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心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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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對于每個現實的人來說,所熟悉的常常隻是一部分,而且常常是小得可憐的一部分。

    可是不管我們的道德意識的範圍怎樣有限,隻要我們所認識的那個片斷是相同的,我們就可以在此達到同樣的論斷。

    &rdquo 良心以權威的口氣說話,這種權威是一種單一的感覺,幾乎不容許分析和解釋,但是它并不單純是主觀的,不單純是我的自我創造和對自己意志的自我肯定。

    對于這種權威,我的意志首先要順從,怎麼能說它隻是我自己意志的一種自我肯定呢?&ldquo它在我們身上顯現自己的權威,表現它不僅僅是從我們的意志而來的,而且是一種完全獨立于我們的特質的東西。

    &rdquo如果說這種權威感意味着什麼的話,它就意味着對比我們更高的東西的察覺,它不隻是我們的一部分,而是超越我們人的東西。

    它不隻是我自身的一部分,&ldquo它是上帝生命的一個神聖部分,把愛帶進我心中,并和我的最高綜合能力一塊在我之中定居下來。

    我們在此遇到了一種定居于我們意識中心的客觀的權威&rdquo。

    人自己&ldquo為自己立法&rdquo,這不是靠希臘人講的&ldquo個人自律&rdquo,而是靠&ldquo無限精神對靈魂的自我交流&rdquo。

    這法律的本身(這個絕對&ldquo應當&rdquo的觀念),是通過良心來表現其權威的,因為,這是一種那永恒的完善向一顆必須成長、必須依靠無限向有限灌輸的心靈的派遣。

     到目前為止我們考慮的都是直覺論者&mdash&mdash理性的、感情的或知覺的直覺論者。

    根據他們的意見,我們有一種關于道德辨别的天賦知識,道德真理或是刻在我們心上,或是由一種優越的理性能力揭示,或是由我們直接在有關善惡的行為或動機的意識出現時的感覺或知覺。

    良心是一個最終的、本原的因素,也許除了揣想它是上帝植入人心中這一點之外,不需要做進一步解釋。

     6.經驗論者 但是,另有一派倫理學家否認良心是天賦的,試圖把它解釋為一種後天獲得的東西,一種經驗的産物。

    我們沒有任何專門的道德天賦,能夠直覺地區别正當與否。

    我們的道德知識和所有别的知識一樣,是依靠經驗獲得的。

    我們可以稱這個觀點的擁護者為經驗論者。

     (1)因此,霍布斯說:&ldquo我們用&lsquo良心&rsquo這個詞通常表示的意思是科學或意見。

    因為當人們憑良心說這樣一件事情是真的時候,他們是确實認為這件事已無可懷疑,否則就不會這樣說了,所以,他們知道或者自以為知道這是真的。

    但是,當人們憑良心評述事物時,并不意味着他們就一定掌握了他們所說事物的真理,他們所說的還隻是一種意見(不但是有關某個事物的真理的意見,而且是有關他們對這個事物的知識的意見),這些命題是否具有真理性還是需要随後證明的事情。

    因此我把良心定義為:明顯的意見(opinionofevidence)。

    &rdquo又說:&ldquo我認為當一個人正仔細考慮是否他要做一件事時,他不是在做别的,而隻是在考慮做不做是否對他更有利。

    &rdquo&ldquo道德哲學不是别的,而隻是人類交往和人類社會中有關什麼是善、什麼是惡的科學。

    善惡是表示我們的愛好和厭惡的名稱,在不同氣質、風俗和教義的人群中,善惡也是不同的。

    不同的人,不僅對于什麼是快樂、什麼是痛苦的判斷不同,而且對日常生活的行動,什麼是合理的、什麼是不合理的,意見也不相同。

    &rdquo (2)約翰·洛克實際上同意所有這些意見。

    他也否認有天賦的觀念或真理,無論這個真理是&ldquo思辨的&rdquo還是&ldquo實踐的&rdquo。

    自然賦予人一種對幸福的欲望和對不幸的厭惡,它們是一種先天的傾向或實踐原則,影響着我們全部的行動。

    我們稱那易引起我們快樂的為善,稱那易引起我們痛苦的為惡。

    上帝既已安排得使某些行為類型促進公共福利和保障社會,同時也有利于行為者本人,人們就發現這些行為類型并承認它們為實踐的規則。

    這些規則附有某些獎賞和懲罰,這些賞罰或者是由上帝所給(來世無窮的獎賞和懲罰),或者是由人所給(法律的懲罰、大衆的贊揚或譴責、名譽的喪失等),它們也是一種善惡,但并非行為本身固有的産物和結果。

