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革命群衆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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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的工資勞動者、小工匠和小商販中占有相當比重,而絕不僅限于失業者或臨時工,雖然當時一般都傳說客店或者備有家具出租的房屋是專為外地人、外國人、兇犯、竊盜和無家可歸的人預備的。
實際上這些客店或出租房屋的主人或租屋人必須依法每天統計所有的寄居者,并向警察局報告[29]。
從無固定住所者的數量看來[30],他們在各次騷動的參加者中間占相當比重是不足為奇的&mdash&mdash在累維伊揚事件的被捕者中大約占四分之一,在巴士底攻克者中占十分之一,在馬爾斯教場運動最積極的活動者中占五分之一,在雜貨暴動的被捕者和下獄者當中占六分之一[31]。
但是這當然和泰讷所說的無家可歸的人不是一回事,并且不能進一步說明這裡邊有多少流浪漢。
還有一種争論是:在革命暴動中,罪犯和匪徒起了顯著的作用。
如果我們細加研究,這種争論也是不易站得住腳的。
警察局審訊押犯的時候,習慣于詢問他們以前是否判過徒刑,而且在他們犯過比較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很容易驗明他們是否被打上了臭名昭著的盜竊犯V字或船役囚徒G字的烙印。
審訊累維伊揚案犯人的8個警務委員隻能發現三個以前有過前科的人&mdash&mdash2名曾因輕微犯罪而在阜爾斯監獄中被短期拘留過,另一個碼頭工人達代涅烙有V字[32]。
但這是一個例外。
在因搶劫聖拉紮爾修道院而被捕的人當中,隻有一名服過徒刑&mdash&mdash屠夫的學徒卡特勒沃,他以前曾被判在阜爾斯監獄監禁17天[33]。
1789年8月,聖丹尼發生了一次食物暴動,殺死了區長助理夏特耳,在與該案有關的21名被捕者中,沒有一個看來有過犯罪記錄;在9月凡爾賽的類似暴動中被捕的15個人中,隻有3個人以前服過刑&mdash&mdash一個因為在1788年偷過四塊木頭,兩個因為輕微地違犯過軍紀[34]。
在馬爾斯教場事件前後幾個月内,巴黎各區因政治犯罪而被捕的150人中,隻有4人有過前科,而他們的犯罪情節也很輕[35]。
共和國第四年,因被認為參與九月屠殺而受審的39人中,沒有一個人以前在法庭上出現過[36]。
不幸的是,我們得不到關于其他重大革命暴動的這類材料;但是,就目前的情形來說,以上這些證據是有巨大力量的,應當說是無可辯駁。
整體看來,參加到革命群衆中的那些人,事實上并不比其他巴黎普通公民更傾向于犯罪,或者更傾向于暴動或擾亂秩序。
當然,有人可以争辯說,這樣的人并不能完全代表巴黎&ldquo賤民&rdquo,因為就他們參加革命事件的情況看來,他們是與衆不同的少數鬥士。
但是,這一點卻不能過分強調。
誠然,對于一小批&ldquo領導人&rdquo或者(如卡隆所稱呼的)&ldquo活動家&rdquo(這些人甚至在看來好像是最自發的運動中都可能起過一些作用)說來,認為他們與衆不同可能是正确的;關于這些人,我們在以後的一章中還要談到。
而且,這種說法無疑也可以用到這樣一些無套褲黨人身上,他們在共和國第二年曾在各區起過積極作用,或者擔任過地方革命委員會的委員,乃至于公社的委員(如我們所看到的,他們很少是工資勞動者):他們自然就是&ldquo無套褲黨&rdquo這個名詞在其社會政治意義上所最常指的那些人。
