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心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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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特殊行為或動機,我們或者是通過感情或者是通過知覺得知它們是正當或不正當的。

    對于某些呈現于我們面前的動機和行為,我們對它們進行判斷,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能直接地感覺或知覺它們正當與否,而不用先把它們和來自理性的某種普遍的天賦真理或命題相比較。

    對于這個觀點的擁護者,我們可以把他們分為兩類。

    我們稱那些把良心看作一種感情,稱良心是一種感情的能力的哲學家為感情直覺論者;稱那些把良心建立在知覺的基礎上的哲學家為知覺直覺論者。

     (1)根據沙甫慈伯利爵士的觀點,人具有&ldquo引向私人的善的自愛的感情&rdquo和引向公共的善的&ldquo天生的,仁愛的或社會的感情&rdquo,以及既不引向公共的善也不引向私人的善的&ldquo違反自然的感情&rdquo。

    德性在于消除後者,而在前兩種感情之間建立一種恰當的和諧或平衡。

    但是我們怎麼辨别這些感情是否建立了一種恰當的平衡呢?依靠道德感,即一種對于正邪是非的感覺,一種所有理性生物的自然本性,它是&ldquo任何一種思辨的意見都不能直接排除或消滅的感覺&rdquo。

    他說:&ldquo在一個能夠構成事物的一般概念的生物那裡,感情的對象不僅包括呈現給感官的外部存在,而且包括這些感情自身。

    憐憫、仁慈、報恩的感情以及相反的感情,都通過反省帶到心靈前面,成為心靈的對象。

    這樣,依靠反省的感覺,除了這些已經體驗過現在又變為新的好惡對象的感情以外,又産生了另一種感情。

    &rdquo&ldquo隻要我們去觀察行動,去辨察人的感情和激情(它們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辨察的),就有一雙公正的内在的眼睛極其明确地區分美好與醜惡,可敬與可憎,所以怎麼可能不承認這些區分有其天賦的基礎,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賦的,并隻能來自天賦呢?&rdquo (2)弗蘭西斯·哈奇森遵循着同樣的道路。

    他認為人由兩種感情所推動:自愛和仁愛。

    如果在這兩種動因之間發生了沖突,人的一種内在本性,即道德感(它是直覺和普遍的)就會出現,并出現有利後者的決定。

    道德感總是&ldquo贊同每種仁愛的&rdquo,它宣稱,來自仁愛感情的所有行動,或對别人的絕對善的意圖,都是&ldquo道德上的善&rdquo。

    那麼這種天賦的道德感是什麼呢?它不是像理性論者的良心那樣從自身中推論出普遍命題,而是像眼睛感知光明和黑暗一樣感知德性和邪惡。

    它是一種&ldquo調節和控制的機能&rdquo,&ldquo感知道德上的優越的能力&rdquo。

    &ldquo有些行動對人有一種直接的好處&rdquo,&ldquo通過這種我稱之為道德感的高級感覺,我們在看到别人這類行動中感到快樂(在意識到這些行動是我們自己做的時候将得到更大的快樂),并決定我們去熱愛行動者而沒有從他們那裡得到更多好處的想法。

    &rdquo (3)大衛·休谟和哈奇森一樣讨論了這個問題:&ldquo我們區别德性和惡行,宣稱一個行動應受責備或值得稱贊,是依據我們的觀念(理性)還是依據我們的印象(感情)?&rdquo他認為理性是完全靜觀的,因而不可能成為像良心或道德感這樣活躍的因素的源泉。

    惡行和德性不是僅靠理念或比較觀念就能發現的。

    我們關于道德正義和道德堕落的決定是一種感知。

    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它更多的是被恰當地感覺到,雖然感覺或感情常常是那樣柔軟易塑以至我們容易把它與一個觀念相混淆。

    &ldquo我說,這是可能的,那最後的判斷&mdash&mdash那宣布性格和行為的高尚或可恥,應受責備或值得稱贊的最後判斷,那給予這些性格和行為以美名或惡名,許可或指責,給予道德以一個活動的本原,指示德性為我們的幸福,惡行為我們的不幸的最後判斷,很可能是依賴于一些内在的感覺或感情,這些感覺或感情是先天造就的,是我們整個人類普遍具有的。

    &rdquo那麼我們據以知道善惡的這種感情具有什麼性質呢?對德性的感覺不是别的,而隻是感到一種特别的滿足,一種特殊的快樂。

     (4)盧梭、前批判期的康德、亞當·斯密以及赫伯特,也屬于這一派。

    布倫坦諾試圖以一種特殊方式加強這個理論。

    他認為:有某些自明的判斷,它們可以自我證明,否定它們就像否定相等于同一個物的其他物彼此也相等一樣荒唐。

    還有某些本能的或盲目的判斷,它們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不真實的,對它們可以質疑。

