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心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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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道德感的本能(佩利在此反對休谟),或是這些本能至今還沒有從成見和習慣中區别開來,因此道德推理不可能依靠它們。

    &rdquo&ldquo德性就是為了永恒的幸福,服從上帝的意志,而向人類行善事。

    &rdquo&ldquo那能夠迫使我們非做不可的,無非是我們自己的得失,因為沒有任何别的東西可以成為我們心中的強烈動機。

    我們并不必定服從地方官員制定的法律,除非我們的服從會帶來獎賞或懲罰、快樂或痛苦,或者别的什麼。

    同樣,假如沒有賞罰苦樂,我們也不會必定去做正當的事,必定去實行德性或者服從上帝的命令。

    &rdquo一個明智的行動和一個盡義務的行動的不同在于:&ldquo前者是考慮到我們在今生的得失,後者則是考慮到我們在來世的得失。

    &rdquo (5)邊沁在這方面的意見并不太過分。

    他說:&ldquo自然把人放在兩個最高的主人即痛苦和快樂的支配之下。

    恰恰是痛苦和快樂,指示我們應做什麼,決定我們要做什麼。

    &rdquo&ldquo良心是一個虛構的東西,被假設在心靈中占有一個位置。

    &rdquo良心是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贊成或反對的意見,僅僅就它符合功利的原則而言才有價值。

    他宣稱,談論義務是完全無用的,義務這個詞本身就含有不一緻和相互排斥的東西。

    當道德學家談論義務的時候,每個人都在想他自己的利益。

     根據我們剛剛考慮過的哲學家的意見,人生來是一個希望自己幸福的道德無知者。

    他不得不和同樣天性的夥伴相處,為了能和他們一起生活就必須服從某些規則。

    附屬于這些規則的痛苦和快樂指示他生活的道路,快樂和痛苦是道德的偉大教師。

     (6)但是,人們可能要問,照這樣我們怎麼解釋這個事實,即人們在評價行為時并不考慮行為所産生的快樂和痛苦?人們為什麼會僅僅為了德性而愛德性呢? 一種所謂觀念聯想的精緻理論出來解決這個困難。

    大衛·哈特勒試圖展示道德感怎樣通過一種純粹機械的方式構成。

    最初人僅僅由他的快樂和痛苦所支配,但不久他就學會把他的快樂與使他快樂的事情聯系起來,并轉而熱愛這些事物本身。

    嬰兒把母親的觀念與從母親得到的快樂聯系起來,慢慢就愛他母親了。

    金錢本身并不具有使人贊賞和快樂的東西,它是一種獲得所欲東西的手段,所以慢慢在我們心中它就和快樂的觀念聯系起來。

    因此,守财奴就變得為金錢而愛金錢,甯願棄絕金錢能買來的歡樂而不肯付以片金。

    道德感是通過同樣的途徑構成的。

    它們使我們得到許多我們熱衷的利益,漸漸地我們就把我們的熱衷從這些利益轉向帶來這些利益的事物上,變得為德性而愛德性。

     (7)亞曆山大·貝恩給了道德感以經驗論的最細緻詳盡的解釋。

    他認為,良心是一種模仿,模仿着從我們外面來控制我們自己。

    一個小孩作為道德行動者的第一課就是學習服從。

    &ldquo孩子對快樂和痛苦的敏感被用來導緻這種服從,在不服從和他理解的痛苦之間飛快地建立了一種精神聯系,那多多少少通過畏懼表現出來。

    &rdquo被禁止的行動引起了某種畏懼&mdash&mdash這種怕受痛苦的畏懼就是良心的萌芽。

    對權威者的熱愛或尊重的感情又帶來了另一種畏懼&mdash&mdash害怕給自己所愛的對象造成痛苦的畏懼,以後,這個孩子又學會鑒賞那導緻一系列行為規則固定化的理由和原因。

    &ldquo當這顆年輕的心靈能夠注意到強加于自身的禁令的用途和意義,能夠贊賞這些禁令的目的的時候,就增加了一個新的動因,良心這時成為一種包含三種成分的東西,以三重的畏懼包圍着上述的行動,其中,最後一種畏懼,在個人理智和感情的成熟期處于最高的地位。

    我們所理解的有關良心的權威,義務的感情,公正的感覺和悔恨的痛苦的一切&mdash&mdash不外乎是我們後天獲得的厭惡和畏懼的各種表現形式,這些厭惡和畏懼是相對于那些我們已述及後果的行動而言的。

    &rdquo 但是,一個人的心中可能并不直接呈現一個諸如此類的動機&mdash&mdash對報應的畏懼,對權威者命令的尊重,對那些我們負有義務的人或派别的熱愛或同情,一個人的直接利益,他的宗教感情,他的符合于箴言精神的個人感情,或榜樣的感染等。