毫無疑問,我們也應該把公認的巴士底攻克者、1792年8月猛攻圖伊勒裡宮的或在牧月武裝向國民大會進軍的那些人,乃至在1791年春天和夏天用直率的政治語言斥責制憲議會和國民自衛軍的幾百人(我們已經看到過廚娘康斯坦·埃符娜的例子),看作是少數鬥士。
但是我們卻很難同樣有把握地把這個名稱用到搗毀累維伊揚住宅的體力勞動者和幫工身上,很難用來指那些在1792年至1793年闖入雜貨商店強行規定他們自己的群衆性物價管制形式的男女,很難用在那些贊揚九月屠殺的許多人身上(甚至用在屠殺者本人的身上),或者用在10月向凡爾賽進軍、在牧月為面包和1793年憲法而示威遊行的那些婦女身上。
那麼我們應該怎樣作出這種區别呢?這自然涉及比本章所讨論的更為廣泛的問題。
在我們研究了把群衆吸引到一起并使他們發揮出革命精神的各種動機和其他形式的推動力量以後,我們也許就能夠更有把握地來回答這一問題。
*** [1]米拉波和拉斐德自然是貴族&mdash&mdash正像不太著名的人物如聖費利的謬斯基讷與聖杜律治侯爵等也是貴族一樣。
羅伯斯庇爾和丹敦以前是律師、德姆連、布裡索和艾貝爾是記者,馬拉由醫生轉為記者。
西哀士和雅各·盧是教士,桑代爾和勒冉德爾是生意興隆的商人,馬伊雅是法庭職員,美洲人富尼葉是一個小康的資産階級的兒子。
甚至于共和國第二年巴黎國民自衛軍所謂無套褲黨總司令安利奧,也是以前的海關職員,雖然他的母親是一個家庭傭仆。
在次要的但尚為人們所知的革命領袖中,也許唯一的真正無套褲黨(就這一被濫用了的名詞的真正社會意義而言)是羅西諾耳将軍,他以前是一個金匠幫工。
[2]參看附錄三。
[3]參閱本書第40頁以下。
[4]參閱附錄三和附錄四。
[5]國家檔案館文件:E1a886。
[6]國家檔案館文件:E24691。
[7]參閱本書第77&mdash80頁。
[8]哈代:《我的經曆,或大事見聞随錄》,第8卷,第506頁。
[9]參閱本書第81&mdash83頁。
[10]布舍和盧:《法國大革命的高等法院史》,第11卷,第113頁。
[11]參閱附錄四、附錄五和本書第95&mdash98頁。
關于1789年至1791年起事者和騷動者社會成分的詳盡
實際上這些客店或出租房屋的主人或租屋人必須依法每天統計所有的寄居者,并向警察局報告[29]。
從無固定住所者的數量看來[30],他們在各次騷動的參加者中間占相當比重是不足為奇的&mdash&mdash在累維伊揚事件的被捕者中大約占四分之一,在巴士底攻克者中占十分之一,在馬爾斯教場運動最積極的活動者中占五分之一,在雜貨暴動的被捕者和下獄者當中占六分之一[31]。
但是這當然和泰讷所說的無家可歸的人不是一回事,并且不能進一步說明這裡邊有多少流浪漢。
還有一種争論是:在革命暴動中,罪犯和匪徒起了顯著的作用。
如果我們細加研究,這種争論也是不易站得住腳的。
警察局審訊押犯的時候,習慣于詢問他們以前是否判過徒刑,而且在他們犯過比較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很容易驗明他們是否被打上了臭名昭著的盜竊犯V字或船役囚徒G字的烙印。
審訊累維伊揚案犯人的8個警務委員隻能發現三個以前有過前科的人&mdash&mdash2名曾因輕微犯罪而在阜爾斯監獄中被短期拘留過,另一個碼頭工人達代涅烙有V字[32]。
但這是一個例外。
在因搶劫聖拉紮爾修道院而被捕的人當中,隻有一名服過徒刑&mdash&mdash屠夫的學徒卡特勒沃,他以前曾被判在阜爾斯監獄監禁17天[33]。
1789年8月,聖丹尼發生了一次食物暴動,殺死了區長助理夏特耳,在與該案有關的21名被捕者中,沒有一個看來有過犯罪記錄;在9月凡爾賽的類似暴動中被捕的15個人中,隻有3個人以前服過刑&mdash&mdash一個因為在1788年偷過四塊木頭,兩個因為輕微地違犯過軍紀[34]。
