為不同種類的對象,或者至少可以說具有兩類特性的對象:一類是永恒的,另一類在性質上是運動變化的;一類是關于實現了的事物的,而另一類是關于作為潛在的事物的。
由于自然變化的特性在動物中,包括人在内,通過感覺器官得以實現,這些屬性可以恰當地被稱為可感的。
&ldquo可以&rdquo清楚地暗示了潛在性,要求感覺把它們實現為感覺-形式或感覺本質。
另一方面,可以理解的形式通過理智得以實現。
因此,&ldquo可感屬性&rdquo這一術語有一種典型的、基于前提的正當含義。
當現代的物理科學聲稱物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的同質性,并且放棄了潛能性和現實性的範疇而支持物理的接觸和運動的範疇(&ldquo有效因果性&rdquo)時,&ldquo可感屬性&rdquo的術語仍然在使用。
通過把它解釋為意指因知覺而具有的屬性而不同于屬于事物本身的屬性,它得到了&ldquo合理化&rdquo。
[5] 其次,認為感覺器官在産生它時發揮一定作用的屬性,具有與事物不同的秩序的認識論的主張,普遍帶有模糊性。
這種模糊性在于:一會兒把經驗事物(樹、石頭、星星、燭火等,所有日常普通名詞指稱的事物)視為屬性的原因,一會又把它視為屬性的相互聯系的類别。
因此,我們被告知:一棵樹影響了視神經&mdash&mdash(或者經樹木反射的光線),産生了關于光和顔色的&ldquo感覺”一根部分在空氣中、部分浸入水中的筷子,通過與感覺器官和大腦的相互作用,産生了&ldquo感覺&rdquo,它反過來又引起關于彎曲的筷子的知覺。
現在非常清楚的是:所有斜體的詞語,不管指有機體内部或外部的事物,都指示經驗的對象,而不是指專屬于物理科學的對象。
可以說,它們都與顔色和輪廓同病相憐。
當然,說按壓眼球的手指引起雙重意象的知覺時,等等,同樣的情況也是真的。
現在,片刻的反思表明,樹、筷子、水、空氣和手指,所有這些對象作為這些主張中的輪廓,作為真實的或物理的對象,都不能被視為與作為心理的感覺相對立。
因為按照認識論者的邏輯,這些事物本身就是一類&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rdquo的結合,或者一類和感覺相當的心理&ldquo意象&rdquo的結合。
用洛克的話說,它們本身是複雜的模式,可以區别于感覺或感官屬性,恰如複合物之于簡單物的區别那樣。
它們有着同樣的秩序,而非不同的秩序。
而且,如果我們不用認識論的語言,而用常識的語言說,那麼,我們正在處理事物和它們的屬性。
要和作為其原意的屬性區分開來的事物,不是樹、手指、水等,而是某種分子攪動,後者和手指以及直接的顔色屬性等經驗事物相對。
舉一個已是老生常談的例子,一分錢的硬币有時看起來是一塊圓形的、扁平的盤,有時看起來是有着不同彎曲度的橢圓,有時沿着邊緣看又是一條曲線&mdash&mdash或者從遠處看,是一條直線。
從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以上事實和我們目前論題的相關性。
除非有從一個類型,從一個論域到另一個論域的通道,事實必須以下面兩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另一種得以陳述。
(1)某些分子攪動和另一組分子安排&mdash&mdash經驗上被識别為人類有機體&mdash&mdash的相互作用,引起各種不同形狀的現象出現。
圓的、扁平的形狀不比橢圓和直線更是&ldquo真實的&rdquo物理對象;後者不是它的現象,相反,和它同樣是因物理的變化或物理的和物理-化學的變化而産生的&ldquo現象&rdquo。
這裡的&ldquo現象&rdquo,除了指效果以外,沒有其他的含義,正如在科學探究中到處使用的&ldquo效果&rdquo一詞一樣,這裡的效果用于推斷關于它們的原因。
這個例子中包含的問題,類似任何科學探究中發現的問題;在那裡,某些事實用作證據,由此推斷出另外一些從外部看完全不同種類的事物。
這樣,某種岩石的形态告訴人們一種曾生活在某個過去年代的動物的出現和其特征。
因此,它是那種動物的&ldquo現象&rdquo,也就是說,它是那種隻有把它置于與作為其标志或證據的另外某種事物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其全部意義的效果。
(2)另一種表達方式僅僅關注經驗上被感知的事物之間的經驗的聯系。
