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良心的分析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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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學的事實
我們已經考察了曆史上解釋道德意識的各種嘗試,現在讓我們自己來做出一些結論。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要取得成功,無論如何必須徹底理解我們所考慮的事實是什麼。
我們必須首先分析與本題有關的心理過程,然後再尋求對它們的解釋。
我覺得,我們考察過的許多著作家之所以提出了錯誤的解釋,大都是由于他們忽視了心理學。
堅持我們必須通過心理學來研究我們的現象,直接意味着我們必須知道我們所談論的是什麼。
如果倫理學要取得成果,它必須像别的科學一樣,分析那些迫切需要它來解釋的事實。
對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思辨必須在心理學之後進行。
前面講過,我們不僅判斷别人,也判斷自己,我們贊成或反對某些動機和行為,稱它們為正當的或不正當的。
我們說,應當實行某些類型的行為,避免另一些類型的行為。
一個想逃避債務的破産者,把一部分财産轉移給他的一個朋友,并自認這些東西以後都還要還給他,但當這個時候來臨時,這個朋友卻拒不歸還。
對這兩種行為,我都不表示贊成,我說他們做錯了,他們不應當這樣做。
冉阿讓(雨果的《悲慘世界》中被釋放的苦役犯)當别人都拒絕給他住處以後,在一個善良的牧師家裡找到了安身的地方,但是,他卻用盜竊來報答他的恩人。
這個牧師原諒了他,甚至扯了個謊以幫他免除懲罰。
我們說,這個犯人做錯了,這個牧師做得對。
冉阿讓被這位善良老人的仁愛之情感動了,從那以後,他開始隐姓埋名,過一種對人有利亦受人尊重的生活。
但是有一天,他聽到逮捕了一位&ldquo冉阿讓&rdquo的消息,現在他怎麼辦呢?在他心裡,一個聲音告訴他讓這事自然發展,自己不要放棄在這麼多痛苦和犯罪之後,好不容易才取得的地位,而且數以千計的人的幸福還依靠着他的留任呢;但是另一個聲音(我們可以稱之為良心)責備他的這些想法,有力地督促他采取正直的行動,放棄自己的利益。
在可怕的内心鬥争之後,最後良心勝利了,冉阿讓回到了苦役犯之中。
于是,沖突停止了,道德的要求得到了滿足,他内心中一片甯靜。
我們說,假如他允許假冉阿讓代替他受罰,他就要承受悔恨和良心的極度痛苦,就要回首自己的行為,痛切地感到公正淩駕于邪惡之上的權威。
我們懷着深深的憐憫哀歎着冉阿讓遭到的不幸,但盡管有這全部的悲憫之情,我們還是隻能希望他采取這樣的行動。
我們的道德贊同上升為道德熱情,在這種道德熱情裡,我們對道德準則的尊重和熱愛達到高峰,我們卑微地屈身在正義準則之前,就像屈身在一個更高的權力之前一樣,我們将會說道:我将實行你的意志,而不是我的意志。
2.良心的分析 我們下面指出我們想研究的現象的一般情況:在我的意識中産生了一個動機,即刻,或者稍加思索之後,一些特殊的感情和沖動就聚集在這個動機周圍&mdash&mdash有令人愉快的贊成的感情,或者(像這個情況可能是的)使人痛苦的不贊成的感情;有督促我,命令我,強迫我實行這個行動的感情,這種感情就好像站在我的心靈前面,知道它對于我的權威,大聲呼喊:是的,是的,你必須這樣做!還有制止我實行這個行動的感情,它用一種羞愧占有我,使我感到不自在,盡管這個被制止的行動可能有相當的誘惑力。
或者,我心裡可能有好幾個動機或沖動,一個被贊成和義務的感情所圍繞,另一個被反對和制止的感情所圍繞,其中一個對另一個擁有某種權威。
這些伴随着感情的動機可能在意識中浮沉,我在這些動機中猶豫不決,直到最後有一個動機堅定起來并導緻我采取決斷的行動,别的動機則被驅逐開去。
這個内在的過程是通過判斷來表現的:某個行動是正當的或好的,某個行動是不正當的或壞的;我應當實行這個行動,不應當實行那個行動。
