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倫理學的性質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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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上印有某些道德真理,還是因為他具有一種先天的知識能力,一顆良心,一種普遍的、原始的、永恒的心靈力量?或是我們逐漸學會區分道德上的差别,也就是說,這種道德判斷能力是由進化而來,在後天獲得,從而能夠進一步發展?
(3)那被稱為正當或錯誤的行為具有什麼性質?為什麼它們是正當的或錯誤的?這些行為本身有什麼屬性使它們成為正當或不正當,或使人稱它們為正當或不正當?如果有,那麼它是什麼?
所有這些都是倫理學家要解決的問題,他必須冷靜地、仔細地、公允地研究這些事實。
可能的話,還要解釋它們,他必須尋找它們所依據的原則和規律(如果有的話),必須使它們統一起來(如果能夠這樣做的話),他必須分析和解釋品質與行為、行為的動機與效果,分析和解釋精神的因素(良心或道德判斷)與物理的因素(被判斷的行為)。
他必須告訴我們它們是什麼、它們為什麼這樣。
他必須說明它們,向我們指示它們存在的理由,指出它們在事物體系中所占據的位置。
4.倫理學的素材 我們已經一般地叙述了什麼是倫理學的對象及其研究方法。
現在讓我們來指出倫理學的事實與别的事實有什麼不同。
我們假設一個人蓄意殺死另一個人,我們稱這種行為是&ldquo謀殺&rdquo,對它進行道德判斷,認為這是邪惡的、有罪的,應該嚴懲的。
這一行為也可以從物理的或生理的角度來觀察:貯存在兇手腦細胞中的能量受到某種外部刺激,從而被釋放出來進入與某些肌肉相聯系的傳導神經,這些肌肉使握有殺人武器的手臂運動,造成在犧牲者顱骨上的一擊,這一擊如此厲害地損傷到受害人的大腦和依賴于神經系統的生命機能,以緻引起死亡等。
檢察官可能撇開生理的甚至道德的因素,純粹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個行為&mdash&mdash蓄意殺人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可以判處死刑的罪惡。
心理學家則可能試圖解釋整個事件的心理過程:被害者生前的行為在兇手心裡引起了某些動機,這些動機越來越強烈而變得難以抑制,直至引起最後的一擊。
我們看到,一件事情或相同的事情可以從不同的觀點來考察,每個思考者都可以撇開其他的因素而從中選擇某一特定成分進行研究。
例如,物理學家觀察彩虹,試着了解産生它的物理條件。
我則可能凝視着彩虹,稱它是美麗的,然後自問,是什麼使它這樣美麗?為什麼對它的凝視使我産生美的感覺?這要求美學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倫理學中,對于我們所注意的那些行為、動機、品質,我們并不關心産生它們的生理及物理的原因,所有這些行為、動機、品質之所以引起我們的興趣,我們之所以賦予它們某種價值,僅僅是因為它們與人的精神有某種聯系,它們在我們心中激起特殊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
凡是能夠引起這種判斷的行為都屬于倫理學的範圍。
如果沒有人對事物表示贊成和反對,沒有人稱事物為正當或錯誤,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
如果對某些行為和動機的思考并不引起我們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也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因為這裡沒有任何倫理學研究的事實。
我們也許還可以是一個完美的物理學家、生理學家、天文學家甚至哲學家,但是我們決不會對一個行為提出道德判斷。
我們賦予事物以價值,我們稱它們為正當的或善的,不正當的或壞的,這是倫理學的重要事實,是使倫理的科學成為可能的前提。
5.道德判斷的對象 我們前面說過,道德判斷是以行為為對象的,但是我們必須加上一句,不是所有行為都适合于進行道德判斷。
隻有對于像我們一樣有意識的生物的行為,我們才進行這種判斷。
我們不把一次地震或一次飓風稱作正當的或不正當的,像馬提諾說的那樣:&ldquo我們不贊美金礦也不譴責毀滅性的風暴。
&rdquo小孩或野蠻人可能贊美或譴責這樣的現象和無生命的東西,但這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為它們具有靈魂,或者因為他們見到别的人這樣做的緣故。
一般說來,今天我們是把道德判斷限定在有意識的人的行動上的,我們希望這種行動有一個精神的或心理的基礎,隻有當行動是一個有意識的人的表現時,我們才對它進行道德判斷。
如果我們得知行動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動,這行動并非出自他的意志,或者做出這一行動時他不能用健全的方式推理、感覺和判斷,那我們就不對此進行評判。
對于人們在癫痫病發作時,在被催眠的恍惚狀态中或睡眠時做出的行動,以及在無力自制時做出的純反射性行動,我們不置褒貶,對一個精神病患者的行動,我們也同樣不加毀譽。