它所處理的聯系是那些整體和部分,或者一個事物和它的&ldquo所屬物&rdquo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那種從被感知之物推斷出某種假設的或推斷的原因的推理關系。
這樣,當一個對象被放在相對于身體的某個位置時,看起來是圓形的;而當以其他方式放置時,它呈現出橢圓形或邊緣彎曲的形狀。
或者假定我們從一條狹窄的彎曲帶開始,我們發現,它能以一套其他形式的秩序被放置,某些是圓形的,而某些是橢圓的;而且我們能夠發現,這整個序列的秩序有個單一的準則,就像某些數字先呈現為随機的或混亂的,最後以有某種聯系原則的序列被排列那樣。
在我們前面的例子中,毫無疑問,可以發現邏輯的而非認識論意義上的&ldquo原因&rdquo和&ldquo效果&rdquo、&ldquo實在&rdquo和&ldquo現象&rdquo。
這裡僅僅而且隻有一個按照不同屬性的不變的準則的相互聯系的問題,構成了對象,例如一枚硬币整個相互聯系的序列。
&ldquo它&rdquo,一枚硬币,有或者是一系列階段,物理條件是這樣的,以至于這些階段不能同時出現,而隻能一個接一個地出現&mdash&mdash正如根據一個可以确定的準則,有氣體、液體和固體這樣一系列階段一樣。
我們可以問哪種是最頻繁出現的,如果我們樂意,為着實踐的目的,可以把頻繁出現的模式當作标準。
但是把它們中的一種視為絕對真實的,而把其他視為它的現象,這樣是毫無意義的。
根據序列的原則,每一種可以設想的形式或階段都依次被視為真實的,而其他的則依次被視為它的現象。
然而,這種說法所指示的事實,僅僅是存在着一系列确定的類型。
這樣就有兩個讨論域。
其一,我們處理的是因果聯系的物理的和存在的關系,例如顔色、聲音等,與一個物理介質的震動這樣的條件之間的關系。
其二,我們處理的是不同的知覺對象,融合成一個整體。
問題不是關于因果關系的問題,而是兩者是否都不是感知的對象和一個推斷的對象的關系問題。
例如,這類似通過把語詞的含義整合起來理解句子的含義,或者反過來,通過考慮上下文的聯系來确定一個不這麼做就不可能獲得理解的語詞的含義。
隻有當我們混合并混淆了從兩個不同的讨論域中借來的術語時,與物理科學的問題以及日常的經驗解釋問題不同的問題才會出現。
讓&ldquo真實的對象&rdquo在讨論的某個時刻,指示某種性質上的直接效果的原因;而在讨論的另一時刻,指示這些效果相互聯系成一個單一的整體,這樣的混淆就會産生通常表達出來的那種關于知覺的認識論問題。
&ldquo顯現&rdquo這一語詞的模糊性,加劇了這種混淆。
有時,它指&ldquo作為&hellip&hellip的效果&rdquo,比如顔色是物理的光線的效果,或者化石似乎是曾經生活過的動物的&ldquo現象”有時,它指&ldquo顯明的、明顯的、直接向知覺敞開的&rdquo,例如某種在我面前的事物相對于某種在相鄰房間的事物,或一枚硬币的一邊相對于整枚硬币,或者一個演員的某個角色相對于使其成為演員的一系列角色。
接着,這兩種意義混亂地摻合起來,就産生了&ldquo現象&rdquo相對于&ldquo實在&rdquo之物的觀念,由此也産生了在形而上學意義上,作為現象的被感知的對象相對于未被感知但卻是真實的對象之間的關系問題。
第三,有一種心理學學說從洛克那裡接管來的持續存在的觀念,即被感知的第一性質是簡單的和獨立的:&ldquo紅&rdquo在感知到血或一件紅禮服前被感覺到;藍先于天空;甜先于糖;橘色和一種獨特的氣味先于一個橘子等被感覺到,等等。
這純屬迷信。
然而,如果放棄這一點,那麼,當前關于作為&ldquo意識&rdquo或認識對象的方式的感覺和知覺之間的整個區分就消失了。
所謂的&ldquo感覺&rdquo,僅僅指對于一個有差别的屬性的知覺,借助一個給定的器官所作的知覺區分的限度。
紅不是一種感覺;它是我們感知到的屬性,僅僅在其相對簡單和孤立這一點上區别于對日落的知覺,這一差别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原初的和原始的,而是有意作出的辨别分析的産物,就像化學上把氫氣确定為簡單的且不同于作為化合物的水一樣。
作為事實(盡管事實逐漸與這些事情的讨論無關),一個孩子在辨别出顔色很久以前就認出了他的禮服;他學着區分作為标記的顔色,也就是作為更加有效辨别不同的禮服或玩具或其他對象的手段。
一旦承認并堅定地抓住知覺屬性和對象的同質性,關于知覺的所謂認識論問題的一個重要的階段就呈現出具有熟悉的、合乎邏輯的恰當形式&mdash&mdash一個符号、标記和它所指示的東西的關系。
第四,借助感官感知的屬性的空間位置問題,是物理學而非認識論的問題。