用流行的話來說,我的良心贊成前者,譴責後者;命令這樣做,禁止那樣做;我的良心警告我勿做某些事,或者督促我去做某些事,我必須服從我的良心。
如果正當的行動被我意欲和實行,甚至僅僅被我意欲,我都會因此而感到滿足,但也許會伴随一點悲哀(因為可能我犧牲了我愛好的事情),确實,我的道德滿足和自我贊許可能變得如此的強烈,以至于使我充滿一種法利賽人的自負,心滿意足地看着我的道德勝利。
而如果不正當的行為赢得了勝利,正當行為的思想還會在意識中徘徊,我感到悲哀、苦惱、羞愧、卑鄙。
我面對那被征服的過去,感覺到一種悲哀,這種悲哀進入我的心中,引起自我責備的回聲。
我參加對我自己的審判,宣稱自己有罪。
這些痛苦的感情可以稱為悔恨、良心的忏悔或者痛苦。
它們可能變得如此強烈以緻使受苦者陷入深深的痛悔,甚至使他情願或者渴求承受最嚴厲的懲罰。
我們已經看到了良心在行動前後的活動。
當被知覺或被思考的行動不是我自己的,而是其他人的,或僅僅是想象的一個人的行動時,發生的過程也跟這差不多。
上述贊成或反對的感情及沖動在我心中的出現,甚至比前面講的還要容易。
我也要判斷這個行動的正當與否,是否應當去做。
那麼,可以說,是一些圍繞着某個行為動機的感情和沖動,引導我們做出一個判斷。
這個行動引起我們的某些感情和沖動,我們則用一個價值判斷來表示這個結果。
當我們宣布某個行動正當與否時,實際上也是在宣布自己的性格。
我們評價這個行動是因為它使我産生了某種印象,正像我稱一個物體為美麗的時候是因為它引起了我的某種感情一樣。
假如缺少這些感情,假如由于某種原因,行為不能引起我們贊成、反對和義務的感情,我們就不會做出我們所做的判斷或進行道德評價。
所有這些我們剛才描述過的過程,我們可以集合在一起,歸納在一個一般的稱呼即良心的名下。
我們必須強調這個事實:良心僅僅是一個用以表示一系列複雜現象的一般名稱,而不是一種獨立的專門能力。
因此像平常那樣說我們能做出道德判斷是因為我們有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這不會對我們有所裨益。
那就像說我們能記憶是由于有一種記憶能力一樣,這并不是在解釋記憶,而是等于什麼話也沒有說。
3.義務的感情 我們發現良心是各種心理成分的集合。
現在讓我們較為詳細地考慮其中一些獨特的成分&mdash&mdash首先是義務感或責任感&mdash&mdash一種感情和沖動的混合物。
無論如何,這種巴特勒如此強調的感情,并不僅僅是一種趨向某種行為的沖動感,也不是像居伊約堅持的那樣是另一種沖動。
說&ldquo一個人應當忠實&rdquo,也并非如達爾文所想的那樣,跟說&ldquo指揮棒應當指揮&rdquo一樣。
此外,這種義務感也不像克拉克所認為的那樣,等同于邏輯上的必然感。
道德義務是一種特别的義務,一種獨特的精神過程。
我們不可能描述它,為了理解它我們必須感覺它,在這方面,無論如何,它和所有别的心理狀态一樣。
向一個從未體驗過義務感的人描述義務,猶如跟一個盲人談論色彩一樣不可能。
正是這種義務的感情激發人們的敬畏心,使人們相信良心是從另一個世界來的聲音。
他們用良心的人格化來代替科學的解釋,把它看作外來的,看作直接從天國來的使者。
甚至有些哲學家也感到,不求助于超自然和超感覺的原因,就不好解釋良心的權威。
馬提諾說:&ldquo它是上帝的生命和帶着領悟力進入并居留于我心中的指導性的愛的結合物。
我們在此遇到了一種定居于我們意識中心的客觀的權威。
&rdquo&ldquo它在我們身上顯示自己的權威,表現它不僅僅是從我們的意志而來的,而且是完全獨立于我們的特質的東西。
&rdquo康德也在自己心中發現這種義務的感情或沖動,或者說是相伴某些觀念的權威,發現它是以一種命令式來表現的:你須這樣,你勿那樣。
他從良心這些督促的内容裡抽象出共同的東西,即權威性、義務感,把它作為這種抽象的實體。
這是一種類似時空和因果性的心靈形式。
但是,既然這種形式或義務範疇關系到行為和實踐,康德稱它為實踐理性的範疇,或稱意志。
