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文學中的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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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他們充當&ldquo專家證人&rdquo(expertwitnesses)&mdash&mdash的道德,與此不同。

    假如說得詳盡且坦率,我相信他們會這樣說:&ldquo盡管我們不能保證這些事情就是惡,但我們卻能保證,它們不是法律所應關心的那類惡。

    &rdquo 我的看法是&mdash&mdash僅僅是為了做個了斷&mdash&mdash它們是惡,但是除通奸(adultery)外,法律不應關注它們。

    通奸是法律之事,隻是因為它違反了霍布斯原理:&ldquo信守契約&rdquo[3]。

    違反契約這一事實,牽涉到性行為,是(邏輯意義上的)一個偶然(anaccident)。

    [4] 我在這裡并不是要為我的看法申辯。

    我所要的是,新道德和法律裡的道德二者單挑。

    不要驚慌,我的作家同行。

    你那一方基本勝局已定。

     【§10&mdash2.兩個流行論調。

    P106&mdash107】 在此期間,形勢最不令人滿意。

    在很多讨論後面,甚至在法律之最新修訂後面,依然盤旋着兩個命題。

    在我看來,這兩個命題比新道德更難于接受: 1.假如一本書是真正的&ldquo文學&rdquo,就不可能傷風敗俗。

    然而,這既無證據支持,也無證據反對。

    沒有人可以預測什麼會挑逗青春少年,正如無人可以預測什麼會吓到兒童。

    關于二者,我倒是聽到最不大可能的結果。

    這是針對查禁某些書籍的一種老套反駁。

    但是,對于容忍這些書籍的籲求,它也同樣構成反駁。

     2.假如一本書是偉大的&ldquo藝術作品&rdquo,那麼它是否傷風敗俗無關緊要,因為藝術比行為更關緊要。

    換言之,藝術比生活更關緊要。

    評注生活、反映生活,比生活本身更緊要。

    這聽起來很像胡話。

     【§13&mdash9.查泰萊夫人案不值得自豪。

    P107&mdash108】 不管怎樣,我們不再需要查泰萊夫人案。

    [5]既然(出奇野蠻的)勝利歡呼已經止息,最好提醒一下,這并不是一樁值得自豪之事。

    我并不是說,因為其裁決。

    我想,如何裁決,無論對于我們的文學還是對于我們的道德,都無足輕重。

    是案件審理(theconductofthecase),讓我沉不住氣。

     真正分歧究竟何在?法官告訴陪審團:&ldquo我們坐在這裡不是審判趣味(ta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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