關于幻覺對象存在的例子,通常被援引用來證明典型的感覺-知覺對象之精神特征的最後的關鍵證據。
不在那裡的幽靈在哪裡呢?當按壓眼球時移動的意象中的樹木在哪裡呢?當把筆直的筷子浸入水中時彎曲的筷子在哪裡呢?甚至已經有人提出,心理的或精神的可以界定為物理的或公共的空間拒絕接受或分派給其位置的東西。
[6]這類問題讓人感到不容置疑。
這種困難源于沒能批判地分析&ldquo哪裡&rdquo這個概念,也即位置概念。
例如,爆炸在哪裡?回聲在哪裡?引起敏感的磁針呈現出一種定向的位置的&ldquo磁力&rdquo在哪裡?哪裡有事件,那裡就有一種相互作用;這一相互作用,蘊涵了一個&ldquo場&rdquo的概念。
沒有哪個&ldquo場&rdquo能夠被精确地劃定範圍;它延伸至包含在相互作用中的能量發揮作用的任何地方,波及發生能量的任何重新分配的地方。
場能夠在實踐上被劃界,正如所有的重要程度可以被劃界一樣。
它在存在上,不能以字面意義上的精确性來定位。
這樣,在一次地震中,最劇烈的震動可以被定位;加上足夠的地震儀器的幫助,就可以在地圖上畫出它可能出現的邊界。
但這些邊界是根據探測和記錄變化的能力,在實踐上被設定的。
它們絕不是任何存在意義上的絕對。
人們可以說,從存在的意義上講,地震的場是整個宇宙因為能量的重新分配延伸至無邊無際之處。
這從理論上看是正确的,但在實踐上毫無意義。
相似地,在部分在水中、部分在空氣中的筷子的案例中,彎曲的光束實際上(很可能)是由電磁波動、生理結構和一種折射力所确定的相互作用場。
它既不在有機體中,也不在環境中的某個高度分隔的點上。
光束接觸到在兩種不同密度的介質中,有着不同的折射角度的折射物的地方,可能會在這個場中形成一個焦點;被折射的光束接觸到形成光學裝置的分子結構的點,可能是另外一個焦點。
但這些,就像橢圓的焦距一樣,确定一個更廣闊的場。
太陽&mdash&mdash或者其他的光源&mdash&mdash是彎曲的光束所在之處的一部分,正如地球内部遙遠的某個部分是地震所在之處的一部分那樣。
具體的定位總是與一個進一步的事件的關聯:它在特征上是附加的。
我們把一次爆炸定位在一個給定的點上,是因為産生或阻止爆炸的行為,控制爆炸發生的行為,指向那裡。
如果我們了解得夠多,如果我們有能力引起或阻止地震,毫無疑問,我們應該說,地震就在控制行為被應用的地方。
一種疾病覆蓋了整個有機體,并且(最終)包括某些有機體之外相互作用的事件,但它的&ldquo位置&rdquo是治療措施最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地方。
一個人可能在歐洲,因為在某些方面,他在那裡最有分量;而他的住宅在佛羅裡達,他定居在美國。
[7]要求認識當按壓眼球時移動的樹的意象在哪裡,這是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
從字面上看,它們至少是三個因素的相互作用發生的任何地方。
從日常實踐即常識的角度看,&ldquo哪裡&rdquo指示行為應該被導向那裡,以控制現象發生的那個點。
&ldquo哪裡&rdquo在日常語言中包含對一個源自有機體主體的行為的指稱,這個事實是常識。
不幸的是,在讨論這類問題時,通常并不援引這種常識。
在&ldquo常識&rdquo看來,事物是相對于那一運動或有機體的其他運動來定位的;為了實現或阻止某種結果,需要這樣的運動。
一個事物在前面這麼遠,在右邊而且稍微靠上,指示為了獲得某種後果,人的身體必須向前移動這麼遠,并且轉向一邊,擡起身體的某些部位。
每一本心理學的書都充滿了這種事實的案例,即具體的定位不是固有的或内在的,而是參照産生了事件進程的有機體實際的或潛在的行為。
空氣中的筷子的定位,與伸手以及舉手的某種習慣有關。
當光的折射發生在異常條件下時,适用于某種介質的習慣就不會恰當地發揮作用了。
一個錯誤的、無效的、不适應的行為因此而發生了。
當再次調整習慣後,具體的定位再次正确地出現。
在人們經常援引用以表明知覺的某些對象在性質上是心理的一些案例中,看起來沒有任何更加神秘之處了。
學會使用望遠鏡甚至反射鏡的任何人都知道,定位是一種實踐上的事務,而不是字面上存在的事情,而且直到确立一種新的習慣,觀察和伸手的行為相互協作的異常條件會在定位時引發困難。
光的某些意象不能在空間被定位,這僅僅表示,在它們的案例中,伸手和把握的實踐行為在沒有經受痛苦和練習的情況下,不能很好地适應既已确立的習慣體系,而這種習慣體系通常确定一個事态的位置、居所或地點。
後者實際上是一種複雜的物理上的相互作用,覆蓋了巨大的場。