    然後,人們參照這些規則(即上帝的規則、國家的規則、輿論的或私人責難的規則)來衡量他們的行動。

    他們根據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些規則,來判斷自己是否在道德上正直。

    這樣,道德的善惡,僅僅是我們的自主行動同一些規則的符合或不符合而已,立法者據此通過他的意志和力量為我們昭示善惡。

    所以,良心&ldquo不過是我們關于道德正直或行為不端的意見或判斷&rdquo。

    &ldquo許多人可能用獲得其他事物的知識的同樣方式,來達到贊同某些道德規則,并确認他們自己的義務。

    其他的人則可能從他們的教育、同伴及本國的風俗習慣達到同樣的信念,但不管是怎樣得到這信念的,都說明建立良心要有一個努力工作的過程。

    這樣,我們無須任何&lsquo刻在我們心上&rsquo的規則就可做出我們的道德判斷。

    有些人在良心上具有同樣傾向,卻會做出其他人所避免的事情。

    &rdquo 我們也可以通過推理從某些最初原則達到道德的知識,但這些原則也是從經驗獲得的。

    知識是對我們觀念的聯系、一緻或不一緻以及矛盾的知覺。

    當我們無須任何别的觀念為中介,而是直接地知覺到兩個觀念的一緻或不一緻時,我們有直覺的知識,但是,當我們需要别的觀念來同我們的兩個觀念相比較,以發現它們的一緻或不一緻時,我們有推理和論證,這樣獲得的知識便稱為論證的知識。

    但為了使我們達到确定性,理性在論證知識的每一步推理中,都必須尋求一種關于觀念一緻和不一緻的直覺的知識(那是它通過另一個中介觀念來尋求的),也就是說,産生知識的每一步推理,都必須具有直覺的确定性。

     道德能和數學一樣被論證。

    由于道德語詞所代表的事物的真實本質可以完善地得知,所以事物本身的一緻和不一緻亦可被确實地發現,由此即構成完善的知識。

    人們尋求道德真理的時候,必須完全像他們探索數學真理一樣用同樣的方法,保持同樣的冷靜。

    &ldquo那有理智的但是柔弱的,由一個永恒、全能、全智和至善的上帝創造,并依賴于上帝的人,肯定要像他看見太陽照耀一樣心中明白:他要尊敬、畏懼和服從上帝。

    因為隻要他心裡有這兩種存在物的觀念,他就要這樣思考,他會确定無疑地發現下屬和有限有義務服從最高和無限,這就像他在思考和計數以後必定要發現3、4、7的和小于15一樣;這就像他在一個清澈明朗的早晨,隻要睜開自己的眼睛朝向東方,就會确實地知道太陽升起來了一樣。

    但是這些真理盡管是這樣确實,這樣地清楚,他還是可能忽視其中的一個,或者全部忽略掉。

    原因在于,他本應努力去知道它們,卻遠沒有盡力使用自己的才能。

    &rdquo&ldquo有一個至高無上的存在物,他有無限的權力,善良和智慧,我們是他的創造物,且依賴于他。

    很清楚,對這樣一個最高存在物的觀念和對作為能理解、有理性的生物的我們自己的觀念,如果予以充分的考慮和探究,就會使我們認識義務的根源和行動的法則,從而使道德成為可以證明的科學。

    在此,我深信,依靠自明的命題及其必然的聯系(它們像數學命題一樣無可争辯),任何人都可以證明出是非的标準,隻要他像對待别的可以證明的科學一樣,使自己保持同樣的冷靜和注意力。

    别的方式的聯系如同數目和外延的聯系一樣,都可以确實地被我們知覺。

    隻要在考察和尋求這些聯系的一緻和不一緻時使用适當的方法,我不明白為什麼它們就不能夠被論證。

    &lsquo沒有财産的地方就沒有不公正。

    &rsquo這是一個和歐幾裡得幾何學的證明一樣确實的命題,因為财産的觀念意味着對物的權利,不公正的觀念則意味着對這種權利的侵害和冒犯,這些觀念如此确定,它們的意義是顯然的,它們各有自己的名稱,因而我能夠像确認&lsquo一個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兩個直角&rsquo一樣确認這個命題的真實性。

    再如,&lsquo沒有一個政府能允許絕對的自由&rsquo。

    政府的觀念意味着建立某些法律和規則并且使人們遵守,絕對自由的觀念則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為所欲為,所以我确信這個命題的真實性,正如我确信數學命題的真實性一樣。

    &rdquo (3)法國人愛爾維修與霍布斯、洛克并沒有實質的不同。

    他認為,道德感絕不是先天就有的,除了自愛(即對痛苦的厭惡和對快樂的欲望)一切都是後天獲得的。

    &ldquo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時候,在道德領域和精神領域,那支配個人判斷的總是個人的利益,一般或公共的利益則決定民族的判斷&hellip&hellip每個人在他的判斷裡,關心的不是别的而無非是他自己的利益。

    &rdquo所以,使人有道德的唯一途徑是讓人在公共福利中看到自己的福利。

    這隻有靠立法才能做到,即靠恰當的賞罰,因此&ldquo道德科學無非是立法科學&rdquo。

     (4)甚至《基督教的确證》一書的作者威廉·佩利也否認有一種道德感存在。

    他說:&ldquo總之,在我看來,或是決不存在構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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