我們可以回答康德說:義務的感情或沖動作為一個範疇或心靈形式并不比别的感情包含更多的意義。
當我體驗它時,它并非我的經驗意識以外的東西。
說一種權威的感情或義務出現在意識中,即意味着我感到必須或有義務實行某些行動。
義務不是一種特殊的範疇、能力或理性形式,它絕不可能在意識中脫離開别的精神成分而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要取得成功,無論如何必須徹底理解我們所考慮的事實是什麼。
我們必須首先分析與本題有關的心理過程,然後再尋求對它們的解釋。
我覺得,我們考察過的許多著作家之所以提出了錯誤的解釋,大都是由于他們忽視了心理學。
堅持我們必須通過心理學來研究我們的現象,直接意味着我們必須知道我們所談論的是什麼。
如果倫理學要取得成果,它必須像别的科學一樣,分析那些迫切需要它來解釋的事實。
對倫理學的形而上學的思辨必須在心理學之後進行。
前面講過,我們不僅判斷别人,也判斷自己,我們贊成或反對某些動機和行為,稱它們為正當的或不正當的。
我們說,應當實行某些類型的行為,避免另一些類型的行為。
一個想逃避債務的破産者,把一部分财産轉移給他的一個朋友,并自認這些東西以後都還要還給他,但當這個時候來臨時,這個朋友卻拒不歸還。
對這兩種行為,我都不表示贊成,我說他們做錯了,他們不應當這樣做。
冉阿讓(雨果的《悲慘世界》中被釋放的苦役犯)當别人都拒絕給他住處以後,在一個善良的牧師家裡找到了安身的地方,但是,他卻用盜竊來報答他的恩人。
這個牧師原諒了他,甚至扯了個謊以幫他免除懲罰。
我們說,這個犯人做錯了,這個牧師做得對。
冉阿讓被這位善良老人的仁愛之情感動了,從那以後,他開始隐姓埋名,過一種對人有利亦受人尊重的生活。
但是有一天,他聽到逮捕了一位&ldquo冉阿讓&rdquo的消息,現在他怎麼辦呢?在他心裡,一個聲音告訴他讓這事自然發展,自己不要放棄在這麼多痛苦和犯罪之後,好不容易才取得的地位,而且數以千計的人的幸福還依靠着他的留任呢;但是另一個聲音(我們可以稱之為良心)責備他的這些想法,有力地督促他采取正直的行動,放棄自己的利益。
在可怕的内心鬥争之後,最後良心勝利了,冉阿讓回到了苦役犯之中。
于是,沖突停止了,道德的要求得到了滿足,他内心中一片甯靜。
我們說,假如他允許假冉阿讓代替他受罰,他就要承受悔恨和良心的極度痛苦,就要回首自己的行為,痛切地感到公正淩駕于邪惡之上的權威。
我們懷着深深的憐憫哀歎着冉阿讓遭到的不幸,但盡管有這全部的悲憫之情,我們還是隻能希望他采取這樣的行動。
我們的道德贊同上升為道德熱情,在這種道德熱情裡,我們對道德準則的尊重和熱愛達到高峰,我們卑微地屈身在正義準則之前,就像屈身在一個更高的權力之前一樣,我們将會說道:我将實行你的意志,而不是我的意志。
2.良心的分析 我們下面指出我們想研究的現象的一般情況:在我的意識中産生了一個動機,即刻,或者稍加思索之後,一些特殊的感情和沖動就聚集在這個動機周圍&mdash&mdash有令人愉快的贊成的感情,或者(像這個情況可能是的)使人痛苦的不贊成的感情;有督促我,命令我,強迫我實行這個行動的感情,這種感情就好像站在我的心靈前面,知道它對于我的權威,大聲呼喊:是的,是的,你必須這樣做!還有制止我實行這個行動的感情,它用一種羞愧占有我,使我感到不自在,盡管這個被制止的行動可能有相當的誘惑力。
或者,我心裡可能有好幾個動機或沖動,一個被贊成和義務的感情所圍繞,另一個被反對和制止的感情所圍繞,其中一個對另一個擁有某種權威。
這些伴随着感情的動機可能在意識中浮沉,我在這些動機中猶豫不決,直到最後有一個動機堅定起來并導緻我采取決斷的行動,别的動機則被驅逐開去。
這個内在的過程是通過判斷來表現的:某個行動是正當的或好的,某個行動是不正當的或壞的;我應當實行這個行動,不應當實行那個行動。
用流行的話來說,我的良心贊成前者,譴責後者;命令這樣做,禁止那樣做;我的良心警告我勿做某些事,或者督促我去做某些事,我必須服從我的良心。
如果正當的行動被我意欲和實行,甚至僅僅被我意欲,我都會因此而感到滿足,但也許會伴随一點悲哀(因為可能我犧牲了我愛好的事情),确實,我的道德滿足和自我贊許可能變得如此的強烈,以至于使我充滿一種法利賽人的自負,心滿意足地看着我的道德勝利。