實際上,這個場是如此巨大和無邊無際,以至于嚴格地說來,這種相互作用是&ldquo關于&rdquo自然的而非在自然之中,在我們恰當地運用術語&mdash&mdash&ldquo在其中&rdquo和&ldquo關于&rdquo的實踐意義上。
被批評的理論還犯下了我們剛剛提及的第三種錯誤的理解。
它暗中從被感知的事物日常感知的空間關系,轉到了作為物理學對象的空間意義上的&ldquo物理的&rdquo空間。
如果我們嚴格地遵循物理學的術語,就沒有什麼獨特的問題,而隻有确定一個場的普通的科學問題。
如果我們遵循經驗的知覺的術語,就隻有在伸手、把握和操作等時作出正确的實踐上的調适。
我沒有假定剛剛考慮的四種錯誤觀念窮盡了導緻把自然主義觀點轉變成認識論觀點的先前列舉的混亂和錯誤。
然而,它們是重要的促成因素。
直到清除這些基本的模糊不清和轉換,不用參照它們就可以繼續下去的關于知覺問題的讨論,引領我們更加接近達成共識和解決問題,看起來希望渺茫。
當它們被清除時,隻要仍然有不僅僅是那類熟悉的科學問題的任何問題,剩下的就是比如因果關系的重要性和屬性的性質與地位等形而上學的事務了。
(王巧貞譯) *** [1]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第34&mdash42頁。
[2]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JournalofPhilosophy),第22卷(1925年10月22日),第596&mdash605頁。
[3]這個問題并不是暗示,參照生産模式是區别不同的具體屬性的一種不正當的方式。
如果我們知道生産它們的不同方式,那麼,或許可以更準确和更肯定地确定一件雕刻作品和一件蝕刻作品、一件木雕和一件鋼雕作品之間的差别的性質。
但這是關于圖畫的附加的知識,它不會産生關于繪畫表現(ueberhaupt)的性質問題。
類似地,感覺的和其他有機體條件對我們感知的特定事物的影響,也不會産生關于如此這般的知覺的性質問題。
[4]杜倫特·德雷克(DurantDrake)一篇題為&ldquo什麼類型的實在論&rdquo的文章(載于《哲學雜志》,第9卷,第150頁),斜體是我加的。
[5]例如,洛克沒有用&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的&rdquo屬性這樣的表達,而是保留了先前的術語&ldquo可感屬性&rdquo,盡管徹底放棄了賦予它重要性的科學和形而上學。
但同樣應該指出的是:洛克不是用感覺來指一種存在,而是指心智的運轉。
它是當心智在感覺器官中的變化時刻感受到一種理念時所發生的心智的行為。
這種變化本身,是由于影響感覺器官的對象發生了變化。
因此,我們不是從感覺中得到感覺的理念,而是從&ldquo反思&rdquo中得到感覺的理念,正如在關于心智運轉的所有思想的案例中那樣。
參見《人類理解論》,第2卷,第9章和第19章。
[6]洛夫喬伊(Lovejoy):《批判現實主義論文集》(EssaysInCriticalRealism),第61頁。
[7]此句結合上下文的意思,指他發揮影響的地點和居住地或定居地可以是不同的。
&mdash&mdash譯者
因此,認識論問題背後有一個事實問題。
直到這一事實問題得到解決,認識論問題由于把不是事實的事物假定為一種事實而很可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人為制造的問題。
把&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的&rdquo作為&ldquo知覺&rdquo的前綴,是比喻性的嗎?通過一個本質上無害和平常的比喻,把工具的特征和行為的效果轉移給行為本身了嗎?它可以恰當地類比于作為圖畫名稱的水彩畫和油畫、蝕刻和雕刻嗎?[3]或者它恰當地指示一種特定的和獨特的呈現嗎?&ldquo感覺的&rdquo始終影響和限定意識的内在性質,并因此确定着被我們認識到是一種獨特的和特定的事物的東西嗎? 正如已表明的那樣,這一問題主要是一個事實問題。
為接受第二個選項所歸因的事實上的理由,與以感覺-器官為手段的知覺相關的各種&ldquo異常&rdquo有關。
我們幾乎可以列舉出無數這樣的事件,以至于僅僅有必要給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