但是,如果所考慮的行動是行動者某些以前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那些行為本來是他可以避免的話,我們則對此種行為做出道德判斷,或者說,至少也要對行為者做出道德判斷。
不管在什麼地方,隻要我們确信行動純粹是機械的,即是從生理上被決定而沒有意識伴随的,我們就不從道德上判斷它們。
同樣,無論何時何地,隻要它是有意識實行的動作,我們就試圖判斷它。
所以,我們說:道德判斷的對象是人的行為(conduct),即人有意識有目的的行動(action)。
可能的話,還要解釋它們,他必須尋找它們所依據的原則和規律(如果有的話),必須使它們統一起來(如果能夠這樣做的話),他必須分析和解釋品質與行為、行為的動機與效果,分析和解釋精神的因素(良心或道德判斷)與物理的因素(被判斷的行為)。
他必須告訴我們它們是什麼、它們為什麼這樣。
他必須說明它們,向我們指示它們存在的理由,指出它們在事物體系中所占據的位置。
4.倫理學的素材 我們已經一般地叙述了什麼是倫理學的對象及其研究方法。
現在讓我們來指出倫理學的事實與别的事實有什麼不同。
我們假設一個人蓄意殺死另一個人,我們稱這種行為是&ldquo謀殺&rdquo,對它進行道德判斷,認為這是邪惡的、有罪的,應該嚴懲的。
這一行為也可以從物理的或生理的角度來觀察:貯存在兇手腦細胞中的能量受到某種外部刺激,從而被釋放出來進入與某些肌肉相聯系的傳導神經,這些肌肉使握有殺人武器的手臂運動,造成在犧牲者顱骨上的一擊,這一擊如此厲害地損傷到受害人的大腦和依賴于神經系統的生命機能,以緻引起死亡等。
檢察官可能撇開生理的甚至道德的因素,純粹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個行為&mdash&mdash蓄意殺人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可以判處死刑的罪惡。
心理學家則可能試圖解釋整個事件的心理過程:被害者生前的行為在兇手心裡引起了某些動機,這些動機越來越強烈而變得難以抑制,直至引起最後的一擊。
我們看到,一件事情或相同的事情可以從不同的觀點來考察,每個思考者都可以撇開其他的因素而從中選擇某一特定成分進行研究。
例如,物理學家觀察彩虹,試着了解産生它的物理條件。
我則可能凝視着彩虹,稱它是美麗的,然後自問,是什麼使它這樣美麗?為什麼對它的凝視使我産生美的感覺?這要求美學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倫理學中,對于我們所注意的那些行為、動機、品質,我們并不關心産生它們的生理及物理的原因,所有這些行為、動機、品質之所以引起我們的興趣,我們之所以賦予它們某種價值,僅僅是因為它們與人的精神有某種聯系,它們在我們心中激起特殊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
凡是能夠引起這種判斷的行為都屬于倫理學的範圍。
如果沒有人對事物表示贊成和反對,沒有人稱事物為正當或錯誤,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
如果對某些行為和動機的思考并不引起我們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判斷,也就不會有倫理的科學,因為這裡沒有任何倫理學研究的事實。
我們也許還可以是一個完美的物理學家、生理學家、天文學家甚至哲學家,但是我們決不會對一個行為提出道德判斷。
我們賦予事物以價值,我們稱它們為正當的或善的,不正當的或壞的,這是倫理學的重要事實,是使倫理的科學成為可能的前提。
5.道德判斷的對象 我們前面說過,道德判斷是以行為為對象的,但是我們必須加上一句,不是所有行為都适合于進行道德判斷。
隻有對于像我們一樣有意識的生物的行為,我們才進行這種判斷。
我們不把一次地震或一次飓風稱作正當的或不正當的,像馬提諾說的那樣:&ldquo我們不贊美金礦也不譴責毀滅性的風暴。
&rdquo小孩或野蠻人可能贊美或譴責這樣的現象和無生命的東西,但這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為它們具有靈魂,或者因為他們見到别的人這樣做的緣故。
一般說來,今天我們是把道德判斷限定在有意識的人的行動上的,我們希望這種行動有一個精神的或心理的基礎,隻有當行動是一個有意識的人的表現時,我們才對它進行道德判斷。
如果我們得知行動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動,這行動并非出自他的意志,或者做出這一行動時他不能用健全的方式推理、感覺和判斷,那我們就不對此進行評判。
對于人們在癫痫病發作時,在被催眠的恍惚狀态中或睡眠時做出的行動,以及在無力自制時做出的純反射性行動,我們不置褒貶,對一個精神病患者的行動,我們也同樣不加毀譽。
但是,如果所考慮的行動是行動者某些以前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那些行為本來是他可以避免的話,我們則對此種行為做出道德判斷,或者說,至少也要對行為者做出道德判斷。
不管在什麼地方,隻要我們确信行動純粹是機械的,即是從生理上被決定而沒有意識伴随的,我們就不從道德上判斷它們。
同樣,無論何時何地,隻要它是有意識實行的動作,我們就試圖判斷它。
所以,我們說:道德判斷的對象是人的行為(conduct),即人有意識有目的的行動(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