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良心的分析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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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這是一個心理的事實。

    說這種感情或沖動是一種天賦形式,并不比說希望的感情是這樣一種形式更有意義。

    希望、恐懼和熱愛當然都是&ldquo天賦形式&rdquo,但隻是在我們用它來指人類結合着一定的具體觀念來體驗它們的意義上。

    我們希望知道的是:哪些行為引起義務感,如果可能的話,進而知道其原因。

     4.贊成和不贊成的感情 有些思想家強調義務的感情,認為它構成道德意識或良心的本質。

    但是,像我們前面注意到的,一個動機至少還伴随有滿意或責難的感情。

    對一個行為的思考會引起譴責、蔑視、厭惡、憎恨、憤慨或者贊成、稱頌、尊重、崇敬、熱烈的感情。

    有些思想家則又強調這些感情,把它們和良心視為同一。

    前述有關道德感的哲學家,就屬于這一類,他們很容易忽略道德中的權威因素。

    此外,審美的感情也可能相伴而生。

    我可能在思考一個行為時感到一種審美的快樂。

    這個事實使一些著作家把道德感與美感視為同一,把倫理學看作美學的一個分支。

    但是,我們必須堅持:良心是心理狀态的一個混合體,良心所特有的感情是贊成或反對的感情、義務或權威的感情。

     5.作為判斷的良心 但是良心也進行判斷,也具有認識的或理性的特征。

    讓我們看看我們是怎樣做出道德判斷的。

    我們知覺或思考一個行動,引起了義務的感情和贊成的感情。

    我們用語言表示這些感情說:這個行動是正當的,應當這樣行動。

    這樣就做出了一個道德判斷。

    在此,這個判斷是建立在感情上的。

    當我宣稱一個行動正當與否時,我正在表示我對于它的感情。

    當我說一個物體是美麗的時候,我實際上是說它引起了我的某種感情(美感),我聲稱随地吐痰是粗鄙的,我也是在表示這個動作在我心裡引起的一種厭惡的感情。

    假如這些被稱作道德行為、美的事物和粗鄙動作的東西不激起我的這些特有的感情,我就不可能像我剛才那樣做出判斷。

     一些哲學家強調良心的認識成分,所以把良心稱為道德判斷的能力。

    對他們來說,良心不是一種情感的能力,而是一種認識的能力、一種發現真理的能力、一種我們用以領悟道德真理的特殊能力。

    但是我們說,首先,這不是良心唯一的功能,我們絕不能忽略良心所包含的特别的感情成分和沖動成分;其次,我們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和做出其他判斷的能力之間并沒有什麼不同。

    區别僅僅在于判斷的對象和産生判斷的精神背景(感情和沖動)不同。

    判斷就是判斷,不管它是用于道德、審美還是禮儀。

    判斷是一種包含分析和綜合的基本心靈活動,當我說這所房子是紅色的時候,我是在分析我看到的一個物體,選出它的一個特殊性質做出論斷,而這所房子本身是一個具體的整體,我隻是把它們分開用以判斷而已。

    當我說這個行動不正當時,我實際上是在這個行動之外分析它在我心中引起的感情,叙述它對我的意識所産生的印象。

     6.對直覺論的批評 一些倫理學家認識到良心作為一種判斷力起作用的事實,所以,以考爾德伍特的方式談論它。

    考爾德伍特說:&ldquo良心是一種心靈的能力,每個人依靠它來發現道德的法則,以指導自己的行為。

    它是理性,為我們發現絕對的道德真理。

    &rdquo庫德華茲和克拉把這樣一些判斷,像偷竊是不正當的、謀殺是不正當的等,看作自明的和必然的,因而宣稱它們是永恒的真理,和在數學中發現的真理一樣。

    他們斷言,這些命題是立即地直覺地被認識的。

    它們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被證明。

    它們是心靈固有的、先驗的、天賦的。

    另一些倫理學家相信我們直接的知覺行為的正當與否,一個行動剛一提交給我們的意識,我們就知覺到它的道德價值。

    馬提諾和累基屬于這一派。

    這樣,一方面是理性直覺論者堅持道德命題或者刻在我們心上,或者我們有一種理性的能力,按這種理性能力的本性,它必定要制定出這些道德命題;而另一方面,知覺直覺論者則堅持我們沒有印在心上的或由理性做出的這種普遍命題,我們隻是在行為和動機提交給意識時,直接地知覺它們的正當與否。