它們是:當對象仍然是一個時會有雙重意象;當對象保持不變時&mdash&mdash例如,當按壓眼球時看到事物跳動&mdash&mdash發生在一個意象中的變化;一根筷子在水中看起來是彎曲的;從不同的角度看,事物的視覺形式發生的改變;随速度增減的聲音強度的改變;鐵軌的彙聚等,更不用說純粹的幻覺了。
用一位當代的認識論作家的話說:&ldquo關鍵在于,所有這些案例都可以根據實際的和潛在的感覺(sensations)而輕易地被描述,但根據對象的描述會帶來巨大的困難。
&rdquo[4]用楷體表示的&ldquo感覺&rdquo和&ldquo對象&rdquo的對比,相當于一方面是根據具體的題材的陳述和另一方面是知覺的獨特性之間的差别。
這裡所用的&ldquo感覺&rdquo意指一種被稱為精神的獨特的存在。
然而,關于事實的讨論,卻與源自術語的含義以及源自從先前的哲學活動中承襲的各種理論的困難糾纏在一起。
這篇文章旨在清除模糊了我們視野的一些雜草。
首先,傳統的思想觀念因為語言而有一種影響,在曾賦予它們重要性和相關性的信念消失後,這些語言仍然持續存在。
從曆史上看,&ldquo感覺屬性&rdquo是幸存下來的可感屬性。
雖然&ldquo感覺&rdquo作為屬性的前綴,除了因果指稱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意義,但鑒于曾經獲得的形而上學的信條,&ldquo可感的&rdquo是對和其他屬性,即&ldquo可理解的&rdquo屬性不同的那些屬性的真正刻畫。
根據宇宙法則,自然被劃分為不同種類的對象,或者至少可以說具有兩類特性的對象:一類是永恒的,另一類在性質上是運動變化的;一類是關于實現了的事物的,而另一類是關于作為潛在的事物的。
由于自然變化的特性在動物中,包括人在内,通過感覺器官得以實現,這些屬性可以恰當地被稱為可感的。
&ldquo可以&rdquo清楚地暗示了潛在性,要求感覺把它們實現為感覺-形式或感覺本質。
另一方面,可以理解的形式通過理智得以實現。
因此,&ldquo可感屬性&rdquo這一術語有一種典型的、基于前提的正當含義。
當現代的物理科學聲稱物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的同質性,并且放棄了潛能性和現實性的範疇而支持物理的接觸和運動的範疇(&ldquo有效因果性&rdquo)時,&ldquo可感屬性&rdquo的術語仍然在使用。
通過把它解釋為意指因知覺而具有的屬性而不同于屬于事物本身的屬性,它得到了&ldquo合理化&rdquo。
[5] 其次,認為感覺器官在産生它時發揮一定作用的屬性,具有與事物不同的秩序的認識論的主張,普遍帶有模糊性。
這種模糊性在于:一會兒把經驗事物(樹、石頭、星星、燭火等,所有日常普通名詞指稱的事物)視為屬性的原因,一會又把它視為屬性的相互聯系的類别。
因此,我們被告知:一棵樹影響了視神經&mdash&mdash(或者經樹木反射的光線),産生了關于光和顔色的&ldquo感覺”一根部分在空氣中、部分浸入水中的筷子,通過與感覺器官和大腦的相互作用,産生了&ldquo感覺&rdquo,它反過來又引起關于彎曲的筷子的知覺。
現在非常清楚的是:所有斜體的詞語,不管指有機體内部或外部的事物,都指示經驗的對象,而不是指專屬于物理科學的對象。
可以說,它們都與顔色和輪廓同病相憐。
當然,說按壓眼球的手指引起雙重意象的知覺時,等等,同樣的情況也是真的。
現在,片刻的反思表明,樹、筷子、水、空氣和手指,所有這些對象作為這些主張中的輪廓,作為真實的或物理的對象,都不能被視為與作為心理的感覺相對立。
因為按照認識論者的邏輯,這些事物本身就是一類&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rdquo的結合,或者一類和感覺相當的心理&ldquo意象&rdquo的結合。
用洛克的話說,它們本身是複雜的模式,可以區别于感覺或感官屬性,恰如複合物之于簡單物的區别那樣。
它們有着同樣的秩序,而非不同的秩序。
而且,如果我們不用認識論的語言,而用常識的語言說,那麼,我們正在處理事物和它們的屬性。
要和作為其原意的屬性區分開來的事物,不是樹、手指、水等,而是某種分子攪動,後者和手指以及直接的顔色屬性等經驗事物相對。
舉一個已是老生常談的例子,一分錢的硬币有時看起來是一塊圓形的、扁平的盤,有時看起來是有着不同彎曲度的橢圓,有時沿着邊緣看又是一條曲線&mdash&mdash或者從遠處看,是一條直線。
從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以上事實和我們目前論題的相關性。