在馬爾斯教場事件前後幾個月内,巴黎各區因政治犯罪而被捕的150人中,隻有4人有過前科,而他們的犯罪情節也很輕[35]。
共和國第四年,因被認為參與九月屠殺而受審的39人中,沒有一個人以前在法庭上出現過[36]。
不幸的是,我們得不到關于其他重大革命暴動的這類材料;但是,就目前的情形來說,以上這些證據是有巨大力量的,應當說是無可辯駁。
整體看來,參加到革命群衆中的那些人,事實上并不比其他巴黎普通公民更傾向于犯罪,或者更傾向于暴動或擾亂秩序。
當然,有人可以争辯說,這樣的人并不能完全代表巴黎&ldquo賤民&rdquo,因為就他們參加革命事件的情況看來,他們是與衆不同的少數鬥士。
但是,這一點卻不能過分強調。
誠然,對于一小批&ldquo領導人&rdquo或者(如卡隆所稱呼的)&ldquo活動家&rdquo(這些人甚至在看來好像是最自發的運動中都可能起過一些作用)說來,認為他們與衆不同可能是正确的;關于這些人,我們在以後的一章中還要談到。
而且,這種說法無疑也可以用到這樣一些無套褲黨人身上,他們在共和國第二年曾在各區起過積極作用,或者擔任過地方革命委員會的委員,乃至于公社的委員(如我們所看到的,他們很少是工資勞動者):他們自然就是&ldquo無套褲黨&rdquo這個名詞在其社會政治意義上所最常指的那些人。
毫無疑問,我們也應該把公認的巴士底攻克者、1792年8月猛攻圖伊勒裡宮的或在牧月武裝向國民大會進軍的那些人,乃至在1791年春天和夏天用直率的政治語言斥責制憲議會和國民自衛軍的幾百人(我們已經看到過廚娘康斯坦·埃符娜的例子),看作是少數鬥士。
但是我們卻很難同樣有把握地把這個名稱用到搗毀累維伊揚住宅的體力勞動者和幫工身上,很難用來指那些在1792年至1793年闖入雜貨商店強行規定他們自己的群衆性物價管制形式的男女,很難用在那些贊揚九月屠殺的許多人身上(甚至用在屠殺者本人的身上),或者用在10月向凡爾賽進軍、在牧月為面包和1793年憲法而示威遊行的那些婦女身上。
那麼我們應該怎樣作出這種區别呢?這自然涉及比本章所讨論的更為廣泛的問題。
在我們研究了把群衆吸引到一起并使他們發揮出革命精神的各種動機和其他形式的推動力量以後,我們也許就能夠更有把握地來回答這一問題。
*** [1]米拉波和拉斐德自然是貴族&mdash&mdash正像不太著名的人物如聖費利的謬斯基讷與聖杜律治侯爵等也是貴族一樣。
羅伯斯庇爾和丹敦以前是律師、德姆連、布裡索和艾貝爾是記者,馬拉由醫生轉為記者。
西哀士和雅各·盧是教士,桑代爾和勒冉德爾是生意興隆的商人,馬伊雅是法庭職員,美洲人富尼葉是一個小康的資産階級的兒子。
甚至于共和國第二年巴黎國民自衛軍所謂無套褲黨總司令安利奧,也是以前的海關職員,雖然他的母親是一個家庭傭仆。
在次要的但尚為人們所知的革命領袖中,也許唯一的真正無套褲黨(就這一被濫用了的名詞的真正社會意義而言)是羅西諾耳将軍,他以前是一個金匠幫工。
[2]參看附錄三。
[3]參閱本書第40頁以下。
[4]參閱附錄三和附錄四。
[5]國家檔案館文件:E1a886。
[6]國家檔案館文件:E24691。
[7]參閱本書第77&mdash80頁。
[8]哈代:《我的經曆,或大事見聞随錄》,第8卷,第506頁。
[9]參閱本書第81&mdash83頁。
[10]布舍和盧:《法國大革命的高等法院史》,第11卷,第113頁。
[11]參閱附錄四、附錄五和本書第95&mdash98頁。
關于1789年至1791年起事者和騷動者社會成分的詳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