    &ldquo正像為了錢本身而愛錢的守财奴一樣,一個人可能逐漸形成某些特殊的行為習慣,而那原始的動機卻不再出現在他的心中。

    &rdquo在此我們有一個抽象的義務感的實例,可是,這并不證明存在一種原始的抽象義務感,正如守财奴的行為不能證明我們生來就有一種抽象的對金錢的愛一樣。

    &ldquo聯想趨向于樹立一些新的力量中心,并使它們脫離開那曾經給予它們意義的原物。

    有時,這個新産生的東西要圍繞着自己,集合起一堆比任何結構的實體所能激發的感情還要強大的感情。

    &rdquo 我們考察了極端理性論和經驗論兩種良心觀。

    其中一派認為:良心是人的一種天賦,道德真理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他的靈魂是一塊上面刻有道德規範的木闆。

    另一派說,良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從個人生活中獲得的,靈魂開始是一塊白闆,上面并不刻有任何道德真理。

     7.直覺論和經驗論的調和 現在讓我們考慮一下調和這兩種對立觀點的意見。

    康德從理性主義出發,斯賓塞從經驗主義出發來讨論這個問題。

    康德擯棄那種認為我們對于特殊的道德真理有一種天賦的知識的極端唯理主義命題,而認為義務範疇是一種先驗的成分,是一種充滿經驗内容的一般道德形式。

    另一方面,斯賓塞則承認有一種先驗的成分存在,不同意良心僅僅是一種後天獲得的個人經驗。

    下面讓我們較為詳細地考察他們的觀點。

     (1)伊曼努爾·康德在他的《純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這個問題,知識如何可能?或人怎麼可能做出一個先天的綜合判斷?經驗僅僅供給我們一定量的實例,不可能告訴我們普遍和必然。

    那麼普遍和必然的真理是否像舊理性主義堅持的那樣是天賦的呢?并不完全如此,康德回答說。

    心靈是被賦予某些機能或原則、形式、範疇,這些機能不是從經驗獲得的,而是先于經驗的,是先驗的或純粹的。

    雖然我們也許沒有意識到它們,它們卻在每個理性動物身上起作用。

    感覺供給心靈以原始材料,而心靈的兩種能力(感性和知性)則按照空間、時間、因果性等形式對材料進行整理。

    打個比方,我看見空間中的所有事物是因為我有關于空間形式的心靈機能。

    當我判斷說&ldquo物體受熱膨脹&rdquo時,我有的熱、膨脹、物體的概念從根本上說是由感覺提供的,但&ldquo膨脹是因為受熱&rdquo這樣一個因果的觀念卻不是從感覺獲得的,而是我的理智觀察事物的一種方式。

    這些形式或範疇可以說是理論的理性觀察世界的窗口。

     可是我們不僅從理論的立場接近世界,也從實踐或道德的立場接近世界;我們不僅說是什麼,而且說應當怎樣。

    理性不僅按照因果律在時間和空間中安排它的現象,而且命令這些現象要按照道德律來安排。

    它的命令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或稱絕對命令(或定言命令)。

    它以權威的語氣說:你必須這樣,勿要那樣。

    &ldquo理性的理論用途就在于我靠它先驗地得知是什麼(即必然性),理性的實踐用途就在于我靠它先驗地得知應該怎樣。

    &rdquo我認定純粹的道德律真實地存在着,它完全先驗地決定着每個理性動物的行為。

    我可以合理地預設這個命題,因為我不僅可以援引大多數開明的道德學家的證據,而且可以求助于每個人的道德判斷。

     現在的問題是:這一切怎麼可能?我們看到,知識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某些天賦或先驗的形式。

    它們是心靈行使它的機能的必要條件。

    道德如何可能呢?是像庫德華茲及其同伴堅持的那樣,各種命令或道德規則先天就印在人的心上嗎?不,康德說,恰恰不是。

    但是在實踐理性中存在着一個形式的原則或條件,存在着一個義務的範疇,一個形式,或者叫應當,它不是從經驗獲得的,而是先于經驗(先驗的),是一個普遍确實的原則,人有了它才成為道德的生物。

    那麼這個絕對命令是什麼呢?康德的回答是:&ldquo這樣地行動,使你意志的準則能在任何時候都同樣地作為一個普遍的立法原則。

    &rdquo這就是說,不要去做那些你不希望它們成為普遍原則的事情。

    騙子不可能希望說謊成為一個普遍的法則,因為這樣一來就不會有任何信用,他的準則也就必然要自己毀掉自己。

    一般來說,這條法則或準則對所有理性生物都是确實的,它不是隻适用于某些偶然的情況,而是帶有絕對的必然性。

    雖然普通人并沒有以這樣一種抽象、普遍的形式來理解絕對命令,但他們還是一直真實地看到它,把它作為決定他們行為的标準。

     所以,正是人的本性中固有着一個道德命令,即絕對命令。

    問題是:它來自何處?它是一個超感覺的存在物在人心中發出的聲音嗎?在某種意義上是這樣的。

    它是自由意志的産物、理智自我的産物、物自體的産物。

    &ldquo自由是這個道德律的存在理由&rdquo,也就是說,自由意志把道德律加于自身;道德律是&ldquo自由的認識理由&rdquo,也就是說,我們必須邏輯地從我們心中有一個絕對命令的事實推斷出有一個承擔道德律的自由意志。

    &ldquo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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