除非有從一個類型,從一個論域到另一個論域的通道,事實必須以下面兩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另一種得以陳述。
(1)某些分子攪動和另一組分子安排&mdash&mdash經驗上被識别為人類有機體&mdash&mdash的相互作用,引起各種不同形狀的現象出現。
圓的、扁平的形狀不比橢圓和直線更是&ldquo真實的&rdquo物理對象;後者不是它的現象,相反,和它同樣是因物理的變化或物理的和物理-化學的變化而産生的&ldquo現象&rdquo。
這裡的&ldquo現象&rdquo,除了指效果以外,沒有其他的含義,正如在科學探究中到處使用的&ldquo效果&rdquo一詞一樣,這裡的效果用于推斷關于它們的原因。
這個例子中包含的問題,類似任何科學探究中發現的問題;在那裡,某些事實用作證據,由此推斷出另外一些從外部看完全不同種類的事物。
這樣,某種岩石的形态告訴人們一種曾生活在某個過去年代的動物的出現和其特征。
因此,它是那種動物的&ldquo現象&rdquo,也就是說,它是那種隻有把它置于與作為其标志或證據的另外某種事物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其全部意義的效果。
(2)另一種表達方式僅僅關注經驗上被感知的事物之間的經驗的聯系。
它所處理的聯系是那些整體和部分,或者一個事物和它的&ldquo所屬物&rdquo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那種從被感知之物推斷出某種假設的或推斷的原因的推理關系。
這樣,當一個對象被放在相對于身體的某個位置時,看起來是圓形的;而當以其他方式放置時,它呈現出橢圓形或邊緣彎曲的形狀。
或者假定我們從一條狹窄的彎曲帶開始,我們發現,它能以一套其他形式的秩序被放置,某些是圓形的,而某些是橢圓的;而且我們能夠發現,這整個序列的秩序有個單一的準則,就像某些數字先呈現為随機的或混亂的,最後以有某種聯系原則的序列被排列那樣。
在我們前面的例子中,毫無疑問,可以發現邏輯的而非認識論意義上的&ldquo原因&rdquo和&ldquo效果&rdquo、&ldquo實在&rdquo和&ldquo現象&rdquo。
這裡僅僅而且隻有一個按照不同屬性的不變的準則的相互聯系的問題,構成了對象,例如一枚硬币整個相互聯系的序列。
&ldquo它&rdquo,一枚硬币,有或者是一系列階段,物理條件是這樣的,以至于這些階段不能同時出現,而隻能一個接一個地出現&mdash&mdash正如根據一個可以确定的準則,有氣體、液體和固體這樣一系列階段一樣。
我們可以問哪種是最頻繁出現的,如果我們樂意,為着實踐的目的,可以把頻繁出現的模式當作标準。
但是把它們中的一種視為絕對真實的,而把其他視為它的現象,這樣是毫無意義的。
根據序列的原則,每一種可以設想的形式或階段都依次被視為真實的,而其他的則依次被視為它的現象。
然而,這種說法所指示的事實,僅僅是存在着一系列确定的類型。
這樣就有兩個讨論域。
其一,我們處理的是因果聯系的物理的和存在的關系,例如顔色、聲音等,與一個物理介質的震動這樣的條件之間的關系。
其二,我們處理的是不同的知覺對象,融合成一個整體。
問題不是關于因果關系的問題,而是兩者是否都不是感知的對象和一個推斷的對象的關系問題。
例如,這類似通過把語詞的含義整合起來理解句子的含義,或者反過來,通過考慮上下文的聯系來确定一個不這麼做就不可能獲得理解的語詞的含義。
隻有當我們混合并混淆了從兩個不同的讨論域中借來的術語時,與物理科學的問題以及日常的經驗解釋問題不同的問題才會出現。
讓&ldquo真實的對象&rdquo在讨論的某個時刻,指示某種性質上的直接效果的原因;而在讨論的另一時刻,指示這些效果相互聯系成一個單一的整體,這樣的混淆就會産生通常表達出來的那種關于知覺的認識論問題。
&ldquo顯現&rdquo這一語詞的模糊性,加劇了這種混淆。
有時,它指&ldquo作為&hellip&hellip的效果&rdquo,比如顔色是物理的光線的效果,或者化石似乎是曾經生活過的動物的&ldquo現象”有時,它指&ldquo顯明的、明顯的、直接向知覺敞開的&rdquo,例如某種在我面前的事物相對于某種在相鄰房間的事物,或一枚硬币的一邊相對于整枚硬币,或者一個演員的某個角色相對于使其成為演員的一系列角色。
接着,這兩種意義混亂地摻合起來,就産生了&ldquo現象&rdquo相對于&ldquo實在&rdquo之物的觀念,由此也産生了在形而上學意義上,作為現象的被感知的對象相對于未被感知但卻是真實的對象之間的關系問題。