而如果不正當的行為赢得了勝利,正當行為的思想還會在意識中徘徊,我感到悲哀、苦惱、羞愧、卑鄙。
我面對那被征服的過去,感覺到一種悲哀,這種悲哀進入我的心中,引起自我責備的回聲。
我參加對我自己的審判,宣稱自己有罪。
這些痛苦的感情可以稱為悔恨、良心的忏悔或者痛苦。
它們可能變得如此強烈以緻使受苦者陷入深深的痛悔,甚至使他情願或者渴求承受最嚴厲的懲罰。
我們已經看到了良心在行動前後的活動。
當被知覺或被思考的行動不是我自己的,而是其他人的,或僅僅是想象的一個人的行動時,發生的過程也跟這差不多。
上述贊成或反對的感情及沖動在我心中的出現,甚至比前面講的還要容易。
我也要判斷這個行動的正當與否,是否應當去做。
那麼,可以說,是一些圍繞着某個行為動機的感情和沖動,引導我們做出一個判斷。
這個行動引起我們的某些感情和沖動,我們則用一個價值判斷來表示這個結果。
當我們宣布某個行動正當與否時,實際上也是在宣布自己的性格。
我們評價這個行動是因為它使我産生了某種印象,正像我稱一個物體為美麗的時候是因為它引起了我的某種感情一樣。
假如缺少這些感情,假如由于某種原因,行為不能引起我們贊成、反對和義務的感情,我們就不會做出我們所做的判斷或進行道德評價。
所有這些我們剛才描述過的過程,我們可以集合在一起,歸納在一個一般的稱呼即良心的名下。
我們必須強調這個事實:良心僅僅是一個用以表示一系列複雜現象的一般名稱,而不是一種獨立的專門能力。
因此像平常那樣說我們能做出道德判斷是因為我們有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這不會對我們有所裨益。
那就像說我們能記憶是由于有一種記憶能力一樣,這并不是在解釋記憶,而是等于什麼話也沒有說。
3.義務的感情 我們發現良心是各種心理成分的集合。
現在讓我們較為詳細地考慮其中一些獨特的成分&mdash&mdash首先是義務感或責任感&mdash&mdash一種感情和沖動的混合物。
無論如何,這種巴特勒如此強調的感情,并不僅僅是一種趨向某種行為的沖動感,也不是像居伊約堅持的那樣是另一種沖動。
說&ldquo一個人應當忠實&rdquo,也并非如達爾文所想的那樣,跟說&ldquo指揮棒應當指揮&rdquo一樣。
此外,這種義務感也不像克拉克所認為的那樣,等同于邏輯上的必然感。
道德義務是一種特别的義務,一種獨特的精神過程。
我們不可能描述它,為了理解它我們必須感覺它,在這方面,無論如何,它和所有别的心理狀态一樣。
向一個從未體驗過義務感的人描述義務,猶如跟一個盲人談論色彩一樣不可能。
正是這種義務的感情激發人們的敬畏心,使人們相信良心是從另一個世界來的聲音。
他們用良心的人格化來代替科學的解釋,把它看作外來的,看作直接從天國來的使者。
甚至有些哲學家也感到,不求助于超自然和超感覺的原因,就不好解釋良心的權威。
馬提諾說:&ldquo它是上帝的生命和帶着領悟力進入并居留于我心中的指導性的愛的結合物。
我們在此遇到了一種定居于我們意識中心的客觀的權威。
&rdquo&ldquo它在我們身上顯示自己的權威,表現它不僅僅是從我們的意志而來的,而且是完全獨立于我們的特質的東西。
&rdquo康德也在自己心中發現這種義務的感情或沖動,或者說是相伴某些觀念的權威,發現它是以一種命令式來表現的:你須這樣,你勿那樣。
他從良心這些督促的内容裡抽象出共同的東西,即權威性、義務感,把它作為這種抽象的實體。
這是一種類似時空和因果性的心靈形式。
但是,既然這種形式或義務範疇關系到行為和實踐,康德稱它為實踐理性的範疇,或稱意志。
我們可以回答康德說:義務的感情或沖動作為一個範疇或心靈形式并不比别的感情包含更多的意義。
當我體驗它時,它并非我的經驗意識以外的東西。
說一種權威的感情或義務出現在意識中,即意味着我感到必須或有義務實行某些行動。
義務不是一種特殊的範疇、能力或理性形式,它絕不可能在意識中脫離開别的精神成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