     我們主要用下面的五點意見回答這些派别: (1)雖然在道德意識中存在一種理性的或認識的成分(無論你稱它為知覺、理性還是别的名稱),它卻不是道德意識的全部。

    我們決不能忽視上面描述過的感情和沖動的重要成分。

     (2)我們沒有極端直覺論者所斷定的那種天賦的道德評價的知識或知覺。

    假如我們有,那麼所有人的判斷就會是一緻的,但事實卻并不如此,我們也不能辯解說道德法則在蠻族中是模糊一團和被排除在外的。

    既然任何人群都不可能消除時空的觀念,那麼他們又怎麼可能唯獨除去先驗的道德形式呢?在康德看來,表面上沒良心的人們并不是真的沒良心,而隻是漠視它的命令而已。

    這對有些人說來無疑是真實的,但是我們肯定不能這樣斷言:說所有過去時代的所有民族都有我們現在一樣清楚道德的法則,卻有意地不去遵守它們。

    還有一種說法是,雖然人們可能在細枝末節上有所不同,但他們都确實地承認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則,把它們看作自明的和必須履行的,例如,殘酷的行為被人們普遍地譴責,仁愛被人們普遍地贊揚。

    累基說:&ldquo這是一個心理學的事實:我們直覺地意識到,我們的仁愛的感情高于我們含有惡意的感情。

    &rdquo但是,人類學家和曆史學家發現的許多事實,看來都是和這些說法相矛盾的,至少,它們喚起了人們對這些說法的懷疑。

    伯頓說:&ldquo在東非不存在良心,後悔表示的隻是對錯過了殺人越貨的機會所生的懊惱。

    搶劫使一個人光榮,謀殺則創造出英雄(幹得越兇殘越好)。

    &rdquo布爾克哈特說:&ldquo阿拉伯的強盜,把他的行為看作光榮的事情,強盜這個詞是奉承一位青年英雄的最高的頭銜。

    &rdquo一位印第安事務官加爾布雷思先生把印第安人中的蘇人描繪成:&ldquo頑固的、野蠻的、極端迷信的。

    他們把許多惡行看作德性。

    偷竊、放火、強奸、謀殺都被他們視為揚名的手段。

    印第安的青年從孩提時候起就被教導把殺戮作為最高的德性。

    &rdquo&ldquo在塔希提島,傳教士們認為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兒童被他們的父母殺死。

    &rdquo&ldquo确實,我記不起哪怕一個例子,表明有哪個蠻族人曾有過任何後悔的表示。

    我能回憶起來的幾乎是唯一的情況是,當亨特先生問一個年輕的斐濟人為什麼他殺死自己的母親時,一個屬于較低種族的人直率地說這種行為是正當的。

    &rdquo達爾文相信,原始人的良心不會為他傷害自己的敵人而責備他。

    &ldquo倒是他沒有為自己複仇,良心會去責備他,至于以善報惡、熱愛自己的敵人這種高水平的道德是否僅僅靠社會本能就能使人們這樣做是值得懷疑的。

    我們需要依靠理性、教育和對上帝的敬畏與愛,使和同情聯系在一起的那些本能培養發展起來,這樣,才能使人們思考和服從基督的教訓。

    &rdquo (3)因此,我們不可能以道德原則被人們普遍認為是正義的作為論據,來證明良心的先天性。

    有些倫理學家也同意這一點,但仍然堅持良心是天賦的。

    他們聲稱,雖然人類的道德判斷有分歧,一個時代或一個民族可能贊成另一個時代或民族所譴責的東西,但是,所有時代的所有民族都同意某些行為比另外一些行為更好、更高、更有價值,同意正直比邪惡好,同意我們要服從權威。

    這實際上是經院學者鼓吹的理論,他們堅持,有一種告訴我們應當正直和避免不義的天賦能力(即道德本能)。

     但是,如此談到的這樣一種能力并不存在。

    應當正直和避免不義這個命題,正像所有一般命題一樣是抽象的結果。

    我們依靠經驗才發現某些行為在人的意識中伴有義務和贊成的感情,另外一些行為則與反對和制止的感情意識相聯系。

    我們給這些行為标上一般的名稱,稱前者為正當的行為、後者為不正當的行為。

    說應當正直和避免不義,隻是意味着某些類型的行為引起了義務和贊成的感情,另一些則引起相反的感情。

    所以,我們應當正直和避免不義的命題,隻不過是我們有義務實行某些行為和禁止另一些行為這個事實的一個概括;它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命題、一個從經驗事實而來的推論,而不是一個先驗的理性判斷。

     (4)即使某些道德判斷确實是人們普遍認可的,也并不必然就證明它們是天賦的。

    它們可能是普遍流行的條件的産物。

     (5)我們也不能從良心的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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