第三,有一種心理學學說從洛克那裡接管來的持續存在的觀念,即被感知的第一性質是簡單的和獨立的:&ldquo紅&rdquo在感知到血或一件紅禮服前被感覺到;藍先于天空;甜先于糖;橘色和一種獨特的氣味先于一個橘子等被感覺到,等等。
這純屬迷信。
然而,如果放棄這一點,那麼,當前關于作為&ldquo意識&rdquo或認識對象的方式的感覺和知覺之間的整個區分就消失了。
所謂的&ldquo感覺&rdquo,僅僅指對于一個有差别的屬性的知覺,借助一個給定的器官所作的知覺區分的限度。
紅不是一種感覺;它是我們感知到的屬性,僅僅在其相對簡單和孤立這一點上區别于對日落的知覺,這一差别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原初的和原始的,而是有意作出的辨别分析的産物,就像化學上把氫氣确定為簡單的且不同于作為化合物的水一樣。
作為事實(盡管事實逐漸與這些事情的讨論無關),一個孩子在辨别出顔色很久以前就認出了他的禮服;他學着區分作為标記的顔色,也就是作為更加有效辨别不同的禮服或玩具或其他對象的手段。
一旦承認并堅定地抓住知覺屬性和對象的同質性,關于知覺的所謂認識論問題的一個重要的階段就呈現出具有熟悉的、合乎邏輯的恰當形式&mdash&mdash一個符号、标記和它所指示的東西的關系。
第四,借助感官感知的屬性的空間位置問題,是物理學而非認識論的問題。
關于幻覺對象存在的例子,通常被援引用來證明典型的感覺-知覺對象之精神特征的最後的關鍵證據。
不在那裡的幽靈在哪裡呢?當按壓眼球時移動的意象中的樹木在哪裡呢?當把筆直的筷子浸入水中時彎曲的筷子在哪裡呢?甚至已經有人提出,心理的或精神的可以界定為物理的或公共的空間拒絕接受或分派給其位置的東西。
[6]這類問題讓人感到不容置疑。
這種困難源于沒能批判地分析&ldquo哪裡&rdquo這個概念,也即位置概念。
例如,爆炸在哪裡?回聲在哪裡?引起敏感的磁針呈現出一種定向的位置的&ldquo磁力&rdquo在哪裡?哪裡有事件,那裡就有一種相互作用;這一相互作用,蘊涵了一個&ldquo場&rdquo的概念。
沒有哪個&ldquo場&rdquo能夠被精确地劃定範圍;它延伸至包含在相互作用中的能量發揮作用的任何地方,波及發生能量的任何重新分配的地方。
場能夠在實踐上被劃界,正如所有的重要程度可以被劃界一樣。
它在存在上,不能以字面意義上的精确性來定位。
這樣,在一次地震中,最劇烈的震動可以被定位;加上足夠的地震儀器的幫助,就可以在地圖上畫出它可能出現的邊界。
但這些邊界是根據探測和記錄變化的能力,在實踐上被設定的。
它們絕不是任何存在意義上的絕對。
人們可以說,從存在的意義上講,地震的場是整個宇宙因為能量的重新分配延伸至無邊無際之處。
這從理論上看是正确的,但在實踐上毫無意義。
相似地,在部分在水中、部分在空氣中的筷子的案例中,彎曲的光束實際上(很可能)是由電磁波動、生理結構和一種折射力所确定的相互作用場。
它既不在有機體中,也不在環境中的某個高度分隔的點上。
光束接觸到在兩種不同密度的介質中,有着不同的折射角度的折射物的地方,可能會在這個場中形成一個焦點;被折射的光束接觸到形成光學裝置的分子結構的點,可能是另外一個焦點。
但這些,就像橢圓的焦距一樣,确定一個更廣闊的場。
太陽&mdash&mdash或者其他的光源&mdash&mdash是彎曲的光束所在之處的一部分,正如地球内部遙遠的某個部分是地震所在之處的一部分那樣。
具體的定位總是與一個進一步的事件的關聯:它在特征上是附加的。
我們把一次爆炸定位在一個給定的點上,是因為産生或阻止爆炸的行為,控制爆炸發生的行為,指向那裡。
如果我們了解得夠多,如果我們有能力引起或阻止地震,毫無疑問,我們應該說,地震就在控制行為被應用的地方。
一種疾病覆蓋了整個有機體,并且(最終)包括某些有機體之外相互作用的事件,但它的&ldquo位置&rdquo是治療措施最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地方。
一個人可能在歐洲,因為在某些方面,他在那裡最有分量;而他的住宅在佛羅裡達,他定居在美國。
[7]要求認識當按壓眼球時移動的樹的意象在哪裡,這是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
從字面上看,它們至少是三個因素的相互作用發生的任何地方。
從日常實踐即常識的角度看,&ldquo哪裡&rdquo指示行為應該被導向那裡,以控制現象發生的那個點。
&ldquo哪裡&rdquo在日常語言中包含對一個源自有機體主體的行為的指稱,這個事實是常識。