    同樣,亦有某些較高級的或自明的感情,對所有人來說都是确實的感情,對它們不能有任何懷疑。

    還有某些較低級的感情,它們缺少自明的特征,對它們可以質疑。

    這樣,我們對知識和真理的熱愛,對過錯和無知的厭惡這樣一種感情的價值就可以說是不容争辯的。

    假如有一個不同的種族熱愛錯誤,厭惡真理,我們認為這種熱愛和厭惡是根本錯誤的。

    一個人應當熱愛知識厭惡無知這是自明的,而他應當對香槟酒比對白葡萄酒更喜歡卻不是自明的。

     換句話說,我們對于善,有一種天賦的偏愛的感情。

     5.知覺直覺論者 累基、馬提諾和巴特勒主教屬于這一類。

    他們認為良心是直覺的,但不像前面的思想家所說的是一種感情;也不像庫德華茲講的是理性的産物,而是一種天賦的知覺。

     (1)根據巴特勒的意見,每個人都有一個優越的反省原則或良心,它區分他内心的各種原則和外表的各種行動,并對它們和他本人進行判斷。

    良心斷然地宣布某些行動本身是惡、錯誤、不公正的,它無須找誰商議,無須接受勸告,就可以威勢凜然地盡力發揮作用,恰當地贊揚或譴責行動者。

    正是靠這種天賦的能力,人才成為一個道德的行動者,成為他自身的法律;這種能力不僅被考慮為他内心的原則,和别的原則一樣有它的影響,而且被考慮為在種類和性質上優越于所有其他能力的一種能力,它本身具有之所以能這樣的權威。

    如果不包括判斷、指導和監督的意義,你就不能構成這種能力(即良心)的概念。

    統治和支配是良心這個觀念的基本成分,它來自人的組織結構。

    如果良心能像它所表現的權威或權利一樣也擁有力量,擁有強力,良心就會絕對控制世界。

    &ldquo我們為什麼有義務尊重和遵守它呢?&mdash&mdash你服從這條法則的理由就在于它是你本性的法則。

    你的良心贊成并證明這樣一個行動,這本身就是一個義務。

    良心不僅展示給我們應當走那條路,而且随身帶來了自己的權威,良心是我們本性的指示,它依靠我們的本性來安排我們&rdquo,等等。

    &ldquo作為确實的規定,全部的道德法則可以說與天啟命令是相等的,因為《聖經》也命令實行每一種德性,在這方面,它們是處在同一水平上。

    但是道德法則還印在我們的心上,交織在我們的本性中,是造物主的一個直接通知,所以作為兩者沖突的道德法則更為可取。

    &rdquo (2)馬提諾對直覺論的修正是很特别的。

    他說,我們相信,關于知覺能力的簡明證據,就在知覺的對象和知覺本身之中。

    &ldquo這種雙重的确信在于這個公理:我們作為誠實的人,必須承認我們的知覺能力的直接存在,若沒有它們,精神就完全不可能活動了,因而這些先決條件具有最高的确實性。

    &rdquo我們的道德心理學,有這一點也就足夠了。

    假使說知覺是它的對象的向導,良心指示的是義務。

     我們有一種不可抗拒的趨勢,即要求表示贊成和反對,進行正當和不正當的判斷。

    我們判斷人而不是物。

    我們總是評價行動的内部根源,所以,我們首先判斷自己,然後才是判斷别人。

    假如别人通過行動表現出來的動機不曾為我們的内部經驗所熟悉,我們就不可能判斷他們的行動。

    反之,如果一個動機還僅僅存在于意識之中,我們也不可能對它進行判斷。

    許多個内心原則的存在,是進行道德判斷必不可少的條件。

    必須有某些沖動(而且是不一緻的沖動)存在,否則道德意識就要停止活動了。

    一旦這個條件具備,&ldquo我們就感覺到沖動之間的對立,這種對立不隻是強度或性質的差别(例如強烈和柔和、紅色和苦味),而是需要用相當不同的方式來表示,比如說:這個沖動比其他的地位要高一些,要更有價值一些,對我們來說,它較之其他的沖動顯然要合乎正義,等等。

    這樣一種領悟,決非那種我們能夠予以解釋的間接的發覺,而是直接地融合在對原則本身的經驗之中&mdash&mdash是一種與經驗同時出現不可分離的啟示&rdquo。

    馬提諾這種觀點很特别,是不可能進行分析的。

     &ldquo倫理過程的整個基礎在于:我們能夠感覺到我們先天原則中的一種美德的等級标準,這種等級标準明顯地區别于原則的強度次序,以及它們的外在效果的排列。

    &rdquo良心就是心靈對這種等級标準的敏感性,就是對較好或較壞的自我知識。

    它是對各種行為原則在我們心中所居地位的批判性知覺。

    所有的道德辨别在良心中都有它的天然地位,我們首先在自己的行為動機中感到差别,然後把這種知識應用于别人行動所表現的相應動機上。

     但是,人們所表明的道德判斷之間存在分歧的情況是怎麼來的呢?這是容易理解的。

    &ldquo内在原則的全部标準隻在最成熟的精神俯視下展開,要完美地鑒賞它們必得汲幹人類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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