不幸的是,在讨論這類問題時,通常并不援引這種常識。
在&ldquo常識&rdquo看來,事物是相對于那一運動或有機體的其他運動來定位的;為了實現或阻止某種結果,需要這樣的運動。
一個事物在前面這麼遠,在右邊而且稍微靠上,指示為了獲得某種後果,人的身體必須向前移動這麼遠,并且轉向一邊,擡起身體的某些部位。
每一本心理學的書都充滿了這種事實的案例,即具體的定位不是固有的或内在的,而是參照産生了事件進程的有機體實際的或潛在的行為。
空氣中的筷子的定位,與伸手以及舉手的某種習慣有關。
當光的折射發生在異常條件下時,适用于某種介質的習慣就不會恰當地發揮作用了。
一個錯誤的、無效的、不适應的行為因此而發生了。
當再次調整習慣後,具體的定位再次正确地出現。
在人們經常援引用以表明知覺的某些對象在性質上是心理的一些案例中,看起來沒有任何更加神秘之處了。
學會使用望遠鏡甚至反射鏡的任何人都知道,定位是一種實踐上的事務,而不是字面上存在的事情,而且直到确立一種新的習慣,觀察和伸手的行為相互協作的異常條件會在定位時引發困難。
光的某些意象不能在空間被定位,這僅僅表示,在它們的案例中,伸手和把握的實踐行為在沒有經受痛苦和練習的情況下,不能很好地适應既已确立的習慣體系,而這種習慣體系通常确定一個事态的位置、居所或地點。
後者實際上是一種複雜的物理上的相互作用,覆蓋了巨大的場。
實際上,這個場是如此巨大和無邊無際,以至于嚴格地說來,這種相互作用是&ldquo關于&rdquo自然的而非在自然之中,在我們恰當地運用術語&mdash&mdash&ldquo在其中&rdquo和&ldquo關于&rdquo的實踐意義上。
被批評的理論還犯下了我們剛剛提及的第三種錯誤的理解。
它暗中從被感知的事物日常感知的空間關系,轉到了作為物理學對象的空間意義上的&ldquo物理的&rdquo空間。
如果我們嚴格地遵循物理學的術語,就沒有什麼獨特的問題,而隻有确定一個場的普通的科學問題。
如果我們遵循經驗的知覺的術語,就隻有在伸手、把握和操作等時作出正确的實踐上的調适。
我沒有假定剛剛考慮的四種錯誤觀念窮盡了導緻把自然主義觀點轉變成認識論觀點的先前列舉的混亂和錯誤。
然而,它們是重要的促成因素。
直到清除這些基本的模糊不清和轉換,不用參照它們就可以繼續下去的關于知覺問題的讨論,引領我們更加接近達成共識和解決問題,看起來希望渺茫。
當它們被清除時,隻要仍然有不僅僅是那類熟悉的科學問題的任何問題,剩下的就是比如因果關系的重要性和屬性的性質與地位等形而上學的事務了。
(王巧貞譯) *** [1]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第34&mdash42頁。
[2]首次發表于《哲學雜志》(JournalofPhilosophy),第22卷(1925年10月22日),第596&mdash605頁。
[3]這個問題并不是暗示,參照生産模式是區别不同的具體屬性的一種不正當的方式。
如果我們知道生産它們的不同方式,那麼,或許可以更準确和更肯定地确定一件雕刻作品和一件蝕刻作品、一件木雕和一件鋼雕作品之間的差别的性質。
但這是關于圖畫的附加的知識,它不會産生關于繪畫表現(ueberhaupt)的性質問題。
類似地,感覺的和其他有機體條件對我們感知的特定事物的影響,也不會産生關于如此這般的知覺的性質問題。
[4]杜倫特·德雷克(DurantDrake)一篇題為&ldquo什麼類型的實在論&rdquo的文章(載于《哲學雜志》,第9卷,第150頁),斜體是我加的。
[5]例如,洛克沒有用&ldquo感覺&rdquo或&ldquo感覺的&rdquo屬性這樣的表達,而是保留了先前的術語&ldquo可感屬性&rdquo,盡管徹底放棄了賦予它重要性的科學和形而上學。
但同樣應該指出的是:洛克不是用感覺來指一種存在,而是指心智的運轉。
它是當心智在感覺器官中的變化時刻感受到一種理念時所發生的心智的行為。
這種變化本身,是由于影響感覺器官的對象發生了變化。
因此,我們不是從感覺中得到感覺的理念,而是從&ldquo反思&rdquo中得到感覺的理念,正如在關于心智運轉的所有思想的案例中那樣。
參見《人類理解論》,第2卷,第9章和第19章。
[6]洛夫喬伊(Lovejoy):《批判現實主義論文集》(EssaysInCriticalRealism),第61頁。
[7]此句結合上下文的意思,指他發揮影響的地點和居住地或定居地可以是不同的。
&mdash&mdash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